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十 纳税审查与账务调整
【知识目标】
1. 掌握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方法;
2. 掌握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技能目标】
1. 会填制各类纳税申报表;
2. 能进行各个税种手工及网上纳税申报。
工作任务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操作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一般规
定和具体规定。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 纳税人一般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
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掌握具体纳税期限,
以保证按期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
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
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
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
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
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
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
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
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工作任务二 消费税纳税申报业务操作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每个环节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所不同,具体
如下: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
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与增值税相同。
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
海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
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
缴纳消费税。
(5)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
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
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
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
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
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工作任务三 营业税纳税申报业务操作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指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
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
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的
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但金
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
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指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
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
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自2009年起,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
纳税地点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
营业收入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5) 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 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
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
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
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工作任务四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操作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
代扣代缴两种。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
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
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
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 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
上的。
(2)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
(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
(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
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
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
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
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
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
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1)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
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
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
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
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
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 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如下。
①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
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
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
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
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
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
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
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
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
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
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
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1. 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1) 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
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 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③劳务报酬所得;④稿酬所得;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
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
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
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3. 代扣代缴的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
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个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
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
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
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
本费用扣除。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
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
申报。
工作任务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操作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
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 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
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
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
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
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
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1.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1) 申报时间
按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
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
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
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预缴税款。
2) 需要提供的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见表9-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2)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1) 年度申报时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
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1)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
损,都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3)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 年度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 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
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
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查账报告。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
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及有关财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工作任务六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业务操作
一、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
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10日或者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 纳税地点
(1)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
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
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
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
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三税”的附加税,随“三税”的征收而征收,
因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与“三税”一致。
2. 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
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
l日、3日、5日、l0日、l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
按次纳税。但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市维
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
完全一致。
3. 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纳税人缴纳“三税” 的地点,原则上就是该
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有下列4种特
殊情况。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
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
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城建税。
三、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
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
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
3.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
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
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4)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
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
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土
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五、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
日期的当月。
2.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车船税之所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
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主要考虑:一是各地情况不同,授权
地方自行确定,有利用税收征管;二是纳税人拥有并且使
用的车船数量多、应纳税额大、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纳税
人,应允许其按季度或者按半年缴纳,而对那些非机动车
船,纳税人面广人多、应纳税额小,纳税人愿意一次性缴
纳的,就应允许其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3. 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1)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所在
地。
(2) 车船税实行源泉控制,一律由纳税人所
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3)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
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4)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六、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办法
印花税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
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 自行贴花纳税法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
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
花税票,但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 汇贴或汇缴纳税法
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1) 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
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2) 汇缴纳税法。如果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
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获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
应持有税务机关发给的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
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 委托代征法
税务机关委托,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
款。
2. 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
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
应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3. 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时间和交纳方式
1)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给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
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
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
的纳税期限。即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
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
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价款的数额乘以这个比例来确定每次应纳的
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纳税义务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
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1) 纳税义务人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其中一部分房地产
项目因先行开发并已转让出去,但小区内的部分配套设施
往往在转让后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先
行转让的项目,在取得收入时预征土地增值税。
(2) 纳税义务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对在办理结算
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也可以预征土地增
值税。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税法规定,凡采用预征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在该
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都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谓“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不论纳税义务人
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设在何处,均应
在房地产的所在地申报纳税。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 纳税义务人是法人的
当纳税义务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
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
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 纳税义务人是自然人的
当纳税义务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
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其住所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
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
在房地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