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标
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ublic Valuer,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资产评
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
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协会承担。
目录
考试介绍
报名条件
免试条款
注册管理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编辑本段考试介绍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介绍: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是根据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对专业人才队
伍的客观需要,依据 1995 年《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
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 号)而设立的。十年来,资产评估
师考试为建立一支资产评估专业人才队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
贡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设 5 个科目,分别是:《资产评估》、
《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和《建筑工程评估基
础》。各个科目满分均为 100 分,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
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实行 3 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 3 个考
试年度内通过 5 个科目的考试,根据免试有关规定,符合免试一个科目条件
的人员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4 个科目的考试,考生全科合格后可申
请领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编辑本段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
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 5 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
相关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资产
评估相关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1 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
年限延长 2 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
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
满 5 年。
编辑本段免试条款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2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济类、工程
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免试 1 科相应考试科目。
其中,取得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的人
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取得高级经济
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
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可免试《财务会
计》。
编辑本段注册管理
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
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财政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
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的资产评估师方可执业,资产评估师注册
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
册手续。
编辑本段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 3 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 3 个考试年
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
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
考试设 5 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 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
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 铅笔、橡皮、
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编辑本段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 9 月的第一个周末。
2011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确定:9 月 3-4 日,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 月 3 日 上午:8:30-11:00 经济法
9 月 3 日 下午:13:00-15:30 财务与会计
9 月 3 日 下午:16:30-19: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 月 4 日 上午: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9 月 4 日 下午:14:00-17:00 资产评估
房地产估价师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
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
目录
简介
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注册管理
证书注册及常见问题
职业概况
报考条件
发证机构
考试时间
收费标准
考试报名
考试科目
科目代码
考试大纲
合格标准
成绩管理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
2010 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房地产案例与分析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
考试前景
行业发展
展开
简介
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注册管理
证书注册及常见问题
职业概况
报考条件
发证机构
考试时间
收费标准
考试报名
考试科目
科目代码
考试大纲
合格标准
成绩管理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
2010 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房地产案例与分析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2010 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
考试前景
行业发展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即获取执
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考的全部科目。
房地产估价师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的历史,最早产生于英国,理论基础深厚,发展
得比较成熟。1999 年 6 月 1 日,我国房地产评估业第一部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
范》正式实施,对房地产估价原则、程序、方法、结果及评估师的职业道德都作了规范。
编辑本段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所谓房地产估价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
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
产客观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
专业估价人员:
专业估价人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审定注册,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人员职业资格有房
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两类。作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
件:有扎实的估价理论知识,有丰富的估价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编辑本段注册管理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
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
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
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
监督的责任。
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
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
取消其注册。
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 30 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编辑本段证书注册及常见问题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几年内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3 年内(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
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
2、逾期几年注册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 3 年(自执业资格证书签
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
60 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 30 学时的必修
课和 30 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 30 学时的必修课和 30 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
3、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证复印件;
(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需要达到什么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
教育必修 60 学时、选修 60 学时。
5、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身份证号有误,如何处理?
(1)如果是由于身份证 15 位转 18 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身份证
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2)如果考试与注册时身份证号一致的,请将身份证号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6、办理了变更,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 2007 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
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
7、办理了延续,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 2007 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
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
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
8、能否申请非专职估价师?
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
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
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
9、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何变更注册证书上的执业机
构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
(4)更名后新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
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
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
证复印件);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10、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
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界面只进行了刷新,我无法选择“执业单位”怎么办?
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
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
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
11、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
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选择不到执业机构名称,怎么办?
请与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将单位名称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
中。
12、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需要重新换发新证吗?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51 号),从 2007 年 3 月 1 日开始,
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都要在建设部进行终审,终审后,将换发新的房地产估价
师注册证书。
1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达到多少学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 60 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
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 30 学时、选修课 30 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必修课学时多于 30 学
时,多的学时可以认同为选修。
2009 年 1 月 1 日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 120
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 30 学时、选修课 30 学时的
继续教育;省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必修课 30 学时、选修课 30 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编辑本段职业概况
新房、旧房,大房、小房,买房、卖房,换房、租房……房 产成为一种多样化的
商品,其交易也日益频繁。换几个地方、搬几次家,将成为生活中的平常事。可怎么换房、
怎么买房,这其中大有学问。有人把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越换越增值;有人却因为一个错误
的决定,而损失惨重;有人不知行情,举棋不定。请个估价师作投资顾问,估算房产价值,
也许能帮你拿个主意--房地产估价师就这样慢慢地走入我们的生活。
消费者在换房、购房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很多,价格、地段、户型设计、房屋质量、
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合法的手续……价 格是其中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其实在任何一种
买卖交易中,商品都需要衡量和确定其价格,但房地产更需要一种专业的估价,因为房地产
具有独一无二性和价值量大的特点。不同区位的房产价值相差很大,而且随着市场变化、周
围交通和环境的变化还会引起房地产价值的变化。房地产作为居民支付的最大商品,价值量
大,值得请人估价,也能承受得起相应的估价费用。
日前,大量二手房上市,消费者需要评估房产的机会增多,房地产估价师也将更有
作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不变,可其社会经济位置可以改变,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周边环
境会赋予房地产新的价值。亚运会带动了亚运村周边房地产的增值,一个中关村的概念带动
了海淀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未来奥运会也许可以成为新的房地产市场热点……消费者希望
选择这些具有增值潜力的房产,这也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估价师要去面对、衡量的问题。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相应
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
格考试。
(一)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
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
有 8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 5 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 6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
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 4 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 4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
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 3 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
价实务工作满 2 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
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 10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
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 6 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条件: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3 年;
2、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2 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
满 1 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 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 年。
二、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需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免
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年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
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编辑本段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
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政府认可,电子注册,网上查
询,全国通用,就业有效。
编辑本段考试时间
每年 10 月中旬。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
构另行通知。
编辑本段收费标准
2012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用尚未公布,各地均不同,考生注意各地人事考试网。
编辑本段考试报名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 6-7 月份,详情请注意各地人事考试网。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由国家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该考试包括如下四个
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编辑本段科目代码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类别 级别
代
码
专业名称
科 目
代码
科目名称
54、房地产 估价
师
4 、 全 部
科目
01
房 地 产 估
价师
1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
策
2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
理
3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
法
4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
析
说明: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科目与科目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编辑本段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规范房地产估价
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作用,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
人才,实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考试性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准入制度。房地产
估价师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执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
注册后,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可以以
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表明已具备承担经
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
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内容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分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
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四个科目全部合格即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
部分约占 60%,熟悉的部分约占 30%,了解的部分约占 10%。
目 录
第一部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一章 房地产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及其运行规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
第五章 现金流量与资金时间价值
第六章 经济评价指标与万法
第七章 风险分析与决策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九章 房地产金融与项目融资
第十章 物业资产管理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概论
第二章 房地产及其描述
第三章 房地产价格和价值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第五章 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六章 市场法及其运用
第七章 成本击及其运用
第八章 收益法及其运用
第九章 假设开发法及其运用
第十章 长期趋势法及其运用
第十一章 地价评估与分摊
第十二章 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四部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第二章 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第三章 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第一章 规划知识
第二章 环境知识
第三章 建筑工程知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知识
第五章 房地产测绘知识
第六章 经济学知识
第七章 金融知识
第八章 证券知识
第九章 保险知识
第十章 统计知识
第十一章 会计知识
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第十三章 拍卖知识
编辑本段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 60 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 100 分)
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向各地发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
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
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编辑本段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成绩管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
动管理。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1 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3 月 7 日经建设部第 86 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
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
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 3 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证明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
印件。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
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
印件。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
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 3 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
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七)申请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注册
证书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按照本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
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
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 60 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
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
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
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
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
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
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
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
价师注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
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
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
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
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
伙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房地
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64 号)、2001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100 号)同时废止。
考试前景
1、中国的房地产估价师与国外的估价师在执业规则、技术规范、素质要求、
行为操守上有较大差异,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香港模式,中国都在学习,但仍需加
速发展方能适应世界房地产价格估测行业的步伐。
2、国内房地产估价师系建设部归口管理、土地估价师系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
资产评估师系财政部归口管理,三种估计师都能从事房地产评估的相关业务,但各部
委各持己见,谁也不愿被对方的技术体系或认证体系收编。导致各部委下设的城市各
部门如房产局、土地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各为其政,只认本部委下设的专业估价机
构出具的报告,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这是一种社会资源浪费。如房地产估价机构
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实际已包括了土地的价值评估),拿到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部门还需经办人提供土地估价事务所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针对土地再次估价)。
同时这两个估价机构的出具的同一宗土地的价值有一定的差异,这是不同部委下的专
业委员会弄出的技术体系有差异造成的(本人系注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师)。土
地部门的估价技术强调土地的成本构成、城市的基准地价;建设部系强调房地产的综
合价值,强调城市规划变化对土地价值的影响,强调市场交易价格、宏观、微观市场
的动态变化等。必将造成相同的土地不同的结果。
3、从行业管理上看,土地估价行业垄断沿袭时间较长,进入门槛较高,技术
体系的更新较慢。房地产估计发展变化较快,房地产估价知识体系更新虽较快,但被
某些不同技术派别的权威人士所影响,一会学习美国模式,一会学习香港模式(实际
为英国模式),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并没有确立适合中国现状发展的路线。
4、从社会地位来看,两者都差不多,收入情况接近,资格证的挂靠费(大家
应该都明白)相差不大,主要根据市场的供需发生变化。国家对机构的成立门槛提高
时(如 3 个以上房地产估计师才能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而当年、当地的房产、土地
估价师又较少时,那挂靠费就高,反之,就低。
5、从行业发展和个人发展来看,房地产估价师的机会要多一些,主要因为房
地产的价值是一个综合概念,很多情况下,无法准确界定土地的单独价值,土地估价
是一定要在一个综合经济体的综合价值里找到其中一个要素的价值(肯定是比较难
的),估价体系受到一定的局限,发展的机会有限。
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个人的综合能力,这个能力包括社会关系资源,客户关系
处理,政府活动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矛盾化解能力、执业素质等,你可能每月拿 10000
元,也可能每月拿 2000 元,如果你把知识学死了,那你只能按部就班每月拿技术提成,
如果你能充分利用估价是科学加艺术的综合知识,那你会很快进入资深估价师的行列
(能力较强,薪资较高)。
6、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师的资格认证可以通过技术体系互融进行合并。而
对独立房地产经纪人应该提高认证门槛,其必须具有估价的知识和能力。
编辑本段行业发展
近两年,媒体对物业管理的问题频频曝光,使行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
一年一度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政协会议上,关于物业管理的提案呈上升趋势。在部分
城市的行风评比中,对物业管理的评价不尽人意。这在客观上显示了物业管理行业的
社会公信力存在一定问题,直接影响行业的公众形象,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已经成为行
业上下的共同心愿。
首先要准确把握行业定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
体,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 物业管理条例 》 这一基
本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行业准确定位的法律依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
业既不是建设单位的隶属和依附,也不是业主的“仆人”或“保姆”,既不是凌驾于业主
之上的“管理者”,也不是逆来顺受的“受气包”,既不能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也不能
毫无原则地大包大揽。只有摆正位置,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与建设单位和业主的
关系,才能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要理性认识行业特征。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物业服务的无形性、
即时性和长期性,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所谓“众口难调”,在物
业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毛主席在 《 为人民服务 》 一文中,关于“做一件好
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的语录也点中了行业的“穴位”。只有充分认识到行业
的这些特点,才能在任何情况下注意放平心态,真诚对待业主的批评和投诉,多从业
主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努力建立良好
的客户关系。同时,要注意拓宽与客户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定期走访住户和开展
社区活动等,化解各类矛盾,最大限度地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客户关系的持
续改善,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第三要切实端正服务思想。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花钱买服务,业主是物业
管理企业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命线,谁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
业主就会买谁的服务。因此,我们一定要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
角色,强化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最好方法,也是建立与业主融洽
关系的关键。只有以货真价实的服务让业主切身感受到物业管理带来的便利,得到了
价有所值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行业在群众中的正面形象。
第四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
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 《 合同法 》 、 《 民法通
则 》 、 《 物业管理条例 》 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
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
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目前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第五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
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任务已迫在眉睫。随着年内物业管理师认
定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正式实施,相信对业内管理人员整
体素质的提高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我们还要注重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
的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熟练专业技能的员工
队伍,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首先,我们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抓住群众反映较多
的问题,切实加大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的力度,重拳打击业内少数乱收费、侵害业主权
益的害群之马;其次,要加强和媒体的沟通。有的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存在夸大事
实的报道,但大部分失实的报道还是因为有关记者对法规认识不够清晰,对情况了解
不够全面,对相关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为此,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热忱欢
迎他们到日常管理中深入调研,以转变他们对行业的一些误解,力求报道的客观和公
正。此外,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品牌企业和好人好事的正面宣传,加强舆
论引导,通过正面宣传,让百姓看到一个自尊、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树立
行业的良好形象。
土地估价师
目录
概念
制度
资格考试管理
执业注册管理
继续教育
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考试科目
考试周期
继续教育
执业注册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展开
概念
制度
资格考试管理
执业注册管理
继续教育
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考试科目
考试周期
继续教育
执业注册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展开
编辑本段概念
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
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
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
编辑本段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等制度。
资格考试管理
1993 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即:土地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
地估价实务;土地经济、金融与会计基础知识;土地利用、建筑经济与城市规划基础知识。
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执业注册管理
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暂定为五年。获此资格者应于期满之前,
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否则资格将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受聘于具
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合法机构,并在其中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业务。
土地估价师受理士地估价业务后,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有关土地登记
文件、存档的市场交易实例和有关的地价资料。同时,土地估价师亦有义务将本机构承接的
地价评估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评估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继续教育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明确提
出: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
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中国土
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
施工作。
编辑本段资格考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
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 1、2、3 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
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
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
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考试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科目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科目四:《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科目五:《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考试周期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
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发证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
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
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
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
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继续教育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
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继
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
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编辑本段执业注册
2002 年 12 月 20 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大会通过《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明
确规定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
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土地估价师注
册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全国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
提供社会查询。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编号规则
进行编号,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后向社会公布。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5 号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11 月 20 日第 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
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
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
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
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
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
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
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
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
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
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 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
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
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
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
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
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
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
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
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
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2002 年 12 月 20 日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
师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制定注册编号规则。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
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全国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名
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编号规则
进行编号,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
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30 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换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
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将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情况报送中国土地
估价师协会。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违反其他自律规定的。
被注销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送中国土地
估价师协会。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1]
国土资发〔2001〕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
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
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
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
活动。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
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
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
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
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
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 100 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
构等具体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
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
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
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师资力量,
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
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
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
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
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二、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三、教育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育培训考核标准等。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了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
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及时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上登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印制、核发。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
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本段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 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