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哪些问题?
政策如何把握?
怎样发现问题?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2)承租承包超市、商场的柜台和经营场地,以超市、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发生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第165号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8〕137号)
(国税函〔2002〕802号)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视同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账面库存200台
每台占地4平方米
仓库总面积500平方米
仓库放不下呀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检查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检查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将增值税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才是纳税服务么!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检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台崭新的设备,竟被企业当作旧货转让掉了。前不久,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以转让旧货形式销售货物的偷税案,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受到了处罚。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五)加工业务的检查
货物销售作为受托加工业务处理,仅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
案头分析-制造费用分析
项 目
上年度
本年度
增(减)数
增(减)率(%)
备注
金额
构成比(%)
金额
构成比(%)
工资
294,
920,
625,
折旧费
5,387,
6,378,
990,
修理费
611,
316,
-294,
物料消耗
6,132,
-6,132,
低值易耗品摊销
54,
-54,
劳动保护费
3,
-3,
水电费
7,271,
8,637,
1,366,
办公费
151,
-151,
差旅费
运输费
326,
-326,
保险费
2,
-2,
租赁费
#DIV/0!
设计制图费
#DIV/0!
试验检验费
29,
-29,
环境保护费
#DIV/0!
厂外加工费
#DIV/0!
其他
1,354,
1,411,
57,
合 计
21,620,
17,664,
-3,955,
委托加工业务大量存在,居然“厂外加工费”为零
大问题!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
(一)基本税率适用的检查
(二)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检查
(三)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检查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时,为调减当期销售或利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2)发出商品时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4)故意推迟代销商品的结算,人为调节或推迟当期应交税费。
(5)货物已经发出,未收到货款而不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检查
常见涉税问题
采取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办法,不计或少计销项税额,包括:
(1)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三)账面隐匿销售额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不按规定核算货物销售,应计未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3)用货物抵偿债务,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四)虚构销货退回业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虚构退货的手段,人为减少应计税销售收入,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退货名义支付费用。
(五)收取价外费用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采用不入账、冲减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 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七)坐支销货款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手续费用等或用销货款直接进货),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行为。
(八)受托加工业务实物收入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收入,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
1.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2)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九) 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检查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摘自财税字【1996】0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4号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十)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十一)出售、出借包装物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
(2)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及时纳税。
(十二)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销售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隐匿账外;或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老板:别心疼啦,反正没成本……
本厂职工,早餐免费!
实地查看,车间生产服装裁下边角料
翻遍账本,不见残料收入
行业调查,残料回收率推测隐瞒收入额
1.常见涉税问题
分解出售应税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造成转让价格低于原值的假象,逃避缴纳税款。
(十三)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或者计税依据错误,少缴增值税
(十四)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纳税人为了偷税,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十五)账外经营的检查
(一)购进环节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购进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除中部、东北试点地区外)等抵扣进项税额。
(2)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错用扣税率,低税高扣。
(4)采购途中的非合理损耗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常见涉税问题
(1)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 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多抵扣税额。
(4)以存挤销,将因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短缺挤入正常发出数,少缴增值税。
(5)盘亏材料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账务,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
(二)存货保管使用环节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税函〔2002〕1103号:
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已过期失效的存货也应按正常损失处理,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所得税处理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被盗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处理。
获赔78500元(含残值销售等),
是生产成本233000元的1/3
采用出售处理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 78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6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406
按报损方式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72937(233000 ×2/3 + 103555 × 17%) 贷:原材料 103555 工资费用 5177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604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税法规定: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按比例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结转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
=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国税函〔2002〕1103号:
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已过期失效的存货也应按正常损失处理,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我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增值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处理:
1.常见涉税问题(另有规定者除外)
(1)将工程用料直接进入相关成本、费用而不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工程实际用料超过账面用料记录),多抵扣进项税额
(2)工程用料不作进项转出或故意压低工程用料价格,少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工程耗用的水、电、气等不作分配,少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在建工程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把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将返利冲减营业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返利和折让的检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为啥两笔违约金收入税收负担不同?
某厂近日分别从浙江A公司和本市B厂获得合同约定罚款,A厂因为未能及时送货,B厂则因为不再供货。
税务机关对其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来自A公司的违约金收入作为返利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在付款后,该企业因为对甲产品进行广告促销而从甲供货方取得返还资金;
又因销售乙产品月量大而从乙供货方取得销售奖励资金,请问该企业对这两笔返还资金应如何做纳税处理?
从甲供货方取得的返回资金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从乙供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在收到的当期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2006年10月,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
案例 折扣?平销返例?
某县国税稽查机关在对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年终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的价款和税款有负数冲销现象(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公司在当年完成了任务目标后,在年终公司进货时,厂家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直接在发票中注明对公司的“返点”。
合同
公司年销售摩托车达到800台以上,
厂家于年终按原定价的5%给予“返点”。
冲销后的结算价格远远低于当时摩托车的经销价格。
税务机关共查出此类冲销额为万元。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运输费用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扩大计税抵扣基数、错用扣税率。
(2)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听说,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用给运输车辆加燃油的方式抵付运费,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测算结果:
每发生1万元运输费用按税法只能抵扣10000×7%=700元增值税。
通常运输费里燃油费用占80%,如果给运输车辆加油,按加8000元的油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8000/(1+17%)×17%=1162元。这样每支付1万元运输费用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62元。
该企业将大量运输费用变作加油费用,按税法规定应属以物易物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若运输车辆是企业自己的,这样做当然可以,关键在于车辆是客户的,按正常交易来说,企业支付对方车辆运费,应让对方提供运输发票,即按企业原来的运费核算方式结算。现在企业改用给对方车辆加燃油方式抵付运费,这种行为实际上包含两个过程:一是购物行为,二是以物抵债行为。购燃油是购物行为,可以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然而给对方车辆加油抵付运费则是一种以物抵债的销售行为。企业在测算时单纯考虑了增值税进项税而忽视了增值税销项税问题。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原本可以按税法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税金,结果不仅没能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反而还要多缴纳增值税万元。
(六)受让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应税劳务支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虚构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常见涉税问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是真进货,怎么还被认定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二、其他抵扣凭证的检查
其他抵扣凭证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常见涉税问题
(1)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2)接受虚开的或开具不规范的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虚开其他抵扣凭证。
(4)虚构废旧物资采购业务,让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故意为自己虚开发票。
(5)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虚假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元”———这是该超市2004年全年支付给“邢还善”的鸡蛋收购款。
南京市国税局的稽查人员一超市开展检查,超市不仅账目清晰,进销相符,而且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内容填写完整,附列资料齐全。然而,正是那些内容填写完整、附列资料齐全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高度关注。 稽查人员惊奇地发现,所有被抽查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上填写的被收购人,始终只有一个名字———“邢还善”。
≈8万余箱
≈ 250万斤
≈ 1700万个鸡蛋
≈ 7万只鸡健康的专业的年最大产蛋量250只产蛋母鸡的年产量
增值税免税项目一览表
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将应税项目混入减免税项目中
1.常见涉税问题
(1)将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记入减免税项目。
(2)将减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记入应税项目。
(3)减免税项目领用应税项目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入减免税项目。
某企业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面粉的加工和销售,2008年度实现销售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在生产面粉过程中同时产生大量的麸皮,这种麸皮主要销售给当地的养鱼专业户。2004年初,经有权部门鉴定为饲料,该饲料在税收上享受免税待遇。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
从最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测算结果来看,该公司产品的销售毛利只有%。公司的领导认为,因为享受减免税,公司每生产100元免税产品,实际就要倒贴税款元,并且免税产品销售越多,公司的贴税额也就会越大。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7〕127号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财税〔2007〕127号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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