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连云港市 县 镇 社区(村) 路(组)
号
是否取得产权证 房屋用途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房屋产权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来源 租赁使用权/自有产权 使用期限
经营面积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否
我(们)已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2015〕113号)、所在地政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
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
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
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
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
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 77 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
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
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晓
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 7月 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
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
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
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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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