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发放与支付管
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
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
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
新规”),以及安徽省联社和 XX 县联社的贷款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贷贷款独立发放审查是指贷款人在
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
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
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 XX 县联社所属各信用社、营业部、XX 中小企业
金融服务中心、XX 微小贷款中心,以下简称“各社(部、中心)”。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
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在各社(部、中心)设立贷
款独立发放审查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
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章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
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
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一)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
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二)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首次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
般;
(二)借款人单笔实际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 30%,且单笔
支付金额在 3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
合同金额 30%,但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借款人有固定的上游客户,按购销合同要求并有指定
的账户且单笔交易超过 30 万元以上
(四)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
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
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
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
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
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用
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章 贷款独立发放审查管理
第八条 贷款人单独设立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由各信用
社内勤主任(委派会计)担任;XX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XX
微小贷款中心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由 XXX 担任。
第九条 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联社及 XX 县联社的信贷政策、制
度,严格履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职责。
(二)负责审核贷款放款前限制性提款的落实情况,并在贷
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条件。
(三)负责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资料进
行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四)建立和管理客户贷款支付台帐。
(五)负责监测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主营业务
盈利能力、贷款资金使用是否出现异常,如出现异常,应向各社
(部、中心)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职责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省联社及 XX 县联社各类信
贷业务及处理流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
录。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独立思考,具备较强的风险
控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
第四章 贷款独立发放审查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人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接受客户提交的申请办
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所填写的提款申请书,并对其提供的放款
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主办客户经理在对上述资料核实合格后,送交独
立发放审核人员审核。
第十三条 独立发放审核人员审核客户经理送交的客户提款
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借款合同约定审核借款人
贷款资金支付提款申请书,并通过账户分析或凭证查验等方式核
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与审批内容(支付条件)是
否一致。
(二)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
查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信息与客户
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中交易对手、金额等证明材料是
否一致,客户所提供的税费单据所载的金额是否与贷款实际支付
的金额相衔接。
第十四条 独立发放审核人员依照上述资料登记贷款发放与
支付台帐,并将已审批的提款申请书送交门柜业务人员审核并办
理支付。
第十五条 门柜业务人员须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
客户的账户上。
第五章 考核与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独立审查岗位建立的考核体系,由联社
统一进行考核,每月从当月的考核工资中扣除 XXX 元参与贷款发
放与支付审核考核,按季由联社稽核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后按规定
兑现。
第十七条 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考核方法为按笔考核。如
累 计 办 理 支 付 审 核 20 笔 , 其 中 违 规 业 务 3 笔 , 则 按 照
(3/20*100%)*考核金额=考核扣款,所得兑现金额=考核金额-考
核扣款。
第十八条 对于贷款独立发放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 XX 县联社稽核部确认,上报联社领导后,依照《安徽省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 100-500 元
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辖: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查程序,致使贷款
资金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及所提供资料不全的。
(二)发现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及时报告,未及
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信贷系统操作流程:(机器和手工【本
办法第四章已详细叙述】的明确及不同处)
一、出账
由管户信贷员提交已经过审议审批的贷
款信息
↓
二、出账前补
充信息
借款合同号、五级分类形态、贷款形式等
内容
↓
三、用款申请
点击进入合同管理流程 选中客户 查看
详情 点击新增用款申请 录入相关信
息 确定支付类型(自主支付、受托支
付) 点击保存 提交放款审查人
↓
四、柜面放款
(发放独立审查人)
确认支付方式及交易对手账号真实准确
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打印放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