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述
侯昭敏
13501167408
zhbwy@
主 要 内 容
1.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介绍;
2.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制度和实施要求;
3.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
4. 国内外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5.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6.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煤矿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商代理银行制定。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
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由政策性向法制性过渡
由模糊性向确定性转变
由残缺性向系统性发展
由区域性向全国性扩展
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正常经济活动以及与生产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由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以恢复他们的劳动能力,补偿他们损失的收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预防和减少类似情况发生的保障制度。
国际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雇主责任原则
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
差别费率原则
预防为主,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应对他们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为了促进他们的工作,即使他在雇佣、训练、监督或不解雇等方面都没有过失,雇主仍对此负有责任。
补偿不究过错原则
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偿工伤受害人时,不追究雇主的过错,也不追究受害人的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种故意和过失只要属于职业劳动行为,雇员的这些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应纳入工伤补偿的范围,当然,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将特定情形的故意排除于工伤补偿的范围之外,如犯罪或醉酒所导致的职业性人身伤害。所谓不究过错,是指当事人有过错与否与工伤补偿没有必然联系,而雇员人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是工伤补偿的关键。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错的原则决定了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并符合法定的工伤范围,当事人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的结构
第一章 总则(6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7条)
第三章 工伤认定(7条)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8条)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15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1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7条)
第八章 附则(4条)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和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下述三类。
一是实行统一费率制,按预测结果,所有企业按一个比例缴费,不考虑行业与企业工伤风险差别,平均分担工伤风险,如以色列、埃及等国采用统一费率。
二是实行市场调节制。如丹麦、葡萄牙等国,其费率的确定是利用市场原则,由雇主与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协商确定,政府鼓励雇主通过改善企业劳动安全状况来获得有利的保险条件。
三是实行差别费率制。多数国家根据行业或工种的工伤事故风险的高低,确定不同行业收缴比例(工资总额或收入),并根据企业工伤发生率和安全业绩情况,每年或每3~5年调整
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度的国家中,由于各国具体的国情不同,费率差异和档次的差别也很大。
随着行业风险和企业安全状况的变化,各国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比例、行业差别和档次等也都随之变化。
科学合理的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分类既是确定费率差别的基础,同时也是促进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
国外工伤保险模式对我们的启发1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纸上谈兵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存在的问题
认识不足、立法滞后
职能交叉
保险基金支出不合理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适应
缺少约束和调整机制
国外工伤保险模式对我们的启发2
管理模式演变应考虑的问题:
从宏观综合价值的视角构建法规框架
一体化管理运行模式
保险与监察协同运行机制
补偿机制与风险管理衔接:深化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调控手段和能力
4. 国内外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法制化程度差别
执法手段和执法机制差别
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差别
生命价值认识和人力资源状况差距
市场化和经济发展均衡程度的差距
装备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差距
风险承受和风险管理意识差距
《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对实施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本法第18条、第39条、第80条对安全生产投入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国发(1979)100号文: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生的产品实现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的规定执行
矿业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欧美安全生产机制状况
国外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建设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虽然仍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但总体上已较为成熟和稳定。
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以安全立法作保障,以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为指导,由政府、企业、研究机构以及各种提供安全服务的机构来共同合作。
职业安全健康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不断变化的领域,它不会停滞下来,相反,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对职业安全健康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紧迫 。
安全立法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
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出现在20世纪初,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了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此后,人类的劳动安全法规从个别走向整体,从分散走向体系,特别是70年代以来,安全立法重在预防,体现出超前性和系统性。
国际组织
有关职业安全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和它的专门机构(在联合国,与职业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两个专门机构被作为一个整体: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社会保障防会以及欧洲理事会,北欧理事会,阿拉伯劳工组织等。
这些组织紧密合作,制定许多计划和活动,帮助其成员国完成与他们的决定相关的目标,与此同时,促进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发展。
政府部门
在较为发达的国家,政府负责建立和控制可以接受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并提供一系列的安全服务以履行其职责,如下所示:
(1)立法机构
(2)执行
(3)安全信息服务
(4)安全培训
(5)中小企业的服务
(6)安全研究
(7)安全代表
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机构
国外的外援性安全顾问的类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保险公司的安全工程师或顾问
政府的安全顾问(国家、州、省和地区)
私立咨询公司顾问和专职的职业安全顾问
部分时间工作的私人顾问
安全理事会或安全协会的顾问
工业协会的顾问
5.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对安全的认识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过程
(一)古代---被动适应
(二)18世纪中叶---认识和发现
(三)20世纪初至中期---相辅相成
(四)20世纪末---社会责任
国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OSH
监察
工伤保险
法制
预防
补偿
康复
法律
规章
标准
认证许可
技术支持
执法监察
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
员工
- 全职 / 临时工人
- 生产力
- 超时工作
- 劳资关系
顾客
投资者
社区、政府
- 投资者的信心
- 降低成本
- 避免灾害
- 质量
- 准时交货
- 停工期
- 信赖度
- 维持“运转(生产)权力”
- 需要从地方社区组织雇佣劳动力
- 人际关系
安全与企业发展战略
事故损失冰山
已上保险的花费,包括受伤、生病、损害
未上保险的花费
产品和材料损坏
工厂和建筑损坏
工具和设备损坏
诉讼费用
应急供电费用
清理现场
耽误的生产时间
加班工作和临时劳动
调查所用的时间
监工耗费的时间
罚款
专长和经验损失
事故损失效益模型
安全生产工作分类与内容(以事故控制为中心)
事故预防
应急救援
调查处理
监 督 检 查
隐 患 整 治
市 场 准 入
技 术 改 造
宣 教 培 训
建 立 应 急 体 系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救 援
组 织 善 后
事 故 调 查
责 任 追 究
统 计 报 告
监 督 举 报
上游
中游
下游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机制
危害辨识
频率分析
风险评价
维持管理
控 制
检查纠正
评审改进
可接受风险
?
持续改进
No
Yes
PLAN
DO
CHECK
ACTION
严重度分析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机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要素间的关系
管理评审
方针
风险辨识、
风险评价和
风险控制计划
法律及
法规要求
目标
管理方案
运行控制
应急预案
与响应
机构和职责
培训、意识与能力
协商交流
文件
文件和资料控制
记录
和记录管理
绩效
测量与监视
事故、
事件、不符合
纠正与预防措施
审核
6.安全生产与企业社会责任
近十几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日益关注跨国公司的劳工问题,他们通过"购买权力"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改善海外合约工厂的劳工问题;投资者也日益关注跨国公司的劳工问题,他们通过"投资手段"影响跨国公司的政策和计划,要求定期汇报劳工和社会责任风险;劳工组织和大众媒体更加活跃,它们通过舆论压力对跨国公司施加影响,甚至组织游行示威等抗议活动,抵制销售"血汗工厂"产品;一些国际组织还推出了"Rugmark"等社会标志计划和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遵守劳工标准的工厂生产的产品;另外,欧美发达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投资贸易等手段,鼓励跨国公司监督国外工厂遵守劳工标准,制裁违反劳工标准的公司和工厂。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8000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健康与安全准则
公司出于对普遍行业危险和任何具体危险的了解,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公司应指定一高层管理代表为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并且负责落实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
公司应保证所有员工经常接受健康与安全培训,并应记录在案,还应给新进及调职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公司应该建立起一种机制来检测、防范及应付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可能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设施。
公司如果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
管理系统政策
高层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证这个政策: a) 包含对符合本标准内所有规定的承诺; b) 包含对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尊重国际协议和其解释(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诺; c) 包含对不断改善的承诺; d) 有效的纪录、实施、维持和传达这个政策,并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所有员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e) 对公众公开。
对SA8000的理解
公司要通过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需要提供一套系统化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和符合性证据,确保持续符合SA8000标准。建立管理体系目的在于将标准第一至八项要素的实际表现更加具体化和制度化,制定程序以验证标准第一至八项要素的实施情况并使其制度化是建立管理体系的关键所在。为了将主观的审核结果转化为客观的证据,审核员需要从工人面谈、现场观察和文件审核等方面,收集有关公司社会责任运作方面的证据。管理体系及其运作记录将公司过去的良好表现转化为具体的客观证据,令人相信公司在将来也会继续保持良好的记录,并且可以验证。
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力
欧美国家的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正在形成一道劳工贸易壁垒,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02年3月份开始,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欧尚、翠丰等跨国零售集团先后在天津、南京和上海等地举行了大型的全球采购交易会。有一段顺口溜说:"跨国采购处处设门槛,质量不高不行,价格不低不干,劳工标准还要看"。几年来,沃尔玛先后在广东深圳、东莞和福建莆田等地设立了30多人的劳工监督部门,沃尔玛、家乐福、欧尚、翠丰、耐克、锐步、阿迪达斯、迪斯尼、美泰、雅芳、通用电气等60多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已经检查了10000多家工厂,50000多家工厂被要求随时接受检查。一些劳资关系和谐,遵守劳工标准的工厂得到更多定单,获得更大发展;一些违反劳动法规,劳资关系紧张的工厂被取消供应商资格,甚至被迫关闭。
雇主应对他们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为了促进他们的工作,即使他在雇佣、训练、监督或不解雇等方面都没有过失,雇主仍对此负有责任。 工伤保险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补偿不究过错原则”。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偿工伤受害人时,不追究雇主的过错,也不追究受害人的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种故意和过失只要属于职业劳动行为,雇员的这些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应纳入工伤补偿的范围,当然,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将特定情形的故意排除于工伤补偿的范围之外,如犯罪或醉酒所导致的职业性人身伤害。所谓不究过错,是指当事人有过错与否与工伤补偿没有必然联系,而雇员人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是工伤补偿的关键。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错的原则决定了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并符合法定的工伤范围,当事人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