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 Iti¨me law
海 事 法 律
船舶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上海海事法院 周荣庆
拍卖船舶保留价,是指船舶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
拍卖,它是拍卖人维护各方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法》第5O条规定:”拍卖标的无
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
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这一
规定表明,拍卖可以规定保留价。那么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7谁是确定船
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7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
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
保留价又称底价 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
保 留价 的确定实 际上意味着设置 了一种权利制衡机
制 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
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 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评估价的功能旨在对拍卖标的物的内在价值进行
客观反映.保留价的功能则在于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设
置最低的保护限度。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 更不能以
评估价代替保留价。《海诉法》没有明文规定船舶拍卖
保 留价 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明确确定保 留价.不
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已达成共识.《拍卖规定》司法解
释 明确规定了确定保留价 其在确定保留价问题上既
赋予法院一定的权 力 即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 同时
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 法院确定的
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O%;以后每次拍卖时,可
以酌情降低保留价 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
保 留价的2O%。
谁是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
关于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 历来都有不同
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
会决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法院审
判委员会决定。虽然《海诉法》、《拍卖规定》都无明文
78 中国船检 CHINA SHIP SURVEY 2007.8
规定.但笔者认为.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基本程序
应由拍卖委员会提出 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
是拍卖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关系所决定的。分析一下
两者问的关系,就能理解笔者的观点。根据我国 《海
诉法》第34条的规定:”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
责 受海事法院监督”。金正佳法官认为:”在拍卖过
程中.拍卖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竞买人发生关系.
但不能因此认为其系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拍卖
委员会是具体执行拍卖事宜的临时性机构 对海事法
院负责 受海事法院监督。其性质和地位类似于审理
实体案件的合议庭”。笔者赞同这种观点。首先 可
以从法人制度角度分析。从主体资格来看,强制拍卖
船舶法律关系中的卖方是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公法
人 所谓公法人 “是指以公共利益为 目的 即以提高
政府效能、满足社会需要和改善社会公共福利的目的
而设立的法人 “。所 以法院可 以作为独立的主体与买
受人发生法律关系 而拍卖委员会作为一个临时机
构 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最基本的是没有责任能
力 责任承担能力的缺乏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一个独
立的主体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其次,借鉴行政法的理
论 “临时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 协助其处理某
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临时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但经行政法规范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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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法规范不宜对临时性机构授予行
政主体资格”,虽然司法主体同行政主体存在一定差
别。但是与行政临时机构一样,司法机关设立的临时
性机构同样不具有主体资格。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
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
五人组成。由于其中有法院之外的拍卖师、验船师,
给人一种拍卖委员会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之感觉。实际
上,拍卖工作仍由法院主导,”拍卖船舶的实践中,海
事法院的执行人员起主要作用“,拍卖师和验船师只
是从事技术性工作,由法院聘请。实践中,拍卖前公
告由海事法院发布,拍卖船舶一般在海事法院内进行,
时间由海事法院决定,竞买人的保证金也交存于海事
法院账户,拍卖成交书由海事法院盖章,船舶移交后
由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并发布公告,对于恶意竞买
者由海事法院罚款。从上可看出,强制拍卖船舶过程
中,海事法院与拍卖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司法主体与
其设立的临时机构之间的关系,拍卖委员会并没有独
立之主体地位。
综上,笔者认为拍卖委员会是在海事法院审判委
员会指导下开展拍卖船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因此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提出,交由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
《拍卖法》第28条规定: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
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
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
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
留价 。据此规定 对于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的确定应
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
价。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笔者认为确定船舶拍
卖保留价应依照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 主要有两个
参照标准。第一个主要参照标准是评估价。拍卖船舶
作评估后,确定保留价要把评估价作为主要的参照标
准。这里要注意司法解释用的是参照,参照评估价,
而没有说要按照。最高法院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
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司法解
释,就规定底价确定要按照评估价。这里的用词是“按
照”。笔者认为,”按照”恐怕太绝对化了。因为评估价
所反映的财产价格,跟拍卖是两回事。就是说虽然值
这么多钱,但是不一定会卖掉。在拍卖的时候,要考
虑当地的市场行情 ,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仅
针对这个标的物本身的价值来确定保留价。所以,只
是把评估价作为一种主要的参照标准,而不是作为唯
一 的依据。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其它因
素作出调整。第二个主要参照标准是市场价。也就是
说,按市场价来确定保留价。这是两个主要参照标
准。那么,保留价的确定,如何掌握一个幅度以避免
滥用职权。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在第一次拍卖
的时候,保留价如果以评估价作为标准,最低不得低
于评估价的8O%;如果以市场价作为标准,最低不能
低于市场价的8O%。如果说,评估价是1OO万元,保
留价最低不能低于 8O万,但是可以定到 9O万,也可
以定到1OO万。但是否可以定到1 10万?根据司法解
释的规定,应该说也可以。笔者认为,确定保留价有
一 个基本精神,就是评估价作为一个主要的参照标
准 ,与评估价悬殊不能太大,同时也应考虑市场价。
尽管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最终还是要基于一个专
业的水准,基于一种非常良好的法律素养来具体掌握
这个幅度。那么,第一次流拍了,第二次拍卖包括以
后每次拍卖,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适当降低
保留价。每次拍卖,保留价最多可以降到前一次拍卖
保留价的8O%。或者说降低的幅度,最高不能超过前
一 次保留价的2O%。如果评估价是1OO万,第一次拍
卖保留价要是定在9O万,那么第二次再拍卖,保留
价最低不能低于72万,如果第三次再拍卖,保留价
应在72万的基础上。最多再降2O% 。也可 以降 1O%
或1 5%。那么 根据这样一个降价幅度比例来计算
对于一个评估价为1OO万的标的来说,即使经过三次
降价,三次拍卖,以最大的降价幅度来降价,最终的
保留价也不会低于评估价的5O%。所以,确定这样一
个幅度和比例,是考虑到即使经过三次拍卖,也不至
于使这个标的物以低于评估价的5O%来卖出。这样,
有利于被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的权益 不至于船舶拍
卖价格过低。笔者认为,拍卖船舶的海事法院有权根
据客观公正的标准作出决定,酌定拍卖保留价。拍卖
保留价预定后,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发表,以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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