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
组织机构,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
决机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
端解决机制。
授课时数: 6 学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从 1948年 1月日开始实施,到
1995年 1月 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 47年,其间共进行了 8轮多
边贸易谈判。在第 8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
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
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
环境,又以和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
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和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
作;(2)为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
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和其他
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
界贸易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
1947年 11月 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 4个附件组成。附件 1是《货物贸易多边
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 2是《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 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 4是《政
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
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 1997年 12月 31日
终止。
附件 1、附件 2和附件 3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 4
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能够自愿选择参加。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由四级机构组成,四级机构均由或能够由 WTO全体
成员组成。世界贸易组织由全体成员实行集体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
至少 2年召开 1次。
二级权利机构为总理事会,它在俩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
WTO的所有事务。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目前每年大约召开 6次。总理事会为
了解决争端而召开会议时,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大约每个月召开一次。总理
事会为了审议贸易政策而召开会议时,就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贸易政策审查机
构每年的开会次数比争端解决机构更多。
三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和其他六个委员会以及三个工作组。三级机构均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货物
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行使 GATT、GATS、
TRIPs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六个委员会是贸易和环境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
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
三个工作组是贸易和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和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
明度工作组。
四级机构即三个分理事会的下属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之下就设有市场准
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
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等
11个委员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和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目前仍没有设立下属委员会。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则
一、GATT1994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是:在进出口关税和费用方面以及征收方法、在有
关进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
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
领土的同类产品。因此,最惠国待遇要求,对来自不同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应当一
视同仁。
和其他国际关系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
边化、制度化、无条件的特点。
(二)国民待遇原则
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
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
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 GATT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一旦外国产品进
口后,不应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执行上实行内外有别,歧视外国产品。这项原
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规定,是世界
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三)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
逐步削减关税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
水平,特别是降低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以发展国际贸易。GATT本身
且没有强制要求其成员将关税降到某水平或约束在某水平,而是要求缔约方之间
通过谈判达成相互满意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障碍的协议,以此达到降低关税和其
他贸易障碍的目的。支配减让谈判的基本原则是互惠互利的原则,一成员欲通过
减让关税和取消其他贸易限制以改善进入另一成员市场的状况,它就必须使另一
成员认识到其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或让步使它有利可图,或和它们作出的关税减让
和让步的价值相当。
关税约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
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
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四)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
和许可制度和其他方式来实施。和关税、政府补贴等措施相比,数量限制是政府
直接干预对外贸易的形式,其后果和关税措施一样,都是阻碍正常国际贸易,违
背公平贸易原则。
GATT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主要是:(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
何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产品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
许可证仍是其他措施;(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他产业的
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且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
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3)在 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能够对某些产品
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可是这样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
的贸易分配和若无此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
GATT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含义是:各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应作出
对等的让步,交换各自的减让,使双方获利大致相等,贸易及国际收支大体平衡。
各成员每一次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减让承诺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在此基础上
形成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平衡应该保持。任何有实质利益的其他成员能够合理期
待,基于这种平衡产生的利益和让步不应受到抵消和损伤,如果损害发生,应给
予补偿。对工商企业而言,各成员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平衡构成使生产和贸易得
以增长的相对稳定的竞争条件,它们能够从中见到未来的机会,有了可预见性,
这对他们获取运营效益至关重要。
二、GATT1994例外条款
GATT例外条款是关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 WTO成员背离 GATT一般原则和规
则的某些规定。从允许背离 GATT规则的范围见,有的是 GATT所有原则的例外,
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能够不受所有 GATT原则约束;有是属于 GATT具体原则的
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能够背离某些原则;仍有属于 GATT具体规则的例
外。
(一)属于整个 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
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2、成员方互不适用 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
3、一般例外。
4、安全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2、单方面的优惠安排。
(三)国民待遇例外
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签字国在政府采购中适用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可是《政府采购协定》是诸边贸易协定,不要求
所有成员方参加。
另外,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补贴,这项例外应
在 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约束之下实施。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 普遍禁止的例外
2、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3、保障条款及 WTO《保障措施协定》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例外
1、 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某些非互惠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2、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免除某成员根据多边协定应承
担的义务(Waver)。
三、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定
(一)《农业协定》
《农业协定》建立农产品自由贸易体制的措施是:(1)约束关税且进行一
定的减让,即将农产品的关税约束在一定的水平,各成员承诺按照一定的百分比
对这些关税进行减让;(2)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协定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
和随意性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且建立了一套规则,计算出这些措施的关税等量,
然后将计算出的关税等量加到已有的固定关税上。这些关税不得随意提高。协定
仍要求减少补贴的使用。
(二)《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协定对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
协定承认各成员有权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限制在保护人类、动植
物的健康所必要限度之内,不应在成员之间有歧视;(2)鼓励各成员在制定国
内措施时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3)明确规定了危险评定和确定适当保护
水平的程序;(4)希望各成员接受其他成员相等的检疫措施。
(三)《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将纺织品贸易纳入 1994《关税和贸易
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实行其自由化。到 2005年 1月 1日的 10年期限到期之时,
除非能依据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保障条款说明设限的合理性,任何成员都不能再
对纺织品的进口实施限制。即使经调查且确认进口的迅速增加对国内纺织业造成
了严重的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必须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而不能在歧视的基
础上专门针对某些国家。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在实行强制性产品标准时,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采用
现有的国际标准,加入国际证书制度。成员技术标准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
的障碍。协定的附件仍提供了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行为守则”。
(五)《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协定附件列举了应禁止的违反 GATT国民待遇义务的 TRIMs和违反 GATT普遍
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 TRIMs。这些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1)当地成分(含
量)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
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2)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3)进口
用汇限制,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外汇的一
定比例内;(4)国内销售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
道国销售。
(六)《反倾销协定》
协定规定了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
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
承诺的期限和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
发展中国家成员、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最后条款。
(七)《海关估价协定》
协定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具体方法,建立了简单、公平的标准,要求各成员使
国内立法和协定协调一致,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保持统一性。
(八)《装运前检验协定》
协定要求进口商政府应确保所进行的检验活动遵守非歧视原则,即对外国商品的
标准和程序,在待遇上不得低于本国商品;确保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根据购销双方
在购货合同中确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的透明度;将检验的内容作为商业秘密;
确保检验的货物不受到不合理的延误。出口商政府应根据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九)《原产地规则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应保证原产地规则是客观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本
身不得对国际贸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成员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和
合理的原则执行其原产地规则;成员不得追溯性地实施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审议机构应对有关申请材料予以保密。
(十)《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客观实施和公平地管理许可证制度;提前公布有关规定和资料;简
化申请表格和手续。进口许可证程序在实施和分配中应遵循的规则有:不应对进
口商形成额外的限制,申请应尽快给予办理,配额分配不应具有歧视性等。
(十一)《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
协定主要规定了补贴的定义、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
机构、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议解决、最后条款等。
(十二)《保障措施协定》
协定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
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
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 19条措施、
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议解决。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协定概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
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指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
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
协定适用于各成员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影响基于商业目的
所提供服务的政府措施。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成员义务的规定。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4)管理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5)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6)发
展中国家更多参和。
二、《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协定概述
协定的宗旨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对国际贸易带来
的消极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标,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
进技术创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且且应有
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主要包括:(1)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2)协定
的适用范围,协定适用于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
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以及对许可协议中反竞争行为的
控制。(3)知识产权的执法,协定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提供协定所
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可迅速阻止侵权的
救济措施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但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
造成障碍,且为防止其滥用而规定保障措施。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按照 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协商、斡旋、调解和调
停、专家小组、上诉复审和交叉报复。
一、协商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争端发生后,要求
协商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
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作出答复,且在 30日内(紧急情况下 10
日内)进行协商,60日内(紧急情况下 20日内)解决争端。
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
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凡和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 10日内通知协商各方和
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解决争端的 60日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
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且提出自
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
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调解是指当事方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
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
受的义务。
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
谈判基础的条件且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设立专家
组的要求。
三、专家组
当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 DSB提交设立专家组
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任命的 3名至 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
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名单。其职责是按照专家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
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及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估,且向
DSB提出调查结果方案及有关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方案提交 DSB起 60日内,由 DSB
会议通过此方案。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方案不予通过。
四、上诉机构的审议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组的方案持有异议且将上诉决定通知 DSB、或 DSB一致反
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方案时,则由 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 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
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 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组方案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
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方案应自上诉决定通知之日起 60日内作出。
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 90日能够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如上诉机构方案被 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五、补偿和交叉报复
当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方案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
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 20日内不能达成令人满
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 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的
减让和其他义务。除非 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
根据《谅解协议》的规定,申诉方在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和程序:
1、原则上,申诉方应中止履行和产生违反、抵消或损害的同一协议中同一
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2、如不奏效,则中止履行同一协议内其他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3、如仍不奏效,则中止其他协议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即按照上述顺序,经 DSB 批准,允许进行交叉报复,除非有关协定中禁止中
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交叉报复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和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领域。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应和利益被损害或抵消的水平相
当。
如有关成员对减让水平提出异议,或指控实施中止减让方未遵守上述原则和
程序,则由原专家组或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员裁定的事项不涉及
审查被中止履行的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性质,只裁定:(1)减让水平是否和被抵
消或损害的水平相当;(2)中止履行减让义务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和程序;
(3)有关协定是否允许中止履行减让及其他义务。
六、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即由争端双方达成一
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且将结果通知 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
委员会。
本章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3、最惠国待遇制度
4、国民待遇制度
5、GATT 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案例分析:
1、A国政府以 B国的钢铁厂生产钢材的污染控制标准过低为理由,决定禁
止从 B国进口钢材,只允许符合 A国环境标准的其他国家的钢材进口,A国认为
这是 WTO关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所允许,B国认为其根据 WTO
应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问题:(1)A国的做法是否为 WTO一般例外所允许?(2)A国的做法
是否违反 WTO?(3)假设 A国对来自 B国的钢材实施的进口限制是 A国钢材进
口商会受本国环境组织的压力所为,A国的进口限制是否违反 WTO?
2、甲国以保护本国环境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装
啤酒征收附加税,因为这类包装可回收而不可重复利用,有可能危害环境。事
实上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易拉罐装啤酒几乎都是乙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
牌,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区的罐装饮料、罐头食品不属于征税范围。
乙国认为其根据 WTO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甲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为 WTO
一般例外所允许。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1)甲国的做法是否属于 WTO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类、动植
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2)甲国是否违反 WTO原则?(3)该争议是否
属于《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调整的范围?
必读法规:
1、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 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3、《反倾销协定》
4、《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
5、《保障措施协定》
6、《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7、《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8、《服务贸易总协定》
9、《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教学内容: 国际投资的途径,投资保证制度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
等。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和国内投资法的对比学习,对国际投资法和国内
投资法的异同有清晰的认识和了理解,更准确地理解
国际投资法的精髓。掌握国际投资法的特色问题,主
要包括国际投资法规范的范围、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投资多边协
议等的基础上,初步学会分析涉及国际投资法的案例,
运用国际投资法解决国际投资中实际问题。
授课时数:6课时。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外国直接投资
(一)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
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泛指本国的投资者为使
资本增值或者盈利而将其资本投入另一国家的一种经济活动。
根据国际投资主体不同,能够将国际投资分为外国官方投资和外国私人投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一
些学者通常将直接投资之外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合称为间接投资。
(二)外国直接投资的特征
第一,投资者以谋求长期海外经济利益为目的,向境外进行投资;第二,投
资者对所投资企业是否具有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的判断标准一般是见投资者对
所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是否具有有效的发言权。
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从目前来见,尽管对国际投资法概念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大多数国家的学者
普遍地认为,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具体能够分为以下方面:外国投
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合作关系;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基于
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关系;外国投资者和其母国基于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保
护关系;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政府之间以及和投资有关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
间基于缔结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而产生的国际投资协调关系。
三、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国际投资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中依照国际投资法所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参加者。国际投资活动的参加者主要包括自然人、企
业、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跨国公司成为最活跃的投资主体,各国政府对其在东道
国的经济活动进行不同程度的规范和管理,成为目前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本节主要介绍作为国际投资主体的跨国公司和国家。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关于跨国公司的
确切定义,国内外尚无定论。目前世界上对跨国公司定义多采用联合国的《跨国
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定义。即“由设在俩个或俩个之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
企业。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些实体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运
营,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允许实施一致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各实体基于所
有权或其他因素联系起来,使得其中一个或更多实体能够对其他实体的活动产生
重要影响,尤其是能够和其他实体共享知识、资源和责任。”
2.跨国公司的特征:(1)跨国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组织,而是设
在俩个之上国家的实体的组合,即它是由设在俩个之上国家的各类实体包括母公
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总称。因此,跨国公司是经济学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
上的公司概念。(2)跨国公司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这些关联关系体现为
所有权关系或者控制和管理关系。(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和其他实
体进行统一管理而实施全球运营战略,共同分享产品、资源和技术等。
(二)国家
国家在参和国际投资活动时,主要作为主权管理者对本国范围的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和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
可是,国家在有些情况下也能够作为涉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当事人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以及哪种责任成为外
国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此外,在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发生投资争议
的时候,外国投资者的母国是否能够行使外交保护权以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也
是国际投资中面临的值得探讨的重要法律问题。
四、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际投资法由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从
制定者的角度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关于涉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法
律规范。国内法律规范按照私人资本的流向又可分为资本输入的法律规范和资本
输出的法律规范。
1.资本输入的法律规范:东道国规范资本输入的法律几乎包括了投资所涉
及的所有方面,具体包括:(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范围;(3)
投资方式;(4)外国资本的种类;(5)投资比例;(6)外资管理机构和外商
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权;(7)投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8)征收及其补偿;
(9)劳动力雇佣。此外,一些国家仍对投资期限、保险、税收优惠、投资争议
的经济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2.资本输出的法律规范:从世界目前的情况来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本国
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仅在避免双重征税、信贷等方面对海外私人投资采取鼓
励措施,同时仍建立了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为本国的海外投资在东道国
可能发生的非商业性风险给予保险。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
但对境外投资项目基本实行审批制度。
(二)国际法律规范
国际法律规范包括有关的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其
中,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渊源。
五、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当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三)各会员国应当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四)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的原则;
(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
体协助原则;
(六)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七)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
私人投资者向境外进行直接投资主要通过俩个途径进行,一是在东道国设立
新的企业,二是且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无论采取设立方式仍是收购方式,投资
者都是通过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参和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活动,且根据其参股或者
控股的比例对其投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权型合营企业
股权型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按
照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且依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股权型合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由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按照东
道国法律规定或者投资者双方的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其投资的企业具有法
人资格;(2)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的出资构成股权型合营企业的财产。
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内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以其本身拥有的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3)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组成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权
力机构,共同管理其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活动;(4)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
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企业的利润,承担企业的亏损。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
运营企业形式。
二、契约型合营企业
契约型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共同
设立的,按照双方投资者在契约中的约定,分配企业的收益或者产品,共担企业
亏损的企业。
契约型合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的投资或
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且不折算成股份,而是根据双方投资者在契约中的规定,确
定双方投资者的收益分配和企业风险的承担。(2)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符合东道
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即能够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属非法人企
业,则契约型合营企业则属于合伙企业。(3)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可共同组成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共同管理
其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活动;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属非法人企业,外国投资者和东
道国投资者可共同组成诸如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共同管理其企业的生产
和运营活动。(4)法人契约型合营企业的双方投资者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
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合伙契约型合
营企业,则根据双方投资者在契约中的规定对企业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例
如:我国的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形式。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
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因此,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活动拥有完全的控制权。正是由于这
个性质,跨国公司多采用这种方式设立其子公司。
外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外国投资者能够是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也能够是外国个人;外国投资者能够
是一人,也能够是数人。(2)如果外资企业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可取得东道国
的法人企业资格;外资企业也可成为非法人企业,属合伙企业性质。(3)外资企
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它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东道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例如:我
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形式。
四、且购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另一种重要的方式是且购东道国境内的现有企业,且购又
称跨国且购。跨国且购是指投资国企业基于某种目的,通过取得东道国现有企业
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对东道国企业的运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者完全控制的行为。
且购的方式通常有俩种:一是股权且购,即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东道国非外商
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东道国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使东道国非外商投
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型合营企业、契约
型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资产且购,即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东道国
境内企业的资产,且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五、BOT投资方式
BOT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
限内,投资于东道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利。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
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协议期满后,投资者将所投资项目无偿移交
给签约的东道国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BOT投资方式一般不适
用于普通投资领域,而适用于资金较大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或者服务项目。
(2)BOT投资方式涉及一系列合同,包括特许权协议、合营合同、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担保合同、产品购买合同、贷款合同、运营维护合同,其中特许权协议
是 BOT项目的基础协议。(3)BOT投资方式的项目建设资金来自投资者和贷款人
的间接投资,其中,直接投资所占比例较小,大部分建设资金来自贷款。(4)特
许权协议期满后,特许建设项目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所有和运营。投资者在特许
期间,对 BOT项目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能处分 BOT项目。
六、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政府和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投资者在一定
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它规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东道国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
于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者自然资源匮乏等特殊经济联营的协议。特许协议具
有以下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
(2)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政府投资和运营的领域内进
行投资。这些专属领域通常是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自然资源领域。
(3)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4)东道国政府和外
国投资者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节 国际投资担保制度
一、国际投资担保的国内法制度
(一)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私人投资者之间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
国外投资的安全,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给予保
险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果发生承保的政治风险且
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予以补偿。美国于 1948年根据其《对
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了这一制度。
(二)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类型
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俩种保险制度,一是美国式的双边保证制度,即美国
和东道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美国实行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
定前提。二是德国式的单边保证制度,即德国不要求以本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签
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的前提,而是仅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承保。
(三)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1.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保证或者国家保证。
2.投保人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3.保险对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4.保险的范围主要是政治风险。政治风险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战争
险等。
5.保险期限较长。
6.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是主权国家。
二、国际投资担保的国际法制度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介
1985年 10月 11日,在韩国汉城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称汉城公约)1988年 4月 12日,该公约生效。多边投资
担保机构(MIGA)在 1988年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之一正式成立。我国于 1988
年 4月 30日交存加入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共分 11章 67条及俩个附件,分别对公约的宗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地位,会员国资格和资本,多边投资担保的业务、组
织和管理,投票认股的调整和代表权、特权和豁免,争端的解决等问题做出了规
定。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成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且确信该机构在鼓励外国投
资、补充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
发挥重要作用。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签订合同、取得且处理不动产
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该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其中理事
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此外,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各会员国领土内,
该国政府应给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豁免和特权:法律程序豁免、财产豁免、
档案和通信豁免、税收豁免。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包括:担保业务和非担保业务俩类,其中,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的投资担保是主要业务。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
主要包括:(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3)战争和内乱险。(4)
违约险。(5)其他非商业风险。
2.合格投资
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者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
事会确定的其它形式的直接投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
大到任何中长期的投资。担保限于要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申请收到之后
才开始执行的那些投资。这类投资拨款为更新、扩大或者发展现有投资所汇入的
外汇以及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3.合格的投资者
公约第 13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
担保:(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
册且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
员国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3)该法人无
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运营。如果投资者有一个之上的国籍,会员国国籍
应先优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他会员国国籍。根据投资者
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
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可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是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的
国民。法人投资者必须是在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注册且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
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民所有。
4.合格的东道国
公约第 14条规定,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5.东道国认可
公约第 15条规定,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
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6.担保条件
公约第 16条规定,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机构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条
例和规定予以确定,但机构不得担保承保投资损失的全额。担保合同就在董事会
指导下由总裁批准。
7.索赔的支付
公约第 17条规定,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应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的
政策,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担保合同应要求被保险人在机构支付索赔之
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办法。担保
合同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和索赔的支付之间要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8.代位求偿权
公约第 18条规定,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机构应代位取得
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担保合
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全体会员国应予承认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咨询业务
机构在投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投资调研、投资狭小范围、技术援助和投资
政策和建议。
(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1.弥补了各资本输出国和区域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
2.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3.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第四节 外交保护和卡尔沃原则
一、外交保护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基于国际投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
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在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所签协议对争议解决有
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协议规定解决。在没有争议解决规定的情况下,外国投
资者有时寻求在东道国境内解决争议,有时寻求在其母国解决或者其他国家解决,
有时则向其母国寻求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 2002年暂时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第 1条规定:
“外交保护系指一国针对本国国民因受他国国际不法行为损害而提出的诉阴,行
使自身的权利所采取的外交行动或者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第 2条仍规定:“一
国享有按照本条文的规定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外交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
外交保护是一个国家的权利;(2)外交保护不是一个国家的义务;(3)国家行
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是本国国民受到他国不法行为的侵害;(4)外交保护的
手段限于外交行为或者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二)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国家
草案第 3至第 7条规定,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国家是国籍国。自然人的国
籍国是指寻求庇护的个人因出生、血缘、国家继承、归化或者以不违反国际法的
任何其他方式获得了其国籍的国家。双重或者多重国籍国民的任一国籍国,可针
对非国籍国为该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根据草案上述的规定,我们能够见出,外
交保护的行使是基于国家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着国籍的联系。
(三)请求外交保护的当事人
一国有权对受到损害之时为其国民,且在正式提出求偿之日为其国民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外交保护。一国对在正式提出求偿之日为其国民,
但在受到损害之时不是其国民的人,能够行使外交保护,但条件是该人已丧失原
国籍,且且基于和提出诉求无关的原因,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已获得该国的国
籍。
(四)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实行尽可能地
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
果或者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二、卡尔沃原则和卡尔沃条款
(一)卡尔沃原则:卡尔沃是阿根廷著名的外交家和学者,他在所著的《国
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一书中认为:在今天,一个独立自由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关于
外国人的规定,应不承认任何种类的干涉;居于一个国家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
民只有受到同等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比之更多的保护;当外国人受到任何危害
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的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政府出面要求任何金钱的补
偿;如果承认这点,无异于创设过分的特权,这基本上是有利于强国而有害于弱
国,总之,政府对外国人的责任,不能超过其对本国国民的责任。
卡尔沃这些观点被一些国家和学者归纳为“卡尔沃原则”。根据该原则,一
些拉丁美洲国家在其和外国投资者所签订的合同中又创造了“卡尔沃条款”
(二)卡尔沃条款:卡尔沃条款是一项契约条款,它是指东道国政府和外国
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的,外国投资者同意放弃寻求其国籍国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利,
且只在东道国寻求补救的条款。
(三)关于卡尔沃条款的效力
关于卡尔沃条款的法律效力,有三种观点:卡尔沃条款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卡尔沃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卡尔沃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国际法
委员会在其第 54届会议的方案中对卡尔沃条款效力方面的几种观点进行了总结:
(1)卡尔沃条款效力有限,因为它且不构成对外交干预的彻底排斥。它只
是用于涉及外侨和东道国之间缔结的包含该条款的争议,而不适用于违背国际法
的情况;(2)卡尔沃条款确认用尽当地补救措施规则的重要性;(3)国际法且
不禁止外侨根据契约放弃请求国籍国代表它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4)一个外
侨不能借助于卡尔沃条款放弃根据国际法属于他的政府的权利;(5)卡尔沃条
款中的放弃只涉及于因契约发生的争议,或者对契约的违背,这无论如何不能构
成对国际法的违背;尤其不能扩大到司法。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投资多边协议
一、《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且不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投资
所有问题的协议,该协议只对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即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
影响的投资措施进行了规范。因此,TRIMs属于货物贸易领域的协议。
根据协议的规定,在不损害 GATT1994项下其他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
国不得实施任何和 GATT1994第 3条(国民待遇)或者第 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
制义务)规定不一致的 TRIMs。
和 GATT1994第 3条第 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一致的 TRIMs包括:根据
国内法律或者根据行政裁定属于强制性或者可执行的措施,或者为获得一项利益
而必须遵守的措施,而且该措施:(1)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国内产品或者自
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者价值规定,仍是按照其
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或(2)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的进口
产品限制在和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者价值相关的水平。
和 GATT1994第 11条第 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 TRIMs包
括:根据国内法律或者行政裁定属于强制性或者可执行的措施,或者为获得一项
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而且该措施:(1)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者
和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者将进口限制在和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者
价值相关的水平;(2)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和可归因该企业外汇流
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者和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3)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者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
量或者价值规定,仍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者价值上所占比例的规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规范服务贸易问题,但对于国际投资也具有重要影
响,尤其是该协定的第 16条和第 17条的规定和国际投资较为密切。
第 16条规定了“市场准入”问题。该条规定:“1.对于通过第 1条确认的
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
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2.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一成员不得
在其一地区或者在其全部领土内维持或者采取按如下定义的措施:(a)无论以
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仍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
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b)以数量配额或者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
交易或者资产总值;(c)以配额或者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
总数或者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d)以数量配额或者经济需求
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者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
必需而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量;(e)限制或者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
法律实体或者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f)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
或者限制单个或者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和。”
该协定第 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该条规定:“1.对于列入减
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
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
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一成员可通过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
或者服务提供者给予和其本国同类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者
不同的待遇,满足第五款的要求;3.如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
件,和任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成员的服务这话
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思考题
1.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概念和特征。
2.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4.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途径有哪些?
5.简述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有哪些?
9.卡尔沃原则和卡尔沃条款。
10.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投资有哪些协定和规定?
案例分析
一、印度博帕尔化工厂毒气泄漏案
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是一家以制造化学品、塑胶、化肥、杀虫剂等化工产品为
主的跨国公司。1934年根据印度法律在印度成立了“联合碳化印度某公司”,为
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子公司,其中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 50.9%的股票,印度
政府拥有和控制着 22%的股票,其余股票由 2万多名印度人持有。该子公司在印
度有 14个工厂,雇用了 9000多名印度工人,博帕尔化工厂是该印度子公司拥有
和运营的位于印度博帕尔市郊的一家化工厂,主要生产农药和杀虫剂。1984年 12
月,该化工厂发生甲基异氢盐酸(一种剧毒气体)泄漏事件,直接污染和化工厂
临近的村庄,且吹向该市人口稠密的地方。当时造成 2000多人死亡(几年后中
毒死亡人数超过 4000人),20多万人受害,大批家畜死亡,农作物受损,环境
污染。此次博帕尔化工厂毒气泄漏事件,给印度博帕尔当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
成重大的损失。
问题:
1.如何认定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和印度“联合碳化印度某公司”的法律关系?
2.通过本案的分析你认为如何认定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二、BOT项目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 884公里长,4车道,贯彻马来半岛。1994年 2
月建成通车。1985年 1月,马来西亚政府发布私有化指南,允许公路项目采用
BOT方式。此时,在建造的 884公里长的高速公路中,有316公里已经完工,
有55正在施工,尚有513公里待建。1985年8月,马来西亚的一家私营
企业——友乃迪工程某公司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采用BOT方式完成南北高速公
路的初步建议,政府同意这一建议,但要求采用招标的方式。1986年4月,
政府工程部发出招标邀请,7月收到了5份标书。经过评标,友乃迪公司中标,
且于12月收到政府工程部的意向书。经过1987年1月至7月的谈判,友乃
迪公司和马来西亚政府于1988年3月签署了该项目的特许权协议,同年5月
双方签署的政府财务协议同时生效。在30年的特许权期限内(1998年~2
028年),将项目授于友乃迪公司为该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PLUS公司。项
目的总费用约18亿美元,其中股本金3.39亿美元(主办者0.59亿美元,
股东2.80亿美元),政府的支持货款6.50亿美元(这笔资金用于项目的
建设启动资金,期限25年,在特许期的第15~25年间偿仍,固定年利率8
%),项目融资(银行)9.30亿美元。此外,政府担保最低过路费收入,且
为汇率及利率风险提供担保。
1.BOT投资方式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2.特许权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3.政府在该项目中提供了哪些保证?
三、MIGA赔偿的案件
MIGA从 1988年成立至今,已经涉及 8起政治风险的纠纷。其中的 6起在投
保人正式提出索赔之前,经 MIGA调解得到了妥善解决;另一起在投保人索赔之
后,MIGA已经赔付;仍有一起则正在由 MIGA出面调解之中。
MIGA已经赔付的这起纠纷当事人是印尼(东道国)政府和一美国投资者(投
保人),该投保人为美国的一家跨国公司。1995年,该跨国公司和印尼政府签订
一宗合资建设电厂的合同,且向 MIGA投保了“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东道国
政府违约时的间接征收情形)。该项目于 1996年开工建设,不久,印尼便发生了
暴乱,苏哈托政府濒临倒台。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其在境
内的电站电价过高,建设成本太大,需要重新予以审查为由,于 1997年中止了
境内 27家电厂的建设和运营。在中止令中,未有任何给予业主补充和如何解决
纠纷的规定和安排。
作为被中止的项目之一,本案投保人为了继续维持其在印尼的投资利益,希
望和印尼政府协商解决纠纷。但因当时印尼政局混乱,投保人屡次要求进行协商,
均未获回应,最后只得向 MIGA索赔。
MIGA接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和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承认,
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包括本投保人)的请求及时作出充分的回应,
且表示愿意和 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撤回向 MIGA的索赔请求。
然而,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投保项目的既
得利益,而且要求印尼政府对其政局混乱可能带来的其它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
虽然经 18个多月的努力,中间屡次要求 MIGA延长有关索赔的期限,但终因协商
无果,MIGA在认为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 2000年 6月正式向投保人赔付。
2001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赔付 MIGA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末支付的 1500万
美元。此后,MIGA再度向印度尼西亚提供担保。
必读法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七章 国际金融法
教学内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融资的方式和国际金融监管。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资金融通的基本方式。能
够运用所学分析国际金融法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现状及其发展趋
势。
授课时数:6课时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的含义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和特殊性
主体的广泛性体当下,参和国际金融关系的当事人既能够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也能够是从事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主体的特殊性则体当下,上述不同主体在参和国际金融关系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不完全相同。
(二)客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主要表现为货币、货币资产和行为三类。
(三)内容的跨国性和实践性
国际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其内
容既具有典型的跨国性特征,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二、国际金融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金融法的法律渊源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渊源和各国国内金融法
渊源为主要表现形式。
三、国际金融法的内容体系
(一)国际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是各国金融法的基础,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则是国际货币法律体
系的基石。因此,这部分介绍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相关的布雷顿森林制度、特别提
款权制度、牙买加制度等,以及现行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国际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和国际租赁等。这部分介绍国
际融资法律实践中,国际融资法律文件的共同条款、不同融资方式的特有制度以及
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殊法律问题。
(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这部分介绍在国际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巴塞尔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
一、国际金本位制的崩溃和布雷顿森林体制
国际货币制度,亦称国际货币体系,通常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而形成的货
币安排,主要涉及国际货币的确定、各国货币之间的汇兑关系、国际收支的调节及
国际结算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金本位制
1、产生
历史上第一个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金本位制。金本位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金本位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三种类型;狭义的金本位制仅指金
币本位制;这里所称的国际金本位制主要指狭义的金本位制,即金币本位制。
一般把 1880年作为国际金本位制开始的年份,因为那时欧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都实
行了金本位制。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金本位制崩溃了。
2、国际金本位制的主要内容:
①黄金充当了国际货币。
②保持汇率稳定。
③自动调节国际收支。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
1、产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仍没有结束的时候,美国和英国已开始着手研究如何建立一个新
的国际货币制度,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美、英俩国分别提出了代表本国利益的“怀特
计划”和“凯恩斯计划”。1944年 7月 1日至 22日,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召开了 44
国代表参加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联合国货币金
融会议最后决议书》及其附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俩
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建立起了一个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
系,称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
2、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②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
③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④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⑤取消外汇管制
3、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作用和局限性
4、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崩溃
(三)牙买加货币制度
1、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产生
1974年 1月 7—8日,基金组织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临时委员会上达成协定,
完成对《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史称《牙买加协定》。该协定于 1978年 4月 1日起正
式生效,其所确立的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被称为“牙买加制度”。牙买加制度的诞生正式从
法律上宣布了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结束。
2、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增加了会员国基金份额总额
②浮动汇率合法化
③黄金非货币化
④扩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⑤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第三节 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商业贷款
(一)定义
国际贷款是国际融资的重要形式,曾经在国际资本流动中占有主要比重。国际贷款又
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是指跨向国家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接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
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国际贷款一般是通过订立国际贷款协议而
进行的。所谓国际货款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一定数额货币的借贷而
订立的、明确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
国际贷款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贷款人的不同类型,国际贷款协议可分为三种,即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
政府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贷款协议;
2.按借款人的数量,国际贷款协议可分为独家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
3.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国际贷款协议中有长期、中期和短期之分。
4.按贷款有无担保,国际贷款协议又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议和无担保的贷款协议。
5.按贷款利息的种类,国际贷款协议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和浮动利率贷款协
议。
6.按国际贷款协议对贷款使用的不同规定,国际贷款协议可分为自由外汇贷款和
项目贷款。
7.按照贷款资金的来源,国际贷款协议可分为外国贷款协议和欧洲货币贷款协议。
上述划分国际贷款协议的标准且不十分严格,主要目的是从不同侧面反映国际贷款
协议的特点。事实上,一项具体的国际贷款协议常具有多种性质,如欧洲银团项目贷款
协议,就兼具欧洲货币贷款、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的特点。
(三)国际贷款协议的基本条款
国际货款协议虽然有不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但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
成部分。首部主要包括贷款协议的全称及前言。贷款协议全称的表述且不具有法律效果,
以简明扼要为要领。前言包括借贷双方的名称、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以及对订约原由和
订约目的的说明。
正文部分对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一般有以下主要条款:(1)贷款
货币(2)贷款金额 (3)贷款期限(4)贷款利息(5)贷款费用(6)贷款怕用途(7)
贷款的提取(8)贷款的偿仍(9)先决条件 (10)陈述和保证(11)约定事项(12)违
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尾部主要说明协议的文字、份数、效力、修改、生效等。
二、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证券的概念
国际证券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且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
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
依持有人所享权利性命的不同,国际证券可分为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俩类。
(二)国际证券的发行
1.国际证券发行,是指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境外投资者
的行为。依发行的对象特定和否,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2.国际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可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
3.信息披露制度。
(三)国际证券的流通
1.证券的上市制度
2.持续信息披露
3.禁止内募交易
三、国际融资租赁
(一)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
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且按双方商
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这种融资租赁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于俩个或俩个之上国家
的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时,就成为国际融资租赁。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具有信贷融资的特性。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3.国际融资租赁是自成一类的三边贸易。
4.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上及会计处理上具有独特性。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形式
1.金融租赁
2.杠杆租赁
3.售后回租
4.转租赁
(三)融资租赁和类似交易的区别
1.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的区别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买卖的区别
3.融资租赁和借贷的区别
(四)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特殊性条款
第四节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一、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
1、保护主义原则
2、对等互惠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单方优惠原则
(二)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1、进入管制
2、业务运营
3、资本充足性控制
4、风险监管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
(一)神圣公约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个文件,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
商业银行实施监管,首开国际银行监管合作之先河。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
其最大贡献在于它统一确定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即资本对风险资产
的比率,不得低于 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 4%,且且以本表为基础进行计算。
(三)有效核心监管原则
搭建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体系,涉及国际银行业面临的主
要风险,涵盖了跨国银行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营的全过程;不仅注重审批程序,而
且强调持续性监管;不仅强调加强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而且注重建立跨国银行自
身风险防范机制;不仅注重单一要素的监管,而且强调综合且表监管。
(四)新资本协议
其创新之处在于它全面推出了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
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思考题:
1.布雷顿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它对国际货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什
么重要意义?
2.国际货款协议生效应具备哪些先决条件?
3.国际货款协议中规定的借款人违约事件有哪些?贷款人可采取哪些救济措
施?
4.陈述和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
5.简述国际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6.试比较分析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利弊。
7.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有哪些?
8.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9.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标准是什么?
必读法规
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3、1988年《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4、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案例分析
巴林银行是英国的一家老牌银行,于 1762年成立,1995年 2月 26日破产倒闭,
共存续了 233年。截止破产前,巴林银行共拥有员工 4000人,非银行存款 15亿英
镑,银行存款 10亿英镑,基金 300亿英镑,一度成为欧洲六大银行之一。在其存
续前期主要从事贸易,后期开始从事证券、期货及期权交易,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
南美洲和亚洲,其中在日本和新加坡的业务量最大。巴林银行的破产主要是由一名
交易员利森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的投机失败导致的。它的破产震惊了世界银行业
和国际金融界。
作为新加坡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利森自 1993年起开始做日经 225多头,日本
公债空头。进入 1994年后,日本泡沫经济崩溃,日经 225大幅度下跌,同时做空
头的日本公债价格则节节攀升,俩方同时亏损,损失越来越大。1995年 1月 17日,
日本神户大地震,日经指大跌。同年 1月 20日,利森预测期货指数应该回升,债
券下跌,于是逆市而为,当天买入日经期货 万张。同年 2月 6日,日经指数大
跌,利森仍是按自己的预测继续吃进。同年 2月 24日,交易所发现巴林银行出现
巨额亏损。利森因无力挽回损失,畏罪潜逃。同年 2月 26日,英国中央银行宣布
巴林银行破产。同年 11月 23日,利森被引渡到新加坡,随后接受法院的审判。根
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法》,利森因欺诈罪,被判有期徒刑 6年零 6个月。
烟台大学国际经济法
第四节 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
一、国际融资法律文件的共同条款
主要有五个条款:
(一)陈述和保证
陈述和保证是指在融资协议签订时或之前,借款人向贷款人说明和融资协议有关
的事实,且保证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可分为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
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是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
义务。
(四)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包括实际违约事件和预期违约事件俩种。
(五)法律适用条款
主要掌握以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无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时准据法的确定、国际借
贷协议的实际做法、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和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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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国际贷款合同的共同条款
于 绪 刚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
【出处】金融法苑
【写作年份】 2002 年
【正文】
一、概要
正如第一讲所提到的,调整国际融资活动的主要规范一般是习惯法
( customs)、惯例 (usages)和习惯做法( practices),且辅之以国内立
法。这不仅仅因为目前国际上缺乏公认的、成熟的立法机构和相关的立法
文件,仍在于国际融资活动的跨国性决定了贷款人极力避免适用借款人的
国内法,而借款人(尤其是国家或政府借款人)更是不愿意将自己置于他
国的法律管辖之下。因此,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如何签订、履行合同就主
要靠融资主体,尤其是国际商业银行的多年实践,且形成了大量的习惯做
法。这些习惯做法目前支配着国际融资活动,对此应加以了解。
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尽管证券融资方兴未艾,但国际贷款仍然是主要的、
传统的方式。其所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也体当下诸如项目融资、银团贷
款、欧洲美元贷款、债券融资等等融资活动中。
国际商业银行可资保护的主要工具就是和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因为
在契约法见来,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因此,如何完善国际贷款合同,就成了国际商业银行及其法律专家极为关
注的内容。在国际融资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已经就融资活动中所涉及到的
主要法律问题,作出了趋于一致的安排,这就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中的共
同条款,或者说是习惯做法( Financing Practices)。这些共同条款主要
包括声明和保证条款、金融和税收条款、消极担保条款、违约救济和法律
适用条款。
二、声明和保证条款
声明和保证是借款人的陈述。基于这些陈述,贷款人提供资金。这部分
条款主要包括:
1.关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声明:借款人保证( 1)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
司,具有良好的信誉,且有订立接待合同、运营有关业务的合法权限。
( 2)签订和履行合同不违反借款人所在国法律,也没有和第三者所签担保
合同相抵触之处,即保证无牵连债务之累。( 3)已取得政府许可,包括已
取得外汇和向国外汇出的许可。( 4)合同债权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如日
后由于法律改变使合同债权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应由借款人承担风险,称
“四季青保证”。
2.关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商务状况的声明:借款人保证( 1)经过审计
师审定的最新决算表是真实地反映了决算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该日为
止的财务年度内的运营状况,同时,保证在上述帐目上不存在任何没有披
露的重大负债。( 2)没有卷入财产诉讼,也没有被提起财产诉讼的威胁或
发生违约事项。( 3)保证保持一定金额的最低资产净值、负债和产权比率、
流动比率、外债清偿比率,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借款人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和外汇如期仍本付息。
三、金融和税收条款
金融部分的条款主要解决的是借贷本身的问题,因此和国内借贷合同的
相关约定大体相当。
1.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合同签字生效往往是因为我们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其实合同且不是签
字就生效,国际贷款合同也是如此。作为一份国际合同,国际借贷往往涉
及到国内融资所不会遇到的问题。从国际贷款合同的履行过程来见 , 一旦
合同生效,贷款人一开始就必须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而借款人仍本付息
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这些特有的问题和风险就决定了一份国际借贷合
同往往规定有先决条件。只有先决条件满足了,国际借贷合同才生效。
这些先决条件分为俩类:
先决条件可分为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第一类,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即在借款人证实和贷
款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事项都已安排妥善的情况下,该贷款合同才生效。
为此,借款人通常要提供如下法律文件:( 1)担保书,包括保证书、抵押
文书及质押文书,以给贷款人追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保障 ; (2)一切必
备的授权书副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政府的批准等等),以说
明借款人承担这笔债务已获得合法授权 ;( 3)一切必备的政府批准书和外
汇主管部门批准书的副本,以说明借款人从国外借款没有违反国家的外汇
管理制度 ;( 4)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如公司章程,以说明借款人
的借款资格 ;( 5)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前述先决条
件中的有关法律文件及其有效性予以确认。在很多情况下 , 声明和保证的
内容就构成国际贷款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第二类,涉及提供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国际贷款合同往往规定贷款
人分期分批提供贷款。贷款人往往在国际贷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在提取
每一笔贷款以前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先决条件:( 1)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
作的声明和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即符合“四季青保证”;( 2)借款人的财务
状况和运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 3)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可
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 4)没有出现任何情况使得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
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等等。
2.贷款提取。这主要规定提取的期限和地点。本条款的意义主要在于给
国际商业银行筹集资金和借款人安排运用资金提供便利。跨国融资的额度
往往十分巨大,而国际商业银行一方面主要是负债运营,另一方面分支机
构遍及全球,因此国际商业银行自己本身且不总是备有大量的资金等待出
借。对于借款人而言,借贷数额巨大的款项都是分步骤进行的,资金的需
求也是循序渐进的。因此贷款的分批提取对于借款人也是有很大的益处的,
否则,不管运用和否,占用资金总是要支付利息的。
3.贷款用途。用途越具体,说明管制越严。这主要体当下实行严格计划
管理的国家的国内贷款中。除特殊目的的贷款(比如项目融资)以外,在
国际贷款合同中,一般不对贷款的用途作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政府贷
款的案件中,用途的规定往往被视为对内政的干涉。
当然,对贷款用途的不规定,且不是说“贷款用途”条款没有意义。一
般来说,该条主要用于排他性用途的规定。比如,国际贷款合同一般皆规
定,贷款不得用于违法目的。为了违法目的所贷的款可能无效,比如资助
贩毒的贷款、违反经济制裁的贷款、资助针对友好国家的军事行动的贷款。
在美国,若不符合联邦储备委员会的《 U 规则》而贷款用于凭保证金购买证
券,则会被法院宣布无效。在中国,如贷款用以购买证券,则因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而无效。
4.保险。本条规定,借款人应将其资产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以
便在借款人的资产受到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国际商业银行能取代投保人
即借款人的地位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尽可能地收回自己的贷款。
5.贷款偿仍。本条规定贷款的偿仍期限。对于贷款人而言,其着重点在
于贷款分期在一段时间内偿仍,而不是在期限届满时一笔偿仍。否则,借
款人一次仍清,而银行又找不到用款人,银行就会遭受损失。
期限包括利息期、偿仍期和宽限期。利息期规定按哪天市场利率确定利
息。这一点在“借短放长”的欧洲美元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偿仍期一般
就是指边使用边偿仍的期限。宽限期是在长期贷款中规定签订合同后开始
偿仍的期限。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使用贷款能够只付利息而不必仍款。过
了宽限期方到偿仍期,即边使用边偿仍。宽限期的有无和长短,以贷款人
是否给予借款人优惠及优惠程度而定。
6.贷款额度。本条规定贷款的总金额以及所提供的币种。
7.货币选择。本条一般规定,在每一个利息期限届满,不仅利率改变,
所贷币种也能够改变。有的贷款合同规定,所贷币种能够由借款人自选,
但应在利息期届满前 10 内通知贷款行。有的国际商业银行则规定,贷款人
能够从贷款行开出的可供选择的币种清单中选定。
8.利息和费用。国际贷款合同的利率一般以伦敦金融市场逐日挂牌公布
的伦敦银行同业一年期内的拆放利率 (LIBOR)加上不等的加息率计算。除利
息以外,借款人仍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收费率 %左右)和其它杂费
(收费率 %—1%不等)。新加坡和香港金融市场所采用的新加坡银行同
业拆放利率( SIBOR)和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HIBOR),均系从 LIBOR
派生而来。美国金融市场则适用纽约银行优惠放款利率( Prime Rate)。
9.税收条款。本条通常规定,借款人的一切支付不得受税收影响 ;在任
何有关支付及贷款合同的应纳税方面,借款人要补偿贷款人。通过这一规
定,贷款人将税收转嫁给借款人。
四、消极担保条款
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是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消极担保条款的典型约定是:“在偿仍贷款前,借款人不得在其
资产或收益上设定任何质权、抵押权、和其它担保物权,也不得
允许这些担保物权继续存在。”通过这一约定,以保证贷款人行使要求
偿仍贷款的权利不致被排列于设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权利之后。通过
这一约定,仍能够间接限制借款人以同一资产和收益再作抵押,过度举债。
和上述约定同时订进合同的仍有平等地位条款,使借款人进一步向贷款
人承担义务,必须保证贷款人和其他所有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
等的受偿地位。
五、违约救济和法律适用条款
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包括实际违约事件和预期违约事件俩种。
法律适用条款
主要掌握以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和在无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时准据
法的确定、国际借贷协议的实际做法、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和法院
的管辖权。
1.违约事件条款。本条款是将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加以列举,规定贷款
人能够采用违约救济条款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列举的违
约事件分为三类:( 1)直接违约事件。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
费用,违反声明和保证等事件。( 2)交叉违约事件。这是指在借款人由于
其他贷款违约而被其他贷款人宣布贷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偿仍时,本
贷款人也有权随即宣布给予借款人的贷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偿仍。交叉违约
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人施加的极为严厉的限制,这将促使借款人不得不严
格加强管理,改善运营。( 3)先兆性违约事件。指借款人出现丧失偿付能
力、商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变化等事件。出现这类事件,贷款人也能够提前
收回贷款,而不是当合同到期、借款人偿付能力丧失殆尽时,贷款人方可
主张权利,获得一张裁决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白条”,而实质上,
贷款人的实体权利已无法行使。
2.违约救济条款。本条款是规定出现任何一类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拥有
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方法。内部(贷款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有:( 1)中止
借款人提取贷款 ;(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 ;( 3)宣布贷款加速到
期立即偿仍。这三种方法能够择一或一且采用。外部(各国合同法一般都
有相应的规定)救济方法主要有:( 1)解除贷款合同 ; (2)要求赔偿损失 ;
( 3)要求履行贷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这三种方法是否能够且用既
要见各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又要见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及贷款的运作方
法。如果违约事件是发生在第一批贷款已经提取之后,则贷款人就既能够
要求借款人偿仍已经提取的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又可拒绝提供合同约定
的借款人的未来提款,且向借款人主张赔偿损失。违约救济条款主要是贷
款人为了对付借款人用的,但在实际国际融资活动中,也会出现合同生效
后,贷款人拒绝提供贷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固然能够解除合
同,且要求贷款人赔偿损失,可是否能够要求贷款人实际履行合同,各国
差异颇大。
3.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就救济途径而言,国际贷款合同争议,贷款人
通常都不愿提交仲裁,而是直接诉诸法院。这主要是由于:( 1)和其他国
际经济活动不同的是,国际融资活动中违约事件的发生往往都是迫不得已
的,尤其是当借款人是国家、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时。当事人
尤其是国际商业银行,获得一份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仍要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因此不如一开始就诉诸法院解决。( 2)仲裁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不公
开性。贷款人总是希望将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公开化,将借款人置于诉讼威
胁之中,以迫使其顾及会引起交叉违约的连锁反应而不得不屈服于贷款人
的要求,走撤诉和解之路。( 3)仲裁具有妥协性。仲裁对于其他商事争议
是适宜的,使交易双方的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下去,而贷款人对于违约借
款人的要求不是继续和维持双方的关系,而是如数收回贷款本息。
本条规定解决合同争议适用哪国法律,交由哪国法院管辖。本条是国际
私法所主要解决的问题。国际借贷没有国际公约统一适用。贷款人总是力
图避免受借款人国家的法律和法院管辖,且将之视为决定性的,否则不愿
成交放款。这一点在国际商业银行所从事的贷款中尤为明显,这主要是因
为和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相比,他们享有的外交议价
能力较弱。国际商业银行一般选择银行筹建地的法律或法律发达的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比如英国法或美国纽约州法。
当然,借款人即使接受了外国法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和外国法院对合同
争议的管辖,也非就丧失了本国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 1)外国法院的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要受到本国法律和法院的制约。( 2)尽管有合同准据法,
但合同中有的事项仍属于“不可选择”范围,应适用借款人本国法律,比如
借款人是否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对外具有什么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
利能力。 (3)外汇管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得相互合作采
取措施,使彼此的外汇管制条例能够实施。《巴塞尔协议》也承认国家汇
划风险乃政治风险。因此,无论合同准据法是哪国法,只要受理法院或执
行法院认为国际贷款合同违反有关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则该合同即不被强
制执行。我国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国内主体未经合法途径从国外贷款而
诉诸人民法院,国际商业银行不可能获得一份国内主体仍本付息的判决。
国际商业银行如诉诸他国法院而获得强制执行合同的判决则不可能在人民
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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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融资的基本方式
(一)国际证券融资
1、概念和种类
国际证券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且流通的,以某种国际货币为面值的,能
够代表、证明或设立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证券能够根据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一般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证券。有价证
券又可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由票据法律调整,资本证券由证券法
调整。资本证券一般又可分为股票和债券俩种。
2、发行方式
发行国际证券可采用证券公募发行和证券私募发行俩种方式。
3、国际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和公开方式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法律责成证券发行者负有公开说明义务,必须按法定方式,将
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文件内容真实地公布于众。
各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开方式分为首次公开和连续公开。
4、各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
证券发行人发行国际证券一般须经本国政府有关机构的审查批准。证券发行地所
在国家主要通过证券发行批准制度和证券披露制度管制国际证券发行活动。
5、国际证券发行的当事人
主要有发行人、经理人、包销人、推销人、律师、投资者、有关的管理机构、受
托人或证券持有人代表、支付代理或财务代理人。
6、国际证券发行的有关协议及其相关条款
有关协议:主要包括认购协议、经理人之间的协议、证券包销协议、证券推销协
议、信托契约、付款代理协议。
有关条款:关于证券发行条件的条款、关于税收负担的条款、有关担保的条款、
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
7、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俩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
的证券交易所。
8、国际证券的上市
证券的上市是指赋予某种证券在某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资格。
9、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法:唱名交易制、交易站交易制、电脑交易制、拍卖和标购。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类型:现货交易、信用交易、选择权交易。
10、世界主要的国际债券市场
目前世界主要的国际债券市场有纽约、法兰克福、苏黎世、东京和伦敦。
11、国家对国际债券流通的管制
主要包括证券必须在有关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对证券经纪
人和交易商的管制及挂牌上市证券所发行人的连续披露义务。
(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国际定期贷款的概念
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主要涉
及贷款额度、贷款提取、贷款用途、贷款偿仍、利息和费用等内容。
2、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几家或十几
家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具有以
下特点:分散贷款风险、贷款期限较长、手续方便、金额较大。
3、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程序
选择牵头银行;起草、分发信息备忘录、物色银团贷款的成员;谈判借贷条件,
签订贷款协议。
4、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义务
当事人是借款人和贷款人。
牵头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贷款、协调且沟通借贷双方的关系、和借款人共同起
草信息备忘录和草拟贷款协议等。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充当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偿仍贷款的中间人、签署
贷款协议后,负责发放和偿仍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
5、国际银团贷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
主要有委任书、义务承担书、信息备忘录。
(三)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主要介绍世界银行集团的贷款。世界银行是由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和俩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共同组成的,统称为世
界银行集团。
政府贷款是一个主权国家贷款给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行为。政府贷款以双
边关系为前提,有国际经济援助的性质,属于优惠贷款。
(四)国际项目融资
1、国际项目融资的含义
项目融资又称工程项目贷款,是指向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
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仍款的资金来源,且将运营该项目的经济单位的资
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
2、项目融资的分类
项目融资按借贷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承担的风险不同,可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
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3、项目融资的参和者
主要包括:贷款人、借款人、项目主办人、项目使用方、供应方、承包方、
保证人、官方保险机构等。
4、项目融资的合同结构
主要包括二联式结构、三联式结构、四联式结构。
5、项目融资的风险
主要包括完工风险、资源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货币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政治风险等。
6、项目融资所使用的各种合同
主要包括特许协议、完工担保协议、无论取得货物和否均须付款的合同、投
资协议、购买协议、先期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运营管理合同、对违反各种
合同的救济方法。
(五)国际融资租赁
1、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
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
2、融资租赁的形式
主要有金融租赁、杠杆租赁、卖主租赁、操作性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或
再租赁。
3、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买卖不同;融资租赁契约和传统租赁契约不同;融资租
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
4、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
三、国际融资担保
(一)概念
国际融资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外国贷款人作的
仍款保证。
(二)种类
国际融资担保能够分为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和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俩大类。
1、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又称为人的担保,它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资信作为偿仍贷款债务的保证。其主要作用是,由担
保人为主债务人向后者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
负责履行其债务。属于信用担保的具体方法有:保证、意愿书、备用信用证。
2、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资产为贷款债务的偿仍
提供保证。属物权担保的有动产物权担保、不动产物权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