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坦桑尼亚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坦桑尼亚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
特别是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坦桑尼
亚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分为六个章节,主要
围绕坦桑尼亚的经济概况、投资环境、税制状况、税收征管、特别纳税调
整政策、相互协商程序、涉税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章坦桑尼亚经济概况,主要介绍坦桑尼亚近年经济发展形
势、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投资政策等基本情况。
第二章坦桑尼亚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坦桑尼亚的税收制度,
包括税制概览、设立的税种及主要税种的详细情况。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坦桑尼亚的税收征管制度和
管理机构,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
检查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坦桑尼亚的特别纳税调整政
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税收争议解决,主要介绍坦桑尼亚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解决途径和处理税收争议的部门等内容。
第六章在坦桑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
纳税申报、调查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坦桑尼
亚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
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
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
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
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坦桑尼亚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2
支柱行业 .................................................................................2
重点行业 .................................................................................4
经贸合作 ..............................................................................................5
地区性经贸合作 .....................................................................5
中坦经贸合作 .........................................................................6
投资政策 ..............................................................................................7
投资门槛 .................................................................................7
投资吸引力 .............................................................................8
第二章 坦桑尼亚税收制度简介......................................................................13
概览 ......................................................................................................13
税制综述 ...............................................................................13
税收法律体系 .......................................................................13
最新税制变化 .......................................................................15
企业所得税 ........................................................................................29
居民企业 ...............................................................................30
非居民企业 ...........................................................................37
申报制度 ...............................................................................42
个人所得税 ........................................................................................43
居民纳税人 ...........................................................................44
非居民纳税人 .......................................................................57
申报制度 ...............................................................................61
增值税 ................................................................................................62
概述 ..........................................................................................62
税收优惠 ...............................................................................64
应纳税额 ...............................................................................68
申报制度 ...............................................................................70
关税 ......................................................................................................72
概述 ..........................................................................................72
税收优惠 ...............................................................................73
应纳税额 ...............................................................................76
申报制度 ...............................................................................77
消费税 ..................................................................................................79
概述 ..........................................................................................79
税收优惠 ...............................................................................82
应纳税额 ...............................................................................82
申报制度 ...............................................................................83
其他税(费) ......................................................................................83
印花税 ...................................................................................83
地方税 ...................................................................................84
预提税 ...................................................................................85
社会保障费 ...........................................................................86
资本利得税 ...........................................................................86
其他 ..........................................................................................86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90
税收管理机构 ....................................................................................90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90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90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91
税务登记 ...............................................................................91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92
纳税申报 ...............................................................................95
税务检查 ...............................................................................96
税务代理 ...............................................................................98
法律责任 ...............................................................................98
其他征管规定 .....................................................................100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10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01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03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108
关联交易 ..........................................................................................108
关联交易判定标准 .............................................................108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08
关联申报管理 .....................................................................109
同期资料 ..........................................................................................109
分类及准备主体 .................................................................109
具体要求及内容 .................................................................109
其他要求 .............................................................................112
转让定价调查 ..................................................................................113
原则 ........................................................................................113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14
转让定价调查 .....................................................................118
预约定价安排 ..................................................................................127
适用范围 .............................................................................127
程序 ........................................................................................129
受控外国企业 ..................................................................................132
判定标准 .............................................................................132
税务调整 .............................................................................134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35
资本弱化 ..........................................................................................135
判定标准 .............................................................................135
税务调整 .............................................................................135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138
税收争议概述 ..................................................................................138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138
(1) 纳税评估争议 .......................................................................138
(2) 其他税收决定争议 ...............................................................139
(3) 未来特定事项涉及的税务问题 ...........................................139
主要解决途径 ..................................................................................139
(1) 提请异议的一般程序 ...........................................................140
(2) 补提异议的程序 ...................................................................140
(3) 上诉的机制 ...........................................................................140
(4) 投资争议解决 .......................................................................141
(5) 税收事先裁定 .......................................................................142
坦桑尼亚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143
第六章 在坦桑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144
信息报告风险 ..................................................................................144
登记注册制度 .....................................................................144
信息报告制度 .....................................................................147
纳税申报风险 ..................................................................................147
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47
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48
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49
调查认定风险 ..................................................................................149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149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149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149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149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50
其他风险 ..........................................................................................150
税制变化带来的风险 .........................................................150
地方税收立法权带来的风险 .............................................150
税收执行中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风险 .................................151
参 考 文 献.........................................................................................................152
附录一 坦桑尼亚政府部门及机构一览表....................................................153
附录二 坦桑尼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155
附录三 坦桑尼亚预提税率表........................................................................156
附录四 坦桑尼亚税目税率表........................................................................157
附录五 坦桑尼亚华人商会、社团和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159
第一章 坦桑尼亚经济概况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以下简
称“坦桑尼亚”),位于非洲东部,赤道以南,北与肯尼亚和乌干达交界,
南与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接壤,西与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金)
为邻,东濒印度洋,领土总面积约为 万平方公里。坦桑尼亚由坦噶
尼喀(大陆)和桑给巴尔(岛屿)两部分组成, 全境地形西北高,东
南低。东北部的乞力马扎罗山的基博峰海拔 5895 米,是非洲最高峰。
东部沿海地区和内陆部分低地属热带草原气候, 西部内陆高原属热带
山地气候,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 21-26℃。坦桑尼亚人口约 6744 万人,
其中坦桑尼亚大陆 6554 万人,桑给巴尔 189
万人
[1]
。约有 130 个民族居住在坦桑尼亚,人口超过 100 万的有苏库
马、尼亚姆维奇、查加、赫赫、马康迪和哈亚族。坦桑尼亚 120 多种语
言并存,其中,英语是教育、行政以及商业活动的官方语言,斯瓦希里
语则是应用最广泛的国语,两种语言都用于官方文件、行政、商业、
高等教育等,阿拉伯语在桑给巴尔岛应用广泛。坦桑尼亚使用的官方
流通货币是坦桑尼亚先令(以下简称“坦先令”)。2025 年 6
月 30 日坦桑尼亚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显示,美元中间价 1 美元
= 坦先令;人民币中间价 1 元人民币= 坦先令。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得益于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坦桑尼亚经
济快速发展,2012 年至 2021 年十年间,坦桑尼亚实际GDP 平均年增长
率为 %,是非洲和世界范围内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2020 年7月
坦桑尼亚正式从低收入国家(LIC)升级为中低收入国家(LMIC)。
2024 年,坦桑尼亚的实际 GDP 从 2023 年的 亿坦先令增长到
亿坦先令。坦桑尼亚的GDP 增长率2018年、2019 年都为%,
[1] 数据来自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坦桑尼亚》(2024 版)。
2020 年-2022 年因为疫情出现下降,分别为 %、%、%,2023 年、
2024 年回升至 %、%。此外,坦桑尼亚通货膨胀率一直保持温
和,2021 年-2024 年坦桑尼亚大陆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 %、%、
%、%,桑给巴尔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 %、%、%、
%。通货膨胀率整体下降是由于货币和预算政策的有力实施、国内
和邻近市场食品供应的改善以及世界市场油价的上涨。通货膨胀率在
该国的中期目标(%%)范围内,符合东非共同体(%)和南
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经济一体化的标准[2]。
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强劲增长的经济、不断扩大的人口基数和
较好的移动互联网基础,使得坦桑尼亚正在迅速成为东非最具投资吸
引力的国家市场之一。坦桑尼亚国家统计局 2025 年 3 月发布的《2024 年
坦桑尼亚投资报告》数据显示,2023 年,坦桑尼亚的外国直接投资
价值 亿美元,较 2022 年的 亿美元增长 %,外国直接投
资继续集中在采矿和石材、制造、金融和保险以及信息和通信行业,
占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总流入的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
2025 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显示,2024 年坦桑尼亚吸收外资流量为
亿美元,比 2023 年增长 %。
2021 年 4 月,坦桑尼亚财政计划部向国民议会提交了第三个国
民发展五年计划(2021/22-2025/26)建议案,以期实现国家 2025 年发
展愿景目标。该计划提出将支出 万亿坦先令(500 亿美元) 促进
贸易、投资和工业化发展,开发人力资源,改善教育、培训、基础设施、
卫生服务和社会福利,实现善政和法治,创造 800 万个就业岗位,切实改
善人民生活水平,并在 2026 年达到GDP 增长 8%的目标。重点实施项目
包括尼雷尔水电站、标轨铁路、东非原油管道、姆楚楚马煤矿、利甘加
铁矿以及振兴坦航空公司等。
支柱和重点行业
支柱行业
[2] 数据来自坦桑尼亚国家统计局。
根据坦桑尼亚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 年坦桑尼亚国内生产总值
的主要贡献行业是农业(%),其次是建筑业(%)、采矿业
(%)等。
农业是坦桑尼亚的经济支柱,以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为
主。坦桑尼亚全国拥有 4400 万公顷可耕种土地,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
80%。主要农作物有玉米、小麦、稻米、高粱、小米、木薯等,主要
经济作物有咖啡、棉花、剑麻、腰果、丁香、茶叶、烟叶等。2024 年,
坦桑尼亚农业产值增长了 %,而 2023 年的增长率为 %。这一增长
是由于政府改善农业投资环境的努力、持续提供的化肥补贴、推广服
务的改善、技术的应用以及改善的农业投入和提高的收获前后损失管理。
2024 年,坦桑尼亚农业活动对 GDP 的贡献为 %,而2023 年为
%。此外,2024 年农作物活动、畜牧业、林业和渔业对 GDP 的贡
献率分别为 %、%、%和 %,而 2023 年的贡献率分别为
%、%、%和 %。近年来,坦桑尼亚政府提出“农业第一”战
略和南部经济发展走廊计划,大力推动农业生产,粮食不断增产。
坦桑尼亚的工业以农产品加工和进口替代型轻工业为主,包括纺
织、食品加工、皮革、制鞋、轧钢、铝材加工、水泥、造纸、轮胎、
化肥、炼油、汽车装配、农具制造等。其中,建筑业、制造业和采矿业
为拉动坦桑尼亚工业增长的三大支柱行业。2024 年,坦桑尼亚建筑业
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比达 %,增长率为 %;制造业占比%,
增长率为 %;采矿业占比 %,增长率为 %。此外, 坦桑尼亚
艺术行业近年发展较快,2024 年、2023 年增长率为 %、%,这
主要得益于旅游业的发展和娱乐商业环境的改善,但该行业在国内生
产总值中比重较小,2024 年为 %,与 2023 年相同。
坦桑尼亚服务业主要覆盖贸易、酒店、餐饮、交通、金融、房地
产、教育和卫生等行业。其中,批发零售和维修业、运输和仓储业是
支撑服务业发展的主要行业,且近年来受通讯、交通运输和制造业快
速发展的拉动,服务业产值增长较为迅速。2024 年,坦桑尼亚服务
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 40%左右。其中,批发零售和维修业占国内生
产总值的 %,增长率为 %;运输和仓储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增长率为 %。此外,坦桑尼亚旅游资源丰富,三分之一国
土为国家公园、动物和森林保护区,共有塞伦盖蒂、恩戈罗等 15 个
国家公园、50 个野生动物保护区、1 个生态保护区、2 个海洋公园和2
个海洋保护区,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
重点行业
从未来发展来看,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领域是坦桑
尼亚最被看好的潜力赛道,也是近年来外商对坦投资的重点行业。
(1) 金融科技。坦桑尼亚拥有大量没有银行账户的人口,世界
银行数据显示, 2021 年坦桑尼亚拥有银行账户的人口比例仅为
%。对于寻求提供创新金融解决方案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而言,
这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市场。该国对像 M-Pesa 这样提供移动货币服务
的企业有巨大的吸引力。截至 2023 年 3 月,坦桑尼亚的头部金融科技
应用包括来自Safaricom 的M-Pesa 和来自Tigo 的Tigo Pesa。但随着
2021 年 7 月,该国对移动货币交易(不包括商户、企业和政府支付交
易)征收新税,移动货币交易量急剧下降。GSMA(全球移动通信系
统协会)的一份报告指出,到 2021 年年底,在征税“冲击” 之后,移动
货币交易量似乎已经慢慢恢复并再次增加,但据估计移动市场也因“冲
击”收缩了 12%,未来的增长将低于征税前。移动货币市场的收缩进一
步释放了坦桑尼亚金融科技领域的空间,为新的投资者进入移动市场
提供了小额贷款、保险和投资等额外服务的空间。
(2) 电子商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B2C 电子商务指数显示,
坦桑尼亚拥有非洲第四大电子商务消费群,在线购物者人数估计为
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其 B2C 电子商务指数中将坦桑尼亚
列为东非第二、非洲大陆第 16 位。随着中产阶级的壮大和互联网普及
率的提高,电子商务初创公司有很大的机会抓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在线
市场。坦桑尼亚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地转向在线购物以寻求便利和负担得
起的价格,而能够提供可靠的交付和支付选项的初创公司有
望取得成功。
(3) 农业科技。农业是坦桑尼亚经济的支柱,对其GDP 的贡
献率近 30%,且雇用了 70%以上的人口。近年来,坦桑尼亚对可帮助
农民提高生产力、减少浪费和进入市场的技术解决方案的需求不断
增长。该领域的初创公司正在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
开发创新解决方案,例如精准农业、作物监测和农产品市场。
(4) 健康科技。坦桑尼亚在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方面面临重大挑
战,因此亟需创新方案来提升服务的可及性与可负担性。该领域的初创
公司正在开发远程医疗、健康保险和医疗供应链管理等解决方案, 以
应对这些挑战。
(5) 可再生能源。坦桑尼亚拥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
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同时,家庭和企业对清洁能源解决方案的需求持
续增长。该领域的初创公司正在开发太阳能照明、移动充电、农村社
区微型电网和储能系统等解决方案。
经贸合作
地区性经贸合作
坦桑尼亚是世贸组织成员,同时也是东非共同体(简称“东共体”)和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2014 年 10 月,东共体与欧盟草签了《经济伙
伴协定》,根据协定,欧盟将首先开放 100%的市场,东共体则随后逐
步开放 %的市场。而坦桑尼亚出于保护本国工业化发展的考虑,认
为过度开放市场将影响其工业化发展,至今尚未批准该协议。2018 年 3 月,
非洲 44 个国家签署成立非洲大陆自贸区协议,该协议
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生效,7 月 7 日开始正式实施。2021 年 9 月,坦桑尼亚
正式批准签订《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AfCFTA),此举有利于发
挥其劳动力优势,扩大商品出口,吸引外资,并更好地融入区域大市
场。
2023 年,坦桑尼亚对外贸易总额为 亿美元,其中出口 128 亿美
元,占 GDP 比重约 17%,进口 亿美元,占 GDP 比重约 21%。
中国、印度、南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是坦桑尼亚的主要贸易伙伴。
坦桑尼亚外资主要集中在矿业、旅游业、农业、制造业和通讯业等领域。
坦桑尼亚政府鼓励外商更多投资于农业、教育、医疗,以及公路、铁路、
发电、机场和旅馆建设等项目。目前,中国、英国、印度、肯尼亚、南
非等是坦桑尼亚的主要外资来源地,其中来自中国、南非、印度等新
兴经济体的投资较为活跃。
中坦经贸合作
中国是坦桑尼亚的主要贸易伙伴和援助国,和坦桑尼亚有着良好的
合作关系。1965 年 2 月,中国与坦桑尼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 中国给
予包括坦桑尼亚在内的部分非洲国家 60%输华产品免关税待遇,主
要涉及坦桑尼亚的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药材、石材石
料、矿产品、皮革、纺织品、服装制成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和木制
家具等 10 多个大类。2014 年起,中国已单方面给予坦桑尼亚 97%产品
的进口免税待遇。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中国给予坦桑尼亚 98%输华产
品进口免关税待遇。1985 年,中坦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1985 年 8 月),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16 年 10 月在坦桑尼亚
召开了第五次会议。2013 年 3 月 24 日,习近平主席访问坦桑尼亚,在两
国元首见证下,中坦两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政
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并于2014 年 4 月正式生效。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4 日,坦桑尼亚总统哈桑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致力于为新
时代下中坦经贸往来制定新的合作框架。
坦桑尼亚与中国建交 60 多年,高层往来频繁,经贸关系稳步发
展。中国已成为坦桑尼亚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外资来源国和最大
的承包工程方。中非贸易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4 年,坦桑尼亚在
中国对非贸易中排名第 11,双边贸易额为 亿美元,其中中方出
口额 亿美元,占中坦贸易总额的 %,外贸市场潜力巨
大。中方主要出口机器设备、车辆、家用电器、日用品、纺织物等,
主要进口木材、生牛皮和海产品等。当前,中坦关系已经从原先中国单
方面向其提供援助、贸易或工程承包发展为现在包括贸易、旅游、工
业、农业、矿业、金融等几乎所有领域的双边经贸关系,经贸合作涉及
领域广泛。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数据,截至 2023 年底,
中国对坦投资项目共 260 个,总价值超过 24625 亿美元。中国对坦桑尼
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铁路、港口、房建、高速公路建设、桥梁、天然
气管道和风电农场。目前,中资几乎占据了整个坦桑尼亚基建市场的
70%,电信、制造业、矿产成为中资企业的优势产业。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成立于 1997 年的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是政府管理外商投资
的主要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帮助企业注册,协助投资者获取进
行投资所必需的许可证、执照、批准书和登记证等,解决本地与外来投
资者之间的各类问题,促进本地与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保证投资场
所的安全以及帮助投资者建立出口加工区(EPZ),授予可证明投资者
身份的官方证书,批准投资保证书和注册技术协议,提供有关投资机会、
收益、鼓励等方面的最新信息等。为加强便利化服务,来自土地部门、
税收部门、移民局、劳工部、贸易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部门等政府
部门的高级官员或其执行代理长驻 TIC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坦桑尼亚现行的与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坦桑尼亚投资
法(1997)》《桑给巴尔(Zanzibar)投资保护法》《石油法(开采
和生产)》《采矿法》《国家环境法》《专利法》《贸易和服务商标
法》《国家旅游法》等。坦桑尼亚政府将继续努力改善营商环境和促进
对坦投资,加快审查和修订 1996 年版《投资政策》和 1997 版《投资
法》,消除法规间的矛盾、解决土地冲突,保障可持续发展项目顺利实
施,从而为在坦桑尼亚的投资合作铺平道路。
坦桑尼亚法律对以下行业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资:迷幻药制造和
加工行业,武器和军火制造行业,登山指引及导游行业,旅行社,车
辆租赁。此外,砍伐木材、使用原木作为原材料的行业需经旅游及自
然资源部的批准。
坦桑尼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采用合营公司的形式投资公共服
务领域,但需要坦桑尼亚政府的批准。在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
本地股东参股比例不得低于 35%。根据《采矿法》规定,能源与矿物
资源部有权要求进入采矿业的外国投资者给予政府一定比例的所有
权,才能签订矿产开发协定。
坦桑尼亚允许外商进行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根据公司法规定,
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等。允
许外商独资的基础设施行业有:高速公路建设、桥梁、电信、机场、铁路、
供水;要求投资者具备专有的技术如航线、海运、高科技工业、房地产、
制药等行业,并提供相应职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及推荐书等。
投资吸引力
宏观经济持续稳定,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坦
桑尼亚已成为东非最受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坦桑尼亚是东非第二
大人口大国,战略地理位置优越,与全球商务连通便利,有利于投资
者投资。同时,坦桑尼亚国内政局稳定,大力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是
非洲国家少有的内政稳定的国家之一。种族和睦,民主制度发展较为
健全,政局发生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坦桑尼亚近十年 GDP 增长率一直
较高,是非洲和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坦桑尼亚还是东非共
同体(EAC)重要成员国之一,享受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给予的出口
免税待遇。
为吸引更多外国资本的直接投入,坦桑尼亚朝着改善投资环境的
方向进行了持续不懈的努力。坦桑尼亚鼓励投资的领域和行业分为两部
分:最惠领域和优先领域。最惠领域包括农业、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
采矿业、石油天然气、旅游、基础建设、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海河
交通、航空、通讯、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投资,
其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优先投资领域包括能源、化工、制造业、
纺织与皮革生产、自然资源的开发、渔业、林业、人力资源、建筑、
房地产开发、管理咨询、电视广播以及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其资本货物只需交纳 5%的进口关税。为鼓励外
商投资,坦桑尼亚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
(1) 投资优惠证书
投资主导行业和先导行业的外资企业及投资额在 30 万美元以上的
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可向坦桑尼亚投资中心申请“投资优惠证书”。
外国投资者包括非坦桑尼亚籍自然人、依据除坦桑尼亚以外国家法律成
立且超过50%份额由非坦桑尼亚国籍股东掌握的公司以及非坦桑尼亚
籍公民掌握控制权的合伙企业。主导行业包括:采矿,基础建设(如
道路建设、桥梁、铁路、机场、发电站、电讯、自来水和采矿的辅助业)
和出口加工区。先导行业包括:农业(包括畜牧业)、航空业、商业
建筑业、金融机构(含商业开发和小型商业银行)、出口导向项目、
基础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厂建设、电力供应,
电信、供水服务)、人力资源发展、制造业、重建及扩建产业、旅游
业、自然资源(包括渔业)、广播电视业、保税区制造业。矿产及石
油勘探不属于该优惠范围。此外,该优惠证书不适用于桑给巴尔地区。
持有“投资优惠证书”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 出口加工区
根据坦桑尼亚相关法律,产业园可由政府设立,也可由企业设立后
申请政府认可,两种园区内企业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出口加工区有三个
发展方向:一是出口型经济开发区;二是特殊经济区,包括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科技园区、娱乐园区、农业用地等,涉及领域包括农业、旅游、
贸易、矿产等;三是城镇型经济开发区,仿照中国深圳经济开发区和天
津泰达经济开发区的模式,建设城镇型经济开发区。
从 2002 年起,坦桑尼亚开始启动出口加工区的建设,通过发展出
口导向型工业,达到吸引外资、扩大出口、增加就业、提高生产技
术和经济管理水平的目的。同年,坦桑尼亚政府出台了《出口加工区
法》。2006 年,坦桑尼亚设立出口加工区管理局(ExportProcessing Zone
Authority,EPZA),隶属工业和贸易部,负责产业园的建设和落实对
企业的鼓励政策。自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运行以来,登记注册的项目超过
140 个,总投资额近 26 亿美元,提供就业岗位超过 5 万个。其中,坦桑尼
亚本地企业占 45%,印度企业 21%,中国企业 9%,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企业 25%。
目前,坦桑尼亚的出口加工区主要有千禧工业园(Millennium
Business Park)、哈发迪(Hifadhi)出口加工区、基松果(Kisongo) 出
口加工区、卡玛尔(Kamal)出口加工区、姆库兰嘎(Mkuranga) 出
口加工区(全球工业园)和本杰明•威廉•姆卡帕出口加工区等。
出口型经济开发区以出口型生产企业为主。对入驻企业有 3 个要求:
一是新投资项目;二是企业 80%以上的产品出口(剩余产品允许在当
地销售);三是年出口额在 50 万美元及以上。根据 2002 年 4 月颁布的
坦桑尼亚《出口加工区法》,入驻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可享受财政优惠、
非财政优惠以及程序优惠政策。
财政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免征出口加工区产品税、10 年的公司
税、公用事业增值税和码头税;免收 10 年的租金、利息税;免除关税、
原材料增值税、资本产品增值税;免收企业进口一辆机动车、一辆救
护车、消防设备和车辆以及两辆巴士的关税。
非财政优惠政策:出口加工区企业可获得良好、现代且可靠的服
务;允许 20%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公司始建阶段自动拥有 5 个外
籍人员工作许可名额;装船前及到港免检;为企业成立初期关键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培训人员签发有效期为 60 天的临时签证; 在
满足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前提下,获得出口税收抵免;无条件转移利
润和分红。
程序优惠政策:精简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项目批准程序;海关检
查在出口加工区现场完成。
(3) 经济特区
特殊经济区入驻企业以出口加工制造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为主,
如农业、贸易、旅游、矿业、林业等,产品面向坦桑尼亚当地市场或出
口均可,外资企业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目前,根据坦桑尼亚出口
加工区管理局的规划,有以下两个优先发展的经济特区:姆特瓦拉经济
特区和基戈马经济特区。
EPZA 将经济开发区投资者分为 4 类,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A 类投资,即基础设施类投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机械、装备、
重型车、建筑材料、零配件和消耗品以及其他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的资产类货物免税;免除区内投资项目前 10 年的企业所得税;免除物
业税;免除进口一辆商务车、一辆救护车、一辆运货车、一辆消防车、
两辆公司员工通勤巴士的关税、增值税以及其他购买这些车辆应交纳的
税款;免除经济开发区内的印花税;免除公共事业与服务的增值税。
B 类投资,即商务活动、服务和生产出口产品的投资。享受以下优
惠政策:进入开发区的原材料、零部件、资产性物资,免除关税、增
值税及其他税项;免除向外贷款的利息税;免除进口一辆商务车、一
辆救护车、一辆运货车、一辆消防车、两辆公司员工通勤巴士的关税、
增值税以及其他购买这些车辆应交纳的税款;装船前及到港免检; 享受
货运现场清关;为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提供最长 2 个月
的商务签证,签证到期后,可按 1995 年颁布的《移民法》申请居留证。
C 类投资,即面向出口市场的生产型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企业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出口信贷;免除与开发区生产
相关的原材料、零部件、资产类物资和耗材的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收;
免除区内项目实施前 10 年的所得税,10 年免税期到期后,按照
《坦桑尼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收
取公司税;免除开发区投资企业前 10 年所有由当地政府征收的税;
装船前及到港免检;享受货运现场清关;为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和培训人员提供最长 2 个月的商务签证,签证到期后,可按 1995 年
颁布的《移民法》申请居留证;免除公共事业与服务的增值税。
D 类投资,即特殊行业投资。D 类投资者除享受A 类投资者的优
惠待遇以外,还享受特殊行业法律规定的优惠待遇。
(4) 战略投资者
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并给当地带来重大经济社会利益的投资项目,
可申请战略投资者地位。取得战略投资者地位的企业可就优惠项目直接
同坦桑尼亚政府谈判,申请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保障投资利益。随
着坦桑尼亚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大量天然气储量的发现,越来越多的
外资关注坦桑尼亚,使得坦桑尼亚成为投资热土。为保障本国利益,坦
桑尼亚投资中心多次修改相关规定,抬高战略投资者地位的资金门槛。
目前,坦桑尼亚对战略投资者投资规模的要求是 5000 万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坦桑尼亚政府近年来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明显加
大了力度。根据《2023 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II),坦桑尼亚在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创新力排名第 13 位。同时,坦桑尼亚政府通过提
高港口货物处理能力、建设跨国铁路、公路和全国各地的机场,不断
有计划地发展基础设施。此外,坦桑尼亚的产品已经进入东非共同体
(EAC)、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和非盟(AU)等区域集团
市场。坦桑尼亚还在大力推进东非共同体改革议程,并且已经采取了
一些积极措施。所有这些以及更多因素使坦桑尼亚正在成为非洲热门
投资目的地。
第二章 坦桑尼亚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坦桑尼亚共和国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税收体制。地方政
府的收入来自市议会和区议会等地方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财产、服
务、农产品和牲畜以及商业营业执照等征收的税费。
坦桑尼亚税收结构由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两部分组成。直接税收指
所得税和财产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小型业主所得税、资本
利得税、个人技能和发展培训税以及预提税;间接税收指消费税和国际
贸易税收,包括增值税、印花税、进口税、消费税和燃料税。
坦桑尼亚共和国主要税收管理机构是坦桑尼亚税务局(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TRA)。坦桑尼亚税务局是一个半自治的政府机
构,根据 1995 年议会通过的 11 号法成立,主要负责中央政府税收和非
税收入的管理。
税收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
坦桑尼亚共和国广义的税收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规章、年
度《财政法》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等。
℃税收基本法
坦桑尼亚制定了《坦桑尼亚法典》,除《增值税法》《税收征管
法》外,大部分税收基本法都收录在该法典中。坦桑尼亚的税收基本法
由议会制定和颁布,主要的税收法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以及
涉外税收法。
税收实体法包括《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港口服务费法》《机动
车(税务登记和转让)法》《酒店法》《航空服务费法》《道路和
燃油税法》《印花税法》《消费税(管理和关税)法》《博彩法》等。
税收程序法包括《税收征管法》《税收诉讼法》《坦桑尼亚税务局法》等。
涉外税收法主要是与东非关税同盟相关的税收法律,包括东非共同体关
税同盟《成立协议》《基本规章》《东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法》等。
℃税收条例和规章
为了更好地贯彻基本法的原则、目的和规定,坦桑尼亚根据税收
基本法制定了配套的税收条例和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A.针对《所得税法》的税收条例和规章,包括《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税收征管(转让定价)条例》《转让定价指南》《电子财务设
备规程》。
B. 针对《增值税法》的税收条例和规章,包括《电子财务设备规
章》和《增值税(基本)条例》。
C. 针对《东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法》的税收条例和规章,包括《东
非共同体关税管理(税收减免)条例》《东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条例》
和《东非共同体关税管理(遵从度与执行)条例》。
D.其他税收规章,例如《电影和音乐作品(印花税)规程》。
℃财政法
自 2007 年起,坦桑尼亚议会每个财年会公布《财政法》,归集各
税收法案在特定财年的修订和变化。
℃国际税收协定
目前,坦桑尼亚已经与加拿大、丹麦、印度、意大利、挪威、瑞
典、赞比亚、芬兰和南非等国家达成了相关税收协定。但是,坦桑尼
亚尚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2) 税法实施
坦桑尼亚税务局为了保持税法实施的连贯性,会针对不同税法当
中的涉税专业问题发布《涉税操作指南》(Practical Notes),为需要
使用税法的纳税人、中介机构、税收研究人员等提供涉税指导。
目前,坦桑尼亚税务局一共发布了 13 项《涉税操作指南》,分别
涉及向居民纳税人支付服务费的预提税、从土地和建筑物利息中取得
的资本利得、经营所得、受雇所得、自行评估申报、居民纳税人的纳
税义务及收入和亏损来源等。
值得注意的是,坦桑尼亚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都有税收立
法权,并且法律体系还在逐步建设之中。
最新税制变化
2025 年 6 月 30 日,坦桑尼亚《2025 年财政法》获总统批准颁布, 并
于次日(7 月 1 日)生效。该法修订了多项税法的有关规定。
(1) 《增值税法》主要修订内容
℃新增或修改部分专业名词定义:
A. “税务代征政府实体”是指税务局获授权代其收取应税货物或服
务对价款项的政府实体;
B. “预扣代理人”是指(a)财政部;(b)保留其全部或部分税收
的政府实体;及(c)由税务局通过通知指定的注册人员;
C. 将“居民”的定义修订为:在坦桑尼亚大陆地区注册或成立的实
体,或其永久居所位于坦桑尼亚大陆地区的个人。
℃引入一种增值税预扣机制:对于应按标准税率(18%)征税的
供应品,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对于货物供应,预扣率
为 3%,对于服务供应,预扣率为 6%。该机制适用于指定的预扣代理
人,包括财政部、某些公共机构以及获得批准的私营部门参与者。
℃引入一项增值税优惠税率(16%):如果是企业对消费者(B2C)
提供商品或服务,且价款通过税务局批准的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支
付,则按 16%税率征税。这一优惠税率将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引入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增值税预付规定:如果税务代征政府实
体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且其价款须由税务局代收,则该款项中所包含
的增值税应视为已向税务局预缴的增值税。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A.本地生产的化肥供应享受零税率,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
B. 使用本地种植的棉花制成的本地生产服装供应享受零税率,执
行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C. 由本地制造商供应的采用本地种植种子生产的双重精炼食用
油可享受免税,免税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增加申报资料要求:
A.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需凭有效的增值税预扣凭证,
才能在税款计算中扣除预扣的销项税;
B. 按 16%税率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的纳税人,应提交银行付款或
电子付款证明,表明该供应的对价是通过电子或银行方式支付的;
C. 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应附上相关纳税期
预缴增值税的有效证明。
℃调整增值税净额计算方法:
A.增加计算时的增减项目:
a.加上预缴增值税证明中显示的预缴增值税;
b.减去扣缴义务人预扣的所有销项税。
B.增加税务代征政府实体情形规定:如果征收期内的增值税应纳
税额是正数,那么该税款应该由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前记账
和缴纳。如果该纳税人是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则该金额应视为已支付,
但此情形仅适用于由联邦税务局征收的增值税。
℃增加签发凭证:
A.税务局应在纳税期结束后一天,向税务代征政府实体签发预缴
增值税证明,该证明应以税务局规定的格式和方式签发,包括以下信
息:
a. 税务代征政府实体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和增值税登记
号;
b. 签发日期和纳税期;
c.证书编号;
d. 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在纳税期内提供的供应品的描述、数量和其
他相关规格;
e. 支付对价及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
f. 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在纳税期内预缴的增值税额。
B. 税务局指定的预扣代理人,最迟应在增值税缴纳日之前,按照
税务局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销售方签发增值税预扣凭证,该凭证应包
括以下信息:
a. 签发日期;
b. 扣缴义务人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和增值税登记号;
c.对供应品的描述、数量和其他相关规格;
d.支付价款以及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
e.预扣的增值税税率和税额;
f.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和增值税登记号。 不
符合规定的预扣税款凭证,不得用于申报预扣的销项税。
℃调整增值税法附表免税项目(其中HS 码为海关编码,为编码
协调制度的简称):
A.调整农业用具项目
表1 农业用具项目 HS 编码表
序号 项目 HS 编码
1 农用拖拉机
2
用于土壤整理或耕作的农业、园艺或林业机械,但割
草机或运动场地压路机及零件除外
3
收割或脱粒机械,但 HS 编码为 ,
, 的机械除外
4 农用液体喷雾器
5 农用粉末喷雾器
6 锄头
7 拖拉机拖车
8 旋转挖掘机
9 家禽孵化器
10 灌溉设备
11
灌溉部件(喷灌系统、化学喷射系统、水消毒系统、
雨枪、高压雾化设备、灌溉计算机、灌溉系统过滤器)
12 温室系统
13 牛的精液
14 非牛动物精液
15 耳标
16 耳标涂抹器
17 自动翻转台
18 电击晕箱(屠宰用)
19 出租梁机
B. 调整农业投入品项目
调整后序号 2 的“农药”的 HS 编码为“, 及
(新增); 或 ”。
C. 调整牲畜、基本农产品和人类食用食品项目
调整后序号 29 的“未经加工的剑麻纤维(修订前:未经加工的剑
麻)”的 HS 编码为“”。
D.调整教育材料项目
调整后序号 3 的“根据《媒体服务法》获得许可的人在当地印刷和
出版的报纸( 修订前: 报纸)” 的 HS 编码为“ 、”。
E. 调整中介服务项目
新增序号 7 的“再保险”项目。F.调
整石油产品项目
表2 石油产品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 HS 编码
8
液化石油气
(修订前: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2711
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修订前:压缩石油和天然气)
2711
10
液化石油气罐或气瓶
(修订前:石油和烹饪用天然气的压缩或液化气瓶)
注:原表第 1-6 项内容不变,删除第 7 项“沥青”
G.扩大增值税免税供应品清单:
a.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专门用于将管道天然气转
化为压缩天然气(CNG)并仅用于为机动车提供燃料的天然气供应;
b.进口专用于制造煤球的碳化炉,HS 编码 ;
c.进口经农业部认证的HS 编码 的农业及林业车辆用新
型充气轮胎;HS编码的水坝衬垫;HS编码 的叉; HS 编
码 的耙及HS 编码 的斧。
(2) 《所得税法》主要修订内容
℃新增和修改部分定义:
A.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中,将“企业和其他企业”修改为“实体和其他
实体”。
B. 将“正留存收益”纳入股本定义。
℃提高部分税率:
A.将连续三年亏损企业支付的替代最低税(AMT)税率从第三
年营业额的 %提高到 1%。
B. 将从事采掘业的居民个人提供的管理或技术服务的预扣税税
率从 5%提升到 10%。
C.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保险和再保险保费征收的预扣税率从 5%
提高到 10%。
D.非居民个人作为“分期付款人”从土地、石油或矿产权利或位于
联合共和国的建筑物的权益实现中获得收益,或从保留土地股份或由
该人持有的居民实体的证券中获得收益时,缴纳所得税率从收益的20%
提升为 30%。
℃降低扣除限额:将从事采矿、石油作业或加工冶炼及其他中下游
活动取得收入可结转的累计亏损扣除限额从适用期间应税收入的70%
减少到 60%。
℃调整租金扣缴范围:将支付给居民个人租用机动车辆的租金纳入
扣缴所得税范围。
℃新增代扣代缴项目:对来自体育博彩广告和促销的佣金支付款项
征收 10%的所得税。
℃新增视同分配股息规定:如果税务专员认定一个实体在收入年度
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没有对收入年度进行分派,则可将该实体利润的 30%
视为已在收入年度结束后 12 个月内进行了分派,并作为股息缴纳所
得税。
℃新增林产品销售收入一次性缴税的规定:非公司实体的居民个
人纳税人,即“分期付款人”,取得有关林产品销售收入,应通过单期
付款的方式按毛收入总额的 2%缴纳所得税,并在林产品运输之前缴
纳。在支付所得税后,税务专员应向分期付款人签发一份单期付款证明,
证明税款已支付或无需支付税款。本条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新增申报规定:要求年收入总额超过 5 亿坦桑尼亚先令的个人
和年收入总额超过 1 亿坦桑尼亚先令的法人实体,必须由执业注册会计
师编制或核证申报表。
℃降低公众持股比例要求: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新上市的公司
获得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激励(自上市之日起连续三年按 25%)的公
众持股比例门槛要求从 30%降低至 25%。
℃取消免税条款:对在出口加工区、经济特区投资或者经营前十年
取得的所得,不再豁免所得税。
℃对从事客运或货运业务的居民个人的推定税级调整如下:
A 类:客运车辆,之前适用于载客量不超过 15 名乘客的车辆、需
缴纳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税费的税档,已被替换为两个不同的税档,
即载客量不超过 5 人的车辆,需缴纳 12 万坦桑尼亚先令税费;而载
客量为 6 至 15 人的车辆,需缴纳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税费。详情见下表:
表3 客运车辆税档表
序号 乘客人数
应纳税额
(单位:坦先令)
1 5 人以下 120000
2 6 到 15 人 250000
C 类:按装载能力划分的货运车辆,之前针对载重量小于 1 吨的货
物运输车辆的税收区间,均需缴纳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的税费,已
被两个不同的区间所取代,即载重量不超过 500 千克货运车辆,应纳
税额为 12 万坦桑尼亚先令;载重量为 500 千克以上 1 吨以下的货运
车辆,应纳税额为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详情见下表:
表4 货运车辆税档表
序号 载重量
应纳税额
(单位:坦先令)
1 500 千克以下 120000
2 500 千克-1 吨 250000
3 1-5 吨 500000
4 6-10 吨 750000
5 11-15 吨 1100000
6 16-20 吨 1300000
7 21-25 吨 1650000
8 26-30 吨 1900000
9 30 吨以上 2200000
D 类:私人租用服务,将摩托车和三轮车从车辆租用服务征税清
单中移除,详情见下表:
表5 私人租用服务税档表
序号 车辆类别
应纳税额
(单位:坦先令)
1 出租车 180000
2 网约车 350000
3 拼车 450000
4 特别出租 750000
(3) 《消费税(管理和关税)法》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许可证到期期限:税务局代表许可机构,在申请人缴纳规定
费用后以规定格式颁发的许可证,其有效期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到
期修订为于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到期。
℃增加消费税征收品类,具体如下:
A.对进口的二手餐具、厨具、用具、刀具和器皿加征 20%的关税;
B.资金转移和支付系统的服务提供商,若采用金融或电信系统以
外的独立系统,则适用 10%的消费税税率;
C. 进口的和本地生产的薯片,分别按每千克 100 坦桑尼亚先令和
每千克 50 坦桑尼亚先令征收消费税;
D. 进口的和本地生产的烟花、信号照明弹等烟火制品,税率为
25%;
E. 电子香烟及相关液体,税率为 30%;
F. 进口人造黄油/可食用混合物或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脂肪或油
制成的油制品,每千克的税额为 500 坦桑尼亚先令;
G. 冰淇淋、香肠以及类似的肉类产品/肉杂碎/血制品或昆虫制
品,以及基于这些产品的食品制品,如果为本地生产,税率为 5%;
如果为进口,税率为 10%;
H.仿制珠宝,包括贱金属袖扣和手镯,以 10%税率计征。
℃提高部分品类消费税税率/额,具体如下:
A.付费电视服务:从 5%到 7%;
B. 体育博彩收益:从 10%到 15%;
C. 进口座椅、进口家具(包括木制、塑料和金属制品):从 20%
到 25%;
D.天然气:从每立方英尺 坦桑尼亚先令到每立方英尺 坦
桑尼亚先令;
E. 由 100%本地种植大麦酿造的啤酒:从每升 620 坦桑尼亚先令
到每升 630 坦桑尼亚先令;
F. 全部或部分由进口大麦酿造的啤酒:从每升 918 坦桑尼亚先令
到每升 928 坦桑尼亚先令;
G.进口啤酒:从每升 坦桑尼亚先令到每升 坦桑尼亚
先令等;
H.进口烈酒:从每升 坦桑尼亚先令到每升 坦桑尼
亚先令等。
℃降低部分品类消费税税额,具体如下:
A. 本地生产的能量饮料:从每升 561 坦桑尼亚先令降低到每升
坦桑尼亚先令;
B. 国内和进口的未变性乙醇:分别从每升 5000 坦桑尼亚先令和
7000 坦桑尼亚先令降低到每升 4000 坦桑尼亚先令和每升 5000 坦桑尼
亚先令。
(4) 《进口控制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附表 2 的工业发展税应税货物表具体见表 6:
表6 工业发展税应税货物表
序号 HS 编码 描述 征收率
1 淀粉 5%
2 液体葡萄糖 5%
序号 HS 编码 描述 征收率
3
通心粉,不论是否煮熟或带馅(带肉或其他物质)
或以其他方式制作,如意大利面、通心粉、面条、
千层面、团子、蒸粗麦粉,无论是否烹制
15%
4
进口洗衣皂或块状肥皂 15%
5
未漂白纸 10%
6
线材 10%
7
啤酒 5%
8
葡萄酒 10%
9 能量饮料 5%
10 无酒精啤酒 5%
11
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不论是否用于零售 10%
12 硅酸盐水泥 10%
13 钉子、大头钉、大头针、瓦楞钉、订书钉 5%
14
半挂牵引车 10%
15
不包括
和
家具 10%
序号 HS 编码 描述 征收率
16 瓷砖 5%
17
棒材和杆材 10%
18
平板轧材 5%
19
预制建筑 10%
20 塑料厨具及餐具、其他家庭用品 10%
21 板材或型材的铸造玻璃和轧制玻璃 5%
22 板材或型材的拉制玻璃及吹制玻璃 5%
23 浮法玻璃 5%
24
属于品目 、 及 的弯曲、边缘
加工、雕刻或其他加工的玻璃
5%
25
钢化安全玻璃
夹层安全玻璃
5%
序号 HS 编码 描述 征收率
26 多壁中空玻璃单元 5%
27
无框玻璃
有框玻璃
5%
28 光纤电缆 10%
(5) 《机动车(税务登记和转让)法》主要修订内容
℃对首次登记的机动车辆征收“艾滋病毒防治税”,税率在附表三
中规定。税款应由坦桑尼亚税务局征收,70%拨给根据《坦桑尼亚艾
滋病委员会法》设立的艾滋病信托基金,30%拨给根据《全民健康保
险法》设立的全民健康保险基金。附表三具体内容见表 7。
表7 艾滋病毒防治税税率表
编号 车辆类别/发动机排量 税率(坦先令)
机动车辆
(1)0 毫升至 1000 毫升 50000
1 (2)1001 毫升至 1500 毫升 100000
(3)1501 毫升至 2500 毫升 150000
(4)2501 毫升以上 200000
2 机械(挖掘机、推土机、叉式升降机) 250000
℃将“不论机动车排量,机动车辆应缴纳的登记税均为二十五万坦
先令”变更为以下内容。
机动车辆应缴纳的登记税应为:
℃对于任何排量的机动车辆,二十五万坦先令。
℃对于电动汽车,具体见表 8:
表8 电动汽车登记税分类表
类别 登记税(坦先令)
第 1 类:低功率电动汽车
(50 千瓦时以下)
95,000
第 2 类:中功率电动汽车 250,000
(-100 千瓦时)
第 3 类:大功率电动汽车
(-200 千瓦时)
250,000
第 4 类:超大功率电动汽车
(200 千瓦时以上)
250,000
(6) 其他税种、杂项和费用主要变更
℃对贴面板材征收出口税,税率按商品离岸价的 30%或每千克
150 坦桑尼亚先令计算,以较高者为准。
℃工业发展税(IDL)的范围扩展,将涵盖源自东非共同体(EAC)
成员国的商品,这些商品将按 5%至 15%的税率缴纳IDL。此前,这一
税项主要适用于来自非EAC 国家的进口商品。
℃将基于实体赌场的奖金征收的游戏税从 12%提高到 15%;
℃对矿物征收艾滋病毒防治税,税率按矿物总价值的 %计算
(7) 《税收征管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小规模贸易商有关规定:
A. 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小规模贸易商,如已由有关当局正式登
记,税务局应当予以认可。
B. 负责小规模贸易商登记的当局应为年营业额低于《所得税法》
规定的最低应税收入以及拥有纳税人识别号的贸易商进行登记。
C. 为免生疑问,登记为小规模贸易商不应成为贸易商年营业额低
于最低应税收入的确凿证据。
D. 如果税务局确定或有理由相信登记为小规模贸易商的人的年
营业额超过最低应税收入,税务局应评估该贸易商并要求其缴纳应纳
税款。
E. 税务局可在与有关当局协商后制定条例,规定有关小规模贸易
商的费用、认可和登记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推出电子税务管理系统:
A. 通过授权坦桑尼亚税务局建立并运行一个计算机化的电子税
务管理系统,用于电子税务文件的提交、存储、归档和访问,并执行
任何其他税务管理职能。
B. 只有电子税务管理系统的注册用户才能访问、提交或接收来自
该系统的文件,但若违反注册条件,税务局可取消其注册。
C. 根据本条由系统创建的电子文件应比照《电子交易法》中有关
电子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的规定适用。
D.授权税务局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运营电子系统的人将其
与 TRA 系统对接,并遵守相关条款。
E. 引入针对数字系统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
问、使用、伪造和损坏,或未按要求接入电子系统,对于个人,最高可
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或 2000 万坦桑尼亚先令的罚款,对于法人,最
高处以 6000 万坦桑尼亚先令的罚款。
℃完善承包服务信息披露制度:从事建筑和采矿行业的实体应在
签订承包或分包服务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局披露项目人员、合
同价值、工程性质以及持续时间。
℃增加税收保全措施时限:税务局对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
超过三个月。
℃调整罚款标准:从事受控交易的实体,如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收入和支出,应承担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为税款差额的 100%或调整
金额的 30%。
企业所得税(Enterprise Income Tax)
坦桑尼亚企业所得税是将企业的全部所得首先在企业层面征税,
企业分配给股东的税后利润通过预提税(Withholding Tax)形式再次
征税。
根据企业会计年度(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或每年 1 月至 12 月) 报税
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的报税时间在会计年度初(7 月或 1 月)。企业按
季度编制全年纳税计划,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税务局。在税务部门
审核后,下达每季度预缴税金及预缴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末, 即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次年 3 月 31 日和 6 月 30 日前。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坦桑尼亚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坦桑尼亚境内的企业。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机构、社
团、非政府组织、合作社、慈善机构、境内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的
分支)、政党、政府部门。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
义务人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其他实体以及个
人。
征收范围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要对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自境内、境外的全
部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坦桑尼亚居民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按照分配比例分配的利润需缴纳所得税。如果合
伙人是自然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坦桑尼亚实行传统的税收制度,利润在公司层面征税,随后在股
东层面进行分配。居民根据他们的全球收入来征税,而非居民则根据
其在坦桑尼亚的收入来征税。如果一个公司是根据坦桑尼亚的法律成
立或组建的,或者如果在收入年度的任何时期,其事务的管理和控制
是在坦桑尼亚进行的,无论是实际经营的还是通过任何电子手段,那
么该公司就是坦桑尼亚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从另一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即国内股息)是免税的。
税率
坦桑尼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同时对一些鼓励发展的特殊行
业和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具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见表 9 及表 10。
表 9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序号 税源 税率
1 一般企业 30%
2
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新上市并将 25%以上的股份向公
众发行的公司(根据《2025 年财政法》第 117 条修订案中
对《所得税法》附表 1 的修订)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按 25%
3 与政府达成协议的矿业公司 特定的税率
4
设立机动车辆、拖拉机、渔船、外轮发动机组装工厂,并且 与政
府签订履约协议的新公司,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减征企
业所得税
10%
5
新设立的药品、皮革制品生产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履约协议,
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减征企业所得税
20%
表10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投资资产的处置(资本利得)
序号 税源 税率
1 出售企业资产所获取的资本利得 30%
2
免征资本利得税的情形有:出售个人曾经持有的土地,市场价曾低于 1000 万坦先
令,且在出售前三年中至少有两年作为农业用地;出售所持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共同基金;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由政府和投资者组成的合
伙实体的矿业权;合伙实体向政府提供的免费附带权益股份;通过财
政部注册商向政府出售股票。
税收优惠
(1) 税收减免
坦桑尼亚对以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东非发展银行、价格企稳
和农业投入信托基金、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坦桑尼亚银行、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新上市并将 25%(根据《2025 年财政
法》第 117 条修订案中对《所得税法》附表 1 的修订)以上的股份向
公众发行的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减按25%的低税率征收所得税。
设立机动车辆、拖拉机、渔船、外轮发动机组装工厂,并且与政
府签订履约协议的新公司,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减征企业所得税,税
率 10%。
与坦桑尼亚政府达成商业营运表现协议的新办药品制造企业和
皮革制造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由 30%下
调至 20%。
(2) 税收抵免
《所得税法》规定,涉及居民企业或个人的同一项收入在境外已
缴纳过税款的允许进行抵免。
对于居民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收入,可按坦桑尼亚所得
税法中适用该企业的平均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未抵免税额可结转以后
年度抵免,纳税人还可以选择采用费用扣除法避免双重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坦桑尼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经营收入
与投资收益。其中,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该年度通过经营所获得的利得
及利润,主要包括:服务收入;股票交易收入;处置企业资产或负债
的利得;根据所得税法需调整的经营资产折旧金额;来源于接受的经
营业务限制性条款的对价;企业接受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赠与和其他
优惠;来源于关联业务的收入及投资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在
税收年度进行投资获得的利得及利润,主要包括:股息、利息、自然
资源付款;租金或使用费;处置投资资产的净收益;来源于投资的限
制性条款的对价。
(2)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坦桑尼亚对以下收入豁免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长签发在政府公报刊登的在坦桑尼亚境内豁免的任
何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和业务收入;
℃根据《资本市场和证券法》设立的信诚基金取得的收入;
℃初级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房屋建造、批发贸易、储蓄信
贷取得的收入;隶属于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会或协会,用于
资助从其成员处采购农产品的农作物基金;
℃根据《博彩法》已缴纳博彩税的收入;通过非洲开发银行在资本
市场售出的债券和证券取得的所得;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东非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
的利息;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
市的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政府债券的利息,以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或市政债券的利息;
℃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人支付给非居民的飞机租赁费;
℃从战略项目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与政府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利息,
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根据《2018 年财政法》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了对
投资于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的租金和股息在最初 10 年内免征预提
税的规定。根据《2025 年财政法》规定,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了
在出口加工区、经济特区投资或者经营前十年取得的所得豁免企业所
得税的规定。
免除政府向除政府或政府代表以外的非居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
付的因贷款产生的利息预提税,使得非居民企业参与政府项目融资可
以免税,该非居民实体须在 2017 年 6 月 1 日前设立。
(3) 税前扣除
坦桑尼亚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扣除额时,只有除资本性支出外的完全或专门为生产经营发生的支出可
扣除,其他支出均不能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利息支出、生产经营资
产的维修和护理支出、环保和研发支出、公益和宗教捐赠支出、捐赠
给慈善机构和社会发展项目的不超过企业利润 2%的部分、特许权使
用费、无息贷款已实现的外汇损失(扣除额有限)、对根据《坦
桑尼亚艾滋病委员会法》设立的艾滋病信托基金的捐款,以及对政府抗
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捐款(具体时间由部长另行通知)、发生的资产或
负债损失、经营或投资损失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前予以扣除。
基于会计政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和摊销不可税前扣除。但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拥有并投入使用的特定有形、无形资产可以
享受资本(损耗)折旧扣除。如果在税收年度终了时,当年折旧池(指
年度累计折旧额)的折旧合计数低于 100 万坦先令,允许按照 100 万坦
先令进行扣除。
参与采矿业务的公司发生的全部“支出”可以被扣除。此处“支出”是
指任何进行采矿作业的人在坦桑尼亚发生的探矿资本支出和开发资本支
出以及任何额外资本津贴的总和;向持有初级采矿许可证的个人或手工
采矿者支付购买矿物的款项;向地方政府、地方社区或任何居民个人支
付的经核实的碳减排款项。它不包括购置矿藏地点或建筑物或工程地
点的支出,也不包括购置采矿权的支出。“采矿作业” 不包括在采矿许
可证区域外进行的勘探活动。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依照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贿赂
款和腐败支出、因违反任何法律或附属法例所支付给任何国家政府或行
政部门的罚款和罚金、为取得免税收入或最终代扣代缴款项所发生的
费用支出、企业的利润分配支出。
企业拥有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永久性工程,年
度扣除额适用直线法计算,其中:房屋、建筑物和永久性工程年折旧
率为 5%;农业、畜牧业或渔业中长久使用的水坝、水库和类似永久
使用的农业、畜牧业或渔业养殖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年折旧率为
20%。
企业拥有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年度扣除额适用余
额递减法计算。其中,制造业、渔业(或养殖业)、旅游业使用的机
械、设备可在购置的第一年按净成本的 50%进行扣除。
其他资产的折旧率见表 11。
表11 资产折旧表
类别 可折旧资产 折旧率
1
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设备,以及外围设备;汽车,载客量小于 30 人
的公共汽车和小型公共汽车,载货量小于 7 吨的货车;建筑和运土
设备
%
2
载客量为 30 人以上的公共汽车,一般及专门的重型卡车,拖车及拖车
式集装箱;火车车厢,火车车头及其他设备;船舶,驳船,拖船,以及
类似的水上交通运输设备;飞机;其他的自推进运载设备; 用于农业、制
造业的工厂和机械设备;专门的公用事业设施及设备,
和机械灌溉设施及设备
25%
3 办公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于其他类别中的任何资产 %
4 农业、畜牧业或渔业中长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类似资产 20%
5 第 4 类以外的可长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类似资产 5%
6 第 4 类以外的无形资产
1/资产使用
年限(舍去最
近半年时间)
7
农业中使用的农场和设备(包括风车、发电机和分配设备);非增
值税注册贸易商购买的电子财政装置;用于矿产或石油勘探的设备
100
%
(4) 亏损弥补
坦桑尼亚企业在发生税收亏损时,其亏损额可以无限期结转。但
对于亏损的核算有如下要求:农业经营亏损只能从农业经营利润中抵
扣;投资亏损只能从投资所得中抵扣;外国来源的投资亏损只能从外
国来源的投资所得中抵扣。
应纳税额
(1) 分期预缴
根据《所得税法》(2004)第 88 条规定,通过经营、投资、受
雇等方式取得或可能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分期支付人),且未按
照该法第 81 条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需要填报预估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
根据《所得税法》(2004)第 89 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及时修订预
估税款数额。修订后的预估税款将自动取消原来的预估税款。若纳税人
未能提交预估税款数额,则由税务专员根据《所得税法》(2004)
第 89 条第八款规定预估税款数额。
所得税预估税申报有明确的日期规定。纳税人自其纳税年度开始
后的 3 个月内提交预估申报表;对于种植季节性农作物的纳税人,在
纳税年度开始后的 9 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预估税申报的到期付款日
为纳税年度开始后的第 3、第 6、第 9、第 12 个月的月末。每季度应预
缴的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C
B
其中,A 为在分期付款开始之前计算的预估所得税款;B 为今年
分期付款的剩余期数(包括当前一期);C 为以下各项总和:
℃分期付款日之前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分期付款日之前代扣代缴的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自动扣缴的税款。
对于在国内从事季节性农作物经营活动的农业企业,如果在纳税
年度内不做其他经营活动的分期预缴申报,那么它的分期预缴税款为
零。
如果逾期未缴纳应纳税款,将对未按时缴纳部分加收滞纳金。
(2) 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的 6 个月内自行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
税税款。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必须由全国会计和审计师委员会
(National Board of Accountants and Auditors)批准的注册公共会计师
填制或证实。
企业最终应纳税额等于纳税年度内全部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包括代扣的税款、分期缴纳的税款和评估的税款。
合并纳税
坦桑尼亚不存在合并报税制度,也不允许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相互
弥补亏损。
非居民企业
概述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坦桑尼亚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坦桑尼亚境内的企业。
居民合伙企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
人有一方为坦桑尼亚的居民纳税人。
居民信托投资公司,是指在坦桑尼亚境内成立,该信托公司的受
托人是坦桑尼亚的居民纳税人;且该企业至少有一名可以单独、联合
他人或通过中间方控制该公司或者董事会决定的成员为坦桑尼亚居
民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除却上述定义外的其他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所
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如下:
(1) 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2) 利息所得,按照支付所得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 利用自然资源取得的所得,按照自然资源所在的领土或领
海归属地确定。
(4)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
地确定。
(5) 运费所得:
℃利用有形动产以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或以程租、期
租、湿租等方式运载旅客、货物、邮件以及其他物品取得的收入,按
运输终点所在地确定,不包括以转运方式到达终点的运输劳务;
℃取得与提供运输劳务收入相关的价外费用,包括集装箱及设备
租金,按运输终点所在地确定。
(6) 利用无线电、广播、光纤、卫星、电子通讯等设备提供的
通信服务,无论信息是否来源于境内,均按照设备所在地确定。
(7) 除运输或通信服务以外,其他服务所得(包括服务费):
℃无论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支付方为政府,无论服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境外,按照政府所
属地确定。
(8) 与资产相关的其他商业或投资收益,按照资产的所在地确
定。
(9) 其他收入:
℃取得资产、发生负债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所得,按资产和负债
所在地确定;
℃提供劳务收入,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10) 一般保险或再保险收益金,无论该保险或者再保险包含哪
些内容、是境内险还是境外险,根据支付一般保险或再保险所得的机
构所在地确定。
(11) 不属于第(7)条的人寿保险、退休金所得,根据支付的
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坦桑尼亚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适用与居民企业相
同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此外,常设机构将其利润汇回本国,应按照汇回利润的 10%缴纳
“分公司利润税”(Branch Profits Tax)。
汇回利润=A+B-C。
其中:
A=常设机构年初资产净成本+年度内股东投入资本的市场价值;
B=年度内常设机构取得的净所得;
C=常设机构年末资产净成本+未从全年收入中扣除的损失。
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所适用的预提税税率,详见
。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根据他们的全球收入来征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根据在坦
桑尼亚的收入来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
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企业相同。
其他情况详见 。
应纳税额
常设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企业相同。
其他情况详见 。
预提所得税
(1) 股息红利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是指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包括回购本公司股票
支付的款项;
℃对股东股息的征税:
A.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应当由公司股东负担最终预提税;
B.非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应当并入股东所得的计算。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派发的股息税率为 5%,
其他情况下,股息税率为 10%。上述两种税率适用于股息总金额,计
算的税款为最终税款。
(2) 利息所得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利息总额的
10%扣缴预提税。
持有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发放的投资优惠证明(Certificate of
Incentives)的战略投资者向非居民银行支付的利息,免缴预提税。
但非居民银行与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不适用上述优惠。
根据 2012 年《财政法》规定,坦桑尼亚银行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
存款利息,不再享受免税优惠。
在出口加工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开始经营的 10 年内向非居民
企业支付的利息免缴预提税。
(3) 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份的资本利得纳入经营收入缴纳企
业所得税,免征出售持股低于 25%或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所得收益。
非居民个人转让居民企业股份的资本利得按30%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免征出售持股低于 25%或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所得收益。
(4) 财产转让
非居民企业转让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纳入经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
税;非居民个人转让不动产的资本利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无形资产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为使用无形资
产所支付的补偿款,包括:
℃为使用或有权使用版权、专利、设计、模型、计划、未公开配
方或流程以及商标所支付的款项;
℃为获得专门知识所支付的款项,专门知识包括涉及工业、商业、科
学设备或科学经验的信息;
℃为使用或有权使用电影作品、录像磁带、录音文件或其他类似
介质支付的款项;
℃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款项;
℃为℃至℃提及事项的辅助服务所支付的款项;
℃对于℃至℃条款提及事项的完全或部分折让;
℃但不包括对自然资源支付的款项。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总
金额的 15%扣缴最终预提税,向当地体育实体或坦桑尼亚足球联合会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 5%。
(6) 其他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其他款项,应按照表 12
所示的税率扣缴预提税。
表12 预提税税率表 1)
支付款项 税率
(%)
性质
管理和专业服务费 15 最终税款
设备租赁费 15 最终税款
汇回分公司利润 10 最终税款
飞机租赁金、其他租金 15 最终税款
房屋土地租金 20 最终税款
技术服务费(采矿业、油和天然气)
2) 15 最终税款
服务费 15 最终税款
自然资源使用费 15 最终税款
养老金 10 最终税款
保险费 10 最终税款
跨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所得(陆运、海运和空运) 5 最终税款 3)
注:1)坦桑尼亚 2018 年《财政法》取消了对投资于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的租金和股
息在最初 10 年内免征预提税的规定;
2) 采矿业技术服务是指掘土、设计、建造等方面的服务,包括地质、地质技术、冶金
服务以及其他类似服务等;
3) 如果支付的款项不归属于坦桑尼亚境内的常设机构,则已扣缴的预提税为最终税款。
向居民数字内容创作者付款的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应适用 5%税率
预扣所得税;拥有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或从事数字资产交换或转移并向居
民付款的居民或非居民,应将其支付的金额按 3%税率预扣所得税。
根据 2025 年《财政法》规定,对未再投资或分配的留存收益征收
10%的预提税;对向初级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或个体矿工购买原盐所产
生的款项,征收 2%的预提税;对体育博彩广告产生的佣金征收 10% 的
预提税。
亏损弥补
常设机构亏损弥补的计算方法与居民企业相同。
特殊事项的处理
无。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每个公司都必须在会计期间开始后 3 个月内申报纳税申报单。纳
税年度内可提交最新的预估税报表。预估税的数额用于确定是否以季
度为纳税申报周期。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提交,且必须有相关文档支持,例如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副
本等。
预估所得税申报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须向税务专员填报暂时性
的预估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可按季度(3 月 31 日以前、6 月 30 日以前、9
月 30 日以前、12 月 31 日以前)分期缴纳预估税款,但最多不超过 4 期。
填报最终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须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向
坦桑尼亚税务局填报最终纳税申报表,申报期限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须在截止日期前向坦桑尼亚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 对
于存在缺失的信息,应当先填报估计值,并在申报时确认哪些估计值属
于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数据。
个体经营者申报期限:个体经营者应于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向税
务专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具有合理
理由的,税务专员可以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者
无需填报任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但如果评估的年应纳税额超过 5
万坦先令,则纳税人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报表内容:纳税申报表包含 7 页,同时,还包含其他用于计算以下
类型收入和所得的附加材料:转让公司股权或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
转让除股权、有价证券或存货之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拥
有的国内常设机构汇回的所得;来源于一般保险业务的所得;来源于
人身保险业务的所得;来源于采矿业的所得。申报表需要填写应税所
得,包括总所得;国内常设机构汇出的所得;纳税年度内是否属于非
居民纳税人,以及已经预缴或分期缴纳,须抵减的税额。
提交纳税申报表:填写申报表的数字时不包含小数——填写收入
时向下舍去小数,填写税收抵免或税收扣除时向上舍入小数。纳税人
须在截止日期前向坦桑尼亚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对于存在缺失的
信息,应当先填报估计值,并在申报时确认哪些估计值属于需要进一
步核对的数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同居民企业所得
税管理相关规定一致,当一个非居民企业的所得被征收最终预提税
时,不需要进行申报,按照“扣缴义务人登记”进行管理。
根据 2025 年《财政法》,对于年收入总额超过 5 亿先令的个人
和年收入总额超过 1 亿先令的法人实体,应由执业注册会计师编制或核
证申报表。
(2) 税款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年度(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或每年 1 月至 12 月) 报
税制度要求,在会计年度初(7 月或 1 月),企业按季度编制全年纳税
计划,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税务局。在税务审核后下达每季度预
缴税金及预缴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末,即 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次年 3 月 31 日和 6 月 30 日前。
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年度财务
报告利润数,按 30%的税率缴纳。如果预缴税额小于应缴税,要在每
年 6 月 30 日前汇算清缴,否则将罚缴并加收滞纳金。如果预缴税额大
于应缴税,则待税务机关审查调整后冲抵。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坦桑尼亚个人所得税就居民纳税人一年中所有境内和境外就业、
经营或投资的收入以及短期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坦桑尼亚
境内的一年中所有就业、经营或投资收入征税。
在确定年收入时,对年度终了时居住在坦桑尼亚两年以内的居民
纳税人,其个人应纳税收入按照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坦桑尼亚税务局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推定税收制度下的
个人和不受推定制度约束的个人。
推定税收制度下的个人纳税以年营业额为基础,可以采用推定税
收方式征收税款,并自行选择是否提交经过审计账簿的最终申报表。
该类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坦桑尼亚居民个人;年收入不超过
1 亿坦先令且全部来自坦桑尼亚境内;该收入年度内,只能从事商业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活动,例如就业或投资;本人没有选择不适
用推定规则。
不受推定制度约束的个人应准备财务报表,采用据实征收税款方
式。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
人:在境内有永久居住场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
超过 183 天或在前两个纳税年度中平均每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
住超过 122 天;系派驻国外的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
短期居民纳税人,是指符合上述定义的居民纳税人如果其一生中在
坦桑尼亚居住的时间总计不超过 2 年,则在任何税收年度终了时, 都
为坦桑尼亚的短期居民纳税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这样的自然人:最终直接、间接对某实体或某
安排拥有或实施实质控制;无论是个人单独开展还是与其他人一起开
展,该自然人直接或间接从实体、安排中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作为代
表,负责该交易或安排;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对某当事方或某
项安排有占主导地位的控制和影响。
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被视为透明实体。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收
入被视为由合伙人所得。它根据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按比
例分配给合伙人,并对合伙人进行相应的征税。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需对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具体征税内容包括雇佣收入、经营和业务收入、投资收益、
资本利得。
其中雇佣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服务费、佣金、奖金、报
酬、任何生活旅行娱乐或其他与任职或受雇相关业务取得的津贴;个
人或合伙企业投资者通过报销方式取得的收入;受雇条件协议所取得
补偿;退休补贴和退休金收入;因裁员或终止雇佣取得的补偿;其他
与受雇工作相关的可以区别计量的报酬;支付给除全职服务董事以外
董事的年度董事费(权利金)。
经营和业务收入包括服务费;股票交易收入;经营资产变现收入
或根据《所得税法》资产负债计算的收入;按规定计提的经营资产折旧
额;来源于接受的经营业务的限制性条款的对价收入;接受的与经营
业务相关的赠与和其他优惠所得;与关联业务相关的收入和个人投资
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包括股息收入、信托收入、被投保人的人寿保险收入、
未经批准的退休基金利息所得、利息收入、自然资源报酬、租金或版税
收入;符合规定的个人投资资产变现净收入;来源于接受的投资业务的
限制性条款的对价;符合规定的其他款项。
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处置资产时获得的利得,需计算缴纳所得
税。
税率
按推定方式征税的坦桑尼亚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规定见表
13。根据 2023 年《财政法》规定,从事客运和货物运输业务的营业
额不超过 1 亿坦先令的个人须按照现行推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表13 坦桑尼亚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推定征税)
年所得(坦先令)
未完整记录年营业额
应纳税额(坦先令)
完整记录年营业额
应纳税额(坦先令)
不超过 4000000 的部分 0 0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的部分 100000
超过4000000 坦先令的部分按3%
征收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1000000 的部分 250000
90000 坦先令+超过7000000 的部
分按 3%征收
超过 11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0 的部分 年所得的 %
据实征收税款的坦桑尼亚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坦桑尼亚地
区和桑给巴尔地区两类,目前两个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致,具体
规定见表 14。
表 14 坦桑尼亚地区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据实征税)
年所得(坦先令) 应纳税额(坦先令)
不超过 3240000 的部分 0
超过 3240000,但不超过 6240000 的部分 超过 3240000 坦先令的部分按 8%征收
超过 6240000,但不超过 9120000 的部分 270000 坦先令+超过 6240000 的部分按 20%征收
超过 9120000,但不超过 12000000 的部分 846000 坦先令+超过 9120000 的部分按 25%征收
超过 12000000 的部分 1566000 坦先令+超过 12000000 的部分按 30%征收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个人按照《教育基金法》第 12 章所作捐赠
免征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为非居民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
15%的税率;非居民个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适用 30%的税率(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纳税人的月收入,是指扣除个人缴纳的合法退休
金后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委员会、津贴(房屋津贴或交通津
贴)和福利总和。住房补贴标准应将“员工的年收入总额的 15%” 与
“雇主申报时所扣除的住房补贴”中较高者与“个人住房租赁的市场价值”
进行比较,取较低值。机动车补贴标准基于其发动机大小和使用年限,
具体标准见表 15。
表15 机动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车辆发动机排量大小
使用 5 年以下的车辆 使用 5 年以上的车辆
不超过 1 升 250000 坦先令 125000 坦先令
超过 1 升,但不超过 2 升 500000 坦先令 250000 坦先令
超过 2 升,但不超过 3 升 1000000 坦先令 500000 坦先令
超过 3 升 1500000 坦先令 750000 坦先令
纳税人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其经营性亏损不能从其他类型收入中
抵扣;纳税人处置资产时,与购置、改善和处置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
扣除,用扣除相关成本与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 2023 年《财政法》,购买由初级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或手工采
矿者提供的贵金属、宝石和其他宝石的居民个人应按 2%的税率代扣
最终预提所得税;居民个人向另一居民个人支付经核实的碳减排量的款
项,按 10%的税率代扣最终预提所得税;与个人支付的住房租金相关
的预扣税款义务已被取消。
坦桑尼亚大陆按照 %、桑给巴尔岛按照 5%计征个人技能和发
展培训税。计税基础为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包含周
薪、月薪、假期带薪所得、病假时工资、薪酬代替休假所得、小费、佣金
所得、奖金、生活津贴、旅行或企业津贴。以下雇员免除个人技能和发
展培训税:完全由政府出资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外交使团; 联合国及
其机构;提供援助或技术援助的国际及其他外国机构;宗教机构,宗教
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慈善组织;当地政府机关;直接和单纯从事农业
的农场;注册的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在内的私立学校,
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
境内雇主向雇员支付款项,且该款项构成雇员的应税所得,则雇
主应按照相关规定的税率就其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详见
表 16。
表16 居民个人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率
收入 税率
(%)
性质
雇佣收入 累进税率 最终税额
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 5 最终税额
从其他非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 10 最终税额
利息 10 最终税额
租金 10 最终税额
董事费 15 非最终税额
采矿服务费 5 最终税额
退休金折算 10 非最终税额
收入 税率
(%)
性质
自然资源使用费 15 非最终税额
根据《2025 年财政法》,从事采掘业的居民个人向另一居民个
人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预扣税税率从支付款项的 5%提升到 10%。非
公司实体的居民个人纳税人,即“分期付款人”,取得有关林产品(木材、
原木、米伦达和木杆)销售收入,应通过单期付款的方式按毛收入总
额的 2%缴纳所得税,并在林产品运输之前缴纳。
《2025 年财政法》还对从事客运或货运业务的居民个人的推定
税级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A 类:客运车辆,之前适用于载客量不超过 15 名乘客的车辆、需
缴纳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税费的税档,已被替换为两个不同的税档,
即载客量不超过 5 人的车辆,需缴纳 12 万坦桑尼亚先令税费;而载
客量为 6 至 15 人的车辆,需缴纳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税费。详情见下表:
表17 客运车辆税档表
序号 乘客人数
应纳税额
(单位:坦先令)
1 5 人以下 120000
2 6 到 15 人 250000
C 类:按装载能力划分的货运车辆,之前针对载重量小于 1 吨的货
物运输车辆的税收区间,均需缴纳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的税费,已
被两个不同的区间所取代,即载重量不超过 500 千克的货运车辆,应
纳税额为 12 万坦桑尼亚先令;载重量为 500 千克以上 1 吨以下的货
运车辆,应纳税额为 25 万坦桑尼亚先令。详情见下表:
表18 货运车辆税档表
序号 载重量
应纳税额
(单位:坦先令)
1 500 千克以下 120000
2 500 千克-1 吨 250000
3 1-5 吨 500000
4 6-10 吨 750000
5 11-15 吨 1100000
6 16-20 吨 1300000
7 21-25 吨 1650000
8 26-30 吨 1900000
9 30 吨以上 2200000
D 类:私人租用服务,将摩托车和三轮车从车辆租用服务征税清
单中移除,详情见下表:
表19 私人租用服务税档表
序号 车辆类别
应纳税额
(单位:坦先令)
1 出租车 180000
2 网约车 350000
3 拼车 450000
4 特别出租 750000
税收优惠
根据坦桑尼亚税法相关规定,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
(1) 坦桑尼亚的总统或者桑给巴尔革命政府的总统取得的工资、
职务津贴和交际津贴中的收入,或者公共基金应向总统支付的担任总统
的款项。
(2) 坦桑尼亚政府(包括依据 1997 年的《执行机构法》建立 的
执行机构)或坦桑尼亚地方政府、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或地方政府取得
的收入,但上述部门取得的与政府职能无关的商业活动收入除外。
(3) 《外交和领事豁免特权》和《特权法》赋予特权的个人按
照上述法律或相关法规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4) 在外国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个人取得的收入,但应
满足以下条件:
℃该个人仅仅因为工作而成为居民或者此人是非居民;
℃该个人取得的收入由外国政府公共基金支付。
(5) 源自初级合作社的年收入:
℃根据《合作社法》注册登记。
℃作为初级合作社,仅仅涉及以下领域之一的活动:
A.农业活动,包括与市场和分配有关的活动;
B. 为合作社成员进行房屋建造;
C. 为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而进行的批发贸易;
D.储蓄和信贷。
℃其年收入的营业额不超过 5000 万坦先令。
(6) 由于在战争中受伤或致残而得到的抚恤金和退役金。
(7) 在全日制教育机构获得的奖学金或教育补助金。
(8) 根据司法指令或书面协议而得到的赡养费、生活费或小孩
抚养费。
(9) 由于接受礼物、遗产或继承而获得的收入,但是不包括坦
桑尼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九条第二款所
列示的需要包括在计税收入中的收入。
(10) 在海外就职的政府公务人员获得的由公款支付的国外生
活津贴。
(11) 根据《出口加工区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投资所得。
(12) 根据在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生效的任何书面法律法规享受
免税待遇的投资所得。
(13) 源自农作物基金的收入,此基金由农民组建,隶属于注册
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会或协会,用于资助从其成员处采购农产品。
(14) 议会议员每届任期结束时获得的酬金。
(15) 根据《资本市场和证券法》设立的信诚基金。
(16) 由一个单位持有人经过单位信托赎回一个单位,使其资产
变现的所得。
(17) 在宪报刊登由财政部长在坦桑尼亚境内豁免的任何来源
于联合共和国的收入,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和业务收入。
(18) 纳税人处置以下资产获取的利得免征所得税:
℃个人拥有价值不超过 1500 万坦先令的住宅;
℃价值不超过 1000 万坦先令的农田;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证券;
℃在信托机构获取的权益和单位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19)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个人按照《教育基金法》第 12 章缴
纳的捐赠免征所得税。
(20) 其他根据在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生效的任何书面法律法规
享受免税待遇的投资所得。
(21) 境外所得,但满足以下条件:
℃不是坦桑尼亚的公民,是上述(4)中涉及的个人。
℃或者是符合条件℃的个人的配偶、子女。其配偶是坦桑尼亚居民,
仅因陪同该个人就业而居住在坦桑尼亚。
(22) 通过非洲开发银行在资本市场售出的债券和证券取得的
所得。
(23) 在出口加工区、经济特区投资或者经营前十年取得的所得。
(此条已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失效)
(24)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东非开发银行发行的
债券的利息。
(25)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发行
和上市的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政府债券所产生的利息,以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上市的公司或市政债
券所产生的利息。
税前扣除
(1) 可扣除项目
℃纳税人处置资产时,与购置、改善和处置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
扣除,用扣除相关成本与费用后的应纳税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个人年收入中任何业务或投资收入,应扣除期间个人完
全、纯粹为取得业务或投资收入而发生的所有除资本性支出以外的支
出。
℃纳税人可要求在其年度所得总额中扣减其当年缴纳的退休金,
退休金可为:
A.个人缴纳的退休金;
B. 雇主缴纳且计入个人雇佣所得的退休金。
退休金需要向批准的退休基金缴纳,并且是为了个人或其配偶在
该基金的利益。
℃计算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利得或利润时,下述项目应予以扣
除:
A.免税收入和最终代扣代缴款项。
B. 享受工作场所内提供的无差别的食堂服务。
C. 在以下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医疗服务报酬、医疗保险:
a.与个人、个人配偶和最多 4 个小孩相关的医疗服务;
b.由雇主(以及任何从事类似或相关行业的关联方)提供的无差
别医疗服务。
D.因个人独立提供雇佣工作或服务所发生的支出,而取得的单独
核算的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或其他补贴。
E. 源于机动车辆使用的所得,雇主不要求该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维修或保养相关的任何扣除或减免。
F. 财政预算完全或实质上独立于政府预算补助之外的任何机构
或政府部门的雇员,使用住宅楼宇的收益。
G.对于个人从住所到雇佣或招募单位的交通成本超过 20 英里,
或个人仅为一处雇佣单位提供服务,而取得个人、个人配偶和最多 4
个小孩的交通补助。
H.《公共服务退休福利法》规定而免税的退休养老保险费和退休
收入。
I. 应考虑分配给雇员因不合理因素或不可行因素的补偿。
J.对于为公立医院病人提供私人服务的雇员发放的津贴。
K.向政府雇员或政府机构雇员发放的房屋津贴、交通津贴、责任
津贴、额外工作津贴、加班津贴、劳动津贴及酬金。该政府机构全部
或大部分由政府预算津贴资助。
℃利息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全部且专门为
生产经营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
A.债务包括借款资金,则该笔资金在纳税年度内需全部且专门用
于生产经营或投资,或者该笔资金被用于购买全部且专门用于生产经
营或投资的资产;
B. 其他任何情况下,完全、纯粹为取得业务或投资收入而发生的
借款。
℃股票交易业务的津贴
A.年度经营所得可扣除股票交易业务的津贴。
B.计算如下:
纳税年度交易股票的开盘价,加上纳税年度中发生的包含在股票
交易成本中的费用,减去纳税年度股票交易的收盘价。
C.年度的股票交易的开盘价应该等于上一年度的股票交易收盘
价。
D.年度的股票交易收盘价应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a.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股票交易成本;
b.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股票市场价值。
如果股票的收盘价是依据D 款第b 项来计量时,股票的成本价格
应用低于其成本的市场价值来计量。
℃维修和护理支出
A.计算纳税人纳税年度经营所得时,须扣除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全
部且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或融资租赁租入的折旧资产所发生的
维修或护理支出;
B. 资产的改良支出不得根据本条A 款规定扣除,但如果该支出符
合《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可计入资产的成本。
℃农业改进、研发和环保支出
A.为计算纳税人纳税年度所有商业所得,需从年度经营所得中扣
除农业改良、研究开发及环境支出的费用。
B. 就本条而言:
“农业改良支出”是指农业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开垦农田、畜牧
业或渔业养殖时所产生的支出,包括:
a. 土地和挖掘灌溉渠道;
b. 种植多年生作物或树木种植作物。
“环境支出”是指农业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为防止水土流失而发生的
费用,以下支出除外:
a.农业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对土壤侵蚀的保护支出;
b.整治自然资源开采对地表或者环境损害发生的支出。
“研究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在提高业务和改善企业产品或进程上的
支出,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第一次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费用,但不包括在此进程中使用的任何资产费用,包括《所得税
法》附表三中第一条第三款中所指的资产。
C. 如果纳税人有开采资源业务,纳税人可按照 B 款中对于“环境支
出”的定义来计提环境支出费用,联邦所得税部门负责人需通过书面形
式来认定这项计提支出是否符合本节所规定的“环境支出”的条件。
D. 联邦所得税部门负责人在批准 C 款的计提时,需指定一个日
期,纳税人在此日期必须产生此项支出,且该指定日期不得超过资源
实际开发后两年。
E. 如果联邦所得税部门负责人按照C 款批准了环境支出的计提,
然而纳税人并未在第四款指定日期前产生该项支出,那么:
a. 联邦所得税主管局可以通过对该纳税人在此条款中所享受的
扣除进行调整,来消除该项计提的影响,且该调整不受时间限制;
b. 纳税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对分期缴付税款和欠缴税款滞纳金
中利息进行调整;纳税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向联邦所得税主
管局报送虚假或是带有误导性的重要资料,需处以罚款。
℃对公共、慈善和宗教组织的捐赠
A.计算纳税人纳税年度经营所得时,可扣除以下项目:
a.纳税年度中对慈善机构的捐赠或者对社会发展项目的捐赠;
b.根据《教育基金法》第十二条所进行的任何捐赠;
c.因纳税人支持社区发展项目的法定义务而对地方政府的捐赠
支出。
“慈善组织”指的是符合下列条件并具备公共性的居民实体:成立
的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组织,具有解救公众贫困和危难,提高教育和健
康水平,从事环境保护,提供一般的公共医疗、教育、水或道路建设或
维护的功能。根据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这样的实体
已被联邦所得税部门负责人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宗教组织。
B. 本 条 A 款第a 项中,可扣除的捐赠支出不得高于纳税人未进行
扣除的年度经营收入的 2%。
C. 计算纳税人年度雇佣所得时,须扣除纳税人符合《教育基金法》第
十二条的所有捐赠支出。
D.除 C 款外,向基金会捐赠的雇员可向联邦所得税主管局申请扣
除相应支出。
℃折旧资产的折旧津贴
计算纳税人纳税年度经营所得时,应按规定扣除纳税年度内发生
的、全部且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或融资租赁租入的可折旧资产
所发生的折旧津贴。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现损失
计算纳税人纳税年度经营所得时,须从实现的年度所得中扣除该
纳税人纳税年度的变现损失。
℃经营或投资损失
A.计算纳税人纳税年度经营或投资所得(非合伙人或国外常设机
构)时,应扣除以下项目:
a.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其他经营或投资中未能扣除的损失;
b.纳税人以前年度经营或投资中未能抵扣的损失。
B. 就本条A 款而言,纳税人可扣除以下未扣除的损失:
a.在只计算纳税人国外投资所得时,国外投资发生的损失;
b.在只计算纳税人投资所得时,投资发生的其他损失;
c.在只计算纳税人境外所得时,发生的其他境外损失;
d.在只计算纳税人农业所得时,农业经营发生的损失;
e.在只计算纳税人投机交易所得时,投机交易发生的损失。
C. 如果纳税人从不止一个业务或投资中获得所得,在计算多项业
务的损失扣除时,纳税人可选择全额扣除或扣除损失的一部分。
D.就本条而言:
“农业业务”是指培育农作物或动物,这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林业、
养蜂、水产养殖,但不包括农产品的自然资源提取、改变其初级状态的
农业产品加工及销售;
“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计算经营或投资扣除额时超过经营
或投资所得额的金额;
“投机交易”是指:
a. 以实际交付或者转让以外的方式结算的包括股票证券在内的
商品买卖交易合同;
b. 回购或转售协议、远期买卖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期权或掉期
合同。
(2) 不可扣除项目
℃个人发生的消费或其他支出。“消费支出”指所有个人在维持自己、
家庭或机构的开支,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家庭的开支;
℃按照《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贿赂款和腐败支出;
℃因违反任何法律或附属法例所支付给任何国家政府或行政部
门的罚款和罚金;
℃纳税人为取得免税收入或最终代扣代缴款项所发生的费用支
出;
℃企业的利润分配。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收付实现制计算:
℃获得的金额应计入纳税人所得,或根据坦桑尼亚所得税法当收
到款项或者能够使用该款项时才确认所得;
℃发生的支出可在计算所得时扣减,或根据坦桑尼亚所得税法当
支付款项时才确认支出额。
居民纳税人计算税款、所得及计入和扣除所得的金额时应以坦先
令为单位计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以上所述居民纳税人和短期居民纳税
人定义的其他纳税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雇主或付款人。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税内容包括雇佣收入、经营和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税率
除非另有说明,非居民须遵守所得税的一般所得税规则,所得类
型包括利率、个人扣除、津贴和贷款等。
(1) 雇佣收入
非居民个人的雇佣收入所得税率为 15%,非居民个人雇主有义务
代扣代缴税款(预提所得税),代扣所得税是最终应纳税额。
(2) 经营和业务收入
在坦桑尼亚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
30%。以下类型的业务和非居民个人在坦桑尼亚没有常设机构业务
收入的实行代扣代缴(WHT),具体规定见表 20。
表20 代扣代缴税率表
收入类型 代扣代缴税率(%)
服务手续费 15
自然资源使用费 15
(3) 投资收入
非居民个人的投资收入一般以总金额预提所得税为准。适用的预
提所得税税率对非居民个人支付的相关规定见表 21。
表21 非居民个人投资收入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收入类型 预提所得税税率
(%)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息 5
其他公司的分红 10
在出口加工区建立了 10 年及以上的公司支付的利息 0
在 BOT 注册的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 1) 10
其他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 10
董事费 15
飞机租赁费 10
其他租金 10
注:1)BOT 是指坦桑尼亚中央银行(Bank of Tanzania)。
(4) 资本利得
非居民个人资本利得是正常的应税所得的一部分,按 30%税率征
税。
税前扣除
一般而言,非居民个人只能扣除与其在坦桑尼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的开支。
(1) 纳税人处置资产时,与购置、改善和处置资产相关的费用
可以扣除,用扣除相关成本与费用后的应纳税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 计算个人年收入中任何业务或投资收入,应扣除期间个人
为取得业务或投资收入而发生的所有除资本性支出以外的支出。
(3) 计算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利得或利润时,下述项目应予以
扣除:
℃免税收入和最终代扣代缴款项;
℃享受工作场所内提供的无差别的食堂服务;
℃在以下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医疗服务报酬、医疗保险:
A.与个人、个人配偶和最多 4 个小孩相关的医疗服务;
B.由雇主(以及任何从事类似或相关行业的关联方)提供的无差
别医疗服务;
℃因个人独立提供雇佣工作或服务所发生的支出,而取得的单独
核算的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或其他补贴;
℃源于机动车辆使用的所得,雇主不要求该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维修或保养相关的任何扣除或减免;
℃财政预算完全或实质上独立于政府预算补助之外的任何机构
或政府部门的雇员,使用住宅楼宇的收益;
℃对于个人从住所到雇佣或招募单位的交通成本超过 20 英里,
或个人仅为一处雇佣单位提供服务,而取得个人、个人配偶和最多 4
个小孩的交通补助;
℃根据《公共服务退休福利法》规定而免税的退休养老保险费和退
休收入;
℃雇主应考虑分配给雇员因不合理因素或不可行因素的补偿;
℃对于为公立医院病人提供私人服务的雇员发放的津贴;
℃向政府雇员或政府机构雇员发放的房屋津贴、交通津贴、责任 津
贴、额外工作津贴、加班津贴、劳动津贴及酬金。该政府机构全部或
大部分由政府预算津贴资助。
(4) 利息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全部且专门为
生产经营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
℃如果债务包括借款资金,则该笔资金在纳税年度内需全部且专门
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或者该笔资金被用于购买全部且专门用于生产
经营或投资的资产;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完全、纯粹为取得业务或投资收入而发生的
借款。
(5) 股票交易业务的津贴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6) 维修和护理支出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7) 农业改进、研发和环保支出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8) 对公共、慈善和宗教组织的捐赠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9) 折旧资产的折旧扣除额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10)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现损失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11) 经营或投资损失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12) 非居民个人不可扣除项目
与 中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相同。
税收优惠
根据坦桑尼亚税法相关规定,非居民个人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
(1) 非居民在坦桑尼亚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中的存款利息所得;
(2) 由从事航空运输商务的个人给付给非居民的飞机租赁租金;
(3) 在外国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个人取得的收入,但应
满足以下条件:
℃该个人仅仅因为工作而成为居民或者此人是非居民;
℃该个人取得的收入由外国政府公共基金支付。
应纳税额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居民个人计算方法相同,详
见 。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
申报主体:每位居民个人都必须单独进行纳税申报;不允许联合纳
税申报。若居民个人的唯一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则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同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规定一致, 当一个
非居民个人的所得被征收最终预提税时,不需要进行申报,按照“扣缴
义务人登记”进行管理。根据 2025 年《财政法》,对于收
入年收入总额超过 5 亿先令的个人,申报表应由执业注册会计师编制或
核证。
纳税期限:除了无须缴纳所得税或者仅取得按照 PAYE[3]方式征税
的雇佣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之外,其余个人均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6 个月
内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所有相关的完税证明。纳税年度开始后
的三个月内需提交预估申报表,预估的税款应按季分期缴纳。雇佣所
得的税负根据PAYE 系统由雇主向税务局代扣代缴,不由 PAYE 系统管
理的所得,由纳税人自我评估,分四期预缴税款,并在纳税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汇算清缴。
(2) 税款缴纳
坦桑尼亚税务局以年收入 1 亿坦先令为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
[3] 赚钱就应缴税(Pay As You Earn),简称 PAYE。PAYE 特别是指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即个人获得工资薪金时雇主代扣代缴其所得税和社会保
险。
人划分为小型个人和中型个人。小型个人可以采用推定税收方式征收
税款,而中型个人应准备财务报表,采用据实征收税款方式。在推定
税收方式下,以纳税人记录的年营业额为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没有
完整记录,税务机关将对其年营业额进行核定。
居民个人每年需缴纳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非居民个人
只缴纳在坦桑尼亚境内产生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雇员所得税由雇主每月
按基数向收入税管理委员会缴纳。如果除薪金以外还有其他收入, 则
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一样,还需递交临时和最终收入报告。纳税人可
选择通过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批准可缴税的银行、手机支付系统等方
式缴纳税款。若纳税人以支票缴纳税款,当银行拒付该支票时, 该次纳
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是对应税货物、服务、不动产在生产销售的每个环节中新
增的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坦桑尼亚大陆境内生产销售的货物及
服务和进口的货物及服务征税。坦桑尼亚的增值税只对已登记的增值
税纳税人征收。
坦桑尼亚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进口应税货物的进口者,在坦桑尼亚
大陆制造、销售的货物的供应者,以及享受应税进口服务的购买者。
在坦桑尼亚从事经济活动并提供应税服务,对其进行核算的非居
民纳税人,需要指定一名坦桑尼亚增值税纳税代表,负责履行其在坦
桑尼亚的纳税义务。在这一制度下,增值税纳税代表需要以非居民纳
税人的名义对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登记,并按月履行其增值税合规义
务。注册的非居民纳税人应每月提交月度报表,并在申报次月的第 7
天之前支付应缴税款。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在下一个纳税期的增值
税申报中进行调整纠正错误的申报。非居民纳税人不允许扣除进项税
额,也不可使用电子税控设备。
(2) 征收范围
增值税适用于应税货物和应税进口货物。在坦桑尼亚大陆地区提
供货物、服务、不动产,或者向坦桑尼亚进口应税货物及服务,都需缴
纳增值税。进口货物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遵循《东非海关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在坦桑尼亚大陆出口货物或者服务享受零税率。
(3) 税率
℃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内提供货物或劳务,适用标准税率 18%;进
口应税货物或劳务到坦桑尼亚大陆的,适用标准税率 18%。
℃坦桑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货物或相关劳务出口,
税率为 0。
℃当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同时享受免税和零税率优惠时,该
行为适用零税率。
℃同时满足免税和按标准税率征税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节规定的
标准税率征税。
增值税税率见表 22。
表22 增值税税率表
适用范围 税率
(%)
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内提供货物或劳务 18
进口应税货物或劳务到坦桑尼亚大陆 18
坦桑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货物或相关劳务出口 0
(4) 制度演变
2025 年《财政法》新增“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和“预扣代理人” 概念;
引入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增值税预付规定,即如果税务代征政府实体提供
了商品或服务,且其价款须由税务局代收,则该款项中所包含的增值税
应视为已向税务局预缴的增值税;引入一种增值税预扣机制,对于应按
标准税率(18%)征税的供应品,指定的预扣代理人应按规定进行代扣
代缴,对于货物供应,预扣率为 3%,对于服务供应, 预扣率为 6%;
引入一项增值税优惠税率(16%),即如果是企业对消费者(B2C)
提供商品或服务,且价款通过税务局批准的银行或电子
支付系统支付,则按 16%税率征税,这一优惠税率将自 2025 年 9 月 1 日
起生效;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增值税法》附表中免征
增值税的项目也有所变动。
税收优惠
零税率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按照 18%的税率征税,但是在坦桑
尼亚大陆提供下列货物或服务可以享受适用零税率:
(1) 坦桑尼亚大陆境内的出口货物及服务;
(2) 坦桑尼亚大陆境外路线的飞机或船舶上提供的免税货物或
消费品,包括食品和饮料;
(3) 经由坦桑尼亚提供的货物方面的服务(无论该服务是直接
提供或是由代理人提供给坦桑尼亚非居民)。该服务包含货物的运输、
运输的辅助服务、加载、卸载、码头搬运、码头装卸、储存、仓储和物
料搬运;
(4) 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内,所有远洋船舶或飞机提供的搬运、
停泊、领航或拖拽等服务;
(5) 国际运输的远洋船舶或飞机提供的修理、维护、保险、经
纪或管理等服务;
(6) 坦桑尼亚大陆境外提供的申请、起诉、发放、维护、转让 、
分配、许可等服务,及加大知识产权使用保护的服务;
(7) 由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给非居民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电信服
务;
(8) 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外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上提供的服务;
(9) 与坦桑尼亚境外土地相关的服务或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外进
行的服务,都会被认定为出口(因而符合零税率条件)。如果服务在
坦桑尼亚大陆境内进行,或者服务的接受方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内接受
了服务,那么该服务不适用于零税率;
(10) 坦桑尼亚大陆的电力服务供应商向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的另
一家电力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电力服务;
(11) 对坦桑尼亚银行的黄金供应;
(12) 向坦桑尼亚大陆持牌精炼厂的黄金供应。
2025 年《财政法》修订后,延长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本地生产的化肥供应享受零税率,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 使用
本地种植的棉花制成的本地生产服装供应享受零税率,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由本地制造商供应的采用本地种植种子生
产的双重精炼食用油可享受免税,免税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免税项目
在坦桑尼亚大陆提供下列货物或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 农具(农用拖拉机、用于土壤制备或种植的农业、园艺或
林业机械和灌溉设备等);
(2) 农药、化肥、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除草剂、植物
发芽产品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货物;
(3) 提供给人类消费的食物、基本农副产品和牲畜(在餐饮过
程中,由餐厅、咖啡馆提供的货物不予以免税),新增由当地种植的
茶叶制作成的配方茶、发酵茶,由本地制造商供应的采用本地种植种
子生产的双重精炼食用油;
(4) 渔业工具(渔网、加工、保存渔业产品的渔船、工厂用船
舶和其他船舶等);
(5) 养蜂业的实施工具(蜂箱、蜂皮保护面纱等);
(6) 日常设备(干草收割机、搅拌机、同源剂、黄油搅拌器、
牛奶巴氏杀菌器、乳酪分离器等);
(7) 健康与医疗服务,经批准的药物、药品和医药产品(保健
品或维他命除外)和残疾人专用设备;
(8) 为个人特殊需求设计的物品;
(9) 教育服务;
(10) 教育相关资料,如字典、百科全书、印刷书籍、报刊、儿
童彩绘及绘画材料、地图和水文图、考试试卷图表等;
(11) 闲置土地的出售;
(12) 有关住宅楼销售、雇佣、租赁、许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 服
务(不包括首次出售新建住宅处所,或者该处所作为住宅占用少于两
年又将其售出的情况);
(13) 不收取任何费用的金融服务;
(14) 金融、健康、人寿、工伤保险服务;
(15) 由政府组织或机构开展的非商业活动,但不包括涉及坦桑
尼亚大陆的货物、服务或不动产供应等活动;
(16) 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17) 航空汽油、喷气燃料(汽油和煤油)、液化石油气和煤
气罐;
(18) 水(不包括灌装水和瓶装水);
(19) 出租车、租赁汽车、船运以外的其他用于载人的交通工具;
(20) 由国防部长认证的武装部队公务使用的货物,包括材料、
用品、设备、机械和机动车辆;
(21) 丧葬服务,包括棺材、裹尸布、运输、停尸房和遗体处 置
服务;
(22) 博彩用品;
(23) 太阳能电池板、模块、太阳能充电控制器、太阳能逆变器、
太阳能灯、真空管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电池;
(24) 航空包机服务;
(25) 小型采矿者在购买站或采矿委员会根据《采矿法》指定的
矿产和宝石房中供应贵金属,宝石和其他宝石;
(26) 大豆饼,玉米糠,小麦糠,米糠和棉糠;
(27) 向当地航空运输运营商提供具有规定代码的飞机润滑剂;
(28) 进口压缩天然气工厂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分配管道、
天然气存储叶栅、天然气特殊运输车辆、天然气计量设备、天然气加油
充气的设备、气体接收设备、火炬气系统、冷凝槽和主要设施、系统管
道和管架、天然气分配器产生的凝析油稳定剂;
(29) 根据坦桑尼亚政府和其他政府或国际机构间的协议约定
的进口货物;
(30) 进口的食品、衣服和鞋子,均免费捐赠给坦桑尼亚境内非
营利组织的孤儿院或学校有特别需要的儿童;
(31) 由当地制造商使用当地种植的种子生产的双料食用油,
及其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免税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32) 向当地航空运输运营商提供飞机和飞机维修服务;向当地
飞机制造商或飞机装配商,或当地航空运输运营商提供飞机发动机和
飞机零件;
(33) 经体育部长批准,提供视频助理裁判技术设备和配件;
(34) 由供水和卫生局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根据 2019 年修订版《增值税法》,除上述条款外,财政部长可通
过宪报发布的命令,对以下事项免征增值税:
(1) 由与联合共和国政府达成性能协议的当地制造商进口仅用
于制造长效蚊帐的原材料;
(2) 政府实体进口或供应给政府实体的货物或服务,仅用于实
施由以下机构资助的项目:
℃政府;
℃坦桑尼亚政府与另一国政府,捐助者或出借人之间的协议提供
的优惠贷款或赠款,但前提是此类协议规定了此类商品和服务的免税额;
℃根据地方政府当局和捐赠者之间签订的《政府贷款、赠款和担
保法》的规定,经部长正式批准的赠款协议,该协议规定对该等货物
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资助的项目”是指由政府对交通、水、天然气或电力基础
设施;向公众提供卫生或教育服务的建筑物;向残疾人中心资助的项
目。
(3) 进口或者供应救助自然灾害的货物或者服务。
2025 年《财政法》修订后,《增值税法》附表中免征增值税的
项目有所变动,详见第二章最新税制变化(1)《增值税法》主要修
订内容的第℃条。
应纳税额
在坦桑尼亚境内提供应税商品和服务,或进口应税商品和服务到
坦桑境内,按 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所有年营业额超过 1 亿坦先令
的经营者应当在 30 天内到增值税委员会申请注册。增值税注册申请
须填交增值税 101 号表格,获取注册前,由坦桑尼亚税收管理局核查经
营地址。目前每个增值税注册用户都必须使用电子发票机。月度增值
税报告和税额支付须在次月 20 日就近向地区增值税办公室办理。
出口货物和服务贸易、过境转运(停留不超过 30 天)、技术及援助
项目、慈善项目及教育机构等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 纳税人在某征收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累加纳税人在该征收期内的所有应付销项税额;
℃减去该征收期内所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加上预缴增值税证明中显示的预缴增值税;
℃减去扣缴义务人预扣的所有销项税;
℃按照以下方式对最终数据进行调整:
A.累加征收期所有需要的增量调整;
B.减去征收期所有允许扣除的减量调整。
(2) 如果征收期销项税额为零,那么它不能妨碍进项税额的抵
扣或调增调减。
(3) 如果征收期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正数,那么:
℃应该由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前记账,并根据申报表
缴纳相应税款;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产生,而不应
依赖于增值税委员会作出的评估金额;
℃如果该纳税人是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则该金额应视为已支付,
但此情形仅适用于由联邦税务局征收的增值税。
(4) 如果征收期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负值,则应作为留抵税
额计入在以后的征收期,允许即时退税的除外。
进项税额抵扣
(1) 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以对其自身产生的进
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用于应税货物、服务和不动
产而购买或进口到坦桑尼亚境内的货物、服务、不动产所产生的进项
税额;
℃对于所购货物和服务,纳税人已经支付,或有义务支付所购商品
或服务的对价;
℃如果是进口商品,根据该法条,纳税人需支付或有义务支付应交
的进口商品增值税,或者当各自的商品转移到坦桑尼亚境内时,根据
坦桑尼亚桑给巴尔岛的增值税法规,缴纳需支付的进项税额。
(2) 享受进口服务的购买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允许购买
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除非其补缴的销项税额与所要求的进项税额抵
扣金额相等。
(3) 这些情况下,纳税人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用以提供娱乐消遣的货物、服务或不动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
涉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提供娱乐消遣的除外;
℃为获得具有体育、社会或娱乐性质的俱乐部、协会或社团的会员
资格或进入权;
℃收购或进口货运车辆、零配件、客运车辆的维修及保养服务,
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涉及经营、商品出租、提供客运车辆运输服务,但以
此为目的购置车辆的除外。
(4) 上述第(3)条中℃和℃不适用于企业为雇员提供购进的实
物福利按照视同销售已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部分进项税抵扣
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是纳税人在自身经济活动中购买货物、服
务、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至坦桑尼亚大陆,但只是部分用于制造应税
货物。
进项税抵扣时间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当期及接下来连续 6 个纳税期间内的任
一期,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的分摊
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必须准确划分与其制造的商
品有关的进项税。
明确地分配进项税,纳税人需要将进项税划分到不同类别:
(1) 直接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
(2) 与免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3) 在特定纳税期内同时属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
纳税人可以直接抵扣归属于应税项目的全部进项税额,但不得抵
扣与免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必须根据 2019 年修订版《增
值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分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不足 12 个月的,会计年度可以根据进项税
额抵免年度调整。
同时提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必须按照
I×T÷A 的公式分配进项税。其中,I=在纳税期间内应抵免的进项税总
额;T=应税项目总金额,不含增值税;A=所有项目的总金额(标准
税率+零税率+免税),不含增值税。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纳税人提交给委员会的申报表,内容包
括与该纳税人或其他人有关的信息。
时限要求:无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是否有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
人必须按照财政部长规定的形式和方式递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
人在每月 20 日之前上报上月的进、销项增值税及应缴或返还增值税金
额。
方式:企业可以自行通过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申
报,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申报。要求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按
照增值税委员会的指示进行相关时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更正: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
在该征收期结束后 3 年内提出申请,请求增值税委员会做申报更正,
修正申报过程中的所有真实遗漏项或错误申报。
受理程序:对于提出了申请的纳税人,增值税委员会可以就已提
申请中所填写的信息作出决定,且无需进行审计查账、查处申请人的
纳税情况、修正原始纳税申报表或接受已更正的纳税申报表。增值税
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请的 90 天之内,按照规定做出决定并采用书面形式
对修正内容的细节、做出决定的原因、申请人反对此决定、提出申诉
的细节、时间、地点以及提出异议通知的方式进行陈述。
纳税人提出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的,若收到审计或查处通
知,应提前支付未缴税款和延迟缴纳税款应付的利息。如果征收期内
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正数,那么该税款应该由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前记账和缴纳;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在注销登记时所拥有的购
进或进口的资产,若此前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或纳入该资产的其他税款已
经抵扣的,应在其注销登记时的最后一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做纳
税调整。
2025 年《财政法》新增申报要求:
℃纳税人在提交相关纳税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时,需持有效的增值
税预扣凭证,才能在税款计算中扣除预扣的销项税;
℃按 16%税率进行应税供应的纳税人,应提交银行付款或电子付
款证明,表明该供应的对价是通过电子或银行方式支付的;
℃税务代征政府实体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应附上相关纳税期
预缴增值税的有效证明。
(2) 税款缴纳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达到法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全额缴税。
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批准可缴税的银行、手机支
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税款。若纳税人以支票缴纳税款,当银行拒付该支票
时,该次纳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关税(Customs Duties)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坦桑尼亚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
不设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征收增值税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因此, 经
过海关征税的商品,一经提出即可进入市场流通。
海关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
据。坦桑尼亚海关依据财政部的批示,缓征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
设备投入使用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的应纳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2) 征收范围
坦桑尼亚在港口设有保税区。进口货物在报关之前,可以存放在
港口保税区。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他国家则只收取保存费,
不征收关税。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的,海关只退增值税,不退
关税。对于进口用于生产最终出口的生产用品和出售给坦桑尼亚外国机
构的货物可申请进口退税。
(3) 税率
关税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但主要以从价税为主。关税税率在
0-25%的范围内变动。从价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价格,保险和运费为
标准计征的关税。从东非关税同盟以外进口的原材料、药品、生产资料、
手锄和农具按零税率征税;半成品、工业零配件、窑用耐火砖、窑用
冷却剂、弯头、窑用压缩配件等按 10%征税;最终消费品或成品
按 15%征税。坦桑尼亚关税税率表见表 23。
表23 坦桑尼亚关税税率表
商品名称 税率
(%)
原材料、药品、生产资料、手锄和农具 0
半成品 10
最终消费品或成品 15
注:为保护本地工业,一些敏感的项目税率较高,为 25%,例如:酸奶牛奶及含有甜味
剂的奶油;用甘蔗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加工的固体物;手工包装商品的麻袋或包装物;旧 衣物
或布料。
税收优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坦桑尼亚政府正在逐步降低进出口关
税。对促进工业和农业发展的工业原料和农药、化肥等免征关税。对
涉及国民生计的医药品和医疗器械免征关税。对高科技产品,如计算
机等进口关税为零。传统出口物资如棉花、咖啡、剑麻、腰果不再征
收出口税。
投资于坦桑尼亚的最惠领域,包括农业、采矿业、基础建设、出口
加工区等的资本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其中农业项目除建筑物外免征原材
料、资本货物进口关税。投资于优先领域,包括航空、商业建筑、商业开
发和小型商业银行、出口导向项目、地理上特别发展区域、人力资源发
展、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包括渔业)、广播电视业、旅游业等领域
的资本货物只需征收 5%的进口税。
坦桑尼亚是东非共同体的成员,该共同体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成为
实施《东非关税同盟议定书》的关税同盟。该协议规定了共同外部关
税(CET),取消了内部关税,以及制定了原产地规则,反倾销措施,
共同的海关法和共同的出口促进计划。
根据坦桑尼亚议会颁布的 2018 年《财政法》中对《东非共同体
关税管理法》的规定:
将进口的糖(食用糖)的适用比率由 25%提高至 35%;扩大拉
力赛赛车的免税范围,包括拉力赛摩托车;对持牌经营者进口并符合
特
定条件的运送旅客的各类机动车辆、观光巴士和越野车免征进口关
税。
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举行的一次会议上,东非共同体就共同外部
关税措施作出多项重大修订,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东非共同体官
方公报》刊登上述新措施,随即生效。
新措施大致可分为 3 类:
(1) 工业物料的关税减免措施旨在协助目标行业进口当地生产
活动所需的基本原材料,允许某些货物以低于共同对外关税的税率进
口;
(2) 暂停实施共同对外关税,允许成员国推迟按共同对外关税
税率征税,通常为期 1 年,以保护本土生产活动免受廉价进口商品的影
响;
(3) 修订《2004 年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豁免一系列医疗
产品的关税。
理事会批准坦桑尼亚在下表所列的项目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缓适用共同外部关税标准(见表 24):
表24 暂缓适用共同外部关税标准一览表
项目 关税代码 共同外部关税税率
适用于
1 年的税率
5303 品目中的黄麻或其他纺织麻
类纤维袋
25% 35%
安全火柴 25%
25%或 美元
/千克,从高计征
旧衣服和鞋子
、
和
35%或 美元/千克
从高计征
,
35%
钉子、大头钉、图钉、瓦楞钉、
订书钉和类似物品
25%
25%或 350 美元/
吨,从高计征
咖啡和加工茶 品目 0901 和 0902 25% 35%
不含添加糖的可可粉 0% 10%
肉类和食用杂碎 品目 02 25% 35%
项目 关税代码 共同外部关税税率
适用于
1 年的税率
其他生蔗糖
100%或 460 美元/吨
从高计征
,
35%每 40000 吨
EFD、收银机、POS 机、非现金
机
和
10% 0%
石膏粉 0% 10%
未经其他加工的直径超过 1mm 的
塑料线、杆、棒和型材(不论表
面是否经过加工)
、
和
0% 10%
园艺产品 各种 25% 35%
牛皮纸 10% 25%
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各种 10%
10%或 125 美元/
吨,从高计征
香肠及类似产品 25% 35%
饼干 品目 1905 25% 35%
番茄酱 25% 35%
口香糖和其他糖果
和
25% 35%
矿泉水 25% 60%
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幅大
于等于 600mm,有覆层、镀层或
涂层)
各种 25%
25%或 250 美元/
吨,从高计征
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幅小
于600mm,有覆层、镀层或涂层者
、
和
)
25%或 200 美元/吨,
从高计征
25%或 250 美元/
吨,从高计征
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幅小
于 600mm,包层)
10%
10%或 250 美元/
吨,以较低者为
准
巧克力及含有可可的食品 品目 1806 25% 35%
钢筋和空心型材 各种
25%或 200 美元/吨,
从高计征
25%或 250 美元/
吨,从高计征
半精炼和精炼食用油 各种 25% 35%
粗食用油 各种 0%或 10% 25%
瓷砖 各种 25% 35%
同时,理事会还批准了由坦桑尼亚政府公告制造商进口的以下商
品的关税减免(见表 25)。
表25 关税减免一览表
说明 关税代码 关税税率
(%)
小麦粒 和 10
棕榈油硬脂(RBD) 0
各种包装材料 各种 0
软木塞和塞子 0
园艺包装材料制造的各种投入 各种 0 或 10
铝制阻隔层板 0
生产婴儿尿布的投入 各种 0
制造基本医疗产品和用品的投入,包括口
罩、消毒剂、工作服、面罩和通风机
各种 0
宝石抛光加热设备 各种 0
纺织品和鞋类制造的原材料和工业投入 各种 0 或 10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关税=关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价格
不包括以下费用或成本,前提是它们与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
格不同:
(1) 进口货物(例如工业厂房,机器或设备)后进行的建造、
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的费用;
(2) 进口后的运输成本;
(3) 合作伙伴国的关税和税收。
关税价格的确定方面,坦桑尼亚规定了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同样产品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同类货物交易价格(TransactionValueofSimilarGoods)、扣减价格
(Deductive Value)、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倒推价格(Fall
Back Value)等 6 种关税价格的确定办法,并且必须严格按照顺序使用。
交易价格是指其他国家将产品出口到坦桑尼亚的实际支付或应
付的价格。坦桑尼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时,尽可能适用交易价
格,即根据规定调整,出售给合作伙伴国的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
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没有限制,以下限制除外:
℃法律规定或合作国当局规定,限制了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
用;
℃限制了货物可能转售的地域;
℃不会对货物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2) 对于被估价的无法确定价值的货物,销售价格不受某些条
件或考虑因素的影响。
(3) 买方随后转售、处置或使用货物的收益将直接或间接地累
计转给卖方。
(4) 买卖双方为非关联方,或虽然是关联方,但其交易价格为
海关所接受。
申报制度
(1) 申报说明
坦桑尼亚的关税由海关征收,坦桑尼亚海关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
局关税与消费税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
门并立。坦桑尼亚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
物一般不设关税。
进口者将到指定的商业银行提交IDF(进口申报表)并交纳相当
于进口商品离岸价格 %的进口申报费。进口者将取得一个临时的分
类和估价报告(PCVR)。由瑞士 COTECNA INSPECTION 商检公司
(以下简称COTECNA)估价的PCVR 将说明被检货物的特征、分类
和价值, 还包括一个签字栏,允许进口者对 COTECHA 所做的估价表示
同意或持反对意见。
如果进口者同意被估定的价格,他将收到一个最终的分类和估价
报告(FCVR)和单程进入单据(SBE)。在进口者对海关表示反对
COTECNA
的估价案例中,他们将被给予“在抗议情况下”对他们的货物清关的权利。
进口者将签署并投递 SBE 到申报信箱,声明他们对 COTECNA 的估价
表示反对,在指定银行海关账号的预付科目中存入与按 COTECNA 的
估价所计算出的税费数额相应的款项,并把带有自己估价意见的
SBE 草稿和原来COTECNA 所做SBE 及FCVR 一起投递。在进口者的
SBE 中,只有价格能够改动。货物说明、海关编码、海关处理编码都
不允许改动。这里强调,当进口者形成他们自己的 SBE 的时候,必须
准确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BE 中所列项目顺序和描述。
坦桑尼亚委托COTECNA 作为坦桑海关指定的商检公司。凡中国
货物向坦桑尼亚出口,要在出口报关的同时,取得 COTECNA 的商检
证明
(该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商检部门有合作关系)。坦桑尼亚海关依照
COTECNA 的商检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坦桑尼亚海关在 2000 年底公
布了该国海关进口货物的估价办法,至今仍然适用。
(2) 税款缴纳
在坦桑尼亚,几乎所有从事贸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执照,
但他们只能够通过清关公司才可以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一般代理报
关费用为货物总值的 %。贸易公司需要将海关指定的单据, 包括提
单、商业出口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等交给自己指定的清关公司,由
清关公司报海关审核并代交一切税费,代理提货。
在所有情况下,进口者按照CONTECNA 估定的税费金额,全额
存入指定银行海关账户的预付科目中(准备支付给海关)。如果进口
者胜诉,海关将退还适当的存款。如果海关驳回申诉,现存的清关过
程继续保留,余款不退。在实行海关估价协议(ACV)之后,现存清
关过程继续保留,数据进入海关自动数据处理系统,货物检验,海关放
行。进口者必须出具“书面报关事实”并附加海关入关单和商业票据给海
关。这一文件将使海关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业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进口者必须理解海关将保留对商品估价的最终决定权。
消费税(Excise Tax)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在坦桑尼亚境内生产或进口《消费税(管理和关税)法》规定的
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消费税(管理和关税)法》缴
纳消费税。
(2) 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本地生产或按不同税率进口的特定货物及服务征收
的税款。特定货物及服务包括:酒、烈酒、啤酒、软饮料、果汁、录
制的 DVD、VCD、CD 和录音带、香烟、烟草、石油产品、天然气、
汇款服务、电子通讯服务、付费观看电视服务、进口家具、机动车、
塑料袋、指定航空器、火器、化妆品和药物等。
(3) 税率
坦桑尼亚消费税有两种征收方式,即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
从量征收税率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适用于酒、烈酒、啤酒、软
饮料、果汁、录制的 DVD、VCD、CD 和录音带、香烟、烟草、石油
产品和天然气等,具体税率见表 26。
表26 部分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 新消费税税额
本地生产果汁 9 坦先令/升
进口果汁 221 坦先令/升
进口果汁粉 232 坦先令/千克
本地矿物质水和碳酸水 58 坦先令/升
进口矿物质水和碳酸水 61 坦先令/升
无酒精啤酒 561 坦先令/升
由 100%本地种植大麦制成的黑啤和波特啤酒 630 坦先令/升
全部或部分由进口大麦制成的黑啤和波特啤酒 928 坦先令/升
进口的黑啤和波特啤酒 坦先令/千克
本地葡萄含量 75%以上的起泡葡萄酒 215 坦先令/升
应税消费品 新消费税税额
苹果酒 坦先令/升
本地 100%未发芽谷物制成的不透明啤酒 555 坦先令/升
进口的不透明啤酒 坦先令/升
包含 75%以上国产烟丝的无过滤嘴香烟 12447 坦先令/千支
包含 75%以上国产烟丝的过滤嘴香烟 29425 坦先令/千支
上述之外的香烟 53235 坦先令/千支
烟丝 26888 坦先令/千克
汽油 379 坦先令/升
照明煤油 465 坦先令/升
柴油 255 坦先令/升
涂料和清漆 500 坦先令/千克
调味酱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和混合调味料;
芥末粉和面粉及制成的芥末
300 坦先令/千克
按从价征收的项目包括:汇款服务、电子通讯服务、付费观看电
视服务、进口家具、机动车、塑料袋、指定航空器、火器、化妆品和
药物等。从价税率包括:0%、5%、10%、15%、17%、20%、25%、
30% 和 50%。
机动车消费税按排量征收:排量小于 1000cc 的为 0%;排量大于
等于 1000cc,但不超过 2000cc 的为 5%;排量大于等于 2000cc 的为10%。
进口机动车征收附加消费税:从其制造年份起满 8 年,但不超过
10 年的为 15%;达 10 年及以上的为 30%(不包括特定的客运车辆)。
进口二手车辆零部件消费税税率为 25%。
通过平面媒体、电视或广播为博彩、游戏或彩票提供商业广告的
服务按 10%征收,但是不适用于非商业广告。
电子通信服务应按应课税价值的 17% 征收消费税。
2025 年《财政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其他税率外,对进口的二
手餐具、厨具、用具、刀具及其他相关产品应额外征收 20%的关税。资
金转移和支付系统的服务提供商,若采用金融或电信系统以外的独立系
统,应按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 制度演变
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增加三个消费税品目:
℃涂料和清漆,按每千克 500 坦先令计征;
℃调味酱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和混合调味料、芥末粉和面粉及制
成的芥末,按每千克 300 坦先令计征;
℃进口不透明啤酒,按每升 坦先令计征。
同时,将本地生产的瓶装矿泉水和气泡水消费税由每升 坦
先令降低到每升 坦先令。
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增加更多消费税品目:
℃人造黄油,按每千克 500 坦先令计征;
℃香肠及类似制品,本地生产的税率为 5%,进口的税率为 10%;
℃马铃薯,本地生产的按每千克 50 坦先令计征,进口的按每千
克 100 坦先令计征;
℃雪糕及其他食用冰,本地生产的税率为5%,进口的税率为10%;
℃进口肥皂,税率为 10%;
℃烟花,税率为 25%;
℃进口火柴,按每千克 400 坦先令计征;
℃仿首饰,税率为 10%等。
同时调整部分品类消费税税率,具体如下:
℃提高部分品类消费税税率/额
A.付费电视服务:从 5%到 7%;
B. 体育博彩收益:从 10%到 15%;
C. 进口座椅、进口家具(包括木制、塑料和金属制品):从 20%
到 25%;
D.天然气:从每立方英尺 坦桑尼亚先令到每立方英尺 坦
桑尼亚先令;
E. 由 100%本地种植大麦酿造的啤酒:从每升 620 坦桑尼亚先令
到每升 630 坦桑尼亚先令;
F. 全部或部分由进口大麦酿造的啤酒:从每升 918 坦桑尼亚先令
到每升 928 坦桑尼亚先令;
G.进口啤酒:从每升 坦桑尼亚先令到每升 坦桑尼亚
先令等;
H.进口烈酒:从每升 坦桑尼亚先令到每升 坦桑尼
亚先令等。
℃降低部分品类消费税税额
A. 本地生产的能量饮料:从每升 561 坦桑尼亚先令降低到每升
坦桑尼亚先令;
B. 国内和进口的未变性乙醇:分别从每升 5000 坦桑尼亚先令和
7000 坦桑尼亚先令降低到每升 4000 坦桑尼亚先令和每升 5000 坦桑尼
亚先令。
税收优惠
消费税免税项目包括:根据坦桑尼亚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双边
航空服务协议,由当地运营商或指定航空公司进口润滑油(2019 年
《财政法》);其他法律规定的免税项目。
应纳税额
坦桑尼亚消费税按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对于烟酒、酒精、啤酒、
软饮料、录制的 DVD、VCD、CD、石油天然气等从量计征的商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对于汇款服务、电子通
讯服务、付费观看电视服务、进口家具、机动车、塑料袋、指定航空器、
火器、化妆品和药物等从价计征的商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额×比例税率。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确定,坦桑尼亚规定了交易价格
(TransactionValue)、同样产品交易价格(TransactionValue of Identical
Goods)、同类货物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扣
减价格(DeductiveValue)、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倒推价格
(Fall Back Value)等 6 种关税价格的确定办法, 并且必须严格按照顺
序使用。
申报制度
所有申报表均应在申报表所涉月份的次月 25 日之前提交申报,
并完成税款缴纳。
其他税(费)
印花税(Stamp Tax)
针对财产转让行为按其获利的 1%征收;针对农地转让行为,征
收 500 坦先令;针对法律和商业文件以特殊税率征收。纳税期限是协
议签署后的 30 天内。免税情形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转让以资产支持证券(ABS)为目的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财产
所有权。
表27 坦桑尼亚印花税税率表
,
应税文书描述 对应征收印花税
宣誓书 2000 坦先令
协议或协议纪要 2000 坦先令
有关存放产权证、抵押、典当或质押的协议 2000 坦先令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院指令以外的方式进行的)评估或股价 500 坦先令
财产转让
价值 100000 坦先令以
内印花税税率为 %
超出 100000 坦先令部
分征收 1%印花税
租赁,包括分租或转租以及任何出租或转租的协议
所有租期年保留租金
的 1%
企业公司章程 10000 坦先令
合作关系文书:
a. 资金不超过 10000 坦先令
b. 资金超过 10000 坦先令但不超过 1000000 坦先令c.
其他情况
合作关系解除
1000 坦先令
5000 坦先令
10000 坦先令
10000 坦先令
授权书 2000 坦先令
应税文书描述 对应征收印花税
转让
a.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的股份 董事会批准的股份价
b.债券,无论该债券是否需要纳税 值的 1%
c.由债券、抵押契约或保险单担保的任何利息
地方税(Local Tax)
坦桑尼亚实行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两级政府体制。地方政
府的收入来自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的当地税费。其中地方当局包括市
议会和区议会等。《地方政府法(1982 年)》和《城市管理局法(1983
年)》赋予地方当局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使得地方当局在其管辖范
围内可以对发展、财产、服务、农产品和牲畜以及商业营业执照等征
收税费。
(1) 发展税
发展税是该国范围内广泛征收的一个税种,每个地方当局管辖范
围内的年满 18 岁的个人和商业企业都需支付发展税。每个地区的征收
方式不同。在某些城市,该税收根据个人收入来征收,对于商业企业,
则根据营业执照额来征收。在部分地区,妇女和老年人可以免征该类
税收。
(2) 财产税
财产税是坦桑尼亚的城市财产所有者必须缴纳的一个税种,包括
博物馆、礼拜场所、塔台和用于运动的土地等。慈善和教育机构的财
产免征此税。税率由各地方的税务部门制定。
(3) 服务税
由相关地方当局向使用者征收的一种非歧视性费用。对于法人实
体征收增值税净营业额的 %。所有支付服务税的法人实体免征产
品税。
(4) 农产品和牲畜税
大部分农村地区政府征收农产品税。每种作物的税率不同。但对
于主要出口农作物,税负不超过农场直销价格或者生产者价格的 5%。
牲畜税税率在每个地方也不尽相同。
(5) 营业执照税
所有的商业企业需要营业执照才能运作。一般由所在地的地方政
府每年颁发。如果在地区外拥有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同时也需要营
业执照。只有首都的工业和贸易部可以签发不同商业类型的营业执照。
每个地区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同,而且还要取决于其业务性质。第一次
申请营业执照会有专人来现场进行检查。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
预提税是指一方在向另一方付款时,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收款人的
服务而扣存的税款。接受或有义务接受扣缴所得税款的人,即为被扣
缴人;而被要求从被扣缴人的付款中扣除应纳税款的人称为扣缴义务人。
每名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月结束后的 7 天内缴纳已扣缴的所得
税。每名扣缴义务人须在每 6 个月的日历期结束后 30 天内,向坦桑尼
亚税务局提交一份说明,说明扣缴义务人在预缴税金期间的税款、被
扣缴人的名称及地址、每笔款项所扣缴的所得税,以及税务局要求的其
他资料。具体税率见表 28。
表 28 坦桑尼亚预提税税率表
税率
项目
居民 非居民
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配股息 5% 5%
居民企业向另一个持股比例达 25%及以上的
居民企业分配股息
5% -
其他公司分配股息 10% 10%
通过手机支付和转账的佣金 10% -
利息 10% 10%
特许权 15% 15%
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矿产、石油、气体) 5% 15%
运输(无常驻机构的非居民运营人/租赁人) - 5%
税率
项目
居民 非居民
保险费 - 5%
自然资源支付 15% 15%
服务费 5% 15%
董事费(非全职董事) 15% 15%
服务供应商透过手机转账给代理商的佣金 10% -
任何人提供给政府及其机构的商品的付款 总付款额的 2% -
社会保障费(Social Security Fee)
受雇人员和自雇人员都是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缴款人。坦桑尼亚
的法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四种:国家社保基金(NSSF)、国营养老
基金(PPF)、公共服务养老基金、地方政府节俭基金(Local Authority
Provident Fund)。在私人部门中最流行的是国家社保基金,由雇主和
雇员每月分别缴纳工资的 10%,由雇主负责扣缴。自雇人员则缴纳申
报收入的 20%。该缴款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拥有土地或建筑物权益的实体,在该实体不复存在之前,如果实体
放弃该权益的所有权,包括出售、交换、转让、分配、取消、赎回、销毁
或交出该权益,以及在实体的权益不复存在时,应被视为变现该资产。
《所得税法》要求从位处坦桑尼亚境内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权益变现中获
得收益的个人应一次性缴纳所得税。
在坦桑尼亚境内出售土地权益或建筑物以及金融资产(股票)应
缴纳资本利得税。对居民按 10%的比例征收,对非居民按 20%的比
例征收。居民个人处置土地和建筑物但不能提供已发生成本的相关凭
证的,将按实际交易的收入或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价值中的较高者
按3%缴纳。
其他
除上述税种外,坦桑尼亚国内还征收以下税费:
特殊物业费:征税对象为住房和汽车,住房的征税按住房市场租
金分别和员工年度总收入的15%或者雇主针对住房向雇员扣除的费用
相比,从低计征;汽车的征税根据排气量和使用年限确定。
个人技能和发展培训费(SDL):在坦桑尼亚大陆根据雇主支
付给雇员的月工资总额的 %计征;桑给巴尔岛根据雇员月工资的 5%
计征。
燃料费:汽油、柴油为 313 坦先令每升。
石油费:煤油、瓦斯油及车用汽油 50 坦先令每升。
旅游发展费:每个床位 美元每晚。
铁路发展费:进入坦桑尼亚国内消费商品海关完税价的 2%。
机场服务费:国际航线为 40 美元,国内航线为 1 万坦先令。
港口服务费:居民为 1000 坦先令,非居民为 10 美元。
机动车辆注册费:对于任何排量的机动车辆注册费为 25 万坦先
令;对于电动车或电动混合动力车,注册费根据电池容量不同有所不
同,具体可参考第二章最新税制变化的内容;其他机动车辆注册费为
万坦先令;摩托车为 万坦先令;三年个性化号码注册费为1000 万
坦先令。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机动车个性化识别号的注册费从1000 万
坦先令降至 500 万坦先令。
机动车辆过户费:机动车过户费用为 5 万坦先令,摩托车过户费
用为 万坦先令。
补卡费:机动车为 5 万坦先令,三轮车为 3 万坦先令,摩托车为
2 万坦先令。
机动车驾照费:驾照更新费(每 5 年)为 7 万坦先令,考试费为
3000 坦先令,临时驾照更新费(每 3 个月)为 1 万坦先令。
出口税:生皮出口按离岸价格的 80%,或 美元每千克,从
高计征;熟皮出口按离岸价格的 10%;葵花籽原油、葵花籽种子,按
商品离岸价的 10%征收。贴面薄板按商品离岸价格的 30%或 150 先令/
千克,从高计征。
出口费:生腰果按离岸价格的 15%,或 160 美元每吨,从高计征。
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出口铜废料或废金属应缴纳出口费,按每吨
150 美元或其价值的 30%,从高计征。
博彩税:博彩税是针对六种类型的游戏活动收取的,即赌场、体
育博彩、短信彩票、国家彩票、老虎机运营和虚拟游戏,根据不同的类
型来征收博彩税。陆上赌场赢利按 13%税率征税,其中所征税款的8%
应将其 70%分配给艾滋病信托基金,其 30%分配给全民健康保险基金;
体育博彩赢利按 12%税率征税,其中所征税款的 17%应将其 70% 分
配给艾滋病信托基金,其 30%分配给全民健康保险基金。具有纳税义
务的纳税人应该在每月 7 日及以前提交收入申报表并支付应缴税款。
转账税: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电子货币转账需要缴纳转账税,
税率为每笔交易 10 至 4000 坦先令(该日期前为 10000 坦先令)。雇主
就雇员的工资支付进行的转账汇款是免税的。
乳制品税:由注册经销商或进口商分销或进口的牛奶或奶制品须
缴纳乳制品行业税。注册经销商是指年总收入达到或超过 120000 坦先
令的经销商或进口商。税率以分销或进口的牛奶或奶制品的批发价值
为准,每 10 坦先令征收 3 分钱(1 坦先令=100 分)。
酒店税:凡是旨在接待旅客和游客,并以盈利或收益为目的的机
构,其业主均需缴纳该税。符合以下情况的免征酒店税:
(1) 为少于 10 名客人提供住宿的公司;
(2) 政府休养所;
(3) 只提供宿舍住宿的公司;
(4) 为缴纳增值税而注册的公司。
酒店税按酒店费用的 20%征收,酒店费用包括业主收到的或被视
同收到的任何客人入住或保留入住的酒店住宿的付款,以及为客人提
供的早餐收入。对于只提供床和早餐设施的酒店,税率为酒店费用的
%。
工业发展税:根据《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规定的适用程序,
对进入坦桑尼亚大陆用于国内消费的部分进口货物征收工业发展税,
2025 年起,工业发展税(IDL)的范围扩展,将涵盖源自东非共同体
(EAC)成员国的商品,这些商品将按 5%至 15%的税率缴纳 IDL。
此前,这一税项主要适用于来自非EAC 国家的进口商品。
艾滋病毒防治税:2025 年起,开始对汽车、火车票、博彩税、
机动车辆、矿产品的首次登记征收艾滋病毒防治税。税款应由坦桑尼
亚税务局征收,70%拨给根据《坦桑尼亚艾滋病委员会法》设立的艾
滋病信托基金,30%拨给根据《全民健康保险法》设立的全民健康保
险基金。
根据《国家公园法》第 9 条,坦桑尼亚税务局负责收取任何付给坦
桑尼亚国家公园董事会的金额、费用、款项、收费,并进行以下分配:
(1)9%应存入在坦桑尼亚银行开设的特别账户,其中 3%作为
坦桑尼亚野生动物保护基金,6%作为旅游发展费;
(2)90%存入统一基金。
根据《恩戈罗恩戈罗保护区法》第 12 条,坦桑尼亚税务局负责收
取任何付给恩戈罗恩戈罗保护区管理局的金额、费用、款项、收费, 并
进行以下分配:
(1)9%应存入在坦桑尼亚银行开设的特别账户,其中 3%作为
坦桑尼亚野生动物保护基金,6%作为旅游发展费;但这些开支须经财
政部主计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2)90%存入统一基金。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坦桑尼亚共和国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体制,主要税
收管理机构是坦桑尼亚联邦税务局(TRA)和坦桑尼亚联邦税务局关
税与消费税部(以下简称“坦桑尼亚海关”)。坦桑尼亚海关在联邦税
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他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尼亚联
邦税务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地方政府的收入来自市议会和区议
会等地方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财产、服务、农产品和牲畜以及商业
营业执照等征收的税费。
坦桑尼亚直接税收由收入所得税部门负责管理;间接税由海关和
消费税收部门及增值税收部门负责管理。增值税收部门同时还负责为
中央政府征收其他各项费用。直接税和间接税统一委托坦桑尼亚联邦
税务局代为征收。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坦桑尼亚联邦税务局是一个半自治的政府机构,根据 1995 年议
会通过的 11 号法成立,主要负责中央政府税收和一些非税收入的管理。
坦桑尼亚联邦税务局的基本职能包括:
(1) 负责管理、落实各项税收法律及法律中的特别规定,力争
税款应收尽收;
(2) 负责监管、协调各项日常活动,确保税收法律公平、高效
施行;
(3) 向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财税政策建议;
(4) 最大限度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5) 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提高税务机关执行力,
全力组织收入;
(6) 严厉打击税收欺诈和其他逃税行为;
(7) 按季发布坦桑尼亚商业统计报告;
(8) 评估、征收和结算所有的税收收入。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1) 单位纳税人登记
℃税务登记的要求
在坦桑尼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的纳税人,应当于生产
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开始之日起 15 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当局也可以要求任何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其指定的时间内申请纳
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发生之
日起 30 天内向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变化内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
申请修改纳税人识别号证书的内容;如果纳税人死亡或公司解散、提
供虚假信息、重复持有纳税人识别号、身份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符等情况
出现,则税务机关应当注销该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的程序
A.申请:纳税人申请纳税人识别号时应该填写申请表、提供与其
身份信息相符的证件,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交。
B. 批准:如果纳税人使用的身份是真实可靠的且尚未获得纳税人
识别号,可于 7 天内获得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不符合条件,将
于申请递交后 14 天内收到联邦税务局发出的书面通知,并被告知具体
原因。
(2) 个体纳税人登记
℃税务登记的要求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坦桑尼亚联邦税务局需要向每一位根据
《个人登记和身份识别法》注册并获得国民身份识别号的坦桑尼亚公
民发放纳税人识别号,两个号码是相互关联的。其他要求同单位纳税
人登记的要求。
℃税务登记的程序
同单位纳税人的登记程序。
(3) 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每位纳税人只能持有一个纳税人识别号且该纳税人识别号适用
于所有税法,所以任何已经拥有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不得重复申
请。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纳税主体应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要求设置账簿,记录账务;
若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税法要求设置保管或核
算账簿、凭证和报表、未能支付应纳税款,税务局需征收该笔税款和其
产生的滞纳金,其缴纳期限为纳税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除非税务机关
允许其有更长的缴款期限。
(2) 会计制度简介
“通用会计准则”是指由会计师和审计师全国理事会通过的准则。
在这一准则下,纳税人需要依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计算所得。个人
以收付实现制计算雇佣所得或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权
责发生制计算企业所得税。除非根据联邦所得税主管局条款规定或书
面通知,纳税人可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计算源自商业经营、
合伙企业和信托机构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选择最能够反映出纳税
人的利得或利润的方法。
纳税人可以书面提出变更所得税会计基础的申请,仅当变更有必
要且能清楚地反映利得和利润时,联邦所得税主管局才能书面批准该
申请。一旦纳税人所得税会计基础发生改变,纳税人需要在变更的所
得年度内进行调整,以保证没有遗漏项目或重复计算。
收付实现制:指纳税人在收付实现制下计算所得税,当收到款项
或支付款项时,收入额应当包括纳税人收到款项时收入类账户金额或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应纳入的金额。支付额应当包括计算所得时所
扣减的支出或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金额。
权责发生制:指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下计算所得税,收入额指本期
内归属于纳税人的收入款项,无论是否已在本期实际收到;支出额指本
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无论是否已在本期实际支付。
根据《所得税法》,即使时间被延后或者使用的是分期付款, 纳税人
有资格获得的款项应纳入收入额。当产生负债的经济活动已经发生且负
债金额可以合理准确计量,而不仅仅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数量确定,该金
额被认为是纳税人支出额。
权责发生制计算所得的情况,纳税人可以直接支付特定数额给对
方,从而使得对方纳税义务责任形成,不论纳税人是否扣除了支付的
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货币估值变动的情况下),纳税人在收
支上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平衡。所以,我们在收到和支付款项时需
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来弥补计算的不准确。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会计凭证与账簿
除税务机关授权外,每个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需在坦桑尼亚共和国
保存其证实申报表中信息的涉税资料及该纳税人正确计算税款的依
据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然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
任何人保留说明其合理的确定性的资料。涉税主体必须保存以下记录:
现金流量表、销售明细账、采购明细账和总分类账簿。以上账户的保存
形式须取决于其经营规模和性质。同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A.账簿须按规定会计期间录入完整。每笔交易须尽快记录(任何
情况下都需在交易后 30 日内完成);
B. 附加文件须保存,包括:发票、银行账单、存款存根、支票簿、
报表、支付款项收据、工资记录和收据复印件;
C. 若通过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雇佣除外)收到 5000 坦先令以上
款项的个人,需要向付款人提供通过电子财政设备开具的财政收据或财
政发票。若使用电子财政设备但无法提供财政收据或财政发票,
须开具手工收据。股票交易或在建工程须在每一会计期间结束时评估
市值,并保存其资料。
℃凭证的充分性
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保存的凭证应能充分解释每笔交易,使损益
账户及资产负债表能真实和正确地填录。
℃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凭证原始资料
若企业启用电脑记账,发票、收据等原始资料需要保存原件。若
原始资料为电子形式,则以电子形式保存。然而,以电子可读形式保
存的凭证须能便捷地访问并能转换为纸质模式。
℃资料的保存地点
在坦桑尼亚境内的与任何交易或业务有关的记录必须保存在注
册办事处或坦桑尼亚企业的经营场所。如坦桑尼亚所得税纳税人在坦
桑尼亚境外的业务记录保存在境外,当税务机关要求时,必须把该记
录保存在注册办事处或坦桑尼亚的经营场所。
℃资料的保存时限
A.除以下B、C 情况,资料须至少保存从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年年
末起五年。但如果:
a. 个人提出异议或上诉,所有相关文件需保存至争议结束;
b. 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事项,所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文件须保存
至申请事项结束;
c. 个人申请退税,所有计算税款文件须保存至退税税款到账; d.
个人收到税务机关的调查通知书,所有与调查相关的文件需保
存至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调查完结。
B. 如果纳税年度的返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记录要自
纳税年度终了起保留 5 年。
C. 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纳税人,无论是否承担纳税义务,须按照
通知中规定的期限保留相关文件。
℃用官方语言保存记录
记录应用官方语言——英语保存。如果记录用非官方语言保留,
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翻译版本,费用由企业承担。
℃向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文档
提交的电子文档在创建文档注册号时应使用身份验证代码。
℃不保存充足记录的后果
企业或责任人不保存充足记录的后果:税务机关可根据合理可用
的信息调整企业的收入或相应地调整纳税评估;企业或者责任人可被
检控,一经定罪,将被处以 10 万坦先令到 200 万坦先令的罚款或不超
过两年的监禁,或两罪并罚。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可对违法行为不
予起诉并要求违法者缴纳不超过法规要求总额的罚款金额。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须在缴纳增值税税款
前,使用电子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如实开
具,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以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开具;
℃应包含开具日期、销售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登记号、应
税商品的介绍、数量以及其他相关说明、应税商品的全部价款及价款中
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如应税商品价值低于条例中规定的最低限额,须
包含购货方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和增值税登记号及条例中规定
的其他信息。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发票,合法有效但不能申报进项税额抵
扣。
财政部长可以制定条例规范,对全体或特定销售方及全部或特定
商品的税务发票作出特别规定,如发票须由规定的机器进行印制。
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应开具一张税务发票。若购货方也是增值税
纳税人且宣称丢失了原始发票,则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可为购货方提供
发票的复印件。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所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应
确保完整、准确,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为确保报表的完整准确,所得
税申报表需要纳税主体的法人和取得资格认证的会计师签字,其他税
种申报表需要纳税主体的法人签字。对于国营主体,或由政府全资或
实质性拥有的主体而言,所得税申报表需要法人和财务主管,或由该
纳税主体或其所属的公共机构任命或雇用的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声明
该纳税申报表完整且准确。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交电子版的
纳税申报表,在坦桑尼亚联邦税务局签发的相关文件准许的特定条件
下可以人工申报。
税务检查
(1) 纳税评估
为获得更详实的信息,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制作或提交明细
账、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申报表不准确或某家
公司被评估的税额低于其应有的税额时,可以作出补充评估。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在评估所涉及的纳税年度届满
5 年内任何时候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然而,在涉及欺诈或逃税的案件时,
可不受前述时间限制。
如果公司的收入需要期末代扣代缴所得税,则不作任何评估。
风险评估是对纳税人或涉税事项的征税行为。税务局可对符合特
定情况的纳税人和其他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或
已纳税款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适用于税务局在纳税评估通知书中特别明确的一段时
期或税务事项涉及的时期。税务局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尽可能使用可获
得的信息进行公正的判断。
风险评估不能免除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义务或税务
事项的报告义务,税务局在纳税评估通知书中明确免除的除外。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不应影响对其风险的评估。与纳税人自我评估
相同,风险评估是对一定时期或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因此风险评估
补充申报的税款需扣除当期纳税人自我评估的已缴纳的税款。
(2) 税务稽查
在实施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或税务专员应该摘录或复印可获取
的涉税资料、查封在判定其纳税义务或实施了违反税法行为时能提供
确凿证据的一些涉税资料、查封存储涉税资料的资产。
如果某涉税资料无效或者管理者不愿意提供涉税资料复印件,税
务机关或税务专员有权查封有可能存放涉税资料的相关资产。车辆、
飞机、容器或其他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专员予以封存。
上述所提出的涉税资料、资产和货物样本,都应当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专
员发布查封清单并签字确认。
税务专员在行使检查权时,应由其他税务专员、指定专业人员或者
公职人员一同进行。税务专员在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资料、货物、
容器、车辆、飞机以及其他资产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如果税务专员
不能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有权拒绝官员进入或要求其离开。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专员检查时,应积极提供协助,方便其实施检
查。如果纳税人不配合检查,税务专员有权按照规定阻止其离开坦桑
尼亚共和国或者按规定申请搜查令。
纳税人在账簿、资产等被查封期间,有权在工作日申请查看被查
封的账簿或资产等,但需要有税务专员陪同。如果纳税人的资产、资
料和货样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过程中被毁损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
合理赔偿。
对于不负有纳税义务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也可以下达书面通
知:按通知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按税务机关或税务专员下达的通知要
求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被询问人有权进行
陈述;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按要求提供由其保管的涉税资料。书面通
知应该直接送达给其本人或者留置在其单位或住所,或者按税务机关
指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3) 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是指对纳税人的税务事项进行审查,以检查其是否遵守
税法,包括案头审计、问题导向审计或全面审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
税人的涉税事务实施审计和调查。在选取审计对象时应考虑以下因
素:该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人的缴税情况、该纳税人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与之相关的其他事项。
即使某纳税人已经接受过审计,但如果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
该企业需要再次接受审计,那么该企业应当再次接受审计。另外,审
计或调查的依据应来源于税法规定。
税务代理
(1) 坦桑尼亚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根据坦桑尼亚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坦桑尼亚的财政部门对本国的
税务代理具有管理权限,并对其注册、注销以及从事的相关活动作出
了相应规定。
(2) 坦桑尼亚税务代理市场
纳税人有权申请税务代理,且在确定税务代理之后应书面告知税
务机关其指定的税务代理人。
税务机关可以绕过税务代理直接与纳税人进行沟通。
税务代理须为执业律师、税务顾问或纳税人授权书所授权的其他
人。
法律责任
(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登记违法处罚
如果纳税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重复持有纳税人识别号、身份信
息与登记信息不符等情况,则税务机关有权注销该纳税人识别号。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若纳税人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照税法要求设置保管或核算账簿、
凭证和报表而不能支付应纳税款的,税务机构需征收该笔税款和其产生
的滞纳金,其缴纳期限为纳税申报之日起 1 个月内,除非经过批准允许
其有更长的缴款期限。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若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依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一定金
额的罚款。罚款的计算从未申报的申报期开始,金额为未申报税款的
%。
若纳税人向税务局报送错误的报表或者在重要事项中故意误导,
或者在向税务局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忽略会对报表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的重要事项,将受到处罚。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能够解释错误或者遗漏,
按税务专员认定未发现该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少缴纳税款的50%进行
处罚;如错误或遗漏是明知或罔顾实情而造成,按税务专员认定未发现
该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少缴纳税款的 100%进行处罚。
(2)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未能按时缴纳税款的,从未缴纳的申报期开始将受到处罚。
罚款金额取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A.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的 %减去该申报期已缴税款;
B. 纳税主体如果是个人,则为 5 个货币基点,法人为 15 个货币
基
点
[4]
。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若代扣代缴机构未按照税法规定扣缴所得税,则代扣代缴机构应
无条件地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扣缴方式缴纳所
得税。
若代扣代缴机构未按照税法规定扣缴所得税,则被扣缴义务人需
承担连带责任,需与代扣代缴机构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被
扣缴义务人应于收到收入当月结束 7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缴纳所得
税。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税务机关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
所、资料、货物、容器、车辆、飞机以及其他资产进行检查。实施税
[4] 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防止通货膨胀的影响,具体税法中提到的金额以货币基点表示。1 个货币基点等于 20000 坦先令。
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税资料。纳税人在账簿、资产等
被查封期间,有权在税务专员的陪同下,于工作日申请查看被查封的
账簿或资产。
当认定纳税人未按期支付税款时,税务专员可以根据其法定权
力,在管辖权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在任何法院起诉并追缴税款。当纳
税人未能按时缴税时,税务专员可对该纳税人拥有的资产以政府的名义
提出一项指控。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收到明确指定了纳税人名称及
纳税人识别号的书面通知,即被认为已经发起指控。对于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限制其出境、约束其财产。
(3) 其他处罚
若有下列妨碍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袭击、妨碍或意图袭击或妨碍税务专员执行任务,或非法干涉税
务专员所用资源;破坏锁,印章,标记,固定装置或用于保全资产的安
全设备;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故意提供错误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伪装、恐吓
他人;包庇违法人员;拒绝提供相关文件;损毁任何税务机关的设施或
财产;使用或提供错误的检测计量设备;妨碍或意图妨碍税务专员计量
或检查任何应税货物和材料。
货运代理人是指经主管当局许可,经营货物拼装和拆箱业务的纳
税人。货运代理人应遵守海关及其他法律程序,在货物进口到国内时
将货物分装给所有者。违反该条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相
当于进口货物海关价值 30%的罚款。
其他征管规定
纳税人帮助、教唆、哄劝、引诱其他纳税人犯罪的,应被视为同罪,
将会处以至少等于缴纳税款金额 1 倍的罚款。没有按税法要求保管专门
文档的纳税人,将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若纳税人存在未取得或未使用
税控收款机,或制造假收据、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处以
罚款或者监禁;情节严重者,将会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任何人违反
《税收征管法》第 24A 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可处以相当
于进口货物海关价值 30%的罚款。发票违法处罚标准为:
可处以所售商品或所提供服务价值 20%的罚款或 100 个货币基点,以
数额较大者为准,但罚款不得超过 200 个货币基点;或处不超过三年的
监禁;或两者并罚。2025 年《财政法》新增规定,在税务专员的要
求下,故意不将其电子税务管理系统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2 条建立的
系统对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对于个人,处以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或不超过 1000 货币基点的罚金;对于法人,处以不超过 3000 货币基点
的罚金。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 登记备案
℃扣缴义务人登记
A.扣缴义务
a. 雇主
坦桑尼亚境内雇主向雇员支付款项,且该款项构成雇员的应税所
得,雇主有权利和义务从支付的劳务收入中扣缴所得税款,且不得减
少或抵消应纳税款;此外,其他法律也规定,雇员的受雇所得不得被
减少或扣押。
b. 投资所得的扣缴
若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利息、自然资源使用费、租金或
特许权使用费来源于坦桑尼亚境内,则按照预提税相关税率和规定代
扣代缴所得税。但不包括非商业行为中个人支付款项、向境内金融机
构支付的利息、免税款项或向经批准成立的养老基金支付的款项、向
居民个人支付的让渡资产而不是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权的款项。
c. 服务费、合同款的扣缴
坦桑尼亚居民纳税人在整个开采业务中,居民个人向另一居民个
人支付的独立的管理或技术服务费需代扣代缴;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
来源于境内的服务费或保险费,应按照预提税相关的税率和规定代扣
代缴所得税。但不包括非商业行为中个人支付款项、免税收入。
d. 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所得税扣缴
政府应从临时纳税人向政府提供的货物劳务收入中,按照 2%的
比例扣缴所得税。
B.代扣代缴流程
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款项所属月份结束后 7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在每 6 个月结束后 30 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税务
机关申报如下内容:
a. 根据规定,代扣代缴机构在本期间内支付的,需要代扣代缴的
金额;
b. 被扣缴义务人的姓名和地址; c.
每笔需要扣缴所得税的收入; d.税
务机关可能规定的其他内容。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时间规定和规定的格式分别按税款所属期向
被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扣缴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被扣缴义务人取
得的收入,以及税款所属期内,根据扣缴义务相关规定需要扣缴的所
得税。扣缴凭证应根据如下要求开具:
a. 包含当年存在雇佣关系的月份;
b. 应于次年 1 月 30 日,或与代扣代缴机构结束雇佣关系后 30 日内
送达;
c. 扣缴凭证应按月开具,并于当月结束 30 日内送达。
℃增值税登记
增值税登记申请可由代理人办理。
℃所得税登记
任何在坦桑尼亚境内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居民和在坦桑尼亚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应以规定的形式,在开始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的申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填写申请表;提供与纳
税人身份信息相符的证件;按规定的方式提交。
(2) 分类管理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A.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坦桑尼亚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适用与居民企业相
同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此外,常设机构将其利润汇
回本国,应按照汇回利润的 10%缴纳“分公司利润税”。
B.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坦桑尼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确定应纳税所得
额,包括扣除额的方法与居民个人相同,通常仅扣除在坦桑尼亚境内
相关的费用,在坦桑尼亚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的所得税税率
为 20%。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A.企业所得税
在坦桑尼亚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坦桑
尼亚境内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计
算。
B.个人所得税
在坦桑尼亚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境内的
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付实现制计算。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同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规定一致,详
见 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 税务检查。当一个非居民企
业的所得被征收最终预提税时,不需要进行申报,按照“扣缴义务人登
记”进行管理。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管理详见 预提所得税。
表29 坦桑尼亚非居民企业预提税税率表
项目 税率
(%)
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配股息 5
其他公司分配股息 10
利息 10
汇回分公司利润 10
特许权使用费 15
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矿产、石油、气体) 15
运输(无常驻机构的非居民运营人/租赁人) 5
保险费 5
自然资源使用费 15
服务费 15
设备租赁费 15
房屋土地租金 20
℃个人所得税管理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同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规定一致,详
见 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 税务检查;当一个非居民个
人的所得被征收最终预提税时,不需要进行申报,按照“扣缴义务人登
记”进行管理。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提税管理如下:
A.雇佣收入
非居民的雇佣收入所得税率为 15%。非居民个人雇主有义务代扣
代缴税款(预提所得税)。代扣所得税是最终应纳税额。
B. 投资、经营和业务收入
在坦桑尼亚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
20%。
非居民个人在坦桑尼亚没有常设机构投资、经营和业务收入的,
实行代扣代缴。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见表 21(下
页)。
2022 年《金融法》对《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新增第 90A 条引
入“数字服务税”:非居民个人通过数字市场提供服务并从坦桑尼亚居民
获得收入,按营业额(不包括增值税)的 2%征税。
C. 资本利得
非居民个人资本利得是正常的应税所得的一部分,对于出售常驻
公司股份的资本利得按 30%税率征税,免征出售持股低于 25%或在达
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所得收益以及出售市值低于 1000
万坦先令的农业用地所得收益;出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按 20%税率征
税。
居民企业在为非居民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 15%的税
率;对于在坦桑尼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包
括扣除额的方法与居民个人相同,在坦桑尼亚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
人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 20%;有些特殊业务以及非居民个人无常设机
构的情形适用预提税相关规定。
表30 非居民个人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收入类型 预提所得税税率
(%)
在出口加工区建立了 10 年及以上的公司派发的股息 0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息 5
其他公司的分红 10
特许权使用费 15
技术服务费(采矿业) 15
交通运输(运营商/承租人为未设常设机构的居民纳税人) 5
利息 10
董事费(兼职董事) 15
保险费 5
由服务提供者通过手机转账支付给代理商的佣金 10
在出口加工区建立了 10 年及以上的公司支付的利息 0
在 BOT 注册的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 1) 10
其他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 10
服务手续费 15
自然资源使用费 15
权利金 15
飞机租赁费 10
其他租金 10
注:1)BOT 是指坦桑尼亚中央银行(Bank of Tanzania)。
(2) 增值税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的增值税代理人
A.非居民纳税人在坦桑尼亚境内开展经济活动,却没有在坦桑尼
亚境内设立固定场所,同时销售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的,该非居民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内指定一名
增值税代理人,并且如果增值税委员会有要求的,应提供担保;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由于非居民纳税人的业务情况而无法委托
增值税代理人,则非居民纳税人需根据《增值税法》第 65 条第(5)
款规定的程序在坦桑尼亚境内进行税务登记;
B. 增值税代理人应是坦桑尼亚居民,按月履行其增值税合法性义
务,负责办理按规定要求的涉税事项,包括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与登
记有关的其他事项;代缴按照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罚款、滞纳金或利息;
C. 增值税代理人注册登记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
D.如果增值税代理人代理一个以上的非居民纳税人事务,应当按
委托人分别登记。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相关责任
A.非居民企业代理人代缴税款。如果非居民企业未能及时缴纳税款
的或者税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定该非居民企业无法按期缴纳税款, 税
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非居民企业的代理人,代为缴纳税款。代理人不
应对此存有异议,且需按照资产市场价值足额缴税,但是不超过欠税总
额;
B. 非居民企业的境内合伙人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书面要求非居
民企业的境内合伙人缴纳共同的税款,也可要求其缴纳自己的应纳税
款。境内合作伙伴对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关系中由于分配的净利润而产
生的税款负有连带责任;
C. 代缴税款后的追偿问题。当某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后,此人可以向纳税人或非居民合伙人追偿支付的税款;为了实现追偿
目的,此人可以保留该纳税人或非居民合伙人的任何资产,或者得到不
超过支付款项的资产,纳税人、非居民合伙人或任何其他个人, 无权
就该保留作出反对声明。
℃2022 年 8 月 4 日,坦桑尼亚发布《非居民电子服务供应商增值税
登记条例》,征税对象为向坦桑尼亚大陆的非应课税人士提供电子服务
的非居民,税率为 18%。登记的非居民供应商应当在每月的第7 日或
者之前提交月度申报表,并缴纳应缴的税款。非居民供应商可以通过调
整(向上或向下)下一个纳税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来更正错误的申报
表。非居民供应商不得要求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电子财政设备。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2018 年 4 月,坦桑尼亚政府出台《税收征管(转让定价)条例》,
2020 年 7 月,坦桑尼亚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以 OECD
《转让定价指南》和《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为基础。以
上文件以及《所得税法》构成了坦桑尼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框架。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判定标准
存在关联关系,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如下关系:
(1) 个人间的亲属关系,除非税务专员确定,其中一方不会根
据另一方的意图行事;
(2) 在同一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关系,除非税务专员确信,任
何人不会按照其他人的意图行事;
(3) 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方受控于另一方或受控于另一方的
联营公司;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 50%以上的股权;一方直接或
间接拥有另一方 50%以上的资本收入或投票表决权,以此类推;
(4) 除(1)至(3)款所涵盖的其他任何情况下,一方可以合
理地要求另一方,在双方非雇佣关系下,按照其意图行事;
(5) 《税收征管(转让定价)条例》第三章第 8 条规定,一定
情况下,分公司与总部也构成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即资产、厂房和设备等有
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带来的长期收入;
(2) 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即无形资产以销售或许可的方式带
来收入,采取源泉扣缴,必须明确付款人;
(3) 融通资金,即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担保及各类利息的支付
业务;
(4) 提供劳务,即提供技术服务、设计、咨询等劳务服务。
关联申报管理
需要关联申报的企业应当按照 2018 年新发布的《税收征管(转
让定价)条例》及所得税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关联资料的报送。新条例
要求更详细的资料及佐证信息。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当年所得税申报关联交易总额达到或超过 100 亿坦先令的企业
集团应编制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未达到 100 亿坦先令门槛的纳税人无需向坦桑尼亚税务局提交同
期资料,但有义务在提交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前准备好。
因为根据《转让定价条例》第 7 条第(3)款第(b)项规定,税
务专员有权书面通知要求任何人在 30 天期限内提供“任何其他资
料”。对于在 100 亿坦先令门槛以下的纳税人,税务专员可以要求提供
同期资料。具有合理理由的,税务专员可以批准纳税人延期提供转让
定价文件,最多不得超过申报期 30 天。
根据《税收征管(转让定价)条例》第 7 条第 4 款,任何违反《税
收征管(转让定价)条例》第 7 条同期资料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被处
以不少于 3500 货币基点的处罚。当事方未回复税务局催告,视同违
反《税收征管(转让定价)条例》第 7 条。
具体要求及内容
提交给税务专员的转让定价文档必须符合《转让定价指南》的规
定,同期文档资料要求包含以下资料:
(1) 股权和组织架构
企业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股权架构,如跨国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
的股权,包括所有直接及间接影响商品、服务以及无形资产交易价格
的关联方。
为使上述说明更清晰,作为集团股东的个人或者实体,其持股比
例需准确反映个人或企业的所属国家(地区)。
关于运营架构,当事人需阐明其地区性或全球性业务的组织运营模
式,比如财务、采购、物流、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服务等等。此外, 当
事人也应阐明如何使用或保护其无形资产(如有)。在这种情况下, 需
清晰陈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国和原产地。
(2) 关联方财务报表
受控交易各方的财务报表,包括选定的境外被测试方。
(3) 企业或行业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状况
℃包含纳税人近五年来的经营活动概述、行业经营状况、影响公
司业务及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的分析,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流
程、财产或服务;
℃能够体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性质及目的的商业计划书;
℃市场竞争的结构、饱和度及动态变化的相关说明。
(4) 关联交易情况
℃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地址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详细描述;
℃与签订的关联方受控制交易(其中适用的)的性质、条款(包
含价格)和条件,以及每次交易的数量和价值。另外,需体现每次交
易的价格或者价值、尺寸或者容量大小;
℃与关联方或者第三方签订商业协议的所有交易条款和条件;
℃一份由企业准备的关于整个企业的分部门或分产品的预测、预
算或其他财务评估的记录。
(5) 定价政策
℃影响企业和相关集团定价或者制定定价策略的相关假设与信
息;
℃目标业务的商业策略和特殊情形的相关信息,比如特意抵销交
易、市场份额战略、分销渠道选择以及影响转让定价的管理战略;
℃对独立交易价格或者利益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文件资料。
(6) 其他可比信息
℃关于执行职能、使用资产以及根据转让定价指南(指坦桑尼亚
《转让定价指南》,下同)第 6 条规定披露的风险的详细内容;
℃根据转让定价指南第 8 条规定开展的可比性分析资料;
℃根据转让定价指南第 7 条选择和应用转让定价方法资料;
℃为开展转让定价分析提供基础和支持的文件资料;
℃实际的计算工作资料;
℃文档索引资料。
(7) 提供转让定价分析基础文件或其他支持转让定价分析时的
参考文档。
(8) 在准备转让定价文件过程中随时可用的文档和信息,以此
必要信息支持转让定价分析。其中可能包括:
℃正式的出版物、报告、研究文献以及数据库;
℃经认证机构出具的市场调查研究报告;
℃经认证机构出具的技术出版物;
℃与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订立的可能与该国际交易相关联的合
同或协议;
℃记录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协商的条款的信件和其他函件;
℃其余体现纳税人所承担的功能及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活动的文
件。例如,拥有丰富经验的员工构成纳税人的人力资源资产,有关文
档应包括:工作经验的详细介绍、学历资格专业领域、职位描述与职
责、酬劳、由核心员工所作的且纳税人用于确定公司功能、风险及资
产的书面陈述;
℃其余相关文档,同期资料提供方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数
据或文件。
(9) 《2015 年税收协定范本》第 37 节所附的纳税申报表和法律
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他要求
(1) 保存时限
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主要依据《所得税法》的第 80、139、140
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35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保留文件的
期限至少为 5 年。所有的记录,以及纳税人据以准备纳税申报单的详细
记录,自获得收入的年份或者与上述记录相关的获得收入的年份终了起
保留 5 年,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的除外。然而,若有人
提出异议或上诉,那么根据该法第 35 条第 4 款规定,当事人需保存该
文件直到异议或者上诉最终判决以及判决决定被执行。税务机关在书
面通知后,可要求纳税人(无论其是否为《所得税法》明确负有纳税义
务的人)在通知指明的期间内,保存通知中合理明确描述的文件;
℃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收入全部信息或任何部分信息,可以要
求纳税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在税务机关决定的时间和地点出示资料供
检查;
℃转让定价相关的资料不在提交纳税申报单时提交,但应在提交
当年所得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之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之日
起 30 天内提交。
(2) 保存要求
℃除非税务机关另有书面授权,所有纳税人必须在坦桑尼亚境
内,以坦桑尼亚官方语言保存税务资料。坦桑尼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
和斯瓦希里语;
℃若资料不是坦桑尼亚官方语言,那么该文件需由税务专员认可
的翻译人员翻译;
℃税务专员有权按《税收征管法》第 35 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承担
保存文件的义务。
(3) 文档的规范性
为了确保同期资料的规范性,当事方应做到:
℃认真进行转让定价分析,以确保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并且能反映所有关联交易的真实商业状况;
℃保存好可适用的文档资料,并准备好提供额外的、转让定价指
南未明确、但可能与判定独立交易价格有关的信息或者文档;
℃根据《转让定价指南》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实施审查独立交易转让定价规则并根据商业环境的变化重新
制定转让定价规则;
℃防止提供模糊、无用或依据不足的信息;
℃采用连贯一致、透明的方法识别非关联交易;
℃提供详细的功能、资产、风险、市场状况和商业策略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转让定价)条例》采用转让定价方法;
℃确保转让定价文档中有关事实、经济和经验的表述与公司、产
品和市场明确相关;
℃确保转让定价文档准确详实,并能够与会计、财务和基准数据
或可比企业数据相匹配或比对;
℃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强调和记录可能妨碍当事方执行根 据事
实基础所做调整的特定事项;
℃保存充分的背景资料,详细记录在计算独立交易价格时涵盖的
事实假设详情和相关因素;
℃避免出现无法适当证明交易、关联方的文件和不完整的文件;
℃违反报表填报相关规定的,按照 2015 年税收征管法第 78 条处理;
℃提交给坦桑尼亚税务局的转让定价文档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
是电子版,但坦桑尼亚税务局推荐纳税人提交电子版文件。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可
与企业签订协议,以确定其公平成交价格。如果不遵守协议的要求,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非关联方的价格,与居住在坦桑尼亚或国外的企业
进行类似的交易中使用的价格进行参考,来确定收入和允许的扣除
额。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在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时,所有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都应在商业或
财务关系的关联企业中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目前有几种认可的转让定
价方法。
在众多转让定价方式中,有以下 5 种方法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和联合国(UN)推荐,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在
实际操作中,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使用何种方法都应取
决于案例的事实情况、所有证据以及使用其他方法的相对可靠性。前
3 种方法被称为传统交易法。尽管企业有权利选择定价方法,但最
终目标是为了确保达到独立交易价格。后 2 种方法通常被称为交易利润
法,只有在传统交易法不可靠或完全不适用的情况下使用。这很大程度
依赖于可比数据的有效性。为了减少在未来发生争议,坦桑尼亚税务局
推荐企业使用尽量少调整,并可以提供最可靠的公平结果的方法。因此,
在决定使用何种方法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不同转让定价方法在本
案情况下各自的优缺点;通过功能性分析确定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特点;与非关联企业间交易进行比较的实际可比性程度;
非关联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假设的可靠性; 如果数据不准确或
假设不正确,需要进行调整的程度。
当传统交易法和交易利润法都无法适用时,税务机关允许使用其
他的方法确定转让定价,但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下就坦桑尼亚
税务局适用于确定受控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的转让定价方法说明。
(1)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最直接的方法。在可比情
况下,该方法将关联交易中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可比非关联交
易中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比较。两个价格之间的差异可能表
明关联方的商业和财务关系状况并非独立交易,非关联交易中的价格
可替代关联交易中的价格。
跨国企业在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定转让定价时,必须首先确
定其产品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所有差异。跨国企业必须确定这些差异
是否对价格有重大影响,根据这些差异对销售产品的价格进行调整以
达到公平成交价格。
(2)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RPM)
当最后一笔交易由非关联分销商完成时,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是最
合适的。再销售价格法根据关联企业购买的产品再转售给非关联企业的
价格来确定,运用再销售毛利率进行计算,这个价格还要包括再销售商
支付的销售和其他运营费用。在考虑到资产和风险因素的前提下,
根据公式计算,关联企业之间在扣除毛利后能取得适当的利润, 然后
再根据与购买产品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关税)进行调整。典型调整公
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利润率)
其中:
再销售价格利润率=(销售价格-购买价格)/销售价格
再销售价格利润率必须与其他具有类似风险或资产的同类非关
联企业利润率相当。
(3) 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CPM)
成本加成法是以关联交易中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发生的成本加上合
理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在考虑到资产和风险因素的前提下,
根据公式计算供应商合理的利润。这种方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A.关联方之间销售的半成品;
B. 关联方之间已签订联合服务协议或长期买卖合同;
C.提供服务。
理论上,加成金额应参考同一供应商在非关联交易中产生的利
润。如无此可比情形,则加成金额应参考承担类似风险或拥有相似资
产的非关联供应商,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进行同类业务的可比利润。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采用成本加成法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
易是具有可比性的:
A. 所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的差异不会对
公开市场中的成本加成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企业的关联交易与公开市
场中交易的成本加成没有差别;
B. 当差别可以通过合理的调整来消除影响时。
对于具有可比性的产品来说,成本加成法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
整得更少,与再销售价格法采用同样的可比性原则。
(4) 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NetMarginMethod,TNMM)
交易净利润法通过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或资产)来
确定企业从关联交易中实现的净利润率。这个比率被称为利润水平指
标,将被测试的利润水平指标与同类非关联的利润水平指标进行比
较。与成本加成法和再销售价格法一样,交易净利润法着重于企业履
行的职能。不同之处在于,交易净利润法比较的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
这是因为在交易净利润法中使用的净利润率受企业成本结构的
影响非常大,关联企业的经营效率比非关联企业要高,使用交易净利
润法会导致经销的净利润率比使用再销售价格法低。因此,需要进行
调整才能反映被比较公司的相对有效性,使用交易净利润法不能提供
可靠的结果。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交易净利润法的可靠性,跨国关联
公司的成员和非关联公司需要在结构上相似。在实际中,每个公司的
结构都是独特的,比较公司之间的指标往往不如在毛利率水平上的比较
可靠。因此,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被认为是国际实践中的最后
选择。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交易净利润法没有被企业使用。毛利率的可
靠信息可能很难获得,甚至不可能获得。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信息
约束决定了交易净利润法成为唯一的实用方法。与非关联方的利润水
平相比,关联方(被测试方)的利润水平通常是最接近可靠数据交易
的一方。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是最简单的,并没有高价值的无形资
产。由于以上因素,条例规定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只有在传统
方法无法可靠应用时采用。
(5) 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PSM)
利润分割法通常应用于整体交易,不能单独对其进行评估时的情
况。在类似的情况下,独立企业可能建立一种合伙形式,并同意某种
形式的利润分割。利润分割法的第一步是确定关联交易中关联各方之间
的合并利润。一般来说合并营业利润时,应确保跨国公司的收入和支出
都是与关联方一致的。
这些利润是按照经济上的有效基础来分配的,这个基础近似于在
独立交易协议中预期和反映的利润分配。下面概述了两种利润分割
法:剩余利润分割法和贡献分割法。
不论哪种方法,第一步都是确定交易双方的合并利润。合并后的
利润可以按以下方式分配:
在剩余利润分割法下,交易各方根据其从事的经济活动分配部分
利润。剩余的利润或亏损则由双方根据其分配金额的相对经济贡献进
行分配。
在贡献分割法下,一般来说,在各方根据各自在总利润的相对贡
献的基础上,将营业利润(息税前利润)合并在一起。
然而,这些方法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情况。可能还有其他的方
法来分割利润以达到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关联方的毛利润(而不是营业利润)进行
分割,然后扣除各相关企业的营业费用。比如,一个跨国企业从事涉及
各种财产的整体交易业务,可以确定每个企业发生的费用,但不能准确
地确定与这些费用相关的特定交易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每一项
交易活动中的毛利润进行分割,然后从所得到的总体毛利中扣除每个企
业所产生的或归属于每个企业的经营费用。需要注意的是, 毛利润的
分配以及每个企业所产生的费用都应与相关实体经营的活动和承担
的风险相一致。
转让定价调查
(1) 转让定价调整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转让定价调整做可比性分析时,税务机关可考虑以下几点:
℃可比期间
每个企业都有义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当时可合理获取的信
息来确定其计税的转让价格。因此公平成交价格应当通过比较企业的
受控交易和与之同一年开展或实施的非关联交易来确定。
这一要求的依据是独立交易原则必须同期遵守,以年为计。同期
非关联交易应当是最可靠的可比企业,因为该交易进行的经济环境与
企业关联交易进行的经济环境相同或相似。
根据涉及行业和案件情况不同,有时特定财政年度的数据不能作
为最可靠的可比对象。例如,对于一个财政年度截至 12 月 31 日的公司
来说,若受测方A 的财政年度截至 3 月 31 日,受测方 B 的财政年度截至
12 月 31 日,则 B 数据将被视为更佳可比对象。这是因为财政年度截至 12
月 31 日的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与测试方更相关。
℃多年份数据
分析多年份数据是为识别特定年份的结果是否被不正常因素干
扰。然而,使用多年份数据并不意味着使用多年份平均数。
为全面了解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实与环境,有必要考察被调查当年
的前后年份的数据。使用往年数据可显示企业所申报交易的亏损是否属
于历史上相似交易亏损的一部分,是否是上一年特定经济条件所导致的
该年度亏损增加,抑或是否反映了某产品的生命周期即将结束。
一般要求企业在与其进行受控交易的同一年的交易中寻找可比
数据。如果没有可用数据,则应使用不超过财政年度前 3 年的平均值。
℃独立交易范围
独立交易范围指确定关联交易具有独立性时可接受的数据范围。
该范围来自对多个可比企业的数据适用同一转让定价方法所得出的
结果。因此,为最可靠地估算反映公平成交价格或利润分配的某个幅度
或幅度中的某个值,案件的事实和环境非常重要。
独立交易范围的确定应仅采用已经或即将调整为较之关联交易
高度可靠的可比非受控交易进行比较。值或数据间的实质偏差(例如
上四分位数和下四分位数)可能表明所使用的比较企业不可靠,且在
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财产和假定的风险这些确保调整具有可比性的因
素上存在实质性差异。这种情况下应谨慎评估比较数据的可靠性,也
应重新审查可比性分析中为实质性差异所做的调整以及所使用的方
法。
如果已尽一切可能排除了可比性较低的数据,但可比性瑕疵仍存
在或不可调整,那么将转让定价调整为最能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事实和
情况的价值可能是适当的。这一价值可以根据数据集的具体特征, 通
过使用数据工具来获得。
℃单独和合并交易
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应优先对交易进行个案处理,以获得最接近独
立交易价格或利润分配的值。然而,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转让定价
有时需要在产品线或交易方层面而非在单笔交易层面来确定。
确定转让定价时,企业应针对其与关联方进行的每笔交易分别定
价。然而,如果交易之间关系过于紧密(或者交易是连续的)使其无
法单独充分估值,则可考虑基于捆绑交易来确定转让定价,前提是可
表明合并交易设定统一价格是行业的通常做法(例如针对货物或关联
的无形资产),或可表明期望获得为单独交易进行定价所需的质量数
据是不合理的。缺乏可比交易的可靠数据可能是由于交易或当事方关
系的复杂性。因此总额可以是基于合并交易获得的。
℃交易性质的重新认定
受控交易的分析,一般应当依照与《转让定价指南》中所述一致的
方法,分析企业实际从事的交易。然而,在分析关联方之间协议时, 除协
议条款本身外,还应考虑当事方之间的实际行为。
在下列情形下,税务机关为确定独立交易价格可推翻并重新认定
受控交易的性质:
A.如果交易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同;
B. 如果交易的形式和实质相同,但整体分析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不同于独立人以商业理性的方式可能采取的安排,且该实质活动阻碍
了税务机关认定适当的转让价格。
重新对交易定性的基础是交易各方趋于关联性产生的交易活动,
而不是市场自发的商业活动。受控交易的结构可能是企业为避税或税负
最小化而构建的。以下事实可以例证:
A.关联方之间可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形式比独立方更为丰富,因为
通常没有独立交易方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
B. 关联方之间一般会达成具有特殊性质的安排,而这种安排在独
立交易方之间不存在或鲜少存在;
C. 关联交易下的合同很容易根据跨国集团的总体战略进行修改、
中止、延长或终止,甚至可具有溯及力。
案例 1:考虑到借款公司的经济状况,某关联企业的有息贷款投
资形式在独立交易条件下不会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在此情况下,税务
机关按照该投资的经济实质来进行认定,将贷款视为资本认购是合适
的。
案例 2:某长期合同进行一项交易,一次性付款,交易对方可获
得合同期限内因未来研究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无限权利。尽管尊重该
交易作为转让商业财产的方式是合适的,税务机关确认该转让的全部
条件是否在独立人之间也是可以适当采取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税
务机关可以以商业理性的方式将该协议作为一项持续研究协议来调
整交易条件。
℃转让定价调整
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未体现独立交易性质时,可根据情况通过
替换、转嫁价格或利率对交易进行调整,从而使其反映独立交易价格或
利率。这种情况下,应关联交易另一方的请求,也可对其进行相应调
整。以下情况将作出调整:
A.对财产或服务的提供方而言,所获对价低于独立交易安排中获
得或可获得的对价;
B. 对财产或服务的获取方而言,所付对价高于独立交易安排中所
付或可同意付出的对价;
C. 对关联方提供的财产或服务未征收对价。
℃亏损
企业因各种经济或商业原因造成亏损,如开业亏损、市场渗透策
略和研发失败。然而,独立企业不会持续忍受亏损、不采取适当措施
在合理时间内扭转局势,因为这有悖其盈利的根本商业宗旨。某关联
企业持续遭受亏损的事实可能表明其未得到公平的补偿,或其为了货
物和服务而向关联企业超额支付。
为认定亏损是否可接受,确保所进行的受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性
和经济意义十分重要。企业还需要证明亏损在其定性范围内具有商业性
质。在这方面,企业应保留描述转让定价之外造成亏损的因素的同期
文档。
不承担例如制定经营战略、研发和销售产品等功能,仅为关联方
订单从事生产活动的合同制造商或付费制造商应保持一定的盈利性。
如果该制造商遭受亏损,应证明亏损不是由关联交易造成的。
(2) 关于无形资产的特殊考虑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发明、秘密公式或过程、设计、模型、计划、商
标权、技术诀窍或营销型无形资产;独特产品的价值在于其所承载的可
能受法律保护或不受法律保护的智力的或无形的内容。这些资产可以分
为两大类:
A.贸易性无形资产,诸如通过高风险的且高投入的研究开发用于
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专有技术、设计与模型形成的专利;
B. 营销性无形资产,包括与营销活动有关的无形资产,即用于产
品开发,客户名单,分销渠道等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它有助于财产的
营利性推销,或对有关财产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无形资产的存在
在考虑无形资产的问题时,首要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即研究从
无形资产中获得的利益。当一家公司表现出高于平均水平的资产回报率
或高于在一段时间内一定水平的实物资产的平均利润时,就表明可能存
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南》所指向的无形资产不是实物资产或金融
资产,是能够在商业活动中被拥有或控制的东西。转让定价意义上重要
的无形资产并不总被认定为会计目的的无形资产。例如,研发和广告
等支出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有时在会计上是支出而不是资本化,因此
这些支出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并不总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这种无形
资产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可能需要出于转让定价目的进行考虑。
基本上,与其他任何类型的财产一样,独立交易原则同样适用于
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的处理可能是正确应用转让定价实践中最困难
的领域之一,因为交易可以表现为有形的和无形的若干部分,被捆绑
在一起形成一个单一的产品。资产可能具有某一特性,使寻找可比企
业变得复杂,并且跨国企业可能出于商业目的,以独立企业不会采用
的方式来组建其交易架构。
对于涉及无形资产的受控交易适用独立交易原则时,应考虑与受
控交易和非受控制交易之间与可比性有关的一些特殊因素。这些因素
包括:
A.无形财产的预期利益(可能通过净现值计算方法确定);
B. 购买方或被许可方可从其他方取得的与无形资产相同的商业
替代;
C. 对权利可行使地理区域的任何限制;
D.转让专有或非专有的无形资产;
E.受让人是否有权参与无形资产的进一步开发;
F.被认为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无形资产价格的确认
A.在关联交易中,无形资产被出售或被授权给另一方。 a.
财产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应收取一个独立交易价格;
b.该资产对购买方或许可方的价值须是该无形资产预期应产生
的利益。
B. 就条款A 而言,此种销售或授权的公平成交价格应适用可比非
受控价格法,或在资产具有高价值或唯一特性的情况下,则采用剩余
利润分割法。
C. 尽管有了条款B 的规定,但如果有其他方法能在交易间提供更
高程度的可比性,税务机关可允许其采用。
D.如果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不属于开发该资产的人,则开发者
应就开发取得公平的报酬。
E. 当一方(非所有者)利用某一商标或商号进行营销活动所承担
的营销成本高于相同条件下可比独立交易时,该方应有权向所有者就
该活动要求公平的分配成本。
F. 在本条中,如果一项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和风险由
一方承担,则他应被视为该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并有权获得该项资产的
任何收入。
因此,税务机关考虑了《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六章所提供的
与无形资产高度相关的具体指导意见,建议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循
其中的指导,与关联方就涉及无形资产独立交易条件的确定达成协议。
2018 年更新的《转让定价条例》规定,企业承担无形资产的开发、
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获得相应公平的报酬。无形资产被转让至境
外时,应根据其所执行的功能,依据其做出的贡献而获得相应的补偿;
该无形资产再回到坦桑尼亚使用时不得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这项
措施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
第 8 项行动计划《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转
让定价的原则一致。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对于集团利用无形资产所获得
收益的最终分配与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的
过程中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一致。
(3) 关于集团内部劳务的特殊考虑
跨国企业集团为其成员提供广泛的劳务,特别是行政、技术和商
业劳务。这些劳务可能包括整个集团的管理、协调和控制功能。提供
此类劳务的费用最初可能由母公司特别指定的集团成员(集团服务中
心)或另一集团成员承担。
分析集团内部劳务转让定价的主要问题有:
℃是否已实际提供集团内部劳务
A.要求当事人向税务专员证明确实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服务,
且服务内容与关联方服务合同中签订的内容一致。因为服务合同中列
举的详细内容并不能作为实际提供该项服务的初步证据。因此,当事
人需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证明服务合同中所列举的服务确实被提供
了。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随转让定价文件自愿提供。
B. 此类证据可能包含:服务提供商的员工简历(例如:姓名、头衔
或者职位、学历和工作经验)、邀请专家到访以支持当事人商业运营的
详细情况(例如:姓名、访问日期、每次访问停留的时间和目的、护照
复印件、许可证等)、当事方与关联方之间的通信(电子邮件、电话、
工作报告等)。
C. 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证据不足,那么将被视作没
有提供服务或仅提供一部分服务,并且在确定赔偿关联方费用时被考
虑。
D.如果该项活动并非独立企业自愿支付或进行的,则该项活动通
常不应被视为独立交易原则下的集团内部劳务。
E. 当关联企业得到的附带利益仅仅是因为它是大企业的一部分,
而不是因为进行的某项特定活动,则其不应被视为接受了集团内部劳务。
F. 跨国企业集团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