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友好型产业区创建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政〔〕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的通知》(政办〔〕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产业集聚区是我市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构
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三大体系”的有效载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现途
径,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突破口。选择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
有利于带动全市产业集聚区不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高效利用资源、环境容量等要素,持续提升环境管
理水平;有利于形成和构建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和产业体系,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有利于持续深入地探索走出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之路。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落实市委、市
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通过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
集聚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环境资源承载力强、生态文明、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基地,
引导全市产业集聚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环保优先,体现特色。筛选环保氛围浓厚、环境管理机制完善、
环保工作基础较好的产业集聚区优先作为培育对象,充分体现环境友好的特色。 2.重点培育,示范带
动。鼓励产业集聚区积极参与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对确定的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培育、
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提升全
市产业集聚区的环境保护整体水平。 3.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
管理,严格考核验收标准,对授牌后在两年一次复核中达不到相应标准的予以收回,依次补充达标的产
业集聚区。 (三)总体目标。依托现有的 12个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
活动,到年形成 2个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 (四)主要任务。着力推广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
重点开发环境友好型技术、产品和培育环境友好型企业、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
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环保基础设施集合构建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能
力及体系建设,使产业集聚区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着力推进环境友好的管理体系建设,
重点推进环境友好型管理体制机制、政策支持体系、环评快速审批机制、监测考核体系、污染事故风险
防范体系建设,全面构建环境友好的管理体系,营造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 三、示范内容 (一)环境
友好的发展模式。 1.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在产业集聚区发展建设过程中,按照产业集聚区发展
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落实发展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禁不合理的开发
建设活动,从源头防止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满
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培育环境友好的产业体系。产业集聚区主导
产业明晰,主导产业集群化发展,产业链条较为完善;注重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传统产
业升级改造,实施清洁生产;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
产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要积极组
织中水回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杜绝浪费,促进废物回收、再生和
循环利用,在实现工业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方面成效显著。 (二)环境友好的环保设施。 1.
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优先规划和建设覆盖产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配套齐全,
实现“雨污分流”,确保产业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优先规划
和建设覆盖产业集聚区的集中供热设施,为入区项目提供充足稳定的热源,避免区内分散建设规模小、
能耗高、污染重的供热设施。 3.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优先规划和建设天然气、煤气等清洁能源集中供
应设施,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4.有效处置固体废物。建立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
分类、收集、处置体系,企业建有符合“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临时
收储设施,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或利用。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要及时安全处置放射性
废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三)建立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 1.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产业集聚
区要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项目进入;切实加强对产业集聚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健全,运行稳定可靠,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杜
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区域水、空气、噪声、辐射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2.建立环境友好的
管理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制定并
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环保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促进传统产业改
造升级;积极推动环保基础设施集合构建和共建共享。 3.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产
业集聚区要建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测;产业集聚区的重点污染源要配套建设
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正常运行;产业集聚区及企业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
跟踪监测和统计污染减排情况。 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环境友好的
社会氛围。 1.营造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环境友好的浓厚舆论氛围,提
高全市产业集聚区广泛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产业集聚区加强对管理人员环境友好知识的培训,引导
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2.积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产业集聚区注重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积
极实施环保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引导公众参与,
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比较满
意。 四、专业标准 除达到《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规定的示范产业集聚区综合标准外,环
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还应达到 10项专业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 9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 25%;
集中供热率不低于 60%;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 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
于 80%;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
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率达到 100%;重点工业企
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 100%;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
范体系;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不低于 90%。 五、创建程序 各产业集聚区在自愿的
基础上,在市环保局和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程序如下:
(一)推荐培育。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向市环保局上报有关材料。市环保局对上报
材料审查后,按 1:2的比例确定 4个产业集聚区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 (二)方案
审查。培育对象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上报市环保局,经审查批准后由培育对象组织实施。 (三)组织
实施。培育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组织现
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
准进行自查,向市环保局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市环保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
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我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审议授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市环保局提名,经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审
议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命名,颁发“市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 (七)监督考核。市环保
局每两年对授予奖牌的示范产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报经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会审同
意后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市环保局全面负
责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
聚区创建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完善产业集聚区内部管理
制度,全面建立产业集聚区环境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促进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配
合,上下联动。发改委、环保、财政、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联合推进的工作机
制。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上下联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支持友好型示范产业集
聚区的创建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加大产业集聚区资金支持力度,全市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优先向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环境总量指标优先
保障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重点项目,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建
设项目。建立环评快速审批机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直通车”制度,加快项目审批。支持环保能
力建设,优先支持环保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四)加强督导,定期通报。定期对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入区项目的环评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
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总结和推广各县(市、区)好的经验和作法。 (五)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环
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考核指标体系,并根据发展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
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享有的支持政策挂钩。加强对环境友好型
示范产业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实行跟踪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
区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