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8日
城市安全发展研究之《安全生产法》
研究单位: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学习理解——
新版《安全生产法》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1/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修订的历程
1. 修订的背景
2019年6月尚勇赴常委会法工委就应急管理
部立法相关工作沟通汇报
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常委会法工委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列入
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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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修订的历程
1. 修订的背景
2019年6月,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
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常委会法工委就
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
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
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
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
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
2019年6月尚勇赴常委会法工委就应急管理部立法相关工作沟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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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89
明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
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
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
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
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
援助法等。
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修订的历程
1. 修订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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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
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
密切配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
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修订的历程
1. 修订的背景
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
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
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
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
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
定。
常委会法工委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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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修订的历程
1. 修订的背景
2002年6月29日
由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公布
2002年11月1日
施行《安全生产
法》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2014年12月1日
施行新修改的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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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安全人员需掌握信息化
强化工人信用管理
出台新安法,不发生事故也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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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3月10日,在举行的联防联控机制新闻
发布会上,尚勇表示首先将采用先进
的监管手段来防风险。
去年,在全国危化品企业和煤矿初步
建立起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
系统,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功能,拓展
范围。
今年,“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系
统也将投入应用,切实发挥信息化特
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对安
全生产的推动作用。
安全人员需掌握信息化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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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将启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三年计划,重点分为两个专题九
个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工人信用
管理。
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度,对
违规者实行失信惩戒,严防安全生产
出现盲区和漏洞,坚守安全生产的红
线和底线。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强化工人信用管理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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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推动修订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推动危
险化学品安全法提请审议,而且今年还
要修订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特别是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
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
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出台新安法,不发生事故也入刑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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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安
全
生
产
法
第一章 总则 1~16条(国家政策) ,修改4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9~75条(政府
职责)修改9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76~86条,修改4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87~111条(违法及其罚则)
增加1条、修改7条
第七章 附则 112 ~114条,修改1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9~
58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修改1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7~48条
(企业责任),修改7条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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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
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
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
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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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
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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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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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14/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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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15/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
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
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
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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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
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
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
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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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17/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主要负
责人
生产安全责
任制
建立、健
全并落实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组织、制定
并落实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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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18/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职责
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
未改正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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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技术必须管安全
明确适用行业范围
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
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生命至上、提高救治措施意识及能力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0/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管技术必须管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
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
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
权。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技
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
技术决策
指挥权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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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1/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位应当对
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明确适用行业范围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
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
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确定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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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2/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
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报告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3/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学习九: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制定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
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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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生命至上、提高救治措施意识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
偿要求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5/89
重点监管事故企业
"四不两直"写入安全生产法
由检查变为执法,身份及职能转变,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6/89
重点监管事故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
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
格检查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7/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重点监管事故企业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
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应急管
理部门统一监制。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
督管理的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
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
划进行监督检查。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8/89
"四不两直"写入安全生产法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随机抽查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29/89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由检查变为执法,身份及职能转变,加大执法力度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
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
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执法
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报告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0/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
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
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执法人员忠
于职守、履职尽责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1/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
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
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
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
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
理确定相应责任。
因素
安全生产年
度执法计划
有关人员的
岗位职责
有关人员的
履职情况
有关人员的
履职条件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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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2/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
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
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
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
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
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
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3/89
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范围
新增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的处罚条款
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首次提到双重机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
细化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各部门职责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4/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范围
容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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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5/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新增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的处罚条款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
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6/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住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7/89
首次提到双重机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
准由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
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8/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细化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各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
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
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
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
员依法予以追究。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
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39/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对企业落实的
建议
1.对政府落实的
建议
3. 对中介机构落实
的建议
对政府落实的建议
02
政府要顺应
机构的改革,及时调整管
理部门
01
在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关
要
配
备
专
职
的
安
全
执
法
人
员
03
政府应当将
重大事故隐
患纳入全国
统一的应急
管理信息系
统
05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人
员
应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制
度
,
并
提
高
处
罚
力
度
04
此次
由“检
查”变
为“
执法
”要加
大执
法力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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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对企业落实的
建议
1.对政府落实的
建议
3. 对中介机构落实
的建议
企业要建立、健全并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要
在授权范围内拥有安全生
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企业一定要从严要求,
配备专业的注册安全
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对企业落实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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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对企业落实的
建议
1.对政府落实的
建议
3. 对中介机构落实
的建议
对中介机构落实的建议
中介机构要提供安全
生产服务的科学性、
公正性、有效性
中介机构要对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
验的结果的准确性、
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要力求中介
服务与安全生产重点
工作同频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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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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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
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修正后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
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
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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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八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
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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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八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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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修正后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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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
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
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修正后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
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
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
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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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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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后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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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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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后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
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二十二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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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的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
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
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修正后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位应当对
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
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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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1. 《新安法》的
主要内容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一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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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三十一条矿山一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
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进行抽查。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第三十一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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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
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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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
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
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57/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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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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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智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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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
隐患纳入全国统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第三十八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61/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修正后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
定。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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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
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
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
求。
第五十三条
修正后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
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
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要求。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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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64/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的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应急管理部门
统一监制。
第五十九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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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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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后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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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
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三条
修正后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
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68/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
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
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
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
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
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
第六十四条
修正后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
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监督
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
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
秘密,应当为其。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20:50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69/89
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
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
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
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修正后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
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
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
书面记录,并由检查执法人员和被检
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执法人员应
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新增内容
学习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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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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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新安法》
的学习理解
修正前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八条
修正后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实施监察。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
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
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
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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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建议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一、相关背景
2. 与14版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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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一条
修正后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
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
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
签字并督促落实。
涉及事故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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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五条
修正后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
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
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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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
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
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
的专业化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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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
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
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
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信息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行业、地区逐步推
行实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
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信息系统,全国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互联互通、
资源共享。
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安
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作为追
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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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修正前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
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修正后
第七十八条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某省市轨道交通
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大
型商场等容群死群防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
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
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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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修正前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
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
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报。
修正后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
报监察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
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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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修正前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农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
由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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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
负责。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
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
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
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
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
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
改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三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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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
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八十九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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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违法挂
靠、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
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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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第九十一条
修正后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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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九十四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1. 《新安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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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九十四条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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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
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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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五万元以的罚款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B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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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修正后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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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修正后
第一百零四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
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新增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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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八条
修正后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
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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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
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
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
划分标准由规定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
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
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
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正后
第一百一十三四条本法规定的生
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
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规定安
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
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
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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