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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方制度
(1)医师、医士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
药剂科。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
绝调配。
(3)有关毒、麻、精神药处方,遵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办理。
(4)一般处方以 3 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为一周,但医师必须
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
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复查发药人签字,
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医师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处
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
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
通用写法。 29
(8)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
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9)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 2 年,麻
醉药品处方保留 3 年。 到期登记后由分管院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
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