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应付款及工资的核算
含义:负债性质的往来
常见核算内容列举
管理要求
其他应付款常见核算内容列举
应付的租金
保证金(押金)
代办费(书费)
代扣代交款(税、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
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简介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两个《制度》中增设三个负债类科目
《办法》指出,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
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办法》规定了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的发放形式。
《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
(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
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办法》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
示“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
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新增三项内容的含义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
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
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
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
国家统一规定之外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
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
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新增三个科目的名称
《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下增设如
下科目:
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三个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
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核算向职工发放的除“应付工资
(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
外的其他个人收入。
上述三个科目,应分别按“在职人员”、“离休
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1)
单位计算出应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
(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
借:支出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具体账务处理(2)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
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贷: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现金
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的发放形式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
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
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这里所指的中央
和省级单位,是指在京、各省会城市、计
划单列市的中央和省级单位,以及市直单
位。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津贴补贴项目,应列入“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部分
地方自行出台的提租补贴应列入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
贴”科目。
该《办法》不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问题。住房公积金提
取的依据只包括工资(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
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不包括离退休费、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
尚未进行工资套改的单位,“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填
列工资改革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
度发放的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
津贴补贴。
《办法》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