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力
福
利
管
理
员
工
作
细
则
组织结构流程图
人力资源部经理 劳动力福利管理员 岗位职责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与制度
员工健康安全制度
员工婚丧.住房制度
员工退职.储蓄制度
员工子女教育及其制度
填写相关表格 员工福利制度
任
命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与办法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1)本委员会设委员 9 人,除由本公司劳动福利员为当然委员外,
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 5 名,工人推选 3 人充任。再由委员互 1
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 1 年,连选得连任。
(2)本会设总干事 1 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3)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
(4)本会每月开会 1 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并任主席。
(5)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该在委员中委托 1 人代理。
(6)本会任务如下:
1. 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 关于职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 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查及收支报告事项。
4. 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7)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8)依法提拔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
过不得动用。
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1)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六项
1. 基金部分:由公司提拔 20 万元,以提拔一次为限。
2. 营业额提拔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拔前月份营业额的万
分之五
3. 薪资提拔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资金扣
减千分之五移拔。
4. 伙食费移拔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补助费移拔。
5. 下脚出售价移拔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拔 40%。
6. 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2)员工福利金之物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铁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
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膳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它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3)福利金的运用:
1.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每月
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
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
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
的格式办理。
3. 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
委员会制定公布。
4. 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
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参照表 。
5. 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
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 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
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出当事人一个
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 %,但特殊情况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
可借支至高无 3 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 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出当月份的预算为
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同表 。
8. 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
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 1%日息计息。
(4)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 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
比照表 的格式编列。
2. 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出
2000 元以上者必须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 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
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5)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1)、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制定本细则。
(2)、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
悉依本细则行之。
(3)、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
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委员的任务如下:
(1)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
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
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6)本会为促使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有关庶务事项。
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
款物品,不计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时可要求另
觅更换。
第四条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 10 日以前填具申请书
连同保证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 5 日内注
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
召开会议审查。
第五条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
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六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
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一年,并
得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
第七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
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一次全部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
异议。
第八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
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九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 2 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
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十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覓具固定员工 2 人
或固定员工 1 人非员工 3 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
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1)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
1000 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 1000 元,最高限
额规定为 15000 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
品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应领薪资总额 60%。
(2)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 1000 元至 3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300 元。
2. 300 元至 6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400 元。
3. 600 元至 9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500 元。
4. 900 元至 12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600 元。
5. 1200 元至 15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700 元。
(3)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二条 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
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会),办理有关款项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的事宜。
1. 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人员外,应一律参加本会。其互助
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
效。
2. 本会除设置当然委员 6 人,由公司厂部一级主管及总务
(或人事)、会计主管担任外,另设委员 3 至 6 人,由
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
本会一切业务。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任期皆为 1
年,连选得连任。
3. 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4. 本会每月定期召开二次会议,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临时会议。如无重大事项时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5. 参加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互助
费由本人负担,互助基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 1%
金额补助,皆于发薪金时扣缴。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
费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6.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适
用于本办法,但因工伤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
不在此限。
7. 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本会收支应每年
结算一次,于次年一月公布。
8. 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9. 员工应缴互助费及互助事项给付标准如附表 -8。
10.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a) 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
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资
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制定办法。
b) 基金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 1 数额。
c) 基金的保管:每月 10 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
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
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 11 日
由人事部公布 10 日止收支明细及余额。
d) 基金的运用:
i. 济授对象及条件:
1. 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为生者。
2. 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 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 其他可值援济者。
ii. 原则:
1. 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
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 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
应逐月更换。
3. 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
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iii. 方式:
1. 凡本公司员工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符合条
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报请单位负责人核准后发
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 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
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拨付
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 除平日外,并定每月地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
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
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 为贯彻本基金会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
各单位选定的救济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 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其并入下
月基金总额内。
6. 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
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 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e) 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
不得要求任何报酬。
f)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部门基金管理办法
(一) 使用范围:
1、部门内福利活动。
2、部门内表现特殊人员的奖励。
3、部门内喜丧事的贺悼。
4、部门内伤病救济、慰问、送医。
5、其他由上级核准的动用事由。
(二) 基金来源:
基金的来源由公司按月拨发,视生产绩效而定:
1. 效率在 130%以上每人拨发 200 元。
2. 效率在 120%以上每人拨发 150 元。
3. 效率在 105%以上每人拨发 120 元。
4. 效率在 100%以上每人拨发 100 元。
5. 效率在 95%以上每人拨发 80 元。
6. 效率在 85%以上每人拨发 60 元。
7. 效率在 70%以上每人拨发 50 元。
8. 效率在 60%以上每人拨发 30 元。
9. 效率在 60%以下不发 。
(三) 基金的运用与控制
1. 部门基金不事先拨发,动用时视实际状况由各部门主
管签报。
2. 各月份未用完的部门基金并入下一月份处理。
3. 部门基金的动用应填具“部门基金动用表”,格式如表
。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会计作帐。
4. 各单位部门基金统一由财务部作帐处理,每月核对一
次,对帐单格式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总经理。
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1)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2)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
事部办理。
(3)X 光摄影由人事部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
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 X 光
片,以助判断疾病。
4.一般检查由人事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
检查。工厂由人事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5.有关费概由各部门负担。
6.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
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7.人事部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
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8.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二.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俣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样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
40 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
即每月 40 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 20 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 30 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
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
据,经公司有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
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 收据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
准。
2. 收据金额在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 收据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
准。
第五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
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 60%报销。
第六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
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
销。
第九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1. 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
办法。
2.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3. 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
益。
4. 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
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 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
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 200 元计算。
(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 5 口,则
某甲全年补助额以 1000 元为限)。
5. 本公司员工,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
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
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
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6. 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
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7.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
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
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表 9。2。1
门诊医药费证明单
股分有限公司福利委员会 NO.
员工姓名: 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经理: 医疗院所及经办人 盖
章
四、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1.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增
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2.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
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亲
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3.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
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
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4. 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A. 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
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 3000 元为限。
B. 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
次住院起一个内,其累积总额以 1000 元为限。
5. 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
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6. 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
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判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
公司同事 2 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7. 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 2 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
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 5000 元为限。
8. 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
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9. 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A. 职工本人补助 5000 元
B. 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 1000 元。
10.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
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A. 配偶
B. 子女
C. 父母
11.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
并报请议处。
12.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A. 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
补助费。
B. 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
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表 9。2。2
XX 股份有限公司专案福利补助费申请书
事由
适用条款
申请补助金
额
证明文件
人事单位签
注
承办人意见
福利社主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1.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
订定本办法。
2. 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A. 医疗给付
B. 残废给付
3. 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4. 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要,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
疗费用。
A. 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者,其所付费用。
B. 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C. 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5. 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
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毂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6. 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
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7. 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8. 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
9.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综全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1.检验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2.药品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3.手术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4.住院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5.治疗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6.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及其头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
3000 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
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
弟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
而言。
第五条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
办法如下,但代款最高金额以 2。5 万元为限。
表 9。2。3 员工医疗贷款分期付款表
金额 摊还月数
1-2000 1
2001-3000 2
3001-4000 3
4001-5000 4
5001-6000 5
6001-7000 6
7001-8000 7
8001-9000 8
9001-10000 9
10001-11000 10
11000元以上 每期1100元
第六条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旨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员工申请贷款达 6000 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
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
约医院联系订定。
七、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
职员提出“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
职人员则须退保。保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所谓商
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
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存: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败、失明或永远残
废时可得到赔偿。
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年薪的 5 倍,最高每人美金 15 万元或每团体
美金 300 万元。
不包括事项:经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
保险,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
搭乘公司所有、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
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
伤状况的书面报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
受到伤害的证明。
八、员工抚恤细则
1. 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
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2.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
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3.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
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 24 个月为限。
4.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A. 服务未满 1 年者,给予 1 万元。
B. 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2 年者,给予 2 万元。
C. 服务 2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给予 3 万元。
D. 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给予 4 万元。
E. 服务 4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给予 5 万元。
F. 服务 10 年以上者,给予 6 万元。
5.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 4 条办理外,得
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
但以 5 个月薪津为限。
A. 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B. 有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C. 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6.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
但在停薪留职后 6 个月内为限。
7. 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
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8.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9. 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A. 配偶
B. 直系血统的子女。
C. 父母。
D. 兄弟姊妹。
E. 祖父母。
F. 孙子女。
10.死亡者如无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藏时,由公司
指定人员代为埋藏,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11.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
故时,得准予延长。
12.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九、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 因出差遇群众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
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
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
一次抚恤,其支给标准如下:
1. 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 59 条第 4 款的规定办理。
2. 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 30
个基数为限。
3. 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
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 3-10 个月以内基
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 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 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 2 个月基
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
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
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孙子女
5. 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
顺序有数有时,应共
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顺具声明书。
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1. 褫夺公权终生者。
2. 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
次日起经过 5 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
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
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
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
葬费 2 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能正式员工 15
个月薪数的抚恤金。
十、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
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
数本薪,但以 24 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 12 个月内或命
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
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
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 4 万元,最高不得超
过 12 万元。
1. 服务未满 5 年者一次发给 40 个月本薪的恤金。
2. 服务满 5 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
发给 28 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
照第三、第四条规定办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
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 44 个月以内
的特别恤金。
1. 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 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
按照其最后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
但最高以 4 万元为限:
1. 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 5 个月恤金。
2. 服务满一年以上者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
给 10 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
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
规定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
规定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
并加给丧葬费计 1 万元,因公致亡者给 5 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
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
定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孙。
5. 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
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
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
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
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
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假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
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
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的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
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
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
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
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 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有
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
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
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
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 40 个月死亡补
偿及 5 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 4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
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
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
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
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
住满半个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
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第十六条 公伤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
认定均以劳保“因执行职
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
十一、员工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员工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身体障碍序列障碍
项目
身体障碍的状态
残废等级 给付标准
精神
障害
1、精神遗存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经常需
医疗看护及专人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的监护者。
2、精神遗存高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者
3、精神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劳作者
4、精神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一
二
三
八
神经
障害
5、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且经常需医疗看护及专业人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的看护者。
6、中枢神经系统机能的病变,引起截瘫或偏瘫,致终身不
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7、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劳作者。
8、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只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9、神经系统的病变,局部遗存顽固神经症状者
视力
障碍
10、双目失明者。
11、双目视力减退至 0。02 以下者。
12、双目视力减退至 0。06 以下者。
13、双目视力减退至 0。1 以下者。
14、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 0。02 以下者。
15、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 0。06 以下者。
16、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 0。1 以下者。
17、一目失明者。
18、一目视力减退至 0。02 以下者。
19、一目视力减退至 0。06 以下者。
20、一目视力减退至 0。1 以下者。
21、两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状者。
22、一目遗存半盲疾,视野狭窄或视野变状者。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
十四
缺损
障碍
23、两眼睑遗存显著缺损者。
24、一眼睑遗存显著缺损者。
十
十二
运动
障碍
25、两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26、一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十二 十三
听觉
障害
27、两耳鼓膜全缺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28、两鼓膜全缺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29、一耳鼓膜全部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30、一耳鼓膜大部分缺损或其他病变,致听觉机能非以大声
接近耳廓,不能觉察者。
六
八
十一
十二
缺损
障害
31、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者。
32、鼻部缺损,致其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十三
十
咀嚼
、咽
下及
主语
机能
33、丧失咀嚼、咽下及言语的机能者。
34、丧失咀嚼、咽下或言语的机能者。
35、咀嚼、咽下及言语的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36、咀嚼、咽下或言语的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二
四
五
七
障害
牙齿
障害
37、缺损 5 齿以上不能镶补者。
38、缺损 10 齿以上不能镶补者。
十三
十一
胸腹
部脏
器障
碍
39、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且经常需医疗看护及专人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的看护者。
40、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高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41、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不能从事劳动者。
42、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身只能从事轻便劳作
者。
43、丧失脾脏或一侧肾脏者。
44、膀胱机能完全丧失者。
45、膀胱萎缩者。
46、生殖器遗存显著障碍者。
一
二
三
八
十二
五
八
十二
畸形
或运
动障
碍
47、椎骨大部分发生骨性融合者。
48、脊柱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49、脊柱遗存运动障害者。
50、脊柱遗存畸形者。
51、胸骨、肋骨、销骨、肩胛骨或盆骨脊柱遗存显著形者。
七
八
十二
十二
十三
上肢
缺损
障碍
52、两上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残缺者。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残缺者。
二
三
五
六
手指
缺损
障碍
56、双手十指均残缺者。
57、一手五指均残缺者。
58、一手拇指残缺者。
59、或无名指残缺者。
60、一手小指残缺者。
61、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四指残缺者。
62、一手拇指及食指残缺者。
63、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三指以上残缺者。
64、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65、一手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66、一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残缺者。
67、一手中指及食指以外的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四
七
十
十二
十四
七
八
八
九
十
十
十一
上肢
机能
障碍
68、两上肢均丧失机能者。
69、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0、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1、一上肢丧失机能者。
72、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4、两上肢均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5、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6、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二
四
七
六
七
七
四
五
77、一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8、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9、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80、两上肢均遗存运动者。
81、一上肢遗存运动障碍者。
82、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8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84、两上肢遗存假关节者。
85、一上肢遗存假关节者。
九
七
八
十
七
九
十二
十四
七
九
畸形
障碍
86、两上肢长管骨遗存畸形者。
87、一上肢长管骨遗存畸形者。
十一
十二
指手
机能
障碍
88、双手十指均丧失机能者。
89、一手五指均丧失机能者。
90、一手拇指丧失机能者。
91、一手食指丧失机能者。
92、一手中指或无名指丧失机能者。
93、一手小指丧失机能者。
94、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四指丧失机能者。
95、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机能者。
96、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三指以上丧失机能
者。
97、一手拇指用其他任何手指,有二指丧失机能者。
98、一手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二指丧失机能者。
99、一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丧失机能者。
100、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的任何手指,有二指丧失机能者。
101、一手指的远位指骨,切断 1/2 以上者。
102、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的任何手指的远位指骨,切断二
分之一以上者。
103、一手食指的末关节,强直不能伸屈者。
五
九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九
十
十
十一
十二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五
下肢
缺损
障碍
104、两下肢膝关节以上残缺者。
105、两下肢足关节以上残缺者。
106、两下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107、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残缺者。
108、一下肢足关节以上残缺者。
109、一下肢肘关节残缺者。
二
三
五
五
六
八
缩短
障碍
110、一下肢缩短 5cm 以上者。
111、一下肢缩短 3 cm 以上者。
九
十一
足趾
112、双足十趾均残缺者。
113、一足五趾均残缺者。
114、一足第一趾或其他的四趾均残缺者。
115、一足第二趾残缺者。
六
九
十一
十三
116、一足第一趾及其他任何的足趾,有二趾以上残缺者。
117、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何的足趾,有三趾以上残缺者。
118、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何的足,有二趾残缺者。
119、一足第三趾、第四趾及第五趾残缺者。
120、一足第一趾及第二趾以久的任何足趾中有一趾或二趾
残缺者。
十
十二
十三
十三
十四
下肢
机能
障碍
121、两下肢均丧失机能者。
122、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3、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4、一下肢丧失机能者。
125、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6、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7、两下肢均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28、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者。
129、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者。
130、一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31、一下肢三大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32、一下肢三大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运障碍者。
133、两下肢遗存运动障碍者。
134、一下肢遗存运动障碍者。
135、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136、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137、两下肢遗存假关节者。
138、一下肢遗存假关节者。
二
四
七
六
七
九
四
五
九
七
八
十一
七
九
十二
十四
七
九
畸形
障碍
(大
腿骨)
或下
腿骨
139、两下肢长管骨遗存畸形者。
140、一下肢长管骨遗存畸形者。
十一
十三
足趾
机能
障碍
141、双足十趾丧失机能者。
142、一足五趾丧失机能者。
143、一足第一趾或其他的四趾丧失机能者。
144、一足第二趾丧失机能者。
145、一足第一趾及其他任何的足趾,有二趾以上丧失机能
者。
146、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何的足趾,有三趾丧失机能者。
147、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何的足趾,有二趾丧失机能者。
148、一足第三趾、第四趾及第五趾丧失机能者。
149、一足第一趾及第二趾及外的任何足趾中,有一趾或二
趾丧失机能者。
八
十
十三
十五
十二
十四
十五
十五
十五
员工婚丧、住房福利制度
一、 公司暨直属主管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公司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公司项目
贺奠金额 其他
全体直属主管贺
奠金额
男性从业
人员结婚
2000 元
喜幛或毛毯一个
(条)
2000 元
女性从业人员结
婚
1000 元
喜幛或毛毯一个
(条)
1000 元
从业人员丧葬
2000 元 花圈一个 1500 元
从业人员父母
配偶子女丧葬
1000 元 花圈一个 1000 元
从业人员
子女婚嫁
喜幛或毛毯一个
(条)
说明
1.喜幛、毛毯、花圈每个以 300 元为准。
2.全体直属主客系指从业务人员各级直属主管的全体。且须合于人事管
理规则第三条第二条的规定。
3.因同一婚丧时,本公司从业人员有 2 人以上合于本标准贺奠条件者,
本公司只贺奠其一。但每增一名非共同直属主管的贺奠金额另加 200
元或 100 总管理处人员现支薪公司为隶属公司。
4.女性从业人员因结婚而辞职后两个月内结婚的,其全体直属主管得依
本标准致送礼金。
5.从业人员的未满 18 岁子女丧葬,本公司不送花圈,其直属主管亦无
需致送奠仪。
6.编制外员工的婚丧贺奠标准:
A. 统由公司代表致谢赠不论婚丧,男从业员 500 元女从业员 300
元,同一婚丧现象有 2 人以上合于条件表仅贺奠其一,不另致送
喜幛或花圈。
B. 限由公司直接雇用者。
C. 限发丧前事件,丧事限直系亲属。
二、 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亲属的婚嫁丧事,公司或同事赠贺仪,悉
依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婚嫁,公司赠贺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1. 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喜幛
一幅。
2. 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礼金 1300 元。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子女婚嫁,公司赠贺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1. 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喜幛
一幅。
2. 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赠礼金各 1100 元。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丧事,公司赠赙仪悉依
下列标准办理:
1. 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送花圈
一个。
2. 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赙仪 1100 元。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亡故者,公司赠赙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1. 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花圈
一个。
2. 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赙仪 2100 元。
第六条 员工送礼及赠赙仪悉依下表标准办理:
1. 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700 元。
2. 经理、副理:600 元。
3. 协理、科长、副科长:500 元。
4. 股长、科员、高级工务员、办事员、工务:400 元。
5. 助理员、助理、工务员:300 元。
6. 其他:200 元。
第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员工其他亲属丧喜事及员工或其亲属的其他
喜庆,公司送礼或赠赙由主办单位酌情办理,但婚丧喜庆如有相同赠
送两份以上的喜幛 或花圈时,除赠送一份外,其余部分改送现金。
第九条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 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为安定员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已婚男性员工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每个月 100 元整,
但配偶在本公司服务则不予发给。
第三条 本公司男性员工的子女未满 20 岁者检具足资证明的户籍
誊本请领眷属生活补助每个每月 100 元整。但子女虽未满 20 岁,
而已就业或有工作者,不准请领。
第四条 家族生活补助费在每月发放薪津时一次发给。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 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规定
(一) 婚丧喜庆规定:
1. 公司暨主管级(经副理级以上)庆贺/奠仪 同仁 结纸/丧事(由
公司负担)。如下图
2. 同仁自行致送礼金标准暂定如下:
总经理:自由决定。
经理级:结婚 600 元,丧事 300 元
副经理级:结婚 500 元,丧事 300 元
科长 组长级:结婚 400 元,丧事 250 元
股长级:结婚 300 元,丧事 200 元
副管理、工务员以下:结婚 300 元,丧事 200 元
公司 全体主管项目
礼金 其他
备注
员工结婚 2000 元 喜幛一个 2000 元
员工丧葬 2000 元 花圈一个 2000 元
员工祖父母、
父母、配偶子
女丧葬
1000 元 花圈一个 2000 元
员工子女婚嫁 喜幛一个
一、以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为限。
二、由公司直接雇用的聘约或临时人
员,不论婚丧,一律 1000 元。
三、同一婚丧情事有 2 人以上合于条
件者仅贺奠其一。
四、喜幛花圈以每个最高以 300 元为
准。
五、女性员工因结婚而辞职或于辞职
后二个月结婚者,得依本规定致送
礼金。
六、员工的未满 18 岁子女丧葬、只由
公司致送奠仪 1000 元整。
3. 公司暨主管级贺奠同仁由财务部办理,工厂由总务组办理,并
于喜庆或丧事前一天将礼金交本人。
4. 各同仁自行致送礼金,如需请公司代付时,应于喜庆或丧事前
两天通知财务部或总务单位办理,并于当月由各人薪给中扣还。
5. 如是同一单位同仁可自由增加礼金,其余原则上以不超过上第
(二)项的标准送礼。
(二)福利补助事项给付规定:
补助事项 给付标准 说明 备注
应召服兵役补
助
500 元 限服一年以上的兵役。
凭召集令于
入伍前申请。
本人死亡丧葬
补助
2000 元
一、由其服务单位通知家庭依规定
申请。
二、限接到通知三个月内申请。
死亡证明书。
三、因公死亡适用抚恤办法。
生育补助
每胎给付 1200 元双
胎以上比例增给。
一、限生产后 45 天内提出申请。
二、流产后妊娠 4 个月以上者。
三、出生证
明。
四、流产证
明。
子女教育补助
每一学期大专 2000
元,高中 500 元
限学期注册申请。
在学证明或
新生注册通
知单。
伙食补助 给付标准 说明 备注
康乐会
每人每年暂定 1000
元
一、限举办团体活动、了聚餐等用
途。
二、不另支现金。
佳节代金
圣诞节每人 300 元;
感恩节每人 200 元;
复活节每人 200 元
圣诞节上班第一天,余为前一天发
放现金。
工作服 夏、冬季服装 按规定办理
五、 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资助女员工的嫁妆费用,使其得以安心工作,
并奖
励其勤劳服务精神,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凡本公司编制内的正式女员工,于本公司连续服
务满
2 年以上,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得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的。
第三条 年资计算:本办法所称的年资,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自其到公司正式任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计算。
2. 特别病假及停薪留职期间其年资不计。
第四条 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于结婚时依下列赠给嫁妆价值
基数乘离职前月份消费者物价指数核给。
服务年资 赠给的嫁妆 备注
价值基数
连续服务满 2 年者 1000 元
连续服务满 3 年者 15000 元
连续服务满 4 年者 20000 元
以后每增满 1 年者 递增 4000 元
服务年资超过各赠给规定最低限的部分,
依赠给嫁妆价值基数的递增金额,按实际
在职月数比例核给。
第五条 非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倘非因结婚而离职时,依
其年资按下列标准比照应结婚离职者嫁妆给付标准赠给。
1. 连续服务满 4 年以上,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或因公亡故或命
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资遣人员全
数付给。
2. 连续服务满 2 年以上未满 4 年,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者,均
给 60%。
3. 连续服务满 2 年以上,因违反厂规被免职者,给予 40%。
4. 连续服务未满 2 年者不给。
第六条 申请手续:申请手续:申请应向人事部门办妥下列各项手续:
1. 办妥申请表一份。
2. 检具婚贴一份。
3. 提出婚后 3 个月内的“离职申请单”两份,于“离职申请单”上应
填明确定离职日期及盖章后,仅办妥核准手续即可,至离职时再行
办理其他应办手续。
4. 服务未满 4 年者,得在婚前预付 6 成,余 4 成于婚后检具户口
誊本一份再行发给。服务满 4 年以上者,离职时,全数核给。
5. 申请期限为婚前 1 个月起运至婚后 3 个月止,逾期以弃权论。
第七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营决策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六、 员工购置信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助服务勤慎的员工,谋求员工生活的安定,
特制定本办法以协助员工购置住宅。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欲承购正统建设公司于市区或其近郊兴建的
住宅房屋者,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
第三条 申请奖助的员工庆具备下列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
限。
1. 在本公司服务满 3 年,并达法定年龄者,男性员工须服完兵役,
其免役者,不在此限。
2. 考绩在乙上以上者。
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呈审核。
申请人有多人时,按下列标准评定积点以定顺位:
1. 年资:服务满 3 年者 15 点,以后每增一年增 5 点,不满 1 年
之零数不计,至 50 点为止。
2. 考资:最近 3 年年终考绩平均 75 分者。
3. 抚养负担:单身者 5 点,有配偶者加 5 点,有衣所得税法规定
应抚养的父母子女者,每 1 人加 2 点,累加至 20 点为止。
4. 职等:七职等者 5 点,每进一职加 1 点,至 10 点为止。
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
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
1. 在正统建设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由本公
司洽请正统建设公司照该公司售价优惠 45000 元。超过一个月订购
者,优惠 30000 元。
2. 由本公司无息贷与申请人 10 万元以下,以供缴纳自备款。此
贷款由本人直接拨交正统建设公司。作为申请人承购该公司该公司
房地的最后一期自备款。
第六条 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 10 年按月平均由申请人所属部
门于发薪时扣还。
第七条 申请人应觅得本公司认可之人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
务的责任。
员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书(代传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日期
付款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 部门 厂部 课 核发金额
申请项目 事实 主办干事
申请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会计项目
与当事人关系 当事人为申请人的 支票号码
证明文件 给付金额
主
任
委
员
指
示
会
计
干
事
总
务
干
事
人
事
部
门
部
门
主
管
申
请
人
签
章
借据
(一)借款人 兹向贵公司借得 元。
前项借款自立据之日起分 10 年无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属单位
于发薪时扣还。
(二)前条借款系依后附贵公司“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申请,
借款人声明恪遵该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依该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连带保证人负责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
金 万元),不得主张先诉辩权。
此致
借款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立约人治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 XX 公司(下称
乙方)为设定抵押借款事宜,议定条款如下:
1. 借款金额:甲方贷与乙方
2. 利息:无
3. 清偿期限:
4. 违约金: 万元(房屋优惠价款)及应追收利息。
第一条 贷款系依“治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的规定申贷。倘乙方在借款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住宅转卖
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按月偿还贷款达三个
月时,或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三年离职者,甲方得要求
乙方就未清偿的贷款即时一次偿清。并依该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追收利息。
5. 抵押标的物,乙方申贷第一条款项,系为购置下列房地,
并愿将下列房地提供与甲方设定抵押。
A. 土地:
B. 房屋:
6. 抵押友权顺位:第 顺位
立约人: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申请人 兹愿遵照“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履行偿还
贷款的义务,申请承购住宅一户,特具本申请。
申请人:
单位:
身份证字号:
年 月 日
第八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 10 年内如有将住宅转卖出租
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 3 个月时,
本公司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救济金申请人履行:
1. 要求申请人就未清偿的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
偿,并追收此未清偿的借款自借款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的利
息。
2. 要求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与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本办法
的规定记售与其他合格员工,其移转的一切费用税捐等均由
申请人负担,至申请人已缴的房地价款,则由本公司无息退
还。
第九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 3 年离职者,照第
八条规定办理,如服务满 3 年,不追加利息,但须将未
清偿的借款一次清偿。
第十条 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与本公司,其抵押
金额应包括:1。借款金额 2。房屋优待价款额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销其权
利,致由其他合格员工承贷:
1. 自行放弃。
2. 交付贷款前离职。
3. 经发觉申请人不符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或其申请书有关
事项填载不实者。
4. 未依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
续者。
5. 因其他事故,经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予以贷款者。
第十二条 每批奖助人数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随时公布。如分
配于第三条的申请人后,仍有剩余时,亦可奖助其他不
合该条规定的员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七、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1. 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2. 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
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
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3. 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A. 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B. 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C. 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4. 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主任以上 单身:600 元 已婚者:1000 元。
一般人员 单身:400 元 已婚者:600 元。
5. 津贴在每月 20 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6. 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
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7. 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
一、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办事细则
第一条 依据 本细则依据从业员职限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第 17 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来源 本小组退职酬劳金收入由各公司经股东会承认
分配后的拨入数为准。
第三条 执行秘书职掌 本小组执行秘书秉承主任委员之办理
下列事项:
1. 酬劳金营运事项。
2. 投资及孳息的分配事项。
3. 小组开会的筹划事项。
第四条 工作区分 有关各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
册的填制,由营运小组办理。退职酬劳金的计算及分配
清册的造具与扣缴凭单的的制发等事项由各公司办理。
第五条 干事与助理干事的设立 本小组设干事一人,助理干
事若干名,由公司职员调兼任用。
第六条 干事的职责 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执行秘书办理
下列事项:
1. 受理酬劳金手册的收发事项。
2. 办理总管理处从业人员退职酬金的分配计算及编制列清
册事项。
3. 有关文件的撰制、保管、审议及开会通知、纪录等事项。
第七条 助理干事的职掌 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干事
办理下列事项:
1. 退职酬劳金手册的收发事项。
2. 有关有价证券、现金支票等保管事项。
3. 负责收支转帐传票及会计报告的编制、簿籍单据的保管、
各项帐册的登记等有关帐务事项。
4. 其他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理 本小组的财务处理、经费收支依照营运小
组议决的办法办理。
第九条 附则
1.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改。
2. 本细则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提小组会议备查,修改时亦
同。
二、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从来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
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管理、运用及申
领,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
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
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 本公司从来人员退职酬劳金 ,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1. 普通酬劳金 80%。
2. 特别酬劳金 20%。
第五条 普通酬劳金 5/8 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
入本企业第 1 年度按 6 折计算,第 2 年者按 8 折计算,第 3 年
度按 9 折计算,第 4 年度按十足计算。3/8 部分按从业人员提
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
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 1 年者
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 1 个月的薪俸计算,
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普通酬劳的分配,以
每年 3 月 1 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
假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
计算核发。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
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 15 条第 2、3、4 项的资遣人员外,不予
发给。
第六条 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
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准,现金部分于翌年 6 月 20
日一次发给,其余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
企业各公司股票为原则,由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
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负责管理与运用:
服务年资 支给现金部分 留存运用部分
第一年度 100% 0
第二年度 50% 50%
第三年度起 30% 70%
第七条 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
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
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面值、股数及
累积数额,帐卡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
后交其本人存查。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
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
之一时。须填具申请书经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
职酬劳金手册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
(一) 申请项目:
1. 因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过 1 万
元者,得检附医院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其帐卡累积总
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
2. 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缺少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明
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3 万元。
3. 因本人结婚缺少结婚费用,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
额以内申请给付,但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2 万元。
4. 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须检附街道证
明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帐卡累积总额 50%以内申请给付,但
不得超过实际修复费用总额。
5. 购置房屋:
A. 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房,需购置住房而缺乏资金时,凭
买卖或委建契约书副本在 14 日内就其帐卡累积总额 70%以
内申请给付,每人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超过购屋所需自
备款。
B. 申请购置房屋后,应于一年内提出下列产权证明文件:
a.购买房屋者:契税缴纳通知书收据影本。
b. 自建房屋者:申报房屋税后税务稽征处函复的房屋税籍
及现值核定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件影本。
未能按期提出者,人事部门应查明,如无购屋事实,应即由
主管依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签报议处。
(二) 给付方式:
以上各项目职酬劳金申请给付时,以结余现金优先核给,
不足部分,依其帐卡累计总额按申请日前一天收盘收折算
发给股票。
第九条 从业人员退职人员应于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按各该从
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记载的累积现金及股票给付。从
业人员在职死亡,视为退职,其退职酬劳金依政府有关
法令所定顺序由其继承人具领。
第十条 退职酬劳金由营运小组以投资在本企业各公司或购
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及放息等方式统筹运用,在每年终
了后结算一次其办法由营运小组订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退职、辞职、免职或解雇时,申请发给退
职酬劳金时,须填具申请书,由所属部门主管及人事部
门签注意见后转送营运小组核发。如有应赔缴公司的款
项,应由所属部门通知营运小组,在其退职酬劳金累数
额项下扣抵后发给。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于受任或受雇在公司时,应向营运小组出具
其应得的退职酬劳金交营运小组管理及运用的誓约书。
第十三条 营运小组设委员 7 至 11 人,每 1 任期为 1 年,由委
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2 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办理本办
法所定退职酬劳金的管理运用事宜,委员人选由职工福
利委员会提名 5 人,呈由董事长核定,余由董事长指派,
召开委员会均应为公司的从业人员、任期中离职、死亡
当然解职。委员处理其职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加损害于
营运小组亦风吹草动。因委员解职缺额时,由福利委员
会另行提名呈请核定或由董事长另行指派补充。
第十四条 营运小组设执行秘书一人、职员若干人,由公司职员
调兼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营运小组每 2 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均
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在时由常务委员
之一召集并任主席。
第十六条 营运小组应于每年终了后 3 个月内,将当年度收支数
额及运用情形,向公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办事细则由营运小组另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
规定。
(一) 依“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第 9 条第 5 款规定,
申请人尚无持有住房,需购置住房时,须凭买卖或委建契
约书申请贷款,并于 1 年内提出产权证明文件,如违反该
款规定,应即由主管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36 条规定签报惩
处规定如下:
1. 伪造买卖、委建契约书或以原有住房证件冒充,申领退
职酬劳金者:予以免职,伪造文书部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2. 已持有住房而申领退职酬劳金购置房屋者:记大过一次,
并停止该年度有退职酬劳金分配。
3. 申领房屋贷款后另,逾一年仍未能提出产权证明文件,
经查是移用该项款额而无购置事实者:记大过一次,并停止
该年度的退职酬劳金分配。
4. 申领房屋贷款后,虽有购置事实,但被委建厂商倒闭,
致无法提出产权证明文件者:叙明事实,经主管证明并签似
限期购,委建或请准予销案。
(二) 前条“已持有住房”一词,是指在其服务地点可通勤上
班范围以内,有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持有住房者
而言,如因原持有住房简陋或过小无法容纳而申领退职酬
劳金增建或购置住房者,均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1. 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
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 13 章及第 14 章规定,特
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
用本办法。
3. 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
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总额 2%提存,并以 10 元为单位,
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
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
4. 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
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
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
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5. 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担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
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
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
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和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
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6. 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
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
给付退休福利金。
A. 任职满 26 年以上者。
B. 任职满 16 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a.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 46 岁的。
b. 专员及科员年满 51 岁者。
c.专门委员及主级专员年满 56 岁者。
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17 条、118 条、129 条、130
条、131 条、132 条、133 条、135 条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金
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金领取权,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
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7. 第 6 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
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逾 6 个月者以 1 年计算,未满 6 个
月不予计算。
8. 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 3 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
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
合计算。
9. 员工如有违反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
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
赔偿金。
10. 职工符合第 6 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 3
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由本公
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与退
休职工。
11. 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其
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
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A. 任职满 7 年以上 10 以下者给付 100%。
B. 任职满 4 年以上给付 60%。
C. 任职满 2 年以上给付 40%。
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
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12. 职工继续缴存第 3 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死亡或公司因业
务需要裁遣者,公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34、136、137、138
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
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
有。
13.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 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第一条 凡依员工优利储蓄办法存款的员工应先填具存款申
请书盖妥印鉴后连同存款金额交各单位会计,在存款业
日转汇财务部或由存款员工将存款申请书连同存款直按
交财部。
第二条 财务部于收到存款及申请书的当日,应立即开具借单,
交与存款员工收存或寄交各单位会计转交存款员工收存,
并设立个人存款帐卡。
第三条 财务部在每月 5 日依个人存款帐卡结计至上月底止
的利息,连同支付利息明细交各存款员工签收。
第四条 利息的计算一律截算至付息日月份的上月月底,凡未
满一个月者不予计息,凡超过一个月者按日计算。
第五条 存款员工提取本金时应填具提款通知书盖妥原存款
印鉴后连同借单于提款日 5 日,前向财务部申请。其应
领的利息亦应待下月 5 日再行发给。
第六条 提款金额必须以 1000 元为单位,如所提金额小于借
单金额者,由财务部收回原借单,再连同所提款项及新
制借单付予存款员工。
第七条 本准则由财务部呈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五、 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积极参加储蓄的号召,特以优厚和利息鼓
励本公司员工踊跃储蓄以加强员工福利,安定员工生活,
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储蓄。
第三条 起存金额分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最
低 3000 元整,超过 3000 元部分以 1000 元为增加单位;
定期存款最低 1 万元整,超过 1 万元为增加单位。
第四条 存款利率储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分别计算:活期存
款利率为月息 1。85%,按月付息,如存入期间未满 1 个
月者,不予计息;定期存款利率分为 1 年期与 2 年期,1
年期的利率以年息 24%单利 12400 元整;如存入期间未
满 1 年者,则改依活期款计息;2 年期者其利率以年息
26%计算,即存入 1 万元者 2 年期满付还本息计 15200 元
整,如存入期间未满 2 年者,则改依活期存款计息。
第五条 活期存款每月计算至该月月底的存款利息,并统一在
次在次月 5 日发给;定期存款利息则在存款期满的当日
计算其存款利息,并统一在次月 5 日发给。
第六条 凡依本办法参加储蓄的员工,应直接携款至本公司财
务部或交由各单位会计代汇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开具借
单交与员工保存。
第七条 员工提取本金时应提前 5 天通知财务部,凡一个月到
期未如期提前通知者,视同继续存款。
第八条 如存款满期、员工提取本息者,应携同借单向财务部
或各单位会计提款。
第九条 本公司参加储蓄的员工,其职位在主任经上者,存入
金额总数不得超过 20 万元,一般员工不得超过 10 万元,
如有超过,超过部分不予计息。
第十条 遇本公司降低利率时,如不提回,即自降低后的第一
次计息日期,依新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
修订。
六、 员工储蓄有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第一条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定本计划
名为:“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
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宗旨在对于参加本计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
参加本计划员工退休、离职、残废或死亡时提供各项福
利给付。
第三条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得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员工
有履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
权利。
第四条 参加员工按月以其薪给 3%拨缴参加基金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公司的记录为准。
参加员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中授权公司按月自薪给中扣
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条 本公司自承以相等于各参加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
参加员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公司亦不作相对拨
款。
第六条 公司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随时拨赠基金。其拨赠
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参加员工帐户。但不得以
受配参加员工须作等额或相对的缴款为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员工
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福利措施。公司拨付本基金
的款项及收益均不发还公司。
参加员工非在实际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加基金
及其所配得的净收益,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
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 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由公司就参加员工任命基金
管理委员 7 人,组成基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为当然
主任委员。委员会聘请顾问协助,并设执行秘书综合其
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定各项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
1. 基金帐户: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
总额与参加基金的总额。
2. 参加员工帐户:每一参加员工设立个别帐户,分别表示
该员工名下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3. 必要时设;特别资产帐户及特别损益帐户。
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加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时,委请信
托公司代为设置本条规定帐户。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户的
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以前,将上月份公司拨款及全体
参加员工缴款的总额,以现金连同清单一式二份,分别
列于各参加员工名下,员工本人的缴款额及公司拨款额
一并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
运用与投资方式。其 权限包括政府有关法令具体条款
的特别授权。
本基金的运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存放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购买政府或任何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投资在不动产或对公司行号、个人或参加员工的个别信用或质
押货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
要银行,收受 6 个月期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为原则。
在利率变动情形下,该项平均利率以一年的总日数除以
实际利率与其通行日数乘积的总和计算。基金的收益,
属参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为
参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
员工帐户;属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
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收益的
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
第十三条 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
及税捐增多由本基金负担。
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员工帐户内
贷方总余额比例分摊。但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
扣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
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费用、
佣金、税捐、分配的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
报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一个月随时向委员会
查阅有关帐单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除偿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
帐户内的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有类此
出让、出质或其他方式的处分,委员会概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
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
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 5 年以上
或服务本公司年资 5 年以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
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金额;参加本计划
满 4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的 3/4;参加本
计划满 3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可领取参加本员工帐户内相
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听 1/2;参加本计
划未满 3 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
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
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员工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
其他类似原因被公司解雇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
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该参加员工仅得领
回其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公。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
失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 参加员工因残废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公司
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员工帐内累积基金的部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的资未满 5 年因本身的重大疏
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参加员工殆亡给付额为该参加员工死亡时其基金帐
户内累积基金的总额。但参加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 5
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员工有权指定受益人领取本计划规定 的死亡给
付,并随时变更其指定。若参加员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
亡时无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员工未留有遗嘱的表示时,
其死亡给付即发给死亡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无法指定继
承人者,由委员会代捐赠慈善事业。受益人的指定或变
更指定应以书面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受益请求权发生日起 3 个月内一次
进行。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及证明文
书并予认可不视为已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
计划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未给付款项应
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逾越本计划各项规定的范围内,须按
公平一致的原则,准许参加员工取得借款的权利。
参加员工贷款办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身份提供的
连续性服务,包括一切经核准支薪的给假在内。未经核
准及停薪的请假或受停职处分的期间须予中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不因参加而享有继续受公司雇
用的权利,亦不可视为对于公司因故紧缩业务、调整工
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雇员工的权力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保留终止本计划的权力。公司是项决定时
应于 6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及各参加员工。
本计划一经终止,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的金额即全部赠予
各该员工而不受本计划其他规定的限制。而本计划仍诮
继续执行至基金全部结清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生效日起,原订本公司员工退职退休金给
付办法即予废止。但生效日前已服务本公司的员工,可
保留自本公司报之日起至本计划生效日止,依原订退职
退休金给付办法可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服务未满 5 年者,
依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 5 年者的权利比例享有。前项的
权利在公司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有人
名下的拨赠基金项内即消减。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
亦风吹草动。
七、 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响诮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为
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而言,以下简称
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
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
第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核准
后,始复入帐,对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
第五条 提出款项应自行填妥提款单一份,并亲事先核对印鉴
及金额栏无误后始得付款,并登记在员工存款卡及存款
折支出栏内。
第六条 但金额在 6 万元以上应在 2 天前通知经管人员始得
授理。
第七条 财务单位经管人员应于每月 26 日结算一次,利率暂
定为 1。78/100 以实际存款积极数计算利息。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核准公布办理实施,如有不宜之处随时签准
公布修正。
八、 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1. 兹为倡导同仁储蓄及解决同仁临时急用,特订定本办法。
2. 每人存款数额暂不限制,但借款每次以不超过每月薪津
总额为原则。
3. 存借款利息,均为月利 1。2%
4. 存款方式:
A. 上班时间内随时可以存提,但提取数额大者,应在事先
通知出纳备款。
B. 存提款额,每次不得少于 1000 元。
C. 每人开户,应填具印鉴卡。
D. 每次存提,除填具提存单外,并应将提存金额记入存折
内。
E. 每月 7 日为发给上月利息日期。
F. 存入款项,除用作提款及借款外,所余数额,以同等利
率转存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短期借款。
5. 借款方式:
A. 借款人条件:
a.个人及直系亲属、罹病住院或所需医药费过大者。
b. 个人婚假及直系亲属丧葬。
c.配偶生育。
d. 子女缴交学费或出国深造筹措路费。
B. 所借款项分三次在每月发薪时连同利息扣还。
C. 借款人应觅妥同仁二人,共同保证。
D. 保证人如中途离职或因故退保时,借款人应另觅新保,
在换保手续未办妥前,原保证人应继续负责。
E. 上次借款未清还前,不得继续借款。
6. 本办法仅适用正式员工。
7. 本办法经本公司福利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8.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订。
九、 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1. 为谋求员工生活安定,增进员工感情,唤起团结合作精
神,特订定本办法。
2. 本公司员工本人结婚或子女结婚;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
育;员工子女的教育;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
得依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补助金。
3. 员工本人结婚,给付基本薪资一个月的补助。并由公司
致赠喜幛 或拍发贺电致贺。但结婚当事人均在本公司服务
时,由一方请领上项补助金,另一方只能请领 1500 元的补
助金。
4. 员工子女结婚,给付 1500 元的补助金。但结婚当事人在
本公司服务时,只能由结婚当事人依前条的规定请领补助金。
5. 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给付 1500 元的补助金,并
以 2 次为限。小产、流产、死产,概不给付补助金。
6. 员工的子女就读经政府立案的各级正规学校,其学业成
绩平均 75 分以上,操行成绩 60 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标准申
领补助金。但最多以 3 人为限。
专科以上 1500 元;高中 500 元;初中 300 元。
7. 补助金的申请应于给付原因发生起第 2 个月内,逾期以
放弃论。
8. 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9. 本办法各项补助金依法扣缴所行税。
10.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通过 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
一、 福利委员会奖学金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在职员工及其子女继续求学,特订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
上在职工及其子女。本条所称的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不校为限,补习学校不予
受理,凡品学兼优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检附就读学校签
发学期总成绩单一份申请,如是子女应连同户口誊本一
份。
1. 大专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0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并
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70 分。
2. 高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0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并
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70 分。
3. 初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 85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不
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65 分。
4.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上学期奖学金,不得有任
何一学科成绩低于 70 分。
第四条 奖学金金额:
大专组每学期 1800 元;高中组每学期 1200 元;初中组每学期
600 元。
第五条 前条第二项高中组就读私立学校学生申请人超过 5
名限额时,其优先次序如下:总平均较高者优先;在职
员优先;高年级优先。
第六条 奖学金的审查应在申请期限截止后 10 天内审定,得
奖人经本社审查决定后应公开公布并通知得奖人 7 天内
具领。逾期视同自愿放弃。
第七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 ,并报请主管官
署核准后公布施行。
福利委会子教育资助办法
第一条本会为鼓励员工子女努力向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以上,
已缴纳福利金在职员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学校就读
者为限。本条所称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必须检附户口誊本,及其子女就读政府立案的公
私立学校证明书一份申请,在学证明书应载明科系年级,
但补习学校不得申请。
第四条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该学期子女教育资助金,
每人不得超守 3 名,逾期不受理。即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和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止。
第五条子女教育奖助金申请限额:
大专组每学期 1000 元,高中组每学期 600 元,公费学校者不予
奖助。初中组每学期 300 元;小学组每学期 200 元。夫妇同为
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申请权利时应择定一人为申请人,不行兼领
或重领。
第六条如有虚报冒领者,除将其已领奖助金在申请人的薪津内
如数扣回,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奖助三年。
第七条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机构核准
后公布施行。
二、 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订定的。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有子女就学,并符合申领规
定者得依照本办法申请补申领。
第三条 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每学期在注册后申请,按肄业学
校等级依下列规定金额申领。
肄业专科以上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 1700 元;高中 700 元;
初中 500 元;小学 400 元;幼稚园 300 元。
员工子女就读学校是以教育当局已立案者为限,已立案私立
补习学校按得比照办理。公费生或享有其他公费待遇者不予补
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在本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婚生子
女或有父子、母子关系的子女为限。
第五条 员工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学校
在学证明书等证件,呈由各该单位主管查对后转送人事
主管单位转呈核发。
第六条 如配偶同服务在本公司者,应译一申请,不得重复。
第七条 员工请领补助金如有虚报、冒领或重领等现象之一者,
一经查明除追回已补助金外并得移请惩处,其单位主管
产受连带的处分。
第八条 申请教育补助费的员工每学年上学期的申请,应于 9
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为限,下学期则 3 月前正式任用者
为限。
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
三、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
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其实
际服务日每月发给 980 元交通津贴。
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行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
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
第二条 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 5 日发薪同时发给之。
第三条 依本办法地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
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
差,其交通费得按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支给外,概不
行请领交通费。
第四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补助款以 16300 元
为限。申请人得在气缸容量 100CC 至 150CC 范围内购买
机车。
第五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以公司名义请领牌
照,牌照税及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该车使用期限为三年,
使用满三年该机车即归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因调职无需机车为
交通工具或因故离职者,除停发交通津贴外,所补助购
备机车应一次缴清折旧残值,但调职工人员可申请分月
摊缴至缴清为止。
第七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备机车在未满三年期限前若有
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申请人负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八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应觅妥同事一人以
上为保证人或铺保,如申请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
条的现象而无法清偿时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定实施。
四、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本办法对外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向公司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
踏车使用。
第二条 申请
对外业务人员需要申请贷款购买机车者,应填具对外业务人员
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及切结书呈经理核准后交总务部门。对外
业务人员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会计部门存
查。第二联存总务部门凭以办理请购、所有权登记、扣款及投
保等事宜。
第三条 贷款标准及偿还方式
机车统由公司采购,其贷款额以 90CC 为原则,如有超出部分
由申请人自行筹款。机车款以无息方式贷与,每月由薪津内扣
缴 500 元至全部缴清为止。
第四条 所有权归属
机车 R 所有权登记予申请人,机车牌照申请书等附件则于办理
登记后由总务部门保管至贷款还清后发 还。
第五条 机车费用补贴标准。
因公使用机车其耗用的汽油、机油及修护费等按下列标准由公
司补贴给使用人:
1. 每行驶 150 公里补贴 1 加仑汽油费。
2. 每行驶 100 公里补贴 1 公升机油费。
3. 每行驶 100 公里补贴 70 元修护费。
第六条 费用 申请方式。
机车使用人外出时应登记“外勤活动记录表”一式二联写明去处
送交主管,公毕填写里程呈主管复核,于每月底汇总计算费用。
第一联使用部门存,第二联附旅费报销清单请款并于翌月 3 日
前送达会计部门。
第七条 离职或职务变动的处理
使用人于机车款付清而于中途离职时,应将尾款一次付清。如
因职务变动再无处勤必要,其机车费用的补贴应即停支,未付
清的机车贷款仍应按月扣缴。
第八条 违警事项的处理
使用机车人员庆遵守法令及交通规则,如有违罚款等情形,使
用人应自行负责。
第九条 保险费的负担
汽车保险费按公司支付补贴 30%支给使用人,由使用人直接支
付。
切结书
借款人 因对外业务的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元购
买机器脚踏车,愿遵照“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
办法的规定履行偿还贷款之义务。如有违背时,保证人愿与借
款人连带负偿还责任,并任由公司自其薪津或退职酬劳金扣取
抵缴贷款。特立本结书为据。
此致
XX 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住址:
所属部门:
保证人:
住址:
所属部门:
年 月 日 XX 股份有限公司 厂处 科
年月份外勤劳活动记录表
NO。
使用人 汽缸容量 CC 牌照号码
日
期
星
期
起讫时间 外勤路线 起讫里程 本页小计 误
餐
主 管 复
核
公司
公司
KM
公司
公司
KM
公司
公司
KM
公司
公司
KM
公司
公司
KM
公司
公司
KM
公司
公司
KM
公司
公司
KM
本页合计
每公里补贴单价 本月使用里程 本月补贴合计 本月误餐次数 误餐费
合计
贴
费
用
误
餐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