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
(三)法定代表人:
(四)单位地址:
(五)邮政编码:
(六)投诉举报电话:
二、行政执法依据
巍山县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
3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云南省人大会
4
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7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8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9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12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1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14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农业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7
云南省渔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8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农业部
19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农业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农业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4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6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7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
28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9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农业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1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部
3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
3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35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云南省政府
3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8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39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部
40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1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42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44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业部
4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46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
47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48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
49
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农业部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农业部
52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省人人大常委会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54
云南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云南省农业厅
55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7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二十五项)
第一项:
行政许可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法规: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种子检验和仓储设施;
(四)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个品种一个许可证的原则核发。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苏红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郑昇民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郑昇民
滇农14L20816
YN209084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陈志宏
滇农14L20679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罗荣华
滇农14L20680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陈进
滇农14L20681
YN209073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杨春华
滇农14L20682
YN209074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杨家虎
滇农14L20683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陈翠彩
YN209071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
行政许可名称: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法规: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苏红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郑昇民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郑昇民
滇农14L20816
YN209084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陈志宏
滇农14L20679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罗荣华
滇农14L20680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陈进
滇农14L20681
YN209073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杨春华
滇农14L20682
YN209074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杨家虎
滇农14L20683
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陈翠彩
YN209071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
行政许可名称: 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苏红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沈嘉彬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沈嘉彬
滇农业1007215
YN209064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张仕伟
滇农业1007221
YN209066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王丽琴
档案号532927008
YN209068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杨丽
滇农15L20706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蹇永祥
滇农业1007216
YN209065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李凤文
YN209067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彭嘉喜
滇农业1007220
YN209062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收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
行政许可名称: 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产地检疫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苏红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沈嘉彬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沈嘉彬
滇农业1007215
YN209064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张仕伟
滇农业1007221
YN209066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王丽琴
档案号532927008
YN209068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杨丽
滇农15L20706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蹇永祥
滇农业1007216
YN209065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李凤文
YN209067
巍山县植保植检工作站
彭嘉喜
滇农业1007220
YN209062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收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
行政许可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从事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并赔偿经济损失。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常晓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彤锦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彤锦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贵彤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尔敏
YN209098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张春隆
YN209095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杨绍雄
YN20909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郭元光
YN20909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戴家祥
滇农15L50699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李秀英
滇农15L50700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范祖义
滇农15L50701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马跃
滇农15L50702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阿高良
滇农15L5070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建英
滇农15L5070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赵说
滇农15L50705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
行政许可名称: 上道路拖拉机的检验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牌证,并接受其定期检验。转让、出卖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不得转让或者继续使用。对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常晓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彤锦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彤锦
YN209097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贵彤
YN209096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尔敏
YN209098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张春隆
YN209095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杨绍雄
YN20909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郭元光
YN20909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戴家祥
滇农15L50699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李秀英
滇农15L50700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范祖义
滇农15L50701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马跃
滇农15L50702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阿高良
滇农15L5070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建英
滇农15L5070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赵说
滇农15L50705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
行政许可名称: 上道路拖拉机驾驶证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常晓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彤锦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彤锦
YN209097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贵彤
YN209096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尔敏
YN209098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张春隆
YN209095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杨绍雄
YN20909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郭元光
YN20909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戴家祥
滇农15L50699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李秀英
滇农15L50700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范祖义
滇农15L50701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马跃
滇农15L50702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阿高良
滇农15L5070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建英
滇农15L5070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赵说
滇农15L50705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
行政许可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牌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农业部第72号令)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章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常晓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彤锦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彤锦
YN209097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贵彤
YN209096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尔敏
YN209098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张春隆
YN209095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杨绍雄
YN20909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郭元光
YN20909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戴家祥
滇农15L50699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李秀英
滇农15L50700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范祖义
滇农15L50701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马跃
滇农15L50702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阿高良
滇农15L5070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建英
滇农15L5070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赵说
滇农15L50705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
行政许可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牌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农业部第72号令)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章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常晓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彤锦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彤锦
YN209097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刘贵彤
YN209096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尔敏
YN209098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张春隆
YN209095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杨绍雄
YN20909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郭元光
YN20909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戴家祥
滇农15L50699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李秀英
滇农15L50700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范祖义
滇农15L50701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马跃
滇农15L50702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阿高良
滇农15L50703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王建英
滇农15L50704
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赵说
滇农15L50705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
行政许可名称: 水产养殖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渔业发展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养殖证。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可以申请办理养殖证。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凹兴灿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凹兴灿
YN176574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刘成彤
YN176576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王明德
YN176575
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
行政许可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凹兴灿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凹兴灿
YN176574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刘成彤
YN176576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王明德
YN176575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
行政许可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11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云南省渔业条例》第17条水产苗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但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凹兴灿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凹兴灿
YN176574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刘成彤
YN176576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王明德
YN176575
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
行政许可名称: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凹兴灿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凹兴灿
YN176574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刘成彤
YN176576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王明德
YN176575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
行政许可名称: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分管领导姓名:苏红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站禹汇泉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站
禹汇泉
YN209081
巍山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站
何 勇
YN209080
巍山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站
左永明
YN209083
巍山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站
闭晓映
YN209082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
行政许可名称: 兽药经营资格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
行政许可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理办法》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5条--第十条。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
行政许可名称: 动物诊疗资格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管办法》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
行政许可名称: 乡村兽医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
行政许可名称: 生鲜乳收购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
行政许可名称: 生鲜乳运输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
行政许可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其它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
行政许可名称: 草种经营资格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草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分管领导姓名:苏红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马海轮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马海轮
YN209029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杨永康
YN209030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杨金勇
YN209031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熊景发
YN209032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熊云祥
YN209033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张扬杰
YN209060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邹锦溪
YN251052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宣启玲
YN184697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宣启玲
YN184697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马红
YN209034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
行政许可名称: 草原征占用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分管领导姓名:苏红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马海轮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马海轮
YN209029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杨永康
YN209030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杨金勇
YN209031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熊景发
YN209032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熊云祥
YN209033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张扬杰
YN209060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邹锦溪
YN251052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宣启玲
YN184697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宣启玲
YN184697
巍山县农业局饲草饲料工作站
马红
YN209034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
行政许可名称: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凹兴灿执法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凹兴灿
YN176574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刘成彤
YN176576
巍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王明德
YN176575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
行政许可名称: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
行政许可名称: 跨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岗位职数:15
分管领导姓名:马翼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陈家军
执法人员名称: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冀
YN20903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家军
YN20903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苏会银
YN209037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忠孝
YN209038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熊应兵
YN209039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翔
YN209040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冯玉舜
YN209041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康莲
YN209042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惠
YN20904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顺伟
YN20904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茶万清
YN209046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黄雁
YN209023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国弟
YN209024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旭荣
YN209025
巍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李建晗
YN209047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以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一百六十一项)
第一项:违法行为名称: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责令恢复原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未规定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责令限期(15日或一个月内)改正;
(2)逾期一个月不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两个月不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责令限期(15日或一个月内)改正;
(2)逾期一个月不改正,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两个月不改正,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对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农业部第7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第12号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对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农业部 第12号令)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停止销售、告知停止使用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未造成事故危害后果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事故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事故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事故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对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发布)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初次违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发布)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责令限期(15日或一个月内)补办续展手续;
(2)逾期一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两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报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限期(15日或一个月内)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一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两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发布)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
(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发布)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业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劣等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照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罚款”。
(4)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容)量低于表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发布)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初次违反,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业部第9号令)第四十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对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对经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对经营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对经营假冒、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四)假冒、劣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对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对农药经营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农药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经营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对农药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包括准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间隔期、使用次数、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增加农药的施用剂量和次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无违法所得的,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四项: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八项: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项: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对经营、推广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对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时没有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假冒行为,可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再次或多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项: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 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占未规定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巍山县种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一项: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再次或多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二项: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三项: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四项: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五项: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六项: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必须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或者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
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责令其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不予罚款;
(2)造成轻微污染和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一般轻微污染和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轻微污染和破坏的或拒不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项: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股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再次违反,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3)多次违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八项:对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三款: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股以警告或者每亩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造成农业用地轻微污染且逾期不回收的,处以警告;
(2)造成农业用地污染且逾期不回收的,处每亩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农业用地严重污染且逾期不回收,处每亩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项:对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股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股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项:对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股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股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一项: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2)再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继续从事维修业务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及以上仍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继续从事维修业务, 责令停产停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二项: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有量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三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的,未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三)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四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量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五项: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六项: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七项: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八项:对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及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八)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10元以下罚款;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给予警告或者处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三)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或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九项: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尚无违法所得的,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仍无违法所得的,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初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有违法所得的,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再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项:对拖拉机驾驶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及以上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一项: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法规定,并有一人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法规定或聘用两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及以上违法规定或聘用三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二项: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法规定,并有一人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法规定或聘用两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及以上违法规定或聘用三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三项: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法规定,并有一人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法规定或聘用两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及以上违法规定或聘用三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四项: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处理:
(一)炸鱼、毒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七)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属非机动渔船的并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属机动渔船的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没收渔具;
(八)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属非机动渔船的并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属机动渔船的并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没收渔具和吊销捕捞许可证;
(九)捕捞时带上来不符合可捕标准的渔获物数量超过总渔获物5%的,没收不符合可捕标准的渔获物,超过部分按其价值的三至五倍赔偿资源损失;
(十)偷捕、抢捕或者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盗窃渔业生产工具的,除追回实物或者按实物照价赔偿外,处二十元至一千元罚款;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一百元至一千罚款;
(十一)偷盗用于苗种生产的亲鱼的,每尾按实际损失价值的三至五倍赔偿损失;偷盗鱼种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五项: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六项:对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七项: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八项:对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九项: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项: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一项: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除追回实物或照价赔偿外,按照水产品市价的5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2)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除责令期限修复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并赔偿水产品损失外,按照水产品市价的5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二项: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除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按照渔获物市价的5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2)随船携带违禁渔具或按照渔获物市价5倍计算超过10万元的,还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三项: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除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可以按照渔获物市价的5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2)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捕捞或捕捞的禁捕水产品品种按照其市价5倍计算超过5万元的,还可以没收渔具,同时吊销捕捞许可证。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项: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
(2)再次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五项:对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六项: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七项: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八项:对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责令改正,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九项:对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没收非法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项: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没收非法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项:对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责令改正,销毁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项: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和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项: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项: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项: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项: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有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项: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国家二类以下保护动物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国家二类保护动物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1万元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2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项:对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项: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细化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项:对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项: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项:对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项: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项: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项: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下罚款。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种用、乳用动物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4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项: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动物5头以下、禽十只以下及动物产品50公斤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动物6至10头、禽11至20只及动物产品51至100公斤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动物10头以上、禽20只以上及动物产品100公斤以上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2)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项: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补检,可以并处三千以下罚款;引起动物疫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②疫区内易感染的
③检疫不合格的
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2)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项: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是指:①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从事有关活动期间,发生过一类动物疾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引起一类动物疾病传播,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等情形;②未办审批手续的,有一类动物疾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引入地的省范围内没有的动物疾病,以及多次未经检疫审批而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等情形;③未经检疫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疾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等情形。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经营、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及精液、胚胎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项: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项: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对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发布动物疫情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项: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项: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项: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项: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项: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项: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项: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的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项: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项: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项: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再次违反,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多次违反,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项: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项: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项: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项: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项: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项: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项: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量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项: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量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项: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项: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没收违禁药品;
(2)再次违反,没收违禁药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没收违禁药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项: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项: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首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责令立即改正,处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项: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需细化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项: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项: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项: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项: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项: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项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标准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项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项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①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项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对种畜禽场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对种畜禽场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种畜禽场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项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①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项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项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项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财产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
(2)再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十三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十三项)
第一项:
违法行为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
违法行为名称: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503号令)
第十五条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
违法行为名称: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封存、销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植保植检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
违法行为名称: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
违法行为名称: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第304号令)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
违法行为名称: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封存、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
违法行为名称: 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
违法行为名称: 代为清理渔船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
违法行为名称: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
违法行为名称: 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
违法行为名称: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
违法行为名称: 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
违法行为名称: 强制扑杀、封锁、隔离、销毁、消毒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10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其他执法行为
第一项:
执法行为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
执法行为名称: 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报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
执法行为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社会性公共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
执法行为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发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
执法行为名称: 各类农用拖拉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
执法行为名称: 各类农用拖拉机变更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第九条: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
执法行为名称: 各类农用拖拉机转移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第十七条: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
执法行为名称: 各类农用拖拉机定期检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
执法行为名称: 各类农用拖拉机停驶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十七条:拖拉机停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复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
执法行为名称: 各类农用拖拉机牌证遗失补办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十八条: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第二十九条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
执法行为名称: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定期审验、换证、补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2号令)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
执法行为名称: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及驾驶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2号令)第二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
执法行为名称: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
执法行为名称: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申请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
执法行为名称: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大牧字[2014]15号《大理白族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3月21日,州畜牧兽医局与州商务局完成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移交的相关工作”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
执法行为名称: 在农业用地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
执法行为名称: 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 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执法机构:巍山县农业局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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