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生产企
业退税新手上路
生产企业退税新手上路
谨客
主要内容: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审批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种情形
●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一、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 30 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
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纳入出口退税管理。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有权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的基本帐号、退税帐号和银行开户证明;
6、一般纳税人认定书或在税务登记证副书上加盖一般纳税人条型章;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有关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1、关于企业分类
目前分 A、B、C、D、E、F类,新办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信息时企业类型都录“F”。自首笔出口业
务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以后,经退税部门调查无重大问题并批准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小型出
口生产企业类型为 E)。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
准撤并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
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购买并安装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
主管退税机关联系,以便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
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委托外贸企业
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
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有关收入时间确认的注意事项:不能等取得报关单并收汇核销后才确认收入.
(四)出口免税申报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并确认出口收入的生产企业,每月 10日前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首先必须进行
出口免税申报。即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免税申报信息,并生成电子数据,然后将生成的电子数据
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导入成功后才能进行增值税网上纳税申报。出口免税申报包括:(1)免税明细
数据申报。根据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明细信息录入。(2)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根据退
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录入。(具体录入方法见《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有关免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免税电子
数据;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按规定进行,即如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
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则录入相关信息,否则录入 0。电子数据生成后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
2、出口免税申报时运输、保险及佣金以负数录入,同时以负数录入不予抵扣税额.
3、出口免税收入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第 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有差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还须同时反映“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 18栏;具体计算方法为: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元)x(征税率—退税率);
出口明细申报。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还需用申报系统生成免税电
子信息进行出口征免税申报。
4、免税录入时须录入出口报关的明细信息,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出口退税子系统——结
关信息查询,获取关单信息;也可与代理报关人员联系。
★★有关收入金额确认的几点注意事项:
1、出口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
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入帐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
得冲减销售收入。
(五)出口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 90日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退税部
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期限为每月 15日前。每月只能申报一次(不能分批多次申报)。
2、退税申报须报送的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声明人签字:要求法人代表签章)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6)收汇核销单(退税联)(B类企业不需提供)
(7)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
(8)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用);
(9)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代理出口用);
★★有关退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退税申报,必须提前提出退税申报延期备案申请,并报退税机关审批.
2、目前实行网上退税申报,申报数据都是从网上自动上传到机关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而且网上申报只能点
一次,如数据错误须重新申报则需撤销申报后重新录入正确的数据,生成电子数据后报盘到退税机关人工读
入。
3、退税数据录入特别提醒:
(1)录入报关单号码时取海关编号后 9位+项号(001,002,003等);
(2)录入出口发票号码时必须与免税申报时的发票号码一致(税务机关领取的出口专用发票号码);
(3)退税申报所属期与当期增值税申报的所属期一致,如:07年 10月 13日申报退税,所属期为 200709;
纳税汇总表录入时取所属期 200709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4)退税数据具体录入方法详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4、审核后的退税申报资料退企业保存,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原则上由财务人员担任;资料应当保存 10年。
5、由于退税审核时退税审核系统必须将企业申报的出口信息与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送的出口报关单电
子信息进行比对,所以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后必须及时进行报关单数据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见第四
大类政策规定第八条)。
(六)出口退税审核、审批
主管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在办理内部申报资料交接后 5——7 个工作日内审
核完毕,经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批单(生产企业)。
★★有关退税审批的注意事项:
退税审核期为 12 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按统一的按月
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
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
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
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七)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可在退税申报的当月底,分别到其主管退税机关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
内容,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八)办理出口退税
税款到帐后及时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收入退还书”。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会计处理
(一)销售收入。
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出口外销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
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二)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
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体现为正数。
★注意: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以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体现为负数。注意“免
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剔除“免抵退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抵减额”后填报。
(三)按照退税审批单做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应根据批复上的“免抵退
税额”、“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并将批复上的“应退税额”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进行申报调整
(四)运保佣冲减:
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实际工作中要求企业使用)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审批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
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
时,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1、应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抵减额的计算。
(1)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
应退税额
(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最大值为 100%
(4)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A、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当期应退税额=0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C、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
四、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2、登记管理: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
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 30 日内,
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1)申报时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
税。
(2)、申报资料:
①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④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退税、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
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
(二)新办生产企业按月结算退税的政策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 号)文件精神,新成立的
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 500 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 50%(含)的生产
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可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退税。
2、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五)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规定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六)出口单证备案管理的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 15 天
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
货物收据)。
(七)退税延期申报备案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 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
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
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应
视同内销征税。
2、时限:出口企业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退税延期申报的期限为自退税机关审核之日
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申请材料: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具体说明。
(八)关于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用海关报关单信息审核、审批退税。对企业而言,需对出口报关单数据做如下
处理:
1、结关信息查询。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登录网站“中国电子口岸”(网址:.gov),进入“出口
退税”子系统,进行“结关信息查询”,查询到报关单结关信息后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
关单,同时该结关信息可用于出口征免税申报“免税明细录入)。
2、数据提交。在“数据报送”菜单中查询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
误后进行“数据报送”,以上数据供退税机关审核退税之用。
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种情形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除外);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批准延期备案期)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7、其他贸易方式(代码 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
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8、外贸企业少申报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
9、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
除外。
10、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11、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未核销的实行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12、出口企业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
13、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本条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
(二)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六、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一)进料加工业务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确定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通过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有关登记信息,生成电子
数据,并持有关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手册登记备案。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正式申报时,如果退税明细数据中有进料加工贸易,则审核通过后根据计划分配率
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会出具一份《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的申报
生产企业必须在手册核销前将该手册项下所有进口料件按月或集中一次,根据进口报关单内容填报《进口料
件明细申报表》
(2)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申请
生产企业在一本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手册
上的全部明细记录进行复印,在海关核销后,到退税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退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实际分配
率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二)来料加工业务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取得海关签发的手册后,填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出具《生产企业来料
加工免税证明》。
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必须在手册核销期限内,在海关对手册办理核销后及时到退税机关申请核销。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
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三)《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遗失后,必须在货物出口后 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补办之前,向退税机关
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四)《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核销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先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再向外汇管
理局申请补办。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又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外
汇管理局应为发货人出具证明,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用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
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退税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退税款已收
回的证明或原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最近更新(2010-01-0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指南
一、前期工作
1、在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中进行申报
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交单
3、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交单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一)当月只有免税申报业务没有免税核销业务需提供的资料(第一次申报时,通常没有免税核销明细):
1、申请表资料:
A、《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装订在《出口免税申报表封面》(见附
件 1)内,其余两份无需装订;
B、《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装订在《出口免税核销申报表封面》(见附
件 2)内;
2、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二)当月有发生免税核销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资料:
A、《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当月无货物出口的做零申报),其中一份装订在《出
口免税申报表封面》(见附件 1)内,其余两份无需装订;
B、《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
C、《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D、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装订要求:以上 B、C表格按顺序装订在《出口免税核销申报表封面》(见附件 2)内,(一式两份)。
2、原始凭证资料:
出口免税纸质原始凭证,使用 A4幅面的《出口免税资料封面》(见附件 3)分册装订,每册厚度不能超过 3
厘米,包括: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时须提供);
C、出口发票
上述原始凭证必须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对应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发票为序进行装订。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流程
(一)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中读入上月退税部门审
核反馈结果;
(二)录入当月需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数据、录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数据(按月);
(三)出口免税电子申报数据预申报;
(四)处理预申报反馈信息;
(五)正式申报(打印申报表、装订原始凭证资料、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六)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七)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下载当月审核反馈结果。
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照国税发〔2007〕123号文第六条规定
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
经核准后,可延期 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五、小规模纳税人出自营或委托口货物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 号),以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 号)的规
定实行备案管理。
六、根据国税发[2006]91 号、国税函[2005]1051 号文件规定,广州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免税免
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出口货物离境的 180天内〈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注明出口日期为准〉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
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七、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没有免税申报或免税核销业务的,也要办理零申报。
最近更新(2010-01-05)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
登记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
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
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及复印件;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
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
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
材料。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要
求加盖单位公章;
3、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
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
电子档案信息。
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
生变更时,应要求其在
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
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
持变更通知,到外汇局
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相
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
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
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
格,应在一个月内,持
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
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和
注销电子口岸 IC 卡权
限手续。
出口单位
核销员登
记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企业操作员 IC 卡及
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
销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
局备案后执行。
外汇局录
入员管理
1、《出口收汇
核 销 管 理 办
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业务主管在“录入企业
出口报告系统”中的
“录入员管理”项对录
入员信息况进行逐项登
记。
录入员发生变动,应
在三日内更改录入员
信息。
外 汇 局 业
务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
监管系统”中的“业务
员管理”项对业务员情
况进行逐项登记,根据
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
限。
业务员发生变动,应
在三日内更改业务员
信息。
二、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向上级局
申领
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
使用数量。
向下级局
发单
1、《出口收汇核
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
定。
领单局介绍信。 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
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
级局发单;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
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
核销单;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
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
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
单。
1、逐级发放,专人负
责。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
证,领单局应做好入库、
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向内部业
务员发单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
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
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
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
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
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
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
质单证交保管员。
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
所领核销单,对业务
员遗失、报废的核销
单,业务主管应及时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
统”中做内部核销单
报废或遗失处理;
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
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
进行盘点,做到“账实
相符”,发现异常情况,
立即清查、上报。
向出口单
位发单
1、《出口收汇核
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
定。
1、出口单位初次领
单时,应审核出口单
位核销员证、“中国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企业操作员
IC卡、出口合同复印
件;2、出口单位续
领单时,应审核出口
单位核销员证、“中
国电子口岸出口收
汇系统”企业操作员
IC 卡;3、尚未办理
核销员证的出口单
位或特殊情况由非
核销员本人领取核
销单的,核销员在领
取核销单时,应审核
其居民身份证、单位
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4、出口单位更换核
销员后,新核销员领
取核销单时,应审核
其居民身份证、单位
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
取核销单;
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企业操作员 IC 卡与
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
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
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
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
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
及组织机构代码章,
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
章;2、核销单报关使
用前应通过“中国电
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
销单的口岸备案;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
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
企业”和“出口收汇达
标企业”按需发单;对
“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
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
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
位实行控制发单。
核销单注
销
核销单。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
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
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
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
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
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
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
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
销;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
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
销原因;
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
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
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
单证进行核对。
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中的海
关使用状态必须为
“未用”或“退关”;
2、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
妥善保管。
暂停/恢
复对企业
发放核销
单
1、《出口收汇核
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
定。
1、出口单位营业执
照;
2、商务部取消/恢复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
件;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
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
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暂停发单的;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
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
申请后,恢复对其发单。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
汇监管系统”上进行
“暂停/恢复企业发
单”操作。
核销单的
禁用
1、出口单位因因终
止经营或被取消对
外贸易经营资格不
再经营出口业务的,
凭相关的商务主管
部门文件或企业报
1、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
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
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
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
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
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上操作
告;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
法规等行为的,凭有关
违规材料;
3、其他特殊情,,况的
证明材料。
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
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
用”;
2、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
为需要“禁用”的。
三、出口收汇
项目 主要法规依
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
汇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有关结售汇
管理规定等。
1、有效商业单据;
2、其他证明材料。
1、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账后,
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
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
专用联):
(1)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
域收回的出口货款;(2)出口货物保
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
(4)出口保理项下,银行进行无追索
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
(5)境内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
收汇;(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
收汇;(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
收汇(须待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
(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
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
口收汇除外);(10)其他外汇局规
定可以出具的。
2、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
行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第 1 项所列的出口收汇
1、核销专用联的格式及
印模应与在所在地外汇
局事先备案的样本一致。
2、核销专用联应具备以
下要素:(1)经办银行的
名称;(2)结汇或收账日
期;(3)收款单位名称、
账号;(4)实际收汇金额
及币种;(5)各种扣费明
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
币种;(7)核销单编号;(8)
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9)
“核销专用联”字样;(10)
银行业务公章、业务员签
章;(11)其他外汇局规定
应注明的。(如:出口买
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上要注明“出
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字样。)
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除第 1 项规定外从其他单位外
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3)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的。
3、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
专用联。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
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
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
专用联上注明。对于一次收汇中含
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
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
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
企业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
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
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需在
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
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
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
专用联。
3、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
为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
申报且可以出具核销专
用联的,银行应在核销专
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
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
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
用号码共 22 位,前 6 位
为地区标识码;随后 6位
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
再后 6 位为该笔出口收
汇的收汇日期;最后 4位
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
码。
4、对于核销专用联上未
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
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的,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
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手续。
5、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
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
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
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
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
专用联收回注销。
远期收
汇备案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实施细
则》;
3、国家外汇
1、远期备案申请
书;
2、远期收汇出口
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报关单;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 180 天(含
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
物报关出口后 60 天内到外汇局
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
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应在办理远
期收汇备案前进行网上
交单;
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
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
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调整
进出口核销
管理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
知》;
4、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5、外汇局要求的
其他材料。
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
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境外收
汇过户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实施细
则》;
3、其他相关
文件规定。
1、境外收汇过户
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
协议;
3、出口合同复印
件;
4、核销专用联;
5、出口收汇核销
单;
6、报关单;
7、外汇局要求的
其他材料。
1、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
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
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
一致的,允许办理;
2、过户的金额应等于实际出口
收汇的金额;
3、按分级授权管理原则进行审
核;
4、由收汇方外汇局审核相关材
料后批准过户。
1、经核准后,留存境外
收汇过户申请书、出口收
汇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
印件;
2、在“出口收汇监管系
统”中进行逐笔过户处理;
3、由收汇方单位过户给核销
方单位;
4、外汇局在核销专用联上签
注过户情况并加盖业务专用
章。
代理项
下出口
1、出口合同
复印件;
2、核销专用
联;
3、出口收汇核
销单;
4、外汇局要求
的其他材料。
1、代理出口项下,
应由代理方办理
核销单申领、出
口报关和收汇核
销手续;
2、若代理方和委
托方均有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需将
外币原币划转委
托方时,银行应将
所收外汇全部进
入代理方的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并
向代理方出具核
销专用联,代理方
再按有关规定办
理外汇划转;
3、若代理方没有
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银行应将所收
外汇结汇,并向代
理方出具核销专
用联,代理方将人
民币划给委托方。
四、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项目
主要法规依
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一 般 贸
易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规
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
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
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5、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
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资本项
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复
印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
6、对包机贸易等形式提供核
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以
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
需要提供)、核销专用联/外
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
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
1、应通过“出口收汇
核报系统”及其他相
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
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
提交的核销凭证或电
子数据与海关、银行传
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
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
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
(下同);
2、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
额收汇核销;
3、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
出口,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4、包机贸易形式的一般
贸易出口按规定作收汇
或不收汇核销;
5、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
子数据一致;
2、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手续后,应当在核销专
用联和核销单出口退
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
销”印章,与其他核销
资料一并退回出口单
位(手工补录出口收汇
电子数据的,留存出口
收汇核销联)。对于分
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
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
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
后退还企业,企业在第
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
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
证明;
7、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
易出口,提供企业的情况说明、
政府部门批件、报关单等文件
以及相应的进出口银行或其
他银行给企业出具的人民币
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
单。
般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
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
销。
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
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
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
存归档。出口收汇报告
表(外汇局留存联)留
存外汇局(下同);
3、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
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
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
续(下同);
4、不能全额收汇且差额
超过限定范围的,操作详
见“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下同);
5、对于批次核销,同一
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
式应该一致;外汇局审核
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
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
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易 货 贸
易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
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5、核销专用联;6、易货合同。
1、全额易货的,按照
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
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
总价抵扣核销;2、部
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
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
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
关单抵扣核销。
补 偿 贸
易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
4、进口报关单;
5、核销专用联(出口值大于进
口值时);
6、补偿贸易合同。
1、出口报关单注明金
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
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
抵扣核销;
2、出口报关单注明金
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
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
进行收汇核销;
3、其他相关规定。
对 外 承
包出口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件;
6、有关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
额收汇核销。
货 样 广
告品 A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单
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 500
美元时提供)。
1、按报关单成交总价
全额收汇核销;
2、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
过等值 500美元的,需提
供双方签定的有关合同
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
销。
来 料 加
工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
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按工缴费办理收汇核
销。
1、同一合同项下的出
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
报告时,提供经商务主
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
同,由外汇局进行合同
登记;
2、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
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
的证明材料。
来 料 深
加工(来
料 转 进
料/来料
转来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运抵国(地区)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142)”、贸易
方 式 为 “ 来 料 深 加 工
(0255)”、加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
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1、按工缴费办理核销;
2、来料转进料的,由
转出方收取加工费收
汇核销。
进 料 对
口
三 资 进
料加工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
工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
供);
6、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
关单(抵扣核销时提供)。
1、全额收汇核销: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
核销;
2、进料抵扣核销:需
经外汇局事先核准,以
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
扣核销。
1、对需要进料抵扣核
销的,应事先经外汇局
备案审批;
2、用于抵扣的进口报
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进行核注、结案。
进 料 深
加工(进
料 转 进
料/进料
转来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
汇核销单;3、运抵国(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
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报关单;4、核销专用联(收
1、全额收汇核销: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核销;
2、进料抵扣核销的:
需经外汇局事先核准,
以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抵扣核销;3、以人民
币计价的,可以人民币
1、对需要进料抵扣核
销的,应事先经外汇局
备案审批;2、用于抵
扣的进口报关单需由
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进口付汇系统”进行
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
凭证);5、经商务主管部门
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抵扣核
销时提供);6、起运国(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
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进口报关单(进料转进料抵
扣核销时提供)。
入账凭证代替核销专
用联进行核销,并将进
口报关单核注、结案。
核注、结案。
边 境 小
额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边境贸易
外汇管理暂行
办法》;
4、《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我
国与俄罗斯等
独联体国家边
境小额贸易外
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5、《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包
机贸易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6、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4、核销专用联(以现汇
结算的提供);
5、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
6、银行出具的人民币入账证明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在境外贸
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
算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人民币
资金划转证明);7、经海关核验
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
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毗邻国
家货币结算的提供);
8、进口报关单(以易货贸易结算
的);
9、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
明(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
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
国家货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回
货款的);
10、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以现汇结算的,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
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
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
结汇金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
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
金额核销;
4、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
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
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
汇入汇款证明的毗邻国
家货币金额核销;
5、以易货方式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以进
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6、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
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
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
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
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
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
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
居民个人姓名、账户等
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
已备案证明,对账户做
出标识。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
汇货款的)。
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
总价和境内商业银行相
应资金划转证明上注明
的金额核销;
7、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
款收回的外汇货款的,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
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旅 游 购
物商品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
3、购货发票;
4、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
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以现汇结算的,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
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
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
汇入汇款注明的结汇金
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
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
金额核销。
对 台 小
额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4、加盖对台公司公章
的出口专用发票;5、注明“对
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入”的核销
专用联(以可兑换货币现汇结
算的提供)、外币现钞结汇水
单、购货发票(以现钞结算的
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入
账证明(以人民币结算的提
供)。
1、以现汇结算的,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
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
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
结汇金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
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
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
金额核销。
对 台 贸
易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
关单;
4、核销专用联。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
理。
有 权 军
事装备
无 权 军
事装备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
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
理。
寄 售 代
销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
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按出口报关单成交
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若实际收汇与成交总
价有差异,不能全额收汇
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
认书。
退 运 货
物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出口未收汇退货:提供出
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盖有海关
“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
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
“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2、
出口已收汇退货:(1)对于已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提供注
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
或已补税证明;(2)对于已收
汇尚未办理核销的:提供出口
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收汇核
销专用联、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
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
进口报关单;发生预退税的,
还要同时提供未退税证明或
已补税证明。3、进口退货: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提
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
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
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
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
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出口
收汇核销专用联。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
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
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抵扣核销。
1、用于抵扣的进口报
关单,需通过“中国电
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进行核注、结案;
2、对出口已收汇退货,
需退赔外汇的,按退赔外
汇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进 料 料
件复出、
进 料 边
角 料 复
出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
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
口报关单(抵扣时提供)。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
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
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
扣核销。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
单,需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进行核注、结案。
进 料 料
件退换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
口报关单;4、不收汇的提供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相应的
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
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
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
扣核销。
保 税 工
厂
出 料 加
工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
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
汇时提供)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
口报关单(加工后货物运回且
不收汇的提供)。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
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
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
扣核销。
租 赁 贸
易、租赁
不 满 一
年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
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6、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
口报关单(租赁合同规定租赁
期满租赁设备需运回的提
供)。
1、如外方为承租方的,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
价金额收汇核销,若收
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
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
回设备(货物)的进口
报关单办理抵扣核销;
2、如我方为承租方的,
设备(货物)退运出口后,
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
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
章)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
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
岸-进口付汇系统”进
行核注、结案。
进 料 非
对口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
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
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
价全额收汇核销。
五、电子数据补录入
项目 主要法规依
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报关单
补录入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实施细
则》;
3、其他相关
文件规定。
1、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报关单。
1、对“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
汇系统”中有该笔报关单相
关信息的(没有实行电子化
管理的除外),在“出口收
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
录入;
2、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码规
则为:4 位口岸代码+4 位申
报出口年份+“1”+9位海关
编号,共计 18位数字。
1、报关单补录入的条件应至
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
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收汇系统”外汇局状态为“已
交”的,因网络不通、系统技
术故障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
子底账;(2)在“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外汇
局状态为“未交”的,且出口
单位无法进行网上交单或无
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信息
补录手续或相关数据;
2、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收汇信
息补录
入
核销专用联。 1、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且可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可
以直接录入;对福费廷、保
理业务、买方信贷等在国际
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
凭银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
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
(自动核销企业除外);2、
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
中有相关收汇信息的,可以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
进行数据补录入。
1、对于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
报的,首先在国际收支申报等
相关系统中查询收汇信息,分
情况处理:(1)有收汇信息
的,因技术原因无法转入出口
收汇核报系统,同时应打印相
应的查询界面;(2)无收汇
信息的,出口单位到银行进行
补申报或通知相关银行将收
汇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2、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进口报
关单补
录入
1、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进口报
关单;
2、海关出具的进
口报关信息核对
证明。
1、对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中因技术原因无法下载,而
在海关的“中国电子口岸-进
口付汇系统”中有相关进口
报关单信息且未被核注及结
案的,可以进行数据补录入。
2、进口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
码规则为:4 位口岸代码+4
位申报进口年份+“0”+9位
海关编号,共计 18位数字。
1、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
汇系统”中查询相关报关信
息,并打印查询界面;
2、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
汇系统”中无相关信息的,出
口单位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信息补录手续或直接向海关
进行查证;
3、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人民币
入账凭
证补录
入
人民币入账凭证。对按规定以人民币核销的,
可以进行人民币收入数据的
补录入,编码规则为:6 位
地区代码+999999+6 位日期
+4 位外汇局顺序号(共 22
位数字)。
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六、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
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资格核
定
1、《出口收汇自动
核销资格审核表》;
2、经出口单位签章
的《自动核销资格
确认通知书》。
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
出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 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
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
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每年进行一次自动核销资格
的核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
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
知书》,出口单位签章确认承诺
履行规定义务、承担相关责任后,
实行自动核销。
1、《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由外汇局有关业务部门填
制;
2、经外汇局总局核准后,
各分(支)局应及时对外
公布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
出口单位名单,并抄送当
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
关部门;
3、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
位,应在“出口收汇监管
系统”进行“企业自动核
销资格登记”操作。
资格撤
销
1、《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
办法实施细
则》;
3、其他相关
文件规定。
视不同情况按外汇
局要求提供。
不再符合上述自动核销企业
条件的或企业提出放弃自动
核销的,撤消其自动核销资
格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
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
格注销”,且下一年度不
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出口收
汇核销
1、核销专用联;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相关材料。
1、自动核销单位应按规定及
时、全额收汇,并按规定如
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领取
核销专用联;
2、可一次性向出口单位发放
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用量;
3、按有关规定为出口单位办
理远期收汇备案;
4、因下列原因,出口单位须
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按
照相关规定逐笔处理: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
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出口后 90 天内
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
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
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
外收入申报的。
5、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
关、远期收汇备案、退赔外
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等
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1、出口单位应将用于核销
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
2、对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90
天内办理核销、出口退税
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
的,外汇局在接到出口单
位报告后,应在“出口收
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
预计收汇日期;
3、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
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核
销单位进行核销,核销后
不再出具核销单退税联,
但应当按月向税务部门提
供上月每个自动核销企业
的已核销清单;
4、自动核销出口单位应按
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出口收
汇核销原始凭证;
5、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
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
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
销退税联上签注净收汇额、
币种、日期。
监管 1、出口核报系统预
警信息;
2、其他相关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
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及时向
其发出预警通知;
2、连续三次预警通知后,出
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
比率的,外汇局可以取消其
自动核销资格;
3、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
单位应按照“企业报告与出口收
汇核销”规定办理相关出口收
1、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
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核
销单位进行考核;
2、外汇局取消出口单位的
自动核销资格时,在“出
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
“企业自动核销资格取消”
操作,并打印其“出口收
汇未核销清单”、“出口
未收汇核销清单”,提供
汇核销手续,凭纸质单证来核销
时,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已
用于自动核销,则在该出口单位
截止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前剩
余的国际收支申报电子数据中
扣减核销金额,如核销专用联的
电子数据未用于自动核销,则按
正常核销程序处理。
给出口单位;
3、对被撤消自动核销资格的
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
其发出《撤消自动核销资格通
知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
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国外商品
市场行情
变动
1、差额原因说明函;
2、出口合同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核销单;
5、核销专用联;
6、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
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
资料;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出口商品
质量原因
1、《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差额原因说明函;
2、出口合同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报关单;
1、批次核销平均每笔
核销单的收汇差额少
收汇的超过等值 500
美 元 ( 不 含 500 美
元)、多收汇的超过等
值 2000 美元(不含
2000美元)的;单笔核
销单收汇差额少收汇
的超过等值 500 美元
(不含 500美元)、多
收汇的超过等值 2000
美元(不含 2000美元)
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均属于差额核销范围;
2、差额核销须按照分级
授权原则选择进行复审
1、“差额原因说
明函”需经出口
单位法人代表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
2、根据实际差额原
因选择相应的原因
类型操作,并留存
全套单据;
3、差额核销的还需
在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税联上签注净收
汇额、币种、日期;
4、对于 26 种贸易
方式之外错用了核
销单的,经审核情
动物及鲜
活产品非
正常死亡
或损耗
4、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核销单;
5、核销专用联;
6、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因外汇局内部折算率
变动导致收汇差额的除
外);
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变
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
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
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可
以凭进口商有关函件、相
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
出具的书面担保函办理;
4、因出口商品质量产生
差额,由于客观原因无法
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
明的,凭出口单位提供进
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
明材料和出口单位出具
的书面担保函办理;
5、外汇局对差额核销审
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
况属实的,进行不
收汇差额核销。
自然灾害
或战争等
不可抗力
因素
1、差额原因说明函;2、
出口合同复印件;3、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
单;4、盖有海关“验讫
章”的核销单;5、核销
专用联;6、报刊等新闻
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
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
出具的证明;7、外汇局
要求的其他材料。
进口商破
产、关闭、
解散
1、《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2、《出
口收汇核销管理实
施细则》;
1、差额原因说明函;2、
出口合同复印件;3、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
单;4、盖有海关“验讫
1、批次核销单平均每
笔核销单收汇差额少
收汇的超过等值 500
美 元 ( 不 含 500 美
1、“差额原因说
明函”需经出口
单位法人代表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章”的核销单;5、核销
专用联;6、报刊等新闻
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
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
出具的证明;7、外汇局
要求的其他材料。
元)、多收汇的超过等
值 2000(不含 2000 美
元)的;单笔核销单收
汇差额少收汇的超过
等值 500 美元(不含
500 美元)、多收汇的
超过等值 2000(不含
2000 美元)的出口收
汇核销业务均属于差
额核销范围;
2、外汇局对差额核销审
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
3、差额核销须按照分级
授权原则选择进行复审
(因外汇局内部折算率
变动导致收汇差额的除
外)。
章;
2、根据实际差额原
因选择相应的原因
类型操作,并留存
全套单据;
3、差额核销的还需
在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税联上签注净收
汇额、币种、日期;
4、对于 26 种贸易
方式之外错用了核
销单的,经审核情
况属实的,进行不
收汇差额核销。
进口国汇
率变动
1、差额原因说明函;
2、出口合同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核销单;
5、核销专用联;
6、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
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
料;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溢短装原
因
1、差额原因说明函;
2、出口合同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核销单;
5、核销专用联;
6、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
单证等商业单证;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其他原因 1、差额原因说明函;2、
出口合同复印件;3、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
单;4、盖有海关“验讫
章”的核销单;5、核销
专用联;6、外汇局要求
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汇局已下达
处罚决定书(处
罚备查)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审批表;
2、外汇检查处罚决定
书;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
海关、检察院、
法院等部门已
结案裁决(结案
备查)
1、《出口收汇核
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
销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3、《出口收汇核
销 备 查 操 作 规
程》;
4、其他相关文件规
定。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审批表;
2、法院判决书或相关
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
3、逾期数据清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1、外汇局对核销备查审
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
审批权限由各分局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并报上一级外汇局备案;
2、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
位应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
“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3、出口单位申请差额备查
时应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担保函和相应材料;
1、需按项目所
列在“出口收汇
监管系统”中
选择相应的备
查原因;
2、外汇局办理备
查完毕后,应在
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上注
明净收汇额、币
种、核销日期,
并加盖“已核销”
章 后 退 还 企 业
经法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确
认破产、倒闭
(注销备查)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审批表;
2、法院裁定书或工商
局吊销、注销营业执
照证明;
3、逾期数据清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经主管部门证
明出口单位连
续两年以上不
发生出口业务
而又未办理注
销、吊销营业执
照手续,经核实
确无下落(注销
备查)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审批表;
2、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逾期数据清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
无法提供差额
核销所需证明
材料(差额备查)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审批表;
2、差额备查申请书;
3、差额备查担保函;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
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
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1)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
等值 1000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
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
销收汇总额的 5%,并且不
得超过等值 40万美元;
(2)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
等值 1000 万美元以上、
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
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
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
汇总额的 4%,并且不得超
过等值 100万美元;
(3)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
等值 5000万美元以上、2亿
美元(含 2亿美元)以内的,
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
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 2%,
并且不得超过等值 200 万
美元;
(4)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
等值 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
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
度核销收汇总额的 1%,并
且不得超过等值 300 万美
元。
(净收汇额为零
的除外);
3、备查业务档案
须由专人长期妥
善保管。
九、退赔外汇
项目 ,主要 ,法规依
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退赔外汇
管理和签
发“已冲
1、《出口收汇
核 销 管 理 办
法》;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
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
下材料:
1、出口冲减金额
应小于或等于实
际收汇金额;
1、外汇局审核真
实性后,相应冲减
出口单位的出口
减出口收
汇 / 核销
证明”
2、《出口收汇核
销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
规定。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
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
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
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
赔付时提供)。
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
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4)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
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
时)。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
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
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部分退赔货款
的,外汇局应在
其核销专用联上
签注退赔金额。
收汇核销实绩后
出具“已冲减出口
收汇/核销证明”,
并加盖出口收汇
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提供进口报关
单的,外汇局应按规
定在“中国电子口岸
—进口付汇系统”
中对相应的进口报
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3、对已出口收汇未
办理核销的退赔外
汇,应先办理核销后
再进行“已出口赔付”
处理;
4、自动核销企业发
生退赔:外汇局业务
员可以任意指定一
笔该企业符合要求
的收汇数据进行冲
减操作。
十、逾期监管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逾期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2、《出口收汇核销管
理办法》;
3、《出口收汇核销管
在“出口收汇监管
系统”查询的相关
数据。
1、外汇局按月清理、定
期催核,签发“催核通
知书”和“逾期未核销
清单”;
2、对催核无结果且无正当
移交检查部门时提供
以下相关材料:
1、核销单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
印件;
理办法实施细则》;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理由的,经催核规定次数
后,打印“逾期未核销移
交清单”,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查处。
3、催核通知书;
4、逾期未核销清单;
5、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6、其他材料。
十一、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已收汇未核
销监管
1、《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3、《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在“出口收汇监管
系统”查询的相关
数据。
1、出口项下收汇应能
提供相关商业单据,并
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手续;
2、出口单位收汇 6 个月
后未办理核销手续或未
核销收汇总量达到 500
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的,
须向外汇局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对于福费廷等业
务的涉外收入电子数据,
在确认已手工录入收汇
数据核销的情况下,可予
以删除;
3、对无法说明外汇正当
来源或收汇后长期不办
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核
销部门将移交检查部门
予以查处。
外汇局对已收汇未核
销进行重点监管,定
期通知出口单位进行
清理。
十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考
核
1、《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3、《出口收汇考核试
行办法奖惩细则》;
4、《关于调整出口收
汇考核指标的通知》;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自动生成的考核结
果。
1、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
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单
位;
2、出口收汇核销率是出
口收汇考核的唯一标准:
(1)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
或超过 95%的,或出口收
汇核销率在 85%以上且年
出口额在 2亿美元以上的,
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
业”;
(2)出口收汇核销率在
70%(含 70%)至 95%之间的,
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
业”;
(3)出口收汇核销率在
50%(含 50%)至 70%之间的,
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
业”;
(4)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
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
风险企业”。
1、出口收汇考核实行
属地分级考核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
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
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
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
定工作;
2、每年 3月份省级外汇
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
门对上年度考核评定结
果进行通报,通报范围
为辖内出口单位、海关、
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对
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
收汇荣誉企业”和“出
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予
以公布;
3、出口收汇考核标准由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
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
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
整;
4、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自
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
期为一年。
奖惩措施 1、年度考核评定结
果的通报文件;
2、办理相关业务所
必备的材料。
1、对“出口收汇荣誉企
业”,在核销业务操作
环节上提供便利条件:
(1)可按出口实际需要
领取核销单;
(2)符合条件的还可评
为自动核销企业。
2、对“出口收汇风险企
业”、“出口收汇高风
险企业”加强核销管理,
实行控制发单。
1、一个年度被评定为
“出口收汇高风险企
业”或连续两个年度
被评定为“出口收汇
风险企业”的,商务
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
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2、其他奖惩措施由相关
部门按规定执行。
十三、遗失单证的处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空 白 核 销
单挂失
1、《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2、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
汇系统”自行挂失。
核销单在“中国电
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中的海关
使用状态必须是
“未用”。
已 用 核 销
单 挂 失 及
核 销 单 退
税联补办
1、加盖公章的出口
单位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
未退税证明/已补
税证明(已核销的
提供);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
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
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
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
收汇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
内外汇局为其签发“出口收
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
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
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
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在审
核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签发
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
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
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
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于
三个工作日内为企业签发
“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
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
管业务章。
核销单在“中国电
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中的海关
使用状态应为“已
用”。
补 办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专 用 结 汇
水单/收账
通知
1、加盖出口单位公
章的书面申请;
2、涉外收入申报电子
数据(无收汇电子数
据的,出口单位应补
申报);
3、对属于不需要国际
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
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
水单/收账通知的出
口单位留存联。若出
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
失的,外汇局应审核
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
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
的书面说明,说明中
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
用号码和资金来源。
1、属于境外收汇且未用于核
销的,外汇局核实相关申报
数据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
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
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属于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
报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应审核
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
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
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核银
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
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
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
资金来源)后,为出口单位签
发“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
章。
银行应凭“出口收
汇核销专用联补
办核准件”为出
口单位补办核销
专用联,并注明
“补办”字样及
原涉外收入申报
单编号或核销收
汇专用号码及收
汇资金来源。
进 出 口 报
关单遗失
1、进出口单位加盖
公章的“情况说
明”;
2、“进出口货物报关
情况证明”;
3、商业单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材料。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
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
及相应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3]14号)
的规定办理。
1对于海关报关
单电子数据在存
储期限内(一般为
一年)的进出口
报关单,直接向海
关申请补发,补发
的报关单左上角
批注有“补办”字
样,同时加盖“验
讫章”;
2、对于超出海关报
关单电子数据存储
期限,且自进出口之
日起未超过三年的
进出口报关单,由进
出口单位持外汇局
签署意见的“进出口
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到报关单原签发海
关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档案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留存材料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档案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2、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
数据的,留存相关纸质
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外汇局留存联);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
资料;
4、差额核销资料;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
联格式、印模;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
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
明”、“已冲减出口收
汇/核销证明”、“核销
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
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
以及开具相关证明的外
汇局留存联;
7、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相
关电子数据;
8、注销业务项下留存的
核销单;
1、应定期将出口收汇
核销资料整理成册,
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
理工作;
2、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
口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
况进行检查;
3、核销备查业务档案长
期专夹保管;
4、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
案资料,外汇局、银行、
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1、对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出口核销
业务档案资料应
进行分类管理,除
按规定需长期保
存的,其他核销档
案均保存 3 年备
查;
2、对出口收汇核销
项下相关电子数据,
外汇局应当保存 10
年。
9、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
的其他资料。
十五、罚则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移交及处罚 1、《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3、《出口收汇核销管
理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核销单复印件;
2、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报关单复印件;
3、出口合同及其他商业
单据复印件;
4、核销专用联及国际收
支申报单复印件;
5、催核通知书;
6、逾期未核销清单;
7、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1、外汇局在日常核销、
逾期催核监管、出口收
汇考核及专项业务检
查中,对发现违反出口
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
列为查处对象。
2、出口单位的违规行为
包括:
(1)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
核销手续的;
(2)向银行虚报、错报核
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
联的;
(3)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
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
理手续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核
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
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5)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
的;
(6)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
1、对其他违反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
外汇局将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等处罚;
2、对违反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规定情节
特别严重,逃套外
汇构成犯罪的,应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
汇核销报告的;
(7)未经外汇局批准,即
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
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
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
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
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8)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
销单等有关核销原始凭
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交及处罚 1、《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
3、《出口收汇核销管
理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核销单;
2、报关单;
3、出口合同及其他商业
单据;
4、核销专用联及国际收
支申报单;
5、催核通知书;
6、逾期未核销清单;
7、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3、银行的违规行为包
括:
(1)不完整、准确填写
核销专用联的;
(2)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
理收汇、结汇或出具核销
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
期未核销的;
(3)错报、漏报、虚报收
汇电子信息的;
(4)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
结汇或入账出具核销专
用联的;
(5)重复出具核销专用
联的;
(6)擅自为出口单位补
办核销专用联的;
(7)不按规定办理出口
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
1、对其他违反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
外汇局将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等处罚;
2、对违反出口收汇
核销管理规定情节
特别严重,逃套外
汇构成犯罪的,应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8)未妥善保存有关收
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
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近更新(2010-01-05)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 8月 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
[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
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
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
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
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 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 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
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
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 IC卡权限。
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
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 IC卡权限。
第三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
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
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
第十一条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
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第十二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
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
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
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
应控制发单。
第十四条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
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
销手续。
第十七条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业务: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
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外汇
局应当对其停止发单,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
局注销。外汇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
局注销,并应当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十八条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已领未用
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第四章出口报关
第十九条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
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二十条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
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一条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
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对监管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
他报关材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
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
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海关签发报关单时,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
第二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
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五章出口收汇
第二十六条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
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 天内收汇,远期收汇
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第二十七条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
称“核销专用联”):
(一)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
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
具核销专用联。
(二)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
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
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三)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
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福费廷业务”。
(四)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
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
用联。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为出
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
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
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
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五)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
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六)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
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加工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七)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
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
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八)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
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
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
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对于携入现钞金
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
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九)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的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的入
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十)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的,在办理境内
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转汇”字样。
(十一)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一)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二)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
户划转来的外汇;
(三)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第二十九条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
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
第三十条银行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
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更备案。
第三十一条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国际收支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当
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 22位,
前 6 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 6 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 6 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
最后 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第三十二条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必须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
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
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
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
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
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
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
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第三十五条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
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
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
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第六章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六条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 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
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
核销报告。
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量以及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制度,或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
关后 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
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三十八条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
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
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
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
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
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
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
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
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
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
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 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
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 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
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
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
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
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
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
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
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
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
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
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
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
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
汇水单。
(十六)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
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
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
入账证明。
(十七)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第三十九条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
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
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
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除提
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如所属外
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
核销凭证的电子数据。
第四十一条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 2000美元(含 2000美元)
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 500 美元(含 500 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
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 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第四十二条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
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
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
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
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
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
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第七章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三条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
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
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
申请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第四十四条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不同的出
口收汇核销方式:
(一)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
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
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
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
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
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三)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
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
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第四十五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寄售代
销”、“对台贸易”、“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二)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三)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
额收汇核销。
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核准抵扣的,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进料深加工”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报关单应当由转出
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
抵扣核销;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五)以“退运货物”、“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进料边角料复出”、“出料
加工”、“保税工厂”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六)以“货样广告品 A”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或不收汇核销;对单笔不收
汇金额超过等值 500美元的,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七)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为承租方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
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抵
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的,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核
销。
(八)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
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
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九)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
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
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
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上注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
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货款的,按报
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十)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
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
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
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十一)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
交总价抵扣核销;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
核销。
(十二)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核销。
政府贷款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
应的银行给出口单位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
理核销手续。
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
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第四十六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应当加盖“已核销”
印章,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第四十七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
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相关数据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
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相关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
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
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
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第四十九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
加盖“已核销”印章,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
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
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
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
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
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出口收汇核销报
告表》的签收、签退手续,并保存该表的外汇局留存联。差额核销项下外汇局应当留存除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外的所有核销凭证。
第五十条外汇局定期将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税务
等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使用。
第八章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一)国际收支申报率为 100%;
(二)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三)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附件 1),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
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 2)。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
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第五十三条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及时将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以下简称“自动核销单位”)
名单对外公布,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核销
单。
第五十五条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核销专用联。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
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一)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二)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三)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四)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
出口应收汇日期。
第五十七条除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
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第五十八条自动核销单位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
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第五十九条自动核销单位的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关、远期收汇备案、差额核销、退赔外汇、
差额备查等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外汇局按月为自动核销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
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第六十一条自动核销单位经连续三次预警,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或不再符合第
五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外汇局可以撤销其自动核销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第六十二条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销自动核销资格通
知书》(附件 3),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自动核销单位被外汇局撤销自动核销资格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办理核
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第九章退赔外汇
第六十五条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附件
4),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
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
结案。
第六十六条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
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
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
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
口报关单。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
出具的收账凭证。
第十章逾期未核销监管
第六十七条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 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
未核销。
第六十八条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
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第六十九条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
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十条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一)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二)出口单位收汇 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三)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 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第十一章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第七十一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系指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绩进行
考核,评定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出口单位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的管理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按年度进行。
第七十二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出口
单位。
第七十三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率系指考核期内应核销出口
额中已核销额与应核销额之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出口收
汇核销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十四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和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为:
(一)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 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
超过 85%且年度出口额在等值 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二)出口收汇核销率在 70%(含 70%)至 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三)出口收汇核销率在 50%(含 50%)至 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四)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 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第七十五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
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
第七十六条出口收汇核销考核评定结果实行通报制度。通报的范围为辖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
和税务等部门。省级外汇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联合通报,并对年度考核
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
汇高风险企业”的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十八条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
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十二章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对遗失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
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
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
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附件
5)。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
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
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
证明”。
第八十条对遗失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银行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
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
办核准件”(附件 6)。
(二)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
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
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
用联补办核准件”。
(三)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
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收汇资金来
源。
第八十一条对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
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
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 3年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
外汇局应当保存 10年。
(一)外汇局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应的纸质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
4、差额核销资料;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模;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及所出具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
7、注销业务项下应留存的核销单;
8、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应当保存的资料
1、“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三)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
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八十三条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
作。
第八十四条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第十四章罚则
第八十六条银行和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不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二)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理收汇、结汇或未及时出具核销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期未核销的;
(三)错报、漏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第八十八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账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二)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三)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的;
(四)虚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
(六)未妥善保存有关收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九条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第九十条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 180 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
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细
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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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
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
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 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
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
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 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 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 IC卡。
核销的流程
以下是关于核销的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
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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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指南
越秀区代理记帐客户出口退(免)税申报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一)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注:外贸企业报关单到期日超过当月申报期的,应在下月申报时办理简易延期申请。]
(二)外贸企业的申报期为每月第 1-5个工作日。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为每月 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四)简易延期申请的办理(只适用于外贸企业):企业将符合
理简易延期申请条件的报关单集中填报 1份《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并与出口退税明细申
报表一起装订(装订在退税汇总申报表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退税申报时一并受理。《延期申报出口退
(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的栏目空间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需另附清单的,需在审批表与清单之间加盖骑缝章;
延期申请理由为“关单到期日在当月申报期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受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所需资料:出口退税申请表、出口退税纸质原始凭证和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具体要求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请表资料(按顺序装订):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1式 3份,其中 2份不需装订);
2.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需办理简易延期申请
企业提供);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 1份;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 1份。
(二)装订成册的出口退税纸质原始凭证,包括:
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退消费税附送);
2.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
(三)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如属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的(包括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鉴定表》。
(五)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需提供加盖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证》。
(六)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采取作价方式复出口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
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七)当月有以前年度可退税额的,需做以前年度 12 月的零申报;零申报只需提供一式三份《出口货物退
税汇总申报表》,内容全部为 0,无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及电子数据。[注:如本期有免抵退税额需提供汇总表及附表一式五份,如本期无免抵退税额需提供汇总表
及附表一式三份。]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委托出口企业)。
4.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业务类
(1)纸质进料加工海关手册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③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电子手册
①《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核定
依据为海关登记资料;有历史进料加工业务记录的,核定依据为进料加工贸易历史数据的实际分配。)。
②《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③《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④上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2.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原材料明细账页、总账账页复印件。
3.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类
(1)纸质进料加工海关手册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②海关核准签章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③海关按内销征税的专用缴款书和对应报关单的复印件。
(2)电子手册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②《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核销表》。
③《进料加工电子手册核销跟踪表》。
④《手册执行情况表》。
⑤海关按内销征税的专用缴款书和对应报关单的复印件。
⑥纳税人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电子备份数据。
(四)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管理》要求的
资料
1.《生产型出口企业视同自产产品鉴定表》复印件。
2.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类别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
(一)出口企业收集退税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
(三)出口企业电子数据预申报
(四)出口企业处理预申报反馈信息
(五)出口企业正式申报(打印申报表、装订退税凭证)
(六)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七)税务机关退(调)库
注:该指南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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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预收款结汇指南
1、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预收货款登记管理做“预收货合同款登记”,及“预收货款提款
登记”(水单号由银行提供);
2、在电子口岸软件中进行出口收汇核查功能中进行预收货款收汇申请;
3、上述手续完毕后,方可在银行办理结汇收款。
参考:外汇预收款额度申请流程
1.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上服务的预收款页面做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2.将 1中的提款登记的页面打印出来
3.打印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出口收汇中的收汇额度页面
4.填写外汇管理局提供的 3张表格:企业信息备案表、承诺书、预收款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6.外企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
7.银行提供的外汇申报单(需银行盖章)
8.银行提供的外汇进账单(需银行盖章)
9.将 2-8项的资料盖公章交至外汇管理局窗口
10.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出具预收款核准件(一式三联)交给企业,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银行留存,一份由银
行交还外汇管理局
最近更新(2010-01-05)
外汇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常见使用问题
问题一:在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中做业务的正确流程应如下:
1.签合同之后做合同登记;
2.在拿到银行的收汇水单之后做提款登记,做完提款登记 2-3天内就可以用电子口岸卡去银行结汇了;
3.在出口报关后,拿到报关单就可以做注销登记了。
问题二:如何进入系统做业务?为何显示“无此机构”?
登录网站.gov/,在网页的左上角可以看到“登录系统”板块,分别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就可以登陆了,初
始密码 8。
如企业第一次登陆时出现“无此机构”的信息,说明系统中无该企业信息,企业可到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由省分局或直属外汇局为其在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的外汇局端做“导入企业基本信息”操作,导入成功后
企业即可登陆。
问题三:登录成功后什么都看不到?
需要下载树形控件,在网站的首页上的“常用下载”栏目里,点击“系统控件下载”,就可以根据提示下载
安装显示控件了。
问题四:忘记了登录密码?
1.找本企业直属的外管局,让该外管局对企业密码进行重置,重置之后的密码为 8;
2.若本企业直属的外管局的业务人员没有该权限,则建议业务人员向该外管局的管理员申请权限;
3.若本企业直属的外管局的管理员也没有,则向上一级外管局申请权限。
问题五:在做提款登记时,不能保存?
检查“合同登记序列号”栏是不是填成了“合同编号”,若是,则应该改成“合同登记序列号”。
问题六:提款登记时,“收汇金额”应怎么填写?
“收汇金额”应该以收汇水单的金额为准。
问题七:做了提款登记超过了三天,做的提款登记的金额还没有加到电子口岸卡?
1.对于新企业,在该系统“企业信息查询”模块中,可以看到“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折美元,元)”为 0,
所以预收货款控制规模为 0,外管局就不会给电子口岸传送预收货款的信息,所以电子口岸卡里的“预收货
款项”下的额度始终为 0;若该新企业是第一个月收预收货款则不用这个系统,到当地外管局开核准件,然
后到银行去结汇。若不是第一个月则应将已经收汇的额度上报直属外管局,然后当地外管局上报总局,最终
由总局将收汇的额度录入到系统中。这样企业就有了一定的额度;
2.对于老企业(即有前 12个月的收汇总额),
(1)当前系统默认的预收货款控制规模是“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折美元,元)”的 10%,但是,在开始用
电子口岸卡时,很多企业的电子口岸卡里都有初始额度,用初始额度结汇的预收货款也应该及时做提款登记;
(2)在“企业信息查询”功能里,查看“预收货款余额(折美元,元)”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本企业的预收货
款控制规模,若已经超过了,就是将预收货款控制规模全部用完了,只有将已经出口并且拿到报关单的预收
货款注销掉,然后过 2~3天内电子口岸卡就会增加相应的额度。
问题八:在做了注销之后,电子口岸卡上相应的贸易项下出现了负数?
如果使用该贸易项做了预收货款登记且做了注销登记,而又没有实际出口,则该贸易项下会出现负数,说明
企业违规结汇了。
问题九:收汇水单号输入有误并且也能在“提款登记查询”中查询到?
到目前为止,在系统中,水单错误并不影响做业务,出口报关之后继续用错误记录做注销,但是最好到当地
的外管局写材料说明一下情况,因为外汇局事后会进行核查。
问题十:某企业,初始预收额度 40万,分别做了 10万和 15万的预收提款登记,去银行结了 25万,然后也
做了 10万和 15万的注销登记,但 IC卡里看到的预收额度仍是 15万,企业疑问为何额度只减不增,是否正
常。
此情况属正常。初始额度 40万是要在企业的提款登记中扣除掉的。对于该企业,如果他再登记 20万,此时
系统会自动继续扣还 15万,然后向海关传送 5万的额度。即该企业提款登记累计值前 40万均用于抵消初始
额度。
问题十一:我做了提款登记后,如何估算在会产生的额度值?如果没有产生额度,如何判断情况是否正常。
向海关传送额度的前提:累计提款登记值必须要超过初始额度(系统刚上线时海关 IC 卡里就有的预收货款
额度)才可能传;预收货款余额要小于控制规模,如果超出了,就不传送了,直到企业出口后做注销登记后,
预收货款余额小于控制规模才会继续传送。
最近更新(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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