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租船运输
孙明亮
第一节 租船运输概述
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不定期船(Tramp)、
租船人(Charterer)、
船东(Ship owner)、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租船经纪人(Ship Broker)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光船租船运输(Bare Boat Charter)
一、租船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1、租船运输的特点
(1)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也没有固定的运价。
(2) 适合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承担国际贸易货物的运量大。
(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 ,通常是租约条款并入提单。
(4)租船经营一般是整船洽租,方便灵活。
2、租船运输的作用
(1)租船一般是通过租船市场,由船租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船舶,满足不同的需要,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便利。
(2)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以租船运输,由于运量大,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3)租船运价是竞争价格,所以租船运价一般比班轮运价低,有利于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
(4)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第二节 租船方式
1、定程租船运输
(1)定程租船的概念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
(2)定程租船的特点:
A 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B 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C 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D 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
E 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F 船租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3)定程租船按运输形式分类
A 单程租船,也称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B 来回程租船(Round Turn Voyage Charter)
C 连续单程租船(Consecutive Trip Charter)
D 包运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eightment)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1) 定期租船的概念
定期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并约定由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航区、用途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并按期支付租金。
(2) 定期租船的特点
A 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B 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C 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D 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机器的正常运转。
E 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不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F 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G 船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准。
3、光船租船运输(Bare Boat Charter)
(1)光船租船的概念
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光船租船的特点
光船租船的特点与定期租船的特点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光船租船时,船东不负责配备船员,不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
租船运输概述
1、租船的经营性质
是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船舶使用权的租赁业务,属于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
2、 租船行为的进行方式
通常在租船市场上,或由当事人之间直接通过船舶和货源信息的交流达成租船协议。
3、租船行为的当事人
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船东(SHIP OWNER)和租船人(CHARTER)。
但经常在租船行为当中还有经纪人(SHIP BROKER)的作用,因此租船行为当事人还包括经纪人。
第二节 租船合同概述
1、租约的性质
租船合同或租船租约(Charter Party)是海上运输合同的一种。它是载有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自愿的原则所达成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特点
1)、是经过双方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达成的反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和豁免等条款的运输协议。
2)、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之间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
3)、出租人提供船舶、配备船员并保证船舶适航、适货供承租人使用;
4)、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运费或租金。
5)、实践中多采用行业协会条款,并根据双方的协商增加或减少条款。
3、 运输合同的签定必须合法
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4、 租船合同内容
租船合同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包含条款很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检验、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合同内容分类
1)、条件条款 (Condition Clause)。
如一方违反,另一方就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条件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组成部分,如合同中的船名、船级、船籍、舱容、租金的支付等项目,履行合同有赖于这些事实与条件的真实性。
2)、保证条款 (Warranty CIause)。指合同中的比较次要条款。如一方违反了,另一方不能拒绝履行合同,而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合同中关于危险货物、航行区域、燃油等条款的规定。
3)、默示条款 (Implied Clause)。指一般在法律上或实践上已属不需声明之事,但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并未列入合同。如船舶应具备有效的适航证书。
。
4)、明示条款 (Express Clause)
与默示条款相对应,在合同中明确的定明。
如合同中的船东负责事项、租船人负责事项等条款。
5、 常用的协会条款
标准定期租船合同(金康航次租船条款GENCON)
标准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定期租约 BALTIME)
中国海仲的定期租船合同(CMAC CHARTER PARTY)
中国定期租船合同
目前常用的标准格式:
1)、中外运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P简称SINOTIME-l980)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3)标准格式
目前我国对外洽谈租船,大多都是使用上述两租约格式,或修改的格式。
其它协会或组织的租船合同
古巴食糖租船合同(Cupa Sugar C/P);
巴尔的摩班轮条件谷物租船合同(Baltime Berth C/P);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P简称Aust-wheat);
太平洋沿岸谷物租船合同(Pacific Coast Grain简称C/P);
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NYPE)。
第三节 程租船合同常用条款内容
一、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和船名、船旗
1、当事人:船东、租船人;
当事人就是根据合同有权提出索赔的人或者是被索赔的对象。
。
代理人签定合同时的不同情况:
1)、被授权的代理人为公开身份的委托人订约,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合同,则委托人是契约的当事人,代理人没有责任。
2)、不公开委托人的身份,而以代理人身份签署合同,代理人将承担责任。
2、 船舶描述
包括船名、国籍、建造年月、船级、总吨位/净吨位、载重量/舱容、船舶常数等。
3、 订约时船舶位置
目的是使租船人知道船舶将在何时可以抵达预定装货的港口。
4、预备航次
船舶在完成上一航次后,开往合同中约定的装货港口的航行。
5、装港和卸港
常见的描述有两种:
1)、列明装港和卸港的名称。
2)、不列明装港和卸港的名称,而只是指定一个区域,提前通知选港。如中国北方港口。
安全港的定义:
在没有不正常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
安全港的责任归属
1)、 列明装卸港口的合同,责任在船东。
2)、 未列明装卸港口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责任在租船人,但只要克尽职责,也是可以免责的。
判断安全港口的要素
(1)自然条件方面的安全:
(2)港口设施方面的安全:
(3)航海方面的安全:
(4)装卸货物方面的安全:
(5)政治局势方面的安全:。
“附近港条款”(Near Clause)
如果船舶接近或抵达该港口之前,因发生战争等原因使港口被封锁或港口航道堵塞等情况而阻碍或延误 (hinder or delay)船舶的正常航行,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合同中的“附近港条款”,将船舶驶往“附近港口或地点”进行装卸货物。
范围的限制:
按英国法律,船舶以航行到距原定港口最近的一个安全港口进行作业为原则,而这个新选定的港口是一个合理安排。
6、货物
1)、货物的说明
程租合同都具体规定承运的货类、货名、包装,如果是泡货,还要规定货物的积载系数 (Factor of Stowage)。
租船人按照约定的货物供货,其责任是绝对的。
2)、货物的数量
一般规定租船人应提供满舱满载的装货数量。在该数量上可以有一浮动的选择。该选择权一般在船舶。
如果装泡货,比如棉花、木屑等,通常租船合同不订货量,只订船舶的载货能力(舱容)。
3)、货物数量的确定
确定货物的数量是计算运费的依据,一般按照装船货物重量、体积或件数确定。而装船货物数量又计入提单,因此货物数量的确定又可以叫做提单货物数量。
一旦货物品种确定后,货物数量的确定只能按照重量、体积或件数之一种进行确定。
空舱费
如果租方没有按照约定的货量供足装船,他要对短少的货量支付全部运费,这就叫空舱费(Deadfreight)。
7、受载日和解约日
1)受载日(Laydays Date)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货日期。
2)解约日(Cancelling Date)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装货的最晚日期。
3)船舶脱期,是指船舶在受载日之前或解约日之后到达指定装货港的情况。
8、准备就绪通知书
是船长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的船舶已到港并在各方面备妥装货的书面通知。
其意义在于:
1)、船方宣布船舶已为装/卸工作准备就绪 ;
2)、装/卸时间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发出备妥通知书的必要条件
1)、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指定的泊位。
2)、船舶已在各方面做好装货或卸货的准备。
3)、船舶已通过了各项检查,办妥各项手续。
9、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 TIME STATEMENT OF FACT)
是用来记录船舶从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时起,到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这段时间内进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和各种待时的起止日、时的记录
10、 运费(FREIGHT)
运费是对船舶运输货物,或者说对船舶提供的运输劳务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程租船而言,运费就是本次程租合同中约定的租家应付的全部租金。
1)、运费表现形式
A.运费率 (Rate of Freight)。
即按照所载货物的每单位重量或单位容积需支付的金额。
B.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
即按所提供的船的全部装载能力确定一笔整船运费。
2)、运费的支付方法
a、签发提单时全部预付,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
b、签发提单室付90%,其余10%将于船舶到达目的地港卸货时支付;
c、签发提单七天内预付,提单上须注明运费已付。
3)、影响运费的因素
a、运输市场的波动情况;
b、货物种类,考虑货值、积载因数、是否需要特殊设备绑扎、固定等因素;
c、 装卸率、装卸时间、是否压港;
d、 装卸费用由谁支付;
e、 港口使费;
f、 运费支付方式,预付还是到付;
g、 佣金多少;
h、 其它需要船方支付的费用,等等。
4)、运费的计算
a、运费计算
根据已经确定的运费费率和货物重量计算出本航次的运费。
11、装卸费用的划分
1)、船方负担装费和卸费,即所谓“Gross Terms”,也叫“Liner Terms”。
2)、船方管装不管卸 ,即 “Free Out”,简称 “FO”,或船方管卸不管装,即“Free In”简称 “FI” 。
12、其它费用的划分
1)、理舱费/平舱费;
2)、捆绑费/加固费。
3)、开吊机费。
4)、开关舱费。
5)、移泊费。
6)、舱内理货费
7)、水呎公估费。
8)、加班费。
9)、工人待时费。
10)、过驳费。
11)、装卸指导员工作费。
13、滞期费和速遣费
1)滞期费
当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卸完,为了完成货物的装/卸,船舶还需在港停泊时,承租人必须按规定支付给船动的费用叫滞期费。
2)速遣费
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承租人在约定的装/卸时间之前,提前结束货物的装/卸作业后,从船舶所有人那里取得的报酬。
通常它是按照滞期费率的50%计算的,即按照节省的时间和规定的速遣费率计算。
14、租船人佣金(Address Commission)
1)、租船人佣金是船东在运费上给予租船人的让步和降低。
2)、租船人佣金一般合同规定为%,但航运不景气时也可以到7%。
3)、经纪人佣金是船东付给经纪人的酬劳。
15、留 置 权
留置权(lien)是承租人(货主)不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额和为所装货物的安全方面支付的费用时,船舶所有人将货物扣留乃至拍卖的权利。
承租人须对发生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上述对留置权的请求负责。
16、许可装卸时间
工作日的说法:
1)、连续工作日/时
2)、8小时工作日
3)、24小时工作日
4)、好天气工作日
许可时间的扣除
第四节 期租船合同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
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
其一是船名、国籍、建造年月、船级、载重吨、吃水、总吨位/净吨位等,与航次租船合同类似。
其二是有关航速与燃油消耗方面的描述,这一点是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的重要说明。
该条内容属于保证条款。
航速
关于航速的合同内容一般是规定船舶满载、海上风力不大于蒲氏3级情况下,主机转速不低于XX转/分,燃油消耗量不大于XX吨。
燃油消耗量
燃油须规定使用牌号和消耗量。高于约定的消耗量,影响了租船人所预期的利润,可以向船东提出索赔。
2.租期(CHARTER PERIOD);
租期又称为租船期间,是租船人租用船舶的期限。租期的计算方法根据租约中的约定而定,一般有:
1)、默示伸缩性规定
如约一年(about one year),或者是约9个月。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大约的含义,但双方都会接受一个合理的伸缩期限。
2)、 明示伸缩性规定
即在定立合同时,就规定伸缩期限及其选择权。如约1年,25天伸缩,由租船人选择。一定那定明了伸缩期限,则该期限不得再延期。
3)、 定明租期的最短最长期限
如最少三个月,最多六个月(即3+3)。最多或最少都是严格的时间限制,不能超过也不能减少。
3.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交船地点的确定:
1)、在指定港口交船。
2)、指定码头或泊位交船
3)、在指定港口的引水站交船
4)、在指定港口引水员登船时交船
5)、在航行途中的某一地点作为交船
6)、在列明的数个港口中由租船人选择
有关交船时船舶状态的规定
1)、 船舶所有货舱已准备就绪并清扫干净,适于装载约定的货物;
2)、 船舶必须坚实、牢固、水密,在各个方面适应货物的要求;
3)、 船舶必须有压载水和足够的动力,能够同时运转所有的起货设备。
4.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是指租期到期,租船人将船舶还给船东的行为。
还船地点和时间
一般由租船人根据最后航次卸完货的港口和时间还船。但须提前通知船东。
还船时的船舶状态
还船时的船舶的状态原则上应当具有与交船时相同的状态
5、起退租检验(On-hire ,Off-hire Survey)
指在交船和还船时由验船师对船舶的状态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避免在确定船舶状态方面可能出现的纠纷。
起退租检验的范围一般是包括两项内容:
1、对船舶的状态进行检验(CONDITION SURVEY)
2、确定船上存油量的多少(BUNKER SURVEY)
6、船东负责事项
船东负责事项
船舶的保险费、船舶物料、机舱备件和日用品的供应,淡水和润滑油、船长及船员的工资,船员调遣和港口中有关船员的服务费,船舶日常的维修保养费用,保持船级的检验费等。
船东应承担的责任
为船舶提供合理的保险安排,提供船舶物料、机舱备件和日用品的供应,包括润滑油和淡水,锅炉用淡水,为船舶安排合格的适任的船员,保持船级,使船舶始终处于适航和适货的状态
7、 租船人负责事项
租船人负责事项
租期当中船舶的燃油费用,港口费用(引水费、码头费、装卸费、通讯费、拖轮费、代理费、熏舱费、垫舱物料和货物绑扎费等)。
租船人应承担的责任
货物的装卸、堆存、积载、绑扎、通风、照料的责任,即承运人管货的责任已经因租船合同的关系转移到租船人方面。因此租船人将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7、 租金(HIRE);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船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严格的和绝对的。
1)、租金可以停付的条件
(1)、合同中规定的停付租金的条件出现时,如符合停租条款的规定时。
(2)、由于船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船舶时间上的损失;
(3)、船舶灭失。
2)、 租船人扣减租金的条件
(1)、船东同意的船长借款;
(2)、代垫的费用;
(3)、佣金和利息;
(4)、上期多支付的租金。
3)、 船东行使撤船权利的时机
(1)、船舶卸货完毕,尚未装载的情况下
(2)、船东必须要明确地通知租船人和船长
(3)、撤船将是终局的 。
8.停租(OFF HIRE)
停租是指在租期中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停租原因而使船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履行航行任务和供租船人使用的行为。
停租的事项约定有如下几项:
1)、 船员不足或船员过失、罢工;
2)、 船舶供应品不足;
3)、 船舶发生火灾、搁浅等以外事故;
4)、 船体、机器和设备出现的故障或损坏;
5)、 船舶由于被捕获而导致的延滞,但租船人的原因导致的捕获除外;
6)、 船、货海损事故引起的延滞,但由于货的固有瑕疵、质量缺陷等原因引起的除外;
7)、 船舶因到期的或未到期的检修、进船坞、保持船级的检验等项工作造成的延滞;
8)、 任何其它阻止船舶继续履行租船合同的原因。
停租时间的计算
停租,首先必须要租船人书面地通知船东停租的事项原因,停租的开始时间。
停租对合同规定的租期的影响,一般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进行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一般应认为可以相应地延长租期。
9.复租(On Hire)
复租是指船舶在消除了上述属于停租原因的事项后,恢复继续履行合同条件时的行为。
在停租原因消除后,船东应书面通知租船人,并告知复租的时间和地点。
10.转租。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都给予租船人将船舶转租的权利,但租船人仍然负有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因此,在船舶租赁市场上经常会出现,第一租家(Head Charter)和第二租家(Sub-Charter)的情况。
10、提单签发
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有义务根据租船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或经租船人要求授权由租船人或租船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发该提单。
提单签发应注意的问题
a.船长应当按照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的填写签发货物提单或者海运单。
b.所有的提单或海运单应不损害本租约。
C.装运甲板货的提单应加上条款:“装运甲板货由租船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风
险、费用和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费用或延迟,船舶或船东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