直属分局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项目流程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流程..................................................2
▲概述:....................................................................................................................................2
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3
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的优惠政策......................................................................................12
三、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
(一)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9
(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1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27
(四)文化企业的所得税优惠........................................................................................29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32
(六)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批、市局审批}............33
(七)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优惠........................................................................34
(八)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优惠(个别企业)............36
(九)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6
四、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37
五、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39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的优惠......................................41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43
八、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45
九、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47
十、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52
十一、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54
十二、关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加速折旧税收优惠..........................................................57
十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61
十四、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63
十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64
十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
优惠..........................................................................................................................................66
十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的税收优
惠..............................................................................................................................................67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的后续管理......................................................................69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流程........................................72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72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74
三、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77
四、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79
五、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比例的管理........................................................................81
六、企业差旅费 补助标准税前列支备案管理..............................................................84
七、服装费税前列支备案管理........................................................................................84
八、装修费支出税前列支备案管理................................................................................87
九、买断工岭补偿金税前列支管理................................................................................90
十、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列支管理................................................................................92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流程
▲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规定,制定企
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备案管理流程,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过渡的优惠政策
3.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5.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8.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9.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0.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11.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1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1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1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
1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
收优惠
16.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17.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的后续管理
●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的要求
纳税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全面的书面材料,并且承诺所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
果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不全面,那么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备案项目税务机关内部流转过程
1—12 项备案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流转:流转部门: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税源
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办税大厅综合窗口;流转时间:20 个工作
日。
13—17 项备案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流转:流转部门: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税源
管理部门——办税大厅综合窗口;流转时间:7 个工作日。
●关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季度申报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优惠且适用审核备案程序的企业,应在 2008 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审核,2009 年季度申报时实行预减、免,年底审核,如果减免税条件
不变,年度按减免税情况申报,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年度申报时补征已减免的所
得税;属于后续管理项目,企业季度、年度可自行申报,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稽查等手
段,发现企业不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可对企业进行处理。
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
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
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
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
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文件规定:
(1)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l 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 个纳
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
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2009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转型
后购买专用设备的增值税可直接抵扣,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
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
起 5 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
%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4、企业购买的设备应分别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目录通知》(财税〔2008〕115 号)文件中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文件
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要求。
(二)工作流程
◆平时购买设备时
1、纳税人报送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应在购置专用设备后随时或在次年 3 月底
前一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申请,并填报《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一式三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
综合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符合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15 号)、(财税[2008]118 号)《目录》规定范围、
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和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的说明;
(2)购置专用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转来的相关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做出明确说明,并在《购
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15 号)、(财税[2008]118 号)《目录》
规定范围、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和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
范围;
(2)审核纳税人是否已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扩抵计算,核实其抵免额的准确性;
(3)审核购置专用设备发票的有效性;
(4)审核纳税人用来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
各类资金即银行存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如果是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
所得税;
(5)审核企业购买的设备是否是 2008 年 1 月 l 日以后购置并实际使用的。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调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是否
适用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审核,并在《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签署意
见,经主管局长核准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留存一份,将有关资料转送综合
窗口。
5、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接到综合业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由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及相关资料。
6、资料归档
资料由综合窗口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8、流程图
◆年终抵免企业所得税时
1、纳税人报送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
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填报《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一式
三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综合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
合窗口一份):
(1)依据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和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文件,应抵
免企业所得税额的申请;
(2)以前年度的《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3)年度中间购买专用设备后申请取得的核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事项通知
书》;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纳税申报备注栏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额。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资料齐全的,填制《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
即时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申请资料后,进行调查、审核《购置专用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有关项目,核定可抵免的设备投资额及当年应抵免的所得
税额。并于 10 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做出明确说明,签
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发生抵免企业所得税业务与已取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确认的抵免金额是否一致 ;
(2)调查核实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后,对购置的专用设备是
否又取得了财政拨款,如果是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调查核实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期限是否超过 5 年;调查核实纳税人是
否单独登记台账;是否从购置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转让、出租业务。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购置专用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购
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按照 流程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3)《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
(4)《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5)《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6)《税务事项通知书》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企业地址 投资总额
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企业申请理由: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本表时,需附送《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
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序号 设备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价 总额 发票号码 购置时间
合计
说明:本表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的附表,应同时填报。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审核表(第一、二联)
抵免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 码
设备购置年度
项 目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1.以前年度未抵免的结转额和抵
免年度购买设备的可抵免额
2.本年度抵免前应缴企业所得税
额
3.本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4.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数额
5.税务机关确认本年度可抵免企
业所得税额
6. 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抵
免的数额
7. 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以后年
度抵免的数额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综合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注:1.本表 5—7 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分三联,一、二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返回企业。
3.企业填报本表时应附报抵免年度以及各基期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前年度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其他相应资料。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审核表(第三联)
抵免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 码
设备购置年度
项 目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1.以前年度未抵免的结转额
和抵免年度购买设备的可抵
免额
2.本年度抵免前应缴企业所
得税额
3.本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额
4.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数额
5.税务机关确认本年度可抵
免企业所得税额
6. 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
度抵免的数额
7. 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以
后年度抵免的数额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综合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送达人: 受送达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大 国 税 直 通 〔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9 行
“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
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
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41 至第 43 行第 41
-43 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
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
1、《关于实施所得税过渡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
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
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
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
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
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设立的企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文件规定:
对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
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 2008 年按 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09 年按 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 年按 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实行减半征税,2011 年按 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 年及以后年度
按 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 24%或 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 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
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 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 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
征税。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纳税人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
报《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期减免税而没有做过生产性企业认定的,应提供《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2)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期减免税的,应提供《生产性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划
分明细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企业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应说明原来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如减低税率、定期
减免税,首次进入获利年度的年份,如果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所得税法有交叉,此次是
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还是选择适用新法优惠政策,应一并说明。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文件规定,企
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
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真实;
(2)审核纳税人是否已经进入获利年度,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
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3)审核纳税人申请的过渡税率是否准确。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按照 流程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7)《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划分明细表》
减 免 税 备 案 表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办税人员
登记注册类型 开业时间 经营期限
生产经营地址 办公电话
实际生产经营项目
纳税人申请减免情况
减免税项目 税种
申请减免
期限
申请减免
幅度
已缴纳税额
申请减免
税额
申请说明及依据: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调查事项及结论:
调查人: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企业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登记批准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公章)
办税人员: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综合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
收入划分明细表
金额单位: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实际工艺流程
填报年度 业务收入总额
1
2
3
生产性业务收入
情况
合计
1
2
3
非生产性业务收
入情况
合计
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三、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基本规定
1、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在 30%以上):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商贸的企业(从事
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
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
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
得税。
2、商贸企业和服务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定额减免)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
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
用。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
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上述规定适用于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的享受再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审批期限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8 年底之
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安置的下岗失
业人员不论持有的是 2006 年度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还是 2006 年度以后发放
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原有政策请查
看国税发[2003]118 号文件。
●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填报《减免税备案表》(一
式三份),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全年工资支付票证(工资表);
(5)《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6)地税机关下达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新政策)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
纳税人,并即时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对情况的属实性、数据计算的准确
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审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
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下岗失业人员范围①
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①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①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①
①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
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2)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①
①.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批零兼营活动的企业;
①.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
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认定证明》。①
①.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适用按比例减免}①.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
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①
(3)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①
①.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
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①
①.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
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①
①.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①
(4)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
《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①
(5)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 2002 年 9 月 30 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应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调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是否适用有关税收政
策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减免
税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 CTAIS,报局长核准后,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
表》,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经主管局长同意的,由综合科在《再就业优惠证》上
加盖年审戳记。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纳税文书项受理回执单》到综合
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本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
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
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
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认定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
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经上述部门审定、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3 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
国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企业与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综合窗口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
合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
交纳税人,并即时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对情况的属实性、数据计算的准确
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审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
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享受老政策的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
济实体
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
简称“三类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 30%以上(含 3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
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
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
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
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
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
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
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
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从事工程总承
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70%以上(含 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审核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情况。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应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调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是否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 CTAIS,并报局长核
准后,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5、年终税务税机关审核
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随年度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为所
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主管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所报
缴费记录和上条所列 8 项资料一并进行年度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企业减免税资
格,并追缴税款。
(1)、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对情况的属实性、数据计算的准确
性调查核实,对已预免的所得税进行清算后,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
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
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2)、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应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调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是否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 CTAIS,并报局长核准后,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并将
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6、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一式二份、纳税人、综合窗
口各一份)。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8、信息操作
CTAIS:
8、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9、流程图
10、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基本规定:
1、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的企业。
2、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
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①
3、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
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①
4、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①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①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
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 15 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 20 平方米,假
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 80 平方米。
5、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申请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减免税备案
表》并附送: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
纳税人,并即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资料进行调
查审核,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
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纳税人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①
(2)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
全部收入 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①
(3)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
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①
(4)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
中:①
①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
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①
①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
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①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 15 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 20 平方米,假肢功
能训练室不少于 80 平方米。①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填写意见,并
将相关资料及《减免税备案表》送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综合科将《减免税备案表》留
存一份,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5、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一式二份、纳税人、综合窗
口各一份)。
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核准结果及相关资料。纳
税人办理税款清算事宜。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四)文化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基本规定: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对
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
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
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项优惠执行期限为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申请新办文化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减免税备案表》并附送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
纳税人,并即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资料进行调
查审核,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
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
企业。
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
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l、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
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
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
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
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
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
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
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
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
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
企业。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填写意见,并
将相关资料及《减免税备案表》送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综合科将《减免税备案表》留
存一份,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5、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一式二份、纳税人、综合窗
口各一份)。
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核准结果及相关资料。纳
税人办理税款清算事宜。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CTAIS: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
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
制单位和企业,从 2006 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
向税务机关提供。
本项优惠执行期限为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申请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减免税备案表》
并附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
纳税人,并即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资料进行调
查审核,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
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
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审核财政局
下发的名单中是否有该户企业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填写意见,并
将相关资料及《减免税备案表》送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综合科将《减免税备案表》留
存一份,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5、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一式二份、纳税人、综合窗
口各一份)。
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核准结果及相关资料。纳
税人办理税款清算事宜。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CTAIS: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批、市局审批}
●基本规定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中西部试点地区包
括辽宁)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
至 2008 年底和 2009 年底。
●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申请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减免税备案表》并附送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
纳税人,并即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资料进行调
查审核,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
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填写意见,并
将相关资料及《减免税备案表》送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综合科将《减免税备案表》留
存一份,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5、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一式二份、纳税人、综合窗
口各一份)。
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核准结果及相关资料。纳
税人办理税款清算事宜。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CTAIS: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七)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
装费收入,3 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
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 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本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申请广播电视村村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减免税备案表》并附送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
纳税人,并即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资料进行调
查审核,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并在《减免税
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企业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填写意见,并
将相关资料及《减免税备案表》送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综合科将《减免税备案表》留
存一份,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5、文书送达
综合窗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一式二份、纳税人、综合窗
口各一份)。
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核准结果及相关资料。纳
税人办理税款清算事宜。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月末终了后 5 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信息操作
CTAIS: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应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7 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八)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优惠(个别企业)
●基本规定
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令 2005 年第 27 号)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 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
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
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
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
所得税。
审核要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上述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九)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秘密文件,报所得税处审核
四、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
(四)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
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
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
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
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
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
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
配该组织的财产;(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
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非营利组织取得了符合条件的收入,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
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
口一份):
(1)该组织被有关部门批准为非营利性质的证明,如登记证书以及确认文件等;
(2)该组织的章程;
(3)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4)该组织工作人员当年度的工资、福利开支等开支情况;
(5)该组织当年取得收入情况的说明,当年度分别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
收入的额度;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该组织登记手续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程序;
(3)章程中所列组织活动是否属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4)收入的用途是否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5)组织的财产及孳息是否被变相分配;
(6)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开支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申报表的填报
非营利组织取得了符合条件的收入,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17 行“其中:
免税收入”中填列,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4 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
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是指: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3、农产品初加工应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文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
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列明的条款。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
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
合窗口一份):
(1)公司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应具体说明加工项目、加工环节、产品种类、名称;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规定;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
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对于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是否存在享受优惠范围之外的业务:如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
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精制茶、
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
属于初加工范围;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
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罐装(包括软罐)水生植物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
围。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19 行“其
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22 行“灌溉、农
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
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
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的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第(二)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
3、从事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文件中《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列明的要求。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
份,综合窗口一份):
(1)按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中规定的各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批文等文件;
(2)当年度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为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书设施项
目;
(3)审核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
版)》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如果有,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
中第 19 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第 29
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
该项目的所得。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
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按照规定取得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项目的批文等文件;
(2)当年度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为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或节能节
水项目;
(3)审核企业同时从事不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
版)》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
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
中第 19 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0
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
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八、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
口报送《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2)当年度取得的技术转让的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等情况;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技术转让是否为所有权的转让,如果不是所得有权的转让,企业不可以享受
减免税的优惠;
(3)审核企业同时从事转让技术以外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转让
技术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有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19 行“其中:减、免
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1 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一)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3、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的规定:
(1)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1)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
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
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委托方
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
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
行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
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
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
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6)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
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
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
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
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减免税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
况归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是否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3)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属于研发活动发
生的支出应给予剔除。
(4)审核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
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5)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
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
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
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7)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
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
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5)《税务事项通知书》
(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 季度)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11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19
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21 1.软件
22 2.专利权
23 3.非专利技术
24
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
开发及制造费
26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35 合计数(1+2+3···+34)
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
在主表中第 20 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比例的加
计扣除金额。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10 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
用的 50%加计扣除的金额。
十、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
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
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持股满 2 年
的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2 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
《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创业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如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
(2)投资于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投资入股时间、投资额
度,对方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等;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企业的创业投资性质的真实性;
(3)审核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是否满 2 年;
(4)确认企业投资额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申报表的填报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持股满 2 年
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1 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列。对应附表
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9 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
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
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
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
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
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 2 年。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应在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
厅综合窗口报送《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综合窗口一份):
(1)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如名称、购买时间、预计使用时间等;
(2)加速折旧的原因,如是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还是由于常年处于强震
动、高腐蚀状态;
(3)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应具体说明折旧年限数;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转来的相关资料后,对企业的有关合同章程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核。并于 10 日内制作《税
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做出明确说明,并在《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
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核实纳税人提出的加速折旧的理由的合理性,如技术进步等原因、年处于强
震动、高腐蚀状态等情况。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固定资产处理办法
备案表》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固定资产处理办法
备案表》,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
纳税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本年新购置的
固定资产名称
(可按大类填写)
开始计提
折旧的时
间
入账价值
实施条例
第 60 条
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
限
企业采用的
折旧年限
预留残值
的比例
折旧方法
本年计提的
折旧
申请说明及依据: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三)申报表的填报
无
十二、关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
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
于10年。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市国税局备案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
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当年购进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需缩短为 2 年的。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无形资产处理办法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企业当年度所购置软件合同证明文件;
(2)所购置软件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3)需要加速折旧、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情况,如名称、购买时间、预计使
用时间等;
(4)加速折旧、摊销的原因,如是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
(5)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应具体说明折旧年限数;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转来的相关资料后,对企业的有关合同章程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核。并于 10 日内制作《税
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做出明确说明,并在《无形资产处理办法申请审
批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核实纳税人提出的加速折旧、摊销的理由的合理性,等情况。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无形资产处理办法
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无形资产处理
办法申请审批表》,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核准加速折旧(摊销)通知书》
(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无形资产处理办法申请审核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核准加速折旧(摊销)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核准加速折旧(摊销)通知书
大国直 加速 [2006] 0002 号
企业名称:
你公司无形资产加速折旧的申请及所附资料收悉。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你公司无形资产 元,按 年计提折旧(摊销)。经批准准予加速折旧、
摊销的无形资产应单独核算。
此复。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无形资产处理摊销办法备案表
纳税识别号 税务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本年新购置的
无形资产名称
(可按大类填写)
开始计提
折旧摊销
的时间
入账价值
实施条例
第 67 条
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
限
企业采用的
折旧摊销年
限
预留残值
的比例
折旧摊销
方法
本年计提的
折旧摊销
申请说明及依据: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三)申报表的填报
十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
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
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标准。
3、企业经营的类别、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应符合《关于公布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文件的规定。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有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
合窗口报送《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
份):
(1)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产品)证书;
(2)产品质检报告;
(3)原材料占产品的比例,以重量为计算标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审
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
并在《减免税备案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企业的实际生产是否与产品质检报告所述相符;
(3)抽查原材料占产品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4)企业如果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是否与资源综合
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
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综合业务部门在《减免税备案表》中
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后,综合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减免税备案表》,将相关资料
转送综合窗口。
5、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凭
《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8、流程图
9、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减免税备案表》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有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18 行“其中:减计
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
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 10%的规定比例减
计的收入。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7 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
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 10%收入的部分。
十四、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
(一)项、国债利息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
收入。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国债利息收入的,应在次年 3 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取得国债利息情况的说明(一式两份,综合窗口、税源管
理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购买国债的证明文件;
(2)国债利息的计算过程;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资料齐全的,填制《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
即时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
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审核重点:
(1)审核企业申报的是否是持有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是否包含其他种类的债券利息收入。
(2)审核企业是否将转让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申报。4、办税服务厅
送达
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科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纳
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结果及相关资料。
5、信息操作
无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7、流程图
8、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2)《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年度所得税
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17 行“其中:免税收入”中填列,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
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2
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十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
(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
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
收益。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取得了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次年 3 月底之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取得股息、红利情况的说明(一式两份,
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证明,如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本企业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等;
(2)购买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股票的,应提供从购买日起的所有交易记录;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分红、派息对应的年度和金额的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资料齐全的,填制《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
即时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
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审核重点:
(1)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
出申请;
(2)企业对外投资是否属于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是否超过 12 个月。
4、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科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纳
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结果及相关资料。
5、信息操作
无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7、流程图
8、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2)《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年度所得税
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17 行“其中:免税收入”中填列,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
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
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
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
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二)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 100%加计
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
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应在次年 3 月底之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
员情况的说明(一式两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
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合同、协议;
(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资料齐全的,填制《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
即时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
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审核重点:
(1)审核企业与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合同、协议的真实
性;
(2)审核支付给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4、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科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纳
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结果及相关资料。
5、信息操作
无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7、流程图
8、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2)《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并支付了工资,在年度所得税申
报时,在主表中第 20 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
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对应附
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11 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
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额。第 12 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
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
十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的税收优
惠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
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
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
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
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企业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应在次年
3 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从事农、林、牧、渔业项
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情况的说明(一式两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各一
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公司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
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
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
域的合同、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资料齐全的,填制《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
即时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
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审核重点:
(1)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规定;
(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
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对于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对远洋捕捞企业应审核其是否存在近海、内陆捕捞收入,是否与远洋捕捞收
入分开核算。
4、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科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纳
税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结果及相关资料。
5、信息操作
无
6、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7、流程图
8、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1)《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2)《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三)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19
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15 行至第 28
行关于免税所得和减税所得——1)第 16 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
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2)第 17 行“农
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额;3)第 18 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
得额;4)第 19 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
税项目的所得额;5)第 20 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
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6)第 21 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
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7)第 22 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
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8)
第 23 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9)第 24 行“其
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10)第 26 行“花卉、茶
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
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1)第 27 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
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2)第 28 行“其
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的后续管理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
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号)文件规定:
(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国税函〔2008〕44 号文件附件 1)时,
第 4 行“利润总额”与 5%的乘积,暂填入第 7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①
(2)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
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①
(3)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
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
纳税申报表。①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
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
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二)后续管理
1、企业需要准备的备查资料:
(1)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
(2)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审核重点:
(1)通过审核利润表等资料确认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 30 万元;
(2)通过审核企业每月的从业人数,计算全年平均人数是否符合标准;
(3)通过审核资产负债表,计算资产总额平均额是否符合标准。
(三)申报表的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
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对应附
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 34 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流程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税前弥补亏损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
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
最长不得超过五年。5 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2、年度亏损额的确认
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后的数额。
3、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企业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年度所得是指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即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数额。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
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
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收法规的规定,
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
冲减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
弥补。
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可按照各亏损
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
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或资产转让前发生的亏损弥补
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
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
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
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企业逐年延续弥
补。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
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
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
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
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6、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的弥补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纳税申报
对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季度或年度)前,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附报以下资料:
(1)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
(2)《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亏损信息设置后,再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
损)额期初设置表》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
亏损信息做好设置的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内,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经济鉴证证明,可直接申报税前弥补亏损。
2、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
企业补正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领取单》。
3、信息操作
(1)纳税人申报亏损信息的删除
对申请税前弥补 2007 年度亏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其报送的《所
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与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
设置】模块亏损信息进行核对,对数据不一致的,依据《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
初设置表》修改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的数据。
对 2006 年度(含 2006 年度)前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
模块自动生成的亏损信息已作删除处理的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操作规程,仍按《关
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66 号)第
三条执行。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亏损信息进行设置
办税服务厅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
设置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纳税人报送经济鉴证证明的
当时,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综合窗口根据《税务稽查结论》
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写《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设置纳税人亏
损信息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1、纳税人申报
企业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报送年度所
得税申报表时,向综合窗口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报
送《改变成本计算、间接成本分配、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
(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后,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
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税收管理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重点审核:
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改变
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等。
表样如下:
改变成本计算、间接成本分配、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
纳税人税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变更方法的项目
方法 成本计算方法□ 间接成本分配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
原方法
新方法
改变方法的原因
新方法的具体说明及操作过程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三、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一)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利息列支情况。企
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
业 5:1;其他企业 2:1;
注册资本未到位的企业,应报送全部对外借款利息列支情况。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报送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企业税
前列支借款利息表》(一式两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3)列支利息的合法有效凭证。
2、税务机关受理
综合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
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
执单》交纳税人,并于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资料后,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审核,并于 7 日
内在《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表》中对具体的审核项目作出明确说明。将相关资料转综
合窗口。
①对企业报送资料,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说明情况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的
时间内重新提供;
①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
①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执行,其相当于注册资金未到位部分的借款利息
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①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率偏高的,应提供给反避税调查部门进行调查。
表样如下:
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情况表
税务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资金 中方 外方
实收资本 中方 外方
债权人 借款本金 列支利息 利率 同期一般商业贷
款利率
生产经营 万元
固定资产购置、建造 万元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万元
开业前列支 万元
借款用途
申请理由:
(公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四、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工效挂钩工资的税前扣除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工效挂钩),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
年扣除。企业按照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
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税
前扣除。
2、工效挂钩范围
(1)由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其上级机构实行工效挂钩方法,再由上
级机构核定分解方案中央直属企业。
(2)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3、“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指标
(1)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比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当年实现利润
比上年实现利润的增长率。企业当年平均工资比上年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低于当年人均
销售收入比上年人均销售收入的增长率。
(2)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企业招用的外来用工、临时用工、聘用退(离)休等人员
工资。
(3)平均工资是按全年用工平均人数计算的人均年工资。
(4)利润为企业的会计利润。
(5)销售收入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业务收入。
4、“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的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分别低于实现利润和人均销售收
入的增长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全部税前扣除;
两项指标有一项工资增长高与效益增长,高出部分工资总额税前不予扣除;两项指
标工资增长分别高于效益增长,则其中一项数额大的高出工资总额税前不予扣除。
“一高一低”或“两高于”的,当年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比上年没有增长的,当年实发
工资总额予以税前扣除。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应向综合窗口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中央直属企业
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其上级机构实行工效挂钩方案;
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企业
《企业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表》;
上年财务会计决算表;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后,制作《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核
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回综合窗口。
税收管理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重点审核: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
(2)是否有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其上级机构实行工效挂钩的方案,
及上级机构核定分解方案,其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是否在分解的额度内;
(3)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4)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小于
当年提取数的部分是否做纳税调整;
(5)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
部分申报扣除;
(6)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
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7)动用 98 年以前工资储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有无属工资性支出未列在工资总额内,
有无通过其他渠道列支工资性支出;
(9)是否准确填报《企业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表》,其数据来源是否真实
有效。
五、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比例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除此以外,其它企
业提取的各项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2、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
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 1%计提的部
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包括贷款(含抵押、质
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
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
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
买方信贷、外国政府信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可计提呆账准备金。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
税前扣除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综合窗口附报以下资料:
(1)计提坏帐准备金目录,并注明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计提方法、帐龄划分
和提取比例。
(2)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企
业补正后,制作《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
核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回综合窗口。
税源管理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重点审核: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
(2)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是否真实、合理。
(3)企业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在规定的比例内,基数是否超出规定范围。
(4)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准备金是否按税收规定做纳税调整。
表样如下:
呆帐准备明细附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期初帐载呆帐准备余额 上年申报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
期末会计计提呆帐准备资产
余额
期末按税法计提呆帐准备资产余
额
本期实际核销呆帐损失 本期收回已核销呆帐损失
本期会计计提呆帐准备 本期按税法计提呆帐准备
期末帐载呆帐准备余额 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
情况说明:
公
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情况:
管理员: 科长: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六、企业差旅费 补助标准税前列支备案管理.
(一)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
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
内控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
税前扣除自定标准差旅费补助标准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综合窗口
附报以下资料:
企业有关差旅费管理方案;
企业董事会决议
其他证明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
企业补正后,制作《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
核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回综合窗口。
审核要点:
企业发生的自定标准差旅费补助标准的是否属于经营需要;有无非经营需要的
支出;
抽查企业当年差旅费用支出是否按照方案列支;
七、服装费税前列支备案管理
(一)基本政策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企业所发生
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需要,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并且
标准统一,给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
作服(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作服装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手套、安全保护用品、
防暑降温品等。
对因经营需要为雇员统一配置的厂服、店服等,可一次或分期扣除。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
税前扣除服装费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综合窗口附报以下资料:
《企业税前列支服装费情况备案表》(一式二份);
企业服装费管理方案,规定服装费适用范围、服装制作期限及各级人员服装费
的最高标准等(如企业方案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继续执行该方案,可不再重复
报送);
与服装制作厂家或商家签订的服装定制或购买合同;
已列支服装费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相关帐务处理;
其他证明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
企业补正后,制作《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
核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回综合窗口。
审核要点:
企业发生的服装费支出是否属于经营需要;有无非经营需要的支出(如统一发
放非工作需要的运动服、为个别人员(当年新增人员除外)零星购买的服装等);
有无为非本单位职工发放服装的费用支出;
相关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表样如下:
企业税前列支服装费情况备案表
( 年度)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企业办公场所
是否统一着装
是□ 否□ 是否全员发放服装 是□ 否□
人
在册职工人数
其中:本年新增 人
实际发放服装人数 人
各级人员
服装费标准
是否签订服装订
购合同(协议)
是□ 否□ 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发票 是□ 否□
实际支付金额 服装费支付方式
税前列支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其他情况说明:
(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情况:
管 理 员 : 科 长 :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应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表后应
附企业服装费管理方案。
八、装修费支出税前列支备案管理
(一)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应统一按照固定资产维修支出和大修理支出税前扣
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维修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了使其恢复原
有状态和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
扣除。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
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
税前扣除装修费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综合窗口附报以下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企业税前列支装修费情况备案表》(一式二
份)。
装修工程合同、决算书及其明细;
装修费列支的发票及帐务处理的复印件;
相关帐务处理;
其他证明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
企业补正后,制作《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
查核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回综合窗口。
审核要点:
根据企业备案的资料,确认装修费支出的性质(属于修理支出还是大修理支
出);如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性质的装修费支出,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核实工程决算书明细项目中有无资本性支出,如有资本性支出,应当从中剔除;
核实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有效;装修工程决算书及其明细金额、有关机构
的核实确认值与收取的发票金额是否相符;
核实企业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表样如下:
企业税前扣除装修费情况备案表
( 年度)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其中: 属于固定资产维修支出:本年发生
装修费总额 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属于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的装修工程项目情况
装修项目 资产原值 工程决算额 实际付款额 帐务处理
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装修工程项目情况
装修项目 资产原值 工程决算额 实际付款额 帐务处理
其中:本年发生额:税前列支
装修费金额 摊销以前年度:
结转以后年度摊
销的装修费金额
摊销年度
其他情况说明:
(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情况:
管理员: 科长: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应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买断工岭补偿金税前列支管理
(一)基本政策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可在税前扣除。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
税前扣除买断工龄补偿金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综合窗口附报以下
资料:
《企业税前列支买断工龄补偿金情况备案表》(一式二份);
有关部门批准的买断工龄方案文件或根据各级政府文件制定的买断工龄方案。
买断工龄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买断工龄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明细表;
相关帐务处理;
其他证明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
企业补正后,制作《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
核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回综合窗口。
审核要点:
(1)核实企业是否按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实际支付证明及帐务处理;
(2)核实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中,有无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等相关费用。
表样如下:
企业税前列支买断工龄补偿金情况备案表
( 年度)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买断工龄职工人数 人 实际支付补偿金 元
是否签订解除劳动
关系合同
是□
否□
税前列支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情况说明:
(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情况:
管理员: 科长: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应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表后应
附有关部本批准的买断工龄方案文件或根据各级政府文件制定的买断工龄方案。
十、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列支管理
(一)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
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
前扣除。
(二)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
税前扣除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综合窗口附报以下
资料:
《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情况备案表》(一式二份);
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房改方案。
一次性住房补贴支付标准、支付明细;
一次性住房补贴已支付证明;
相关帐务处理;
其他证明资料。
2、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要求
企业补正后,制作《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相关资料随申报表转税源管理科。
3、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税源管理科接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于 7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调查
核实表》,并将相关资料转回综合窗口。
审核要点:
企业发放对象是否属于 98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是否确实无住房或未达规定
标准;
住房补贴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准确;
企业已列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已实际支付,对于企业预提的住房补贴,不
得税前扣除。
表样如下:
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情况备案表
( 年度)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房改方案
是否获经批准
是□
否□
实际发放
人数
实际发放
金额
一次性住房补贴
的支付标准
本年税前扣除额 以后年度扣除额
纳税调整额 扣除年度
情况说明:
(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情况:
管理员: 科长: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应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表后
应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房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