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间间的税的税务问题务问题
国家间的税务问题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类型:
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⑴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亚洲、欧洲、澳洲和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⑵仅实行地域管辖权。
极少,文莱、中国香港、毛里求斯
⑶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和墨西哥
居民税收管辖权
⑴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采用法律标准判断,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则采用户籍标准判断。
A.法律标准。法律上具有本国国籍,即为公民,行
使公民税收管辖权。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加入国籍
B.户籍标准。以自然人居住状况判断其居民身份。
一般用住所、居所和居住时间来判定。
世界主要经济体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序
号
标准
国家
住所 居所 1年停留
183天
以前
年度
国籍 意愿 利益
中心
受雇
从业
1 美国 √ 过去3年
平均31
√
2 中国 定居 365
3 日本 √
4 德国 √ 6个月
5 法国 √ √ √ √
6 巴西 长期签证 临时签证2 √
7 英国 √ √ 过去4年平均91 定居意愿3年上
8 意大利 居住人口登记 √ √ √
9 俄罗斯 √ √
10 印度 √ √ 182 当年60天近4年累计不少于365
11 加拿大 √ √
12 西班牙 √ √ √
13 澳大利亚 定居 182 参加正式养老金计划或参加机构合法雇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4 墨西哥 安家 别国183天以上,证明已是别国居民
15 韩国 √ 1年以上居所 1年以上就业岗位
我国部分投资国自然人身份判定标准
序
号
标准
国家
住所 居所 1年停留183天 以前年度 国籍 意愿 利益中心 从业
1 卢森堡 长期住房 6个月
2 瑞典 √ √ √
3 新加坡 定居 √ 上年183 √
4 马来西亚 182 当年30天前3年居住者;下1上3居住者
5 泰国 √
6 新西兰 √ √
7 瑞士 定居 有收益活动停留4个月,非收益活动停留6个月
8 爱尔兰 √ 当年30天,之前累计244天
9 丹麦 在丹麦停留6个月以上
10 希腊 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定居意向
11 挪威 6个月以上 有在挪威长期定居意向
12 葡萄牙 √ √
13 菲律宾 公民 父母是菲律宾公民 加入菲律宾国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A. 注册登记地标准,即法律标准。
B.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
公司董事会开会地点、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分红公
布的地点等综合判断。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
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在日本设有总店、总办事处的公司为日本法人居民
D. 控股权标准:控股权股东是哪个国家居民.
E.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
和销售地等。
世界主要经济体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序号 标准
国家
注册登记地 管理与控制
中心
总机构
所在地
主要经营
活动所在地
控股权
1 美国 √
2 中国 √ √
3 日本 √ √
4 德国 √ √
5 法国 √
6 巴西 √ √
7 英国 √ √
8 意大利 √ √
9 俄罗斯 √
10 印度 √ √
11 加拿大 √ √
12 西班牙 √ √ √
13 澳大利亚 √ √ √ √
14 墨西哥 √
15 韩国 √ √
我国部分投资国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序号 标准
国家
注册登记地 管理与控制
中心
总机构
所在地
主要经营
活动所在地
控股权
1 卢森堡 √ √
2 瑞典 √ √
3 新加坡 √
4 马来西亚 √ √
5 泰国 √ √
6 新西兰 √ √ √
7 瑞士 √ √ √
8 爱尔兰 √ √
9 丹麦 √ √
10 希腊 √ √
11 挪威 √ √
12 葡萄牙 √ √
13 土耳其 √ √
14 哥伦比亚 √
15 巴基斯坦 √ √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
1. 营业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各国通常采用常
设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
原则等四种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是否征税
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
营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
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地等。不限于。
“营业场所”、“固定性”和“营业活动”
常设机构几种情况
常设机构
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不构成常设机构
非独立代理人
常设机构
建筑工程型
常设机构
固定场所
1
1
劳务型
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有两个要求:
固定场所和一定时限:
A.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
B.在我国承包工程,达到税收协定时限(一般6个月以上)。
C.派人来华提供劳务,连续达到税收协定时限(一般6个月
以上)。
D.经常代签合同,接受订单
税收协定列举的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况
A.专门储存、陈列、交付(商品、展品)的设施或库存;
B.专为本企业采购的场所;
C.专为收集资料、情报的场所;
D.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案例:常设机构判定
2009 年1 月日本A 公司向中国B 公司销售一套
大型设备。
2 月1 日,日方派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设备的土
建、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
同年5 月30 日技术人员服务结束回国。中方向
日方支付技术服务费30 万美元。
日方人员在华期间的日常费用已由中方另行支
付。
那么,日本A 公司取得的30 万美元技术服务费
是否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1.日方并未特意为本次服务建立营业场所。
2.依照中日税收协定规定,安装工程或者与其
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
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
3.根据以上两点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对日本A公
司取得技术服务费,不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源泉扣税规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归属原则
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对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
业利润,以及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等征税。
引力原则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范围,还包括不通过常设机
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利润。如在乙国
的常设机构销售电器,利润10万美元,还通过一个独立的
代理商销售电器,利润5万美元。
(3)跨国营业所得的计算。独立企业原则。
A.按一般损益原则计算。准予扣除与利润有关的费用支出,
并且常设机构可以合理地负担总机构的管理费用。
B.核定所得。利润难以确定或无收入时,可按营业收入额或
经费支出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所得征税。
2.投资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
消极所得。股权,债权,使用权。
根据投资、贷款、专有技术与本国经济的联系程
度而定
(1)权利提供地标准。
(2)权利使用地标准。
(3)双方分享征税权。推荐采用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居住国一般都
行使来源地管辖权,按其毛收入征收一笔较低
的预提所得税
3.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
(1)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和其他类
似的报酬。非居住国征税必须是受聘或受雇于非
居住国而取得的。
A.所得支付地标准。由非居住国雇主支付,在非居
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
B.停留时间标准。居住国支付,但个人在会计年度
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非居住国超过183天。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雇佣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文
化、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独立从事医师、律师、
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不包括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
必须是该独立个人在非居住国出场取得的报酬:
A.固定基地标准。如诊所、事务所等,被认定为出场。
B.停留时间标准。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被
认定为出场。
C.所得支付地标准。在非居住国既未设有固定基地,停留时
间也未超过183天时,可参照所得支付地标准,而不考虑
其本人是否出场
(3)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
A.跨国政府服务所得。驻外大使馆人员所得,通行
做法支付服务报酬政府的所在国征税。
特殊如果是服务提供地所在国的居民,则由提供服
务所在的居住国征税。
B.跨国董事费所得。由公司所在国征税。
C.跨国表演所得。不论是否归属表演家和运动员本
人,都由表演所在地的非居住国征税。
4.财产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
包括定期收益和转让利得。
(1)不动产及有形动产租赁所得。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
源国。但船舶、飞机境外租金,所有者?
(2)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标准。
动产转让所得标准:
A.财产所在地标准。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来源地;
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所属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本国发行股票,债券或借款,在本国申请专利等,为本国
境内财产所得。
B.财产销售地标准。
5.中国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我国参考了《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本
着尊重国际惯例,结合本国国情的原则,已逐渐形成
了一套来源地规则:
(1)对经营所得,按营业活动发生地确定来源,有税收
协定的,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征税。
(2)对投资所得,按资金或权利使用地确定来源。
(3)对劳务所得,按劳务行为以劳务提供地为准。
(4)对不动产所得,按财产坐落地确定来源。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
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了相同或类
似的税种。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1.法律性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
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等,相互重叠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重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4)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经济性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原因
由于对有内在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
源课征所引起的。
(1)税制上的原因。公司要向居住国就其全部利
润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股东要将所
分到的股息、红利与其他所得合并向其居住国纳
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
(2)经济上的原因。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甲国
的控股公司控制乙国的子公司,乙国的子公司又
控制丙国的孙公司。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通过国际规范来约束,也可以在征税时,采用免税法、扣
除法、抵免法等来解决。
1.国际税收规范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A. 双重自然人身份按以下顺序判定:
长期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 ——国籍—
—由双方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我国与日本、美国和比利时协定有协商自然人居民身份
B.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
双重法人身份,根据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地来认定最终居民
身份。
我国与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协定有协商法人居民身份。
2.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1)免税法。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
放弃税收管辖权。两范本推荐。
有条件免税:
A.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
得税的国家,来自国际避税地,不予免税。
B.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持股达
到一定比例以上从外国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C.要求居民纳税人将其境外所得全部或部分汇回国内
(2)扣除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
税额)×适用税率
扣除法将境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居住国汇总纳税时扣除,
因此,只能减轻,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3)抵免法。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
的税款。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A.直接抵免。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或应由其缴纳的税
款抵免在居住国的应纳税款。
适用于:分公司在境外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抵免;
法人公司在境外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
得税的抵免;
自然人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B.间接抵免。用境外股息已纳的企业所得税,抵
免在居住国应纳税款。
以子公司名义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回国由母公司
抵免,故称为间接抵免。
分为一层抵免和多层抵免。
一般符合:法人抵免;积极投资者且持有一定比
例的股权。
A.全额抵免。B.限额抵免。
三、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实行所得税法,把公司与股东分别视为两个纳税主体。
(1)在公司环节消除:
A.股息扣除制。对法人股东所收到的股息实行免税。而对个
人股东收到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采用。
B.分劈税率制。一般对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较低税率。日本
C.间接抵免法。
(2)在个人环节消除:
A.归集抵免制。将股息已纳所得税(部分或全部)加上股东的
股息一并作为纳税基数,计算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再
抵减股息已纳税额。
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意大利等。
B.分类课征制。对个人股东股息收入,不并入综合收入课征
所得税,而按较低的税率专项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
2.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
居民、常设机构
3.各类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划分
4.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5.税收无差别对待: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
差别;扣除无差别条款;资本无差别。
6.相互协商程序
7.税务情报交换
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自1983年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中日税收协定
2016年底,我国已经与102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税收
协定,已经生效的有98个,
与乌干达、博茨瓦纳、柬埔寨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尚未生效。
与香港、澳门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中外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31
中国现有税收协定的基本框架
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 营业利润(主动性收入)
第一条 人的范围 第五条 常设机构
第二条 税种范围 第七条 营业利润
第三条 一般定义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第四条 居民
第九条 关联企业
被动性收入 雇佣和其他收入征税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第十六条 董事费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第十八条 退休金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第二十一条 其他所得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其他所得
第二十二条 财产
第二十八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
管理条款
32
第二十四条 非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第二十七条 税收征管
第二十九条 互助
第三十条 适用领域扩展
第三十一条 生效 终止注:以上框架以OECD
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
中国现有税收协定的基本框架(续)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
(1)外国居民身份的认定。
法人居民身份:企业所在国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
自然人居民身份:A.自报在对方国家的住所或居所,
受雇或从事业务的情况及所负纳税义务,交验本人
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委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B.来自第三国或本身为第三国人,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提供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
C.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将职业、住所或居所,在
对方国家所负纳税义务的详细情况报税务机关. 协商
(2)中国居民身份的认定。我国县以上税务机关提
供纳税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2.对营业利润征税限定
两条原则性的限制:
一是常设机构原则,即来源国只能对设有常设机构
营业利润征税。
二是利润归属原则,即来源国只能对归属于设在本
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
否则,仅由取得者居居住国独占征税权,来源地国
家无权征税。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关注两方面:
(1)费用扣除和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费用分配问题。
允许扣除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
和一般行政费用,
但对常设机构与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之间的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佣金等,则不应扣除,或不作为收入。
常设机构可以合理地分摊其总机构的管理费用。
(2)总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问题。若习惯于以企业总
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利润,
则允许。但尽量接近常设机构实际水平。
3.对投资所得的征税限定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分享,来源国优先)
对于投资所得,通常各国都要征收预提税。
纳税人角度:对支付给本国、外国公司和个人所得,
都实行预提税俄罗斯、奥地利、印尼、新西兰、乌干达。
只对支付给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实行预提税美国、
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泰国、南非;
股息不征税有新加坡、英国、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巴西、
马耳他、匈牙利、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香港;
利息不征税有香港、塞浦路斯、卢森堡、荷兰、德国、瑞
典、芬兰、匈牙利、拉脱维亚、挪威
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有卢森堡、荷兰、瑞典、芬兰、
匈牙利、拉脱维亚、挪威
还对财产租金、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费实行预提税。
协定股息税率(无持股要求)
税率 协定国家
5%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塞尔维亚和黑山、苏
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阿曼、巴林、沙特、文
莱、墨西哥、埃塞俄比亚、赞比亚、博茨瓦纳、厄瓜多尔
7% 阿联酋
% 尼日利亚、乌干达。
8% 埃及、突尼斯。
10% 日本、美国、马来西亚、瑞典、意大利、斯洛伐克、波兰、保加
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
匈牙利、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
坦、葡萄牙、卡塔尔、伊朗、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
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尼泊尔、智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柬埔寨。
15% 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协定股息税率(要求持股25%)
持股要求 协定国 税率 协定国 税率 协定国
持股25%
以上
津巴布韦 % 奥地利 7% 泰国 15%
持股25%
以下
% 10% 20%
持股25%
以上
英国、比利时、丹麦、新加坡、芬兰、荷兰、马耳他、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
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瑞
典、香港、阿尔及利亚、希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捷克、叙利亚、巴巴多斯、
法国、德国、俄罗斯、摩尔多瓦。
5%
持股25%
以下
10%
协定股息税率(要求持股10%)
持股要求 协定国 税率 协定国 税率
持股10%以上 委内瑞拉、
格鲁吉亚
5% 加拿大、
菲律宾
10%
持股10%以下 10% 15%
香港、新加坡、塞浦路斯、毛里求斯、英国、巴西、
马耳他、匈牙利、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
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
协定利息税率非10%的情况
税率高低 协定税率 协定国家
协定利息预提税
低于10%的国家
4% 智利(仅限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5% 科威特、俄罗斯、
老挝(老挝征5%,中国征10%)
委内瑞拉(仅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7% 阿联酋、香港、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
仅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有:
新加坡、以色列、奥地利
% 牙买加、古巴、尼日利亚、捷克、
博茨瓦纳、津巴布韦
8% 塔吉克斯坦
协定利息预提税
高于10%的国家
15% 巴西
除表中所列项目外,其他国家协定税率均为10%,
但香港、塞浦路斯、卢森堡、荷兰、德国、瑞典、芬兰、
挪威、匈牙利、拉脱维亚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
税率低
于10%
5%:古巴、格鲁吉亚、埃塞俄
比亚、赞比亚、博茨瓦纳、
6%:俄罗斯
7%:香港、罗马尼亚、比利时
%:尼日利亚、津巴布韦
8%:埃及、塔吉克斯坦
9%:瑞士
其他特殊规定:
巴西:25%(仅限商标)、15%(其他)
老挝:5%(在老挝)、10%(在中国)
菲律宾:15%(文学、艺术或著作)、
10%(其他)
突尼斯:5%(技术或经济研究或技术援
助)、10%(其他)
税率高
于10%
%:巴基斯坦
15%:泰国
机器设
备使用
费
税率2% 智利
税率6% 英国、荷兰、德国、瑞士、西班牙、卢森堡、爱尔兰、新加坡
税率7% 美国、丹麦、马耳他、瑞典、意大利、波兰、保加利亚、南非
特许权使用费不包
括机器设备使用费
突尼斯、吉尔吉斯、格鲁吉亚
特许权使用费对方
给予单方面免税
马来西亚(限于电影影片)
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情况
除表中列明项目外,与其他国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均为10%,但卢森堡、
荷兰、瑞典、马耳他、匈牙利、拉脱维亚等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税。
协定分公司利润汇回税率
协定国 税率 征收分支机构税的国家 税率
菲律宾 国内税法15% 黎巴嫩(未签协定) 10%
哈萨克斯坦,以色列 15%
协定10% 印度尼西亚 20%
除菲律宾外,中外税收协定中均
免除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
分公司税后利润征税国家
(3)对特殊个人劳务所得征税规定。
A. 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由公司所在国征税。
仅限于董事会成员,如中美、中澳、中日、中新、中
韩、中卢等协定;
还明确包括其他高管成员,如中加、中泰、中瑞协定。
B. 关于表演家、运动员所得征税问题。
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表演活动取得的所
得,不论是归属于本人还是归属于他人,都由提供
活动的所在国征税。
但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
公共基金资助,则免税。
C. 关于退休金和政府职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退休金由受益人居住国征税,不以过去的服务地点为征
税依据。
政府职员所得,由支付者所在国征税。但若提供服务的
个人是缔约国双方居民,则由居住国征税。
D. 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在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从事讲学或研究活动取得的所得
,缔约国另一方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
免税期限一般为3年,如中美、中瑞、中泰、中韩、中
卢、中日协定;最短为2年,如中澳协定;最长为5
年,如中国巴基斯坦协定。
在个别协定中没有免税条款,如中加、中新协定。
E. 关于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对其维持生活和学习而取
得的收入,免税,但在之前必须是对方的居民。
不分项目:概括性免税,如中日、中加、中新等;
限定项目:仅对从境外汇入款项和取得的奖金、助学金、
捐款等免税
中澳协定,只从境外汇入款项免税,而取得的赠款、
奖学金和劳务报酬,与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待遇。
中泰、中韩、中卢协定均明确,免税还包括个人劳务
的所得。
除对从境外汇入的款项和取得的奖金、助学金、捐
款等免税外,对劳务报酬限定数额或限定条件的
免税,如中美、中瑞等协定。
中美协定,个人劳务在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0美元
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优惠期限合理时期。
中英协定,个人劳务在纳税年度不超过1000镑英国
货币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从接受教育或培训开
始起超过5年的,不应享受优惠。
中瑞协定,个人劳务不超过18000瑞典克朗或等值
的中国人民币。但以连续不超过7年为限。
5. 对财产所得的征税规定
(1)不动产所得:使用或出租所得,所在地征税。
(2)财产收益:处理或转让财产的所得。
A.转让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征税;
B.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固定基地的财产,由所
得来源国征税;
C.转让船舶或飞机,仅由居住国征税。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
A.控股25%以上,公司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如中美、
中比等协定;
B.只明确转让不动产公司的股权,对转让其他公司的
股权未加明确,如中马、中加、中芬等协定;
C.对以股票形式转让公司财产未作明确,如中日、中
丹等协定。
我国要求持股10%以上间接抵免
对方要求 协定国家
免税 挪威、加拿大(扣除法)、保加利亚、香港。
瑞典、波兰、西班牙、阿联酋、科威特等实行定率免税。
奥地利(免税或有条件免税)
无间接抵免 泰国、意大利、丹麦、瑞士、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匈
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
尼亚、越南、土耳其、乌克兰、冰岛、立陶宛、孟加拉、葡萄
牙、印度尼西亚、阿尔及利亚、赞比亚、叙利亚、津巴布韦。
至少持股
10%
美国、马来西亚、斯洛伐克、澳大利亚、巴基斯坦、蒙古、毛
里求斯、以色列、牙买加、拉脱维亚、卢森堡(免股息和财产
税)、苏丹、爱尔兰、突尼斯、墨西哥、韩国、柬埔寨
至少持股
25%
日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我国要求持股20%以上间接抵免
对方要求 协定国家
免税 比利时、芬兰(持股10以上)。
荷兰(有条件)、厄瓜多尔(有条件)、
德国(持股25%以上免股息税和财产税)
无间接抵免 马耳他、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土库曼
斯坦、捷克、乌干达、博茨瓦纳、丹麦、智
利、法国、俄罗斯。
至少持股
10%
英国、新加坡、巴巴多斯、爱沙尼亚。
来自下列国家所得无间接抵免
对方要求 协定国家
无间接抵免 新西兰、亚美尼亚、乌兹别克斯坦、马其顿、
埃及、老挝、塞舌尔、菲律宾、南非、摩尔
多瓦、卡塔尔、古巴、委内瑞拉、哈萨克斯
坦、阿曼、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斯坦、摩
洛哥、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
拜疆、格鲁吉亚、尼泊尔、沙特、塞尔维亚
和黑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至少持股10% 尼日利亚。
无持股要求 希腊(有间接抵免但无持股要求)
我国企业来自下列国家有税收饶让
对方要求 协定国家
对方国家也有
税收饶让
埃塞俄比亚、马来西亚、泰国、保加利亚
、巴基斯坦、科威特、印度、毛里求斯、
沙特、牙买加、塞尔维亚和黑山、葡萄牙、
塞舌尔、古巴、阿曼、突尼斯、摩洛哥、
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文莱、马
其顿、尼泊尔、柬埔寨。
对方国家无
税收饶让
巴布亚新几内亚
协定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 协定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
意大利 10% 10% 5% 瑞典 10% 10% 5%
斯洛伐克 10% 10% 20% 越南 10% 10% 10%
巴基斯坦 15% 10% 15% 牙买加 5% % 10%
塞浦路斯 10% 10% 10% 韩国
(已过期)
10% 10% 10%
双方实行定率饶让
我国企业来自下列国家无税收饶让
对方要求 协定国家
对方也无
饶让
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丹麦、芬兰、波兰、西班牙、罗
马尼亚、巴西、蒙古、马耳他、俄罗斯、克罗地亚、土耳其、
乌克兰、苏丹、南非、菲律宾、白俄罗斯、亚美尼亚、斯洛文
尼亚、以色列、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
埃及、爱沙尼亚、老挝、爱尔兰、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
尔、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伊朗、
巴林、希腊、吉尔吉斯、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
墨西哥、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捷克、赞比
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智利、津巴布韦、波斯尼亚
和黑塞哥维那、厄瓜多尔(免税)
对方单边
饶让
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瑞典、新西兰、荷兰、瑞
士、阿联酋、匈牙利、卢森堡、印度、冰岛
对方定率
饶让
澳大利亚(股息和特许权15%,利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