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稱為
「東方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東方證券」(中文)及「DFZQ」(英文)開展業務)
(股份代號:0395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條規則作出。
茲載列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國泰君安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方花旗
證券有限公司關於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董事長
潘鑫軍
中國 •上海
2018年3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潘鑫軍先生及金文忠先生;非執行董事
劉煒先生、吳俊豪先生、陳斌先生、李翔先生、夏晶寒女士、許建國先生及杜衛華
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徐國祥先生、陶修明先生、尉安寧先生、許志明先生及
靳慶魯先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苗涛 联系电话:021-38676059
保荐代表人:金利成 联系电话:021-38676486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苏跃星 联系电话:021-23153698
保荐代表人:孙晓青 联系电话:021-2315379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上市公司”或“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5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事宜已于 2015年 3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
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7年 12月 31日
止。
公司于 2017年 4月 14日召开的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7年第一
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花旗”)担任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工作的联合保荐机构。2017年 4月 19日,公
司与国泰君安、东方花旗签订了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
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号
工作情况 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联合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联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了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联合保荐机
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 2017年持续督
导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事项需保荐
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形。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 2017年持续督
导期间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联合保荐
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联合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联合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上市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部分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不存在应更正或补充而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形。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及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东
方证券及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联合保荐机构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
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
东方证券不存在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东
方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联合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经核查,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第一大股东、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经核查,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第一大股东、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未发生该等事项。
19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的内控制度。
经核查,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
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等事
项。
20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联合保荐机构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
银行明细账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
了专项核查,未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存在违规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合保荐机构对东方证券 2017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各期财务报告
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
通过对东方证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联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东方证券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