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本文件的目标
目录
序言 vii
缩略语 ix
1 1
获取和利益分享与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 1
《生物多样性公约》 1
《名古屋议定书》 1
国际体制 2
粮农遗传资源的特征 2
《名古屋议定书》与粮农遗传资源 3
《协助各国国内实施粮食和农业各分部门遗传资源获取和
利益分享的要点》的编写 4
粮农遗传资源各分部门介绍 5
2 15
3 制定、调整或实施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
利益分享措施的考虑 17
I. 粮农遗传资源相关分部门评估,包括活动、社会经济环境以及
使用和交换方法 17
a) 粮农遗传资源的明显特征 17
b) 各分部门的不同利用形式以及粮农遗传资源各分部门之间的
差异 17
c) 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包括当前做法 18
d) 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范围的可能影响,包括主题事项和时间
范围 18
e) 种质资源在各分部门之间的流动,包括跨国流动 18
f) 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的可能缺口 20
II. 确定持有、提供或利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相关政府机构及
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并与其进行磋商 21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的理念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的要点
iv
22
25
25
26
27
4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国际
法律框架 29
《生物多样性公约》 29
《名古屋议定书》 30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30
《名古屋议定书》与获取和利益分享专门国际文书的关系 30
5 33
6 35
I. 制度安排 36
II. 粮农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38
(i) 获取规定涵盖的遗传资源类别 38
粮农遗传资源获取措施的时间范围 39
原产国/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得遗传资源国家提供的遗
传资源 39
私人与公共持有的遗传资源 40
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 40
土著和本地社区持有的遗传资源 40
(ii) 触发启用获取规定的预期用途 41
粮农遗传资源遗传和(或)生物化学成分的研究和开发 41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开发遗传资源 43
粮食和农业用途的研究与开发 46
商业性/非商业性研究和开发 47
特定活动的例外处理 48
(iii) 授权程序 48
事先知情同意 48
标准与快速事先知情同意 48
隐性事先知情同意 48
事先知情同意的标准化(和共同商定条件) 49
框架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 50
III.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 51
III. 将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纳入更广泛的粮食安全及可持续农业发
展政策和战略
IV. 审议并评价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的各种方案
V. 将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的实施纳入制度安排
VI. 就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与粮农遗传资源的潜在提供者和使用者
进行沟通,促进意识提升
VII.事前评估并监测粮农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的效果与影响
v
IV. 益的公正和公平分享 52
(i) 利益分享义务的范围 52
(ii) 公正和公平 52
(iii) 受益人 53
(iv) 货币和非货币利益 54
(v) 通过伙伴关系分享利益 54
(vi) 全球多边利益分享机制 56
V. 遵守与监测 56
附件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明显特征 57
viivii
序言
《〈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
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被视为朝着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个目标:公
正和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惠益,包括通过适当获取这些资源,迈出了一大步。
实施第三个目标是为了促进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即该公约另外两
项目标。
《名古屋议定书》给政策制定者和负责其在国家层面实施的管理者带来了一系列挑
战。其中一个挑战是,《名古屋议定书》具有在制定和实施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时考虑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在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特殊作用这项义务。《名古屋议
定书》明确指出了遗传资源对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特殊性质、明显特
征和需要专门解决的问题;各国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问题上的互相依赖,以及在减贫
和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此类资源对可持续农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名古屋议定书》
就如何在国内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中充分反映此类资源的特殊性质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指
导意见。
201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遗传
委)开展了一个进程,该进程的成果就是《协助各国国内实施粮食和农业各分部门遗传
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要点》(《要点》)。《要点》由来自全世界各个区域的获取和
利益分享技术和法律专家小组制定,遗传委在第十五届例会(2015年1月19-23日)上对
《要点》予以审议并表示欢迎,随后粮农组织最高领导机构粮农组织大会也对《要点》
表示欢迎。《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三次会议请各缔约方和各国政府注意并
酌情应用《要点》所含的自愿准则。
2017年,遗传委第十六届会议商定以《要点》为背景,编制非规定性的解释性说
明,描述粮农遗传资源各分部门的明显特征和具体做法,作为对《要点》的补充。本文
包含遗传委通过的解释说明,于2019年获得遗传委批准,以阴影插文形式标注,对《要
点》予以补充。附有解释说明的《要点》旨在帮助各国政府在制定、调整或实施获取和
利益分享措施过程中,考虑粮农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对粮食安全的特殊意义以及粮农遗
传资源各分部门的明显特征,并符合获取和利益分享方面的国际文书。
ixix
缩略语
ABS 获取和利益分享
AnGR 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
AqGR 粮食和农业水生遗传资源
BC 生物防治
BLUP 最佳线性无偏预测法
CBA 基于捕捞的水产养殖
CBD 《生物多样性公约》
CGIAR 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
Commission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GR 森林遗传资源
GPAAnGR 《动物遗传资源全球行动计划》
GRFA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
InGR 无脊椎动物遗传资源
IPLC 土著居民和本地社区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MAA 材料获取协定
MAT 共同商定条件
MCC 微生物培养物收集库
MIGR 微生物和无脊椎动物遗传资源
MLS 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
MoGR 微生物遗传资源
MOSAICC 《微生物可持续利用及获取规范国际行为准则》
MTA 材料转让协定
NGO 非政府组织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PGRFA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PIC 事先知情同意
SMTA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SNP 单核苷酸多态性
Treaty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1
背景
获取和利益分享与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
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及其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遗
传委)在研究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粮农遗传资源)相关问题方面历史悠久,包
括遗传资源的获取及其利用所产生利益的公正公平分享。1983年,粮农组织大会
通过了《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为遗传委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粮农
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工作确立了政策和规划框架。其后,遗传委通过谈判就
《国际约定》的解读形成了进一步决议;1994年,遗传委开始修订《国际约
定》。得益于这一进程,2001年粮农组织大会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方面首
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用型国际文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
2. 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首个在目标及规定中提及“获取和利
益分享”的国际协定。《公约》承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肯定各国政府
有权根据国内立法决定遗传资源的利用。
《名古屋议定书》
3.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
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定。
《名古屋议定书》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个目标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框
架,即公正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包括通过对遗传资源的适当获
取),目的是推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利用,即《生物多样
性公约》的另两个目标。
国际体制
4.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所承认,“获取和利益分
享”的国际体制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以及补充文书,包
括《国际条约》和《关于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
波恩准则》1。
粮农遗传资源的特征
5. 粮农遗传资源的特殊性质(包含在农业生物多样性中)、明显特征以及需
要专门解决的问题现已得到广泛承认2。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
第五次会议讨论了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明显特征,具体包括:
a. 农业生物多样性对于满足人们粮食和生计安全的基本需求必不可少;
b. 农业生物多样性由农民管理;很多组成部分受到人为因素影响;本土知
识和文化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管理不可分割的部分;
c. 各国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方面高度相互依赖;
d. 对作物和家畜而言,种内多样性至少与种间多样性同等重要,且种内多
样性通过农业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e. 由于农业生物多样性人为管理程度较高,生产系统中的多样性保护自然
与其可持续使用相关
f. 但是,目前很多生物多样性却仅能依靠基因库或育种者材料等方式进行
非原生境保存;
g. 农业生态系统原生境中,环境、遗传资源与管理措施的互动往往有助于
保持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动态构成3 。
6. 遗传委第十四届例会审议了本文件附件中载列的粮农遗传资源的明显特
征4。这些特征也反映了粮农遗传资源各分部门的特点5。需要指出的是,遗传委承
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明显特征清单,将重点放在粮农遗传资源的利用方面。
1 缔约方大会第10次会议X/1号决定。
2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措施的理念,见第5章。
3 缔约方大会第5次会议V/5号决定,附录,第2段。
4 该附件在遗传委第十七届例会上进行了修正,将范围拓展到涵盖粮农遗传资源的所有分部门。
5 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中“粮农遗传资源各分部门”和“各分部门”包括以下分部门:(1)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
资源;(2)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3)粮食和农业森林遗传资源;(4)粮食和农业水生遗传资源;
(5)粮食和农业微生物遗传资源;(6)粮食和农业无脊椎动物遗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