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 REVIEW (2010)
李晓忠
(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 100140)
摘要:本文通过对贷款定价的理论的分析和对国际指引的分析,得出了选取折现率为无风险
利率既符合理论又符合国际指引的解决方案。 尤其是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历史违约债项的
LGD 的估计基本上都是基于资产处置后的价格,有关回收金额的“不确定性”的问题已不存
在,因此无风险利率就是最好的选择。
关键词:折现率;违约损失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
有关违约损失率(LGD)的折现率的研究
收稿日期:2009-11-30
作者简介:李晓忠,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大中华区分析技术部首席科学家,博士。
说 明: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官方指引。 作者对参与本文初稿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学者与同事表示感谢。
引 言
违约损失率(LGD)是采用内部评级法计提资本的一个重要因素。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自己估计
违约损失率。在巴塞尔委员会的第 14号工作论文“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研究”(译文出自文献[1]中),有关估计
LGD的方法被分为 4种:基于违约后现金流贴现的清收 LGD(Workout LGD);基于可交易的违约贷款价格的
市场 LGD;按照资产定价模型由非违约债券价格推导出的隐含市场 LGD(implied market LGD);基于全部损
失和 PD估计的隐含历史 LGD(implied historical LGD)。其中第一种是在实践当中用得比较多,第二种和第三
种在市场缺乏流动性(比如抵押品是不动产)时就不适合。第四种要依赖 PD并且不能精细到账户层面,被运
用得较少(更多的讨论见文献[1]207页)。而第一种方法即清收违约损失率,利用清收过程得到的信息估计损
失。违约债项的损失使用现金流的贴现方法计算,包括从违约日到回收结束期间发生的清收成本。损失以违
约风险敞口的百分比的形式计量。显然,选择适当的贴现率非常关键。但是在如何选择贴现率上存在很大的
争议。由于理解不同,有的选用贷款发起日确定的合同利率,有的选用无风险利率加违约日平均回收期内的
风险溢价,有的选用在违约当日相同风险资产的合适利率,还有选择违约当日零息债券收益率加风险溢价。
这些选择的理论依据是“合适的贴现率是与风险相符的贴现率”[1]。巴塞尔委员会也收到了来自工业界与学术
界的请求,实践者们希望巴塞尔委员会能进一步明确地阐述有关计算 LGD的有关问题。于是 2005年巴塞尔
委员会发表了有关新资本协议段落 468的指引[2],其中有特别针对折现率(即贴现率)的条款。但是,委员会同
时强调了他们的指引只是“原则上(principle based)”并且是“灵活(flexible)”的,从而可以鼓励继续实践,随着
工作的进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发表额外的指引。 由此可见,有关 LGD的折现率的问题,还处于摸索当中。
在实际中我们在协助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也的确遇到了这种非常普遍的有关如何选择折现率的争
论。纵观各国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时所选择的折现率,真的是五花八门。虽然也通过了监管机构的审核,但
是由于监管指引本身是模糊的,所以很多银行的做法是经不住推敲的。本文的开始要做两个准备工作。首先
从 LGD的定义入手,进行一些数学变换,为后面更好地理解监管指引作准备。其次介绍一下有关贷款定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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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重温这些理论有助于我们对折现率的理论基础有新的理解。然后我们再细品监管机构的指引以及让实
施者为难的地方,并顺理成章地提出一种解决方案。最后是一些讨论和结论。
LGD的定义、变换与估计方法
一般来说,违约损失率是在贷款违约的情况下,以违约风险暴露的百分比形式表示的债项损失[1]。新资本
协议明确规定“违约损失率估计必须以历史回收率为基础”[3]。而在计算历史回收率时又涉及到清收过程何时
结束的问题。对于市场违约损失率(公司债或可交易工具),有明确的标准确定清收结束的时间。而对清收违
约损失率,确定清收过程的结束时间则比较复杂。比方说有的可能以银行占有抵押物的时间为清收过程的结
束,有的则以资产出售给第三方的时间标志清收过程的结束。前者面临资产估价的问题,具有太多的不确定
性,通常导致最终银行回收的现金资产与当时的估价会有很大的差别。后者在分摊处置资产的成本时有一定
的困难,并且由于有些类别的资产处置时间过长,导致难以收集到足够的样本。显然,相对来说,第二种从准
确性(由于回收物不是一个抵押品而是现金,避免了银行去对抵押品估价及处理不确定性的问题并更准确地
反映了真实的回收率)及可操作性来说要更好一些。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主要采用第二种方式来跟踪历史回收
金额。关于历史回收率即清收 LGD的计算,包括以下因素:回收金额、成本及折现率。由于 LGD是以违约风险
敞口(暴露)EAD的百分比来表示的,所以 LGD的计算公式中还有 EAD。虽然不同的文档所表达的公式会有些
差别,但本质上是一样的。本文所用的表达式是:
LGD=1-
n
i = 1
Σ (Recoveryti-recovery_costti)
(1+discount_rate)
ti
EAD (1)
在这里,Recoveryti表示在时间 ti的回收金额,recovery_costti表示在时间 ti相对于 Recoveryti的回收成本,ti
表示自违约开始后的月份数(时间长度,i=1,2,…,n)。discount_rate是折现率(discount_rate可以是一个时间
变量,例如月利率,每月可以不同。为了简化,我们假定利率不变)。
现在做一下变换。因为 recovery_costti是 Recoveryti的百分比,假定这个百分比为 ati,那么
recovery_costti=ati·Recoveryti (2)
让
1
(1+discount_rate)
ti
=bti (3)
这里 bti也是一个百分比。那么(1)可以变换成
LGD=1-
n
i = 1
Σ Recoveryti-ati·Recoveryti
(1+discount_rate)
ti
EAD =1-
n
i = 1
Σ(1-ati)bti·Recoveryti
EAD (4)
如果让 cti=1-ati,dti=ctibti那么上式就变成
LGD=1-
n
i = 1
Σctibti·Recoveryti
EAD =1-
n
i = 1
Σdti·Recoveryti
EAD (5)
其中 cti和 dti也都是一个百分比。由此可见,尽管在步骤上我们要分别考虑成本和折现率,但公式(5)却说
明我们完全可以把二者糅合在一起考虑。这一变换告诉我们,在不改变 LGD的情况下,如果成本估计得多一
些,那么折现率就可以少一些,反之亦然。理解了这一点对理解后面介绍的监管规则是有帮助的。
上面讨论的主要是如何计算已经违约的债项的违约损失率。对于如何估计未来违约或正在违约的违约
损失率,那是一个模型的问题。如果把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看作一个随机变量,通常情况下,我们感兴趣
的是基于该随机变量的数学期望值。第一步是收集历史样本数据,包括驱动变量及历史违约损失率 LGD。第
二步依据数据的多少选择一种模型方法建立驱动变量与违约损失率的对应关系。第三步就可以利用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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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的关系将未违约债项分配一个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当然这里还有很多监管的要求,比如,样本数据要至
少 5年(对零售暴露 5年,对公司暴露 7年),要覆盖一个经济周期,用于估计未来违约的 LGD应该是考虑经
济下滑的不能低于同一风险池的历史违约加权平均值等。由于本文的重点不是 LGD的方法,而是第一步中的
折现率,所以对 LGD的方法和监管要求不再深入讨论。
贷款的定价理论
让我们回顾一下贷款的定价理论。根据文献[4]的表述,商业银行贷款的协议利率由三个部分组成:无风
险利率、违约风险溢价和不确定风险溢价。用公式表示为:
i*=i+d+p (6)
其中 i*为贷款定价;i为无风险贷款的定价;d为发生违约的概率;p为不确定风险的溢价比率。这里违约
风险溢价 d是用来弥补商业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不确定风险溢价 p是用来弥补商业银行贷款的非预期损失。
由于机会(经济环境的改变、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等)每年都可能不同,导致银行的每年的实际
收益率也会不同,有时会高于无风险利率,有时会低于无风险利率。金融经济危机时还可能使银行倒闭。但是
从理论上讲即公式(6)说明,银行所期望的的收益率只能是无风险利率。
另外,对于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尽管到期承诺收益率较高,但扣除违约风险溢价及其它风险溢价(如流动
性风险、购买力风险、税收风险等),“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应该为无风险利率”[4]。
监管机构的指引与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在文献[2]中给出的有关折现率的原则是:“Principle 2: For the estimation of LGDs, measures
of recovery rates should reflect the costs of holding defaulted assets over the workout period, including an
appropriate risk premium.(参考译文:原则 2:对于 LGD的估计,回收率的测量应该反映清收期间握有违约资
产的成本,包括一个适当的风险金)。”
文献[2]的进一步的解释是:当回收流(recovery stream)是不确定的且包括不能分散的风险,那么其净现值
的计算必须反映金钱的时间价值和一个与风险适当的风险金。当回收流没有不确定性(例如,回收是从现金
抵押获取),那么其净现值的计算只需反映金钱的时间价值,选择一个无风险折现率是恰当的。
这里说明了 2点:(1)原则 2指出如果银行占有非货币违约资产,是有成本的、有风险的,在计量成本时
应该包括风险成本。可见风险金是被成本包含了。(2)如果回收流(比如现金)没有不确定性,那么折现率是一
个无风险利率。换句话说,折现率与机会成本没有关系。所以从风险投资的角度去用一个风险投资回报率来
作为折现率是不适当的。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回收流的不确定性没有解释清楚。但不管什么不确定性,我们感兴趣的是是否会对损
失率的估计造成不确定性。因此可以理解为这里的不确定性是指非货币回收和以物抵债造成从估计价格到
真正损失的不确定性。所有的货币回收从公式(1)回收金额的角度讲是确定的。但是不同的抵押不同的回收
渠道其所经受的风险和成本是不一样的。现金抵押回收几乎没有风险和成本,但其他抵押品回收就有一定的
成本和风险,如果是以银行占有非货币抵押品的时间为清收的结束那么其估计损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
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类似的抵押品类似的估价但最终转换成的货币是不同的。此时可以认为,回收金额(估
价)是一样的,但成本不一样,从而基于公式(1)计算的损失率是不一样的。这与原则 2把风险金放在成本中
考虑是吻合的。
除了原则 2,文献[2]还列举了三种具体的折现方法去计算回收率。(1)通过用一个无风险利率加上与回收
金额与成本的风险适当的风险费率的和来作为回收流与清收成本流的折现率。(2)通过把回收流与清收成本
流转化成等同于确定的现金流量再用无风险利率来折现。这里“等同于确定的现金流量”文献[2]用脚注作了
一个简单的定义。即它是现金付款,是可以使厌恶风险的投资者在付款日收取无不确定性的现金付款和收取
会附带产生不确定性的成本的非现金资产之间不会感到有什么不同。其中成本的不确定性的分布在付款日
等同于不确定性的现金流量的分布(作者注:这里的不确定性的现金流量是指抵押品被处置后所产生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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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它具有不确定性)。(3)通过一种对折现率、回收流和与原则 2一致的清收成本流的混合调节来计算回
收率。文献[2]也用脚注作了简单的补充。即一个银行可以用一个与国际会计标准 IAS39一致的“有效利率
(effective interest rate)”作为折现率,但是在那种情况下应该根据该原则 2调整回收金额的净值。
由于文献[2]的作者们没有多加解释,因此以上三条是很难理解准确的。比方说,在什么情况下该用哪一
种方法?什么是“与回收金额与成本的风险适当的风险费率”?回收金额是指银行占有抵押品时的估价还是处
置后的货币金额?等。但他们是仅有的有关“折现率”的国际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引。各国的监管机构和实施者
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再制定自己国内的指引和实施方案。
英国金融厅制定的指引是:(1)“The methods that a firm uses for discounting cash flows for purposes of esti-
mating LGDs must take account of the uncertainties associated with the receipt of recoveries with respect to a de-
faulted exposure. If a firm intends to use a discount rate that does not take full account of the uncertainty in recov-
eries, it must be able to explain by what other process it has taken into account that uncertainty for the purposes of
calculating LGDs”(参考译文:一个公司在估计 LGD时对现金流量所采用的折现方法必须考虑与违约风险暴
露相关的回收物收取的不确定性。如果一个公司打算用一个没有完全考虑回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的折现率,
那么它必须能够解释在其它什么过程它已经考虑了那个不确定性)。(2)“The uncertainty referred to above can
be addressed by adjusting cash flows to certainty-equivalents or by using a discount rate that embodies an appro-
priate risk premium; or by a combination of the two”(参考译文:上面提到的不确定性可以如此处理:调整现金
流量使之成为等同于确定的现金流量;用一个包含风险费率的折现率;将二者结合使用)。
英国在计算 LGD时的典型做法是以银行占有抵押品的时间为清收的结束。所以上面第二点中出现的“现
金流量”是一种估计值,因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难发现,英国的指引其实基本上是原国际指引的一个翻
版。同样存在原国际指引的那些问题。
中国银监会在 2008年发表的指引是:(1)如果回收金额是不确定的并且含有无法分散的风险,净现值的
计算应反映回收金额的时间价值与风险对应的合适的风险溢价,合适的风险溢价应反映经济衰退的情形;(2)
如果回收金额是确定的,净现值计算只需反映回收金额的时间价值,无风险折现率是合适的选择。
这里的问题是显然的。“什么样的回收金额是确定的?什么样的回收金额是不确定的?”如果不交待清楚,
国内的实践者是会感到很茫然的。当然由于有本文前面的交代,我们已经知道以对占有抵押品的估价作为回
收金额是不是确定的,还有其它的情况吗?比方说如果以售出抵押品的现金来作为回收金额,它是确定的吗?
解决方案与分析
由于指引中诸多问题的存在,理论上也不清楚,所以实践者们大多选择一种比较“安全”的做法,即让折
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费率。这至少是与国际指引中的第一条是一致的,虽然他们并不理解运用此方法的条
件是什么。对于此方法,也有一个问题,即风险费率如何确定。
有很多银行选用贷款合同利率作为折现率[5],是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即他们认为,如果违约不发生,那
么银行就会按合同利率赚取利息。因为违约发生了,所以他们本来按合同应该赚到的钱就没有了。从而把这
一损失作为该债项违约造成对银行的经济损失。从贷款定价的理论上讲它是不对的。因为银行真正的损失是
无风险利率那部分。从合规的角度上讲它也是不对的。指引中从没有谈到 LGD要包括机会成本。指引只要求
如果回收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就可让折现率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一个风险费率。指引要求银行考虑的是不确定
性而不是机会成本。
其它有关考虑机会成本的折现率还包括:选用无风险利率加违约日平均回收期内的风险溢价;选用在违约
当日相同风险资产的合适利率;选择违约当日零息债券收益率加风险溢价。显然与上面的道理一样,它们也是
不对的。当然我们的分析只是基于理论与指引的理解,而不是从监管的角度来考虑。以上的选择并不会让监管
资本变少,通常会多,因为考虑机会成本的折现率通常比无风险利率高。所以监管机构也会让他们通过审查。
Moral 和 Oroz[1]采用西班牙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数据证明了折现率的变化对清收违约损失率的影响。在他
们的例子中,折现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比如从 5%到 6%),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将上浮 8%左右。他们结论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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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为违约债项寻找合理的折现率是非常困难的,但对于历史上损失波动非常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采用一
个接近无风险利率的折现率是合理的。这里的“波动小”可以理解为“不确定性小”。他们的这一结论是与国际
指引是一致的。
回顾有关折现率的有关指引,其实其主要观点非常简单,就是在计算回收率时不要忽略对可能的“不
确定性”的考虑。如果有,在计算 LGD时要考虑进来,否则就用无风险利率。所以关键问题是对不确定性
的理解和处理。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不确定性”是指什么?其次,如果有,在计算 LGD时如何考虑这
种“不确定性”?其实原则 2说得比较明白,“不确定性”是指银行“清收期间握有违约资产”的不确定性。
并且这种“不确定性”是被包含在“成本”中,所以折现率就不必考虑“不确定性”的风险了。因此有关折现
率的选择就简单了,即无风险利率。为了审慎起见,我们可以选择最高的无风险利率,比如国债收益率。
国际指引的三个具体方法由于没有说明对应的使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们的选择。比方说,第
一条“通过用一个无风险利率加上与回收金额与成本的风险适当的风险费率的和来作为回收流与清收成本流
的折现率”是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一种,但人们在使用时并没有关心成本,换句话说,如果成本已经包含风险
了,那么折现率就不必包括一个风险费率了。反之,如果成本不包括对风险的考虑,那么折现率就要考虑这一
风险;第二条实施比较困难,很少有人使用。比如,如何将具有不确定性的回收流与成本流转换成“等同于确
定的现金流”?其实有了对第一条的使用条件的理解,就不难理解第二条也是说的如果将“不确定性”考虑在
成本中,使得转化后的现金流不带“不确定性”,那么折现率就是一个无风险利率。第三条是用国际会计标准
把成本与折现率结合起来共同考虑“不确定性”,正如英国的指引中第一条所说:“一个公司在估计 LGD时对
现金流量所采用的折现方法必须考虑与违约风险暴露相关的回收物收取的不确定性。如果一个公司打算用
一个没有完全考虑回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的折现率,那么它必须能够解释在其它什么过程它已经考虑了那
个不确定性”。这和公式(5)是一致的。
可以这么认为,国际指引的三条具体方法的发布让问题更复杂化了,因为它太笼统了。一方面它指导人
们可以在回收成本、折现率和回收金额的任何地方或任意组合考虑“不确定性的风险”,但又没有具体指明该
怎么考虑,什么情况下该怎么考虑。这样让折现率的选择成了一个问题。
实际上如果按照原则 2,把“不确定性”放在成本中,那么折现率就不是问题了。我们就只需把心思放在
“成本”一项上。这不是简单地把问题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而是把问题明晰、缩小了。明确这一点
很重要。
然后我们只须集中在成本与不确定性上。如果回收的是货币(即抵押品已被处理),那么对这一个债项
的回收金额以及所花费的成本是确定的(虽然银行的纪录不
一定完整);如果回收的是抵押物,回收金额是一个估计的现
金值,那么该回收金额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该估计的回收金
额只是当时的一个市场价。那么在计算 LGD时还需要估计相
应的成本。成本还要包含一个与风险适当的风险费率。当然
这个风险费率是很难确定的。最好的估计方法是查看历史数
据,即寻找估价与最后回收的货币的关系,但这近似于要求
现金回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回到了第一种情况即回收的是
货币,可见第二种情况要尽量避免。即我们应该走图 1的右
边的线路。
值得高兴的是,就我们对国内银行的了解,对历史已违约债项的回收金额的记载采用的主要是处置后的
货币,而非没收抵押品时的市场估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前面讨论的回收金额的“不确定性”,所以
不需要在成本分摊时考虑增加一个额外的风险费率。
例 子
为了帮助理解,我们试举以下例子来进一步说明。
图 1 清收 LGD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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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有两笔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甲和乙),在 2006年 7月 5号同时违约(逾期满 90天)。违约风险暴露
(EAD)都是 100万。他们的抵押物不一样,甲的抵押物是房子,在违约日的市场估价是 100万。如果处置房产
并变成现金,需要付约 10%的成本,即 9万。乙的抵押物是一个 90万的定期现金存单,且到期日期是 2007年
7月 5号。催收结果是这样的。在 2007年 7月 5号,甲的房子被处置,卖出价为 90万,但是银行为此付出的成
本(直接的和间接的)为 10万。而对乙的处置很简单,银行直接把现金存单在 2007年 7月 5号转成现金,得
到 90万。成本可以认为是 0。假定年折现率为 5%(无风险利率)。那么甲的清收 LGD=%,乙的清收 LGD=
%(见图 2)。
如果 LGD的估计时点是在违约日当天,那么,对甲来说,催收金额的估计为 100万,成本 9万,估计需一
年时间能处置完毕。如果折现率还假定为 5%,那么甲的 LGD=%,而乙的 LGD=%(见图 3)。可见甲的
LGD低于它实际的 LGD,即 %。这时可以有三种办法去弥补这种由于“不确定性”带来的“低估”现象,一
是增加折现率,二是增加成本,三是两个都增加。本文分析的结论是避免使用基于估价来计算回收金额的方
法,如果只能这么做,那么在估计成本时可以估计得高一些,以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引起的对实际 LGD
的“低估”。比方说在此例子中,只要将成本由 9万改成 20万,那么 LGD=%。如果增加折现率,那么只有当
折现率大于等于 %时,LGD才会达到 %。
讨 论
在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有关折现率的讨论从没有停止过。问题不辩不明,因此本节将有关问题再作
进一步展开讨论。
(1)原则 2中的“不确定性”是否还包含其它的不确定性?
(2)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的核心。正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文献[2]中没有对这个“不确定性”作明确的解释,
才导致了人们在理解和选择折现率的“不确定性”。让我们对存在的有关 LGD估计的不确定性先做一个罗列,
然后逐一分析排除,看最后得到什么答案。
A. 首先是本文认为的“不确定性”,即用对抵押物的估价作为计算 LGD的回收金额。
B. 其次,有人认为从一个违约债项的非现金抵押品处置后得到的一笔现金回收金额还是不确定的。尤其
是与从定期存款做抵押中得到的回收金额比较,这是不对的。从 LGD的估计来看,可以分为事后(ex-post)
LGD(已违约债项的 LGD,这里回收金额及花费是已知的)和事先(ex-ante)LGD(全部的回收金额及成本还未
可知)[5],我们所讨论的是事后 LGD。对于事后 LGD,回收金额和成本都是确定的。如果是事先 LGD,那就不同
了,我们的方法是用模型来直接估计事先 LGD(至于方法的有效性也有争论,但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而不分别估计回收金额和成本,否则就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但是,回收的渠道不同,的确会影响最终的回收金
额。比方说从现金存款抵押回收比较容易,几乎没有不确定性。从房屋抵押回收,就有不确定性。但这是因为
我们在从事先 LGD的角度谈 LGD,即讨论的时点是准备回收时。如果从事后 LGD的角度即等到一切回收都
变成货币时,再看回收金额都是一样的、确定的,只有它们的成本不一样。
C. 再者,用历史数据建立的模型去预测未来违约的 LGD会有不确定性。这是一个用数学模型的普遍存
图 2 清收 LGD的计算 图 3 清收 LGD的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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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问题,它与折现率无关。
(3)经过以上分析,可见原则 2中的不确定性就是指用对抵押物的估价作为计算 LGD的回收金额的不确
定性。
(4)有关折现率和经济下滑的关系。从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对 LGD的估计一定要保守,要把最差(经济下
滑)的情况考虑进来。但是经济下滑时处置抵押品的成本一定也增加了,拍卖价格也会降低。当然所计算的
LGD也会正增加。所以在处理事后 LGD时选择折现率不必特别考虑经济下滑的情况。但是在处理事先 LGD
时,即预测未来的违约损失率,如果模型赖以建立的数据不包含经济下滑的情况,那么可以对模型预测出的
LGD作保守调整。
结 论
由于业界、学术界及监管机构都没有对与 LGD的估计密切相关的折现率达成一个一致的认识,特别是“监
管机构”的有关指引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既要准确又要保守),这样就导致了有关折现率的选择出现了巨
大的争论并最终导致结果很不一致。本文从理论研究结合对监管机构的指引的理解得出了以下结论:
(1)折现率应该是一个无风险利率。从保守的角度可以选择违约时点的一定期限的国债收益率。
(2)在计算事后 LGD时,应以资产处置变成现金的时刻作为清收过程的结束,避免以占有资产的时刻(回
收金额只能是估价不是现金)为清收过程的结束而带来的不确定性。
(3)如果无法避免不确定性,那么把不确定性放在成本中考虑。
(4)对监管指引作了完整的阐释,有利于实施者们的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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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I Risk Parameters, Estimation, Validation and Stress Testing. Berlin: Springer, 2006
经济与金融
Research on LGD Discount Rate
Li Xiaozhong
(Fair Isaa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Beijing 100140)
Abstract: By analyzing pricing theory of loans and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of discount rate,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discount rate
should be a risk free rate. In particular to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the LGD estimates of the historical defaulted asset are based on
the real value after the asset is processed. Therefore, the “uncertainty”associated with the recovery amount does not exist any more.
Consequently a risk free rate is the best fit to the discount rate.
Key words: discount rate, LGD, Basel II, I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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