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材料为华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未经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传阅、引用、复制。
二零一二年四月
产品精算部
非寿险产品精算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中国财险行业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非寿险产品基础知识
第三部分 非寿险精算基础知识
目 录
第一部分 中国财险行业基本情况
1、财险行业的前景如何?
2、我们可以向哪些公司学习?
3、我们的目标?
1、近年中国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自2006年以来增长率都高于15%。
2、保费收入在未来5年预计还将保持高位增长,年均增长在15%-20%,预计2012年产险规模在5400-5700亿,2013年约为6300亿,2014年约为7200亿。
近年产、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率
年度
产险保费收入(亿元)
增长率(%)
寿险保费收入(亿元)
增长率
(%)
2000
606
998
2001
691
1424
2002
773
2275
2003
866
3011
2004
1125
3194
2005
1284
3646
2006
1581
4061
2007
2087
4949
2008
2446
7338
2009
2993
8144
2010
4027
10501
2011
4779
9560
一、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产险行业近十年保持快速增长,过去十年影响行业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的因素主要有:
1、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及保险需求的增长;特别是汽车产险及国家宏观调控带来的大量基础建设。
2、监管当局的监管制度,比如产品费率制度、交强险制度、商业险平台、70号文等等。
3、行业内部竞争。
截止2011年年末财险公司共59家,38家中资,21家外资,近期即将开业的有华信、鑫安、北部湾等公司。
二、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公司及地区分布
行业前列公司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
开业时间
资本金(亿元)
2011年保费收入(亿元)
2011年保费增长率
全国合计
19%
人保股份
1978年
13%
平安财
1988年
170
34%
太保财
1991年
73
20%
中华联合
1986年
15
8%
国寿财产
2007年1月
80
46%
大地财产
2003年
18%
阳光财产
2005年7月
25%
天安
1994年
-3%
安邦
2004年
120
2%
永安
1996年
12%
太平保险
2001年12月
8%
永诚
2004年9月
-2%
华安
1996年
14
23%
华泰
1996年
25%
天平车险
2004年12月
28%
都邦
2005年10月
20
-6%
英大财产
2008年11月
21
72%
2011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比
此图根据2011年数据统计,目前产险市场还是被老三家占据(人保股份、平安财险、太平洋产险。占比%);除这三家外市场份额超过1%的有12家,市场份额小于1%的有44家(包括外资公司)。
截止2011年年末财险公司共59家,38家中资,21家外资,近期即将开业的有华信、鑫安、北部湾等公司。
2011年全国各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亿元)
地区
合计
财产保险
寿险
意外险
健康险
地区
合计
财产保险
寿险
意外险
健康险
全国合计
14339
4618
8696
334
692
陕 西
344
102
222
8
13
江 苏
1200
380
741
31
48
江 西
252
85
152
5
10
广 东
1219
368
757
29
65
黑龙江
318
84
212
6
15
浙 江
731
310
372
20
28
重 庆
312
82
206
10
14
山 东
890
276
550
20
44
广 西
213
79
117
7
10
上 海
753
233
454
19
47
新 疆
204
79
103
7
15
北 京
821
233
506
16
66
宁 波
149
77
63
4
4
四 川
779
225
499
21
34
天 津
212
75
119
5
13
河 北
733
223
470
13
27
吉 林
223
69
141
4
10
河 南
840
163
637
11
28
贵 州
132
59
63
5
5
安 徽
432
143
268
7
15
青 岛
146
56
78
3
9
深 圳
360
140
191
10
20
大 连
149
52
86
3
8
辽 宁
376
135
214
7
20
甘 肃
141
46
84
3
7
湖 南
444
123
290
11
19
厦 门
82
35
40
2
5
内蒙古
230
117
98
6
9
宁 夏
55
22
27
2
5
福 建
350
116
202
9
23
海 南
54
22
28
1
2
湖 北
502
115
353
11
23
青 海
28
14
12
1
1
山 西
365
113
233
6
12
西 藏
8
6
1
0
1
云 南
241
109
107
9
16
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三、财产保险保费收入险种占比
根据2010年数据统计(全行业)
财产保险公司整体业务中,车险为主要险种,其次是财产险
行业部分公司2010年主要险种占比
公司
车险
企财险
责任险
意健险
货运险
人保股份
%
%
%
%
%
平安财
%
%
%
%
%
太保财
%
%
%
%
大地财产
%
%
%
%
%
国寿财产
%
%
%
%
阳光财产
%
%
%
%
安邦
%
%
%
%
%
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业务构成情况
根据2010年数据统计
中国产险近10年承保利润呈现周期性波动,在2003年前行业竞争较小,承保能实现盈利,在2004年-2008年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亏损严重,2009年后在监管局强势监管下,产险行业理性竞争,承保开始出现较高盈利水平。
上图中数据为财务数据,财务数据较实际情况时间有所滞后,承保盈利从2009年已经开始显现。
四、财产保险行业盈利情况
已赚保费
承保利润
承保利润率
中资保险公司
31,081,108
876,487
%
全财产保险行业各险种的已赚保费、承保利润以及承保利润率
2010年平均综合赔付率为%,平均综合费用率为%,平均综合成本率为%。
2011年财险持续盈利
2011各公司年报显示,前三大主体财险业务综合成本率都在93%-94%,其中人保财险%(净利润亿,净资产收益率%),平安财险% (净利润亿,净资产收益率%),太平洋财险%(净利润亿,资本收益率%)。
公司名称
2010年
2009年
净利润(万元)
总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万元)
总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
人保财产
521,094
%
%
178,290
%
%
平安产
386,546
%
%
648,151
%
%
太保产
351,122
%
%
142,226
%
%
国寿财
61,985
%
%
7,982
%
%
阳光财产
35,878
%
%
17,080
%
%
天安
1,267
%
%
-35,674
%
—
安邦财产
50,759
%
%
80,785
%
%
永安
29,070
%
%
9,774
%
%
华泰财产
65,872
%
%
44,411
%
%
华安
41,787
%
%
36,513
%
%
2010年财险行业承保效益
公司
综合成本率
综合赔付率
综合费用率
平安
%
%
%
华泰
%
%
%
太平洋
%
%
%
安邦
%
%
%
全国
%
%
%
人保
%
%
%
天安
%
%
%
阳光财产
%
%
%
国寿财产
%
%
%
永安
%
%
%
华安
%
%
%
2008年以后新开设产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和当年新开设二级机构数量
公司
开业时间
资本金
(亿元)
当年保费(亿元)
当年新开二级机构数量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合计
国元农业
1
0
0
0
1
鼎和财险
3
3
1
1
8
中煤财险
1
0
0
1
英大财险
1
4
5
6
16
浙商财险
2
5
4
11
紫金财险
4
6
8
18
泰山财险
5
5
锦泰财险
1
1
众诚财险
2
2
1、近年开业的公司中紫金财险与浙商财险机构铺设较快;
2、近年开业公司保费的快速增长主要依靠股东业务资源和机构快速铺设。
五、近年财险行业新开业公司介绍
通过总结过去几年的发展规律,根据未来几年的经济发展预测,我们中国产险业未来几年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为:
1、保费收入在未来5年还将保持高位增长,年均增长在15%-20%,若无重大法律或费率变化,增长水平不会发生太大变化,我们预计2012年产险规模在5400-5700亿;2013年约为6300亿,2014年约为7200亿。
2、2009年-2011年产险承保利润处于高位,监管局及竞争会通过费率市场化等手段逐步下调承保利润率,未来2-3年我们认为市场的综合成本率约为96-100%,市场还将整体呈现盈利态势。
3、市场营销模式将主要以成本竞争、渠道竞争、客户服务竞争、产品竞争四条主线。
4、未来几年产险公司将会以年均增长5家公司,行业竞争将将更加激烈。
5、中国产险市场还不成熟,还未达到充分竞争状况,除部分大型公司外,大部分公司的业务资源是不稳定的,技术优势是可以超越的,市场还存在大量的发展机会,近年成立的新公司发展快速也证明了这点。
六、财产保险未来几年发展趋势预测
第二部分 非寿险产品基础知识
1、你有哪些财产保险需求?
2、你有哪些财产保险业务资源?
3、你对公司的产品创新有何想法?
一、非寿险产品体系介绍
概念:
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二、汽车保险--概念和特征
特征:
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
(交强险出险频度20%-30%,商业车险50%-70%)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单车保费5000-6000元,约占非寿险业务的76%,交强险占车险比重为25%-35%)
扩大保险利益
(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也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二、汽车保险—概念和特征
车险种类按性质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商业险。
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
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新
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二、汽车保险—分类
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8年2月1日保险金额和费率进行了调整。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
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责任免除: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
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
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
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责任限额
有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无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交强险费率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费率说明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
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
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
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
故,浮动比率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
故,浮动比率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费率计算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例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则其第
二年缴纳的保费为: 950×(1-10%)=855元。
若该车第二年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第三年缴纳的保费为: 950×(1+10%)=1045元。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赔偿原则不同
2、保障范围不同
3、具有强制性
4、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6、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7、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二、汽车保险—交强险
行业2009年交强险赔付率情况
风险程度
风险因素
所属性质
使用性质
非营业
省内行驶
美国\西北欧 日本 韩国 国产 其他
产 地
车辆种类
客车排气量
行驶区域
营业
国内行驶风险
出入境行驶
客车:6座以下 6至20座 20 座以上
货车:2吨以下 2至10吨 10 吨以上
机关、事业单位
营业
企业
以下
--2L
2L—
--3L
3L以上
风险介绍—车辆自身风险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
风险程度
风险因素
有犯罪记录或存在肇事记录的人员风险越高
肇事记录
性 别
年 龄
25至50岁之间
中青年人
50岁以上
老年人
25岁以下
青年人
女性
男性
≥3年
<3年
驾 龄
婚 姻
已婚
未婚
指定一名驾驶
指定三人驾驶
使用车辆
人数
未指定驾驶员
职业
白领
非白领
无饮酒嗜好
有饮酒嗜好
生活习惯
风险介绍-驾驶人员风险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
产品体系—商业车险主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险 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
产品体系—商业车险附加险
序号
附加险名称
基本险条件
投保频率
1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高
2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高
3
自燃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高
4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5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6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7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8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9
换件特约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10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
高
11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12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
车辆损失险
低
13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
高
14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
高
15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
低
16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全车盗抢险
低
17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全车盗抢险
低
18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全车盗抢险
低
19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
低
20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任一投保或同时投保
低
21
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损险同时投保
低
22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低
23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低
24
特种车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低
25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任一基本险或者其组合,各基本险彼此独立,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
高
26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所有投保的附加险,必须整体投保
高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
非营业用车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5万
10万
15万
20万
30万
50万
100万
非营业个人
6座以下
765
1,104
1,260
1,370
1,546
1,854
2,414
6-10座
708
998
1,128
1,217
1,362
1,622
2,112
10座以上
708
998
1,128
1,217
1,362
1,622
2,112
非营业企业客车
6座以下
827
1,164
1,316
1,419
1,589
1,893
2,463
6-10座
782
1,111
1,262
1,364
1,532
1,831
2,384
10-20座
922
1,316
1,495
1,618
1,820
2,175
2,834
20座以上
1,027
1,514
1,738
1,902
2,159
2,606
3,394
非营业机关客车
6座以下
716
1,008
1,140
1,230
1,377
1,639
2,135
6-10座
684
964
1,091
1,176
1,317
1,569
2,043
10-20座
818
1,153
1,303
1,404
1,573
1,873
2,439
20座以上
1,124
1,584
1,790
1,931
2,162
2,573
3,352
非营业货车
2吨以下
959
1,351
1,528
1,647
1,845
2,197
2,862
2-5吨
1,299
1,877
2,140
2,327
2,628
3,154
4,107
5-10吨
1,500
2,139
2,428
2,629
2,955
3,530
4,599
10吨以上
1,976
2,782
3,147
3,393
3,799
4,524
5,890
低速载货汽车
815
1,149
1,299
1,401
1,567
1,868
2,432
标准保费
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收取固定保费,不同地区、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保费是不同的。针对不同车辆和驾驶员及投保方式等因素,费率系数也有所不同
深圳地区三者险标准保费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
标准保费
1、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如果 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
则 保险费=(N-2)×(A-50万限额保费)×(1- N×)+A,
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商业第三者险保费;
N=限额÷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倍数。
计算例题1
家庭自用六座以下客车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标准保费=1854元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
计算例题2
家庭自用六座以下客车赔偿限额为500万元的标准保费=(10-2)*(2414-1854)*(1-10*)+2414=6670元;
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计算公式:
保险费=(N-2)×(A-50万限额保费)×(1-
N×)+A,
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商业第三者险保费;
N=限额÷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倍数。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
赔偿处理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到保险期满。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辆损失险
保险金额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现行条款
新条款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辆损失险
标准保险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固定保费+ 车损险保险金额*费率
深圳地区车损险标准保费
计算例题
奥迪轿车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为389100元,3年车龄,其标准保费为
标准保费=584+389100*%=.元
非营业用车
车辆损失险
1年以下
1-2年
2-6年
6年以上
固定保费
费率
固定保费
费率
固定保费
费率
固定保费
费率
非营业个人
6座以下
619
%
590
%
584
%
602
%
6-10座
743
%
708
%
701
%
722
%
10座以上
743
%
708
%
701
%
722
%
非营业企业客车
6座以下
375
%
357
%
354
%
364
%
6-10座
450
%
429
%
424
%
437
%
10-20座
450
%
429
%
424
%
437
%
20座以上
469
%
447
%
442
%
456
%
非营业机关客车
6座以下
290
%
277
%
274
%
282
%
6-10座
349
%
332
%
329
%
339
%
10-20座
349
%
332
%
329
%
339
%
20座以上
363
%
346
%
342
%
353
%
非营业货车
2吨以下
277
%
264
%
261
%
269
%
2-5吨
357
%
340
%
337
%
347
%
5-10吨
390
%
372
%
368
%
379
%
10吨以上
257
%
245
%
243
%
250
%
低速载货汽车
235
%
224
%
222
%
228
%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辆损失险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部分损失时: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全车盗抢险
标准保险
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计算例题
三年的奥迪轿车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为389100元,其实际价值为
实际价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1-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389100 ×(% ×36)
=元
标准保费
=120+×%=元
非营业用车
全车盗抢险
固定保费
费率
非营业个人
6座以下
120
%
6-10座
140
%
10座以上
140
%
非营业企业客车
6座以下
120
%
6-10座
130
%
10-20座
130
%
20座以上
140
%
非营业机关客车
6座以下
110
%
6-10座
120
%
10-20座
120
%
20座以上
130
%
非营业货车
2吨以下
130
%
2-5吨
130
%
5-10吨
130
%
10吨以上
130
%
低速载货汽车
130
%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全车盗抢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标准保费
司机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
乘客保费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 费率 × 投保乘客座位数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标准保费
计算例题
奥迪轿车的投保人为轿车的每个座位购买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标准保费如下:
驾驶人标准保费=50000 ×%=105元
乘客标准保费=50000 ×4 ×%=200元
非营业用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
司机座位
乘客座位
非营业个人
6座以下
%
%
6-10座
%
%
10座以上
%
%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准保费
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车
玻璃单独破碎险
国产玻璃
进口玻璃
家庭自用汽车
6座以下
%
%
6-10座
%
%
10座以上
%
%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标准保费
标准保费 = 新车购置价 × 费率
计算例题
三年的奥迪轿车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为389100元,其玻璃单独破碎保险的标准保费:
国产玻璃标准保费= 389100× %=元
进口玻璃标准保费= 389100× %=元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标准保费
车身划痕损失险
车龄
保额(元)
新车购置价(元)
30万以下
30-50万
50万以上
2年以下
2,000
400
585
850
5,000
570
900
1,100
10,000
760
1,170
1,500
20,000
1,140
1,780
2,250
2年及以上
2,000
610
900
1,100
5,000
850
1,350
1,500
10,000
1,300
1,800
2,000
20,000
1,900
2,600
3,000
计算例题
三年的奥迪轿车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为389100元,投保2000元的车身划痕险,其标准保费为585元。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标准保费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适用险种
费率
第三者责任保险
15%
机动车损失保险
15%
车上人员责任险
15%
盗抢险
20%
标准保费 = 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 × 费率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商业车险-其他附加险
序号
附加险名称
基本险条件
投保频率
1
自燃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高
2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3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4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6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7
换件特约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8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
高
9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
低
10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
车辆损失险
低
11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
高
12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
高
13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
低
14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全车盗抢险
低
15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全车盗抢险
低
16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全车盗抢险
低
17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
低
18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任一投保或同时投保
低
19
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损险同时投保
低
20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低
21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低
22
特种车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低
二、汽车保险—商业车险-其他附加险
全国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表-个人
全国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表-团体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表
企业财产险
财产基本险
财产综合险
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
现金保险
营业中断险
财产保险附加险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
现金保险附加险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
三、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体系
保险标的
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三、企业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险种
保险责任
财产基本险
1、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列明原因造成标的损失);
2、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
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施救造成标的损失);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施救费用)。
财产综合险
1、基本险责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引起的标的损失 ;(列明原因造成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三停”造成直接损失)
财产一切险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3条同财产基本险。
三、企业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责任免除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5)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堆放在露天或罩栅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8)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9)除了以上除外责任外,凡不属于上面保险责任范围的,都为除外责任
三、企业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保险价值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账面余额、市场价值等)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确定;(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
三、企业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259个)
分为扩展性条款、限制性条款、规范性条款三类
1、扩展型条款:主要扩大主险保险责任或将主险部分免赔部分也扩展成为保险责任。
2、限制性条款:针对部分风险限制保险责任条款。
3、规范性条款:对部分内容和标准进行规范。
三、企业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保险费率:
实收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 ×保额系数×绝对免赔额系数×个体风险评估系数
其中,个体风险评估系数考虑以下方面:
周边环境、特定行业、建筑物结构、场所占用性质、防雷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公共消防队、风险管理水平、历年事故损失情况、续保优惠、标的物风险分散程度
三、企业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险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三、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险
保险费
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免赔额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
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其他风险调整系数包含:
设备新旧
管理情况及设备维修保养系数
设备制造商资质和设备成熟度系数
以往3年损失记录系数
三、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由于(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企业财产保险-现金保险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免赔条件调整系数*管理风险调整系数
其中:基准费率按照行业区分为不同的费率区间;
保险金额调整系数随着保额的增大而减小;
管理风险调整系数区分为不同纬度的风险管控状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闭路监控系统、保安巡逻情况、被保人营业网点数及押运车数量、每次事故/网点限额、库 存现金是否同在途现金共用限额等。
三、企业财产保险-现金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企业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
(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三、企业财产保险-营业中断险
基准费率
财产损失引起的毛利润损失:财产保险实际费率的2倍;
机器损坏引起的毛利润损失:机器损坏保险实际费率的4倍。
实际费率
(毛利润保险金额+审计费用赔偿限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其中,风险调整系数包含:
免赔调整系数、赔偿期限系数、备品备件充足程度系数、主要设备恢复或重置需要的时间系数
三、企业财产保险-营业中断险
三、企业财产保险-大型商业风险保险
1、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
2、 港口财产险、机损险;
3、商业楼宇财产保险;
4、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 一切险;
5、电网财产险、盗窃抢劫附加险、机损险、供电 责任险。
行业有风险单位划分标准与纯风险损失率自律。
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家庭财产保险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二)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费率
费率=(自然灾害地区费率+火灾、爆炸基准费率+外来物体撞击或倒塌基准费率)×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免赔额调整系数
基准保险费=∑(单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对应的费率)
保险费=∑(基准保险费×∏适用的风险调整系数)
其中,风险调整系数包含:
房屋结构系数、房屋使用性质系数、房屋建筑设计系数、
风险因素调整系数、经验及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
四、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
财产或费用;
需要特约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
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
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
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
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五、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标的
不属于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
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其余相关费用,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六、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主要责任免除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六、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工一切险与建工一切险在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方
面基本一致,实务上很多建筑工程含有安装工程,安装工程中含
有建筑工程。
但需要注意如下要点: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建工除外责任)与因设计错误引起
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安装工程除外)不一致;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
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建工险特有的除外责任)
六、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费率
物质损失部分费率=基准费率*N1*N2*N3*N4*N5*N6
费率系数:
N1:保额系数 N2:免赔变动系数 N3:承包商经验系数
N4:工艺流程的复杂程度及设备情况系数 N5:自然灾害风险系数
N6:地质、地形地貌系数
第三者责任费率
1)适用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和第三者限额中高者,
即:物质损失部分投保金额和第三者赔偿限额中高者x第三者责任基准费率
2)可叠加在物质损失部分费率中体现。
根据标的所属建筑(安装)类型,查费率表表确定基准费率,乘以费率调整系数,各费率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关系,以此确定物质损失部分费率。
五、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1、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 险;
2、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3、道路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
上述标的设计的工程险属于大型商业风险保险,有行业条款、风险单位划分标准、纯风险损失率。
五、工程保险-大型商业风险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附加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附加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附加险
协会条款(A、B、C条款)+附加险
六、货物运输保险-产品体系
保险标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运输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新鲜蔬菜、水果,活牲畜、禽类、鱼类以及其它鲜活类动物;
(二)需要冷藏运输的货物。
六、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
(三)地震、海啸;
(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五)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六)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
(七)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六、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金额
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货物价值及相关运杂费用合理确定
保险期间
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保险标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如有关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该保险标的运抵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十五天后相应保险责任终止;
如保险标的须转运至非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则相应的保险责任自开始转运时终止。
六、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费
总保险费=保险金额×∑各险别对应基准费率×∏(适用的风险修正系数)
其中:
险别含水运(江河、沿海)、陆运(公路、铁路)、空运、联运
调整系数含:
货物类型调整系数、包装方式系数、货场种类系数、运输距离调整系数、
道路类型系数、船舶类型系数、装载方式系数、承运人资质系数、运输路
线气候因素系数、预期及经验赔付率系数、规模系数、特别风险调整系数
六、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险种
保险责任
平安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平安险+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平安险、水渍险+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六、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
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
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
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
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六、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责任
航空运输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航空运输一切
险
航空运输险+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六、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
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
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
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
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
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
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
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六、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七、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七、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主要除外责任
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七、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1)仲裁费用等约定的合理费用
雇主险与意外险比较
雇主险
意外险
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
3、误工费用
4、医疗费
5、职业病
6、门诊、住院医疗
1、死亡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
3、医疗费用
赔偿依据
依法判定
约定
被保险人
法人团体
个人
承担责任时间
工作时间内及其扩展
一年365天
责任范围
工伤、职业病
意外伤害
七、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金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用人单位申领工伤保险金的次数和金额同时也反映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状况,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
雇主险则相反,保险费的支出是列入成本项目的,可以避税;而且保险公司比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更高、服务态度更好。
工伤保险与雇主比较
七、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七、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因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在承保区域内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费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将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预收保险
费缴付保险人。
预收保险费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
售额,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确定。
七、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七、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事故发生制: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索赔发生制: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
一是投保人的职业种类;二是投保人的工作场所;三是投保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四是该笔投保业务的数量;五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六是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七是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损失资料以及同类业务的职业责任事故情况。
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其他职业保险
七、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欺诈和不诚实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保费
年度费率=基准费率×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占比调整系数×免赔额调整系数 (基准费率:‰‰)
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年度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八、信用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保险保费
雇员人数×每人基准保费×赔偿限额系数(包括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一类风险调整系数×二类风险调整系数
八、信用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1)贷款信用保险
(2)赊销信用保险
(3)预付信用保险
八、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对象的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应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
投资保险:保险人承保向他国进行投资的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的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在投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损失的保险业务。
信用卡保险业务:承保范围包括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非善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用后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其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隐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失。
八、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 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业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生命性
(2)较强的地域性
(3)明显的季节性
(4)经营成果的周期性
(5)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
(6)政策性
九、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粮食作物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其他作物保险、农作物火灾保险、林木保险
养殖业保险:大牲畜保险、小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特种养殖保险。
九、农业保险
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灾难造成船舶的损失提供保障。
船舶保险的特点:
(1)以承保水上风险为限
(2)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
(3)事故发生频率高
(4)属于定值保险
(5)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
(6)法律适用性广,政策性强
船舶保险种类:远洋船舶保险,船舶战争、罢工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十、船舶保险
航空保险:机身险、责任险、战争险、其他
航天保险: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卫星在轨寿命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石油保险:移动式钻井平台保险、平台钻井机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保险、平台保险、管道保险、工作船保险、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保险、保赔责任保险
核电站保险:海运险、建安工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核责任险、核物质损失险
十一、特殊风险保险
意健险产品体系
健康险
津贴型
意外险
常规类
特定类
费用型
建工意外伤害
学生意外伤害
借款人意外
驾驶人意外伤害
团体意外伤害
个人意外伤害
住院医疗
门诊医疗
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
女性特有疾病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意健险产品的责任构成
健康险
津贴型
意外险
常规类
特定类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烧烫伤
费用型
赔偿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金
原发性妇科癌保险金
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
住院津贴
特定人群在特定条件下的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烧烫伤
两大基本责任:
意外身故、意外残 疾
两大基本责任:
医疗费用补偿、津贴保险金给付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责任构成
团体人身意外伤保险
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额给付;
2、意外伤害残疾—按残疾比例表对应给付;
3、意外烧烫伤—按烧烫伤比例表对应给付;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一般人均保额10-50万不等;
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
保险费率:由核保人员根据团体规模、职业类别等核定,不同职业类别费率差异较大。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额给付;
2、意外伤害残疾—按残疾比例表对应给付;
责任地域范围: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一般人均保额10-30万不等;
保险期间:一般与工程期间一致;
保险费率:由核保人员根据工程规模、管理规范、施工单位资质等核定;
保险费计算方式:分为按人头、建筑面积和工程造价三种计算,较常用的为按工程造价计算;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于事故
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事故发
生时的贷款余额向第一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给付金超过保
险事故发生时贷款余额的部分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
受益人。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
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等四类交通工具时,
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
付保险金。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出境人员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
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
金额。
个人旅游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
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
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
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
学生、意外平安保险
1、被保险人: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
中、小学学生和幼儿
2、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4)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体残疾的,依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
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因燃气事故
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
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初
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
疗、医药费用时,保险人承担给付则责任: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
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在
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
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
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团体人身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等待期后患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
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投保时可只选择基本部分,也可在选择基本部分的同时任选可选部分,但不能选择单独投保可选部分。选择可选部分中多项责任的,其档次可以不一致,但最高档次不超过基本部分的档次。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女性特有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90日时间的限制),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被确诊初次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子宫体癌、原发性子宫颈癌及原发性阴道癌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附加劳动能力鉴定残疾标准保险
附加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保险
附加恐怖袭击保险
附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保险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
附加法定传染病保险
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B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A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条款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补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约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或保单约定的天数)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按照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住院日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金。
十二、意外健康保险-附加险条款
十、对公司产品开发的想法
华信财险产品开发整体策略为:一是学习引进、改造市场现有产品,加以综合利用;二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开发能力,适时开发市场有需求、发展有潜力的特色产品。
(一)开业初期的产品基础
成立初期以销售规划为导向,通过引进、设计、组合各类产品,快速丰富产险的产品体系,为公司综合销售和市场开拓奠定基础。
1、车险。针对车险产品的成熟性,车险产品的关键在于建立风险成本细分体系,建立车险精确定价体系及系统,为不同客户群、车型、地区、销售渠道制定差异化的价格,使公司车险产品在市场具有竞争力且风险可控。
2、意外伤害、健康保险。根据公司产团联动战略规划,首先做到华信财险对生命人寿意健险产品的全覆盖,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灵活的组合。
3、责任保险。华信财险成立初期的资本金不大,做大型商业保险资本金受限,而对单笔业务资本金要求较低的责任险产品应作为华信财险的开发重点。华信财险将重点开发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产品,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
4、家庭财产保险。开发菜单式家庭综合保障计划,此类保障计划可包括车险、意外险、家财险、责任险等险种,主要以公司的交叉销售渠道为主来设计产品。
5、企业财产保险。借鉴成熟企业的产品开发经验,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开发区域性的企业财产保险产品。
6、货物运输险。以保险市场已有成熟产品为基础,尝试开发适合不同货物类别、运输方式、行业和渠道的的产品和操作模式。
(三)产品创新规划
以“客户、风险、渠道”为产品开发的中心,创新为理念,根据不同的客户、不同风险、不同销售渠道设计具有市场需求且风险可控的产品或组合产品。华信财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如下:
1、车险:设计不同职业类别客户群专属产品;车型定价;针对新车险风险需求创新附加险;设计追溯费率制车险产品(团车、新车)。
2、意健险:根据客户、渠道不同制定专属产品,满足客户和渠道需求,如为合作银行制定单独产品。
3、责任险:关注法律变化,为新出现的责任险需求开发产品,在个别区域推动强制责任保险。
4、企财险:以区域、行业、渠道、风险为细分条件,开发满足个型需求的财产险产品。
5、货物运输险:针对日渐发达的物流行业,设计各类个性货物运输保险。
6、理财险:公司将借鉴同业公司的先进经验,探索开发集风险保障、规划理财于一体的理财产品,形成具有特色的发展模式。
7、电销产品:未来几年预计车险电销业务将会逐步上升,占比将上升至40%-50%,因此电销产品是公司必须开发的(主要针对个人客户)。
8、网销产品:当前发达国家网销占比逐步上升,网销的便利及竞价优势是其他渠道不可比拟的,目前中国网销业务占比还较小,但发展空间巨大,网销产品也是公司必须开发的产品。
9、组合产品:针对客户保险需求的广泛性,对当前非寿险产品进行组合形成单独产品,满足客户购买保险的便捷性。
小 结
产险的产品体系非常丰富,可创新的空间非常大,人人都可能有创新的点子,创新来自生活、来自于社会,需要大家集思广益!
第三部分 非寿险精算基础知识
1、精算是什么?
2、我的工作中,哪些方面可以用到精算技术与思想?
3、需要精算部门为我做什么?
*
一、财产保险公司杜邦分析
权益回报率(ROE)
1、承保收益率为承保收益与保费收入(此处保费收入为已赚保费)的比率,反映公司承保盈利情况。
2、投资收益率为投资收益与总资产的比率,反映公司资金运用能力;资金运用率反映投资资产与总资产比率。
3、投资收益系数为总资产与保费收入的倍数。
4、肯尼系数为保费收入与所有者权益比重,对经营成果起杠杆作用,中国保监会该值标准为4。
5、准备金除所有者权益也是一项重要经营杠杆。
6、综合成本率=1-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
*
7、实际计算保费利润时应对投资收益分为准备金产生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产生投资收益,投资收入1=投资收入*(准备金负债/(准备金负债+所有者权益,投资收入2=投资收入*(所有者权益/(准备金负债+所有者权益。保险利润=承保利润+投资收入1=营业利润-投资收入2
8、该模型强调了财险公司利润是由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构成,在此基础上还细分了各因素对两类利润的影响过程。
该模型的作用:
1、理解影响股东回报率的各种因素;
2、用于测算各细分指标下所带来的股东的权益回报率;
2、在既定股东权益回报率基础上测算各指标值;
4、用于股东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也作为经营管理层经营的目标;
5、有助于公司制定业务发展策略、投资策略、资本策略。
二、经营成本构成
按成本项目构成分析
按成本形态分析
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
理赔费用
承保费用
利润附加
经营成本的构成
赔款
(一)按成本项目构成分析
保险方程式:保险经营成本=赔款+理赔费用+承保费用+利润附加
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
理赔费用:包含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指可以直接分配到特定赔案的理赔费用,实务中通常合并进入赔款中;间接理赔费用不能直接分配到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实务中通常按赔款一定的比率估计。
承保费用:包括佣金和手续费、其他展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用、交强险救助基金、应收保费及坏账、一般管理费用。
承保利润和风险附加:保险人预订的利润及为承担风险而收取的风险附加
(二)按成本形态分析
在承保分析实务中,经常还把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及变动成本。
变动成本:随保费变化而变化的成本,一般包括赔款、理赔费用、佣金和手续费、其他展业费用中随保费变化的费用(如业务绩效)、营业税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用、交强险救助基金、应收保费及坏账、一般管理费用中的随保费变化的费用(如保单印制费、pos机刷卡费等)
固定成本:不随保费变化而变化的成本, 除变动成本外的成本都可以纳入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区分是一个相对概念,有些成本在分公司层面是固定成本,但在总公司层面是变动成本,比如销售人员的固定工资;有些成本在一年内是固定成本,在一年上以上更长时期则是变动成本,比如分公司部分管理人员的工资。因此平常应针对不同的分析目的建立不同的成本分析体系。
(三)理赔费用率:是理赔费用与赔款之比,赔款和理赔费用率=赔付率*(1+理赔费用率),实务中赔付率中已包含直接理赔费用,因此此公式中的理赔费用率一般指间接理赔费用率。
(四)承保费用率:是指承保费用占保费的比率,实务中往往需要将该比率进一步细化。
将承保费用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保单签单时发生的费用(如佣金和手续费、其他展业费用中随保费变化的费用(如业务绩效)、营业税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用、交强险救助基金、保单印制费、pos机刷卡费等),这部分的费用率等于费用除签单保费,这部分定义为承保变动费用率;另一部分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一半的管理费用),这部分的费用率等于费用除已赚保费,这一部分定义为承保固定费用率。
(五)经营费用率=承保费用率+理赔费用/已赚保费=(承保变动费用率+承保固定费用率)+理赔费用/已赚保费=承保变动费用率+(承保固定费用率+理赔费用/已赚保费)
在一般做预算或短期内,通常将理赔费用与承保固定费用一起考虑(在一年内公司不可能大幅变动理赔队伍,因此将间接理赔费用视为固定费用),这两项合计作为固定费用率,因此业务承保分析中,经常简单使用:
经营费用率=承保变动费用率+固定费用率
(六)经营成本率=赔付率+经营费用率=赔付率+承保变动费用率+固定费用率,经营成本率是衡量业务利润的关键性指标,在衡量一个机构总体业务时经常使用该指标,若该指标大于100%说明该业务亏损,若小于100%则说明该业务盈利,未考虑折现与投资收益。
与经营成本率相对应的是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率=1-经营成本率
(七)变动成本率=赔付率+承保变动费用率,与变动成本率相对应的是边际利润率,边际利润率=1-变动成本率,在对某项具体业务进行分析时,边际利润率指标是关键,我们通常按照把边际利润率划分几个档次,对每个档次的业务确定不同的发展态度。如:
1、边际利润率<=0%,这类业务可以视为变动成本率超过100%,若边际利润无法提升,不能为公司分摊任何固定费用,这类业务使公司亏损。
2、0%<边际利润率<固定费用率,若将固定费用视为沉没成本,这部分业务能为公司分摊固定费用,但不足以分摊全部固定费用。
3、边际利润率>=固定费用率,这类业务边际利润较高,除弥补平均固定费用外还能为公司贡献经营利润。
4、边际利润率>固定费用率+利润附加,这类业务完全满足公司的经营利润要求。
利用边际利润做承保预算、业务选择、核保政策时,要注意进行平衡,并不要求全部业务都符合边际利润大于固定费用率加利润附加,但必须使公司总体业务边际利润达到上级公司的预算要求。
三、两种财产保险定价方法
纯保费法
赔付率法
若我们通过经验可以测算纯保费P、固定费用F,则我们就可以在不同的变动费用率V和利润附加Q下确定保费,能产生精确的费率,使我们了解一项业务的成本构成,了解了成本底线。
赔付率法的基本思路是不直接计算纯保费,而是计算业务的经验赔付率,通过新费率适用期间的目标赔付率进行比较,得到新费率对当前费率的调整因子,新费率等于费率调整因子与当期费率的乘积。
(一)纯保费法
1、纯保费公式
若令R为每个风险单位的保费(即费率);P为每个风险的单位的纯保费,即赔款及理赔费用之和;F为每个风险单位的固定费用;V为变动费用率,即单位保费中用于支付变动费用的比率;Q为单位保费中的利润附加比率,则保险方程可以表示为:
R=P+(F+RV)+RQ
对上述公式进行变形,即可得到纯保费法下述计算公式:
R=(P+F)/(1-V-Q)
2、纯保费法的应用
(1)若我们通过经验可以测算纯保费P、固定费用F,则我们就可以在不同的变动费用率V和利润附加Q下确定保费,能产生精确的费率。
(2)使我们了解一项业务的成本构成,了解了成本底线。
例:假设通过经验分析,家用车商业三者险的纯保费为500元,而公司每风险单位需要分摊的固定费用为50元,则在不同变动费用率及利润附加下的精算保费要求为:
金额单位:元
情形
纯保费A
固定费用B
变动费用率C
利润附加D
精算保费E
标准保费F
承保折扣下限G
赔付率H
边际利润率I
经营成本率J
承保利润率K
1
500
50
15%
5%
688
1141
%
%
12%
%
%
2
500
50
20%
5%
733
1141
%
%
12%
%
%
3
500
50
25%
5%
786
1141
%
%
11%
%
%
4
500
50
30%
5%
846
1141
%
%
11%
%
%
5
500
50
35%
5%
917
1141
%
%
10%
%
%
其中:E=(A+B)/(1-C-D),G=E/F,H=A/E,I=1-H-C,J=H+C+B/A,K=1-J
通过精算保费与市场价格进行匹配,选择有竞争力的价格与市场竞争。
赔付率法
1、赔付率法公式
赔付率法的基本思路是不直接计算纯保费,而是计算业务的经验赔付率,通过新费率适用期间的目标赔付率进行比较,得到新费率对当前费率的调整因子,新费率等于费率调整因子与当期费率的乘积。
损失率法是以当前费率为基础,估计未来费率应调整的幅度。
新费率=当前费率×费率调整因子
费率调整因子=经验损失率/预期损失率
经验损失率=经验损失/均衡已赚保费
2、赔付率法的应用
(1)赔付率法不需要计算纯保费,只需计算费率的调整幅度,这在实务操作中更可行。
(2)因为不需要计算纯保费,通过简单的公式变形,赔付率法可以经常在我们承保分析中使用。
如某项业务经验期赔付率为70%,对应承保折扣7折,而目标赔付率要求为低于60%,这该项业务的新承保折扣不应低于7折*(70%/60%)=折。
(3)利用上述公式变形,则可以得到赔付率、销售费用率、其他管理费用率、承保折扣多联动公式
1-销售费用率=满期赔付率×发展因子×当前折扣率×1/签单折扣率+其他管理费用率
其中发展因子为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损失发展因子。
例:假设某项业务过往8折承保条件下的赔付率为56%,现可以根据赔付率制定多种承保方案。
情形
经验承保折扣A
经验赔付率B
变动费用率C
管理费用率D
利润附加E
新费率下赔付率上限F
承保折扣调整因子G
边际利润率H
经营成本率I
承保利润率J
1
56%
15%
13%
5%
67%
18%
%
%
2
56%
20%
13%
5%
62%
18%
%
%
3
56%
25%
13%
5%
57%
18%
%
%
4
56%
30%
13%
5%
52%
18%
%
%
5
56%
35%
13%
5%
47%
18%
%
%
其中:实务中经常讲管理费用也作为变动费用计算,F=1-C-D-E,G=B/F,H=1-C-F,
I=C+D+F,J=1-I
(一)基于风险细分的差异化定价是领先市场的手段
四、风险细分、精确定价
公司
综合成本率
综合赔付率
综合费用率
平安
%
%
%
华泰
%
%
%
太平洋
%
%
%
安邦
%
%
%
全国
%
%
%
人保
%
%
%
天安
%
%
%
阳光财产
%
%
%
国寿财产
%
%
%
永安
%
%
%
华安
%
%
%
2010年部分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情况
国内市场,各主体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差距较大,一方面是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另一方面反映各公司的经营策略不同,这就需要各公司在细分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定价策略。
国外市场上,基于风险的定价技术已经十分成熟,风险细分使公司在市场上获得先机。
平安产险保费增速及综合成本率近年一直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从中国市场来说,平安是通过细分定价取得经营效益和保费增长领先于市场的典型,平安激进的市场策略是有一套风险定价体系作为基础的。
平安目前开始对电销业务根据保费价格弹性定价。
家用车赔付率——分险类赔付率
目前中国车险价格体系有巨大的细化空间,这些空间就是机遇。
家用车赔付率——分车主年龄
目前中国车险价格体系有巨大的细化空间,这些空间就是机遇。
五、财务成本分析
(一)财务报表的构成及部分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利润表是主要需要掌握的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报表可以计算许多财务指标。
1、分出保费率=分出保费/保费收入*100%
2、综合赔付率=综合赔款/已赚保费*100%=(赔款总支出-摊回赔款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
3、经营费用率=经营费用/保费收入*10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保费收入*100%
4、综合费用率=综合费用/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率-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已赚保费*100%=(经营费用-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已赚保费*100%
5、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部分公司还将其他业务支持及资产减值损失考虑进去。
6、承保利润=已赚保费*(1-综合成本率)
7、财务经营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经营费用率
六、财务业务对接模型
固定费用率
承保利润
当年保单
过往保单
保费收入
满期赔付率
变动费用率
经过保费
维持费用率
退保率
满期赔付率
当年保单经营成本率
当年保单变动成本率
投资利润
未到期准备金
现金流
收益率
资本金
保费收入
赔款及费用
投资组合
收益率
利 润
从上模型中可看出,会计年度利润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过往保单在该会计年度实现的核算利润,另一部分是当年新业务该会计年度实现的核算利润(一般是负值,可当做是对未来收益的投资),会计年度利润不能准确反映公司当年价值增加值,不能完整反映运营期间经营效益。
承保利润财务实现模型(2号解释下)
财产险保险业务核算特性,使得财务实现利润较滞后,一般而言,当年新签业务在当年报表亏损,在后续年度盈利。因此财务核算利润不能作为主要业务决策依据。
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概述
准备金是财险公司最大的负债科目!
2011年三大财险公司准备金情况
指标
人保
平安
太平洋
保费收入
已赚保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占已赚保费比例
%
%
%
未决赔款准备
占已赚保费比例
%
%
%
净利润
占已赚保费比例
%
%
%
准备金比例合计
%
%
%
准备金评估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宏观环境(法律,商业,社会,政策,统计,税收等)
利润分析与分配
风险评估
经验监控
产品设计
偿付能力
负债评估
资产评估
资产/负债管理
费率厘订
精算控制循环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什么?
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广义的IBNR还包括为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案估损金额的发展和案件重开提取的准备金
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两大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的体现
已决赔款
+ 期末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已发生已报告未决
IBNR
理赔费用准备金
- 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已发生已报告未决
IBNR
理赔费用准备金
……
= 综合赔款
保费收入
-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PR)
+ 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PR)
……
= 已赚保费
保费收入
已赚保费
综合赔款
已决赔款
UPR
未决赔款准备金
含IBNR、
理赔费用准备金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
会计期间
保险责任期间
已赚保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UPR)
2009-1-1
2009-12-31
2009-4-1
2010-3-31
已赚保费 900
保单生效日
未赚保费 300
假设:公司在2009年4月1日卖出一张价值1200元的交强险保单,保单生效日为4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一年。那么公司在2009年确认的保费收入为1200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300元,已赚保费为900元。
(一)法定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
但若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应付未了责任,则必须提取保费不足责任准备金!
(二)解释2号下准备金评估的总体原则
影响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新计量原则要点:
未来现金流的合理估计值
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包含明确的边际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要点:
再保分出准备金单独计量
保单盈利首日不得确认
保单亏损首日必须确认
解释2号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总保费 –首日费用)*未到期天数/365或风险分布法]+ 首日损失
*
合理估计负债
风险边际
剩余边际
首日费用
情景1. 保费充足
时刻t
风险边际
时刻t
首日费用
采用365分之一法或风险分布法计算时刻t的准备金Res(t)= 时刻t的(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剩余边际)
情景2. 保费不足
合理估计负债
采用365分之一法或风险分布法计算时刻t的准备Res(t)=时刻t的(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
时刻t
风险边际
采用保监会认可的费用三分法,三大类费用的具体内容以及分摊到险种的方法如下:
将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金、保险监管费、分入业务的分保费用支出以及销售序列员工的绩效工资、印花税等作为首日获取费用,数据直接以财务系统分险种报表为准,无需分摊。如果有与营销直接相关的广告、宣传等费用,也将列入获取成本(按再保前保费收入分摊到险种)。
以财务分险种报表中列示的理赔费用作为理赔费用总数,将财务报表中直接确认到险种的理赔费用直接列入该险种,将列在共同险种下的理赔费用按照一定的分摊基数分摊到保监规定的评估险种。分摊基数为:本年度已决赔款+*(期末已报告未决赔款-期初已报告未决赔款) 。
除获取费用和理赔费用以外的费用均作为维持费用,将财务报表中直接确认到险种的维持费用直接列入该险种,将列在共同险种下的维持费用按照一定的分摊基数分摊到保监规定的评估险种。分摊基数为:本年度再保前已赚保费。
维持费用
获取费用
理赔费用
案例一:盈利保单
解释2号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有原则性的改变,需要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考虑再保前/后的首日获取费用、维持费用、预期赔付及风险边际等诸多因素影响,较为复杂。以下通过案例说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规则变化在保单首日对利润表的影响。
例一:12月31日承保一单业务
保费收入:2000元
分出比例:0%
首日获取费用率:20%
维持费用率:16%
赔付率:50%
风险边际:10%
其他费用为零。
一起看看不同规则下的帐面结果!
*其中首日获取费用以及维持费用的归集方法参见附注:三大类费用的归集
保单期间承保利润(元)
再保前
保费收入
2000
首日获取费用
-400
维持费用
-320
赔付支出
-1000
承保利润
280
旧规则下保单首日的帐面利润(单位:元)
再保前
保费收入
2000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0
再保前已赚保费
0
首日获取费用
-400
帐面利润
-400
本案例中,该保单本身有280元利润,但是在旧规则下保单首日形成帐面亏损400元,而在新规则下保单首日帐面亏损0元,新规则对该保单的首日帐面利润形成正面影响。
新规则下保单首日的帐面利润(单位:元)
再保前
保费收入
2000
计提未到期责任
-1600
准备金
再保前已赚保费
400
首日获取费用
-400
帐面利润
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过程
扣除首日费用后的未赚保费
1600
未来赔付与费用支出预期
1452
其中:风险边际
132
盈利保单在旧规则下由于费用不可递延,造成保单首日亏损严重,保单利润会在以后的保单期间逐渐体现;
在新规则下,首日获取费用部分递延,保单首日亏损减轻,保单利润在整个保单期间的分配更加均匀。
案例一
保单利润
保单首日利润
未来每月已赚保费
未来每月赔款支出
未来每月维持费用
未来每月利润
该保单在未来12个月贡献的利润
旧规则
新规则
保单期间每月账面利润
再保前
保费收入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600
再保前已赚保费
赔付支出
维持费用
帐面利润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过程
扣除首日费用后的未赚保费
未来赔付与费用支出预期
1331
其中:风险边际
121
例四:12月31日承保一单业务
保费收入:2000元
分出比例:0%
首日获取费用率:14%
维持费用率:18%
赔付率:75%
风险边际:10%
其他费用为零。
一起看看不同规则下的帐面结果!
案例二:亏损保单
保单期间承保利润(元)
再保前
保费收入
2000
首日获取费用
-280
维持费用
-360
赔付支出
-1500
承保利润
-140
旧规则下保单首日的帐面利润(单位:元)
再保前
保费收入
2000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0
再保前已赚保费
0
首日获取费用
-280
帐面利润
-280
本案例中,该保单本身亏损140元,在旧规则下保单首日帐面亏损280元,而在新规则下保单首日帐面亏损达326元,新规则对该保单的首日帐面利润形成负面影响。
新规则下保单首日的帐面利润(单位:元)
再保前
保费收入
2000
计提未到期责任
-2046
准备金
再保前已赚保费
-46
首日获取费用
-280
帐面利润
-326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过程
扣除首日费用后的未赚保费
1720
未来赔付与费用支出预期
2046
其中:风险边际
186
亏损保单在新规则下,保险亏损全部在首日体现,在保单期间的利润是风险边际部分的转回。
案例二
保单利润
保单首日利润
未来每月已赚保费
未来每月赔款支出
未来每月维持费用
未来每月利润
该保单在未来12个月贡献的利润
旧规则
新规则
保单期间每月账面利润
再保前
保费收入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46
再保前已赚保费
赔付支出
-125
维持费用
-30
帐面利润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过程
扣除首日费用后的未赚保费
未来赔付与费用支出预期
其中:风险边际
对案例一和二的分析总结
以上两个案例,案例一为盈利保单,案例二为亏损保单;
从两个案例在不同计量规则下的表现可以看出:
对在整个保单期间有盈利的业务,在新规则下受益于首日费用的隐性递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金额均小于旧规则下计提金额,因此对首日帐面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对亏损业务而言,由于保单亏损首日确认,无法或不能完全将首日费用隐性递延,需要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新规则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反有可能大于旧规则下计提金额,从而对首日帐面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八、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2月28日
发生事故,但是投保人未报案
投保人报案
公司给付赔款
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
赔付支出
2009年4月1日
保单生效
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Case
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最终赔付款/
实际赔付款
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IBNR的定义
IBNR(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狭义的IBNR: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广义的IBNR还包括为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案估损金额的发展(又称为已发生未充分报告IBNER)和案件重开(Re-open)提取的准备金
出险
报案
立案
结案
重开
狭义IBNR
IBNER
广义IBNR
充分合理评估IBNR,可以:
相对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真实赔付率水平
避免错误的业务决策
满足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要求
案例:用累计已报告赔款构建流量三角形评估IBNR
累计已报告赔款
进展年度
事故年度
1
2
3
4
5
2005
¥ 51,779
¥ 68,175
¥ 69,802
¥ 69,694
¥ 70,041
2006
40,143
67,978
75,144
77,947
2007
55,665
80,296
87,961
2008
43,401
57,547
2009
28,800
已决赔款(核赔通过)
¥ 11,346
¥ 33,568
¥ 62,832
¥ 62,347
¥ 66,402
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17,454
¥23,979
¥25,129
¥15,600
¥3,639
*
案例 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问题
案例数据:
某分公司2010年4月末财务报表利润1963万元,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26066万元;2009年末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为24892万元,未决案件笔数为29122笔,完成未决理算笔数为26365笔,未决理算金额为15748万元,未完成未决理算笔数为2757笔;过去一年结案金额32161万元,预估偏差率为%,预估绝对偏差率为%;该分公司近年利润率及绝对额都在系统内排名靠前,系统统计赔付率一直在50%左右;全年预计保费收入超7亿。
*
通过调查得出结论:
该分公司过去通过大量大案不估、大量应结案案件采用预付赔款或其他应收款手段,近期则采用大量案件严重低估等手段,长期人为控制未决数据,造成公司精算部门无法正确评估其赔付率和准备金,保守估计2010年4月末再保前未决准备金少提取9443万元。
通过整改使部分数据在系统内体现后,该分公司2010年8月末精算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为39032万元,比2010年4月份多提取14140万元,财务报表利润亏损8040万元。
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IBNR的评估方法
应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链梯法和案均法是计算IBNR的基本和常用方法
此外常见的IBNR计算方法还有B-F法 、赔付率法等
九、偿付能力介绍
年度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认可资产
199,430
311,421
333,185
认可负债
107,676
222,653
244,430
实际资本
91,753
88,769
88,755
最低资本
5,602
12,506
17,002
偿付能力溢额
86,151
76,263
71,753
偿付能力充足率
%
%
%
偿付能力:偿还债务的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线
精算在产险公司的作用
利润核算
预算支持
细分风险,自动报价,自动核保
保费充足性监测
偿付能力管理
渠道管理
分公司考核与管理
理赔减损
续保管理
经营分析数据库与数据一致性
资产负债管理
再保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ERM
指南针:找准目标,抓住机会
避雷针: 降低风险
十、精算在产险公司的作用
小 结
精算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思想,不是只有精算部门的人可以使用,大部分员工都应该了解精算,特别是具备精算思想!
精算最重要的工作是将精算技术与思想为公司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发挥作用,否则精算是“天书”,没有多大价值!
天高任鸟飞
海阔凭鱼跃
信心华信
*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
1. 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
汽车是陆地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国家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人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率较高。
2.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由于汽车出险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投保率较高的一个险种。
3. 扩大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中,针对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不同的特点,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须说明汽车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人的汽车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违背保险利益原则。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人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汽车保险具有广泛性、差异性、保险标的可流动性、出险频率高等特点。
*
机动车辆三者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商业车险:不定值保险险。明确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别。定值保险为约定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对称。
车损险中非营业用车、特种车有自燃。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身划痕损失保险: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
*
一、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六、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
*
*
*
*
*
*
*
*
*
*
*
*
*
*
*
*
工作
*
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