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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 2005 年 2 月 22 日第 2 届第 1 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浦东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英文名称为 PUDONG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 PR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浦东新区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是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团结浦东新区归国留学人员,联
系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侨华裔学者,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
协作,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帮助,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市,为浦东科
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本会的活动区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人事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浦东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科技、信息及经济领域交流合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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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智工作,各种学术讲座、培训、联谊有关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介绍浦东发展现状和
未来前景,宣传留学人员在浦东开发建设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多样性的海内外留学人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和创
业经验交流以及信息沟通,促进行业之间的合作;
(三)推动与海外留学人员、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促
进相互了解和对浦东的了解,开展民间往来,在引智、科教、经济等领域
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浦东的开发开放建设提供建设
性的建议,为浦东企事业单位发展开展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留学人员的
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浦东新区范围内;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
(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讲学、研究、实习进修、参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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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要求,但在海外学习和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
因本会工作需要,经本会两名理事推荐、理事会批准,可作为会员。
第十条 与本会联系密切,并对本会工作开展有较大帮助的海内外
留学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海外有成就的留学人员、有声望的华裔、华侨,热心和
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一名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成为
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信誉;
(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发挥信息和智力优势积极为浦东繁荣作贡献;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主动为本会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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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
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
劝其退会或者取消其会籍。
会员如对理事会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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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
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
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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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
情况也可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
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理事会同意,设立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在秘书长
主持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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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会按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
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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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 2005 年 2 月 22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浦东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
200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