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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型寿险产品
2
第一节 变额寿险
第二节 万能寿险
第三节 变额万能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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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变额寿险
一、设计有关理论
二、运作机理
三、具有证券性质
四、运用
4
• 变额寿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又称为投资连
结保险(unit-linked life insurance),属于终身寿
险的一种,但其保单价值随投资组合的绩效而变化。
• 该险种首先在西欧出现,1976年在美国首次推出,
后在许多市场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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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变额寿险的最初目的在于克服通货膨胀对寿险价值侵
蚀的可怕后果。从长期看,普通股票的投资收益与通货膨
胀成同方向变化,并快于通胀,从而抵消了通胀造成的贬
值。但短期变化难以预料,通胀也可能与股票投资收益率
相反。变额寿险的目的在于通过股票投资使死亡保险金保
持货币购买力,并使现金价值累积速度更快
• 变额寿险的死亡给付和现金价值处于变化中,取决于独立
帐户的投资业绩。独立投资账户,与保险公司普通帐户相
分离,其运作相当于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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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变额寿险
一、有关理论
二、典型变额寿险运作机理
三、也是一种证券
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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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费和保证最低死亡给付
• 趸缴费或均衡的固定保险费,本质上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
供变额死亡给付的终身寿险。
• 一般情况下(如美、日、中等国均规定),变额寿险合同
规定了一个保证的最低死亡给付的金额,被称为保险面额。
有的合同规定这个最小金额在整个有限期间内都是固定不
变的,有的则规定这个最小金额是逐渐增加的。
例如:在期限为14年的保险合同中,规定每年
增加3%,则14年后的死亡收益额是最初年份保
险面额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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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运作
• 保费减去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之后进入保单持有人与公司
相分离的独立账户(separate account),见图示及阅读资
料
• 保险公司一般提供多种投资方向(公开市场)供保单持有
人选择:货币市场基金、普通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以及其
他基金。(参见阅读资料)
• 保单持有人在一定限度内指定资产的投资方向,一般一年
不超过4次。改变在账户间的投资额所得到的收益是免缴即
期所得税的,获得延付税收的优惠。
• 保单现金价值、实际死亡给付与投资绩效直接相关,但死
亡给付不低于保证面额,而现金价值无最低保证
• 在此帐户运作中,保险公司的角色有新的定位(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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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缴保费
费用
死亡率费用
投资收益率
上期资金余额
资金净增加值
年末资金余额
独
立
帐
户
减去:
减去:
等于:
加上:
加上:
等于:
10
阅读资料:
• 保费在开始时可以一笔投入,也可以在以后设定的年
限里定期投入。
• 保费有多少可用作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寿险保
障方面的需要。部分保费会用于提供寿险保障和支付
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其余的保费会用作投资。
• 也有的投连险将所有保费用作投资,寿险保障会在赔
偿时按当时的投资回报计算。
资料来源:名华,“香港投连险扫描 今年推出多款投连险计划 ”,解放
日报,20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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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
• 内地市场有的投连险产品号称“基金中的基金”,主要以基金为投资方向,
但只设置多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具体投资什么基金,由保险公司掌握,
投保人并不知晓。在香港,投连险则由投保人自己挑基金,“自己建组合”
,收益完全要看投保人挑选基金和分配资产的水平。
• 香港多数投连险计划都会提供多只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少则十几只,多则
近百只。这些基金或者由保险公司自行管理,或者是从著名基金公司推出的
基金产品中选出的。基金可供选择种类很多,有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股票基金、平衡基金、指数基金、行业基金等,投资范围既有区域、又有全
球。每个计划会允许投保人挑选多只基金。考虑到风险因素或投资成本,有
些计划会对投资分配有所规定,如汇丰“十年跃富”规定,每张保单最多可
持有14只基金,但对10只限制基金(如新兴市场基金、资源基金)的投资,
金额不得超过保费的10%。
• 投保人构建好投资组合后,保险公司便会据此投资。投资市场瞬息万变,
投资也不能一成不变。保险公司都会提供灵活的投资选择,允许投保人随时
转换基金或更改投资组合,但并不允许朝令夕改,随心所欲,而且投保人可
能需要为此支付费用。比如,宏利迈进最多可同时投资10只基金,每个年
度可转换基金6次。
资料来源: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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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08年投资策略之投连险,2008年02月21日,卓越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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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
• 投连险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
包括债券型、股票型、混合型。
• 在投连险的多个账户中,股票基金投资占比七成以上的偏股
型账户缩水最为严重。 世德贝投资咨询公司发布的投连险第三
季度分析报告显示,受A股下跌影响,今年三季度投连险偏股
型账户平均跌幅达到了%,最小跌幅为%,最大跌幅
则达到%。而同期沪深300指数跌幅为%,90%的偏
股型账户跌幅都小于沪深指数。
• 而混合偏股型账户收益跌幅则好于偏股型账户,平均跌幅为
%。世德贝指出,混合偏债型、债券型和货币型平均都实
现了正收益。
资料来源:2008年10月23日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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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结果与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典型变额寿险保单的死亡给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保证的最
低死亡给付部分,二是变额给付部分,由超额收益增购的定
期寿险来体现
典型变额寿险保单,变动的死亡保险金部分取决于实际投资
回报率与预期投资回报率的比较:
投资账户的预期回报率是保持传统普通寿险中的一定现金价
值水平所必须的,一般较低,如4%
对于变额寿险,当实际投资回报率 > 预期回报率时,则
a. 实际现金价值将超过预期的现金价值
b. 超额的现金价值将作为纯保费用来购买一个定期(每天、
每月或每年)或终身寿险合同,以增加最终死亡保险金的金
额(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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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实际投资回报率 < 预期的回报率时,则:
a. 投保人的现金价值将下降,先前增购的定期寿险合同
将自行退出
b. 与采用预期收益率的普通寿险相比,其最终死亡保险
金受现金价值影响而较小,但受制于最小的死亡面额
中等回报率水平(如4%)的变额寿险合同与传统的普通
寿险十分相似
投资回报率≤0的保单,死亡收益等于最初设定的最小面额
目前,变额寿险死亡给付的设计,见阅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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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保证面额
最终死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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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
投连险一般有三种死亡赔偿方法:递增赔偿、固定赔偿
和保单账户价值101%的赔偿(俗称“101计划”)。
• 递增赔偿的投连险,寿险保障成分较高,死亡赔偿将相
等于预定的基本保额,加上保单账户价值;
• 固定赔偿的投连险,死亡赔偿金额将是计划预设的基本
保额,或保单账户价值中的较高者;
• “101计划”的死亡赔偿相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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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价值
变额寿险的现金价值每日都不一样,没有最低的保证
在任何时点,实际解约金由独立账户所投资的证券的市场
价值而定,并扣减有关费用
保单可分红也可不分红,分红变额寿险的红利来自死亡率
与费用的差益
典型变额寿险保单(35岁非吸烟男性保额10万美元变额终
身寿险,每年保费1570美元)价值演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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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0% 4% 8% 12% 年度 0% 4% 8% 12%
1 100 000 100 000 100 064 100 135 1 379 379 418 438
2 100 000 100 000 100 278 100 591 2 1 506 1 590 1 680 1 771
3 100 000 100 000 100 642 101 380 3 2 680 2 879 3 092 3 312
4 100 000 100 000 101 153 102 508 4 3 703 4 064 4 455 4 874
5 100 000 100 000 101 814 104 000 5 4 870 5 444 6 077 6 773
10 100 000 100 000 107 519 117 746 10 10 322 12 755 15 799 19 605
15 100 000 100 000 117 238 144 059 15 15 081 20 693 28 743 40 323
20 100 000 100 000 131 170 187 013 20 18 877 28 931 45 550 73 231
30 100 000 100 000 173 150 349 955 30 23 683 45 744 94 741 206 022
在各种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下死亡给付 在各种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下解约价值
表 保额为100 000美元的变额寿险保单价值演示 (单位:美元)
资料来源:[美]肯尼斯·布莱克等著,孙祁祥等译,《人寿与健康保险》(第13版),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年,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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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变额寿险
一、有关理论
二、运作机理
三、监管政策(以美国为例)
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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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规
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案》
该法案主要监管投资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具体涉及证券
所有人、最大销售费用、投资管理、定期财务报告的基
本规定
是美证券法规对变额寿险监管的核心,根据该法案,将
变额寿险保单所有人的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实体属于
投资公司
1996年颁布的一项法律更改了1940年法案中对变额寿险
费用收取的严格限制,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为合理的费
用额度,从而引发了更多的变额寿险的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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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的《证券法案》
该法案制定证券的登记、财务与信息披露的标准,针对
新证券的发行
对变额寿险的最主要影响,是规定必须为潜在购买者提
供一份保单说明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业务的性质、保费的
具体运用、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费用项目以及保单所有人
的权利等
反映在寿险公司具体营运上,必须为变额寿险产品设立
独立帐户,保单现金价值必须随独立帐户的投资水平而变化,
保单必须含有最低死亡给付,并由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
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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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
主要监管对象是二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
根据该法案,销售变额寿险的实体(保险公司、销售公司)
必须注册为经纪商,销售人员需通过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
并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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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州保险法规
销售需得到授权
各州对变额寿险监管的法规基础是美国全国保险监督
官协会(NAIC)颁布的《变额寿险样本监管条例》
(Variable life Insurance Model Regulation)。
该样本法对保单设计和保单条款等内容进行了强制性
规定,并对经营变额寿险的资格、独立账户的运用以
及准备金要求、保单申购人和保单所有人的基本信息
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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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变额寿险
一、有关理论
二、运作机理
三、也是一种证券
四、运用
26
• 吸引那些想要有固定均衡保费的终身寿险且对投资
收益感兴趣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人。
• 对多数人而言,可能并不适合充当保险/储蓄规划
的主力工具,更像是一份长期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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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变额寿险
第二节 万能寿险
第三节 变额万能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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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寿险保单中的现金价值是均衡保费的副
产品,现金价值在购买保单时就已确定
创新产品的现金价值则定期地由保费金额、
投资收益率、死亡率支出和其他营业费用直接
决定,而事先不能准确预定。灵活性极大增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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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背景: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有关万能寿险的设计构想不断被提出来。其
中,时任通能·尼尔森·沃伦精算咨询公司总裁的
对万能寿险的推广做出了杰出贡献。1975年他在保险年会上作了
《万能寿险保单》的专题发言,引起了广泛关注。安德生认为,万
能寿险保单的佣金远低于其他传统保单,易于销售又节约费用。
1976年美国一家保险公司设计销售一种万能寿险保单,因不利税收
问题很快中断。现在广为使用的万能寿险是在1979年由
Life(后改为Life of California)公司推出。
万能寿险引入市场时正值美国历史上两位数的高利率阶段,因其高投
资回报和高弹性、流动性吸引大批消费者,合同金额市场占有率在
1985年达到巅峰38%。随后利率下降,销售额也随之下降,此后,
万能寿险保费总额下降到个险新保费总额的1/4左右。
万能寿险起初并没有得到北美寿险业的广泛认同,被认为是对原有寿
险发展模式的威胁,不符合消费者和代理人的最佳利益。但现在,
仅有少数人反对,万能寿险被看成是一种可供选择的重要产品。
30
万能寿险特点在于弹性,即赋予保单持有人较多的
控制权,体现在保单持有人有以下权利:
(1)保费可浮动。定期改变保费数额;可在一段时间
内暂停缴纳保费后,再恢复缴费
(2)死亡给付金数额可调整。
(3)保单所有人帐户中的收入项和支出项对保单收益
的影响清晰可辨
31
第二节 万能寿险
一、组成合同要素的独立性
二、死亡给付的类型
三、保费的缴纳办法
四、死亡率费用(死亡给付成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六、投资回报与现金价值
32
突出特点是死亡率、投资回报和经营费用等要素
对保单的影响是分开独立的,被称为“非集束效
应(unbundling)”(见流程说明)
33
•万能寿险的流程说明
第三期
34
保险公司为每个保单持有人设立一个独立核算账户
收入项有: 新缴纳的保费
保证的利息收入
额外的投资回报
支出项有: 死亡率费用
管理和销售费用
中途退保(可部分退保)和保单贷款的费用
35
保险公司至少每年要向保单持有人提交一份运营报
告书,说明保险费是如何在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
现金价值之间分配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单的现有保额
(2)计入账户的总的投资回报率
(3)死亡保障的费用
(4)经营费用
(5)累积价值和现金价值的变化结果
36
对准客户要有说明书,描述保费、死亡给付、利息、
死亡成本、费用、现金价值等要素如何内部运作的。
保单是透明的
—— 并非指保单持有人能评估预期价值
的适当性,而是指保单持有人将能够看
到对保单资金所做的各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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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万能寿险
一、组成合同要素的独立性
二、死亡给付的类型
三、保费的缴纳办法
四、死亡率费用(死亡给付成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六、投资回报与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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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寿险保单一般有两种死亡给付方式可供选择,
见图示
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改变死亡给付方式,但不提
出变更要求,初始选择的给付方式将在保险期间
内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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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给付 净风险保障
40
对于A型保单
• 净风险额(The net amount at risk, NAR)在每一保单期间
(通常每月)调整,与现金价值相加得到平准的死亡给付金
额。这使得A型万能寿险的死亡给付形式与传统现金价值保
单相同
• 如果现金价值增加,NAR会等额减少,需要的死亡保障成
本降低;但如果NAR通道缺失,保单则可能实质上变成养老
保险,而无法通过美国税法定义测试,即如果保单的现金价
值增长明显超过未来所需的死亡率费用,就会失去合格寿险
产品所享有的优惠税负待遇。
41
对于B型万能保单
• B型保单中,NAR保持不变
• 死亡给付等于不变的NAR与当时现金价值之和。如
果现金价值随时间增加,保单死亡给付总金额会随之
增加,且增幅一致
• 由于死亡率提高,NAR保持不变时,B型保单的死亡
率费用较高
42
保险金额的增减
• 保单持有人可随时要求减少保额。由于风险净额下降,保
单持有人无需为减少保额提供可保证明
• 如果保单不是B型的自动增长或生活费用附加条款(cost
of living rider),保单持有人若增加保额,须提交被保险人
的可保证明。保险公司一般会允许在无可保证明的条件下小
幅增加保额
• 保额的增减会导致死亡率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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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万能寿险
一、组成合同要素的独立性
二、死亡给付的类型
三、保费的缴纳办法
四、死亡率费用(死亡给付成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六、投资回报与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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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要求有一笔最小金额的保险费,以后年份里则
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其上下限要符合有关规定(案
例)
弹性缴费的缺点在于保单持有人可能太容易让自己的
保单失效。保险公司可能的对策,包括:
• 首年度最低保费可能高于当年实际需要的死亡率费用
• 及时向保单持有发出缴费通知
• 提供坚持缴纳目标保费的财务结果
• 对超过一定年限的保单持有人给于奖励,如保费的折
扣
45
保费
$1500
1000
500
0
35 40 45 50 55 60 65 年龄
现金价值
$125000
35 40 45 50 55 60 65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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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且保单现金价值足够维
持保单生效,投保人可任意选择保费支付方式
如果现金价值不足以维持该保单,保单持有人可
以有30~60天的宽限期来补缴保费,宽限期过后仍
未缴费,保单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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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万能寿险
一、组成合同要素的独立性
二、死亡给付的类型
三、保费的缴纳办法
四、死亡率费用(死亡给付成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六、投资回报与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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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率费用的计算
n 死亡率费用 = 本期死亡率×本期风险净额(NAR)
• A型保单,由于 NAR=保险金额(或死亡给付)-现金价值,
因此死亡率费用一般是递减的
• B型保单,由于风险净额即保单上的保证死亡给付金额,本
期死亡率是上升的,因此死亡率费用是上升的
• 实际死亡率可以针对是否吸烟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
• 从每期(月)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中扣除,当累积
价值不足以支付死亡成本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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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万能寿险
一、组成合同要素的独立性
二、死亡给付的类型
三、保费的缴纳办法
四、死亡率费用(死亡给付成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六、投资回报与现金价值
50
经营费用分为前期经营费用(开端费用)和退保费用两部分,
费用负担者有所差异。
开端费用在每个保险年度(或月度)开始时征收,可以由以
下几部分组成:
(1)新缴保费的一定比例。如5%,其中2%向政府缴纳税金
(2)定期征收的一固定较小金额。如每份保单每年征收25美
元
(3)保单生效的第一年要求投保人支付的较大的一笔金额
开端费用有所呈降。目前北美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公司按照保
费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保单费用,通常为%左右
51
由于竞争,绝大多数公司逐渐减少了前期经营费用的征收,
而相应增加了对退保费用的征收,用退保费用来弥补保险初
期较高的承保费用和销售佣金。
退保费用一般逐年递减,两种存在形式:一定金额、一定比
例。
上述做法存在的问题是:对短期和长期保单持有人是否公平
?
“无费用保单”:降本、转换支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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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万能寿险
一、组成合同要素的独立性
二、死亡给付的类型
三、保费的缴纳办法
四、死亡率费用(死亡给付成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六、投资回报与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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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回报
• 通常有保证利率(如4%),即使保险人实际投资收益率
小于这一保证利率,也必须按此利率水平对保单持有的账
户进行累积,允许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分享高于该保证
利率的投资收益。
• 实际账户累积利率(结算利率)通常高于保证利率。保险
公司有权决定实际用于现金价值增值的利率水平。(有的
年度性改变、有的季度性改变;有的采取与一公开的指数
挂钩,有的与最新投资回报率挂钩,有的取决于一定时期
的平均投资回报率)。
• 一般短期投资,但也可采取与传统投资相似的组合方式
54
二、现金价值
• 是每一期资金流量的余额,是上期末现金价值余额(如果
有的话)+ 可能缴纳的保费 - 费用与死亡成本 + 当期贷
入的利息
• 保证至少以保单上载明的保证利率计算现金价值,长期的
保证利率应适度(一般为4-5%)
• 直接贷款条款的规定:对未用来担保保单贷款和已用来担
保保单贷款的现金价值分别采取不同的贷入利率,对后者
往往用保证利率进行累积,或按低于保单贷款利率1~2个
百分点的利率累积
• 不同于传统寿险产品的是,万能寿险允许部分解约,但其
保单死亡给付金额也减少该解约相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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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寿险产品的案例:
万能寿险使得仅用一份保单来满足消费者不同生命周期的不同
需求成为可能
1. 我国太平洋寿险公司·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2000年8月)
• 保额在投保时约定为10000元;1年后可变更金额
• 弹性缴费,每次最少为1000元
• 保险责任
(1)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满期
保险金,金额为满期日个人帐户余额的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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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即时保险金额的10%
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余额之和,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180天
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金额为即时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余额之和,
本合同终止。
保额增加后,被保险人于下一季首日起180天内疾病身故
或全残,保险人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额按10%承担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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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价值账户: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为结算日,其累积利率
① 不小于二年期存款利率(保证利率,可浮动)
② 在二年期利率 和五年期利率之间,则取Max[ 二年期利
率,投资回报率]
③ 高于五年期存款利率,则为(五年期存款利率 + 超过部
分的80%)
• 可部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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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太平洋寿险· 金诚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到被保险人65周岁。
死亡保险给付:
(1)疾病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分别为个人帐户余
额的倍和2倍;
(2)意外身故保障,最高不超过个人帐户余额的倍与
150万之和。
生存给付: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个人帐户的现金价值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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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奖励:
(1)第3至第10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每年按当
时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管理费后)分配一次持续奖
金,以增加个人账户余额。具体分配比例如下:奖励
次数 1 2 3 4 5 6 7 8 ,持续奖金比例为
1% 1% 1% 1% 1% 1% 1% 2%
(2)自第10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起,每5年分配一
次长期客户奖金,以增加个人账户余额,奖金金额为
当时个人账户余额(扣除管理费后)的1%。
60
现金价值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目前保证利率为
2%),投资收益上不封顶;每月公布结算利率结算收益,并
进入个人帐户
可随时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个人帐户里的资金,也可申请
保单质押贷款。
转投保险权益: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投保人
可申请以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或全部为被保险人以趸缴保险
费的方式投保其他保险,且可享受5%的保费优惠。
61
保险有效期内,个人现金价值帐户的变动:
(1)投保时,个人账户余额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2)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个人账户余额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余额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
少;
(4)每年的第一个保单结算日,需要根据保证利率调升个人账户余额的,
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调升;
(5)给付持续奖励后,个人账户余额按给付的持续奖励等额增加;
(6)给付长期客户奖励后,个人账户余额按给付的长期客户奖励等额增
加;
(7)每次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后,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提取金额和相
应的部分提取手续费等额减少(每年有一次免费提取机会);
(8)按约定将个人账户余额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年金或购买其他保险后,
个人账户余额按转出金额相应减少或降为零;
(9)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余额直接降为
零。
62
第一节 变额寿险
第二节 万能寿险
第三节 变额万能寿险
63
第三节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 兼具万能寿险缴费和死亡收益的灵活性、变额寿险投
资选择的多样性,因此,被称为“灵活保费型变额寿
险”
• 变额万能寿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VUL)于
1985年首次出现在保险市场。到20世纪90年代,由
于北美股市的良好表现,VUL的市场份额也逐渐上升
到了20%,远高于变额寿险
64
(1)死亡给付
如同万能寿险保单一样,保险金给付金额试弹性的。保单
持有人可以定期决定降低死亡收益(受最小面额的限制)
或者提高死亡收益(要提供可保证明),也可以改变给付
类型。
两种类型
a. 类似A型万能寿险,有一固定的保单面额,投资直接影
响现金价值,保单的风险净额也随之变动
b. 类似B型万能寿险,VUL的死亡给付可以随保单资产价值
的变化而变化
65
(2)投资
与变额寿险相似,VUL的支持资产需要设立分离帐户进行
投资,投资绩效决定该帐户的现金价值,不保证现金价值
的最低收益率和本金。
保单持有人可决定资金在具有不同特点的投资基金中的分
配额度,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VUL现金价值运作方式又与万能寿险相似,在扣除死亡率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之
后,所得资金为保单的剩余价值
目前,一些国家的监管也允许VUL保单持有人将现金价值
放入保险公司一般账户中,以获取最低的保证利率。
66
(3)变额万能寿险的优点总结
• 具有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
• 具有万能寿险死亡收益的灵活性
• 比万能寿险更高的投资灵活性
• 兼具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所具有的公开陈述报告
• 可以以保单贷款的形式收回现金价值而不受任何税收惩
罚(与年金而不是与其他寿险相比的优越之处)
• 独立投资账户而不是保险公司的一般资产,万一保险公
司偿债困难,它也能受到保护
67
(4)相关的税收规定
• 保费通常用税后所得支付
• 现金价值和累积现金价值增加时无需征收所得税(中
途退保除外)
• 如果保单贷款未导致合同终止,则不对其征税
• 用于投资的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调剂时不征税
• 不对获得的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
68
英国基金连锁产品的发展起源于客户和销售渠道的要求、股票市场的大涨、优惠的所得税、
其他行业的竞争和人口老年化
英国寿险保费组合变化和主要驱动因素
百分比 进一步追求灵活性
传统产品 万能和连锁产品 连锁基金产品 的投资产品
54 55 53 53 50
61%
39
46 45 47 47 50
1980 87 89 91 93 95 97
人口
老年
化增
加了
对投
资产
品的
需求
•客户对保险产品加深
了解,要求保险公司提
供灵活明了的产品
•销售人员和新的销售
渠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
明了的产品
•与美国市场不同,高
银行利息没有给保险公
司增加压力,因为保险
公司将很大比例的保费
投资于股票市场
•股市大幅上涨
•政府降低养老福利,
同时鼓励个人养老储
蓄
•养老保险回报免交个
人所得税
•除保险公司外,银行
和其他金融公司也开
始办理免税养老储蓄
业务,形成对保险公
司的压力
•政府进一步减少养老福
利,并将一些养老服务
转给私营企业
•由于政府减少福利使客
户更注重个人投资和投
资性的产品
•客户对投资风险和回报
加深了解不同客户群追
求不同风险和回报的产
品
非连锁寿险
连锁
寿险
•1987年至
1997年连锁
寿险业务增
加了11%
英国基金
连锁产品
发展的最
主要因素
是股市大
涨和个人
所得税的
优惠
69
与英国相同,经济和社会因素促进了美国基金连锁产品的高速发展
美国寿险保费组合变化和主要驱动因素
百分比 传统寿险 万能产品 基金连锁产品 灵活性和投资性产品
82
%
18
3
30
12
55 53
13
26
8
54
13
24
9
37
15
23
25
1980 84 88 92 96
•除其一般
的基金回
报需交个
人所得税
•人口老年
化同时也
增加了对
投资产品
的需求
•高银行利息迫使保险公
司改变战略提供万能寿
险业务
•保险公司追求股东价值,
减少固定利息产品和资
本准备金
•客户对保险产品了解增
加了,要求更灵活明了
的产品
•银行利息降低,但股市
大涨,形成对保险业巨
大压力
•基金和其他投资方式快
速发展与保险业直接竞
争
•保险客对投资回报要求
大大增长,同时要求能
分散风险投资到不同的
基金
•商品变得更个人化,单一
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
•由于大公司大量裁员,年
青人注重财富长期的累积。
对短期风险接受程度增大
•客户对投资风险和回报加
深了解。不同客户群追求
不同风险和回报的产品
终身
寿险
定期
寿险
万能
寿险
连锁
寿险
•传统产品(终
身寿险)保费
从1980年82%
降到1996年的
37%,共下降
45%
•万能寿险和连
锁基金从1980
年的0%上升到
1996年48%,
连锁基金上升
25%
与英国
相同股
市大涨
和税收
优惠促
进了基
金连锁
产品的
发展
70
新加坡基金连锁的保费占有率在短短的五年中上升了29%
新加坡寿险保费组合变化和主要驱动因素
4%
20 23 18
28 33
1992 93 94 95 96 97
1993年新加坡政府修改法
例,将基金连锁保险划入
免税的“中央公积金”投
资选择之例。当年即有大
笔的资金从公积金转移到
基金连锁趸交产品
非基金连锁产品
连锁
产品
连锁产品在5年
中上升了29%,
并占寿险总保
费的33%
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