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与担保法
担保法担保法
物权法物权法
担保法
担保种类
担保种类
• 人的担保
--保证
• 物的担保
--抵押
--质押
--留置
• 金钱担保
--定金
担保间的关系
担保法
保证
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
主合同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保证
保证关系
A债权人
B债务人/
被保证人 C第三人/
保证人
(1)主
合同 (3)保证
责任的追
究和承担
(2)保证合
同
保证
保证合同
合同形式
保证人
合同内容
保证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公民
不得为保证人的:
• 国家机关(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
保证合同的内容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保证的方式;
• 保证担保的范围;
• 保证的期间;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担保法
担保的范围
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主债权及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费用
• 担保物的保管费用
保证
保证期间
当事人约定
无约定时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保证人对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
保证责任。
保证
合同变更与转让对保证的影响
债权转让
•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转让
• 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 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
例1
陈某在李某和张某签订的合同书中
签字:“张某保证人:陈某”;
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到,张某未履行
合同义务。
• 请问:
• 陈某是否应或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
例2
张某向胡某借钱,应胡某要求,找来李某做
担保人。张某打给胡某的借条上注明:借款4万元,
2005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张某;保证人
(签字):李某。
2005年4月30日后,虽经胡某多次催促,张某
未归还欠款。胡某想到与李某平素关系很好,也
未去找李某。2005年12月,张某仍未归还欠款,
且去向不明。胡某只得去找李某,但李某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 请分析:
• 李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抵押--一般抵押
概念
•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对得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
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消灭
抵押
抵押关系
A债权人/抵押
权人
B债务人/
抵押人
C第三人/
抵押人
(1)主合同
(2)抵押合同
(3)抵押权的行使 (3)抵押权
的行使
(2)抵押合同
抵押
抵押合同
书面合同
抵押物合法
抵押合同内容
抵押登记
流质条款无效
抵押
担保法--抵押物
•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
具和其他财产;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
物权法--抵押物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
具。
•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 土地所有权;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
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禁止流通的财产;
• 国家机关的财产;
•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 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山岭、草
原、水面、滩涂等财产。
抵押
抵押合同内容
• 主债权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
抵押登记
强制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
物
• 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航空器、船舶、车辆
•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
自愿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其他财产
•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
流质条款
某公司和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
定:“由该公司提供其办公楼作贷款抵
押。当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该办公
楼归银行所有”。
该条款是否有效?
•
抵押
抵押权的实现
• 实现方式: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或起
诉。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
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
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
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抵押物或质物灭失而无替代物
•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的。
抵押
例1
• A公司自2004年至2005年共向王某借款310万元。
2005年6月6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
A以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抵押,约定该宗土地的使
用权价值为327万元。同日,双方到国土局办理了
抵押登记手续,国土局对该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价
为82万元,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填写的抵押
物为10亩土地,抵押担保金额为82万元,抵押期限
为一年。
• 2006年A宣告破产。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
210万元被李某购得,在交付210万元的同时,李某
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100万元。王某等29人要
求按照抵押借款协议的约定优先受偿,即以该宗土
地变现价值210万元优先受偿。
• 问题:王某优先受偿的数额?
抵押
例2
2004年10月21日,谢某从银行贷款20万元,借款
期限从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2月21日止。
同日,A公司为谢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赵某提供反担保:赵某以自有的某房产为谢某的
20万元贷款向A公司提供反担保,后赵某把房屋产权证
交付给了A公司,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谢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银行便要求
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谢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A公司在偿还了上述款项后,起诉要求谢某偿付贷款本
息21万余元;赵某以其抵押物承担抵押责任。
赵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抵押
例3
2000年12月5日,甲为抵押人、乙为借款人,与
某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信用社向
乙发放贷款4万元,期限自2000年12月5日起至2001年
6月30日;甲自愿以其所有的某套房屋,作为抵押物,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次日,甲与信用社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乙未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某信用
社也一直未向甲主张行使抵押权。
2008年3月17日,甲起诉某信用社,要求确认信
用社丧失抵押权,宣告抵押权消灭。
请分析:
信用社是否丧失抵押权?
担保法
质押
质押的种类
• 动产质押
• 权利质押
质押合同
质押
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财产、
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
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质押
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应收账款;
• 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
质押合同
书面形式
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质押担保的范围;
• 质物移交的时间;
•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流质条款无效
权利质押
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权利凭证交付或无凭证的登记
其他权利
---登记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
---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合同自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
日起生效
质押
例
甲将电视质押给乙
下列2种情况下,乙对电视是否享有
优先受偿权?
(1)约定由甲继续使用电视
或
(2)电视交付乙后,乙将之返还甲
担保法
留置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
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点
• 法定担保
• 适用的合同
•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
适用的合同
•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留置权。
•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
规定。
• 法定留置的约定排除
担保法
留置权的实现
• 合同中应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
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
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
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
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
例1
王某和李某先后签定2份加工合同
(1)加工200件椅子,加工费15元/件;7月1日付款
提货
---王某到期付100件加工费,提走100件
问题:李某扣留货物的依据是什么?
(2)加工100件桌子,加工费20元/件;9月1日付款
提货
--王某到期付清加工费,李某将前次100件椅子交
付王某,扣下75件桌子
问题:李某能否将上述75件货物扣留?
留置
例2
• 甲公司欠乙公司买卖合同货款20000元
• 乙租用甲的货车。乙通知甲:付清货款
后还车;如1个月内不偿还欠款,将变卖
货车抵债
乙公司是否在依法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
定金
概念:
• 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
保。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
定金
定金合同
书面形式
内容:
• 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
例
甲、乙主合同标的金额10万元,约定甲支
付乙3万元定金;违约金为1万元。
甲实际支付乙定金万元
后甲违约。
• 问题:
• 定金如何发挥担保作用?
• 甲是否应给付违约金?
担保法
各类担保间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
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
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
押权人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