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含义和作用的案例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尽管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实事求是的说,我国的保险业依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它不独反映在一些指标上:2003年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为元,而2001年这两个指标的国际平均水平分别是%和美元;而且反映在人们的保险意识上:国民保险意识淡漠,城镇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以及农村中的绝大部分人不知保险为何物,结果出现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不是笑话的笑话,有人以为保险就是保险箱,有人以为保险就是保证不出危险,有人以为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就是保证儿子能娶,媳妇,等等。即使那些对保险有一知半解的人,也往往对保险存在某些偏见,认为保险是骗人的,认为保不保险没什么大用处,认为保险公司靠不住,等等。
要使我国的保险业持续发展,要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就必须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升国民保险意识。为此,本章编写了三个案例,从一个或几个例子入手,分别阐述了什么是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保险的作用,希望用活生生的事实来提升大家的保险认识。
案例一 保险不是“保险柜”,也不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案例
案例1:不是笑话的笑话。在保险展业过程中曾经有人问:保险是不是保证不出事故?保险就是保险箱吧?旅游保险交多少钱能保证到各地去旅游?子女婚嫁金保险是不是保证儿子能讨到媳妇,女儿能找到好婆家?
案例2:发生在日本的一个小男孩的故事。一天,一对中年夫妇驱车带着17岁和11岁的两个儿子到郊区游玩,途中经过风景秀丽的地方,他们准备下车拍照。家人都是在左手边的车门下车的,只有开车的爸爸因为坐在驾驶座上,所以打开右边的车门准备下车,正在下车的一刹那,后面一辆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将他撞倒了,腿部遭受了重创,大量失血,伤者马上被送进医院急救。
伤者需要马上输血,对上血型的只有11岁的男孩次郎,医生问:“为了救你的爸爸,可以抽你的血吗?”次郎点了点头,表示同意。
献完血后,别人夸次郎了不起,问他要什么奖励,次郎说什么都不要,只是说:“我真高兴救了爸爸,但我还有几分钟就会死了。”
原来小男孩误会了,他以为输血后,自己就会死去,在这种情况下,他还毅然同意抽血!这是一种爱,一种儿子对父亲的爱,而作为父母当然也爱孩子,爱是用金钱所买不到的,但是可以在金钱里融入爱,这就是保险。保险是爱心的延伸,保险是雨中伞、雪中炭、水中船,保险是运用的现金。
案例3:公元4500年,一群居住在尼罗河三角洲的石匠们皱着眉头聚在一起,热烈讨论共同关心的大事:怎样减少暴雨肆虐、洪水泛滥等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他们感到,个人势单力孤,只有大家互相帮助挽起手来才能摆脱灾难带来的厄运。于是。在一张莎草纸上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规定,当一个人遇难时,大家共同分担损失,并用参加者所交纳的会费来支付会员死后的丧葬费用和救济其亲属。
案例评析
1.三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三个案例说明了三个不同的问题:(1)许多人还不了解保险,不知保险为何物;(2)将保险说成是金钱里融入的爱,比喻为雨中撑开的伞,意在强调保险的重要作用,而不是在为保险作定义,保险也不能这样定义;(3)古埃及石匠们的做法,可以看作保险产生的萌芽,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险。
2.应该如何理解和定义保险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保证这一经济制度顺利运行,就必须有相应的支撑系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因为社会保险能够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决劳动者生存问题,有了生存权,才谈得上发展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而商业保险则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并且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受法律关系支配,显然保险关系是法律关系,但是这种法律关系并不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而产生。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是以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处理风险的经济机制,或者说,是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或个人,通过风险损失分摊机制来实现风险成本最低化的经济方法,是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将少数成员的损失分摊给全体被保险人的一种机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对意外损失的转移和重新分配的一种财务安排。这种解释符合风险管理的三个目标:意外损失的转移也就是风险转移,可减少忧虑心理,降低风险;损失的重新分配可降低维持生存的风险成本,同时损失若能重新分配必定有许多参加者;以少量的保费支出,获得较高金额的保险保障,可使企业在出现大的风险事故时,保持成本的均衡,这符合以财务管理功能为要义的风险管理制度。
综上,我们可以将保险定义为: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多数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保费建立起保险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所至损失或约定事件的发生给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制度。
相关分析
1.保险的种类
以标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中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指各种具备实体的财产物资,以此作为标的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无形财产则是指没有实体但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合法利益,以此作为标的财产保险包括利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种类。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和残疾负保险责任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保险,医疗保险是对被保险人所花费医疗费用提供补偿的保险,残疾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残疾之后进行收入补贴的保险。
2.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保费收入迅速增加。1980年时只有亿元,1999年则达到亿元,20年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仅仅过了4年时间,2003年底保费收入跃升为
3 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近两倍。(2)保险公司数量大幅度增加。从国内业务恢复一直到1985年,中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垄断经营,1986年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打破了人保一统天下的局面,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0年间中国的保险市场只增加了两家保险公司。但这之后,保险公司成立的步伐明显加快,目前已有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16家。
预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保险业依然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这是因为:15亿人口,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转型期,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较低的保险水平;保险深度(保险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2003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保险密度为元,而2001年着这两个指标的国际平均水平分别是%和美元。
案例二 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
一、案例
案例1:最近,一位在国企工作的亲属问我,他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还有没有必要购买商业保险。类似的询问,我已经历过数次。
案例2:职工于某患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3 元,社保部门从社会统筹部分为其支付2 元。因为于某在住院前6个月投保了一份“康泰”终身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险”,所以出院后,于某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出应予赔付的数额,并从中减去社保部门已支付的金额,以此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对此不理解。
案例3:某寿险公司以“社会医疗保险给商业医疗保险留下的发展空间”为题,请某保险教师为其员工讲了一次课,这位教师的讲课内容大致如下:
自199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文件后,经过多年的努力,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相对于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而言,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更加适合我国国情,但就整个社会医疗保险需求而言,还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要求,表现为覆盖面有限,保障程度低,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负担沉重,这就给商业医疗保险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1)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有限。按《规定》要求,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是城镇所有用工单位和职工,包括企业(国有、集体、三资、私营)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退休工人。而对职工的家属、学生、城市流动人口、农村人口均未覆盖在内。所以,他们的医疗保障只能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
(2)起付线和封顶线使参保职工仍然背负着较重的医疗费负担。按着《规定》,参保职工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应控制在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各地区可以灵活确定自己的起付标准。例如,大连市的起付标准按着医院的等级即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青岛为850元、450元、350元,成都为950元、650元、400元,哈尔滨为900元、600元、300元,西安为700元、550元、400元。由于在实行起付标准的条件下,参保者所能获得补偿的医疗费是其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与起付标准的差额,所以起付标准实际上就是职工自己负担的金额,于是人们将其称之为门槛费。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大都确定定点医院,并在合同中规定参保者住院的平均费用指标,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超过指标部分由双方平均分担,结余部分大头留给医院。结果,往往是患者的病还没完全治好,因为已达到了住一次院的费用指标,就让患者办理出院手续,这样患者再住进医院又要支付一次门槛费。假设住院费指标为4 000元,某参保者患上重疾需要长期连续住院治疗,总医疗费高达40 000元,那么,他就要办理10次出入院手续,支付10次门槛费,每次按800元计算,个人须支付8 000元,负担之重令人咂舌。
按《规定》,参保职工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这也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能支付的费用上限,即所谓封顶线。那么,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就只能由参保者自己负担了,参保者能负担得起吗?以大连市为例,1998年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9 220元,确定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8万元。这笔钱对治疗一些重病显然是不够用的。严重肾病是近年发病较高的疾病,治疗肾病的价码也令人吃惊。患严重肾病必须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有的一周要透析4次,一个月就花1万元。彻底的治疗办法是换肾,换一只肾一般要花3至10万元,换肾后要服抗排异药,一个月用一瓶,一瓶是2 600元。再有,切肿瘤的激光伽马刀,一般切一刀就要1.5万元,而治疗肿瘤至少要切6刀,这就是9万元。据统计,全国的癌症病人有200多万,且每年还在增加。这些重病的费用显然超过了3.8万元的封顶线,超出部分就得参保者自己掏腰包了。问题是“现在看个感冒上趟医院都得花百八十块钱,更别说生大病了,谁看得起呀?”类似的抱怨我们耳熟能详,医改实行封顶,真要得了大病超过封顶线,那部分钱也还会给参保者形成较重的负担。
这个空白需要商业健康保险来填补。早在全面推行医改之前,福建厦门就作为试点城市首创利用商业保险为职工解决“超额医疗费用”。具体做法是: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向太平洋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全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个参保职工年交24元(个人账户18元,统筹基金中提6元),超过4万元的社会统筹年医疗费后,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超额部分的90%,个人自负1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万元。超额看病时,参保者仍可凭卡购药,事后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费用单据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10日内结案。这一举措,解决了医改后封顶线的后顾之忧。
(3)对药品项目、医疗项目有较大限制。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98]44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3个医改配套文件,即1999年4月26日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文件的内容看,医疗保险所承担的多是一些便于管理用于普通疾病治疗的药品和费用,即所谓基本的医疗项目和基本的医疗费用。对非基本医疗项目和用药,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药品,某些特殊疾病的治疗,则需职工自负费用。而这些自负费用都是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加以解决的。
二、案例评析
1.参加了社会保险,还需要商业保险
第一个案例告诉我们,直到目前为止,大多数人还搞不清楚,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以及二者的关系。
什么是社会保险?195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社会保险会议文献中,曾对社会保险的概念有过这样的定义:“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力,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这以后,尽管各国对社会保险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基本点是一样的。
通过定义可以找出社会保险的特征,即它是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享受的条件是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生育、疾病、遭遇伤害),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老年、死亡);是给与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
从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
(1)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不同。社会保险在于实施社会政策,旨在满足劳动者的基本需求,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商业保险是以盈利或组织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以满足不同阶层对保险的多方需求,即所谓“社会保险解决吃饭的问题,商业保先解决吃肉的问题”。
(2)公平性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因保险方是政府,为体现政府职责,不管参保者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体现社会公平,即所谓的“同是一个太阳照,同享雨露和阳光”。商业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与其所享有的风险保障相符,保费交的越多,可能得到给付越多,体现个人公平。
(3)实施的手段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凡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劳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参加,且缴纳保费的数额和保险待遇都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商业保险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实施的。
(4)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非一营利性,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劳动者依法通过社会保险获得物质保障,不体现买卖关系。商业保险则具有营利性,是以合同形式按等价交换的原则确立双方买卖关系,具有商品的属性。
(5)保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负担不以被保险人为限,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政府负担,还可以单独由政府负担。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缴纳。
(6)税收政策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经营,一般不纳税。经营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以企业的身份照章纳税
(7)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体现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立法的范畴。商业保险属于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金融经营,合同双方接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经济立法范畴。
(8)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集中统一领导,属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由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属金融体制。
了解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也就明白了,有了社会保险还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道理。
2.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最好不要重复
住院医疗保险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顾名思义,它是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虽然在《保险法》中对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没做规定,但保险公司基本上还是依照补偿原则进行赔付的,具体的做法是,不管被保险人拥有几份相同保障内容的保险单,不管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否,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在社会保险部门获得补偿,本公司只认原始医疗费收据,而原始收据只有一份,所以,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一次赔付。基于这样的原因,被保险人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切忌重复,保险业务人员在动员被保险人投保时也应把这个事情说清楚,以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开重复保险,可以考虑其他品种的商业医疗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患上保险条款中所列疾病,保险公司即行给付,只需要看诊断证明,不必出示医疗费收据;如住院安心保险,按住院天数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不涉及医疗费用。
我国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参保者只有住院治疗方能享受到社会统筹的补偿,所以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构成了重复保险。
3.商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案例3说明了社会医疗保险给商业医疗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类似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也给相应的商业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覆盖到城镇劳动者,他们的家属以及广大的农村人口都游离在这个保障制度之外;养老保险保基本,只能满足劳动者退休后的最基本生活需要,也就是说,靠这些钱只能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需要商业保险,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力,要过上较为富足的有尊严的晚年生活需要商业保险,这些保险需求是巨大的。
相关分析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一致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性,表现在:①覆盖领域的一致性,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对参保者老年、残疾、患病、生育、发生工伤事故失去生活来源时,予以物质补偿。商业保险也同样涉及上述领域,为被保险人提供生、老、病、死、残的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两者覆盖的领域一致,甚至开办的险种名称都是相同的。②根本目的一致性,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安定。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发挥着稳定社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的作用。③承保技术的一致性,二者都需要根据大数法则进行费率计算,都需要对道德风险进行防范。④资金运动的一致性,都需要对积蓄的资金进行有效的运营,使其保值增值,从而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都要提存责任准备金用于今后的支付。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施范围的动态性。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表现为一种界限的动态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的大小、保障水平的高低受多种因素制约,首先是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承受能力,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财力承受能力越强,则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待遇水平越高。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另外,综观各国社会保险发展的历史,大都走了这样一条路子: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的范围由小到大,保障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到一定程度之后又开始全面收缩。在社会保险的动态变化中,商业保险始终起到一种补充作用,并随着社会保险的扩张与收缩,来调整自己的补充内容。其次是人们的价值取向,人们的价值取向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水平,例如,同是发达国家,瑞典实行的是福利性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将养老医疗作为确保的消费项目提供给全体公民,保险费基本由国家负担。同是一个英国,进入70年代以来,对其实行了4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反思,认为国家不能扮演保姆的角色,应该提倡个人与国家合作解决保障问题,并着手进行改革。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但尚存许多问题,社会保险究竟何去何从,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社会保险的不同模式,决定了商业保险对其参予的方式和程度。再次是社会保险的历史和传统,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福利,社会福利具有刚性效应,增加容易降低难,所以如果一国原有的社会福利非常高,则其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相应也要高些。
案例三 “菩萨”还是在人间
一、案例
湖北省黄冈县林山河镇张家岗村有位姑娘名叫徐东香,年方一十七岁。东香姑娘高中未毕业辍学在家,整日恍恍惚惚、无所事事、百无聊赖,加之社会上封建迷信活动的影响,使她逐渐的迷上了斋家佛道,随之顶礼膜拜,自认为看破红尘,一种追求超凡脱俗,到极乐世界去的想法越来越强烈。于是,向父母提出,要削发为尼,与青灯古佛为伴,出走贺兰山,并且以死相抗争,父母无奈只得屈从。
按选定的日子,徐东香与其父亲、哥嫂以及同村的三位香客,乘坐一辆租来的“丰田”面包车直奔木兰山而去,汽车飞驰,东香姑娘双目微闭、想入非非、如坠仙境,突然,一声巨响,“丰田”与迎面开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在一起,东香姑娘顿失知觉,什么也不知道了。
车祸后,由于肇事的“丰田”在出事前投保了乘座旅客意外伤害险,所以,在这次车祸中受伤的徐东香以及家人和同村的香客,均享受到了保险的保障,徐家父女支出的15 000元医疗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从而避免了因巨额医疗费用使徐家跌入一贫如洗的悲惨境地厄运。
意外的撞击声,如惊雷灌耳,振醒了少女的梦,复苏了少女的心,让东香姑娘明白了:还是现实社会好,“菩萨”还是在人间,“菩萨”不是爹和妈,救人救难靠保险。
二、案例评析
(一)本案说明,保险对个人和家庭有着重要的作用
1.解除忧虑,保障家庭生活安定
生活安定、家庭幸福,是人们的普遍愿望,但人身风险却时时的伴随着人们,威胁着人们生命和身体的安全,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可能遭遇的人身风险有:
(1)伤残、死亡风险。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防范意外事故的能力大大增强,然而遗憾的是,意外事故并没有因此而减少。自1885年德国的卡尔•本茨建立世界上第一家汽车制造厂以来,全世界已有2 000多万人死于车轮之下;核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人类社会在20世纪取得的最大科技成果之一,但核爆炸、核泄漏事故的发生却给人类带来了新的灾难,例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使10 多万人遭到不同程度的核辐射;印度博帕尔碳化合物工厂毒气泄漏使2 000多人死于非命;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在空中爆炸,成为世界航天史上最严重的事件;……。
谁也不想让不幸事故闯入自己的家庭,但当上述的灾难临头时,即使有三头六臂也是在劫难逃。身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一家之主一旦遭遇意外伤害或因病死亡,其家庭可能马上面临着财务上的困难:日常开支在继续,房租、抵押贷款、汽车贷款需按期支付或偿还,另外,死亡本身还会发生诸如医疗费、丧葬费这样的费用,而此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已经中断了。如果这位家长事先已经购买了定期死亡保险,则死亡保险金能够满足他死后家庭数月的开销,直至其家属获得新的收入来源,或逐步适应新的较低的生活水平。
本案正是一种伤残风险事故的发生,意外伤害使徐家损财误工,支出了巨额的医疗费用,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避免了徐家陷入困境,保证了徐家的生活安定。
(2)疾病风险。人们是最怕有病的,轻者损财误工,重者使人丧生,它以公平的裁决分配给每一个活着的人。民间有一传说,有一次张飞在孔明面前大喊一声“我什么都不怕”,孔明在手心写了一个“病”字,张飞马上就软了下来,连声说“我怕、我怕”。对疾病的愁苦是每个家庭都少不了的,它被排在人类生活中八大忧愁的第三位。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疾病的防范和治疗也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天地。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疾病对人类的侵袭反而变本加厉,许多疾病如癌症、脑中风、高血压的发病率在明显上升。艾滋病已使几个非洲国家的经济倒退了几十年。一项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人类健康的十大杀手各自都留下了不俗的夺取生命的纪录:
①心脏病突发,1999年夺取了740万人的生命,而且还在不断攀升;
②脑中风,每年使510万人走上不归之路;
③大约20%的死胎婴儿死于肺炎,50%的艾滋病患者因肺炎去世;
④仅1999年非洲就有183万人死于艾滋病;
⑤每年有230万人因支气管炎和肺气肿死亡;
⑥腹泻每年夺走220万人生命;多见于发展中国家的婴幼儿,又以6个月到3岁的儿童为多,直接原因是失水;
⑦死胎和一周内婴儿死亡每年约带走生命220万人,多见于极端贫困国家;
⑧结核病每年导致150万人死亡;
⑨每年死于肺癌的人数为120万人,直接原因是吸烟,由于吸烟的趋势在继续,肺癌仍会流行;
⑩交通事故每年使120万人变成冤魂。
谁都想避开病魔的袭击,然而,当癌细胞吞噬健康的肌体时,即使有钢铁般的意志也必然被疾病所击垮,即使是小康之家,也难以承受巨大的医疗费支出。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人们十分重视健康保险,心甘情愿地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美国人最怕与病魔打交道,因为在美国医疗费用昂贵,普通病例的检查化验一次就需上百美元,若住院每天的医疗费就更多了,所以大多数美国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实际上不仅美国,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健康保险早已如同阳光和水一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
(3)子女教育婚嫁费用风险。有了小孩,家庭生活开支就会急剧上升,作为父母,不仅要给孩子一个健康的身体,还要加大智力投资,积累更多的教育费用。在上小学之前,需要为孩子的启蒙教育投入可观的资金,上小学直到上大学,所需的费用越来越多,孩子结婚则又一轮经济负担降临到父母身上。
谁都希望孩子的成长一帆风顺,然而,当家庭生活拮据无力支付孩子的各种费用时,上述的愿望还能实现吗?
要让孩子上大学,要把孩子送到国外去学习,要将孩子的婚事办好,这恐怕是所有做父母的心愿,但是万一在这些目标没实现之前,父母中有一人身亡,就会导致家庭收入锐减,孩子上大学、出国学习、结婚的费用很可能超出家庭的负担能力。为此,做父母的可以为自己购买定期寿险,以保证万一过早死亡,家庭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死亡保险金)支撑孩子实现上述目标。父母还可以购买终身寿险,这不仅使他们本身享受保险保障,还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抵押,为孩子申请助学贷款。当然还可以在孩子很小的时候,为其购买子女婚嫁金保险。
面对上述风险,必须未雨绸缪,才无后顾之忧。人身保险的主要作用就是以确定的保费来换取不确定的损害赔偿和死亡给付,以解决各种人身风险事故发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经济上的困难,保证生活的安定。
2.保证晚年过上富足的有尊严的生活
老年有两种含义,一是人的生理器官衰老到一定程度,二是所承担的社会义务下降到一定程度,人到老年即由原来的抚养人口变为被抚养人口。
老年也是一种风险,近年来随着人的寿命的延长,养老的时间亦随之加长,同时,人到老年,身体每况越下,患病的概率大大增加了。所以如果事先不为此作一定的准备,很可能晚景凄凉、苦不堪言,更不用说过上富足的有尊严的老年生活了。假如再有下列情况,那就更是雪上加霜了:
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
②年轻时没有任何形式的积累(储蓄、投资等);
③儿女收入水平太低,无钱供养老人。
谁都不企盼年老色衰、风烛残年,但是自然规律无法抗拒。
可行的办法是,在退休之前在有支付能力的时候购买终身年金保险和疾病保险,这样,退休后每月都会有一笔稳定的收入,再加上领取的退休金,可保生活无虞。患病则有疾病保险提供费用,不会影响正常生活。
有句俗语叫“财大气粗”,老年人有保险,就等于有了钱,就很容易树立自己的尊严。一幅宣传人身保险的漫画很有意思:在一个病房里住着两个身患重病的老人,其中一个老人的病床前围满了探视的亲人,而另一个老人的床前却空空如也,没有一位亲人在跟前。原因是前一位老人购买了巨额保险。世态未必象画中描绘的那样炎凉,但有钱人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尊重则是大家所公认的。
3.能确保遗产按个人意愿进行处理
在美国和加拿大,当一个人死亡时通常由一名遗属执行者去处理死者的遗产,包括识别归集死者的财产、填写纳税单、收取应收款、支付应付款、并将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但死者的遗产是否能够按其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理,则依情况而定。
当死者的遗产达到一定额度(美国联邦政府规定遗产税的起征点为60万美元)时,需要征收遗产税,如果遗属执行者卖掉死者部分遗产,还需支付资本利得税。当一个人死亡时,往往还有一些到期应偿还的债务,如抵押贷款、赊购贷款等,还要发生一些与死亡本身有联系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假如死者的遗产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这些债务、费用和税金时,按规定遗属执行者必须卖掉部分遗产以筹措所需资金。这种强制性出售可能导致其遗产的售价远远低于正常价格,从而,大大损害遗产继承人的利益。
为此,可以考虑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即当一个人死亡时,他的遗属执行者以他的死亡保险金来支付他生前的债务、死亡时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以及税金。
例:王峰夫妇身故时留下了相当数量的房产和一家运作良好的企业,但现金和银行存款却少得可怜,根本无法满足对庞大的遗产缴纳遗产税的需要,好在他们生前已经购买了巨额的人身保险,并指定子女为受益人。这样他们的遗产继承人就不会遭受因无钱缴纳遗产税以低价出售部分遗产所造成的损失,企业的财务也会正常运作。
4.合理避税
(1)所得税优惠
一个人的收入增加,会使他进入到新的纳税级别当中,从而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于是人们寻求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取得收入又免征所得税的有效途径,购买人身保险乃是有效途径之一。
在加拿大,个体纳税人从私人医疗费用保单中所获取的保险金旨在补偿其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联邦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不属于应税收入。纳税人在个人医疗费用保险中所交纳的保险费,也可以作为医疗费用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个人从残疾收入保险中所获取的保险金,如果保险费是由纳税人自己交纳的,也不属应税收入。雇主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所交纳的保险费可以视为当期的经营费用,而且这种保险费也不属于受保雇员的应税收入。
在美国,蓝十字与蓝盾计划以及医疗保健组织的保费收入不必缴纳州保费收入税。雇主为雇员交纳的团体健康保险费,可作为雇主当期经营费用而免征所得税。雇员自己负担的保险费以及雇主分担额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不属于雇员的应税收入。残疾收入保险通常不被视为雇员的应税收入。雇主为雇员或雇员为自己支付保险费免征所得税,雇员得到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或残疾收入补偿免征所得税。据测算,美国仅1990年就因这种免税政策而使政府减少收入600亿美元。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为人们购买人身保险给与的补贴,也等于降低了人身保险的价格。年金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计征联邦所得税时,给付相当于本金部分的年金被视为免税收入。年金为个人提供了一种长期投资的渠道,而且可以延期缴纳投资收益的应付所得税,即等到保险人将投资收益向指定受益人给付时,才开始计征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我国个人所获保险赔款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保险赔款”免交个人所得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或费用补偿均属于保险赔款范围,因此,都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
(2)享受免交遗产税待遇
遗产是指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以及所有者权益。遗产税是对遗产按递增税率征税的一个税种。遗产税是死者最后一次纳税,税率较高,例如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死者遗产750万港币到900万港币,税率为5%,900万港币到1 050万港币,税率为10%,1 050万港币以上,税率为15%。为了合理避税,可以购买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金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的范围,依法享有免税的待遇。这实际上等于死者在生前以人寿保险的方式将部分遗产转移给了子女,避开了遗产继承人为这部分财产缴纳遗产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迟早会作这项工作,预计能达到起征标准的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不会太大,但由于人口众多,即使有1%的人需要缴纳遗产税,总人数就接近1 300万。因此,对于那些百万富翁来说,可以考虑利用人寿保险事先转移财产,以减少遗产数量,少纳遗产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可以将开征遗产税作为一个长期利好的消息加以利用。
(二)保险对企业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难以避免的,但其何时发生、何地发生、涉及面有多广、造成的财产损失有多大,都是偶然的,难以预料的。企业参加保险后,一旦遭受损失,就能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赔偿,从而尽快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把企业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企业的经营成本或流通费用,从而保证了企业生产成本的均衡,财务成果的稳定。
3.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由少数几个人所构成的公司,一旦其关键人物死亡,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需制定一种在关键人物死亡的情况下确保企业持续经营的保险计划,即所谓业务延续计划,以便在企业的所有者、合伙人或关键人物死亡时,为企业的持续经营提供资金保证。
三、相关分析
毫无疑问,对个人、家庭和企业,商业保险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人们却对商业保险缺乏认识,表现为保险意识淡漠,甚至对保险存在偏见,以致产生一些障碍心理:
一是怕吃亏心理。认为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其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参加保险不会有什么便宜可沾。也有的客户在投保后总想得到实惠,结果合同到期未出险,未得到赔偿,就后悔了,发誓下次再也不上保险了。
二是侥幸心理。认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毕竟是个别现象,“福祸无门,唯人自遭”,只要自己小心防范,灾难就不会落到自己头上。
三是不信任心理。认为保险是国家变着法子摊派;认为交了保费上了保险,真正遇到大面积灾害,保险公司也管不了;认为保险与赌博差不多,交少量的保险费,出事了得到数倍于保险费的赔偿,不出事保险费不退还;与保险公司赌博赢不了。
四是短期行为心理。某些企业负责人认为参加保险,交纳保费,影响任期内的经济指标。
五是与己无关心理。一些企业负责人认为,参加保险,如果企业出了大事,虽然可以获得赔偿,但自己靠边站了,所以保险不保险与自己无关。一些缺乏责任感的人认为,人都死了,给钱有啥用,活着上保险,死后别人受益,不值得。
六是唯利自信心理。某些企业自认为安全管理到位,防范措施可靠,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事故,贸然参加保险,等于给保险公司添利润,为管理差、容易出事的企业帮忙。
七是迷信心理。不相信保险,甚至把保险当作不吉利的事情,似乎参加了保险灾难就要降临。
公民的保险意识淡漠,自然会影响到投保行为,表现为投保率低。以下的两组相互对比的例子就是证明:
其一,“11、24海难”和“泰坦尼克海难”。1999年11月24日,烟台客货两用轮“大舜号”在开往大连途中遇10级风浪沉没,船上的300名乘客大多数遇难,其中只有26人购买了商业保险,投保率为%,也就是说每100位乘客有9个人买了保险。
1912年英国豪华客轮“泰坦尼克号”在首航中与冰山相撞沉没,3 000名乘客中有423人投保,投保率为11%。
两起事故相隔87年,“大舜号”乘客的投保率竟然比“泰坦尼克号”低了两个百分点!
其二,“空难”与“空难”。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从北京飞往大连的途中的海面上坠毁,机上112人全部遇难。他们中参加航空意外险的有44人,参加人寿保险的有48人,其家属得到的赔款约1 300万元,平均每人赔偿金约12万元。
仅仅18天后,台湾的一架飞机从台湾桃园机场起飞一小时后在彭湖岛海域坠毁,机上100余名人员全部遇难,人身险赔付超过10亿元新台币,约合2亿元人民币,平均每人赔偿金约200万元。
同样是客机,同样是乘客,同样是坠机事件,个人的赔付金额差距是如此之大!
所以,作为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保险的作用,以增强公众的保险意识,让保险走进千家万户。作为个人和企业,应该从各种渠道多了解保险知识,提高对保险的认识,买一份保险,买一份安心,让平安伴随着您,让幸福伴随着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