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 一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二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 再保险的发展历史
四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
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
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给予补偿。
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
(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
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
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
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
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
(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
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
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
高限额。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按照责任
限制分类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
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
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
分保额。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优点:
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省
费用。
缺点: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
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新公
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
目的。
溢额再保险
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
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
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
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
留额高,溢额低。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
摊赔款
区别:
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
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
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
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
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
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成数与溢额混
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
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
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处理。溢额再保险合同之内的
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
理。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说
是一致的.
两者区别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
1. 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非比例再保险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
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
作用:
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
超额损失再保险
也称超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
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
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分保
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为责任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险位超额分保:险位超赔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
算自留责任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
2.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计算自留责任限额
和分保责任限额。主要以保障异常的大灾害风险为对象,又称巨灾超赔保
障 (catastrophe XL cover)。
超额分保的其他做法
对于超额部分责任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对数
分出人承担自赔额,同时承担分保接受人最高责任限额以后
的超出部分的赔款
分层次超额分保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数字或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
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比例再保险中,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
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
非比例再保险,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
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
费和赔款也按该比例分配
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无比例可循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并与
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
比例再保险中,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
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无再保险佣金的规定;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按照分保
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
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优点: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
活性,选择余地大。
缺点:(1)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
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2)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合同再保险是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
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须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 预约再保
险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再保险,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
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
2 再保险与原保险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再保险的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3、再保险的责任性。
再保险标的的实质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合同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合
同是一个契约责任合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
方均为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
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
或全部。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
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
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下图: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
缔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
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
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3再保险发展历史
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临时
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
的保险人。
1370年,意大利商人签定的最早的一张类似再保险合同的保单,承保的全程是从意
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原保险人将从加的斯到斯卢丝的这段有较大风险的
航程的责任转移了出去,而将经由地中海的这段较为安全的航程的责任自留了下来。
18世纪,出现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
简化手续。
19世纪,出现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再保险公司
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
1890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
1907年,英国再保险公司成立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最发达的是欧洲再保险市场,有劳合社、幕尼黑再、瑞士再、苏黎世再等。其次
是北美再保险市场,有安裕再,通用科隆再等。最后是亚州再保险市场,日本东亚
再和杰西再,韩国再和新加坡再。
世界各国非寿险市场再保险份额如下表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
1、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
目前只有中国财产再、中国人身再、慕尼黑再、瑞士再、通用科隆再等五家经营主
体。
2、再保险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对法定分保过分依赖。
单位:亿元单位:亿元
从再保险的业务结构看,法定分保是再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商业分保费占比重太
低。而加入WTO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20%法定分保比例,每年将降低5个
百分点,直至取消;
3、对国际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保险贸易逆差严重。
世界各国一般再保险业务都选择本国市场,如德国和日本对外依赖仅为20%,韩
国30%,马来西亚15%,泰国仅为2%,而我国80%业务分到国际再保险市场。
4、各险种分出保费的市场份额有较大差异。4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
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 (二)再保险职能的特殊功效
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安全,满足平均法则。即当所有
经营业务出现巨大危险单位时,通过办理再保。将风险分散,同时达到自留的风险
责任均衡化,以确保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
2、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
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
大。这类积累的风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达到分散目的。(全国性
的自然灾害)3、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风险进行分散。
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
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
保险是唯一将这种业务偏向冲淡,并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其具有跨险种平衡
分散的特点。(业务过分集中于某一特定业务)
4、对特定时点的风险进行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良好,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
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过于集中。(比如奥运会)
5、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相互分保是保险人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
险分入。从而实现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最佳分散,
稳定性得到很大提高。(道理与股份公司互相持股相同)
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
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
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利数额,可在
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
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获得均衡利润.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大大支
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安排好分保以
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对承保的支撑.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经验效益
(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
而降低了业务成本.
(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
了赔付率.
(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
(4)增加可运用资金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1、扩大风险分散面。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
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
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
2、节省营业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
节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 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
的费用;
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
3、重要的学习和借鉴途径。
(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1、加强安全保障。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实上,
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安全保障。
2、简化投保手续。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
3、提高企业信用。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的多重
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信用。
4、支持自办保险。自办保险,亦可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
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
三、再保险的宏观方面
(一)对整个保险业的作用
1、使各保险人联合起来,形成保险网络。
2、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再保险业是了解及拓展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
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思考题】1.什么是再保险?
2.阐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3.比较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异同。
4.简述再保险的发展?
5.论述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6.论述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
(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
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的一种,也属经济合同。
(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分出业务、交纳保费;分入公司承
诺给予应份的经济补偿。
(3)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遵守并相互约束。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1.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即以原保险合同存在为前提。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
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合同。即不从属于原保险合同。
(1)不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
人索要保费;投保人亦不能向再保险人索赔。
(2)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原保险
责任。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合同
(一)“保险合同说”
原保险合同的风险责任的转移与分散,是再保险经济关系建立的核心。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1.“原保险合同说”
又称继承说,其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性质一样,其性质源于原保
险合同的性质。
这种观点现在基本无人采用,因为其只从表象上阐述二者关系,即二者危险基
础相同,但二者在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方面是不一致的。
2.“责任保险合同说”——当今保险法学者支持的通说
其观点认为再保险是基于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转嫁,
以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为目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其责任性与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密切相关,其标的是基于原保险而成立,没
有原保险成立,再保险的标的不存在,再保险合同亦不存在。
(2)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是建立在原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上,再保险的责任性
是依附于原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三、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1.定义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出人承
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
2.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1)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非物质,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2)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以原保险合同中的物质的保险标的为基础,并密切相
关。
四、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定义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指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损失补偿责任的发生。
原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事故,即指原被保
险人损失的发生。
前者强调补偿责任的发生,后者强调损失的事件。五、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其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相似的特点。
(一)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这是由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
单个合同是如此。整体保险合同而言,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是依据危险概率和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两者是恒等的,因此不存在射幸性。
(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须承担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源于原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表现为原保险人具有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是对原保险人的直接支付的赔款的补偿。
(四)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订立和履行以诚信为基础,且诚信较原保险要高,因再保险当事人往往不在一
地,业务在原保险人方进行,再保险人无法加以控制。
再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属人性,双方当事人对于他方的品德、资信和行为极为重
视,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同业,更须遵守诚信原则,以保护双方权益,互惠
互利。
六、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责任分配形式分类:
1.比例再保险合同
是指以保险金额为责任分配计算的基础,规定再保险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的合
同。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溢额再保险合同,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合同。
2.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责任和分保责任的合同,分为险位超赔
再保险合同,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积累超赔再保险合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六、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二)按安排方式分类
再保险安排方法基本上有三种: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相应地再保险合同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
1.临时再保险合同
是指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双方逐笔协商达成协议而
签订的再保险合同。
优点:业务条件清楚,掌握业务情况,收费快,有利于资金运用。
局限性:手续较繁琐,分出人必须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是否接受事
先无法掌握,容易影响原保险业务的承保。
2.合同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
按预先订立的合同办理再保险业务,预订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预约再保险合同
对于分出人而言,其具有临时再保险的可选择性;对于再保险人而言,其具有
合同再保险的强制性。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三)按分保对象分类
财产险再保险合同、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合同、责任险再保险合同、人身险再保
险合同。
1.财产险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承担的
保险财产的损毁、丢失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负补偿责任。
2.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合同
一般是指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
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海难事故或其他的赔偿责
任的单一危险的再保险合同。
3.责任再保险合同
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承担
的被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或契约责任负补偿责任。
4.人身险再保险合同
人身险再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及发生到保险期满
的给付责任负补偿责任。 (四)按责任转移目的分类 :承担再保险合同、
赔偿再保险合同
1.承担再保险合同
亦称未满期责任再保险合同,即原保险公司将所有未了责任,通过再保险方式
将其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
2.赔偿再保险合同。通常的再保险,部分责任转移。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
1.原保险人全权负责处理再保险事务。无需再与再保险人洽商。这是因为:
再保险人不与保险标的及投保人直接接触;
方便投保人,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原保险人的作用;
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2. 危险单位的划分由原保险人决定。
3.原保险人有权依照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产生时,向再保险人
领取保险赔款。
4.原保险人有权向再保险人收取再保险手续费。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原保险人的义务
1.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认识其所承担的风险,
以便决定承保条件与是否承保。
通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后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对风险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
切实保护其利益。
而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一般分两种情况:
(1)保险内容的告知与通知义务
重要事项:标的物的内容、性质、地点、种类、保险金额、费率等。
订立时承报“初步业务报告表” 、缔结后承报“确定业务报告表”。如合同内容变
动承报“变动业务报告表”。
(2)危险变更或增加的通知义务
如发生变更或增加,原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再保险人可据此解除再保
险合同,若造成再保险人的损害,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发生时,
原保险人负有防止损害扩大和再向再保险人通知的义务。
3.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4. 原保险人在安排再保险时,必须先作自留。
原因:(1)不作自留,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平衡分散;(2)可避免再保险成为
赌博或投机性的交易;(3)有利于督促原保险人慎重进行风险选择,使原保险人与
再保险之间真正形成风雨同舟,利害与共的关系。
5.原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再保险人的义务;
亦不得以再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
6.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原保险人应按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
予以退回。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再保险人的义务
接受分保额的义务。
不得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
损失补偿的义务。
再保险佣金与盈余佣金支付的义务。(类似回扣)
保费准备金提存与管理的承认义务。
原保险人在应付再保险费中保留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准备金。
(一)再保险人的义务
接受再保险金额及再保险费减额请求的义务。(比如由于标的价值显著减少等原因)
保全与行使代位权所需费用的承担义务。(通常由原保险人对这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向第三者取得赔偿后,再返还再保险人)
代位权: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人在对原保险人支付再
保险金后,对第三者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即代位权。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
1、检查权利。
同时,原保险人为表示诚信,愿意随时接受再保险人的检查。
2、指示权利。
可指示原保险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与减轻的措施。
小结: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即一方的义务往往是另
一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国际再保险业务中通用,不用事先约定,只需列明。主要包括:
共命运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仲裁条款。
(一)共命运(Follow-the fortunes)条款
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
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
具体内容: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对受损标的施救、损余收回、向第
三者追偿、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事项,授权原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做出决定,
或书面签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或义务都由双方按达成的协议规定共同分享
和分担。
说明:
(1)同一命运是针对双方利益。
(2)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同一命运是保险命运而非商业的命运。即共同命运是基
于再保险合同基础上的保险命运。不得超出合同范围。
保险命运,是指原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
险人由于接受其责任的转移,所以须与其同一命运。
商业命运,是指原保险人本身财务上的问题,再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错误和遗漏条款
通常表述为:有关本合同或其分保业务项下的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在任何
情况下不能推卸双方的责任,一如这些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未曾发生。但这些
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由于分保手续十分繁琐,从再保险协商、危险责任的分配与安排,到账单编制,
再保险费的支付等一系列具体工作中,难免有错误、遗漏以及延迟等情况发生。一
旦发现,立即通知再保险人,并及时纠正错误。 本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分出公
司,避免由于冒然的错误和遗漏而导致十分不利的后果。但要求原保人具有最大诚
信,否则会滋生原保险人的侥幸和依赖心理,给再保险交易带来损失。
应注意三点:
(1)非故意性
(2)有期限性(一般30天)
(3)责任不变更性。
(三)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通常表述为:有关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业务发生争执或分歧,当不能友好解决时,
可提交仲裁法庭,由合同双方各自指派其仲裁人,并由这两名仲裁人指派公断人。
如果任何一方在对方以挂号信提出这一要求4个星期内不能指派其仲裁人,或者如果
这两名仲裁对公断人的指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第三名仲裁人或公断人可由保险专
员指派。 2.仲裁人和公断人
仲裁人和公断人应是公正、无偏袒的人员,必须是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高
级人员,且与该项争议无利害关系。
仲裁人的裁决应在他们被任命后的六个月内做出,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所支付费用应按仲裁人的决定分摊。
仲裁人可免除一切司法手续,并从实际的观点和根据衡平法,而不是按照严格
的法律意义对合同进行解释。
3.仲裁协议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争议交付仲
裁解决。依据该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
4.再保险仲裁的范围
一般为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解释、订约双方权利、义务等。 5.再保险
合同仲裁条款的内容
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四个方面。
(1)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按一般法律规定,在哪国仲裁,就要适
应哪国的仲裁法规和法律冲突规则。
(2)仲裁机构。包括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两种
A.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B.国外一些全国性仲裁机构: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士苏黎世
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C.国际性仲裁机构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
(3)仲裁程序
包括:提出仲裁申请,确定仲裁人,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等过程。
再保险仲裁:一方在仲裁开始前一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及各种资料,别一方收
到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然后由订约双方各指定仲裁人,由两名仲裁人指
定公断人,进行仲裁。
(4)仲裁效力
主要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何,能否再向法院提
起上诉的问题。
再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四)中间人条款
再保险中间人是指再保险的经纪人和代理人。
该条款一般表述为:一切有关本合同通讯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如通知、帐单、保费、
退费、手续费、救助费用和损失结付)通过该中间人。
再保险经纪人代表分出公司安排临时分保或合同分保。
再保险代理人代表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业务。
(五)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等权利。
原保险人赋予再保险人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的权利。三、再保险合同的特殊条
款
特殊条款加之与否,不影响合同的完整性。
在以下情况下会加列特殊条款:
(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对本应承保的风险进行限制。
往往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取舍,通常在再保险方主导市场的情况下会现在此种情况。
(二)仅仅是合同的一方为了完备手续或掌握情况,加之与否对业务影响不大。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对业务影响不大,要认真分析。
(三)某些除外责任,经过分出人和接受人协商可以特约列入分保范围。
总之,业务需要是前提,双方认可是基础,市场接受是条件。
五、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一般由合同文本、分保条、附约三部分组成 。
主要条款包括在合同文本中;分保条是合同文本的细化或补充;附约是对文本
或摘要表的修改变更或注销。
国际上,目前对再保险合同的格式和程序并无统一标准文本。但不论保险人的
要求和再保险方式如何不同,各类再保险合同都必须以下重要的、共同的、基本的
内容组成部分:
1.缔约双方的名称。
2.合同开始日期。比例再保险合同为不定期、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为一年期。
3.执行条款。
规定再保险方式(成数、溢额或超赔)、再保险业务种类(火险、水险或其他险
制)、地理范围(本国、地区或全世界)以及责任范围(自负责任、分保责任和合同
限额)。
4.除外责任。明确载明合同中不保的危险和责任。
5.保费条款。详细说明计算再保险费的基础和方法,包括再保险人需要支付给
保险人的税款及其他费用等。
6.手续费条款
规定再保险人向分出公司支付手续费和计算手续费的方法。如有纯益手续费(盈
余佣金),也要说明计算方法。
7.赔款条款
8.账务条款。账单的编制、寄送及账务结算等事宜。
9.仲裁条款
10.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和了清责任的方法。
11.货币条款:说明保费、赔款使用何种货币,结付时应用的折合率(汇率)。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
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此利益表现为: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而受到经济损
失;由于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而继续享用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表述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
利益范围内的额外利益。
该原则贯穿承保和理赔的经营环节,其意义防止道德风险,避免赌博,限定
保险赔偿和尺度,保障保险经营稳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的
运用
概念: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并以此作为再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
条件。再保险合同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与否具有
经济补偿与否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
再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是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即再保险承保的条件与原保险
的条件是一致的,再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原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一致的。
关于保险利益的限度,对于原保险是用保险金额来确定的,而对于再保险则是用再
保险的责任金额来确定的。在比例再保险中为再保险金额;在非比例在保险中为按
保险损失金额计算的金额。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一切法律行为的准则和法律关系的道德规律。有“帝王条项”之
称,“无信则不立”亦为此意。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法律中最高的规范。
(一)基本含义(主要内容是告知、保证)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
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否则,
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
对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其贯穿于合同的定约之前的鉴定时期及整个有效期。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
1.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的最基本要求
(1)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而保险合同本身就建立在最大诚信基
础上的。
(2)再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都是保险同业,双方更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
在再保险方面的特殊要求。
(3)再保险交易多为跨地区、世界性交易。
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
1.再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1)告知义务是再保险合同诚信原则的具体实施。
倘若原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再保险合同就失效或解除。
(2)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告知内容:分出人的承保条件,经营方法,自留额,保险费和以往赔款记录等
有关影响接受人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额度的重要情况。
(3)从合同的法理观点分析,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持再保险合同当事人
之间平衡地位的要求。
2.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
由于法律对再保险的规定尚不健全,因而再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更重视其商业
习惯,以补充和充实法律或再保险合同内未作规定或未作充分规定的事项,即所谓
约定俗成。称之为“不成文再保险合同法”。
再保险习惯的基础是最大诚信原则,是建立在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商务良好秩
序的前提基础上。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一般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
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
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首先,依据保险合同有关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规定,损失补偿是保险
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
其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补偿是以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目的
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补偿中获利。 (二)再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
1.内容体现
(1)以原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原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2)不论原保险人已尽或未尽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再保险人都应向原保险人
履行赔偿义务。
原保险人未尽赔偿义务的原因如下:
a.原保险人破产。再保险人仍需赔偿。
再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归破产公司的管理人所有,作为破产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由债权人参与分配。
如果再保险人破产,原保险人可以参与清算,与一般债权人同等分配。
b、原保险发生巨额赔款时,依据再保险合同可做现金摊赔。
现金摊赔:指原保险人在一次赔款或在某一定期间内的赔款累积达到某种额度时,
可向再保险人请求以现金摊付赔款,以解决财务现金流上的困难。
c、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需要仲裁时,原保险合同仲裁的内
容是赔偿金额的多少,而赔偿责任是已经确定的。此时,再保险人不能因此而不尽
或延迟履行补偿损失的义务。
【思考题】
1 .简述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2.简述再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3.简述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
4.简述再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
5.简述再保险合同的共命运条款。
6.简述再保险合同的错误与遗漏条款。
第三章 比例再保险
第一节 成数再保险
第一节 成数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一)定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
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理解:最大特征是“按比率”,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的大小,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多余的保额部
分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方式处理,否则,责任将复归原保人承担。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确定
1.再保险的人数一般没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可以不同,但自留
比例一般较大,通常在40%~50%之间。
2.每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
成数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附有限额表,以便针对各种不同的危险,分别采用不
同最高限额。
(三)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
既然按某一比率来分配保险责任,其表达方式即用分出比率表示。如60%的成
数再保险合同(A Quota Share of 60 Percent)即为分出额为60%,自留额40%的成
数再保险合同。
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最高限额规定为100万元,自留部分
为45%,分出部分为55%,现有两笔危险单位分别为40万和120万的保险业务,其合
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何?
第一笔 40万 自留18万 分出22万
第二笔 120万 自留45万 分出55万 余20万
余下的20万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处理方式分出,否则,复归原保险人负担。
二、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
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分出总
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司20%,B公司15%,C
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和350万美元。
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包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点,即缺乏弹性,难
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
(一)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无论业务好坏大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率分担,双方共命运,利害关系一致,
成数再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
(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均按约定的同一比例进行计算,不再为每一笔或每
一个危险单位费事分配责任。
(三)缺乏弹性
主要是指对分出公司不利,本来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来确定是多留还
是少留,而成数再保留比率固定,缺乏这方面的弹性。
(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主要指由于分配比率一定,使原保险公司中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分保
之后仍然存在。
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
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
(一)缺乏经验或缺乏数据时。如新开办的保险公司,或新开办的险种。
(二)某些特定险种。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手续简便,共
命运)。或粮食运输险等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
(三)为了手续简便时使用。如转分保,或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集团分保。
(四)由于条件优惠,在国际分保交往用于交换或取得回头业务。
(五)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第二节 溢额再保险
一、概述
一、概述
(一)概念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
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
种再保险方式。
(二)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都属比例再保险。
(2)区别:
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保险的
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而成数
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成数再
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但手
续简单。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
数是变动因素。
(一)分保额的确定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
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
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二)线数
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
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
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限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
5.线数确定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
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三、溢额的层次
(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
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根据承保业务的保
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
就设定第二溢额……依此类推。
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其优点: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灵活性。
体现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一般对分出公司有利。
(二)比较繁琐费时
因为对不同业务,其自留额不同,则分保比例各不相同,因而在分保费与摊回
赔款的计算方面,以及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比较麻烦。
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一)只有第一溢额的业务计算
例1.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分别为40万、80万、
200万,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下表所示
整个业务亏损,赔付率%
分出公司仍有盈余 % 分入公司亏损 %
(二)分层溢额分保的业务计算
例2.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船每航次划分,对某
轮船,自留额10万,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现有一
笔业务为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对于业务为10万、
50万的情况又如何?
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一)范围:
1.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
2.业务质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
3.海上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
4.火灾保险中,溢额再保险是其基本再保险制度。
5.国际分保交往中,常将溢额再保险用于分保交换。
(二)运用
1.合并安排溢额再保险,将是发展方向。
2.一般只划分为第一、二溢额。
因为高层溢额安排一般在大额危险,业务平均质量较差,因而分保条件较为优
厚,但危险度较高,且标的物数量较少。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一、概念
一、概念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
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的再保险方
式。
分为两种方式: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内的成数合同。
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
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
具体操作:先规定成数再保险的最高限额,然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自留额与分保
额(可由多家公司接受);其次,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在成数合同的基础上订一
份溢额合同,其合同限额为成数合同最高限额的一定线数,但每个接受公司的最高
责任额等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三、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
的成数合同处理。
具体操作:一份溢额合同,规定对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
同,成数合同的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为优先额,在实际业务中,成数合同部分业
务由接受公司先接受,溢额合同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且接受公司是否为同一公司,
不设限制。
提示: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至少需要两份以上的合同。第四节 比例再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
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
(一)业务范围的规定
1.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一般是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
2.在分保合同中,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外,还要明确规定除外责任范围。以免发
生损失时由于责任范围不明确而互相推诿。
原则上,除外责任与原保险单的规定相同,但特别指出,战争风险和原子能风
险在再保险合同必为除外责任。
(二)再保险对象与地区范围
1.对象: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其对象为直接承保的业务和通过再保险吸收的业务。
2.地区范围:
在合同中要说明列入的某一险种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这是因为各国各地区的
法律和通行做法可能会不同。
凡分出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经营的某种业务全部列入合同,不
论业务来自何地区,但亦可将某些特殊地区除外,另做安排。
(三)责任的划分
就再保险承担的危险而言,原则上与原保险单承担的危险相同。
责任的划分包括:自留额、分出额、最高限额的划分;一个危险单位的确定(一
般由分出公司确定);接受公司亦对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的责任应同分出公司同时开
始及终止,并按原保单或更改条件负责。
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
(一)再保险费率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处理,所用货币也与
原保单一致。
(二)再保险准备金
保险费准备金:是指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从应付再保险
费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间,以备将来之需的钱款。
(1)准备金数额。一般应为再保险费的35%、40%或50%,以40%为普遍。
(2)扣提方法。准备金从每季应付再保险费中扣提,每季办理一次,到第四季
止,其扣提总数达全年总分保费的40%。
(3)留存期限。从提存日起,共12个月,期满归还,并就新再保险费提存准备
金。
(4)归还准备金。到期归还准备金,并支付事先与接受公司议定的利息。
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
(一)分保佣金
1.又称再保险手续费,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用,用
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因接受公司对此
并无任何支出,故以佣金方式负担一部分。
2.佣金对接受公司而言,与赔款、费用共同为三大支出项目,佣金大小,直接影
响经营利润;对分出公司,各种佣金收入,可否补偿其分出业务的承揽成本,与收
益密切相关。
(二)盈余佣金及其计算
1.定义:
盈余佣金,是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系再保险人将自再保险合同业务中所获利
润的一部分,以佣金形式退还与原保险人的款项。
2.计算:
三种计算方式:一年基准法、三年平均法、亏损转移法。
(1)一年基准法
按每一年度计算合同利润,并依此计算盈余佣金。
一般不使用本方法,因为不能平均盈余年与亏损年的收支,对再保险人不利。
(2)三年平均法
按当年与过去两年的合同利润的平均值,依此计算盈余佣金,较公平,各国采
用。年数可为二年或四年不等,故应称为数年平均法,但一般认为三年较合适,故
惯称之为三年平均法。
(3)亏损转移法
将任何年度的亏损,均继续转入次一年度以计算盈余,如次一年度亦亏损,连
同上一年度一齐转入再一年度,直至全部亏损抵消而有盈余为止,再据此计算并支
付盈余佣金。
多用于意外险或业绩不佳或合同不稳定的情况下采用。
四、未了责任转移
未了责任有两种情况: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
(一)定义
未了责任转移是指分出人为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
未了责任转移由下一业务年度新的接受人承担。
(二)未了责任转移的方式:结清方式、自然满期方式
1.结清方式
指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转移给下一个业务年度的接受公
司,账务予以结清的处理方式。
保费未了,提取未满期保费的35%,赔款未了,提取未决赔款的90%,转由下
一个接受人。
2.自然满期方式
即保持现有的再保险责任,到每一笔业务的责任期满结束时为止,自合同终止
日起,不再有新的再保险业务,对于已发生的分保责任的保险费,分出人已支付,
不予收回,应付未付的,应支付。发生赔款,仍按合同规定处理,亦即业务全部到
期,保费全部支付。
此时无保费未了责任转移,但如尚有未决赔款按合同规定结清。
3.未决赔款的结清
无论是以结清方式,还是以满期方式来处理未了责任,均会存在未决赔款,若
实际赔付金额与估计金额有较大差额,一般为超过10%的幅度,对原付赔款未了责
任进行调整。
五、赔款的处理程序
一般规定,分出人全权处理。
在赔款超过一定数额时,分出人要履行通知义务;
超过约定金额时,分出公司可向接受公司立即摊回现金赔款,接受公司在收到通
知后7天或14天内支付。
赔款处理应注意的三点:
1.原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2.原保险人对赔款的处理权;
3.现金摊赔。
六、分保账单和结算
分保帐单的编送,可以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进行。
接受公司在收到帐单后,一般有2~3周的复证期,即进行核对。逾期则视为确
认。
确认后的账单在规定天数(一般为30天)内,由欠方向收方进行结算。
七、报表
原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需向接受公司编送业务报表和业务更改报表。
1.初步业务明细表(按周编送)
目前已基本不使用。因为目前业务日趋繁杂,加之最后以确定业务明细表为准,
按业务变动明细表办理,故已基本无价值。
2.确定业务明细表(按月编送)
3.变动业务明细表(按月与确定业务明细表合寄)
(1)是再保险人掌握危险情况及全盘管理业务的依据。
(2)是计算再保险责任与再险费、赔款的依据。
4.业务明细表的不利之处
(1)需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费用大。
(2)担心业务机密外泄,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不得将信息外泄。
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
(一)合同的终止
三种方式:期满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其方式: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1.通知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愿意终止合同的意思,
以挂号信方式提前通知另一方,一般信函中都说明“暂时性通知”,在合同终止前,
如无收回前函,则时间一到合同便终止。
(1)如果在终止前,寄出收回前函终止通知的信件,则经双方交涉洽商,并将
决定事项以附约交换签署存证。
(2)合同一般的从某年1月1日0时起生效,故通常的终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
当然由各国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期不同,其相应的终止时间亦不同。
(3)发送终止通知的时间性很强,必须在终止期前3个月发出,否则无效。
2.特殊终止
分保合同中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性质特殊,或是时间上须紧急处理,适
用突然死亡条款(sudden death clause),而立即终止合同,称特殊终止。大致有以
下三种情形:
(1)由于双方无法控制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如颁布新法或修
改原法律,使现行合同规定与之相抵。
(2)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无法持续。
如合同一方破产。
(3)由于战争的发生,不得不终止合同。即合同中的战争条款。 合同终止
也要一方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对方。
对已付未付的再保险费和已决未决赔款按以下两种方法解决:一是自然满期方
式,二是结清方式。 (二)合同的修改
分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可由任何一方取得对方同意,对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
行变更或修改,其方式可用函件或附约办理。
1.信函方式处理
对修改内容从性质上较为轻度非正式的,往往采用信函处理,其方法由双方指
定的人或负责实务的人,交换签署函件,或以一方签署的函件,由对方再签署复证
后寄回存查。
有时为争取时效,以电报交换互证,其后往往再补函件由对方签署复证以示慎
重。
2.附约方式处理
对修改内容在性质上较为重大者,要采用附约的方法处理。
附约视为合同的部分。其处理方式与合同文本一样,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
各执一份为凭。
【思考题】
1.成数再保险有何特点?
2.论述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
3.举例说明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4.举例说明什么是盈余佣金。
第四章 非比例再保险第一节非比例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定义: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
方的责任的再保险形式。也称为“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为“超过损失再保险”。因为
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所以又
称为“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
非比例再保险产生与发展
一、超过损失再保险的初期发展
由英国的劳合社初创。
超过损失再保险必须以通讯网络的高度发达为前提,所以,真正发展是在一战之后。
汽车运输的发展促进了这种业务。
二、超过损失再保险的形式演变
首先是单一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
然后是集体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
最后是累积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
以上称为超过损失再保险的立体性或三元化。
三、超过损失再保险迅速发展的原因
1、巨额或巨灾风险,促使保险人对再保险保障的需求增大;
2、免送明细表制度,使再保险人对于个别危险的数量和情况不知详情,为避免危险
过分累积,寻求这种再保险保障;
3、手续简便,节省费用;
4、再保险费按合同年度的保费预先支付,不必提供保费准备金。
第二节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方式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定义: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
额。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分出公司自负一定的金额,接受公司负责超过
部分的一定金额。如果总赔款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如果
总赔款额外负担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当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后,可能不止一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这就要分两种情况
来偿付: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危险单位赔款的超额部分都由再保
险人承担,没有总额限制; 另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赔偿规
定一个最高额,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款2~3个单
位的损失。 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额,多出部分由
原保险人承担。例如:
举例说明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上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
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5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总赔款没有额度限制,则
赔款的分摊如下。
举例说明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上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
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5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总赔款有危险单位的限制,
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则赔款的分摊如下。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定义:事故超赔再保险,又称异常灾害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赔款的
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
责任累积为基础来分摊赔款。不论一次事故中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保险金额有
多大,只要总赔款是在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内,则由分出公司自行赔付;当总赔款
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赔付至一定额度。 这里
关键是如何界定“一次事故”。持续时间多长才算一次事故,这都需要明确。 如
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
成损失5000万元。如果按一次事故计算,则再保险人只要承担1000万元,原保险人
要承担4000万元。 有的规定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如果按3天为标准,
划分为两次事故,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则再保险人要承担2000万元,原保
险人只要承担3000万元。如下例。
有一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20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若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
共损失5000万元,按一次事故计算和按二次事故计算的结果是不同的。 如果按
一次事故计算,则原保险人先自负1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0万元,然后剩下的
都归原保险人承担,所以原保险人共承担3000万。 如果3天作为一次事故,划分
为二次事故,假设第一次事故损失2000万元,第二次事故损失3000万元,则第一次
事故原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再保险人也承担1000万元,第二次事故原保险再承担
1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0万元,所以原保险人共承担2000万元,再保险人共承
担3000万元。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概念
定义: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或“中止损失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
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
赔付率(赔款与保费的比例),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的再保险方式。
确定赔付率标准是这种再保险的关键。
通常,营业费用率为30%时,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为70%,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
业费用率的2倍即60%,也就是说,再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70%至130%部分的赔
款。举例说明:
有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约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比率为70%,分入公司
的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70%后的60%。 假设年净保费收入为200万元,已发生赔
款净额为180万元,赔付率为90%,则分出公司承担赔款140万元,分入公司承担40
万元。 如果当年的净赔款为280万元,赔付率为140%,则分出公司先负责70%,
即140万元,分入公司负责其中的60%,即120万元,剩下的10%,即20万元仍由分
出公司承担。
(二)赔付率的计算
1、已发生赔款对满期保费的计算方式
赔付率=已发生赔款÷满期保费×100%2、签单年度净赔的计算方式
净保费收入=毛保费+加保费—退保费—佣金—再保费支出—保费税—盈余佣金
赔款净额=已发生赔款(包括理赔及诉讼费用)—收回的赔款—摊回的再保险赔款
四、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1、接受公司不分担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责任;
2、以赔款为基础,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
关联;
3、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计算,与原保险费无比例关系;
4、接受公司不支付再保险佣金;
5、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不要求接受公司提存准备金);
6、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以现金支付。
五、非比例再保险的应用及利弊
1、用于火灾保险方面,主要因为:
A、弥补比例再保险的不足;
B、防备异常灾害的损失。
为火灾险附加险等同时承保多种危险时,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很高,原保险人的
再保险费将大量外流,所以原保险人常以参加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争回部分再
保险费。
即:原保险人在自负责任额之后的一定限额,由再保险人负责主要部分,原保险人
自负一定比例。例如:赔款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的90%由再保险人负责,余下的10%
由原保险人自负。意义在于:
A、原保险人可节省再保险费支出;
B、再保险人可减轻责任;
C、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担风险,有利于为共同经营的目的而合作。
2、在海上保险方面,为了避免巨大损失,都要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来获得再保险保
障。3、在意外险方面,从事汽车险保险业务的经营都一般都要考虑用超额赔款再保
险来取得保障。实务中,往往要同时签订两种超额赔款再保险,分别用于中小型灾
害和大灾害。
有一超过10万元以后40万元的险位超赔合同。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险单位遭
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7、8、、万元。在此情形下,再保险人不承担赔款责
任。但如果分出公司同时安排了10万元以后的40万元的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这分
出公司仅承担10万元的赔款,其余23万的赔款由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的优点:
1、既可以保障单一风险,又可以保障群体风险,特别是巨额风险;
2、手续简便,节省费用;
3、有平衡和稳定每年经营成果的作用;
4、分出公司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5、分出公司持有总保费的大部分;
6、接受公司不必提存保费和赔款准备金,也不支付再保险手续费。
非比例再保险的不足之处:
1、合同期限多为一两年,再保险关系不稳定;
2、接受公司不承担佣金和管理费;
3、分出公司难以得到回头业务;
4、不提存准备金,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义务的保证;
5、再保险费率不稳定;
6、存在道德风险。
第三节 非比例分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一、业务类条款
(一)承保条款
四个要件:
最后赔款净额;
每一次事故;
自负赔款净额;
再保险最高责任额。
(二)合同期限条款
期限为继续性而不定期的,目的是为了再保险关系稳定;一般为一年期,为了便于
商定调整下一年度的费率。对于合同到期的未了责任:
1.按保单签发基础处理:凡在合同有效期内签发的保单和续转的业务都是合同应
承担的业务,即使在合同到期时还有未了责任,仍由接受公司负责至责任终了为止。
2.按赔款发生基础处理:凡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赔款,不论原保单是当年的或
是上年签发的,都是分保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所签发的保单,在合
同到期时还有未了责任,则由下一年度的接受公司负责。 (三)业务范围和地区范
围条款
(四)除外责任条款
均通常沿用比例再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文。 (五)赔款处理条款
要求分出公司及时通知,接受公司在规定限期内摊付赔款。 (六)责任恢复条款
定义:责任恢复是发生赔款使分保责任减少后,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恢
复至原有的额度。例:有一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万元的超赔分保。现发生了75万元
的损失。则超赔再保险人的赔款25万元,使它的分保责任额由50万元减少到25万元。
恢复的额度以原再保险责任额为一个单位,可恢复一次,也可两次。有些合同对于
恢复是免费的。但一般情况下,责任恢复要加缴再保险费,加费标准一般是原保险
费用的50~100%。
例:有一超过2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的火险超赔分保,现有两种不同的再保险条件。
甲保险人所得的再保险恢复责任条件为:
年再保险费 20000元 责任恢复 1次 加费 100%乙保险人所得的再保险
恢复责任条件为:
年再保险费 30000元 责任恢复 2次 加费 50%在上述条件下,甲保险人可
能负担的最高再保险费为40000元,相应可得到600万元的保障;乙保险人可能负担
的最高再保险费为60000元,相应可得到900万元的保障。
二、定义类条款
(一)最后赔款净额条款
定义:最后赔款净额指赔案全部应付赔款和应收款项已处理完毕后的最终赔款净额。
它等于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减去足以减少分出公司赔款的各种金额 。由于赔款
超过接受公司的最高限额时,超过部分赔款复归分出公司负责,故收回的款项应首
先冲抵这一部分,然后是接受公司的责任额,最后是分出公司的自负额。
(二)净自赔款条款
分出公司可以对自负责任额再进行分保安排,最终的自留额为净自留赔款。如有这
种情况,合同中要明确。
有时分出公司会对自己的自负额再进行分保安排,如10万元的自负额中再安排超过2
万元的8万元的超赔分保,则2万元称为净自留赔款。
有的时候要考虑非比例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结合运用时候的净自留赔款。教材116页
例4-8、4-9
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自负赔款为100万元,对于100万元的自负赔款又安排了60%的成
数再保险。若发生赔款150万元,分析各方应该赔款的金额?现有一份20线的溢额再
保险合同,每线50万元。原保险人对自留部分安排了20万元以后的30万元的超额赔
款再保险。现发生赔款500万元,分析各方应该赔款的金额?
三、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对一次事故从时间及地区两个方面加以人为限制。用于对“一次事故”进行定义。对
一次事故的认定都有时间限制,开始计算时间由原保险人决定。
1. 洪水:在连续168小时以内所发生者,认为是一次洪水事故。
2.暴风、冰雹连续24、48、72小时,不论发生多少次,均为一次事故、时间
长短因合同而异
3. 地震、海啸、潮汐、火山爆发连续48、72、168小时,不论发生多少次,
均为一次事故。
4.罢工、暴动在连续72小时以内所发生者,认为是一次洪水事故。
四、其他条款
(一)指数条款
为了解决由于通货膨胀而带来的使再保险人责任增大的问题。
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使得再保险合同生效时与赔款时货币价值不同,要以指
数来重新核算和调整两者的数值,使赔款受币值影响的高涨部分,由分出公司和分
入公司共同分摊。 例如,有一个赔款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超赔分保合同,
现有赔款150万元,赔付时的物价水平比合同生效时上升了40%。如果没有指数条款,
则分入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如有指数条款,则按40%
调整,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为:100万×140%=140万元;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额为:
200万×140%=280万;分入公司应付赔款为:150万元-140万元=10万元。 (二)
汇率变动条款
对不同货币要折成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货币。
【思考题】
1.分析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差异。
2 .分析非比例再保险的优缺点
1~4 章思考题
第五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第一节 再保险的合同安排方法
一、临时分保
(一)临时分保的概念与特点
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
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临时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临时分保双方均有完全自主选择权。
2.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逐笔协商办理再
保险。
3.临时再保险安排方法业务条件清楚,分保费支付较快。
4.临时再保险手续繁琐,开支较大,时间性强。
(二)临时分保的安排步骤
办理临时再保险,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
第一步:再保险的接洽。
第二步:发送再保险要保书(Request note)。
第三步:出具再保险接受书(Take note)。
第四步:签发再保险单(Reinsurance policy,Reinsurance certificate)。
对于上述的繁琐手续,实务界已设法改进,藉以节省人力物力。
(三)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
1.用于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
2.用于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
3.用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二、合同分保
(一)合同分保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分保(treaty reinsurance)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由分出公司
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
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1.合同分保对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订约双方无自由选择
权,一切业务都按合同规定办理再保险。
2.合同分保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通
知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否则,合同长期有效。由于时间长,业
务多,分保条件优越,对合同双方都较有利。
3.合同分保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办理分保。分出公
司要将业务放入合同,就必须将某一险别的全部业务放入合同,不能有所取
舍,有利于风险均衡,避免了逆选择,同时也简化了手续。
(二)合同分保的优势及其运用范围
合同分保双方分保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及时地转移风险责任,
有利于稳定经营;对再保险人来说,也可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
散的整批分保业务,因此,它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
合同分保广泛运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方式。
三、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
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对分出公司来说,可以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
以及分出成份;对接受公司来说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
内的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
预约分保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
分保的性质。
2.预约分保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来
说有业务预约合同,避免了临时分保的繁琐手续和反复磋商过程,有利于保障
分出公司的利益。
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
意选择将其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却无法有选择
地接受,所以对分保业务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服务的业
务,更难了解。
4.预约分保业务对接受公司来说其稳定性一般较差。分出公司往往将稳
定性好的业务自留,不予分出,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
己的经营,获得较大受益。
预约分保方法对分保双方是不尽公平的,因此,在分保条件方面,与
合同分保有所不同,主要的区别有:(1)合同分保佣金较多,而预约分保的
佣金较少;(2)合同分保有盈余佣金,而预约分保则没有;(3)合同分保
一般不定期,如要取消合同,必须提前通知,而预约分保期限较短,通常为
一年;(4)合同分保的范围较广,常指某类危险;而预约分保的范围较小,
常用于某一特定危险;(5)合同分保在支付再保险费时,可留存保费准备金;
而预约分保无此规定。
第二节 再保险规划的一般内容
再保险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前,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
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状况,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与方法,对自留额与转嫁
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规划,以期取得最佳经营效果的经济匡算
过程。
规划的目的 :
从经营管理角度考虑:
一是扩大业务承保能力。
二是稳定业务经营。
从技术角度考虑:
一是可行性。
二是稳定性。
一、危险分析和再保险方式的选用
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危险分析:
(一)较大危险或损失的识别
所谓较大危险或损失,一般而言应从相对意义上进行判断。
从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承担、转让和分散上考虑,关于大的危险或损
失,应从承保危险单位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两方面来识别和估量。
例如,甲公司承保 10 万个危险单位,假设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额相同,
均为 100 万元,如按 1%的净费率计算,则净保费收入总额为 10 亿元,足够赔
付 1 000 个危险单位的全部损失。对于甲公司来说,有几个或数十个危险单位
发生损失甚至全损,也不致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额或损失为 100 万
元的危险单位,对于甲公司来说不认为是大的。
另有乙公司同样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但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额不均等,
在 5,000 元至 100 万元之间,差距很大,且绝大部分在 100 万元以下,故保
费收入较少,如有几个或数十个保额为 100 万元的危险单位发生损失,其赔付
额可能超过保费收入,影响到该公司业务经营稳定性。
(二)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
除了分析大的风险和损失,还要分析中、小风险和损失。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承保的较大危险单位是少量的,而承保的中、小危
险单位却是大量的,且各个中、小危险单位的保额差距不会太大,大致上是
均等的。少数中、小危险单位发生损失,不至于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
性。
但是,在一些年份如果大量中、小危险单位发生损失,则可能使赔款额
超过保费收入,导致业务经营发生较大波动。因此,针对中、小危险的损失
变动,再保险规划中应有恰当的安排。
(三)一次事故的损失积累
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往往涉及到多个危险单位,
使一次保险事故损失的积累责任很大。如火灾一旦蔓延将会导致多个危险单
位同时受损。特别是诸如洪水、地震等巨灾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范围就更
大了,赔款的积累也是巨大的。因此,在制定再保险规划时,不仅要按单个危险
单位安排再保险,而且要考虑巨灾事故中一系列危险单位的再保险安排,以保
障分出公司的积累责任。
(四)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积累
上述三种情况,基本上是分别按业务种类考虑再保险规划的。然而,
在一个业务年度,某种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经营结果综合起来,可能出现损失
积累较大,赔款总额超过保费收入总额,对此,在再保险规划中也应充分考
虑并给予适当安排。
制定分保规划并选择分保方式与方法的一般原则如下:
对于较大危险或损失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方式;
对于中、小危险单位可采用成数分保方式;
对于巨灾事故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事故超赔分保方式;
对于一务年度中各种业务综合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赔付率超赔分保方
式。
二、自留额的确定
自留额确定的是否适当,关系到分出公司的收益,更关系到其经营的
稳定性。
对于某种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从分出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上考虑,
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1.资本金
自留额的大小是与公司的资本成正比例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越多,
表明其财力越雄厚,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越强,则其自留额可订高一些;反
之,自留额则宜订低一些。这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的。《保险法》有一些
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
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
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
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
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实际中,从资本金的角度考虑自留额时必须顾及亏损问题,一般是
根据两个或更多亏损年度资本金所能承担的亏损来考虑确定自留额。
假定某保险公司资本额为 30 000 万元,对某种业务所能承担的亏损确定
为资本金的 10%,即 3000 万元,经预测未来三年有两个年度会发生亏损,
则平均每年可承担的亏损额为 1500 万元,占资本金的 5%,则自留额可订为
1500 万元。
据英国、德国、瑞士等国保险市场的资料表明,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如火险、水险等,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一般为资本的 %~5%
时,可认为不会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但这其中的范围很大,主要取决于
具体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
2.业务量
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大小对自留额的确定有重要影响。如公司业务量增
加,其承保危险单位的数量就增加,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的保费
收入就会增加,积累的资产额也会相应增加,其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自然增
强,则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
关于自留额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数量关系,按西欧保险市场的资料,每
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年保费收入之间的比例保持在 %~3%之间比较适
宜,一般在 1%左右,但也有高达 10%的。
根据前例,某保险公司资本额为 30 000 万元,如计划年度保费收入为资
本的 3 倍,计 90 000 万元,按上述资本因素确定的自留额是 1500 万元,自
留额占年保费收入的 %,是符合一般市场情况的。由于业务规模的发展,
保费收入增加,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
但是,保费收入增加并不意味着都要提高自留额,而应根据影响保费
收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影响保费收入增加的情况一般有三种:
(1)同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增加,而危险单位数量不变;(2)由于损失
率的增高,导致费率上升;(3)由于危险单位数量增加使保费收入随之增加。
在前两种情况下,危险程度增加,自留额宜稳定不变甚至适当调低;在第三
种情况下,由于危险趋于分散,业务稳定性提高,可适当提高自留额。
3.危险的损失概率。
如果某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时保险公司就应该降低
该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相反,对于损失率低的危险单位应该提高自留额,以
增加保费收入和积累保险公司资产。
4.保险费率。
费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定自留额的决策人的心理。
正常情况下,保费收入与赔偿责任之间保持平衡,这时公司的自留额
就可以提高。但是,由于竞争或其他原因,公司有时对某些危险单位确定很
低的费率,低于平均损失率,对此类危险单位,直接承保公司的自留额应相
应缩小,分保接受人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往往持审慎态度。
火险溢额分保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往往有保险费率表示的危险程度来决
定,是最简单的作为风险分析的依据。例如费率表规定某一类危险按性质分
为五种不同等级的费率,从 1‰到 5‰,限额表可作如下规定:
费 率 自留额(按保险金额或可能最大损失)
1 ‰—2 ‰(含 1‰以下) 300000 元
2 ‰以上— 3‰ 150000 元
3‰以上—4‰ 100000 元
4‰以上—5‰ 75000 元
5‰以上 60000 元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所承保危险是否集中或责任是否有累积,若危
险集中或责任累积的可能性较大,则其保险金额就大。
在确定自留额时需要把分保额、承保能力和分保方式等方面联系起来
考虑。例如,某类危险单位的保额一般均在 400 万元左右,分出公司的承保能
力可以承保,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为 100 万元,尚有 300 万元的责任需
要安排分保。可供选用的再保险方式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和险位超赔分保。
(1)成数分保。自留 25%,自留额 100 万元,分出 75%,分保额为 300
万元,共计 400 万元。
(2)溢额分保。自留额为 100 万元,分保额为 3 线计 300 万元,共计 400
万元。
(3)险位超赔分保。按超过 100 万元以后的 300 万元分保,共计 400 万
元。
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分保额安排之后,还要考虑积累责任的风险
分散问题。
所以,对一次事故中自留额的责任积累还需要有超赔保障。如果按 10 个
危险单位的全部损失来考虑,自留责任积累为 1 000 万元,假定对事故超赔的
自留额确定为单一危险单位自留额的两倍计 200 万元,则需要安排超过 200
万元以后的 800 万元的事故超赔分保。
三、经营收益匡算
分出公司在进行再保险规划时,对拟选用的分保方式要进行经营收益的
匡算,通过比较权衡,来判定再保险规划的合理性 。
我们来看下面例子:某公司火险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全年保费收入约
为 100 万元,费用开支为保费的 35%,即 35 万元;赔款 50%,即 50 万元,
业务经营收益为15%,15万元。如果单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为保费的1%,
即 1 万元。
如果所需承保能力为 5 万元,自留 1 万元,尚有 4 万元的保险金额需
要办理分保。
那么我们对于单一风险单位可以选择成数、溢额和险位超赔的业务安排
方法。我们分别根据市场行情来匡算一下: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时,每一个风险单位保额 5 万元,自留 20%,分出 80%,分保
手续费 40%,则
假如按照上面的安排,分出人净收益是 7 万元,而接受人赚了 8 万元。
对分出公司来说保费支出多,受益少。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方式,假定自留额为 1 万元,分保限额是 4 线,分保手续费
是 35%,经营匡算人如下:
这种分保方式是使保额 10 万元以下的风险单位的业务都有分出公司
承担,因而自流保费收入增加,收益也相对增加。在全部经营收益 15 万元中
分出公司的 8 万元,接收公司的 7 万元。
(三)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的安排是超过 10 万以后的 40 万,分保费为 20%,即 20 万
元。在 50 万元的赔款中有 5 笔赔款超过 10 万元。因此,这 5 笔赔款都要摊
回一部分,共摊回 15 万元。因此,这种分保方式:
从险位超赔安排可以看出,在既定的情况下,分出公司在净收益中占了
10 万,接收公司占了 5 万。
这里的例子只是表明,不同的分保安排方法在获得相同再保保障的前
提下,采用不同分保安排方法其效益是会不同的。而并不表明对于单一风险
单位来说,险位超赔就一定比成数和溢额优越。
成数、溢额分保可以容易得到交换业务,业务关系比较稳定。这都是险
位超赔不能比的。
第三节 火险业务再保险规划
一、自留额和分保额
火灾保险的危险性质或程度,因财产占用性质、建筑材料与结构等因素
的差异,标的之间的保额差别较大。
火灾保险分保的自留额和分保额确定,基本上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保险金额和危险分类等级规定
单一危险单位一般按其危险性质或程度分为若干类等级,按其分类等
级和保险金额规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表 5-4 按危险分类的自留额和分保额 单位:元
(二)按最大可能损失规定
分出公司承保大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火险标的,保险金额很大,但
这类标的一般不会在同一事故中遭受全部损失,因而分出公司对一个危险单
位采用估计的最大可能损失,而不是按保险金额作为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
如有一工厂保额为 1 000 万元,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为保额的 10%,计 100
万元,现将分别按保险金额和最大可能损失这两种不同的基础所规定的自留
额和安排分保时的情况比较如下:
按保险金额安排 单位:元
按最大可能损失安排 单位:元
二、火险再保险规划
火险业务再保险规划的制定一般包括两部分:
(一)单一危险单位的责任
看下面的例子:
某分出公司制定的火险再保险规划,采用溢额分保方式,以保险金额为
基础确定自留额 20 万元元,承保能力为 400 万元,对此安排了两个溢额合同
和一个预约合同。分配如下:
自留额 200 000
第一溢额(8 线) 1 600 000
第二溢额(6 线) 1 200 000
预约分保(5 线) 1 000 000
总承保能力 4 000 000
(二)一次事故中的积累责任
针对一次巨大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后果,由于涉及到
若干危险单位,产生了积累责任,可以采用事故超赔方式给予保障。这里,我
们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为溢额分保自留额的两倍,计 40 万元,最高分保
责任额为 400 万元,可规划安排三层事故超赔分保合同如下:
第一层 超过 400 000 元以后的 600 000 元;
第二层 超过 1 000 000 元以后的 1 000 000 元;
第三层 超过 2 000 000 元以后的 2 000 000 元。
如果发生一次大火,有甲、乙、丙三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按单一危
险单位责任安排分保,它们的保额、损失、分保和赔款分摊情况计算如下:
甲危险单位: 保额 150 万元 ,赔款 75 万元
乙危险单位: 保额 300 万元 ,赔款 200 万元
丙危险单位: 保额 500 万元 ,赔款 450 万元。
要注意的是:我们不仅安排了单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还安排了累积
责任的事故超赔再保险。
上述三个危险单位,分出公司在溢额合同自留额项下累积赔款为 413 175
元,超过了分出公司中第一层自负责任额 400 000 元,按照一次事故的积累
责任分保安排,在事故超赔分保合同项下,第一层接受公司应摊付超过的 13
175 元赔款。
根据上面三个表,可以算出这次火灾事故再保险分出人从接受人那里
摊回了多少赔款,最后的结果如何:
第一溢额合同 摊付赔款 3 156 825 元 %
第二溢额合同 摊付赔款 1 880 000 元 %
预约分保合同 摊付赔款 900 000 元 %
临时分保合同 摊付赔款 900 000 元 %
事故超赔合同 摊付赔款 13 175 元 %
分出公司 自负责任 400 000 元 %
———————————————————————
赔款总额 7 250 000 元 100%
第四节 水险和航空险业务再保险规划
水险业务主要包括船舶险和货物运输险。水险业务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
有其特殊性:
一是由于预约保单和转船等原因,货运险在承保时,对每一危险单位即每一
船只的每个航次所承担的责任不易掌握;
二是由于承保标的的流动性,在某种情况下无法预知的责任积累,如
货物在港口和码头仓库的损失责任积累很难预知;
三是不论船舶险或货运险,遭受全损的可能性都比火险大。
由于货运险和船舶险业务各有特点,所以分别制定再保险规划。
一、货运险规划
货运险规划对于单一危险单位的分保安排,一般是采用成数分保作为
基础,以适合中、小业务的需要,再结合溢额分保以满足较大业务的承保要
求。当所承保的业务超过合同限额时,可安排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
自留额的确定,一般是以每一船只的每次航次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并可
根据船舶的种类、船龄和船级来确定。在确定自留额时还应特别考虑到船舶
险的责任积累。
对于港口和码头仓库无法预知的责任积累,可以安排事故超赔分保,自
留额一般按两个危险单位掌握,最高限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可分层次安
排。
因此,货运险再保险规划包括两部分:
(一)单一风险单位责任的分保安排
对于单一风险责任的分保安排通常采用成数分保或溢额分保的形式或二
者混合运用的形式分出:
1、成数再保合同或溢额再保合同。假定根据以往判断,海运险一个风险
单位所需保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分出公司确定自己的承保能力是 100 万
元,那么,可以安排一个 80%的成数分保,或者安排一个自留额为 100 万元,
分出 4 线的溢额分保合同。
2、溢额分保合同得分层设计和成数、溢额合同混合运用。
如果该分出公司不能接受 400 万元的分保责任,而只能接受 200 万元的
责任,那么就需要对分出责任分层设计。也可以考虑成数、溢额混合安排:
例如,现安排一个 60%的成数合同,合同限额为 500 万元。对于较大的自留
责任(最高可达 300 万元),另订一个溢额分保合同,自留责任 100 万元,分
出两线。
3、对于单一风险单位也可以采取险位超赔方式安排:
例如安排一个 100 万元以后的 400 万元的险位超赔合同。如果一家公司
无法接受 400 万元的分保责任,分出公司可以分层安排。例如安排三层,
第一层 100 万元以后的 200 万元,
第二层 300 万元以后的 100 万元,
第三层 400 万元以后的 100 万元。
例 2 :成数分保合同的原承保能力为 50 万元,自留 20%,计 10 万元,
分出 80%计 40 万元。如将承保能力扩大为 100 万元,并对此安排超过 50 万
元以后的 50 万元的险位超赔分保,则自留额将增加为 20 万元,分保额增加
到 80 万元。
假定有一批海运货物共需 300 万元的承保能力,可设计成数分保合同和
溢额分保合同满足这一承保需要。成数合同的承保能力为 100 万元,自留额
为 20%计 20 万元,分保额为 80%计 80 万元。
分出人以成数合同的限额为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责任,分出额是成数分
保合同限额的两线,计 200 万元。
另外,为保障分出公司的责任,对成数分保合同中的自留额又安排了超
过 10 万元以后的 10 万元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因此,对该批货物的分保安排
是由三个分保合同组成,其结构如下:
(1)成数分保合同:
自留额 20% 200 000 元
分保额 80% 800 000 元
(2)溢额分保合同:
(自留额 1 000 000 元 )
分保额(2 线) 2 000 000 元
———————————————
总承保能力 3 000 000 元
( 3)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净自留额 100 000 元
分保额 100 000 元
(二) 事故责任累积的再保安排
1、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及其分层设计:
在运输货物保险中,经常发生货物堆积在港口或仓库的情况。因此,
需要安排事故超赔分保,以保障分出公司在港口和码头仓库的累积责任。假
定经过风险分析,将事故责任额确定为 200 万元,而货物在港口或仓库的累
积责任最高可达 3000 万元。则事故超赔可以安排三个层次:
第一层 超过 200 万元以后的 400 万元,
第二层 超过 600 万元的 400 万元,
第三层 超过 1000 万元以后的 2000 万元。
3、事故超赔合同也可以与比例再保险合同结合运用。
对于上述例子,分出公司可以先安排一个 80%的成数合同,合同容量为
1000 万元。然后在成数合同之上再安排一个溢额合同,合同容量为 3 线,也
就是分出 2 线,即 2000 万元。如果分出公司认为成数合同的自留责任过大,
还可以安排一个事故超赔合同,例如超过 100 万元以后的 100 万元。
假如有一批保险及额为 2500 万元的投保货物在港口等待装船时发生
火灾,损失为 1400 万元,则按上面的再保险安排,各个分保接受人的摊赔情
况如下表:
二、船舶险分保规划
船舶再保险规划对于单一危险单位责任的分保安排基本上与货运险相
似,一般是以成数分保合同为基础,并安排溢额分保合同的扩大承保能力。由
于船舶险保额在承保时可以掌握,同时也为了便于按船舶等级确定不同的自
留额,也有以溢额分保为基础,并结合多层次的溢额分保以扩大承保能力。
如果这样安排仍不能满足承保需要,还可以安排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作为补
充。
在安排单一危险单位(每一船只的每次航次)的分保时,自留额一般
是根据下列因素来确定:
1、船舶的业务类型。
2、船舶的吨位。
3、船舶检验时的检验机构核定级。
4、船龄。
5、以往船舶出险和索赔的记录。
船舶险成数分保规划 单位:元
船舶险溢额分保规划 单位:元
如果对某类货轮单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采用分层溢额分保,每艘船只的
自留额确定为 20 万元,第一溢额为 5 线,计 100 万元,第二溢额为 4 线,计 80
万元,预约分保为 2 线,计 40 万元,总承保能力为 240 万元。现有一艘船舶
需要 300 万元的承保能力,分保安排规划如下:
自留额 200 000 元
第一溢额(5 线) 1 000 000 元
第二溢额(4 线) 800 000 元
预约分保(2 线) 400 000 元
临时分保 600 000 元
————————————————————
总保额 3 000 000 元
三、航空险分保规划
航空保险泛指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所有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
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货物法定责任险等。
航空险的再保险规划,主要按照每次事故安排超赔分保,保障范围可
以包括机身险和各种责任险。如一次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不止一项而是两
项或多项时,赔款可累计计算。由于航空险每次事故的积累责任可能较大,
再保险规划应分层次安排分保。
如某航空公司宽机身机队,全年缴付保险费 50 000 万元,每架飞机自留
额可计为 500 万元,占年保费的 1%。最高赔偿额度是根据对飞机、第三者责
任、旅客法定责任、货物法定责任的保额或赔偿限额来确定。如飞机机身保
额 10 000 万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旅客法定责任
(事故)赔偿限额 3 000 万元,货物法定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00 万
元,最高赔偿额度为 13 500 万元。对此,可按四个层次安排事故超赔分保规划
如下:
第一层 超过 5 000 000 元以后的 5 000 000 元
第二层 超过 10 000 000 元以后的 15 000 000 元
第三层 超过 25 000 000 元以后的 35 000 000 元
第四层 超过 60 000 000 元以后的 75 000 000 元
第五节 汽车险和责任险业务再保险规划
一、汽车险分保规划
汽车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车辆损失及失窃、对第三者
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责任以及保险车辆上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意外伤亡。
汽车保险的原保险人出立的保险单一般也是包括前两项责任或前三项责任都
在内的综合性保单。
一辆汽车固然是一个危险单位,但一次车辆事故的损失范围可能不限于
车辆本身和本车上的人员,往往还造成第三者责任。因此,对于汽车险的再
保险规划,可按每次事故安排超赔分保。
汽车险超赔分保的自留责任一般按年保费收入的 1%以下掌握,假如
汽车险
全年保费收入 1 000 万元,自留额可订为 8 万元,为保费的 %。
汽车车身保额为 10 万元,
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额为 20 万元,
则最高赔偿额度为 80 万元。
对此,可按三个层次安排事故超赔分保规划如下:
第一层 超过 80 000 元以后的 120 000 元
第二层 超过 200 000 元以后的 200 000 元
第三层 超过 400 000 元以后的 400 000 元
二、责任险分保规划
责任险的种类较多。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
任险等。
这些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人身伤亡、物质损
失以及经济利益损失。
对于责任险可以安排综合的事故超赔分保,按不同种类责任险分别确定
自留额和赔偿限额,也可以视业务具体情况按责任险的不同种类,分别采用
比例分保或超赔分保方式安排再保险,而且,为了保障分出公司全年全部业
务自留部分的责任积累,还可安排赔付率超赔分保。所以,责任险的再保险
规划可以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一次事故中的责任
以公众责任险为例,自留额一般是在保费的 %~5% 之间,如全年
保费 200 万元,以 % 计算,则自留额为 5 万元。确定分保额度的依据,是
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这在保单中一般是分别列明的。如一次事故确定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分别为 30 万元和 20 万元,或者不分项目以 50
万元作为每次事故的综合赔偿限额。
据此可安排成数分保或事故超赔分保如下:
(1)成数分保:
承保限额 500 000 元
自留额(10%) 50 000 元
分保额(90%) 450 000 元
或(2)事故超赔分保:
第一层 超过 50 000 元以后的 50 000 元
第二层 超过 100 000 元以后的 150 000 元
第三层 超过 250 000 元以后的 250 000 元
(二)年度积累责任
年度积累责任采用赔付率超赔分保方式。例如,对于分出公司的责任
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额规定如下:
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年度赔付率为净保费的 80%;
接受公司责任:年度赔付率的 80%至 120%,即超过 80%以后的 40%,
并对接受公司的责任额有 90%的共同再保险规定。
假定全年净保费为 500 万元,赔款为 450 万元,全年赔付率为 90%,分
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赔款责任计算如下:
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5 000 000×80% + 5 000000×10%×10% = 4 050 000(元)
接受公司责任额:
5 000 000×10%×90% = 450 000(元)
小结:
一、火险、货运险、意外险的分保都要考虑两个层次安排,一个层次
是对于单一风险单位的安排,另一个层次就是对一次事故的责任累积安排分
保,因为这些类别的保险风险的特点是巨灾风险的机会较多。
二、船舶险一般不用分两层安排分保,只考虑单一风险单位的风险分
散问题,只是这一安排考虑到风险种类比较多: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自身、运输货物损失等,且保额参差不齐,就分保方法的选择上可采用
成数和溢额分保的结合,或分层溢额分保。
三、汽车险就标的的某些特点而言,似乎像船舶,但汽车险标的数量
大,大部分车辆保额差异较小,所以很少安排单一风险单位的分保,否则成
本太高,但为了防备一次事故的责任积累,需要安排事故超赔分保。
四、责任险种类较多,在一次事故中很可能涉及多种责任赔偿,而且
在一定期间也会有较大的累积责任,所以要在安排事故超赔分保的基础上,
可以安排年度累积责任的分保。
第六节 人身险业务再保险规划
一、人身险业务再保险概述
(一)人身再保险的特殊意义
第一,进一步分散风险,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由于一些难以预料
的偶发因素,使生命危险集中,如飞机、船舶失事,可能导致许多乘客死亡;
爱滋病及其他一些传染病蔓延,将导致某一地区死亡人数超常。其结果使一
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实际死亡率可能超过生命表上的预定死亡率,使纯保费收
入不足以应付给付需要,危及保险财务稳定。
第二,扩大承保能力,获取再保险的经验。
第三,缓解新合同初期的费用负担。
人寿保险随业务发展每年都要签发大量新保单,而所需新契约费(佣
金、和保、签单等费用)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在有些年份可能超过第一年的
保费收入,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和业务发展较快的公司表现尤为明显,这将
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第四,有利于承保次健体业务。
次健体业务危险性较高,保险公司因业务竞争需要,勉强承保,但因
缺乏大数法则基础,需要转移风险由再保险人承担。
(二)自留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再保险的自留额确定有与财产保险再保险共同的地方,但也
有不同的地方。
在确定自留额是一般考虑以下六方面的因素:
1、财务状况:资本、准备金提取和未分配盈余的大小等;
2、业务数量:
3、业务品质:有效保单(保险金额、保单数量
被保险人性别、平均年龄、次标准比例等);
4、员工素质:
5、经营政策:
6、再保险成本:
确定自留额的参考公式:
1、瑞士再提供的公式:
(1) 自留额=2/3×m(1+n1/s+n-1/s)
式中:m 为每一被保险人的平均保额,n 为被保险人数
(2) 自留额=
将每一被保险人投保的总保险金额分成若干组别,其中 x 为某一保险组别的
保险金额组重点;∫x 为该组的被保险人数
(3)自留额=净值×5%+每件保单平均保额
(4)自留额=[(本年纯益-上年纯益)+本年保单红利支出] ×5%
M&G 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式:
log 自留额=1/2×log(1000 × p)
p 为净危险保费收入
(三)人身保险再保险的方式方法
人身保险既有面向个人的分散性业务,又有对各类集体组织的团体业务,
其危险单位虽然分散,但也有危险集中的情况出现,如空难、地震等。同时,
人身保险既有标准体保险,又有次健体保险,保额有高有低,期限有长有短。
根据这些特点,针对不同种类的业务,人身再保险可选用比例、非比例再保险
业务安排方式和固定、临时、预约再保险合同方法,并且可以结合运用。但
是,人身再保险大多数采用比例再保险方式。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以下三种安排方法:
一是共同再保险法(coinsurance plan)。
这是一种按原始条件再保险,由原保险人分出一部分保险金额给再保险
人 ,再保险费率与原保险相同,再保险人按接受业务的比例提存责任准备金,
不仅对原保单中的死亡或生存给付责任按比例分担,还要对原保单中分红、
解约金等责任也要按比例分担。
这种方法的优缺点如下:
1、对于分红保单业务,再保险人必须跟随原保险人保证分红的水平,
因此原保险人有关保单分红的风险也向接受人分摊。
2、原保险人第一保单年度提存责任准备金采用较高水平时,其可能产生
盈余的减损也可由再保险人分摊。
3、保单责任准备金按约定的再保险比例由再保险人持有,使原保险人的
资产积累速度先对减慢。
4、管理事务复杂,尤其对于分红保单。
二是危险保险费再保险(英文叫 risk premium reinsurance),这种再保险
方法仅适用于死亡险的再保险安排。
在介绍这种再保险方法之前,先解释一个概念:净危险保额(net amount
at risk):保险金额扣除保单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
这种再保险的方式,原保险人仅对净危险保额办理再保险。再保险费是
以净危险保额计算的危险保险费,由于每年的净危险保额不同,费率也不同,,
因此需要编制每一保险单的净危险保额表及再保险费率表。
例如:某先生 35 岁,购买保额为 50 万元的终身寿险保单。分出人自留
保额为 10 万,接受人接受 40 万元。这里接受人实际上接受的是 40 万中的净
危险保额。假如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给付,接受人不是给付 40 万元,而是 40
万元中除去责任准备金之后的危险保额。
假定该先生不幸于第八保单年度之末身亡,而第八保单年度的责任准备
金是 8 万元,那么分出人只是在 50-8=42 给付中按 20%和 80%分担赔款。
分出人分摊 42×20%=(万),分入人分摊 42×80%=(万)。
这种危险保费再保险从保额的角度适度危险保额部分分配责任,但实
际上涉及的还是危险保费。因为再保险人分享的是危险保费部分。
例如:10 万保额,30 岁投保,年利率 %时,给付是在年中支付
这里的再保险费的计算完全脱离了平准(均衡)保险费制。自然保费
的每一年净危险保额不同,费率也不同。因此,再保险费就是依净危险保额
计算的,故称危险保费再保险。实质上是依危险保费为基础的比例再保险,
简称“YRT”(Yearly Renewable Term Reinsurance)。在该例中,各年的纯保费
和危险保费、责任准备金、危险保额如下表:
保额
净危险保额
责任准备金
(保费积存金)
年(保
单年度)
再举一例:
某被保险人 45 岁,保险期限 20 年,保单为不分红两全保险,保额为 1000
英镑,自留额为 500 英镑,责任准备金采用一年定期修正制。根据危险保费
再保险法办理再保险的情况可列下表:
这种危险保费再保险的优点是:
1、原保险人可以保留从保费中提存的责任准备金,若是持续积累,有
助于本身资产增加,这对于小公司尤为重要。
2、处理方式简便易懂,再保险人不涉及保单分红、解约金等问题。
3、以危险保额作为再保险基础,储蓄部分未安排再保险,对于经验退
费的计算要容易一些。
4、由于分保处理简便,管理费用较节省。
缺点是:在保险费每年要重算,比较麻烦。
三是修正共同再保险(modified coinsurance plan)
修正共同再保险是为了弥补共同再保险法对原保险人资产积累速度减
慢的缺点,让原保险人能保留原保单所产生的基金控制权而设计的一种方法。
在这种方式下,除了再保险人每年保有其再保险部分的当年责任准备金净增
加额,以及将再保险部分的年初的责任准备金的一年利息(按原保险人计算
责任准备金的利率计算)付给原保险人外,其余都与共同再保险类似。
这种计算方式就是在每个保单年度末,要计算责任准备金调整净额,
这个调整净额就是期末保单责任准备金减去期初责任准备金,再减去期初责
任准备金一年利息,即
调整净额=期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期初保单责任准备金—(期初责任准
备金×利率)
如果调整金额为正,则再保险人应付差额给分出人,若调整金额为负,
原保险人要支付差额给再保险人。
这样,分出人就保有经过年度保单的全部责任准备金。若发生保险给
付,应由再保险人负责摊回的金额为再保险金额减去年初责任准备金之余额。
而原保险人仅保有其再保险部分当年责任准备金净增加额。这比起共
同再保险来,对原保险人比较有利。
2、非比例再保险
一般说来非比例再保险不大适合人身再保险,其原因是:
——非比例再保险一般是短期再保,以一年的期间计算保费率,即使赔付
率超赔有 3-5 年的合同期限的,跟长期人寿险相比,也是很短的。
——就再保险费率而言,若赔付率高而调高费率时,调高部分并不能向投
保人转嫁。
——从原保险人的长期危险分散计划而言,比例再保险的成本是确定
的,而非比例再保险的成本是不确定的,这对原保险人不利。
——监管也比较麻烦。
不过,目前,巨额的责任险事故、意外险事故越来越多,例如空难、地
震等在短时间内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损失,所以,超赔再保的运用也是
有必要的。事实上各国也有不少这类再保险险种。
二、寿险业务规划
一般而言,对于团体寿险业务,当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均相当高,
或原保险人预期盈余有沉重压力,需通过再保险协助财务时,可采用成数再
保险方式或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方式。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推行的新
险种,因缺乏市场经验与资料,也可采用成数再保险方式。个人寿险的保额
差别较大,而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能依危险性质订立自留额的高低,故
对于那些个人寿险高额保单比较适用。
为了预防一次事故或一连串事故(例如重大疫病流行)所造成的责任
累计,特别是团体寿险业务,还需要再安排事故超赔分保合同以加强保障。
在分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期内的累计赔款,通常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的 ~2 倍,累计赔偿用完,合同即告终止。有些分保合同订有恢复再保险金
额的规定,即在合同中仅规定每一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当该额度用完时,可
以免费或加费恢复再保险金额。
现根据以上所述,对寿险业务再保险规划举例如下:
某煤矿为其 500 名矿工投保了团体定期寿险,每位矿工保险金额 10 万元,
总保额为 5 000 万元。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分别订立了成数分保合同和事故
超赔分保合同,成数分保合同对每一矿工的自留比例为 40%,计 4 万元,分
出 60%,计 6 万元。超赔分保合同自负责任额为成数分保自留额的 25 倍,
计 100 万元,分 5 个层次安排。该寿险分保规划由两个分保合同组成,其结
构如下:
(1)成数分保合同:
自留额(40%) 40 000 元
分保额(60%) 60 000 元
(2)事故超赔分保合同:
第一层 超过 1 000 000 元以后的 1 500 000 元
第二层 超过 2 500 000 元以后的 2 500 000 元
第三层 超过 5 000 000 元以后的 5 000 000 元
第四层 超过 10 000 000 元以后的 10 000 000 元
第五层 超过 20 000 000 元以后的 20 000 000 元
第六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掌握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的概念、了解其意义;
二、掌握分出业务的具体程序、分出业务一般准则、分出业务流程、分出业
务账单;
三、了解临时分保手续、了解合同分保手续、了解预约分保手续、了解分出
业务统计、熟悉分出业务的分析;
四、掌握分入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概念、了解其意义。
五、掌握确定承保额的准则和方法、了解分入业务管理的具体手续。
六、了解分入业务管理的要点;
第六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六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重点掌握:
1、分出业务经营管理
2、 分出业务实务(分出业务的具体程序、分出业务一般准则、分出业务流程、分
出业务账单)
3、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4、确定承保额的准则和方法
第一节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出业务经营管理概述
为了实现再保险 分出业务活动的合理化科学化,达到预期的最佳的经济效益
目标,从而稳定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
一系列动态活动过程。
其核心是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宗旨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
证保险企业经营稳定性。
分出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两大重要因素:保险企业人员素质和承保风险
业务的质量和技术。分出业务经营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整体工
作的有序性及公司效率的提高。
一、分出业务经营管理概述
(一)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及主要任务
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
保手续,分保业务帐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一、分出业务经营管理概述
1.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
(1)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遵循保险费收入与保险赔款和费用平
衡的财务稳定原则。
(2)管理现代化原则。分出业务管理现代化体现为保险管理思想现代化、手段现代
化和方法的现代化。
(3)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分出分保工作是一个面向国际市场的重要方面,是公司
形象在世界市场的展示。分出业务管理必须坚持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
一、分出业务经营管理概述
2.分出业务的人员管理的构成
(1)设计人员。设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业务进行组织分析、制定及修改条
款。
(2)推销人员。推销人员的任务是在业务计划完成后,立即将条件提供给参
加这项业务的公司,并尽量寻求资信好的大公司积极参与。
(3)辅助人员。辅助人员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协助设计和推销人员处理日常
事务。
一、分出业务经营管理概述
3.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
(1)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
(2)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责任直接业务的承
保与管理在承保部门,分保安排在分出部门进行。
(3)密切分出部门和账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分出业务的效益。
二、分出业务实务
(一)分出业务的规划
1.再保险业务规划的目的
2.自留责任额的确定
3.经营收益匡算与再保险方式的选择
水险和非水险的区分
水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及其
利益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又称“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有海滩搁浅、触礁、倾覆、碰撞、暴风雨等,火灾
或爆炸、暴力窃盗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发、投弃或波浪卷落,船长或
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等等。
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水险和非水险的区分
非水险(不含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
涉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现行的经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非水险险种有几十种,主要有属于财
产险类的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建安工及第三者责任险、
机器损坏险、现金险、电脑险等;属于责任险类的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律师责任险等;属于信用险类的出口信用险;属于保证险类的
利润损失险、履约保证险、雇员忠诚险等。
(二)分出业务的流程
分出业务手续依分保安排方法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手续、合同分保手续的预约
分保的手续。
实务上,分出业务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提出分保建议;第二流程是完
备手续;第三阶段是关于赔款的处理。
分保建议。一般应将接受人需要了解的实施详细列明。分出人提出分保建议
是要约的过程。接受人提出修改和改善的条件就是双方公司交易商洽的过程。
一旦交易商洽达到意思完全一致。“要约”和“承诺”法律程序后交易便成立。接
受人愿意接受分保,应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分出人,并最终应以书面予以证实。
完备手续。在合同续转和分出谈判结束后,分出人和接受人双方应尽快完备
缔约手续。
赔款处理。分出分保合同中规定,分出人有全权处理分保合同项下的一切赔
款并迅速将赔款情况及赔款处理事项及时通知分保接受人。
(三)分出业务的帐单编制
分出业务账单编制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十分关键的一步,也是分保实务中
最繁重的工作,是履行分保协定和条款的凭据。分出业务帐单能否及时准确
地编制出来,可以反映出分出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
编制分保账单是分出人安排分保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原则上只有在分出人
支付保费后,才有权在发生赔款时向接受人摊回赔款。
(四)分出手续
1.临时分保手续。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
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
(1)临时分保的安排。
(2)分保条件和附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据此履行。
为了方便管理和查找,分出公司应将接受人签回的分保条件和附约规在同一
卷宗,按顺序归档。
(3)赔款通知的发送。临时再保险业务发生赔款时,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通知
分保接受人,除非双方事先达成小额赔款不逐笔通知,待到一定时间报告汇
总数字。此方法不常用,但是可节省手续。
(4)临时分保帐单的编制。
(5)临时分保的责任终止和续转。
2.合同分保手续
(1)合同分保的安排。
(2)分保条的编制和项目。
(3)合同文本和附约的发送、鉴回和保管。
(4)赔款处理。
(5)分保合同帐单的编制。
(6)合同的注销。各种合同的期限在商定合同时已经确定,其注销或终止方
式也已明确,只须按严格规定办理即可。一般要注意特殊终止和注销的时间
性。合同终了时,对于未了责任,包括未满期保费的转移和未决赔款的转移,
均按一定得方式处理。
3.预约分保手续
预约分保对分出人没有强制性,因此对放入合同的业务,分出人应每月或每
季提供业务清单,列明每笔业务的保户、保额和保费项目,以及赔款清单,
以便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对赔款的审核处理其他手续大致与比例合同
分保相同。
对于接受人而言则具有强制性,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等同于接受固定分保
合同,没有选择性,一经接受,凡属于预约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
选择。
(五)分出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分出业务的统计分析就是把实际发生的各类数字汇总起来,加以归纳整理,
用来分析分出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从而总结出分出业务的发展规律
供决策者参考。
(五)分出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1.分出业务的统计
分出业务的统计可分为两类:原始数据统计(又称基础统计)和参考数据统
计(又称综合统计)。
2.分出业务的统计分析
分出业务的统计是实现具体管理目标的手段,对统计进行分析、使用才是真
正的目的
分保业务的统计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损益分析;二是分保费
和赔款的现金流量和资金效益的分析。
第二节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
一、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述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
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
况进行调查审核。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
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
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
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一)分入业务的经营原则
(1)要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它地方接受业务;
(2)要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
(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4)要对经纪人进行详细的审查;
(5)要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从首
席接受人的决定;
(6)要有清楚的统计和分析;
(7)要提存充足的准备金;
(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
(9)对代理人承办的分入业务应予以拒绝接受;
(10)对转分性质的分入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不接受;
(11)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分出公司或代理人等承办;
(12)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改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
(13)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
(14)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
(二)分入业务管理的要点
(l)接受、管理和维持固定再保险合同;
(2)监控单独风险业务、临时分保积累责任;
(3)转分保的管理;
(4)对承担和转让业务的账务的管理。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关于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大致上与确定自留额相同。
1.比例合同
对于比例合同如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的分
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
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
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
当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非比例合同
根据不同的超赔方式,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的确定方式略有差别。
(1)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
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
考虑: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
能亏损额。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
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
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 10 年至 39 年的
时间可能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
40 年或 40 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3)赔付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损失中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
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 10 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
则最高不能超过 30 万元。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
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
的态度。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
为 10 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为 30 万元。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
同分保限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3.临时分保
确定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可能最大损失,为 10 万
元;二是按某个地点,为 30 万元。还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
能性。
4.规定最高接受限额
但为了防止每个合同和每笔临时分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过大,还可规定以分
保责任额的 10%作为最高的接受百分比。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
1.对一般情况的考虑
(1)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有关通货和外汇管制方
面的政策。
(2)业务发展的一般市场趋势,包括国际仁和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该业务的
费率和佣金等情况。
(3)提供分保建议的分出公司和经纪人的资信情况,如资本、业务情况和经
营作风等。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业务种类、分保的
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等;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分保额与
分保费之间的关系;分保条件;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
1. 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
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因为,如果有一个危险单位的全损就造成严重
的亏损。但正因为保费较小,故如不发生全损而赔付率较高以致有亏损,或者赔付
率较低有收益,其金额均较小,所以对整个业务的影响不大。因此,对于这种情况,
应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面考虑。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1. 比例合同
第二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
由于保费较多而赔款金额较大,故对整个业务是有影响的。虽然分保
费过分大于分保额,但不能认为分保费可赔付几个全损而可能有较大的收益,而应
注意到会产生严重的亏损。这种情况,应着重从分保费这一方面考虑。
第三种情况:分保费与合同分保额大致相当。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分保费和分保额这两方面都应注意考虑。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2. 在非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少。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率较低。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较
低。这一般是事故超赔合同,其对责任恢复次数是有规定的。所以,对于这种合同
的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责任限额和责任恢复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小,分保费较多。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
高。这一般为险位超赔合同,其对责任的恢复次数,有的是无限制的。所以,对于
这种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费方面和责任恢复的规定。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2. 在非比例合同
第三种情况:分保合同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多。
这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这一般为
中间层次的合同,由于分保责任限额和分保费均较高,所以对保费,分保责任限额,
及恢复的规定均应注意考虑。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三)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
为了避免各种责任累积,谨慎的分保接受人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原始承保风险
资料,仔细估计总责任,对接受进来的业务事先要检测容易积累的风险;对
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分析和检测后,发现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
就应适当安排在一次分保——转分保。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四)分入业务的手续
1.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和填制摘要表
2.承保文件的处理
3.业务帐单的收审登录
4.现金赔款的处理
5.信用证
6.到期续转和注销
7.归档
二、分入业务的承保
(五)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
1.基础统计。基础统计是对每个合同和每笔业务的统计以及经营成果的计算。
统计项目有:保费、手续费、赔款、经纪人手续费、准备金和余额等。
2.综合统计
综合统计是在基础统计的基础上,按业务年度、业务种类和分保方式或其地
要求。
第八章 再保险的监管
再保险监管引论
再保险监管的内容
我国的再保险监管
第三讲 再保险的学说与法律上的定位
本讲主要介绍五种具有代表性的再保险学说及其法律上的定位
第一节 再保险的学说
一、再保险契约的独立原则
即再保险独立说
1 、再保险独立说的观点
2 、对再保险独立说的理解
二、合伙契约说
1、合伙契约说的代表性观点
1)民法上的合伙定义:权利主体为经营共同事业所缔结的一种类似于债的法律关系,其核
心是就出资财产和经营所得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
2)合伙契约说:再保险当事人之间,对于危险之分配,费用之分担,利益之获取等共同目的
的法律规定可适用于民法合伙之规定.
A 在危险的分配方面
B 在费用的分担方面
再保险佣金:也称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
司的一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再保险佣金的计算:固定佣金率
浮动佣金率
C 在利益的获取方面
盈余佣金:也称利润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在合同有盈余时,接受公司按其年度利润的
一定比率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佣金
盈余佣金的计算:盈余佣金=盈余额*盈余佣金率
3) 由合伙说引出再保险的合伙性
A 原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各哦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佣金;
B 原保险业务有利润时,表现在再保险上也有利润;
C 再保险人还将利润的一部分,以纯益佣金返还原保险人
D 发生保险赔款,按分保合同由再保险人分摊其承担的责任限额
4) 对再保险合伙说的评价:
三、共算的再保险说
1 该观点以共算的法律行为为基础;
2 共算的法律行为:
3 体现:收取手续费和分摊赔款
4 该学说的评价:
四、同种保险说
1 该学说的观点:原保险与再保险属于同一险种
2 同一在:对危险的测定,费率的计算基础是一致的
3 该学说的评价:
五、责任保险说
1、原始的责任保险说:
1)再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原保险人对客户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2)再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区别:
3)为什么称为原始的责任保险说?
2 、修正的责任保险说:
1)修正体现在三点:
A 法律责任 契约责任
B 被保险人对于再保险人并无请求权:
C 再保险需以原保险合同存在为前提
2)该学说对再保险的意义:
再保险监管引论
再保险监管的内容
我国的再保险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