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
第一节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概述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②伪造产地;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节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
一、质量标志概述
二、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
三、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行为
一、质量标志概述
产品质量标志是根据国家质量管理要求和国际惯例而使用的,用来表示、证明产品某一方面的质量标准或者从某一个角度对购买者提供产品质量信誉证明的标记、标志和证书。
一、质量标志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名优产品标志。即证明其产品为优质名牌产品的标志。
一、质量标志概述
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通过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方式,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及其产品依法实行强制监督的制度 。
产地标记。产地标记是用来标示商品的生产地区或国家的标记,。
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附在商品上证明生产商品的企业的身份、商品的原料、商品的功能或商品的质量标记。
二、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
(一)认证标志的含义
(二)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方式
(三)我国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目的
(四)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表现形式
(一)认证标志的含义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二)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方式
第三方认证制度
是指在产品质量认证活动中,从事认证的机构作为独立于生产方和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公正地证明某一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在批准认证后,继续对其实施监督的一种认证制度。
(二)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
安全认证
合格认证
(三)我国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目的
第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第二,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第三,为了扩大和促进对外贸易和发展国际间的产品质量认证合作,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四)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表现形式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就是指经营者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擅自制造或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1、产品未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2、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3、认证被依法撤消后不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4、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
5、擅自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并加以使用。
三、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行为
(一)名优标志的界定
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允许企业使用以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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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一竞争法学
第 十五 讲
主讲教师: 蔡晓霞
三、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行为
(二)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行为
伪造是指杜撰出并不存在的名优标志而在商品上使用;
冒用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优标志或者将自己获取的名优标志使用于并未获取该名优标志的其他商品上。
第三节 伪造产地的行为
一、产地、产地标示的概念与意义
二、伪造产地的认定
一、产地、产地标示的概念与意义
(一)产地的一般含义
(二)产地标示的意义
(三)禁止伪造产地行为的意义
(一)产地的一般含义
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如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
产地标示则是指商品来自某特定地点、地区或国家等地理区域的直接、间接的标注或表示。
(二)产地标示的意义
1、表明商品的来源或出处
2、商品质量的保证
3、广告促销的意义
4、衍生意义
控制关税的方法
进行外贸控制的意义
执行卫生检疫或其他健康、安全措施的依据。
(三)禁止伪造产地行为的意义
其一,产地往往都是与商品的质量、价格、信誉、消费偏好等密切相关的,经营者伪造产地,是为了获取竞争优势。
其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需要。
二、伪造产地的认定
(一)国内商品产地认定的“最终形成地”原则
(二)进口商品的产地确定
(一)国内商品产地认定的“最终形成地”原则
1、工业产品的制作、加工或者组装地
2、天然产品(包括经简单加工过的天然产品)的自然生长地或者形成地
产地的确定的特殊情况
商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不影响按照最终形成地原则认定其产地。
国产商品的产地标注。国产商品一般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名称用中文标注产地。不按照行政区划概念以中文标注产地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产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的商品标注产地的,应标为中国的制造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地的确定的特殊情况
经营者在其以联营、合作、加工承揽等方式制造、加工的商品上,标注产地的,应当按照最终形成地原则标注产地。
经营者依法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按照形成地原则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产地。<商标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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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讲
主讲教师: 蔡晓霞
(二)进口商品的产地确定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
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获所得产品;
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
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进口商品的产地确定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二)进口商品的产地确定
3、其他货物的产地确定
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地;
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第四节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概念
二、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有关立法
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种类
一、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概念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经营者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二、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有关立法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种类
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厂址,或作不真实的标注
按规定应标明产品规格、等级、用途、技术标准,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所有主要成分的名称而未于标明或作虚假标注
限期使用的产品,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不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