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2月 第1期 第2O卷 总第115期
对职务发明收益权分配中的最优边界
问题的经济分析
蒋满元
(广西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南宁 530003)
摘 要: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这一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
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
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 ,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发明人的报酬问
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
费用。
关键词:职务发明;委托代理关系;激励机制;收益权分配
1 职务发明及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说
明
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发明人按照企业的计划部
署,使用企业的相关设备 、资金及其他配套资源而
进行的发明创造活动。其实质体现出了发明者作为
被雇佣者于所有单位而言乃典型的智力劳动出卖
者,而且他们本人对发明创造之成果也不能享有所
有权[ 。实践中,我国职务技术成果的产生,一般有
三类方式:一类是地方政府或企业立项的科研开发
项 目,一类是国家投资立项的科研开发项 目,还有一
类则是研制者自行进行的横向协作。显然,无论是哪
种情况,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关系就发明创造而言,
乃属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既然如此,实践中我
们就可以应用委托——代理论的思想来分析职务发
明中的激励问题,以便既能让发明人得到相当的激
励和满足他们的最大效用,而且又能在确保单位得
到相应的最大收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相关资源的优
化配置。
鉴于委托人设计激励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激
励代理人来使 自已的利润最大化,因此,具体运作
时,对激励机制的选择以及选择的效果如何 ,还需面
临与考虑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参与约束。也即是代理
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净收益必须要不小于他在不接
受这个机制时能得到的机会收益,否则代理人对这
样的一种激励机制也就根本不愿进行参与和配合。
作者简介:蒋满元,广西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教授。
二是激励相融约束,也即是当代理人选择参与委托
人所希望的行动时.代理人让委托人最满意的努力
程度也就是能给他 自已带来最大净收益的努力程
度。实践证明.委托人设计的任何有效的激励机制都
必须要遵循这两个原则,否则也就很难以促使代理
人从 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来选择和形成对委托人最
有利的行动[ 。相对于职务发明活动而言,尽管从表
面上看, 创新成果乃完全是发明人个人努力的结
果,然而其成果的所有权却完全被单位拥有。显然,
此种情况下,于单位而言,发明的收益权也就存在着
如何分配才能体现发明人与一般劳动不同的创造性
劳动的贡献并进而以激发起发明人努力工作的问
题 ;同样道理,对于发明人来说 ,也会存在着如何分
配其每天的 24小时,以最终取得其最大的效用满足
问题。如果创造性的劳动能比一般性的单位劳动实
现更多的个人利益,那么纵然是比较辛苦,劳动者仍
会倾向于选择创造性的劳动。既然在职务发明创造
中存在着如何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分配由于发明专
利权而带来的收益权问题,因此,我们也就有必要分
析和界定出两者间这个最适度的分配边界。
2 职务发明收益权的分配:发明人的最优努
力水平评价
从理论上分析,目前盛行的对职务发明人的收
益权的分配机制还是存在较多的现实合理性与可行
性的:在科研单位,发明人主要是按照单位决策者的
51
维普资讯
52
计划部署,利用单位的资料、实验与中试设备,拿着
单位支付的薪水从事着发明创造活动;因此,这种情
况下,我们认定单位为风险中立者,而发明人则为风
险规避者的观点还是比较的切合实际的。事实上,作
为委托人的单位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它必须要具备企
业家的精神以及具备一定的冒险精神;不仅如此,由
于单位的收入来源较广,实践中它也有经济实力来
承担风险或是产量的波动_2】。与此相比较,在发明创
造活动中.作为代理人的发明人,由于劳动所得收入
是其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现实中一旦其收入发生
剧烈变动将很难安排 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因而总
体而言,他们也是不愿过多的承担收入波动之风险
的。显然.从分享的角度上看,最佳的分配原则应是
发明人取得固定收入,单位则承担发明收益波动的
一 切风险,并进而取得扣除发明人收入之后的全部
余额。从理论上分析或是从表面上来看,由于这种收
益权分配机制能满足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双方的利
益,因而应属合理与有效的制度设计范畴。然而实践
中.这种制度设计要想真正取得实效,还需满足一定
的现实条件:发明人取得固定收入,只有在不存在发
明人道德败坏行为时,才是有效的分配制度。不仅如
此.在这里必须同时还要求发明人具有无私的品格
与始终如一的奉献精神:或者是对发明人来说劳动
本身成为了一种享受。事实上,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
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真正的社会现实离这两个条
件还有相当的距离:而恰恰实践中只要存在着对这
两个前提条件的偏离行为,不仅会滋生种种弊端.而
且还势必会引发发明收益权分配机制的低效率。也
正因为如此.实践中设计出能有效规范上述两个条
件的针对发明人的新的激励机制也成了势在必行之
事。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上讲.无论商品对买者的实
际价值是 A还是 B.只要是买者的最低价值不小于
卖者的成本,交易就是一个典型的帕累托改进:同
样,对职务发明活动来说,由于发明人与单位之间也
属一种典型的交换活动,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单
位得到其劳动成果.因此从这一角度上分析.单位对
发明人的激励也是一个典型的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
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对收益权分配问题的分析并进而
寻求能发挥出发明人最优努力水平的界限与方法 .
我们这里还可以通过构建起一个具体模型来展开分
析:假定实践中除了发明人的努力水平外.其他的资
源约束均不变:这时,假定a为发明人付出的 “努
力”,它可以是一个包括发明人的精力 a。时间 a 与
技术水平 a 等多维度的决策向量:a=(a。,a ,a,)。1T为
发明的货币收入,尽管它并不惟一由a决定,但两者
间却仍存在着高度的正相关关系,而且其函数式可
表述为:1T=1T(a);此外,1T的直接所有权应属于科研
单位。为便于分析,依据微观经济学的边际生产力递
减法则,我们又假定 1T是 a的严格递减的凹函数;也
即是在其他资源约束不变的条件下.发明人工作越
努力,则产出越高,也即为 >0;只是这时努力的
边际产出率应是递减的。科研单位为了鼓励发明人
的劳动积极性.单位付给发明的报酬s应与发明效
益1T相关;这时,两者间的函数为:s=s(xr)=s[xr(a)]。
又由于发明人在发明过程中,努力工作是要付出成
本的,且成本不仅与付出的努力正相关,而且随着
付出的努力的上升,实践中的边际成本还是递增
的,也即是 c >0,Ctt>0;这时,成本 C与努力的函数
就可表示为 c=c(a)。显然,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
出,单位与发明人的利益冲突首先来 自假定 >0
和 CI>0一 >0意味着单位希望发明人多努力;
Q a
而 CI>0,则意味着发明人希望自己少努力;因此,实
践中除非单位能对发明人提供足够的刺激.否则发
明人是不会如单位所希望的那样去努力工作的。换
言之,对单位来说,其 目标是使自己的利润极大化 .
也即是使 1T—s(1T)极大化;当然,与此同时,对发明人
来说,其从发明中得出的净收益必须要大于他不从
事发明而从事其他工作所能达到的水平时,他才会
愿意去参与发明创造活动;如果用u来表示这种水
平,则又有:sE~(a)卜c(a)≥旦。既然单位与发明人之
间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因而此种情况下 .最精明的
单位就会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便使发明
人从事发明的收益能正好等于他的保证效益。应该
说,这一点也还应是发明人的参与约束;于是此时又
有:s[1T(a)]=c(a)+u。显然,当满足这个约束后,单位
的利润极大化也就是使:1T(a)一c(a)一u极大化。可以
说,其中的最优解 a 也就是使单位利润极大化时发
明人所付出的努力水平.而且也是单位最希望发明
人所付出的努力水平。如再考虑 s[1T(a)]一c(a)≥U
这一参与约束,那么即可得出单位愿意支付给发明
人的报酬上限:s [1T(a)]=c(a )+U。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2007 Vo1.20 No.1
维普资讯
蒋满元 对职务发明收益权分配中的最优边界问题的经逛兰 堑
其实,即便如此,参与发明的发明人仍不一定愿
意付出的努力 a 水平去从事自己的发明工作;原因
在于,一般睛况下.单位是无法直接观察到发明人是
否是真的付出了a 的努力水平的。也正是有鉴于此,
实践中单位也就必须要使设计出的激励机制既能诱
使发明人不偷懒,同时也还能使发明人努力工作的
净收益要大于其有偷懒行为时的净收益 ;显然,这
种激励机制要满足:s (订)一e(a )≥s(1T)一e(a)。依据
这种激励机制.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单位与个人已取
得了发明专利时的情况。由于此时发明人的努力水
平 a 已成了既定事实.那么问题的严重性也就在于
单位如何去确定 s[ (a )],以使得发明人能够得到
其最优努力水平 F的回报减去其努力的付出正好略
高于发明的收益.并进而保证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活
动能一贯和高效率地进行下去而又不致于产生由于
激励相融问题而引发发明人的对策经济消耗问题。
由此可见,实践中只要单位给予发明人的报酬不低
于s[ (a )],那么发明人也就会有积极性地去连续
不断地付出a 的努力水平。
总之,通过上述的分析,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
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形成两
大清晰的思路:一是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
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
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
二是根据激励相融约束.科研单位再以给发明人这
样的一种行为选择:付出 a 努力水平的智力劳动 .
努力完成单位的发明任务,并从而取得自已的最大
收益。
3 职务发明收益权的分配:发明人的选择与
经济效果分析
一 般而言 ,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于职务发明
来说,只要单位的激励机制能满足s (1T)一C(a )≥
s(叮T)一c(a)这一条件,那么,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务发
明人本身就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进而也是有
利于发明创新活动本身的。然而.在信息不完全的情
况下,由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努力水平是难以直接观
察的,因而不仅是单位的激励机制一时很难以到位.
而且职务发明人本身的选择也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全
新的变化 。
为有利于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对职务发明和
单位选择问题的分析,我们这里又假定存在着有限
数目的可能的产出水平(1T。,1T ,⋯⋯1T ),发明人可
以采取两种努力水平:ft.。和 a ,其中,a2是单位希望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发明人选择的最优努力水平 ,a。则是发明人可以进
行的“替代性”行动;此外,a.与 a 与还能影响到各
种产出出现的概率。令 P 为发明人选择努力水平
a 时产出水平 被观察到的概率,令 P 为发明人
选择努力水平 a 时产出水平 丌i被观察到的概率,令
Si=S(71'i)为客观察到产出水平 时单位给予发明人
的报酬这样,当发明人选择努力水平a 时,单位的
利润水平就为: ( —si)P 。对于发明人来说,也
i=l
正如我们在前面分析时所指出的那样。其作为风险
规避者,不仅要追求最大化的报酬效用 u(si),而且
也要考虑其努力的负效用c(a),因此实践中只有满
足( U(si)P。 -c(a ) U(si)Pi 。-c(a。)时,发明
i=1 i=1
人才会选择努力水平 a ;否则其就会倾向于选择行
动 a ,这一点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相融约束。除了
相融约束外.我们还有必要重视参与约束在其中的
影响。由于在存在参与约束的情况下,发明人不从事
发明活动也可得到保证效用U,因此实践中要发明
人参与发明就必须要满足: U(si)Pi -c(a ) 。
i= l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在
满足前面的相融约束与参与约束的条件下.最大化
( —si)P 。由于最大化是对努力水平 a 与报酬
i=l
的s 进行的,再加上发明人也在进行着自己的优化
选择,因此对单位来说 .也就是有必要去设定一种能
对 自己是最有利的激励性的报酬制度,尤其是在此
过程中,单位还必须要把发明人的随后行动作为激
励性报酬设计中的一个约束.并进而达到这样的一
种境界:单位希望发明人进行的行动也正是发明人
自己想做的。
美国经济学家麦克林与詹森在 1979年研究权
利、激励与生产函数的就提出 :生产函数依赖产权
结构就像它们依赖技术进步那样,并进而指出.更正
规的生产函数在表述上应作如下之调整——Q=FR
(L,K,M,C,T)(式中,Q代表产出,它是劳动 L、资本
K与原材料 M投入的一个函数:C是在企业外部产
权规则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使用的内部规则:T代
表与生产有关的技术与知识:F是所有可能的生产
函数的集合;F 则是对应于产权结构 R的一个生产
函数)。麦克林与詹森的生产函数理论启示我们.生
产知识资产的科研单位的生产函数,其生产的经济
科技与经济 2007年 2月 第1期 第20卷/总第115期 53
维普资讯
‘w,十 ●,1 ,|,J 第 20卷 总第 115期
效果必然会与知识资产的产权分配结构相联系;通
过调整知识生产的产权分配结构将会得到对应于新
的产权分配结构的一个全新的生产函数,结果在同
样的资源配置下。企业由于生产函数的变化,其生产
的经济效果也就必然会发生变动 (单位内部的职务
发明收益权分配、发明人的选择与经济效果三者间
的关系,见图 1)。从图 1中可以看出,R与D企业内
部化以后。由于发明创造过程要牵涉到发明人及其
单位的各 自的投入与产出问题,因此与非职务发明
的创造过程相比较,职务发明就还存在着一个如何
处理好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收益权的分配问题。实
践中。单位只有给予发明人适当比例的发明收益权,
才能确保发明人有积极从事发明创造的愿望并进而
使双方都获得最优的创新水平与最佳的经济效果。
图 1 职务发明收益权分配、发明人的选择与经济效果
4 职务发明人收益权份额的度量:收益与贡
献对称
在现实生活中,人作为利已与理性的经济人。如
果其收益与贡献不能实现有效的对称。那么也就无
从谈起其在工作与生产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与
创造性了。于我国而言,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正在建立之中,完善的职务发明人的市场选择机制
也远未得到形成与完善,因此,我们也就更需在企业
内部形成一种对职务发明人的有效的激励机制。以
弥补外部激励之不足,并进而使投入到发明活动中
的资源能得到充分的开发与利用。
尽管各个国家因种种原因的影响。其对职务发
明人收益权比例的估算方法也有所区别,然而总体
上说,以下的几种方法还是较为普遍的,在对发明专
利价值的估算方面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许可费类
比法。这种方法,德国的做法就很有代表性,其基本
内容即是许可费的高低主要是建立在实施专利所获
的净利润的基础上的[5]。二是当发明主要是用于改
进生产而不是生产新产品来获得收益时,则用雇主
应用该发明而节省的内部成本来具体估算发明专利
的价值。三是如果雇主无法获得真实的发明许可收
入与销售收入的“交叉许可”的情况下,则由雇主与
发明人双方进行协商估价。在对发明人个人的贡献
比例进行测算时。则一般采用“分成因子”法[6]。这种
方法主要是用以表明:雇员是被公司雇佣支付相应
薪水来专职从事公司的发明创造活动的,因此这种
发明的补偿与报酬必须要有别于非职务发明人的专
利收获。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而言。由于我国的专利法对
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只是给出了百分比的范围与
绝对值数、而没有指出相应的计量方法 ,因此其也是
远远不能适应 目前之科技创新情况的变化的;尤其
是对于来之于不同渠道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后的收
益分配上基本上都采取同一种收益分配政策,这也
就更体现出了其本身的非科学性与非合理性。其实,
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在我国,对于
国防科技项 目与来 自国家计划项 目的科技成果.其
收益就应大部分归国家与单位:而对来之于横向联
合开发的发明收益则应向研制者倾斜。实践中应切
忌“一刀切”。此外,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我们还
应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允许其通过法
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以及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口
参考文献
[1] 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oo3.
[2] 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6.
[3] 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4] 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6.
[5] 刘学.技术合约与交易费用研究 [M].北京 :华夏出版
社.2001.
[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年鉴[M].北京:知识
产权出版社.2000.
(收稿日期:2006—10—02)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2007 Vo1.20 No.1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