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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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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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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20xx年 6月 27日实施 20xx年 2月 20日第一次修订
20xx年 8月 30日第二次修订 20xx年 1月 26日第三
次修订
20xx年 1月 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
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
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国债等金融产品
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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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
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
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
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可交割
国债、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
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
理的基本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
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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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
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
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
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条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
后 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
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收费标准根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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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
还。
第十二条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后,达到
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
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
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
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申请撤销席位并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
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会员资格终止;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十五条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
障,致使 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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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交易恢复后,交易所可以对指
令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章 价格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
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
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
息。
第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
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
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
交价格。
第十九条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
最高成交价格。
第二十条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
最低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最新价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
时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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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涨跌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
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二十三条最高买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
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二十四条最低卖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
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二十五条申买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
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二十六条申卖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
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二十七条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
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
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
的单边数量。
第二十九条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
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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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一条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
成交的指令。
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
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
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
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所有数
量必须同时成交,否则该指令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无法立即
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可以指定最小成交数量。当该
指令成交数量大于或等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未成交部
分自动撤消。若该指令可成交数量小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
时,该指令全部数量自动撤消。
第三十二条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按照当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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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可执行的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
合成交。
交易所接受以下类型的市价指令:
(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二)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三)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四)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五)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六)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
实时价格为成交价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
方实时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
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
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
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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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
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
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
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
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
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
格的限价指令。
若当日无成交,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一档
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
指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委托价的
限价指令。
市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指令时,不附加即时全
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
第三十三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
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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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
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十五条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
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
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
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
施。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
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
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七条集合竞价时间分为指令申报时间和指令撮
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和附加即时全
部成交或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的限价指令申
报。
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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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
原则撮合成交。以当前价格波动限制申报的指令,按照平
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三十九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
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
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
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
量成交。
第四十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
竞价交易。
第四十一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
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
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
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
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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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
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二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
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
度的依据。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三条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进
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
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四十四条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
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
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
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第四十六条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
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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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
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
开立交易编码。
第四十八条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
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档案,并应当自期
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 20年。
第五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
编码: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客户申请注销;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
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
后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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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 20xx年 1月 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