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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 . 总 则
1. 制 度 目 的
为 了 维 护 公 司 和 员 工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公 司 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了 本 条 规 章 制 度
2.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和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二.公 司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1. 公 司 在 招 聘 员 工 的 时 候 , 须 核 实 身 份 信 息 , 在 核 对
应 聘 人 员 年 满 18 周 岁 并 且 持 有 合 法 证 件 ,方 可 考 虑 聘
用
2. 公 司 应 确 认 应 聘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劳 动 关 系 , 并 且
要 求 应 聘 人 员 应 如 实 填 写 应 聘 登 记 表 的 相 关 信 息
3. 公 司 在 与 应 聘 人 员 确 立 正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前 , 应
将 应 聘 人 员 的 身 份 信 息 、 是 否 有 犯 罪 记 录 等 信 息 调 查
核 实
三.公 司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1. 公 司 在 招 聘 员 工 入 职 后 ,应 在 员 工 入 职 30 天 内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有 一 份
2. 公 司 对 新 员 工 入 职 制 上 , 设 置 有 1 到 6 个 月 不 等 的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的 长 短 , 取 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3. 公 司 和 员 工 双 方 都 应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 履 行 各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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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义 务 和 享 受 依 法 权 益 。 在 双 方 经 过 协 商 , 并 且 达 成
一 致 的 时 候 , 可 以 更 改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4. 其 中 一 方 要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提 前 30 天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 并 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公 司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假
1. 公 司 实 行 5 天 8 小 时 工 作 制 度 , 每 周 六 周 日 为 休 息
日 , 每 天 上 班 时 间 为 上 午 九 点 到 晚 上 六 点
2. 公 司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导 致 员 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将 会
按 照 员 工 加 班 时 长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贴
五.社 会 保 险
自 员 工 入 职 起 , 公 司 即 会 依 法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社 会 保 险 分 为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和 公 司 承 担 部 分 , 员 工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每 月 从 员 工 工 资 中 扣 除
六.公 司 工 作 纪 律
1. 公 司 员 工 要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的 上 下 班 时 间 工 作 , 不 得
迟 到 、 早 退
2. 公 司 实 行 指 纹 打 卡 制 度 , 所 有 员 工 不 得 代 替 他 人 打
卡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缺 卡 , 可 向 直 属 领 导 申 请 , 批
准 后 方 可 补 卡
3.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爱 护 公 共 财 务 , 不 得 随 意 / 故 意 破 坏 ;
要 自 觉 保 持 公 共 区 域 的 干 净 整 洁
4. 公 司 员 工 应 保 持 积 极 主 动 的 工 作 态 度 , 对 待 工 作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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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负 责 , 不 可 玩 忽 职 守
七.附 则
本 制 度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生 效 , 如 制 度 有 所 修
改 ,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