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ofLading,B/L)
CarrierShipper/ConsignorConsigneeNotifyParty(TransfereeorAssignee)在收货人栏写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记名人提货,不能进行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BearerB/L)在收货人栏不写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或不写任何内容。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OrderB/L)在收货人栏写明“Toorder”(凭指示),或“Toorderof”(凭某人指示)。经背书后可以转让。按货物运输方式不同:直达提单(DirectB/L)货物由装运港装上船后,中途不再经过换船而直接运达目的港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在提单上注明“在……港转船”字样联运提单(ThroughB/L)多式联运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包括全程、并能在目的港(地)凭以提货的提单。提单关系人承运人Carrier=船方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关系人。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租船人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关系人。可能是发货人,也可能是收货人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一栏,通常称为提单的抬头。收货人具有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权利。提单关系人被通知人NotifyParty承运人在货物到港后通知的对象。一般是收货人的代理人,负责办理清关提货手续。提单上应明确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具体办事人等相关信息。受让人(TransfereeorAssignee)受让人是经过背书转让,接受提单的人。即持单人。受让人有权凭提单提货,但同时也承担托运人在运输契约上的义务。如FOB术语,提单上“FreightCollect”即受让人支付运费。海运提单的流通程序
CIF1234(5)/以信用证结汇的CIF买卖为例案例1: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一份出口许可证带着北京数九天的寒气,被火速送到业务科的办公桌上,要求立即送往运输部门办理结关手续之用。就在这时,突然发现出口许可证中的合同号码错打了一个字母。业务员考虑到只一个字符之差无关紧要,没有修正。试问:这份许可证会给带来什么问题?案例2: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吗?1993年,山西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PLAYTIMECORP”签订了“XIMASLIGHTS”货物出口合同,采用D/P(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结算,合计约26万美元,代收行多次催款,美商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中方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向银行索回正本提单向船方交涉,遭到拒绝。我公司货款两空,损失惨重。试分析遭拒绝的原因。案例3:清洁提单能随意签发吗?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于1993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2000公吨重食品的海上运输合同。广远用“辽阳”和“虎林”轮运载该货,并出具清洁提单。货抵荷兰鹿特丹后,买方发现包装箱有破损迹象,致使货物掺有杂质,遂进行清理加工,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广远对上述费用进行赔偿。最终裁定:广远承担货物变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案例4:倒签提单是合法的吗?我某粮油公司出口玉米到日本,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超过4月30日,交单时间不得超过5月10日。按计划船舶于4月26日到港,预计29日可装完。但因天气原因,直到5月5日才可以装船,我与船公司研究,由船方倒签提单,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货到后,日商怀疑提单装运期不真实,于是上船查航海日志,取得证据,并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伪造提单。银行拒付货款,日商同时向船方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并宣称市场价格下降导致其损失51000美元,要求我方赔偿。最后我方决定赔偿,以免闹上法庭。一、海洋运输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国际上先后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3月在汉堡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公约》。使用《海牙规则》的较多。(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托运人的从价运费选择权
(6)(7)货物价值超过每件USD500的金额,或者装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惯常的运费计费单位,或者货物价值是与上述金额等值的其他货币计费的货物,承运人对与该货物运输相关的任何损坏或灭失概不负责,除非货物的性质及较高的价值已由托运人于装船前申报并列入提单。如果贸易商希望被承担的责任价值超过上述每件US$500或惯常的运费计费单位或任何其他的适用限制,则贸易商必须照此在本提单中规定,并且,只有在向承运人支付从价运费之后,该额外责任才能得到保证。(6)申报价值、运费及其他费用(7)契约文句a.装船条款;b.内容不知悉条款;c.接受条款;d.签署条款;泛美集装箱公司收到的货物,或集装箱、篷车、拖车、托盘或其他包装的货物,据称包括本提单所述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另作注明者除外,将按本提单记载进行运输及交付或转运。该货物之收受、保管、运输、交付及转运,以本提单之正面和背面条款以及既定filed运价表所包括的条件为准。承运人由其代理人已签发3份提单,以立为凭证,皆为相同期限和签发日期,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其余各份即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