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控制制度
与反垄断法控制的其他垄断形式相比较,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控制的主体特定于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垄断力来源于行政权力,行为方式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危害后果具有多元性,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严重。由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成因复杂,并与一国的政治体制相联系,因而控制方法特殊,治理难度较大。本章考察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概念、特征、形式、成因与危害,分析了国外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特点与方法,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基本问题考察
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概念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越权或不当行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定单位或个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与使用范围或实行产品交易的地区封锁等,从而妨碍、扭曲或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
对概念的理解;
(1)从该类行为的实施者来看,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2)从行为者“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是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行使权力,也可以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违反法律要求或背离特定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程序、方式等不当行使权力。
(3)从该类行为的具体内容来看,既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限制 ,也可以表现为对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行为的限制
(4)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来看,它既可能损害竞争的自由,也可能损害竞争的公平,会产生妨碍、扭曲、破坏竞争的严重后果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特征
1主体特定于拥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组织
2垄断力来源是行政权力
3行为方式上具有强制性与隐蔽性
4行为性质上具有双重违法性
5危害后果上具有多元性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一)地区封锁
地区封锁又称“横向垄断”或“块块垄断”,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中最典型、最严重的一种形式,其直接后果是割断了本地市场与外地市场的联系,形成了地方市场封锁
典型案例:安徽省某县地方政府实行化肥市场地区封锁案
(二)部门垄断
部门垄断又称“纵向垄断”或“条条垄断”,指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利用其经济管理权排斥、限制、禁止竞争的行为。
部门垄断有两种方式:一是部门分割,即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利用经济管理权,限制、排除本行业以外的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 ;二是垄断性定价,即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三)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是指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安排市场交易活动,限制和排斥竞争、妨碍公平交易的行为
强制交易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典型案例:辽宁省抚顺市某区结婚登记处限制竞争案
(四)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这是行政管理者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强制经营者从事有利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垄断行为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它是指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联合以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组建行政性公司或进行企业联合,强制联合定价;强制联合拒销拒购;强制企业以协议的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范围等
典型案例:吉林省某市政府部门指定垄断经营限制竞争案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成因与危害
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成因
(1)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同步,政企分离不彻底;
(2)我国的地区、部门利益在改革中不断强化、独立;
(3)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权膨胀之影响,惯于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
(4)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实施不力
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危害
(1)阻碍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2)损害市场经营者的竞争自由与合法利益;
(3)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与执法效率;
(5)不利于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二节 国外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比较研究
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在英、法等欧洲国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较为严重的时期当属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
保护主义者主张国家颁布商业、工业法令,鼓励产品出口,禁止货币输出和产品进口,从而使政府在保护商业的旗帜下拥有管理市场、干预企业经营的强大权力
二、转型国家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控制
转型国家是指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国家,以东欧、俄罗斯为其典型代表。这些国家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转型国家在转制过程中大多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并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进行了规制
三、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在欧共体成员国内,有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在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经济领域,如能源经济(电力、天然气和煤炭)、电信、邮政以及铁路和航空领域,国有企业更是普遍存在
根据欧共体竞争法及法院判例,欧共体委员会与欧洲法院处理了大量国有企业利用行政管理权限制竞争的案件
第三节 中国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理论与实践
一、中国关于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理论探讨与争论
在我国,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同时,还是在WTO条件下,进一步清除竞争机制运行障碍、优化市场环境、增强中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关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理论问题,长期受到学界、业界的关注。诸多专家、学者就我国应如何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问题出谋划策,发表见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展开了长期的探讨与争论
理论研究
如何看待治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不同观点
深化体制改革论
综合治理论
行政法控制论
反垄断法控制论
法律体系控制论
二、中国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立法实践
(1)1980年《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2)1990年《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3)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4)1999年《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5)2001年《药品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6)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7)2007年《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等
《反垄断法》有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 :
(一)《反垄断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反垄断法》总则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反垄断法》第五章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反垄断法》专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明确禁止六类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1)指定交易 ,(2)限制商品的地区间自由流通 ,(3)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
《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1)对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者依法给予处分
(3)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4)《反垄断法》中有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立法背景
《反垄断法》应否以及如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问题
1关于《反垄断法》是否应就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作出规定
2关于《反垄断法》应如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问题
深度阅读
1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袁祝杰竞争秩序的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方小敏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学,2005(2)
4熊芮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06(11)
5张心泉论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制建设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6)
6胡光志,王波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04(4)
7许光耀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中国法学,2004(6)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特征?
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3分析我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形成原因。
4如何理解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5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问题?
6转型国家如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7我国关于控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理论观点有哪些?
8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哪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