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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蓝集发[2004]011 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票据管理范围
第一条 企业票据是记载企业经营业务的依据之一,也是企业会计核算的
重要原始凭证,为了加强对本集团公司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票据”是指:
(一)订本式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非经营性收据(以下
简称:专用发票)、以及由集团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二)非订本式发票,包括: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停车发票等(以下
简称:专用定额发票);各公司自制的定额发票,如:停车票、市场管理票、
展览票等。
(三)本制度不包括有价证券,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各种结算票证(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已作规定)。
第二章 定本式发票的管理
第三条 集团总部(指各大部门)及各子公司订本式发票的购买、使用、
保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专用发票购买由各子公司及集团总部财务部凭发票“准购证”,向税
务部门(非经营性收据向财政局)统一领购。
(二)自制专用收据由集团总裁办统一印制,财务中心专人保管,各子公
司及集团总部财务部根据需要向财务中心领用,并在登记簿上签字。
(三)自制专用收据印制必须签订合同,经手人应同专管员一起根据合同
对印制的专用收据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清点、核实。对已验收合格的自制
专用收据经专管员和经手人双方签字后,由专管员保管。
(四)对所购买的专用发票和领用的自制专用收据集团财务中心及各子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专管员)妥善保管,并建立购买登记簿,
按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的名称、编号、购买或领用日期、数量进行登记
(购买登记簿式样附后)。
(五)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业务职能部门需要领用专用发票或自制专用
收据的人员,应填制“发票领用申请单”(格式附后),经财务中心总经理(子
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后向专管员领取,领取时具体业务经办人须在“发票领用
簿”(式样附后)上签字。
(六)使用人必须对所领用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妥善保管,专管员
应对交回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中心总
经理(财务经理)进行处理,对检查合格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登记注销。
(七)集团及各子公司专管员与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分别担任,严禁票、章
由一人保管。
(八)集团及各子公司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对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可
以集中在财务部使用,也可以分点在各业务职能部门使用。各业务职能部门使
用的专用发票和自制收据,使用人必须将当日盖有印章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
收据交回财务中心(财务部)核对。
(九)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专用发票、自制专用收据严禁拆本使用;严禁开
具存根联与报销联金额不一致而套用金额的票据。
(十)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专用发票、自制专用收据,严禁买卖、转借和为
他人代开;采用由各业务职能部门分点使用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各分
点的业务职能部门也不准相互借用代开。
(十一)集团及各子公司发生应税业务时,应严格按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办
理;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的联次采取复写的方式填写,内容要详细,
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准涂改。
(十二)集团及各子公司专管员对专用发票、自制专用收据应妥善保管,
防止被盗丢失;领购、印制、发出时必须严格按照第三条第 1、2、3、4、5
款规定办理;集团及各子公司专管员对已使用完毕的专用发票和自制收据应分
别移交给各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三章 非定本式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对非定本式发票的购买、印制、使用和保管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集团及各子公司非定本式发票应由专管员一并管理。
(二)专用定额发票由专管员或其他人员在规定的部门机关购买,购买的
专用定额发票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对专用定额发票的数量、金额、编号进行
清点并签字。
(三)自制定额发票由各子公司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并按第二章第 3 条规
定执行。
(四)专用定额发票和自制定额发票使用人员,在领取时必须按照第三条
规定执行。
(五)使用人凭经财务中心总经理(或子公司财务经理)签字的“发票领
用申请单”,向专管员领取专用定额发票或自制定额发票;会计人员凭“发票领
用申请单”对使用人所领取的专用定额或自制定额发票作应收帐款挂帐处理。
(六)由其他部门人员保管的无监章自制定额发票(印有财务专用章的自
制定额发票必须由专管员保管),专管员须事先领取备用,可不再填制“发票
领用申请单”,但应在保管员登记簿上签字,同时专管员应按第三条第 4 款规
定登记保管。
(七)加强对发出非定本式发票的管理,各子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具体情况
对一次发出非订本式发票的数量、金额、交款的间隔时间作出规定,并严格执
行、及时清理;各子公司财务部应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已发出的非定本式发票
随时进行检查,防止舞弊。
(八)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对过期、报废、作废的
自制发票销毁时,必须由专管员清查造表,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经理)审核
无误后,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监察审计中心批准,方可进行销毁。
第四章 开发公司票据管理
第五条 开发公司财务部票据管理办法参照蓝光集团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销售中心财务部对销售现场票据的管理如下:
(一)项目开盘前期,由会计人员预计收据使用量,做好收据领用登记。
(二)销售现场应凭借预定认购书或价款结算单如实收取款项,各项收据
要素反映真实无误,不得涂改。
(三)收款收据的姓名、房间号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凭经项目经
理批准的变更申请书才可办理。
(四)为便于查帐,付款方式为 POS 交易的,需在收据上登记 POS 流水
号同时在 POS 票上登记收据号码。
(五)由于销售财务部的工作职能主要是收款和统计,只进行三级明细核
算,为了保障和骏财务部会计岗位核算的正常进行,销售现场的出纳人员应根
据收据第三联登录收款台帐,统计人员根据收据第一联登录销售统计报表,确
保收款金额核对无误后,由出纳及时清理收据,并编制当日收款票据清单。
(六)各项目当日收款的各项单据应于次日送达公司财务部。(如遇节假
日则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达。)
(七)各项目已启用的收款收据,应于次月 15 日前统一整理装订,并做
好归档保管工作。项目整体收款工作结束后,做好票据的领用核销登记。
(八)已加盖收款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应保存在保险柜,视同现金管理。
(九)各项目的票据不得交叉开票。
第五章 蓝光科技公司票据管理
第七条 蓝光科技公司票据管理除第一章、第二条管理内容外还包括公司
自制的水票和桶票。订本式发票和非订本式发票管理按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
行。
第八条 自制水票和桶票的管理规定:
(一)公司用于销售的水票和桶票由本公司按不同品种、数量、容量自行
印制。
(二)对所印制的水票、桶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和专人管理。需
印制水票、桶票时由综合管理部专管员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核实,总经理批
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印制合同。对已印制完毕的水票、桶票经手人应同专管员一
起根据合同对印制票据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清点、核实,验收合格后办理
入库手续,由专管员负责保管。印制模版由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三)公司所有的水票、桶票均从财务部销售发出。财务部出纳根据销售
用量向专管员领取,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办理出库手续。
(四)财务部出纳人员对领出水票、桶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后,视同货币资
金进行管理,建立管理登记台账,全面反映不同类型水票、桶票的收、发、存
情况。
(五)对公司业务人员先领后售的水票、桶票,财务部按发出的票款额对
领用人作应收帐款挂帐处理,待票款收回后进行冲帐。
(六)配送人员收取经销商的桶票或水票后,每月集中交公司财务部,每
日对收取水票、发水情况进行登记,每月汇总后将月报表报财务部,并将收回
的水票交财务部经办人处。
(七)经销商送水收到公司零票后,按月集中交公司财务部按公司规定比
例兑换成经销商票。
(八)财务部在收回各种使用过的水票和桶票后,必须进行认真清点和核
实后方能进行销毁。
(九)各部门、各环节收到的公司水票、桶票必须按规定时间送交财务部:
配送每周、专卖店每月、经销商随时到财务部兑换。
(十)送交部门(或人员)按每次实际送交水票、桶票的种类及数量填制
统计表,与水票、桶票同时报送到财务部经办人处,财务部经办人清点后在统
计表上签字确认。
(十一)经销商兑换的水票由财务部收票人员登记、经销商签字确认;负
责兑换的人员填制调拨单,财务收票和换票的人员均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
(十二)财务部将每月收回的水票、桶票汇总后编制《月回收票据汇总
表》,再对票据切角处理,切角的同时由总经办指定人员参与复核,并在汇总
表上签字确认。
(十三)切角后的票据按月集中后封存,封条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章,
封存后的票据由财务部经办人妥善保管,每季度销毁一次;销毁时由集团审计
部、公司财务部及总经办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物管公司票据管理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票据是指租赁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定额停车发
票、非经营性收据和集团自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条 嘉宝公司财务部对发票、收据的监管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嘉宝公司总部及所管各物业经营项目,其他
多项目物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租赁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和非经营性收据的购买由嘉宝财务
部“票据专管员”持“准购证”,分别向税务部门和财政局申购。
第十三条 停车发票由停车场负责人根据需用定额发票面额,在财务部取
得“停车场发票准购证”和“停车场购票记录卡”后,到税务局购买,购回的票据
交财务部“票据专管员”审核、验收和保管登记。
第十四条 蓝光集团自制专用收据,由嘉宝财务部“票据专管员”统一向集
团财务中心领取。
第十五条 财务部“票据专管员”对所购买的普通发票、非经营性收据和集
团自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应妥善保管,并建立“发票收据管理登记簿”
(附后),按发票、停车票和收据的名称、编号、购买或领用日期、数量进行
登记。
第十六条 各经营项目指定专人(票据专管员)到财务部领取各类发票、
收据,领取时,填制“票据领用申请单”(格式附后),经项目(部门)总经理、
财务总监批准后向“票据专管员”办理领票手续。
第十七条 领取票据时,经手人与“票据专管员”应一同对所领的各类票据
的张数进行清点、查验,核实准确后由经办人在“发票收据管理登记簿”上签字
后领出。
第十八条 各类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类别 使 用 范 围 备 注
租赁发票
用于自有资源、转租资源的商铺、写字间、住宅、
场地等的出租业务。
其他服务业发票
物管费、广告费、经营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招
商服务费、中介费、包月停车费、宣传费、出入
证工本费、微损修复费、建渣清运费、隔墙拆除
清运费、特约服务收费等。
机动车停车场定
额发票
临时性停车费。
非经营性收据
用于代收代付经济业务的水电气费、内部结算等
经济业务。
收款收据
各种保证金、光纤收视费、宽带费、罚没收入、
收回个人或单位归还的借款等。
集团自制
第十九条 嘉宝公司财务部设立“票据专管员”,各个物业经营项目设“票
据监管员” 对票据的管理实行责任分级管理办法,其职能职责如下:
序号 嘉宝财务部票据专管员职责 物业项目票据监管员职责
1 负责票据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负责本项目票据的领发和保管工作,
确保票据的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 负责票据的领发、保管和及时供给 指导使用人正确填开票据
3 负责票据的检查、抽查及盘点工作
按规定正确审核票据,确保票款相符,
并上报“收款日报表”,及时办理票款
入行。
4 对票据使用和内部缴销进行严格审核 负责本项目票据的盘点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的印鉴章管理人员、票据开具人与收款人按内控管
理要求,应该岗位分离。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向商家、业主开票收款可向项目“票据监管员”领取,
并在每日 16:30 前将所收到的款项和使用后的收据、发票整本交回到“票据监
管员”处,由“票据监管员”与收款业务员一同对所收款项和所开具的收据、发
票进行检查、核实,作好登记后进行封存,次日再由收款业务人员办理手续领
出。
第二十二条 “票据监管员”核实开出的票据和收到现金后,于当日 16:30
前将所收到的款项存入公司财务部指定的银行,超过存行时间的收款可于次日
存入指定银行,并将票据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及“收款日报表”传递给公司财务
部审核、入账。
第二十三条 填开的票据内容要详细,业务人员向客户收取的水电气、物
管费、停车费等应分别写明客户房号、名称、收款人、开票人和各项收费内容
及时间。
第二十四条 填开票据时,应按照合同、协议和公司规定的收费项目、价
格标准认真计算,票据填写应字迹清晰、印章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涂
改,并以复写方式按号码顺序填开。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用“白条”
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严禁开具存根联、报销联、记帐联不一致的票据,如有作废
的票据,则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粘贴于存根联后妥善保管。严禁买卖、
转借和为他人代开票据,内部也不能相互借用代开。
第二十七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被盗发票、收据,应在丢失、被盗的
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嘉宝财务部,并转告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和集团财务中心,
并在一个星期内到市以上的报社办理刊登发票作废声明手续,同时接受税务机
关和公司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票据专管员”对项目或业务上的“票据监管员”交回的
票据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票据及时登记注销、造册保管,在检查中发现问
题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
第二十九条 发票、收据已达到五年保存期的可进行销毁,先由“票据专
管员”清查,并分别编制销毁清册,“收据销毁清册”报集团财务中心及监察审
计中心批准;“发票销毁清册”报主管税务局查验批准,方可进行销毁。监销人
在销毁前必须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第七章 票据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掌管的各类票据,应经
常清理、清点,财务中心(财务部)应对所有的票据进行抽查清点(每月不少
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财务中心对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的票据管理执行情况不
定期进行检查和督查。
第三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对违反
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扣发本人当月业绩工资 1-3 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集团财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蓝光集团票据管理制度》
(川集发[2001-023 号])同时作废。
附件:1、《发票收据领用申请单》
2、《发票收据检查工作记录表》
3、《发票、收据管理登记簿》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票据 制度
报:总 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财务各部门(嘉宝公司转发各物业子公司
及其财务部门)
拟稿:杨 桦 审核:田 丹 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 27 份)
附件:1
发票收据领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票据名称 票据用途 数量(张/本) 备注
总经理: 财务经理: 申请人:
发票收据领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票据名称 票据用途 数量(张/本) 备注
总经理: 财务经理: 申请人:
附件:2
发 票 收 据 检 查 工 作 记 录 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票 据 使 用 情 况
票据类别 票据编号
空白票据编号
(盘存)
已填开票据编
号
作废票据编
号
缺号
备 注
检查人: 票据管理员:
附件:3
发票、收据管理登记簿
购 买 登 记 领 退 登 记
购买日期
数 量
(张/本)
票据
编号
购买人
签字
验收人
签字
管理员
签字
领票日期
数 量
(张/本)
票据
编号
领用人
签字
退回
时间
验票人
签字
退回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