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人力资源维护与社会保险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维护
本內容从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管理和劳
动卫生管理等方面对人力资源维护进行系
统而清晰的阐述,并对人力资源维护实践中
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介绍相关
的法律规定,为人力资源主管的人力资源维
护工作提供了借鉴。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
保护劳动者自身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
康,则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本节就劳动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
定展开论述。
一、劳动保护的含义
1.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
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职业病和防止
人身事故发生而对作业条件与劳动环
境进行改善的一系列措施与活动。
2.劳动保护的范围。只限于保护劳动者在
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既有属于
社会科学范畴的问题,又有属于自然科学
范畴的问题。
·我国解放以来就把劳动保护作为一项基
本国策。必须把劳动保护工作视为一项系
统工程,从立法、实施、管理、监察、科
研、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解决。
当前,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应是企
业行为。同时,政府必须对企业劳动保护
实行监察。
二、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积极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控制或消
除生产过程中极易造成员工伤害的各
种不安全因素。
2.积极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改善作业
现场的劳动条件。
3.搞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4.根据工作性质与生产特点,做好劳动防
护用品的选购、贮存、保藏、发放等工
作。
5.对特殊工种进行上岗培训并组织考核发
放上岗准许证。
6.对女工应根据其生理特征,制订保护女
工健康的特殊规定。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
按《国务院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
定》(1995 年修订)第 3 条规定,在一
昼夜内工作 8 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
即每周工作 5 天,休息 2 天,称为“标
准工作周”。
2、缩短工作时间。
按“《规定》第 4 条规定。
3、计件工作时间。
按《劳动法》第 37 条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按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
定。
(二)延长工作时间
1、 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
第 41 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或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企
业加班须经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
制。
2、 由于紧急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按《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
3、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
第 44 条规定。
4、 禁止安排在特殊情况下的女职工延长
工作时间。《劳动法》第 61、63 条规定。
5、 用人单位违反了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1、 每周公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
规定》明确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
母团聚的时间。
4、 年休假。
5、 婚丧假。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 58 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
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一)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主要指对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生产中
的劳动安全健康两个方面的保护。
1、 女职工在平等就业权利方面的劳动保
护。《劳动法》第 12 条、第 13 条规定。
2、 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其身健康的
工作。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女职工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围。
(6)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
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
(二)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这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生长发
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这方面的法律
法规主要有《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
1、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
理缺陷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4、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
记制度。
第二节 劳动安全管理
一、劳动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二、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
(一)物的因素
(1) 对器械的防护不够充分。
(2) 设备有缺陷。
(3) 设备结构不安全。
(4) 存在着危险的生产过程和
作业等。
(二)人为因素
1.不安全的作业方式
2、进行未经许可的作业。
3、拆掉或停用安全设施。
4、不安全的速度。
5、利用不安全或不合适的装置。
6、以不安全的方式使用设备。
7、恶作剧、开玩笑、不使用保护用
具和作业工具,等等。
(三)环境的因素
1、 照明不足或不当。
2、 空气流通不畅或不充分。
3、 噪声、温度不合适,等等。
(四)管理的因素
1.劳动组织不合理。
2.安全教育不完善。
3.机械设备保养管理不当,等等。
加强对劳动者保护,消除工作中的安
全隐患,只能起到尽可能减少而不是
完全消除不安全因素的作用。
三、加强劳动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一)改进工作环境
这是提高劳动安全的首要措施。
1.厂房、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措施。
2.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
3.机器设备安全措施。
4.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
5.动力锅炉的安全措施。
(二)采用激励培训手段
通俗地讲就是让员工认为采用安全行为
是有理由的。
1.要加强安全和产教育。
教育的内容可包括思想教育、法规政
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以 及典型
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等,并等采取多级
教育方式、特殊工种的专门训练和经常
性的安全教育等。
2.激励的培训方案依赖于组织的重视与
实施。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还应同评比、奖
惩、整改措施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三节 劳动卫生管理
职业病是主要部分。
一、劳动卫生管理的含义。
劳动卫生管理是根据劳动条件对
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从医疗卫生、工程
技术、组织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消除
生产劳动中的职业毒害,防止职业病,
建立合乎卫生的劳动条件,以保护劳动
者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
二、职业危害因素
其性质可以分为三类:
(一) 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1、 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
这是最为多见的有害因素
2、 物理因素的毒害。
3、 生物因素的毒害。
(二) 劳动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
(三) 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不良造成
的危害因素
三、 职业病及其预防
1897 年卫生部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
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把职业病
分为九类 99 种,见表 26-1,该规定
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需要采取
综合性预防措施。
(一) 技术措施
1、 采用新技术,改革旧工艺。
2、 密闭、隔离。
3、 通风和回收净化。
4、 湿式作业。
5、 合理的厂区规划及厂房建筑。建
筑项目设计阶段,要遵照〈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6、 个人防护和卫生保健。
(二) 医疗措施
1、 按期对劳动者身体健康进行普查。
预防为主,对症下药。
2、 按期对在职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进
行职业病检查,使初期患者得到及
时治疗。
3、 对劳动者实行轮换工作制。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总述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对整个社会
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独特作用,作为一种社会
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也做出了很大贡献。
本章对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管理两方面进
行宏观上的介绍。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0
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
在劳动者遇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
以及生育等劳动风险时,由国家和社会
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
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的重工条件。由国家法律规定
的专门保险机构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实行社会统筹,共同承担劳动者个人遇
到风险时的困难,以保证劳动者及其家
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对劳动者在特殊
情况下分配消费品的一种形式,是政府
管理经济的行为。
(一)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
的行政手段建立并强制实施的。这是社
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
(二)互济性
所谓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是按照社
会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组织的,费用分
别由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
在这一点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没有
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社会保险由于
采取强制性手段,覆盖面宽,因此在大
范围、长期性、互济性的功能都较商业
保险为强。
(三)非营利性
所谓非营利性,是指社会保险是由保
险是由政府的专业机构承办经营,保险
基金的筹集、运营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但这不是说社会保险基金不要增
值,只是增值来的钱应纳入基金,则不
应给保险经办机构自身带来收益。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1.社会保险制度对于社会安定具有重要
的作用。
2.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促进经济发展有重大的作用。
3.社会保险采取国家、单位、个人三者
结合缴纳基金,积累的资金,对于促进国民
经济发展也有重要作用。
4.对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的实施有一定
的积极作用。
四、社会保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0 条明
确了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
个项目。
(一)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三种
类型,即离休、退休、退职。
享受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一是到
达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纳了规定年限
的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
称为社会性养老金(也称基础养老保
险),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第二部分称
缴费性养老保险(也称附加养老保险),
体现了因职工劳动收入不同而有所差
别效率原则。另外,应建立每年基本养
老金正常的自动调整机制。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按国际惯例分为医疗保
健和疾病津贴两部分。
“医疗保健”在我国分为“公费医疗”
和“劳保医疗”,前者适用于财政预算拨
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后者适用企业。企
业改革医疗保健制度的总体设想是:把
现行的职工医疗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
分是建立社会统筹的基金,另一部分记
入个人账户。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是员工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实行“无责任
补偿”原则。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设
计是: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工伤待遇包括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
期间的工伤津贴、医疗费用、按照伤残
等级和职业病等级给付的补助金等。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
1.劳动者曾经就业而目前失业。
2.这种失业是一种非自愿性的。
3.失业者必须有重新就业的愿望。
4.失业者所处失业期,一般最长不
超过 24 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通常按高于社
会救济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
确定。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孩
子时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
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对女工在规定的
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
工资收入的补偿。
生育是人口的再生龙活虎,属于社
会事务范畴。从基金中按标准领取生育
费用。
第二节 社会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是指为建立和有效
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进行的决策、计划、
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的特征
(一)社会保险管理是综合性的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的对象。
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
(二)社会保险管理是专业性管理
1.社会保险是一个专业化的资金运转
体系。
2.涉及大量专业技术知识。
3.需要大量专业技术装备。
4.需要一支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的工作
人员队伍。
(三)社会保险管理是服务性的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应当立足于为保险
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服务的质
量和水平,是衡量社会保险管理好坏的
基本依据,也是评价社会保险制度效率
的重要方面。
二、社会保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业化原则
应当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业
务的管理应当进行专业化分工。
(二)协作原则
社会保险管理是全方位、多层次的
立体管理,也是连续性的长期历史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不仅要加强内部的分工
协作,更要在开放的状态下加强与社会
各方面的协作,与金融系统、邮政通信
系统等的协作,依托逐渐发展的社区组
织。
(三)统分结合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大
国,地区发展又极不平衡,社会保险管
理不可能搞集中垂直管理,管理体制要
有灵活性,在纵向管理上要实行层级分
权制度,但要以保证制度的统一性和安
全性为前提。
(四)权力划分原则
社会保险的权力可以分为决策权
(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执行权(业
务管理权)和监督权。对这三种权力要
分别确定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行使,权力
过于集中可能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安
全。
三、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状及改进
(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状
1.养老保险的管理
2.医疗保险的管理
3.失业保险的管理
4.工伤保险的管理
5.生育保险的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有
三个:
·过于分散
·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的高度重合
·缺乏有力的监督
(二)改进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措施
1.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
从法律上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从
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又是特定行政部
门的下属单位。下一步的改革应当提
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位,改变其
行政隶属关系,可以考虑实行社会保
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与相应的社
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同级。
2.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3.统分结合、适当集中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
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附录:有关政策(合肥市)
一、保险政策
1、 养老保险
(1) 缴费时限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全额拨款
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自 1998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费用列支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
支。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
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
的 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
筹集比例在上下各 5%的范围内浮动;
(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为缴费基数,按 3%的比例缴纳,以后
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高不超过 8
%;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 休手
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
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
和计算。
——————摘自《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2、 医疗保险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
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
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
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
数,按2%的比例缴纳。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
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按300%计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
计算。
新建单位参保时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人数作为单位缴费
基数,职工个人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在中国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
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
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
缴费基数于每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次月起
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其资金来源按原供给渠道不变,按下列
规定列支:
(一)机关、社会团体单位从经常性支
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
费中列支;
(三)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支出;
(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再就业服务
中心的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
门缴纳。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
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
得相互挤占。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逐月划
入: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岁
以下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
%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本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入,退
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计入。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
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不得挪作
他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余
额随同转移,由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摘自《合肥市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3、 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 1999年1月国务院《失
业保险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规定职工所在单位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
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
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按全
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
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
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
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
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由单位向所在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
务部门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税务部门按规定
征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
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
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
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
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
月按照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
提取调剂金,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失业保险
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
以补贴。
——————摘自《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