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进厂检验规定
1、 总则
目的
本公司管制采购的原材料、外购(协)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产品质量,使其符合设计规格及允收品质水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的原材料、外(协)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适合本规定。
权责单位
质检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检验规定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a.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b. 品质特性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c.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a.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b.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c. 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d. 破坏性之实验。
检验水准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致命缺陷
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
主要缺陷
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
次要缺陷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
允收水准
本公司对进料检验时各缺陷等级之进料允许水准为:
致命缺陷=0
主要缺陷=%
次要缺陷=%
进料允许收水准应严于或等同与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因此,如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严于上述标准时,应以客户标准为依据。
检验依据
外购(协)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a. 外购(协)件、配套件规格书;
b. 外购(协)件、配套件确认报告书;
c. 有关检验规范;
d. 国际、国家标准。
e. 比照认可样品。
外观、结构及包装材料,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a. 技术图纸;
b. 零件确认报告书;
c. 有关检验规范;
d. 国际、国家标准;
e. 比照认可样品。
3、 作业规定
作业程序
供应商交送原材料、外购(协)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经仓管人员点收、核对物料、规格、数量相符后,予以签收,再交质检部验收。
质检人员依抽样计划,予以检验判定,并将其检验记录填于《物料采购验证记录》。
质检人员判定合格(允收)时,需在物料外包装之适当位置贴着接收标签,并加注检验时间及签名,由仓管人员与供应商办理入库手续。
质量人员判定不合格(拒收)之物料,需填写《不合格通知单》,交质检部主管审核裁定。
质检主管核准之不合格(拒收)物料,由质检人员将《不合格通知单》一联通过采购通知供应商处理退货及改善事宜,并在物料外包装上,贴着不合格标签并签名。
质检部判定不合格之物料,遇下列状况可由供应商或采购向质检部提出予以特殊审核或提出特采申请:
a. 供应商或采购人员认定判定有误时;
b. 该项物料生产急需使用时;
c. 该项缺陷对后续加工、生产影响甚微时;
d. 其他特殊状况时。
质检部对供应商或采购之要求进行复核,可以作出如下判定:
a. 由质检部重新抽检;
b. 指定某单位执行全数检验予以筛选;
c. 经加工后使用;
d. 维持不合格判定。
上款规定之(c)、(d)判定属特采(让步接收)范畴,视同合格产品办理入库,由质检部贴着标示并作后续跟踪。
供应商对判定不合格之物料。须于限期内,配合本公司之需求予以必要之处理后,再次送请质检部重新验收。
进料质检员应对每批物料检验之记录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供应商评鉴之考核依据。
无法检验之物料
本公司无法检验之物料成分以及部分物料特性,质检部可做如下处理:
由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记录或品质保证书,本公司视合同物料接收。
由本公司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依双方约定分摊。
视同合格物料接受,所导致之任何损失或影响由供应商承担。
其它规定
质检员应每日、每周、每月汇总进行检验记录,作成日报、周报、月报。
质检日报、周报、月报除质检部了解、自存外,应送经销部了解,必要时呈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了解。
本公司直制之零部件参照上述检验规定进行必要之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