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保管人员工作规范
为防范法律风险,规范用印管理,制定本规范。
一、各公司应指定专人(以下称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公司印章,印章保管人
应与公司签订《印章保管和使用责任书》,并报大区法务备案。
二、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和私用,印章需带出办公区域使用
的,申请人应与公司签订《印章外带使用保证书》;外带印章使用,必须有两
名企业员工同时在场。
三、印章保管人应建立健全印鉴使用台账,确保每次用印均记录在账,并将用
印文件复印或拍照后存档备查,做到账实相符。
四、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的依据为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审批表(单)应与盖章
的文件相符。
五、印章保管人加盖印章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
列,印章保管人认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有权拒绝用印:
1、用印流程是否会签完毕;
2、用印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所保管印章的使用范围;
3、用印文件份数是否与申请份数一致;
4、用印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留白;
5、用印文件内容是否存在语句不通、错别字等;
6、用印文件形式是否美观、大方,字迹是否清晰等;
7、两页及以上的文件用印时,应加盖骑缝章。
六、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对方明确要
求使用公司公章的,可以加盖公章。
七、合同用印必须完成合同审批流程,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公章使用审批单》
作为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依据。
八、总经理书面同意,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销毁、外带公司印鉴,
印章保管人发现私刻公章或其他异常,应及时向总经理或大区法务反映。
九、各公司应综合考虑印章保管人的工作量,给与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本规范作为《印章管理指导意见》的附件,与之一并发布生效,由大区法
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印章外带使用保某著名企业:
本人 ,因办理 业务,需要外带 印章,并在 文书上加盖印章,
外带期间为 。本人保证外带印章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如超出上述范围,
或在外带期间印章丢失或被盗用,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
偿一切经济损失。
外带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