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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提前批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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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提前批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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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 20xx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
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
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华南师范大学现有石牌校区、大学
城校区、南海校区。
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 55 号,邮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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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510631。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 378
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
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
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
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
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
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组、招生
工作组、招生监督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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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
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招生计划以及招生规定和实施细
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
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如下:
普通类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批录取,非师范本科专业在第
一批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第一批录
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
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
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大类招生:
我校部分学院的非师范类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填
报高考志愿时只需在专业志愿栏中填写大类名称。新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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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后,前阶段按照大类学习,修读学校平台课程和大类基
础课程,后阶段按规定的专业分流原则和流程在本学院所
属大类中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
者,按所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
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严
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
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
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
取。
第十八条 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
不高于 105%。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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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
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
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
录取)。
体育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先按专业术科
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 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
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 40%,相同分数的考生按文化成绩
排位先后录取。
美术类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广东省计划先按
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 60%,后按文化
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 40%;外省计划按照校考术
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考生按文化成绩排
位先后录取。
音乐类专业:①音乐学(师范)专业广东省计划根据投档
情况,原则上先按统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
划数的 60%,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数的
40%;其它外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
器乐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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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①音乐表演专业根据
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器乐、作曲方向按照校
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按文
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①舞蹈学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
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我校术科类(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广东省计
划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
次投档时不再区分院校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与第一
次投档录取时的相同。
根据我校 20xx 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实施办法,参加我
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术科成绩 83 分以上的,高考文
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如有 A、B 线,则按 A 线),根据招生
计划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术科成绩在 90 分以上
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如有 A、B 线,则按 A 线)
的 65%录取,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 1%
的招生计划,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均衡的录
取,用于同分数同志愿的各专业考生的录取,用于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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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体育类专业同排名考生的录取,便于学校完成各专业
的招生名额。
第二十条 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广东省只录取参加广
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统考及经广东省教育
考试院批准我校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考试
入围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
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
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
业,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 C 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
校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
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D 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
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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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
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
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
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xx〕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
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
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xx〕2 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
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
知》为依据,对新生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
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
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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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
行。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 450—1600 元。
如 20xx 年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贷、补”
奖助学金体系。目前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
家助学金、学年评优奖学金、创新奖、社会奖助学金和学
校专项奖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
助学措施,以便于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的咨询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 (020)85211098,85211097
传 真:(020)85213484
电子邮箱:
第三十条 招生监督
联系人:招生监督办公室,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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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0)85211016
传 真:(020)85211015
电子邮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适用
于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
治区)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为准。学校招生考试处负责解释本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