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经合组织公司
治理原则介评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介评
于绪刚
公司治理意指通过在公司董事、经理、股东,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
(Stakeholders)之间分配权力与职责所形成的运作与控制公司的机
制,包括公司作出决议应遵循的规则与程序、确定目标的途径,以及
实现目标与监督公司运作的方法。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市场信心、鼓励国际长期投资稳健流动至关
重要的一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公司运作将影响整个社会
的福利。为此,需要为各国公司建立一套充足的、可资信赖的治理安
排。《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正是建立在这一
理念之上。
一、《原则》制订的背景
“经合组织”(OECD)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着长期的经验。在每年度对成
员国的调查中,都要审查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
为促进公司规范地运作,在 1998年 4月 27—28日的部长级会议
(OECDMinisters)上,“经合组织理事会”(OECDCouncil)呼吁“经
合组织”在与政府、其他国际组织、私营企业者、独立专家广泛磋商
的基础上,制订一套公司治理指南。为此,“经合组织”成立了包括
来自成员国、“七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
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代表组成的“公司治理特别小组”,以制定《原
则》,并获得了“经合组织”其他委员会的支持。
“小组”在制定《原则》时,与企业界、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民间团
体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并将《原则(草案)》张贴在“经合组织”的
网页上,征求意见。
1999年 5月 26—27日,“经合组织”在部长级年会上,批准了《原则》。
本文特予介绍,以配合我国公司的治理活动。
二、《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股东权利
1.基本权利包括:(1)股权登记;(2)股份转让;(3)在及时、
规范的基础上获得与公司有关的信息;(4)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5)
选举董事;(6)分享利润。
2.〖JP3〗有关公司基本变化决议的参与权与充分获知权,包括:
(1)修订公司章程;(2)批准增资发行;(3)事实上导致公司出
售的特别交易。
3.一般股东大会的参与权与投票表决权:有权获知包括投票程序在
内的规范一般股东大会的规则:(1)及时、充分获得有关一般股东
大会日期、地点、议程,以及有关待决问题的信息;(2)在合理限
制的前提下,对董事会的质询权、对议事内容的提案权;(3)亲自
或缺席投票。
4.股东如对公司的控制与其股权不相称,公司应披露资本结构与安
排。
5.公司控制权市场应以有效、透明的方式运作:(1)在资本市场中,
规范公司控制权的转让、特别交易、公司重要资产出售的规则与程序
应明确规定并公开,以使投资者知道自己的权利与救济途径。交易价
格应公开,各类股东的权利应得到公正的保护;(2)反收购的机制
不能用以逃避对管理责任的追究。
6.〖JP3〗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应考虑行使投票权的成本与收
益。
(二)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包括小股东、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公平
的待遇。任何股东皆有权就损害他们权利的行为获得有效的赔偿。
1.同股同权:(1)在每一类别的股票中,所有的股东皆有同样的投
票权;在购买股票前,所有的投资者都可获得有关所有类别股票投票
权的信息;有关投票权的任何变化皆应经股东投票表决。(2)股票的
保管人、受托人应以股票受益所有人同意的方式投票。(3)一般股东
大会的程序与议程应考虑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问题。公司的程序不应
使投票变得不必要地困难或昂贵。
2.禁止内幕交易与滥用自营交易。
3.应要求董事会成员、经理披露公司交易中的任何重要利益或影响
公司利益的事项。
(三)利益关联人(Stakeholders)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关联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利益关联人
积极合作:
1.尊重利益关联人的合法权利;
2.利益关联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获有效赔偿;
3. 允 许 利 益 关 联 人 参 与 增 强 公 司 运 作 的 机 制
(Performance-enhancingmechanisms);
4.利益关联人有获得相关信息的途径。
(四)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披露所有有关公司重要问题的信息。
1.披露至少应包括:(1)公司财务与运作结果;(2)公司目标;
(3)大股东及投票权;(4)董事会成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薪水;
(5)重要的、可预测的风险因素;(6)有关雇员与其他利益关联人
的重要事项;(7)治理结构与政策。
2.信息应按照会计、财务与非财务披露要求、审计的较高质量标准
制作、审计与披露。
3.为提供一份外部的、客观的保证,《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立的
审计师以准备与表述《财务报表》的方法制作。
4.传播信息的渠道应当公正、及时,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公司战略的实施、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
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与股东职责的履行。
1.董事会成员应在充分获得信息的基础上,诚信、尽职地开展工作,
并为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2.当董事会的决定可能有差别地影响不同股东的利益的时候,董事
会应公正地对待所有的股东。
3.董事会应确保遵守法律,并考虑股东的利益。
4.董事会应发挥某些重要功能:(1)审查与指导公司战略、主要经
营活动、风险政策、年度预算与经营方针;安排经营目标;监督决议
实施与公司经营;审查主要资本支出,收购与资产剥离;(2)任命、
监督、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并支付报酬;审查公司继续经营方案;
(3)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的薪水,确保正式的、透明的董事提
名程序;(4)审查与处理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之间的潜在
利益冲突,包括公司资产与有关当事人交易的滥用;(5)确保包括
独立审计师在内的公司会计与财务报告制度的完善;确保控制公司适
当制度的运行,尤其要确保风险监管、财务控制与遵守法律的适当制
度的运行;(6)监督公司治理运作的效率,并根据需要作出必要的
改变;(7)审查信息披露与交流的程序。
5.就公司事务,董事会应能独立作出,尤其要独立于管理人员,作
出客观的判断:(1)董事会应考虑安排充足的独立董事,以对有潜
在利益冲突的任务进行独立的判断。比如财务报告、董事会提名、高
级管理人员与董事的薪水等问题;(2)董事会成员应对其工作投入
足够的时间。
6.为了履行职责,董事会成员应有途径及时获得准确的、相关的信
息。
三、简评
“公司治理”作为经济国际化的必然结果,具有全球意义。当然,要
为各国公司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治理法》是不现实的。为此,《原
则》在序言中指出:《原则》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打算为各国立法
提供详细的内容。《原则》主要适用于公众持股公司;当然对于其
他公司(包括国有公司)的治理也是一个有益的工具。该《原则》不
仅旨在对政府提供帮助,而且对于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以及
其他利益关联人都具有指导作用。由于《原则》为公司治理提供了一
套国际化的标准,同时也为各国结合本国具体法律、文化环境探讨与
实践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论坛。因此,《原则》对“非经合组
织”国家的公司治理也有指导意义。
“经合组织”自 90年代以来组织了大量的有关公司治理的国际活动。
1999年 3月,韩国、日本与世界银行在汉城组织了一次关于公司治理
的国际会议,亚洲国家积极参与。1999年 5月 27日,“经合组织”与“世
界银行集团”达成协议:促进公司治理,加强全球合作。并将于 1999
年 9月下旬在世行年会上发起设立“全球公司治理论坛”,以加强“政
策对话”。
6月初,“经合组织”、世行在莫斯科为俄罗斯举行了一次“公司治理”
的圆桌会议。本年度,“经合组织”还将为中国、波罗的海国家、拉
丁美洲国家安排有关“公司治理”的国际会议。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问题十分迫切。中国绝大多数
上市公司既是公众公司,又是国家控股公司,因此公司治理问题十分
复杂。公司治理主要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中国公司所有权
与经营权是否分离还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将“经合
组织”制定的《原则》介绍给大家,以期对我国公司的治理活动有所
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