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嚣譬
浅析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及防范
黄云峰
【摘 要】近年来,随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串通投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
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给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串通投标行为,已成为招投标领域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r招投标 ;串通投标 ;行为 ;防范
一
、 引曹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本文从介绍串通投标
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出发,分析串通投标的危害性,并结合实际提
出几点解决措施和建议,以期能对防范和治理串通投标行为有些
许借鉴意义。
:、串通投标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
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
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
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的
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
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
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
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
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
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
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
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
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作出的
说明外,在招投标实践中,串通投标还存在着其它五花八门的表
现形式 :
(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
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制作投标资料。
(二)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有利
于特定投标人的倾向性条款,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 “量身招标”,
限制或者排斥其它投标人。
(三)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
导评标,操纵中标结果。
84 中固经贸
(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
人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多
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方式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
高价结算留下空间。
(五)一些无资质、低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挂靠
多家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单位,同时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参加投标。
表面上是多个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通投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 “毒瘤”,具有较大
的危害性。一方面串通投标者通过不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
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
标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串通投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
等手段串通报价,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
故意压价,不考虑工程成本,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三是
串通投标经常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
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甚至腐败等行为的滋生根源。
三、串通投标的防范
串通投标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强化招投标监管体制
加大对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理顺政府监管体制,改
变 “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把分散在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专门的机构行使,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
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
化标后管理,严厉查处串通投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
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
报电话,对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
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2.扩大招标公告发布面
细化招标公告发布的内容,拓宽发布渠道和提高发布层次,
避免仅在当地招标信息网、本行业内部网站、地方小报上发布招
标公告。增强招标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
得到信息参加投标,使投标竞争更加充分,增大串通投标的难度。
不言而喻,投标竞争越充分,串通投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就越小。
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 “猫腻”
者自然会望而却步。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强化招标文件审查,从源头上防
治串通投标行为。制订招标文件范本,对 “通用条款”进行固化,
对 “专用条款”凸显提示,严禁设置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
款及限制性、排斥性、歧视性条款,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 “陷
阱”,搞 “对号入座”的现象,实现充分竞争。 :
4.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
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的作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报名、:
取消现场发售招标文件,全面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图纸、:
工程量清单、补遗答疑等全部资料网上下载,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集 ;
中”的机会。程序设定在开标时才对报名名单解密,确保投标人 :
名单保密,使招投标各方在开标前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切断投 :
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纽带。
5.完善评标机制和手段 :
加强评标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大力扩 :
充高素质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确保能胜任项目评标工作的专家 :
数量足够大 ;二是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及电话语音通知系统、:
建立封闭评标环境,防止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 “接触”;三 :
是推行电子化智能评标,压缩评标专家 “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 :
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因素。还可以推行使用远程异地评标 :
系统,邀请外地专家异地参与项目评标。 ·
6.严格执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
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公告记 :
录互联互通、互认共用,真正形成 “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
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通过公开招投 :
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招投标相关当事人 :
的违法成本,促进招投标相关当事人自律。 1
4.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
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打击串通投 ;
标行为,形成不敢串通投标的惩戒机制,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 :
有效。建立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合力,:
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串通投标者对违法违规行 !
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 :
四、结柬语 :
综上所述,加强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防范和治理,要强 !
化全过程监管、创新招投标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努力形成不能 :
串通投标的防范机制、不易串通投标的保障机制、不敢串通投标 :
的惩戒机制,进一步发挥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
I
-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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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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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2013.(2):49—52. -
作者简介 : :
黄云峰(1981一),身份证号码:510213198112171250,男,汉族,;
重庆人,招标师,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
招标采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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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
发展变化
张雅琦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的制定为救助方索要报酬提供了依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
新问题的出现使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一些涉及海洋环境污
染的案例中不仅因报酬少而打击了救助者的积极性。经过一系列
的完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也因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而得以继
续在新时代发挥作用。
【关键词】海难救助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海洋污染 ;
特别补偿
一
、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概述
我国 《海商法》第 179条规定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
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
果的,除本法第 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
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换言之,无救助效果,不得请求报
酬,救助报酬的法律关系不成立。这是海难救助有关救助报酬
法律的特殊原则。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均普遍接受的—— “无
效果,无报酬”原则。这一原则的最初确立是在 《1910年救助
公约》第2条,另外在第6条(a)中也有对该原则的体现。自《1910
年救助公约》确定这一救助原则后,各国的海商法和使用的救
助合同一般都会采用这个原则,在救助合同上印有 “No Cure,No
Pay”字样。
这一原则使救助方的报酬索要有了一定的依据,在救助者
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公平的付款规则。于被救助者
来说,由于在进行订立救助协议时处于危急情况,难免会出现
因急于求助而约定较高报酬的现象。而若实际救助结束后,救
助方所救助的标的物价值远小于双方约定的报酬,被救助方就
会遭受不利的损失。而按效果支付报酬,就有力的避免了这一
情况。另一方面,对于救助者来说,它在海难救助中建立了一
个激励机制以激励救助方的积极性,即救助效果越大,被救助
方获救的财产就越多,救助方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多。也就由此
对救助方付出的劳动的救助所花费的资金有了一个相对正相关
的回报。
二、引起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改变的起因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航海业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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