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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项目税前扣除有限额
常有小伙伴在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有些是全额
扣,有些是限额扣,有些呢可以结转,有些不能结转,到底该怎
么样区分和记忆呢?接下来,高顿君就先帮大家梳理了一下,限
额扣除项目的这些具体规定,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1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
部分,准予扣除。小贴士:
这里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
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
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
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
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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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
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
确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2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
予扣除。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
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3 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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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51 号)
4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
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三条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
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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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
6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
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
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
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其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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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
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7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八条
8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标准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
扣除。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五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