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3 月
第 1 期
焦作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OZUO UNIVERSITY
特别权力关系下的侬法治校
马丽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河南开封 475α)())
摘要:依法治校并不全面否定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须通过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
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对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适用范固加以限制和扬弃,使高校管理
符合现代教育法治精神。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257 (2014 )01-0109-02
自 1998 年回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始,由于法治理
念的深入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作为被告方在法庭
频频出现,教育行政诉讼壁上升趋势,这引发了我们对
高校管理法治化问题的思考。虽然高校享有大量的自
主权,但学校管理不能游离子法治社会之外。法律法规
应为高校管理权的行使划定基本界限,也应为相对方
设置相应救济机制。高校在行使校内治权时,一方面有
相当的自主空间,一方面也不得偏离法治轨道。笔者通
过分析已有讼案,尝试从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
的法律关系、依法治校之基本理念等三个方面,对特别
权力关系下的依法治校问题进行思考与探讨。
1.高校的法律性质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具有
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高
等学校在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人身份。
一方面,高校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为民事法律行为。比
如,购买办公用品等。另一方面,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
系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关系。《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享有招生、学籍管理、纪律惩戒以及授予学位
等权力。这些无论从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还是对相对方
的拘束力和对其权利的重大影响来看,都更具有公权
力的性质。
可见,高校和其管理者之间如果发生争议,常不能
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若再不能通
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则此类争议没有救济途径,无法
保护受教育者的权益 o 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只
要经由法律的授权,高校行使了某种公共行政管理权
力,应归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收稿日期 :2013-11-09
实施公权力行为可视为可诉行政行为,凸显相对人权
益保护。
为更明晰高校的法律地位,借鉴域外经验,横向比
较一下,大陆法系理论界将这类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
组织归属为"公营造物"。我国学者将其称为"公务法
人"。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由物及人组成的,持续
方式达成行政目的的组织体。 [IJ如公立学校、监狱、图
书馆等组织。笔者认为,将高校定位为公务法人,对我
们解决高校的法律地位定性并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具
有重要意义。
2.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若将高校定位为公务法人,则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特
殊的公法关系问题则是如下应探讨的问题。高校和学
生之间虽然也存在一定的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关系,但
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平等自愿的,权利义务并
不完全对等,其间有很浓的权力色彩。高校有权制定内
部规则,并强制性的适用该规则为受教育者设定各种
义务,据此限制、剥夺其受教育权,甚至可以将其排除
出去,从而从根本上剥夺其受教育权。由此而言,两者
之间关系应为具有特别权力关系因素的公法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是-种特殊的权力服从关系,它排斥
法律保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适用。传统理论认为权
力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这种管理和服从的关系,不由法
律调整,不得寻求法律救济。二战后,传统的特别权力
关系理论日益受到来自宪政和法治观念的挑战。由于
特别权力关系排斥法治原则的适用,在保障人权、厉行
法治高唱主旋律的今天,代表昔日行政权优越的特别
权力关系理论越来越受到诣病。随着司法审查范围的
f乍者简介:马丽(1984- ),女,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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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和深度的加深,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内的一些争议
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视线。但一定范围内的自主管理权
也是维持公务法人正常运作的必需,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中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可以解释为高校作为
一类公务法人,法律对其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
肯定。
可见,不能一概将特别权力关系争议纳入诉讼范
围,也不能一概将其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为解决此理
论困境,20 世纪 50 年代德国理论界把特别权力关系区
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基础关系涉及特别权力关
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涉及到相对人的基本重大权
利。在学生与高校领域内,常见有纪律惩戒以及授予学
位,因涉及学生重大基本权益,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而若只涉及管理关系,即为实现特别权力关系目的,维
持正常秩序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则不必严格遵循法律
保留原则,可不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例如,教师对学
生的成绩评定以及高校对学生宿舍管理等等。
据此区分理论,如果高校对学生的处理改变了学生
的基本法律地位、剥夺限制学生重要的基本权利,如对
学生作出诸如"退学"、"开除"等纪律处分或不予颁发
学历、学位证书等,使该生受教育权受到重大影响,那
么这个处理决定就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行为,
且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学生有权对其提
起行政诉讼 ο
3. 限制特别权力关系,推行侬法治校
我们在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时,应在以下几方面
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修正和完善。
依法治校应引入法律保留原则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学校的内部管理关
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这样即使
没有法律依据,高校也能通过制定内部规则设立种种
畸重义务,限制、剥夺学生的基本权利。随着宪政、人权
理念的普及以及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没有法律依据
与授权,就随意限制学生的重大基本权利甚至使之丧
失受教育权的做法是不能容忍的 o 在特别权力关系领
域中,立法固然不必就所有具体的事务加以规定,即涉
及上述基础关系的事项必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主要
指对学生的基本人权实现的至关重要方面,如学生的
法律地位以及惩戒处分等均属重要事项,都必须在法
律授权下行使高校自治权 o
当然,学校作为公务法人,为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
学科研管理秩序,也应享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对于一
些常规管理行为,如教学进程、实践环节的安排与实
施、心理辅导、成绩评定等规定,一般从高校教育管理
规律考虑,外行的立法者不宜作出深度审查与评价。此
时,立法者不妨大胆授权高校管理者,以尊重高校自治
与学术自由。
依法治校应引入比例原则
如前所述,高校的法律性质被定位为"公务法人
高校的管理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特征,故其在行使
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我国
对高校大量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的立法限制却很少,因
此,比例原则引人高校管理大有禅益,通过限制特别权
力关系的适用范围从而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方面发
挥重大作用。
在高校管理章程中,纪律惩戒部分规定可对学生作
出轻则警告重则开除的纪律处分,而区分处分种类的
依据常为模糊的用语"视情节而定这里面就存在较
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需要加以规范,防止滥用权力
侵犯学生权益 o 比例原则的引入就具有重大意义,它可
视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精妙工具,如果不使用比
例原则加以控制,则可能会出现学生因小过而受重罚。
实践中,高校处分学生违反比例原则的现象并不鲜见,
如青岛滨海学院对在校园中有不文明交往行为的学生
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大学生教室接吻被成都某高校
勒令退学,等等。笔者认为,高校为教育学生在公开场
合不可亲近可以采用多种举措,如批评教育、警告等,
选择对学生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来达成教育目的,显
然违反比例原则 o
高校在行使惩戒权、作出对学生权益不利影响的决
定时,应选择能达成教育目的而对受教育者侵害最小
的惩戒手段,不可因小过而重罚。在依法治校中引入比
例原则,意在通过目的与手段之均衡限制高校自由裁
量权的滥用,以达到权益保障的目的。高校的目的在于
育人,惩戒也是为了更好地育入。比例原则若能贯彻到
校规制定和执行中,则既符合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也更
能体现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
依法治校应引入正当程序原则
高校→般根据自己的办学传统和特色制定一系列
规则来行使自主管理权,但常见的是,由于没有法律依
据或授权,加之校内章程用语的模糊性,高校享有较大
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转,必
须在运行过程中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加以规制。正当程
序原则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核心内容是一切影
响个人权利的决定作出时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并提出辩
护的权力,要求行使权力时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程序
公正,凡是权利都应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O
如前文所述,笔者建议将涉及高校管理中的基础关
系、影响学生重要权利的管理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是,由于司法不可
能对超出其专业能力范围的事项作出评价以避免侵犯
大学自治,因此,高校在管理中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将会是司法审查的重心 o
况且,我国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相关
教育法律法规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偏重于实
体管理而忽视权利救济的程序设置。在高校行使纪律
处分乃至学术处分过程中,常凭借个人(下转第 113页)
第 1 期 杨清喜:理性的力量一一读杨家卿《群众路线纵横谈》 113
者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种"主义"直观、具体、生
动、形象地了解和理解,引用了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整风
时期形象地把官僚主义者比喻为"泥塑的神像说它
是:一声不响,二日元光,三餐不食,四肢无力,五官不
正,六亲不认,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久座不动,十分无
用。而形式主义是一种"幼稚的、低级的、庸俗的、不动
脑筋的"东西,号召全党必须揭破它,把这种毛病切实
改掉。在先生作品中,能够看到革命领袖、文章大家的
行文风格影像。这种风格,具有删繁就简、拂铅滤华、深
入浅出,大而简、深而易之大风范 o 三是引用古语。这些
先贤圣哲的语言引人到文章里面,更能佐辅文章内容
的思想内涵和意韵、以及说理的力度。诸如古人说:蓬
生麻中,不扶而直。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
正,虽令不从。古人说:昕其言,观其行。古人说:苟利于
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古人说:成法日制,
制者法也 o 古人说: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著作的语意纯
粹、语言明快、文气顺畅,比喻、排比、递进等修辞手法
的自如运用,能够显出文势破竹之力韵、"启丁解牛"之
娴熟。同时,还蕴含和透逸出作者散文作品中那种淡淡
清幽的情味风格。因此,读而不枯、学而不厌,并能真正
显示出一种人间世情的大爱、博爱。
丰硕成果:功夫在诗外。作者现已出版理论、文学
专著十余部,受到张全景、王梦奎、侯树栋、王伟光、靳
辉明、许志功、邵华、孙庆聚等学界名流的好评和认可。
先生具有扎实的理论、政治、文化修养,表现在知行合
一、体现在苦修磨前方面。这种修养,注重的是自学、自
(上接经 110 页}判断,忽视相对方学生参与权与知情
权的保障,决定作出后,学生也只有默默被动接受不公
平的处理结果。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并不鲜见,如在刘
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中,法院判
定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决定作出过程有多处违反法定程
序,比如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其申辩意见,作出决定后又
未实际送达学生本人等重大程序瑕疵。当然,诸如此类
判决对于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而在
高校行政法治领域中的确立,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引人正当程序原则
势在必行,高校在行使校内治权时应遵循正当程序的
要求,规范做出决定的过程,尤其对如开除与勒令退学
等严厉惩戒,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吸纳学生参与
并充分昕取其陈述与申辩,必要时还应实行听证制度。
修、自律,注重的是慎独、慎言、慎行。他读书学习,躬行
实践,为的是增加学养、修行涵养。常言道,台上一分
钟,台下十年功。他的一篇篇文章、一部部著作,下足了
文章外、著作外的功夫,才会有厚积溥发的言深语高,
才会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一句话,在他"大器"之后,有
他苦心经营和精心锻磨的大量功夫。他的著述,将自己
的实践思考、思想理论运用到教学实践、工作实践和领
导实践之中,并能用实践中获得的变化新知与创新理
论,充实和丰富到自己的理论文章和著述中去。先生既
写理论文章、出理论著作,又写文学作品、出文学著作 O
由平常理论工作者来考量,先生厚了一层文学雅致;由
平常文学写作者来考量,先生又重了一层理论建树。所
以,其作品,尤其理论著述,不晦涩,不呆滞,不艰深,而
是易懂耐着,这与其文风有关。虽属理论著作,许多文
章读来却条分缕析、脉络清晰,平顺如绵,意味浓郁,是
一种心灵滋养和精神享受 o
当今社会,出一部书容易,但出一部好书难 υ 通读
家卿先生的这部《群众路线纵横谈> ,感到它是一部难
得的好书 O 该书既有理论概念的阐述,又有问题的深度
思考,还有睿智的理性思想和内容的哲学思辨 思想犹
如"清水出芙蓉学识就像"海纳于百川高度仿佛
"会当凌绝顶"。相信该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检
验,自有其既广且深的社会影响。
(责任编辑孔占奎)
同时,对于法院审查此类诉讼案时,对高校决定作出过
程中的程序正义进行深度审查 o 这样,既能切实有效地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高校管理科学、法治、
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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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