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印度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印度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度”) 的经
济概况,熟悉印度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规定,有效规避、防范和应
对赴印度投资税收风险,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印度投资税收指
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分六个章节,从印度经济概况、
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特别纳税调整、中印税收协定、投资税收风
险等方面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
第一章介绍印度经济概况,主要包括印度近年经济发展情况、支
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投资政策等基本情况,并简要分析赴印度
投资应关注事项。
第二章介绍印度税收制度,包括税收法律体系、最新税制变化,
重点对印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与劳务税进行详细介绍,
对销售税和增值税、印花税、关税、消费税、职业税、财产税、研发税、
虚拟数字资产加密税、社保费等税(费)种进行简要介绍。
第三章介绍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印度税收管理机构设置
情况,重点对居民纳税人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务
检查、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的征管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另外还对非居民纳
税人税收征管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四章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印度对关联交易、同期
资料、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资本弱化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规定。
第五章介绍中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中印税收协
定条款、中国关于税收协定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规定,以及
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与防范建议。
第六章介绍在印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
纳税申报、调查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印度投
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指南》基于2025年6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
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纳税人在赴印度投资过程中,如遇到纳税申
报、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税务稽查等问题时,及时向中国税务
部门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印度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3
支柱行业 .........................................................................................3
重点行业 .........................................................................................4
经贸合作 ......................................................................................................5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5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 ......................................................................................................6
投资门槛 .........................................................................................6
投资吸引力 ...................................................................................10
投资注意事项 ...............................................................................11
第二章 印度税收制度简介......................................................................................14
概览 ..............................................................................................................14
税制综述 .......................................................................................14
税收法律体系 ...............................................................................15
最新税制变化 ...............................................................................15
企业所得税 ................................................................................................16
居民企业 .......................................................................................16
非居民企业 ...................................................................................22
申报制度 .......................................................................................27
其他 ..................................................................................................28
个人所得税 ................................................................................................34
居民纳税人 ...................................................................................34
非居民纳税人 ...............................................................................41
申报制度 .......................................................................................49
货物与劳务税 ............................................................................................50
概述 ..................................................................................................50
税收优惠 .......................................................................................53
应纳税额 .......................................................................................54
申报制度 .......................................................................................55
其他税(费) ..............................................................................................56
增值税和销售税 ...........................................................................56
印花税 ...........................................................................................58
关税 ..................................................................................................58
消费税 ...........................................................................................60
职业税 ...........................................................................................60
财产税 ...........................................................................................61
研发税 ...........................................................................................61
虚拟数字资产加密税 ...................................................................61
衡平税 ...........................................................................................62
社保费 .........................................................................................63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69
税收管理机构 ............................................................................................69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69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69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69
税务登记 .......................................................................................69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71
纳税申报 .......................................................................................73
税务检查 .......................................................................................83
税务代理 .......................................................................................86
法律责任 .......................................................................................87
其他征管规定 ...............................................................................89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9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91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91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92
关联交易 ....................................................................................................92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9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93
关联申报管理 ...............................................................................95
同期资料 ....................................................................................................95
分类及准备主体 ...........................................................................95
具体要求及内容 ...........................................................................97
其他要求 .....................................................................................100
转让定价调查 ..........................................................................................101
原则 ................................................................................................101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05
转让定价调查 .............................................................................106
预约定价安排 ..........................................................................................107
概述 ................................................................................................107
适用范围 ........................................................................................109
程序 ................................................................................................110
受控外国企业 ..........................................................................................11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13
资本弱化 ..................................................................................................113
法律责任 ..................................................................................................113
转让定价举证责任 .....................................................................113
转让定价中的处罚制度 .............................................................114
第五章 中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115
中印税收协定 ..........................................................................................115
中印税收协定 .............................................................................115
适用范围 .....................................................................................116
常设机构认定 .............................................................................117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权 .....................................................120
印度税收抵免政策 .....................................................................128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32
在印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33
中印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35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35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35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36
启动程序 .....................................................................................138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40
印度相互协商程序规定 ..........................................................................142
协商不会取得实质性结果的情况 .............................................142
拒绝受理协商申请的特殊情况 .................................................143
相互协商中的难题 .....................................................................145
中印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47
什么是中印税收协定争议 .........................................................147
中印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147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印税收协定争议 .........................................149
第六章 在印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152
信息报告风险 ..........................................................................................152
登记注册制度 .............................................................................152
信息报告制度 .............................................................................152
纳税申报风险 ..........................................................................................155
在印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56
在印度设立分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56
在印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57
调查认定风险 ..........................................................................................157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风险 ..................................................................158
其他风险 ..................................................................................................158
工程总承包项目税收风险 .........................................................158
争议保证金制度下可能面临的风险 .........................................159
对外支付可能面临的风险 .........................................................159
参 考 文 献 .................................................................................................................161
附录 印度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62
第一章 印度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印度独立后经济有较大发展,农业由严重缺粮到基本实现自给,
工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服务业发展迅速。印度已成为全球软件、金
融等服务行业的重要出口国家。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发布的数据,
2024年印度GDP达到万亿美元,增长率为%。根据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2025年4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2025年印度预
计将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印度数字经济发展迅猛,目前已有超
万家初创企业和64家独角兽企业,仅次于美国和中国。据印度《经济时
报》报道,因国际贸易紧张局势以及美国关税导致的不确定性加剧, 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25年4月将印度2026财年[1]经济增长预测下
调为%,较1月份的预测下降30个基点。IMF对印度2027财年的增长
预测也从%下调至%。根据IMF的预测,印度仍将是全球增长最
快的经济体。
近年来,印度汽车、电子产品制造、航空航天等新兴工业发展迅速。
2025年1月,工业生产指数(IIP)增速为%,采矿业下降%、制造
业增长%、电力行业增长%。印度服务业一直是经济总增加值
(GVA)最稳定的贡献来源,贡献率已从2014财年的%升至2025
财年的约55%。2023财年至2025财年,服务业平均增长率达%。
印度法定货币为印度卢比,其国际标准代码为INR,国内常用缩
写为 Rs(以下简称“卢比”)。汇率结构为单一汇率。卢比汇率主要
由银行间市场决定。2025 年 6 月,卢比兑美元汇率为 美元
=100 卢比,兑欧元汇率为 欧元=100 卢比。人民币与卢比不能
直接结算,仅在部分市场非正式地接受人民币支付或兑换。印度储备
银行(RBI,即印度中央银行)是印度外汇主管部门,其外汇管理
[1]
印度财政年度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局是具体负责外汇交易和控制的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印度政府放开
了外汇管制,活期账户
[2]
下的卢比可以自由兑换,非居民资本账户可
以兑换卢比,但在实际操作中印度政府对资本流动有很多具体规定和限
制。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印度外汇储备为 6979 亿美元。
根据香港环亚经济数据有限公司(CEIC)披露的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印度国内信贷为 31681 亿美元。2024/25 财年前 9 个月(即
2024 年 4 月至 12 月),印度出口总额 6026 亿美元,同比增长 6%;
进口总额 6822 亿美元,同比增长 %;贸易逆差 795 亿美元。印度
自 1991 年以来积极引进外资,外国投资主要来自毛里求斯、新加坡、日
本、英国、荷兰、美国等国家(地区),投资领域主要包括金融和非金
融服务业、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电信、电脑软硬件、制药、化学
品(化肥除外)、汽车、电力、酒店与旅游等行业。
印度财政部《2024-2025 经济调查》(EconomicSurvey2024-25) 数
据显示,2024 年 4 月至 11 月期间,印度政府总税收收入(GTR) 同比
增长 %。同时,自 2017 财年起,政府社会服务支出(SSE) 呈现上
升趋势,2025财年预算估算值增至万亿卢比,占比%。
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公布的数据,印度 2024 年的通胀率为 %,
失业率为 %。截至 2024 年 9 月,印度外债余额为 7118 亿美元。
2024 年 5 月,国际评级机构标普对印度主权信用评级为 BBB-, 展
望为正面;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印度主权信用评级为 Baa3,展望为
稳定;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对印度主权信用评级为 BBB-,展望为正面。
IMD 世界竞争力中心发布的 2024 年世界竞争力排名显示,印度在
调查的 67 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排第 39 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
《2024 年度全球创新指数》显示,在 133 个国家和地区中,印度综合指
数排名第 39 位。世界银行发布的 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
显示,印度在 190 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 63 位。
[2]
活期账户(Current Account,或译为“现金账户”),是经常发生国际经济交易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账户。
包括货物(Goods)、服务(Services)、收入(Income)和经常转移(Current Transfers)四个项目。
支柱和重点行业
支柱行业
印度工业体系比较完善,医药、汽车零配件、钢铁、化工等产业水
平较高,竞争力较强。近年来,汽车、电子产品制造、航空航天等新兴
工业发展迅速。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2023 年
印度制成品出口额 亿美元,占印度货物出口总额的 59%, 主要
出口矿物燃料、珠宝、机械设备、钢铁、有机化学品和医药产品; 制成品
进口额 亿美元,占货物进口总额的 %,主要进口矿物燃料、
珠宝、电机、机械设备、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制品。印度政府的目标是
打造全球制造业中心,通用电气、西门子、宏达电子、东芝和波音等
全球巨头已在印建立或正在建立工厂。
印度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制造业发展,刺激印度的国内外投资。
这些措施包括:引入商品和服务税,降低企业税负,优化营商环境,
改革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减少规则限制,通过公共采购订单促进国内 制
造业发展,实施分阶段制造计划(PMP)等。
2023 年,印度农产品出口额 510 亿美元,同比下降 %,占印度
货物出口总额的 %。主要出口谷物、鱼类、糖、咖啡、茶、肉类等;
进口额330亿美元,同比下降10%,占印度货物进口总额的%,主要
进口动植物油脂、蔬菜、水果等。
印度拥有耕地约 亿公顷,约占全世界可耕地总面积的 10%,
是世界上主要的粮食生产国之一。印度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约占印度
总人口的 72%。印度主要粮食作物有稻米、小麦等,主要经济作物有
油料、棉花、黄麻、甘蔗、咖啡、茶叶和橡胶等。农业已成为印度经济
总增加值(GVA)增长的关键引擎。
印度服务业发展较快,具体包括金融、房地产和专业服务、公共
管理、国防和其他服务,以及贸易、酒店、运输、通信和与广播有关
的服务。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公布的数据,2023/24 财年,印度服务出
口额达到 亿美元,同比增长 %;服务进口额 亿美
元,同比下降 %;服务贸易盈余 亿美元。印度服务业是外商
直接投资流入最多的行业。
印度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业发展迅速。随着软件服务业的发展,
形成了班加罗尔、金奈、海德拉巴、孟买、普纳和德里等一批著名的软
件服务业基地城市。塔塔咨询(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威普罗
公司(Wipro Technologies)和印度孚瑟斯公司(Infosys
Technologies)已成为全球著名软件服务外包企业。
重点行业
汽车行业:印度是世界上第一大摩托车消费国、第四大乘用车市场、
第七大商用车生产国。在 2023/24 财年,印度机动车产量达 2843 万辆,
比 2022/23 财年的 2593 万辆增长了 %。得益于印度物流和地理优势,
全球多数汽车巨头都在印度投资,以寻求潜在市场机遇。印度港口联系紧
密,优良的地理区位也有助于印度成长为区域性的制造 和 出 口 中 心 。
随 着 全 球 主 要 的 原 始 设 备 制 造 商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进驻,印度汽车市场预计会有大幅增长,将占
全球汽车销售量的 5%。
健康科学:印度生命科学行业发展迅速。在药物制剂和原料方面,
印度是亚洲第二大市场。印度制药业高度分散,排名前十的制药机构占
整个行业总收入的 40%。印度是全球第三大制药国,占全球药物生产的
8%。此外,印度原料药占全球需求 45%以上。印度的基础市场巨大,
这使得其制药市场价格十分敏感。尽管如此,全球 20 家制药公司约有
18 家仍在印度设立了子公司。2024 财年,医药行业年度总营业额为
万亿卢比(488 亿美元),过去五年的平均增长率为%。其中,出
口额为 256 亿美元,占其总营业额的 52%。
银行业和资本市场:印度金融市场活跃、透明稳定,已逐渐从高
度控制体制市场发展成为自由体制市场,具备了多元化且管理完善的
强大金融体系和证券市场。印度银行体系包括印度储备银行(即印度
中央银行)、商业化银行和非商业化银行,其中商业化银行包括国有
商业银行、私有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和地区性农村商业银行。国
有银行存款约占印度银行存款总额的 75%。证券交易机构方面,主要
有孟买证券交易所(BSE)和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NSE),均位于
孟买。BSE 成立于 1875 年,是亚洲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NSE 成
立于 1992 年。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印度是世界贸易组织、亚太贸易协定、南亚自由贸易区等多边和区
域组织的成员国。自由贸易方面,印度与东盟、不丹、阿富汗、斯里兰
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智利签有自由贸易协议, 与孟
加拉国、斯里兰卡、尼泊尔、不丹、马尔代夫及阿富汗 6 国同属于南亚
区域合作联盟(SAARC),并签有南亚自由贸易区协议(SAFTA)。印
度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签有服务贸易协定,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签有货物
贸易协议,与孟加拉国、韩国、老挝、斯里兰卡、中国、蒙古签有《亚
太贸易协定》(APTA)。此外,印度还在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
会、南方共同市场、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新西
兰、以色列、加拿大、印度尼西亚等伙伴进行自贸协议谈判。根据印度
商工部数据,2023/24 财年,印度前三大贸易伙伴是美国、中国和阿联
酋;印度前十大进口来源地依次为中国、俄罗斯、阿联酋、美国、沙特、
伊拉克、印度尼西亚、瑞士、新加坡和韩国;前十大出口市场依次为美
国、阿联酋、荷兰、中国、新加坡、英国、沙特、孟加拉国、德国和意
大利。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2024 年印度吸收
外资 亿美元,同比下降 %;对外投资 亿美元,同比
增长 %。截至 2024 年底,印度吸收外资存量 亿美元,同比
增长 2%;对外投资存量 亿美元,同比增长 10%。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2016 年 10 月,中印双方签署产能合作协议,涵盖基础设施、能源、
制造业等领域。2023 年,中印双边贸易额 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中国对印度出口 亿美元,同比增长 %; 中国自印
度进口 亿美元,同比增长 6%。中国对印度主要出口商品有机电产
品、化工产品和贱金属及制品等。中国自印度主要进口 商品有矿产品及
原料和化工产品等。中国现在是印度最大的贸易伙伴, 而印度是中国在
南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对印度出口商品主要类别 包括:数据通信设
备、集成电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半导 体器件、杂环化合物
等。中国从印度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石油制 品、铁矿砂及其精矿、
环烃、甲壳动物和棉纱线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 年,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流量为 6037
万美元;截至 2023 年底,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存量为 亿美元。中
国对印度主要投资领域涉及电子商务、手机、电信设备、家用电器、电力
设备、钢铁、工程机械等,主要投资企业包括小米、VIVO、OPPO、上
海汽车、海尔、华为、特变电工、三一重工等。
根据中国海关发布的最新数据,2025 年 1-7 月,中印双边贸易额
6328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其中中国对印度出口 亿元人
民币,同比增长 %;中国自印度进口 亿元人民币, 同比下降
%。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外商投资制度
印度投资署(InvestIndia)于 2009 年由中央政府(商工部)、各
邦政府和印度工商联合会(FICCI)共同推动成立,是印度官方的投
资促进机构。
印度政府制定了外国直接投资(FDI)政策框架,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开始实施“统一外国直接投资政策”(Consolidated FDI
Policy)。此外,外国投资还受《1999 年外汇管理法》及其相关规章、
条例调整,尤其是 2017 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转让或发行证
券)条例》。
投资行业限制
“统一外国直接投资政策”(Consolidated FDI Policy)第 5 条列
出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诸多领域。印度境外居民不得向下列行业投
资:
(1) 彩票业务,包括国营/私营彩票、网络彩票等;
(2) 赌博和博彩,包括赌场;
(3) 轮转储蓄信贷会;
(4) 互助储蓄信贷公司;
(5) 可转让发展权交易;
(6) 房地产业务或农舍建设,“房地产业务”不包括城镇开发、住
宅/商业用房建设、道路或桥梁建设,以及根据《2014 年印度证券交易
委员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条例》注册并受其监管的房地产投资
信托基金(REITs);
(7) 雪茄、雪茄烟、小雪茄、香烟、烟草或烟草替代品的制造;
(8) 不对私营行业投资开放的活动或行业:
①原子能;
①铁路运营。
此外,彩票业务、赌博及投注活动也禁止以任何形式开展外国技
术合作,包括特许经营许可、商标许可、品牌名称使用许可、管理合
同等。
投资相关规定
(1) 投资方式的规定
印度的外国投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非印度居民(Non-Resident Indian, NRI)
及外国机构投资者(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FII)
的外国证券投资、非印度居民及印度裔个人(Person of India Origin, PIO)
在不予汇回的基础上进行的投资。
①外国直接投资
外国实体在印度投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
所选方式将影响其可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时限。这两种方式为:
A. 政府审批方式: 针对需要获得印度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
(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FIPB)事先批准的商业领域
的投资
[3]
;
B.无需政府审批方式:针对无需政府机构事先批准的商业领域的
投资。
出于吸引更多外国投资和提高“经商便捷性”的目的,秉持政府最
小化及治理最大化理念,印度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关于各行业外国直接
投资的改革措施。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25 年世界投资报告》,亚洲发展
中国家作为接收外国直接投资额最大的地区,FDI 整体流入小幅下降
3%。从数据上看,2024 年印度接收外国直接投资 亿美元, 比
2023 年 亿美元降低 %,比 2020 年峰值 亿美元降低
%。根据印度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24-2025 年接收外国直接
投资最多的 3 个行业分别为:服务业(19%)、计算机软硬件业
(16%)、商贸业(8%)。
印度最近成为全球主要的外国直接投资中心之一。一项调查显示,
印度是全球最受青睐的三大外国直接投资中心之一,约 80%的全球受访
者计划在印度投资。此外,近年来,印度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简化
了劳动法,减少了外国对印直接投资的限制。就短期和长期前景 而言,
印度仍然是一个对国际投资者有吸引力的市场。印度的低端制
[3]2017 年 5 月,FIPB 已经被“外国投资促进门户网站”(Foreig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Portal,FIFP) 所取代。
FIFP 相关职能由商工部工业及内贸促进局(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olicy & Promotion, DIPP)负责,但涉
及到 FIPB 的相关文件规定并未随之更新。
造业是外国直接投资最有希望的行业之一。印度的政府效率也在不断
提高。
①外国证券投资
除对印度进行直接投资外,非居民也可进行证券投资。外国机构
投资者可根据证券投资计划在印度的一级资本市场和二级资本市场
进行投资。
①非印度居民投资
除以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非印度居民可在不予汇回的基础
上投资印度公司股份或可转换债券。这些投资无需获得外商投资促进
委员会的批准。虽然资本不可汇回,但是该类投资的股息及利息收入
可作为往来账交易汇出。
(2) 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私有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卢比;公众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50 万卢比。
(3) 本地员工最低雇佣比例
暂无。
(4) 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代表处、分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
公司 4 种,投资前可向印度投资署咨询相关投资业务,只要符合印度法
律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即可注册。
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由母公司或其委托人向位于孟买的印度储
备银行提出申请。
设立私人、公众公司:由股东向印度公司事务部设在各地的公司
注册办公室申请。按照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准备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
称、公司经营期限、公司营业范围、股东人数、出资比例、董事会如
何召集等;签署和认证公司章程;将公司章程连同所需费用提交给相
关注册机关。
投资属于超过印度政府有关规定或行业限制的,需报印度财政部
下属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超过 200 亿卢比的投资还需经印度
竞争委员会(CCI)审核批准。对直接投资超过 26%的国防设备生产,
需经国防生产部报内阁安全委员会最终审批。在注册公司的不同阶段,
需要与不同政府部门打交道,一般至少涉及公司注册局、税收和财政、劳
工、印度央行等部门。
对于公司并购,需遵照印度《竞争法》修正案相关规定,如果并购
股权比例超过行业外资持股比例要求的,需获得印度财政部批准; 所
有印度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转让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批准;若并购总金
额超过 200 亿卢比,还需获得竞争委员会(CCI)批准。外国企业可以
通过印度证券市场收购当地上市公司。如外国公司通过市场持股超过
目标企业流通股总额的 5%,则须通知目标企业、印度证监会和交易
所;如果持股超过 15%,继续增持股份则需获得印度证监会和储备银
行批准,获得批准后必须通过市场要约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20%。
投资吸引力
从投资环境吸引力角度来看,印度竞争优势有以下几方面:政治
相对稳定,经济增长前景良好;地理位置优越,辐射中东、东非、南
亚、东南亚市场。近年来,为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印度将更多行业纳入
制造激励计划(PLI)。公共投资的增加以及PE/VC(风险投资/私募
股权投资)活动的增加激发了印度市场的投资积极性。具体优势如下:
(1) 优质的投资硬环境
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24 年印度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
万亿美元,已超过英国,位列世界第五。印度已发展成为一个规模达万
亿美元的经济体,拥有基本可以自给自足的农业、多元化的工业以及
稳定的金融业和服务业。
印度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印度人口数量超过 14 亿,2015 年零售总
额就已超过 1 万亿美元,增长迅猛。虽然印度目前在实际最终消费
支出方面仍落后于亚太地区平均水平,但中产阶级的日益壮大和人口
结构年轻化,将进一步提升印度社会的未来消费能力。
印度对外贸易发展迅速。2023/24 财年,印度商品和服务进出口总
额约16320 亿美元,与2022/23 财年14837 亿美元相比,增长%。印度
依靠其自身快速的经济增长、庞大的内需市场、充足的矿产资源以及连
接东亚和中东、非洲的优越地理位置,其辐射能力正不断增强。
(2) 优良的投资软环境
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尤其是 2000 年以后,印度逐渐开放外商直
接投资体制。对外商投资的许多限制已经取消,手续也得到简化。印度政
府在鼓励外商投资方面有以下政策和特点:
①除政府规定的少数限制名单外,外商对几乎所有产业或领域的
直接投资都无需政府批准;
①政府已制定“产业外商直接投资指引”,除少数例外,在规定行业
限额范围内的投资自动获得批准;
①外资促进局负责审核不符合自动批准的外商投资申请;
①对所有外商投资申请的决定一般在提交申请后 30 天内做出;
①在原投资币种为可兑换货币(按可汇回原则)的前提下,投资
资本允许自由汇出。另外,资本投资利润在缴纳税款并满足其他规定
条件后允许自由汇出;
①印度资本市场对外商间接投资开放;
①印度企业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①出口以及电力、电子、软件和食品加工等产业还享受特别的投资
和税收优惠;
许多邦为了简化新投资的审批流程,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和“投
资者伴随服务”。
投资注意事项
明晰投资目的并充分了解投资成本与风险
中国居民在决定赴印度投资前,务必充分了解投资成本与风险,
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与规划,分析国内、国际以及印度经济形势和具体行
业发展趋势,深入思考赴印度投资将如何优化本企业资源配置,将提升
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投资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居民应全面、系
统评估赴印度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整合内部、外部的专业资源, 深入做
好项目选址、投资、税务和法律等前期各类调研,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
准备,科学制定可行性报告,切忌盲目、冲动做出投资决策。特别要注重
培养、储备跨国经营人才。避免出现赴印度投资后,才发现投资成本过
高、项目不可行等情况。
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中国居民在做出赴印度投资决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何种
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股权投资,在
印度境内依照印度法律设置独资或合资企业;二是并购当地公司全部
或部分股权。
由于直接投资会带来新的生产能力、税收和就业岗位,往往容易
受到东道国的欢迎和认可,但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大规模直接投资需要长
期、大量的筹建工作,对投资者资金实力、跨国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等
有较高要求。并购方式可使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取目标企业的技术、
客户、品牌和销售网络等关键资源,但在并购完成后,交易双方还面
临资源整合、文化差异和人员调整等挑战。并购时,需经过印度竞争
委员会审核。
慎选投资地点
中国居民赴印度投资要依据自身业务发展、对外部资源和市场利
用的需要选择投资地点。一般应优先选择产业集聚度高、交通便利、
信息灵通、商机较多、生活便利的城市。在投资时,还应考虑印度各邦
之间的税收差异、产品和服务的针对对象、各地的民族和宗教信仰差异、
边境地区的领土纠纷等。因此,企业在选择最初设立地点时, 不应仅
考虑税收优惠,而忽视市场资源、地缘政治、宗教影响等其他
关键要素。例如:印度个别邦或地区整体税率较低,政府激励政策较多,
但也应看到这些邦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并不很高,人口、市场
容量也相对有限。
合法纳税防范涉税风险
中国居民赴印度投资,在设立注册、日常运营、税务申报、关联交
易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诚信和独立交易原则,坚持依法合规纳税。在跨
国投资前,中国居民应树立风险意识,了解要面临的潜在政治、法律、
营商、宗教、地缘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制定并严格实施风险防控措施,
通过聘请专业咨询机构、选择项目投资方式等多种途径规避和应对涉税
风险。
其他注意事项
印度是宗教国家,宗教、教派众多,宗教对印度社会政治、经济
生活影响深刻。若要赴印度投资,中国投资者应适当了解当地的主要
宗教背景、民俗、生活习惯等,并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
第二章 印度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印度税制是以印度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根据印度《宪法》
第 265 条规定:“没有议会的授权,行政上不能课税”。印度税收征收权主
要集中在联邦中央政府和各邦之间,地方市一级政府负责少量的税种征
收。中央和各邦征税权有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Central
Taxes)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主要由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组成,间接税主要包括货物与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2017 年 7 月 1 日开征)、关税等。印度的税收主要
由印度税务局(Indian Revenue Service,缩写为 IRS)管理,其下属的
中央直接税局管理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相关事宜;中央间接税和
海关委员会(Central Board of Indirect Taxes and Customs,缩写为
CBIC)负责管理印度的关税和中央消费税、服务税等间接税事宜。邦
政府主要征收货物与劳务税、印花税、邦消费税、娱乐博彩税、土地
收入税等。在货物与劳务税没有覆盖的领域,如石油产品和白酒,继续
征收增值税(未实施增值税的邦为销售税)等原税种。地方城市政府征
收的税种主要包括财产税、入市税, 以及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使用税
等。
印度联邦、邦及地方政府虽然有各自管理的税种,但税收收入主
要集中在联邦,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 65%左右,邦及地方政
府收入占 35%左右。各邦的税收来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各邦自主
税收收入,另一部分为由中央统一分配的课征税目并有支配权的税收
收入,两者分别占 60%和 40%。总体来看,印度税收收入自 2003 年以
来呈递增趋势,占GDP 比重也逐年递增。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印度 1949 年《宪法》第 265 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征税。印
度中央和各邦税种的开征均需由《宪法》授权。印度 1961 年《所得
税法》是印度税法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构成直接税成文法的主体。此
外,印度 1975 年《海关关税法》以及 2016 年《货物与劳务税法》构成
了间接税成文法的主体。直接税、间接税加上各邦的地方税,形成印
度目前的税收体系。
税法实施
印度税款征收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由于印度法律采用的是英
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或者海洋法系,因此,虽然印度税法(制定
法或成文法)不断增加和完善,但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
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
则对以后的税收案件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最新税制变化
自上世纪 50 年代印度开征中央消费税以来,印度税制一直以间接
税为主体税种。1951-2014 年,印度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
直在 60%以上。多年来,由于中央和邦、邦与邦之间在税源上的无序竞
争形成的税制格局,造成了印度现行税收体制税种多、遵从难、效率低等
弊端,极大阻碍了国内市场商品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流转环节的重
复征税增加了商品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
印度逐步开始间接税税制改革,先后引入了“有限增值税”和服务税,使
流转税制得到初步完善。进入本世纪,历届印度政府持续致力于间接税
改革,拟通过引入货物与劳务税,统一和简化印度税制。2017 年,印
度税制经历重大变革。GST 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将多个间接税纳入其中。同时,近 17 个间接税税种被废
除,使间接税的税收规则更加简化。在此之前,政府对各种应税服务
和商品交易要征收不同种类的邦税和中央税。复杂的税收制度和相互
矛盾的规则使得某些人利用税收体系的漏洞逃税。GST 引入后,更多
的财产被纳入征税范围,加大了逃税者逃税难度。印度政府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颁布《2019 年税收法律条例(修订案)》,着力提升印度
在制造业领域的地位,并提升印度对外资投资和高新技术引进的吸引
力。近年来,通过优化税率、简化税法,印度的税务管理不断趋于合
理。
由于印度新的间接税制刚刚建立,货物与劳务税实施过程中的税
率、征税对象和征收管理等诸多方面正在进行频繁调整和磨合,新税
制还要经历相应的适应期才能步入正轨。因此,本《指南》会及时更
新货物与劳务税的变化情况。由于目前货物与劳务税还未完全覆盖所
有的领域(如酒精、电力、石油和能源产品,以及部分土地和不动产
交易),有些原有税种还要继续执行,因此,在本《指南》中除了货
物与劳务税,原有的间接税税种介绍暂时予以保留。
莫迪总理自 2014 年上任以来,已经在印度进行了两次大的税收改
革,第一次是 2017 年的 GST(货物与服务税)这一间接税税制的改
革。第二次则是 2019 年 9 月 20 日,由财政部长希塔拉曼宣布对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减税提议。
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961 年《所得税法》规定了最
低替代税、股息税和回购股份分配税。《2020 年金融法案》废除了股
息分配税,改而对股东手中的股息收入征收所得税。《2024 年财政
(第 2 号)法案》规定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修改了股份回购税, 将回购
收益视为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由股东按相应税率缴税。
印度的纳税年度为当年 4 月 1 日到次年 3 月 31 日。
居民企业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度注册成立的以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
印度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POEM)是对企业整体经营做出
关键决策和商业决定的机构所在地。2017 年 1 月 24 日,印度中央直接
税局发布 2017 年 6 号公告,对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确定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 1961 年的《所得税法》,所得税由服务的接收方在预付款或
信用赊账(以先发生者为准)时从源扣缴。付款方必须扣除税额, 仅
向服务的提供方支付净余额。从源扣缴税款(TDS)适用于法定的特
定支付类型,按照政府规定的税率扣除税款。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收入在印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有特定豁
免规定。
(1) 应税所得
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分为 3 类:
①经营利润或收益;
①资本利得;
①来自其他来源的收入,包括彩票奖金、比赛奖金和证券利息,
比赛包括赛马、卡牌及其他赌博类游戏;财产收入,包括自用、出租居
住房、商业用房,如果该财产用于公司的业务运营,则不属于这个范畴。
(2) 免税所得
①合伙企业的股份收益;
①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再投资收入;
①境外劳务所得;
①政府债券收入;
①救济基金收入。
税率
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30%。此外,企业还应根据企
业所得税税额缴纳相应的附加税和健康教育附加。以下企业执行特定
的优惠税率:
(1)在 2022/23 财政年度年营业额达到 40 亿印度卢比的境内中小
企业,无论在 2023/24 财年或 2024/25 财年的营业额如何,都有资格在
2024/25 财年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2016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完成注册登记的生产、制造、研发企
业以及配套企业在不享受税收豁免或优惠的情况下适用15%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并缴纳 10%的附加税;
(3) 在境内研发(根据 1970 年专利法,至少 75%的研发费用须
发生在印度)和注册的专利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 10%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
(4) 《2017 年金融法案》规定,碳信用转让收入在不扣除任何
支出或津贴的情况下适用 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5) 境内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适用 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
非法人合伙企业一致;
(6) 外国企业和境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适用 35%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
2019 年 9 月 20 日颁布的《2019 年税收法律条例(修订案)》对企
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一些调整:
(1) 自 2019/20 财年开始,境内企业在不享受税收豁免或优惠的
情况下可选择按 22%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加 10%的附加税和地方税后,
实际税率为 %。行使此选择权的企业无需缴纳最低替代税
(详见 )。此选择权一旦行使不可撤销。享受税收豁免或优惠
的境内企业可在税收优惠期结束后行使此选择权。
(2) 自 2019/20 财年开始,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注册成
立且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开始生产并首次投资制造业的新设境内制
造业企业在不享受税收豁免或优惠的情况下可选择15%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加 10%的附加税和地方税后,实际税率为 %。行使此
选择权的企业无需缴纳最低替代税。
(3) 选择享受税收豁免或优惠的企业按照修订前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税收豁免或激励到期后企业可以选择 22%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且之后不能更改。对于继续申请税收豁免或激励的企业,
最低替代税率由 %下降至 15%,即有效税率为 %。
2025/26 纳税年度适用于印度公司和外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CIT)
税率如下:
表1 2025/26 纳税年度适用于印度公司和外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CIT)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率
(%)
2023/24 财年营业额不
超过 40 亿印度卢比
其他国内公司
在印度拥有常设机
构的外国公司
收入
基本
税率
有效
税率
基本
税率
有效
税率
基本
税率
有效
税率
少于1000 万印度卢
比
25 26 30 35
超过1000 万卢比但
低于 1 亿卢比
25 30 35
超过 1 亿卢比 25 30 35
注 1)仅当应税总收入超过 1000 万印度卢比时,才需支付 10%的附加税。注
2)有效税率包括附加税以及 4%的健康教育附加。
注 3)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外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从 40%下调至 35%。
税收优惠
印度提供诸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全部或部分免税、降低
税率、退税、加速折旧或特殊扣除。
税收优惠适用的行业较为广泛,包括出口导向型企业,自由贸易
区和科技园区的工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酒店,旅游业,开发区的
企业,研究公司,矿物油生产,冷链设施,航运和航空运输,茶、咖
啡、橡胶工业,新闻机构和废物处理业务。
例如,在经济特区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新成立企业有资格获得多
项税收优惠,包括前 5 年的利润和收益 100%免税,在接下来 5 年内的
利润和收益免税 50%;如满足特定条件,未来 5 年还可免税 50%; 另,
经批准的开发商可获得较长时间的免税。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期间注册成立的合格新办
公司可以在成立后的 7 年中连续 3 年获得 100%的免税。
为了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初创企业申请免税期的
资格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此外,为了鼓励对初创企业的融资,
对初创企业投资的资本收益豁免也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1 日。符合条
件的初创企业的扣除范围将放宽至 2030 年 4 月 1 日。初创企业股权
变更的亏损结转收益将从成立之日起的 7 年延长至 10 年。
对于农业推广项目的支出和印度直接税局规定的技能开发项目
的支出,以及建立或运营冷链设施、储存农产品的仓储设施、建设和
运营至少有 100 张床位的医院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支出,可享受
150%的加计扣除。从 2020 年 4 月 1 日开始,农业推广项目和技能开发
项目的加计扣除率从 150%降至 100%。此外,对其他产业,如基础设
施经营、经济特区开发和石油及天然气生产的税收优惠也将逐步减少。
只有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之前从事上述经营的企业才能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而 2017 年 4 月 1 日之后开始经营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在印度缴纳企业所得
税(除非有特定豁免),包括经营利润、财产收入、资本收益、其他
所得等。
(2) 免税收入:
见 征收范围。
(3) 税前扣除范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和各项
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 弥补亏损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营业亏损与资本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8
年,短期亏损可抵销长、短期资产的资本利得,而长期亏损则仅可抵销
长期资本利得。除未扣除折旧(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外,亏损应在按
期提交纳税申报表后方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未抵扣折旧可以抵减任何
所得,而营业亏损只可以抵减营业所得。
净经营亏损可以结转并抵销下表所列期间的以后各年度的收入:
表 2 亏损类型及结转亏损年限表
损失类型 结转亏损年限
未抵扣折旧 永远
业务损失(投机业务损失除外) 8 年
投机业务损失 4 年
资本损失 8 年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暂无。
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和各
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应税所得乘以
适用税率后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附加税、地方
税、附加教育税,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总额。
合并纳税
在印度不允许合并纳税,各公司必须提交独立的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印度税收管辖权类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
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
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 一
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印度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 非居民判定标准:印度《所得税法》第 6 条规定,达不到
居民企业标准的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从税收角度考虑,外国公司在
印度的分公司(Branch Office)会被视为外国公司的延伸,因此在征
税时也会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一般而言,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与印度发生
商业联系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印度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或产
生于印度的所得”的概念决定了在印度的纳税义务范围。从与印度的商
业联系或在印度的任何财产、资产或其他来源获得的所得都被认为是
来源于或产生于印度的所得。
税率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已从 40%下调至 35%。同时还需加收 2%(净收入超过 1000 万卢比但
不超过 1 亿卢比)或 5%(净收入超过 1 亿卢比)的附加税,并按应纳
税额的 4%缴纳健康教育附加。
居民企业或商业信托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外币贷款利息适用20%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满足下列任意条件时, 居
民企业或商业信托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外币贷款利息适用 5%的预提所
得税税率以及相应的附加税和地方税:
(1)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间签订的贷款协议;
(2)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 日间发行的长期基础设施债券;
(3)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间发行的长期债券(包括长
期基础设施债券)。
2017 年 7 月 1 日以后,新增的外币贷款利息不再享受上述 5%的
预提所得税税率。此外,对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境内企业向境外企
业借入以卢比计价的债券所支付的利息将继续适用 5%的预提所得税
税率。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外币可兑换债券的利息适用 10%的预提所得
税税率。
从事航运、空运、整套承包工程和设备租赁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适
用特殊的假定应税所得率,即将总收入的 5%至 10%视为应税利润来征
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从事勘探、油矿开采、厂房设备建设取得的收入按
10%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印度中央政府同意外国企业将在印度储存有原油的设施出
售给印度居民,该收入将被豁免。
股东拥有的股息应按 20%的税率缴税。公司分配股息需要按 20%
预提所得税。
对于支付给外国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如果该特许
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协议经中央政府批准或符合行业政策,则按
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加收 2%或 5%的附加税以及 4%的健
康教育附加)。
在印度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于在印度构成常设机构或在印度拥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 企
业,如果在 2003 年 3 月 31 日后达成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协议,且
根据协议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与该常设机构或固 定营业场
所有实际联系,则支付的款项将以净收入为基础按 4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加收 2%或 5%的附加税以及 4%的健康教育附加)。
表3 非居民企业税率
类型 税率
(%)
注释
企业所得税税率 35 注 1)
资本利得税税率 20 注 1)注 2)
预提所得税税率
股息 20
支付给境内企业的利息 10 注 3)注 4)
利息
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 20
注 1)注 3)注 4)注 5)
注 6)
专利、专门技术等的特许权使用费 20 注 1)注 3)注 6)注 7)
技术服务费 10 注 1)注 3)注 6)注 7)
向以前年度结转年限 不适用净营业亏损
(年) 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 8 年 注 8)
注 1)对于净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还需要加收附加税和健康教育附加。即:以所得税
为税基,按下列税率加收附加税。另外,以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为税基,还需按 4%税率加
收健康教育附加。
①对于净收入超过 1 亿卢比的境内公司:附加税的税率为 12%;
①对于净收入超过 1 亿卢比的外国公司:附加税的税率为 5%;
①对于净收入超过 1000 万卢比的境内公司:附加税的税率为 7%;
①对于净收入超过 1000 万卢比的外国公司:附加税的税率为 2%。
因此,如果净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卢比,无需缴纳附加税。如果净收入超过 1000 万卢比, 则
会由于加收附加税和健康教育附加,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注 2)见 “资本利得”。
注 3)永久账号(Permanent Account Number,PAN)是纳税人在印度税务机关登记时
分配到的唯一识别号。如果收入取得方未能提供永久账号,须按印度《所得税法》相关条款 规定
的税率和 20%的二者孰高值扣缴税款。
注 4)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商业信托支付给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的利息应缴
纳预提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10%和 5%,并加收适用的附加税和健康教育附加。
注 5)该税率适用于外币借款或债务产生的利息。就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公司)
以下款项的利息按 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视情况加收 2%或 5%的附加税,以及 4%的健康
教育附加):
①基础设施债券基金;
①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期间境内公司以贷款方式所借外币、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期间发行的长期基础设施债券或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期间发行的长期债券,适用税率取决于某些条件的规定(对于长期债券,如果收入取得
方未提供永久账号,则不能使用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①2013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期间境内公司以卢比计价的债券的应付利息,或向外国
机构投资者或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发行的政府有价证券的应付利息。其他利息按 40%的税率
缴纳税款(视情况加收 2%或 5%的附加税,以及 4%的健康教育附加)。
另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商业信托支付给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的利息应缴
纳预提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10%和 5%,并加收适用的附加税和健康教育附加。
注 6)如果收入取得方位于特定管辖地域(Notified Jurisdictional Area,NJA), 须按
印度《所得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税率与 30%的二者孰高值扣缴税款。塞浦路斯已被宣布为
属于特定管辖地域(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注 7)境内公司支付给外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适用 20%的预提所得税(视
情况加收 2%或 5%的附加税,以及 4%的健康教育附加)。然而,如果根据协议支付的特许权
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与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印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经营场所有实际联 系,
则支付的款项应以净收入为基础按 40%的税率缴税(视情况加收 2%或 5%的附加税,以及 4%
的健康教育附加)。
注 8)剩余折旧可无限期往后结转,以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印度的所得以及在印度取得的所得在印
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 居民企业征收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
和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
和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应税所
得乘以适用税率后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附加
税、地方税、附加教育税,前者加总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总额。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应缴纳以下预提所得税:
表4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支付类型
税率(%)
注 1)注 2)注 3)
股息 20
外币贷款利息 20 注 4)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 20 注 5)
租金 40
博彩和赛马收入 30
免税收益之外的长期资本利得 20
其他所得 10
注 1)对于支付给外国公司的款项超过一定标准的,还需要加收附加税和附加教育税。
即:以所得税为税基,按下列税率加收附加税。另外,以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为税基,还需按 3%
税率加收附加教育税。因为附加税和附加教育税的加收,导致综合的实际税率上涨。
①对于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款项超过 1 亿卢比的:附加税的税率为 5%;
①对于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款项超过 1000 万卢比的:附加税的税率为 2%。
注 2)如果收入取得方未能向付款方提供永久账号(PAN),付款方须按以下税率的
孰高值扣缴税款:
①印度《所得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税率;
①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注 3)见 注 6)。注 4)
见 注 5)。注 5)见
注 7)。
特殊事项的处理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需要取得所在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证明其属 于
印度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方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减免。该
证明须由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签发。除了取得该证明外, 非
居民企业纳税人还须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公司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需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Return
of Income,ROI)。根据 2020 年财政法案,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
截止日期为 10 月 31 日;若进行跨境交易,则提交截止日期为 11
月 30 日。
税款缴纳
(1) 自行评估
纳税人自行评估税款然后向政府缴纳。该笔税款应于提交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之前缴纳。
(2) 预先缴纳
如果纳税人年度预计应纳税额可能达到或超过 1 万卢比,则应在
前一年度预先缴纳税款(预付税)。
预付税缴纳的截止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的性质。预付税应在如下日
期分期缴纳:
①6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15%;
①9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45%;
①12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75%;
①次年 3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100%; 此
外,3 月 31 日之前缴纳的任何税款将被视为预付税。
(3) 预提税
提交预提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如下:
表 5 预提税申报期限
季度 截止日期
4 月至 6 月 7 月 15 日
7 月至 9 月 10 月 15 日
10 月至 12 月 次年 1 月 15 日
其他
股息
《2020 年金融法案》废除了公司股息分配税。现在,股息收入
应由股东按照适用税率纳税。股东为法人实体的,其从其他境内、境
外企业或企业信托获得的股息收入,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前将该笔股
息分配至该公司股东的,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最低替代税[4]
根据印度《所得税法》,若在所有符合条件的扣除扣减后,公司 的
应纳税额低于其账面利润的 15%,则应缴纳最低替代税(Minimum
Alternate Tax,MAT)。最低替代税税率为 15%,另外加收适用的附加
税和附加教育税(境内公司视情况按 7%或 12%的税率缴纳附加税, 境
外公司视情况按2%或5%的税率缴纳附加税;附加教育税税率为4%)。最
低替代税仅对公司征收;事务所或其他个人等非公司组织不适用此 税,
但另需按15%的税率单独缴纳替代最低税(AlternateMinimumTax,
AMT),若该组织位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IFSC),则按 9%的税率缴
纳替代最低税(AMT)。最低替代税有法定扣除,并需征收适用的附
加税和附加教育税。计算最低替代税时,须对账目中体现的净利润进 行
纳税调整。
(1) 需调增/调减利润表净利润的项目如下:
①已缴或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包括股息分配税、根据《所得税
法》征收的滞纳金利息、附加税和附加教育税)以及该税项的预提金
额;
①计入储备金的金额;
①分配给预计负债(非实际发生的负债)的金额;
①分配给下属公司预计损失的金额;
[4]
印度《所得税法》第 115JB 节。
次年 5 月 15 日次年 1 月至 3 月
①实际派发或拟派发股息金额;
①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金额;
①与个人从所属协会或团体取得应纳税收入所对应的相关支出;
①与外国公司从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获
取的收入有关的支出金额;
①资本资产转让的名义亏损额(资本资产是指商业信托特殊目的
工具的股票被用于换取该信托分配的资产),或上述资产账面金额的
任何变动产生的名义亏损额,或资产转让的亏损额;
①折旧金额;
①计入利润表借方的递延税款金额及该税项的预提金额;
①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
①因资产报废重估的与该资产有关而产生的重估储备金金额;
①资产转让的收益额,其计算需考虑与上述条款中提及的资产交换
的股票成本,或交换时股票的账面金额,前提是该类股票在利润表中
以公允价值而非成本的形式被持有。
(2) 调减利润表净利润的关键项如下:
①从任何储备金或准备金中提取的计入利润表贷方的金额;
①免税收入金额;
①计入利润表借方的折旧额(因资产重估产生的折旧除外);
①从重估储备金中提取且计入利润贷方的金额,前提是该笔金额
不超出因资产重估产生的折旧额;
①个人从所属协会或团体取得免税收入且计入利润表贷方的金
额;
①外国公司从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中获
取的收入金额;
①资本资产转让的名义收益额(资本资产,属于商业信托特殊目
的工具的股票,以换取该信托分配的资产),或上述资产账面金额变
动的名义收益额,或根据特定条件转让资产的名义收益额;
①资产转让的亏损额,其计算需考虑与上述条款中提及的资产交换
的股票成本,或交换时股票的账面金额,前提是该类股票在利润表中
以公允价值而非成本的形式持有;
①账目中结转的亏损额(折旧除外)或未提折旧的二者孰低者;
①“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的利润,该类公司在财年末累积的亏损等
于或多于其资产净值,并且被工业与金融重建委员会( Board for
Industrial and Financial Reconstruction)宣布为经营困难的公司;
①递延税款金额。
根据《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公司已缴纳的最低替代税可以向
后结转 15 年并抵减之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可抵减的企业所得税的最
高额度等于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总收入对应的应缴税款与当年度
根据最低替代税条款应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额。
最低替代税条款于 2012 年 4 月 1 日生效,也适用于在经济特区内
的企业或开发商开展业务以及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公司必须取得
由注册会计师按统一格式出具的鉴证报告,以证明账面利润额。
最低替代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业务产生的收入。
回购税[5]
境内公司回购其非上市股票应按 20%的税率缴纳回购税,另外加
收 12%的附加税和 3%的附加教育税,从而实际税率为 %。回购
税按股票回购价格和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算。原股
东取得回购价款无需缴税。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修订了股份回购税, 将
回购收益视为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由股东按相应税率缴税。
资本利得
“资本资产”产生的任何利润和收益,都应作为“资本利得”计入当
年所得并征收所得税。总体而言,《所得税法》就资本利得适用
[5]
印度《所得税法》第 115QA 节
的特别税率做出了规定。源自“资本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收益应作为资本
利得缴纳税款,应归属于该转让年度的收入。
“转让[6]”和“资本资产[7]”在《所得税法》中的定义范围很广。
《2025 年财政法案》对“资本资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将投资基金
所持证券纳入该定义范畴。此外,外国实体的股份或权益,若价值大
多直接或间接源自位于印度的资本资产,则被视同位于印度的资本资
产。从该类视同资本资产的转让中获取的收益应视为该转让年度的收
入。
短期资本资产是指
[8]
持有时间少于 24 个月的资本资产。然而,
若资本资产是印度公认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股票型共同基金或特
定零利息债券,则持有时间可少于 12 个月。《2023 年金融法案》增加
了第 50AA 条,规定市场化债券和特定共同基金单位的转让或赎回产
生的资本利得,无论其持有期限长短,均视为短期资本资产转让产生
的资本利得。
非短期资本资产即为长期资本资产
[9]
。
(1) 已缴纳证券交易税的特定交易的资本利得
证券交易税(Security Transaction Tax,STT)是指投资者在股
票交易中基于交易对价总额支付的税收。若在转让印度公认证券交易
所交易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或商业信托股时已就交易缴纳了证券交易
税,对应交易所产生的长期资本利得可免予缴纳资本利得税;所产生
的短期资本利得,应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税,并视情况加收附加税和
附加教育税
[10]
。
上述税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纳税人,包括外国机构投资者。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包含在首次公开募股中的非上市股票的销售
也应缴纳证券交易税,并且可就长期或短期资本利得享受上述优惠税
率。
[6]
印度《所得税法》第 2(47)节[7]
印度《所得税法》第 2(14)节[8]印
度《所得税法》第 2(42A)节[9]印
度《所得税法》第 2(29A)节[10]印
度《所得税法》第 10(38)节
(2) 未就交易缴纳证券交易税的资本利得
尚未缴纳证券交易税的股票,和股票型共同基金的销售以及转让
非特定证券的资本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适用下列资本利得税税率
(不含适用附加税和教育税):
表 6 资本利得税率
纳税人类型
短期资本利得税税率
(%) 注 1)
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 注
1)
境内公司 30 20[11] 注 2)
外国机构投资者 30[12] 注 4)
非外国机构投资者的非居民 40 20 注 2)注 3)
注 1)除该税率外,还应缴纳附加税和附加教育税。若公司净收入超过 1000 万卢比,
则境内公司按 7%缴纳附加税,国外公司按 2%缴纳附加税。若净收入超过 1 亿卢比,则境内
公司缴纳的附加税税率增至 12%,国外公司缴纳的附加税税率增至 5%。附加教育税的税率为
3%。
注 2)在特定情况下[13],也可适用 10%的优惠税率(另外加收附加税和附加教育税),
例如根据特定条件转让上市公司证券或零利息债券。
注 3)自 2012/13 财年起,转让非上市公司证券产生的收益应按 10%的税率缴税,且收益
计算不享受外币汇率波动和通胀指数调整的税收利益。
注 4)自 2024 年 7 月 23 日起,外国机构投资者转让证券(除第 115AB 条所述外且不适用第
112A 条规定)的长期资本利得调整为 %。
①计算原则
对于 1981 年 4 月 1 日或之前购置的资产,在计算收益时,可用实际成本替换购置当天的市值。
购置成本因通胀进行指数化调整。然而,对债券和信用债券不允许进行通胀调整。为计算资本
利得,红利股的购置成本被视为零。非居民企业用购置该类资产时使用的货币计算股票和信用债
券的资本利得,无需因卢比的价值波动缴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在计算股票的资本利得时,不能进
行指数化调整。自 2012/13 财年起,如果转让的对价无法查明或确定, 则已转让资产的公允市价
被视作转让对价
[14]
。
①打包转让、分立和合并
“打包转让”“分立”和“合并”适用特殊规则。
[11]
印度《所得税法》第 112 节[12]印
度《所得税法》第 115AD 节[13]印度
《所得税法》第 112 节
[14]
印度《所得税法》第 50D 节
“打包转让”是指未就单独资产和负债定价,而是按一个总对价进行资产转让。若已持 有被转让
资产超过 36 个月,则此类销售产生的利润将作为长期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打包转让的资
本利得等于支付总价与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
[15]
。为计算资本利得,资产的
净值等于总资产的价值(从所得税角度,总资产的价值等于应计提折旧的资产的税收折余价 值与
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与总负债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就公司而言,“分立”是依照印度公司法的协议安排,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由一 家公司
(被分立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新设公司)转让资产。根据特定条件,若新设公司是 印度公司,
则分立中资本资产的转让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在分立中,根据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中的现有持股比例,按照预先确定的股票发行比
率,向其发行新设公司的股票。新设公司向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发行的股票免缴资本利得税。
若合并公司是印度公司,则与分立类似,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并中资本资产的 转让
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在合并中,通常按照预先确定的股票发行比率,向合并公司的股东发行被合并公司的股 票,
置换其在合并公司中的现有持股。
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该类股票置换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A.根据被合并公司中的股票份额进行转让(除非股东本人是被合并公司); B.
被合并公司是印度公司。
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在两家外国公司的合并中转让印度公司的股票无需缴纳资本利 得税:
A.合并外国公司至少有 25%的股东仍是被合并外国公司的股东; B.
该转让在合并外国公司的注册成立所在地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①应计提折旧的资产
对于出售应计提折旧的资产,为计算其资本利得,出售资产的销售收入可用取得的销售 收入
扣除该类资产(包括年内新增的资产)的余额。若销售收入超过余额,则超出部分被视 作短期资
本利得。否则,即使特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大于资产成本,也不会产生资本利得。
①未计提折旧资产
对于未计提折旧资产,例如土地,按如下规则计算利得:
[15]
印度《所得税法》第 50B 节
若资产持有时间达到 36 个月或以上,则资本利得被视作长期资本利得,等于净销售收
入减去经指数化调整的购置成本。持有时间少于 36 个月的资产的销售收入被视作短期资本利
得,等于销售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对于上市股票、上市证券、股票型共同基金和零利息债 券,上述
36 个月的期限缩短为 12 个月。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母公司向其全资印度子公司转让资本资产或全资子公司向其 印度
母公司转让资本资产可免缴资本利得税。
个人所得税
印度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
在印度但不属于普通居民的个人,仅须为其在印度获得的收入、被视
为在印度发生或取得的收入、在印度收到的收入,或者虽然在印度境
外收到,但来自由印度人士控制或在印度成立之公司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非印度居民仅需为其在印度获得的收入以及在印度收到、发生或
者取得的收入纳税。非印度居民可能还会因为通过企业关系在印度发
生或取得的收入、通过印度的任何资产或收入来源获得的收入,或者
通过转让位于印度的资产(包括在印度成立的公司的股份)获得的收
入纳税。
在印度,收入按照分级制度纳税。在印度的外国国民的所得税是 根
据其纳税居民身份情况确定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新的 21AAA 规
则,该规则最近宣布对外国退休金产生的收入减税。在印度,根据1961
年《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在印度的居民身份状况和收入水平, 个人收
入按累进税率征税。非就业收入根据收入类型按特定税率征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印度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在印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居民但不
属于常住居民的,其从实际管理权在印度的企业,或因在印度工作取
得的境外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若满足下列任一标准即被视
为印度居民: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印度停留时间达到或超过 182 天的
个人(印度的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印度停留 60 天及以上,且该纳税年
度之前的四个纳税年度停留时间合计达到 365 天或以上的个人(对于
印度船只所属船员或在印度境外就职的印度公民、印度裔个人停留时
间由 60 天提高至 182 天)。《2020 年金融法案》规定从 2021/22 财年开
始,在上个财政年度内来自印度的总收入超过 150 万卢比的印度
公民、印度裔个人,停留时间缩短至 120 天。
个人若既能满足上述任一标准,也能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将被视
为居民但非普通居民(RNOR):
(1) 在之前 10 个纳税年度中的 9 年为印度非居民;
(2) 在之前 7 个纳税年度中,在印度总共停留时间小于等于729
天;
(3) 印度教大家庭(Hindu Undivided Family),其管理人在该
纳税年度之前的 10 年中,有 9 个纳税年度不是印度居民,或在该
纳税年度之前的 7 个纳税年度中,在印度居住的时间小于或等于 729 天;
(4) 印度公民或印度裔个人,在上个财政年度内来自印度的总
收入超过 150 万卢比,且在印度停留的时间总计达到或超过 120 天但
少于 182 天;
(5) 印度公民如果在上一年度来自印度的总收入超过 150 万卢
比,并且由于其住所或居住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无需在任何
其他国家或地区纳税,则在上一年度应被视为居民但非普通居民。
所有印度企业的雇员均需缴税,根据 1961 年《所得税法》或适
用的税收协定可免予缴税的除外。
夫妻双方作为单独的纳税主体,不得合并申报或缴税。
征税范围
居民但非普通居民(RNOR):个人仅就在印度应计/产生或被
视为应计/产生的收入,或在印度收到或被认为收到的收入,或者来
自印度控制的企业或在印度设立的专业的收入在印度纳税。
居民和普通居民(ROR):个人就其取得的全球的收入纳税。
(1) 应税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收入(包括个人工作就业产生的
所有现金或实物金额:工资、养老金、奖金、佣金、代替工资的额外
津贴、个人费用报销、证券或股票、养老金缴款等均包含在工资薪金
中)、房产收入、经商或职业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资本利得。
(2) 免税所得:雇主为员工提供的医疗和商务目的的通讯费是
免税的。津贴的免税额一般比较小。例如,对于不超过两个孩子的儿
童教育津贴,每月最高可免除 100 卢比。对于部分津贴,只要是员工因
为工作目的产生的实际费用,就可完全免税。例如,对个人在工作过
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报销是免税的。
税率
表 7 个人所得税税率(2021/2022 计税年度)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年龄<60 岁)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0 岁≤年龄<80 岁)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年龄≥80 岁)
所得税税
率
25 万卢比以下 30 万卢比以下 50 万卢比以下 0
25 万卢比-50 万卢
比
30 万卢比-50 万卢比 - 5%
50 万卢比-100 万卢
比
50 万卢比-100 万卢比 50 万卢比-100 万卢比 20%
100 万卢比以上 100 万卢比以上 100 万卢比以上 30%
个人年应纳税收入总额超过 500 万卢比应缴纳附加税。如果应纳
税收入总额超过 500 万卢比但小于等于 1000 万卢比应缴纳 10%的附
加税;应纳税收入总额超过 1000 万卢比,但小于等于 2000 万卢比应缴
纳 15%的附加税;应纳税收入总额超过 2000 万卢比,但小于等于
5000 万卢比应缴纳 25%的附加税;应纳税收入总额超过 5000 万卢比
应缴纳 25%的附加税。
从 2012/13 财年开始,个人适用替代最低税(Alternate Minimum
Tax)。如果个人常规应纳所得税低于替代最低税,则按照 %的
税率对其征税。
2023 年联邦预算案前后新制度下的所得税板块比较:
表 8 2024年联邦预算案前后个人所得税比较
收入区间(卢比)
2022/23 财年新税制
(2023/24 年度)
2023/24 财年新税制
(2024-25 年度)
2024/25 财年新税制
(2025-2026 年度)
0 - 25 万 – – –
25 万 - 30 万 5% – –
30 万 - 50 万 5% 5% 5%
50 万 - 60 万 10% 5% 5%
60 万 - 70 万 10% 10% 5%
70 万 - 75 万 10% 10% 10
%
75 万 - 90 万 15% 10% 10
%
90 万 - 100 万 15% 15% 10
%
100 万 - 120 万 20% 15% 15
%
120 万 - 125 万 20% 20% 20
%
125 万 - 150 万 25% 20% 20
%
大于 150 万 30% 30% 30
%
2025/26 财年收入区间有变化,税率如下:
表 9 2025/26 财年个人所得税税率
收入区间(卢比)
2025/26 财年新税制
(2026-2027 纳税年度)
0-40 万 0%
40-80 万 5%
80-12 万 10%
120-160 万 15%
160-200 万 20%
200-240 万 25%
大于 240 万 30%
税收优惠
通常,大多数薪酬收入均需在印度缴税。然而,根据特定要求,
下列福利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16]
:
(1) 公司提供的住房,若住房(包括房屋、公寓、农舍或在宾
馆、汽车旅馆、酒店式公寓、招待所、房车、活动房屋、轮船或其他悬
浮式建筑的住宿)为雇主所有,则公司提供的住房福利需要缴税(但仅限
于等同工资一定比例的部分)。对于人口超过 250 万的城市,该比例为
15%;对于人口超过100万但少于250万的城市,该比例为10%;其他地
区该比例为 %。上述计税福利金额需要减去从员工处收回的款项。
若住房由雇主租赁,则计税福利金额等于支付的实际租金或工资的 15%
中孰低者,另外还需减去从员工处收回的款项。对于雇主在住房内提
供的家具和家电,计税福利金额等于上述设施采购成本的10%或实际租
金(若设施由雇主租赁)的 10%,另外还需减去从员工处收回的款项。
[16]
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3 章第 17 节
(2) 为在矿区或陆上石油勘探区、项目施工工地、坝址、发电
厂或海上工作的员工提供的住宿,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不适用上述
规定(即住房福利不计税):
①住宿为临时性质,拥有的基座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英尺,且距
市区范围或宿营地不少于 8 千米;
①住宿位于边远地区(即:根据最新发布的全印度人口普查,该
地区距离人口不超过 2 万人的城镇至少 40 千米)。
(3) 若为员工提供酒店住宿(包括汽车旅馆、酒店式公寓或招
待所性质的有营业执照的居所),则需以雇主支付的费用或工资的
24%的二者孰低者减去从员工处收回的款项为基础缴税,若为员工
搬迁提供住宿且不超过 15 天则无需缴税。
雇主支付的以下项目,如不超过规定限额,则不必计入雇员的应
税薪酬:
(1) 报销的医疗费用;
(2) 印度退休福利基金缴款,包括公积金、抚恤及养老基金。
部分津贴(包括租房津贴和度假旅行津贴)可免税,或以一个较
低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需符合特定条件。雇佣开始或结束时支付
的额外津贴需计入应税薪酬中。
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印度停留时间少于 182 天,则根据税收协定
可享受相似的免税优惠,但是适用条件有所不同。在外国轮船上工作
且在纳税年度中在印度停留不超过 90 天的非居民外籍员工也无需就其
收入缴纳税款。
税前扣除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计算扣除标准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在
2024/25 财年将会由 2023/24 财年的 50000 卢比提高至 75000 卢比
(2025 年 4 月 1 日生效,非居民不适用)。家庭养老金收入的扣除限
额在 2024/25 财年将会从 2023/24 财年的 15000 卢比提高至 25000 卢比,
扣除限额为家庭养老金收入的1/3 和25000 卢比的孰小值(2025
年 4 月 1 日生效)。个人养老金扣除额,非政府雇员在 2025/26 财年将可享
受的扣除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工资的14%(2025年4月1日生效)。
人寿保险保费、社会保障金缴款以及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
全日制教育的学费和学杂费可从收入中扣除,最高可达 15 万卢比。
《2021 金融法案》将第 89A 条引入 1961 年《所得税法》,自 2021/22 财
年起生效,以向有国外退休福利账户收入且因纳税义务而面临困难的
居民提供救济。这是因为在某些国家,此类外国退休福利账户的收入
应按收付实现制计税,但从此类账户中提取的金额在印度应按权责发
生制计税。
应纳税额
印度的居民个人所得税也采取分类综合税制,实行累进税率。 计
算方法:纳税人将各类所得(工薪所得、房产所得、经营所得、
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加总后减除税收优惠,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
目(保险费用、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慈善捐赠等)和允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应税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后的税
额为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和中等及
以上教育附加后,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总额。
其他
印度财政部长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向议会提交了 2023/24 年联邦
预算(印度将进一步简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 2023 年联邦预算中
的免税限额(2023 年 2 月 1 日)。修改 1961 年《所得税法》的中央直接
税提案包括改变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网络游戏净收益征税的新规
定,以及扩大对初创企业的激励措施。
印度财政部在 2020 年的预算案中引入了新税制,降低个人所得
税税率,缩小税前扣除及免税收入范围,并在 2023 年 2 月 1 日向议会
提交的 2023/24 年联邦预算中将新税制设定为默认税制。有经营所得或
工薪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新旧税制中的一种,一经选择不
得变更。
非居民纳税人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不符合居民个人判断标准(详见 )的纳税人被视作非居民
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有责任向非居民(非公司)或外
国公司支付印度应税款项的个人或实体,其核心义务是在付款环节按
规定代扣所得税,并上缴印度税务部门。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包括个人、HUF、合伙企业、公司及个人协会(团体)等。
征收范围
非居民仅需就来源于或视同来源于印度的收入在印度缴税。非居
民通过业务联系、源于印度的任何资产或所得、转让位于印度的资本
资产(包括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方式所获得的所得,可被
视为在印度累积或产生的收入而缴税。
税率
非居民适用特殊税率。非居民纳税人须按居民纳税人相同的税率
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年净收入超过 1000 万卢比还需缴纳 15%的附
加税和 4%的健康教育附加。
来自外汇资产的投资收入和长期资本利得分别按 20%和 %征
税,且不能有任何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出售未上市证券取得的长期资本利得其适用税率
从 10%提高至 %,同时在计算长期资本利得时暂停适用指数化优
惠。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非居民体育人士或娱乐人员的特定收入的税率为 20%。
税前扣除
个人可申请从总收入中扣除不超过 15 万卢比的人寿保险、储蓄工
具及养老基金,如印度新退休金计划(NewPensionScheme,NPS)。向
印度人寿保险公司缴纳的个人和家庭养老金每年扣除最高限额为1
万卢比。医疗保险费最高扣除限额为 万卢比。预防性健康检查的
最高扣除限额为 5000 卢比(如被保险人为 60 岁或 60 岁以上的印度
居民,则最高可扣除 5 万卢比)。个人为父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最高
扣除限额为 万卢比(如被保险人为 60 岁或 60 岁以上的印度居民,
则最高可扣除 5 万卢比)。未纳入保险范围的医疗费最高扣除限额为
5 万卢比(仅针对 60 岁或 60 岁以上且未购买医疗保险的印度居民)。为
接受高等教育而申请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全额扣除。患有残疾或家
属患有残疾的纳税人缴税最高扣除限额不超过 万卢比。储蓄
存款利息收入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 1 万卢比(60 岁或 60 岁以上的印
度居民最高可扣除 5 万卢比)。
税收优惠
同居民纳税人税收优惠。详见 。
应纳税额
通常,在印度取得或累积的所有收入均需缴税。各类收入的纳税
具体规定如下:
(1) 雇佣收入
只要是与在印度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所有工资收入,无论该笔收入
在何处取得或取得者的居民身份如何,均被视作在印度累积或产生的
雇佣收入。但是,若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外国公司的外籍员工则无需
缴
税
[17]
:
①该外国公司未在印度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
①纳税年度中该员工在印度停留不超过 90 天;
①雇主未就所支付的报酬申请从印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
扣。
[17]
印度《所得税法》第 10(6)(vi)节
(2) 自雇收入和经营收入
在印度从事个体经营或业务的所有个人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
人经营收入的计算与公司收入的计算类似。然而,如果总收入超过规定
限额,个人可以以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纳税人通常可
从经营总收入中扣除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一般
可扣除。科研支出以外的个人费用及资本支出不可扣除。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均可进行折旧摊销,准予扣除的折旧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申报
扣除。《2021 年金融法案》将企业或职业的商誉排除在可折旧资产类
别之外。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可由薪金以外的其他任何来源的收入进行
弥补。如果当年的经营亏损不足以弥补,在按时提交亏损年度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可向未来 8 个年度结转。然而, 结转的亏损额仅可
通过经营收入弥补。投机交易的未弥补亏损仅可向未来 4 个年度结转,
并且仅可由投机业务获得的利润进行弥补。剩余折旧可无限期结转。
(3) 投资收入
股息应按以下方式缴税:
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股息收入由股东纳税,适用税率为 10%, 附
加税按 15%的最高税率纳税。居民纳税人股东取得股息收入超过
5000 卢比,应按 10%的预提税率纳税。非居民股东按照 20%的预提税
率纳税。同样,当共有基金或商业信托向居民纳税人股东分配股息收入
超过 5000 卢比,应按 10%的预提税率纳税。如果共有基金或商业信托
等特殊机构分配给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或者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公司
的股息未选择 22%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股东从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
或者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公司获得的股息将得到税务豁免。
借款或债务产生的利息作为“其他来源收入”缴税。通过货币贷款或
银行业务等业务过程产生的利息,按照“经营或自营所得”缴税。以下利
息免税:
①政府规定的免税利息;
[18]
①拥有境外居住资格的个人(需符合外汇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其非居民外部账户(Non-resident External,NRE)取得的利息;
或个人从印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许可保留的非居民外部账户取得
的利息;
①计划内银行(就批准的外币存款)应支付给非居民或非常住居
民的利息;
①政府为联邦中央政府和邦政府雇员的退休基金存款所支付的
利息;
①黄金存款债券的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按“其他来源收入”纳税。如果该收入在业务活
动过程中产生,如由职业销售专利的人获得,则按“经营或自营所得”纳
税。
(4) 董事费
非居民的非工资性质董事费属于在印度取得的收入,应在印度纳
税。支付方向非居民支付董事费时,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即
源泉扣缴。如果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一般情况下,非居民董事
费按个人所得的 30% 代扣代缴预提税 。
(5)5 万卢比以上的交易[19]
在某些情况下,5 万卢比以上的交易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
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其获得的任何超过 5 万卢比的款项均应缴税。
但以下情况例外:
①个人从亲属获得的款项(需参考《所得税法》的界定);
①个人结婚时获得的款项;
①根据已故人遗嘱继承的款项,或根据赠与人临终前遗嘱获得的
款项;
①从地方政府获得的款项(需参考《所得税法》的界定);
[18]
印度《所得税法》第 195 节
[19]
印度《所得税法》第 56(2)节
①从基金、基金会、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获
得的款项(需参考《所得税法》的界定);
①从某类信托或机构获得的款项(需参考《所得税法》的界定)。
如果从非亲属方获得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公允价值(或印花税计税
价值)超过 5 万卢比,则该公允价值(或印花税计税价值)应作为“其他
来源收入”缴税。如果为获得动产或不动产支付的对价低于该财产公允
价值(或印花税计税价值)的部分超过 5 万卢比,则该公允价值
(或印花税计税价值)与对价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其他来源收入缴税。
(6)租金收入
个人从房产(包括建筑物或土地附属物)租赁获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照规定确定应税收入,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为可税前扣除项
目:
①房产年租金的 30%;
①为购买、建造、维修、翻新或重建房产所借资金应付的利息。
当年发生的房产亏损可由其他任何来源的收入进行弥补。如果当
年的房产亏损不能全额弥补,可向未来 8 个年度进行结转。然而,结
转的损失仅可由源于房产的收入弥补。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同 。
从源扣缴税款(TDS)在非居民实务中通常被称为预扣税。预扣
税也称为保留税,是 TDS 的另一个术语。由付款人直接从收款人的收入
中扣除。然后,这笔税作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的一部分存入印度中央
政府。印度中央政府是负责征税的官方机构。为了更好地理解, 见下
面示例。TDS 必须由居民支付,而预扣税仅由非居民个人就在印度赚
取的收入支付。
在 2024/25 财年,预扣税税率将降低,如下图所示:
表 10 2024/25 财年预扣税税率变化
类别 当前税率 新税率 生效日期
保险佣金 5% 2% 2025/04/01
人寿保险费 5% 2% 2024/10/01
彩票销售佣金 5% 2% 2024/10/01
佣金/经纪费 5% 2% 2024/10/01
租金(由部分个人
[20]/HUF 支
付
[21]
)
5% 2% 2024/10/01
个人/HUF 向任何居民支付的
款项
[22]
5% 2% 2024/10/01
电子商务运营商向电子商务
卖家结转的金额
[23]
1% % 2024/10/01
印度共同基金或单位信托回
购单位的付款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该条款
废止
-
其他
(1) 除股票和证券以外的资产的资本利得
源于短期资产转让的资本利得按照标准税率缴税。应计提折旧资
产的销售收入须用于扣除该资产的余额价值(包括本年度增加额)。
如果销售收入超过相关资产的余额价值,则超额部分被视为短期资本利
得,并按照标准税率缴税。长期资本利得是指持有期限超过三年的资产
获得的收益。在 2024/25 财年,对所有金融和非金融资产的长期资本利
得征收 %的资本利得税。如果长期资本利得在六个月内进行再投资,
可在某些情况下免税。如果新资产在购买后三年内出售或在某些情况下
用作贷款或预付款担保,则出售原始资产的资本利得应在新资产出售或
用作担保的年度缴税。如果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父母在转让日期前至少两
年内将土地用于农业,且纳税人在转让日期后两年内将收益用于购买其
他土地用于农业,则土地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免
[20]
支付月租金超过 50000 卢比的个人/HUF。
[21]HUF:“印度教未分割家庭”。根据印度教法律,HUF 是由来自共同祖先的直系后代组成的家庭。其中包
括他们的妻子和未婚女儿。HUF 可以包括一个家庭的三代人及其所有成员。
[22]
不包含《所得税条例》194C,194H,194J 所列的个人/HUF。
[23]
电商平台结转电商卖家的销售额至卖家账户。
税。如果销售农业用地获得的收益未进行再投资,则持有农业用地的 时
间若不超过三年就按短期收益缴税,若超过三年就按长期收益缴税。
(2) 在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证券的资本利得
转让在印度公认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型基金所获得的
长期资本利得(源于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上市证券的收益)免税,前
提是此交易已缴纳证券交易税。在印度公认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或股
票型基金获得的短期资本利得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税(加收附加教育
税),前提是该交易应缴纳证券交易税。首次公开募股中按公开要约
出售的未上市股票也应缴纳证券交易税,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过一年
(长期资本利得),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可免税。如果股票持有期限不
超过一年(短期资本利得),则应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税(加收附加
教育税)。非居民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IFSC)下属资本市场中介机
构的任何金融产品获取的收入免税,前提是该收入必须是从非居民在
IFSC 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账户取得的。
(3) 通货膨胀调整
在计算长期资本利得时,资产成本可因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对于
1981 年 4 月 1 日或之前持有的资产,可使用 1981 年 4 月 1 日的市价代替成
本计算收益。然而,这一调整在以下情况均不适用:
①非居民转让以外币收购的印度公司股份;
①居民或非居民转让债券或信用债券(无论以何种货币进行收购
的)。
(4) 印度未上市股票及证券的资本利得
对于印度居民,长期资本利得(未在印度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包括在印度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以及持有期
超过三年的其他特定证券产生的收益)应在经通货膨胀调整后,按
20%的税率缴税(加收附加教育税)。对于非居民,该收益应按 10%
的优惠税率缴税(加收附加教育税),无需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源于转让上述股票及证券的短期资本利得按照标准税率缴税。
(5) 资本亏损的抵减
短期及长期资本亏损不可冲抵其他收入。纳税年度期间产生的短
期资本亏损可与短期资本利得或长期资本利得相抵减。短期亏损余额
可向未来 8 个税务年度结转,并与该 8 个年度产生的短期或长期资本利
得相抵减。税务年度期间产生的长期资本亏损仅可与长期资本利得相抵
减,不可与任何其他收入相抵减。长期亏损余额可向未来 8 个税
务年度结转,并与该 8 个年度产生的长期资本利得相抵减。为申报亏损
结转及抵减,纳税申报表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6) 外汇资产的资本利得
非居民或需按照10%的税率就特定外汇资产的长期资本利得缴
纳预提税。由于资本利得以收购印度公司股票或信用债券所使用的货
币计算,因此非居民可以免受以卢比计价的印度公司股票或信用债券销
售价值的波动影响。在计算资本利得后,将资本利得换算为卢比。该
计算过程中不可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7) 雇主提供的股票期权
雇员因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s,ESOP) 产
生的收入应作为薪金收入缴税。从税收角度,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收入
是指雇员行权日的公允市价(Fair Market Value,FMV)减去雇员支付
的行权价格。公允市价是指按照 1961 年《所得税法》规定的方法确定
的价值。在按上述方法计算股份出售时产生的资本利得时, 收购成本
为股份分配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所考虑的截至行权日的公允市价。
(8) 国际金融服务中心(IFSC)税收政策
①根据《2025 年财政法案》,该中心内各项优惠政策截止日期
延长至 2030 年 3 月 31 日。
①修订IFSC 人寿保险业务免税政策,由位于 IFSC 内的保险中介办
事处签发的人寿保险所获收益,无论其保费金额多少均予以免税, 但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应支付的保费不得超过实际保险金额的
10%。
①将位于IFSC 内的飞机租赁业务所享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免税
政策扩展至船舶租赁业务。
①修订财务中心不适用视同股息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对于集团内
两个实体之间相互支付的任何预付款或贷款,其中一方为位于 IFSC
内的财务中心的,现在适用视同股息条款。
①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纳入基金资金转移免税政策。
①扩大非居民衍生品交易免税范围。将衍生品交易免税的范围由
非居民与离岸银行之间的交易拓展至非居民与位于IFSC 内的外国证券
投资机构(FPIs)之间的交易。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印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评估年度)是从 4 月 1 日开始。税收按
前一年计算,即评估年度的纳税义务是根据上一财政年度的收入计算的。
如果纳税人被查账或评估,则必须在 10 月 30 日之前提交申报
表。如果纳税人进行国际交易,则提交的截止日期为评估年度的 11
月 30 日。
非企业纳税人的所得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为 7 月 31 日。
税款缴纳
(1) 雇主的代扣代缴责任
《所得税法》规定雇主在向薪资超过最低免税限额的员工支付薪
酬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 薪酬税(隶属个人所得税)
所有收入均按照当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作为
税款所属期进行纳税申报。薪酬税申报表必须在 7 月 31 日之前申报; 个
人财产税申报表必须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货物与劳务税
概述
印度货物与劳务税(以下简称“货劳税”)的前身是销售税。销售
税根据 1956 年的《中央销售税法案》对邦内、邦际销售和进出口
贸易等征收。2005 年增值税取代销售税。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
又被货劳税(GST)所取代。印度实施货劳税(GST)改革后,货劳
税包括增值税(VAT)、中央消费税、车辆税、货物和乘客税、电力
税、娱乐税和其他税等。货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一种基于交易的税收
制度。目前,有一些产品仍然不在货劳税的范围之内,如汽油、柴油、
航空涡轮燃料(ATF)、天然气、供人类消费的酒精和原油。
货劳税是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征收的综合税,类似于中国的
货劳税里面的增值税。
印度的货劳税分为四种:
(1) 中央货劳税(CGST);
(2) 邦货劳税(SGST);
(3) 中央直辖区货劳税(UTGST);
(4) 综合货劳税(IGST)。
征收部门
印度货劳税改革后实行“双轨制”,中央和各邦政府分别征收各自的
GST,跨邦交易征收统一的GST。具体来说,邦内交易须分别缴纳
中央货劳税和邦货劳税,跨邦交易或进口贸易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综
合货劳税。
开征双轨GST 后,原由中央和邦政府征收的其他相关流转税原则
上取消。如中央货劳税取代现行的中央消费税、附加消费税、特别附
加关税、服务税及其他附加税捐
[24]
;邦货劳税取代邦增值税、邦销售
[24]
税捐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筹集财政收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依法向纳税义务人无偿征收的税收与各
类捐费的统称,包括各类附加费、专项税和杂项征费。
税、购置税、娱乐税、奢侈税、入市税、彩票税、博彩税及其他附加
税捐。
征税范围
GST 改革以后,原则上将所有货物和劳务都纳入GST 征收范围,
目前,征税货物有一千余项,免税货物有一百余项,征税劳务和免税劳
务各数十项。但有两项例外,一是饮用白酒,新修正的宪法和各
GST 法都明确规定,饮用白酒不纳入GST 征收范围,换言之,GST 改
革后饮用白酒仍按原制度征税,即征收邦增值税(或邦销售税)和酒
消费税。二是原油、高速柴油、汽油、航空燃油和天然气这 5 种石油产
品以及电力、能源产品,上述产品暂时不纳入GST,仍按原制度征税,
何时纳入GST 由GST 委员会决定。
税率
目前,印度货物与劳务税(GST)税率结构已在 2025 年第 56 次商
品和服务税委员会会议后进行重大调整,原有的四档基础税率(5%、
12%、18%、28%)简化为 5%和 18%两档基础税率,同时新增 40%的
特殊抑制性税率(针对烟草、槟榔等“非必要/有害商品”),取消原补
偿税;此前适用 %(钻石、未经加工的宝石)和 3%(金、银等少
量货物)的特殊税率仍予以保留,且对出口继续实行零税率,因此当
前印度GST实际有效税率档次为5档(%、3%、5%、18%、40%),
不再存在原 12%、28%税率档及相关补偿附加税。
2025 年改革前针对部分商品(如香烟、烟草、充气水、机动车辆)
征收的 1%-204%附加税已随税制优化整合,其中烟草制品(含槟榔包、
嚼烟、香烟、扎达烟、未加工烟草、比迪烟)暂延续现行税率, 待补偿
税账户下贷款及利息清偿完毕后,将统一适用 40%特殊抑制性税率;原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对在线游戏、博彩、赌场、赛马营业额征收的 28%税
率,在 2025 年改革中同步提升至 40%,与“有害商品” 税率标准统一。
货劳税的具体税目和税率包括:
对货物而言,适用 5%税率的商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容,除
煤炭、糖、茶和咖啡、药品与药物(除 33 种免税救命药外)、食用
油、印度甜食、1000 卢比以下的服装、500 卢比以下的鞋类、砂糖/
液体砂糖(贴有标签或预包装出售)、蜜糖、销售给石油销售公司或
石油加工厂用于与汽油混合的乙醇外,新增日常用品(发油、块状香
皂、洗发水、牙刷、牙膏、自行车、餐具、厨具及其他家居用品)、
食品类(包装零食、印度炸豆粉(Bhujia)、调味酱、意大利面、方
便面、巧克力、咖啡、腌肉、玉米片、黄油、酥油)和产业支持品类
(农业机械如拖拉机,农业、园艺、林业土壤耕作机械等;劳动密集型
商品如手工艺品;大理石、石灰华、花岗岩荒料等;硫酸、硝酸、氨;
人造纤维及纱线;可再生能源设备及其生产用零部件;各类医疗设备和
物资如脱脂纱布、诊断试剂盒等)等;适用 18%税率的商品涵盖原 28%
档的大型家用电器(空调、电视机、洗碗机)、机动车辆(小型汽油车、
柴油车、公交车、卡车、救护车、三轮车、排量等于或小于 350 毫升的
摩托车等,原不同车型补偿附加税取消,统一按基础税率征收)、所
有汽车零部件、水泥等。
在免税商品方面,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有的粮食、谷物、牛奶、
粗糖、鸡蛋、新鲜水果、蔬菜、食盐、供应洗衣厂的废煤依旧免税。
固定在耐用容器上的某些跟踪装置、砂糖/液体砂糖(散装出售)等无
需再缴税。食品类新增超高温瞬时灭菌(UHT)牛奶、预包装带标签
的印度奶酪(chena 或paneer),以及所有印度面包,像薄饼、印度飞
饼、帕罗塔等。药品类新增 33 种救命药品和 3 种用于治疗癌症、罕
见病及其他严重慢性疾病的救命药品。服务关联商品中,所有个人人寿
保险产品(包括定期寿险、ULIP 单位挂钩保险计划和养老保险)及其
再保险服务免税,以及对所有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包括家庭浮动保单
和老年人保单)及其再保险服务免税。
航空燃油(AviationTurbineFuel)拟纳入征税范围;根据 2023 年第
52 次GST 委员会决议将额外中性酒精(ExtraNeutralAlcohol,
用于制造供人类食用的酒精饮料)排除在 GST 征税范围之外。工业用
额外中性酒精税率为 18%。
对劳务而言,适用 5%税率的服务也有所增加。除了货物运输、
铁路服务(不含卧铺)、经济舱航空旅行、出租车服务、印刷媒体广告、
小型餐饮等原有品类外,新增单位日租金小于等于 7500 卢比(或等值外
币)的酒店住宿服务,以及美容及身体保健服务(包括健身房、美容院、
理发店、瑜伽中心等提供的服务)。适用 18%税率的服务有工程合同、
商务舱航空旅行、电信服务、IT 服务、金融服务、海上油气勘探工程
服务等;适用 40%税率的服务为博彩、赌博、赌场、赛马、在线金钱
游戏、印度超级板球联赛(IPL)等体育赛事门票收入; 对教育、保健、
住宿、低于 1000 卢比的旅馆酒店服务免税。复合交易是指应税人员向
购买方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税货物和服务,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相
互联系并自然捆绑供应。对复合交易而言,其中一种为主要商品或服
务,按照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税率征收。
混合交易是指两个或多个单独的货物或劳务供应不是自然绑定,
可以分开操作。对混合交易而言,按照税率最高的商品或服务征收。
税收优惠
根据CGST 法案,对跨邦际服务和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对外提
供服务不征税。
住宅若是以个人身份出租给货劳税注册人作为其个人使用,而不
是用于商业,则不征收货劳税。
向政府部门提供的供水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以及提供的综合
服务中上述服务占比达到 25%的,可免征 GST;当悬挂外国国旗和前
往外国的船只转变为沿海航行(不超过 6 个月)时,有条件地免征综
合货劳税(IGST);对向中央、邦、中央直辖区政府和地方当局提供
的纯服务和综合服务免征GST。
货劳税的出口和经授权运营的经济特区的销售税率为零。出口商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就其出口货物或服务所消耗的成本申请
退税。要申请出口零税率,出口商可选择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向管辖
税务机关提交保证书或承诺书申请零税率,也可选择按规定纳税后申请
退税。为了促进小型企业出口贸易,货劳税下引入了“商业出口商”
(merchant exporter,起着出口中介的作用,自身不从事生产, 统一从
生产商采购,销往海外市场)的概念,在特定条件下,商业出口商向本
地供应商采购货物以供出口,须缴付 %的名义货劳税。
应纳税额
进项税抵扣(ITC)
根据货劳税法规定的进项税抵扣条款,注册的纳税人可申请 ITC
抵扣。在货劳税法下,纳税人可用 ITC 抵扣销项税。但是,个人使用或
免税购买的特定商品和服务将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而且由中央货劳
税(CGST)产生的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邦货劳税(SGST)或中央直
辖区货劳税(UTGST),反之亦然。综合货劳税(IGST)抵扣首先
抵IGST,其次抵CGST 或SGST,两者视情况而定,无规定的先后顺
序。CGST 与SGST 不能交叉抵扣。
新税实行分级征收分类抵扣。缴纳中央货物与劳务税时可抵扣上
一环节的中央货物与劳务税。同样,邦货物与劳务税抵扣规定也是如
此。具体的抵扣原则是:
(1) 中央货劳税(CGST)和邦货劳税(SGST)不允许交叉抵扣;
(2) 综合货劳税(IGST)可以和CGST 及SGST 交叉抵扣;
(3) 同一种税优先抵扣。具体顺序是:CGST 首先用CGST 抵扣,
然后用IGST 抵扣,不能用SGST 抵扣;SGST 首先用SGST 抵扣,然后
用 IGST抵扣,不能用CGST抵扣;IGST首先用IGST抵扣,然后用CGST
抵扣,最后用SGST 抵扣。
(4) 企业社会责任支出无进项税抵扣。2023 年预算建议取消
2013 年《公司法》第 135 条规定的用于企业社会责任(CSR)义务的
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收抵扣(ITC)。
(5)2023 年预算提案将临时退税的资格扩大到包括临时接受的
进项税抵扣(ITC)。
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货劳税(GST)法律注册的企业必须根据实际交易价值开具
发票,并在发票中明确列示货物与劳务税(GST)的具体金额。
CGST 和 SGST(邦内交易)的货劳税税率大致相同。但在 IGST(邦间
交易) 的情况下,货物与劳务税税率大约是 CGST 和SGST 税率的总和。
每档税率为CGST 和SGST 的合计税率,即两者各征 50%。
货劳税的税率目前主要为 5%和 18%两档基础税率,以及 40%的特
殊抑制性税率,少量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为 3%和 %。
GST=(货值+基本关税BCD+社会福利附加税SWS)×适用税率
假如货值是 100,GST 税率是 18%。那么GST 税的计算公式就是:
GST=(货值+BCD+SWS)×18%=(100+15+)×18%=
总关税=GST+BCD+SWS=+15+=
总的税率达到 %,但如果进口的商品是直接销售或是用于
生产,那么其中有 %的 GST 税就可以用来抵消“销项税”。
在 GST 下也有TDS 和 TCS 的概念,其税率分别为 2%和 1%。为
更好地推进货劳税改革,政府将车辆,气泡饮料等征收的 GST 税款用
于对各邦支付补偿费用。
印度对货劳税注册的门槛是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营业额 200 万印
度卢比(一些特殊类别的邦,如东北邦,为 100 万印度卢比)。总营
业额将在整个印度来统算。对于某些特定类别的商品和纳税人,印度
有强制注册的要求。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货劳税规定了一个简化的申报流程。纳税人可在 GST 门户网站上
在线提交申报、退税等相关文件。
在 GST 制度的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每月需填报三个申报表,即
Form GSTR-1,Form GSTR-2 和Form GSTR-3。
(1) Form GSTR-1 销项税额表在下一个月的 11 日前申报。若上
一财政年度或当前财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500 万印度卢比,可以选择
季报,在下一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前提交。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只需零申
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GST 门户网站上的一次点击功能进行归档。
(2) Form GSTR-2 进项税额申报表和 Form GSTR-3 应纳税额申
报表在下一个月的 20 日之前提交。
货劳税的年度申报表需要在下一个财年的 12 月 31 日前提交。此外,
在报送 GST 年度报表的同时,一个财年营业额超过 5000 万印度卢比的
纳税人须在下一个财年的 12 月 31 日前提交一份自我认证的GST 审计
报告。
税款缴纳
对上一年度年营业额不超过 500 万卢比的小企业实行简易征收, 征
收率因行业而异:制造业2%;餐饮服务业 5%;其他行业 1%(即CGST、
SGST 的征收率分别减半,为 1%、%和 %)。该简易征收方式不
适用于跨邦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提供商(饭店服务除外)以及特殊类别
的生产制造商。
其他税(费)
增值税和销售税
概述
增值税是由各邦进行管理的同一邦内产品销售征收的税种,是就
商品销售的各个销售环节征收的税种。目前,印度各邦均已施行增值
税制度,取代了以往的销售税制度。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规定如下:
(1) 天然及未加工的产品以及其他必需品无需缴纳增值税;
(2) 金、银等特殊商品按照 1%或 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3) 农业及工业投入品、信息技术产品、资本资产及无形资产
(即:专利等)以及基本必需品按照 4%至 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4) 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所有商品按 %至 15%的税率缴
纳增值税。
各邦之间的销售继续按原规定缴纳中央销售税(Central Sales
Tax,CST),中央销售税由印度政府征收,并由各邦政府管理。中央
销售税的税率为 2%,取决于买方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单。如未提交
规定的申报单,按销售货物所在邦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即从4%-
5%至 %-15%不等)。申报单仅在购买商品用于以下情况时方可
开具:
(1) 零售;
(2) 制造或加工商品以供销售;
(3) 通讯网络;
(4) 采矿;
(5) 电力或任何其他能源的生产或输送。
税收优惠
从印度境外进口商品的销售行为,如符合规定条件,则无需缴纳
增值税或中央销售税。此外,涉及从印度出口商品的销售(包括批发
环节)也无需缴纳增值税或中央销售税。在引入货劳税后,印度将逐
步取消中央销售税。
其他
在本邦购买商品(包括资本资产,但各邦增值税法规定的“例外清
单”所列的商品除外)缴纳的增值税可作进项税抵扣。进项税额可与销
项税额(包括中央销售税销项税额)相抵。但购买商品缴纳的中央销
售税不可作进项税抵扣,计入买方购买商品成本。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货劳税(GST)后,绝大部分的销售税和增值税便被废
除,只有极少数商品尚需缴纳增值税,包括汽油、柴油、航空涡轮燃
料(ATF)、天然气、供人类消费的酒精以及原油等。
印花税
印花税是指根据 1899 年印度印花税法以及其他印花税法对订立
文书征收的税种,征收印花税的权力在联邦和国家之间划分。印花税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大纲、财产转让书据、汇票、提货单以及财
产分割凭证等的数量征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是必要的,因为印花税
的缴纳可以使文书具有合法性。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文书不可以作为
有效证据。所有应缴印花税并由印度境内人员签署的文书均须在签署
前或签署时贴花。
如果文书未按时贴花,则可能由税局授权人员进行追征,并且在某
些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印花税可使用纸质印花税票、粘
性印花税票或通过加盖印花税章的方式缴纳,且必须由文书的签署方
缴纳(即:由在文书上签名方缴纳)。各邦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各有不
同。
以低价出售的方式转让资产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动产的税率一般
在 5%到 10%之间,动产的税率一般在 3%到 5%之间,通常是根据转
让所得的对价或转让财产的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而定。部分邦
的印花税法对法院批准的合并征收印花税有特别的优惠规定。
关税
关税是由印度政府对进口至印度的商品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应由
进口商缴纳。同时,对于某些特定商品的出口,也会征收关税。关税
税率取决于关税税则所规定的商品类别,该类别与国际统一分类制度
(International Harmonized System of Nomenclature)中的类别一致,
一般关税税率为 %。对进口关税而言,尽管基本税率通常是
0%、2%、%、5%、15%和 30%,但不同商品的税率有所不同。
政府希望将关税税率降低至东盟水平,并且根据该政策出台
《2007 年金融法案》,将最高税率从 %降低至 10%。目前,具
体税率从 10%到 50%不等。2023/24 财年印度预算对几个项目的关税
进行了修订。在黄金、铂金和飞机等少数项目上,关税减征额有所增
加,关税相应降低。
关税通常由以下组成部分构成:
(1) 基本关税(Basic Customs Duty,BCD);
(2) 附加关税(Counter Value Duty,CVD),代替消费税;
(3) 附加教育税/中等及高等教育税;
(4) 特别附加关税(SpecialAdditionalCustomsDuty,SAD)。在
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商品进口环节缴纳的附加关税可抵扣
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和服务税。商品进口环节缴纳的特别附加关税仅适用
于生产者抵扣销售环节的消费税(不可抵扣后续环节的服务税), 但
也需符合特定条件。
如果进口商从关联方进口产品或劳务,则海关通常先将该事宜提
交给海关的特别评估机构,以初步确定应评税价值和交易价值是否基
于独立交易原则。因此,进口商需履行海关的相关程序。
印度计划逐步取消 350 多项关税豁免,以支持国内制造业。允许延
期缴纳关税。政府修改并简化了一项允许企业推迟缴纳进口关税的长期
计划。在保税仓库计划中,企业可以利用制造和其他操作延迟进口原材
料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关税支付。如果企业通过保税仓库进口的原材料等
最终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货物最终出口,则可以完全免关税。
印度重工业部于 2025 年 6 月推出了电动乘用车制造促进计划
(SPMEPCI),该政策允许获批企业在 5 年内以 15%的低关税税率
每年进口最多 8000 辆(进口额度可结转)且单价不低于 万美元的
电动四轮车整车(CBUs),总减免额不超过 亿卢比或企业承诺
投资额(三年内最低需达 415 亿卢比,且用于印度国内制造整车,投
资额不设上限)中的孰低者。企业须在 3 年内实现 25%、5 年内实现50%
的国内附加值(DVA),并满足全球年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卢比、
固定资产不低于 300 亿卢比的资格要求。申请需提供高额银行担保,
申请窗口开放至 2026 年 3 月 15 日。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印度境内生产制造产品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产品生
产者缴纳。大多数产品适用统一税率 12%,并按消费税的 3%加收附加
教育税,因此,实际税率为 %。消费税通常从价征收,以交易
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针对某些特定商品)的一定比例为税基。对于
出口在印度制造的商品,如满足特定条件,则无需缴纳消费税即可出
口。用于制造待出口商品的采购,如符合一定条件,也无需缴纳消费
税即可采购。
2004 年中央增值税抵扣条例(Central VAT Credit Rules)允许生产
者就特定税收(包括就进口商品和资本资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附加关
税和特别附加关税,以及就用于制造应缴消费税商品在采购服 务环节缴
纳的服务税)进行税收抵扣。生产者可利用此类抵扣额抵减 因生产完工
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此外,就资本资产缴纳的关税可在 获得抵扣的第
一个财政年度抵扣 50%,并在后续期间抵扣剩余部分。
印度规定,对 131 种指定商品(不适用中央增值税抵扣条例)按2%
的优惠税率征收消费税,在此之前,这些商品全额免税或按照零消费
税率缴税。与之相应,生产者也可选择就 68 种指定项目缴纳 6%的关
税,以适用中央增值税抵扣条例规定的抵扣。
在印度生产或制造的所有商品征收的消费税为中央增值税,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货物与劳务税(GST)后,中央增值税便被废止。
职业税
职业税是针对各邦的职业、商业、劳务或雇佣关系征收的邦级税
种。因此,参与上述任意活动者均需缴纳职业税。目前,并非所有的
邦政府都征收职业税。
在征收此税的各邦,每一家公司以及取得薪酬的每名员工均需登
记并缴纳职业税。对于取得薪酬的员工,雇主应从支付给员工的薪酬
中按指定税率扣除职业税,并将税款缴纳给印度政府国库。雇主有责
任就此类薪酬缴纳必要的职业税,无论其支付的薪酬是含职业税金额
还是不含税金额。此外,雇主、商业人士、专业人员等还需就各自的
身份按规定税率缴纳职业税。
职业税是由邦政府征收的,不同的邦征收的职业税是不同的。每
个邦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该邦的职业税。但是,所有的邦都是
按照收入来征收职业税。此外,授权邦政府征收职业税的《宪法》第
276 条也规定了职业税的最高限额为 2500 卢比。
虽然每个有固定收入(工资)的人都要缴纳职业税,但下列这些
人是免税的:
(1) 部队成员;
(2) 患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人,包括失明、失聪等情况;
(3) 残疾儿童的父母;
(4) 已受雇于有关国家的外籍个人;
(5)65 岁以上的个人等。
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
种地方税。纳税人为财产所有者,财产通常为房地产,包括房屋、办
公室、对外出租的物业等。该税种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内的基础设施的维
护和建设。财产税根据应税财产的价值从价征收,并按适用税率计算。
研发税
研发税是由印度中央政府按 5%的税率对工业企业通过与外国合
作或其他形式进口的技术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根据为技术进口所支
付的费用,由技术进口方缴纳。“技术”被定义为工业企业在与外国合作
中所需的专业或技术知识,或专业服务,包括设计、图纸、出版物和
技术人员。
虚拟数字资产加密税
虚拟数字资产(VirtualDigital Asset,简称“VDA”)加密税。
《2022 年金融法案》将 VDA(包括加密货币、NFT 等)纳入税收范围。
转让VDA 所产生的收益将按 30%的税率征税,且不扣除除收购成本以
外的任何费用。此外,转让虚拟数字资产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能与当年
或以后年度的任何其他收入相抵销。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居民转让
VDA 时将按 1%的税率扣除税款。因各方暂未达成共识,故该税种暂
未开征。
衡平税
2016 年财政法案引入了所得税的替代方案,即所谓的“衡平税”
(Equalization Levy,简称“EL”)。该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为在线广告
服务,它规定印度居民纳税人或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有义务从
向非居民服务提供商支付的特定服务费用中扣除6%的衡平税, 这些服
务包括在线广告、提供数字广告空间,或用于在线广告或任何其他通知
服务的设施或服务,指定服务的总对价低于 100000 卢比的除外。如果
未预扣衡平税,或在预扣后未在规定日期入库,则付款人将无权扣除向
非居民支付的此类特定服务款项。
根据《2020 年金融法案》,衡平税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电子商务的
供应或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支付已收或应收金额的 2%的衡平
税。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衡平税的机制规定是不同的。例如, 对于
在线广告,衡平税由付款人扣除,而对于电子商务供应或服务, 衡平
税由电子商务运营商按季度支付。电子商务运营商定义为拥有、经营
或管理用于在线销售商品或在线提供服务的数字或电子设施或 平台的
非居民,只有当电子商务供应或服务是向以下对象提供时,才能征收衡
平税:(1)印度居民;(2)特殊情况的非居民;(3)使用位于印
度的互联网协议地址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人。
电子商务运营商有义务在下表所述期限内向中央政府支付 2%
的衡平税:
表 11 衡平税纳税时间
纳税期间 缴纳截止日期
1 月 1 日-3 月 31 日 3 月 31 日
4 月 1 日-6 月 30 日 7 月 7 日
7 月 1 日-9 月 30 日 10 月 7 日
10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 月 7 日
根据 2023 年 3 号法令,纳税人或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在上一财政
年度结束后 6 月 30 日之前提供衡平税年度报表。
2024 年预算法案建议对 2024 年 8 月 1 日及之后提供的电子商务供应
或服务收到或应收的对价不适用 2%的衡平税,此类供应和服务根据
1961 年《所得税法》征税。
社保费
发展历程
印度的养老保险立法最早始于 1925 年的《长期基金法》。依据
该法,印度城市服务工人与政府铁路工人两类群体中,年满老年或因
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有权获得一笔养老金。1948 年,印度通
过了《雇员国家保险法》,同年还颁布了第一部针对私营部门工人的社
会养老保险法——《煤炭工人长期基金及奖金计划法》,该法案的推
行导致了其他行业施行类似立法的要求,其结果是 1952 年印度颁
布了范围更广(包括 6 个行业,现在已经扩展到 184 个特定行业)的
《雇员公积金和综合福利法》,建立了雇员公积金计划(EPF),
这是印度最大的社会保障项目。1971 年,为了解决工人死后其亲属
的养老问题,印度通过了《煤矿家属抚恤金计划》《雇员家属抚恤金
计划法案》,它主要为投保人的遗属支付抚恤金,这是印度第一个由政
府资助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1972 年,印度颁布了《奖金法》,建
立了退职基金制度,将过去雇主随意发给退休工人的一笔长期忠心效
劳的奖金变为法定的养老金部分。1976 年,印度又颁布了《雇员储
蓄保险计划法》(EDLI),这是一部人寿保险法案,属于缴费确定型
养老金计划,它要求当工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亲属可以得到将近双
倍的死亡工人账面存款的偿付。1995 年,印度对原有的养老保障制
度进行改革,建立了雇员养老金计划(EPS)。
社保概况
印度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两金两险”。两金两险分别是职工公
积金(Employee’s Provident Fund,EPF)、退休金(Employee Pension
Scheme,EPS)、生命保险(Employee’s Deposit Linked Insurance
Scheme,EDLIS)、职工国家保险(Employees’ State Insurance,
ESI)。印度每隔一段时间会对这些基金缴纳的比例进行调整,最新的
缴费标准及细则可以参考印度劳工公积金组织(EPFO) 的官方网站
()。如果没有按规定为职工购买上述两金
两险,将招致罚款,并累计罚息,甚至会触犯刑法, 后果比较严重。劳动
检查官(Labor Inspector)会不时抽查用人单位。在印度投资设厂的投
资人务必重视职工的社会福利制度,做到合法合规。
(1) 职工公积金(Employees' Provident Funds,EPF)
EPF 是在印度政府监督下推出的流行储蓄计划之一,由雇员公积
金组织(EPFO)管理这一储蓄计划。在印度,雇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需要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缴纳公积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印度 1952
年《职工公积金和其他条款法》(Employees' Provident Funds &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1952),这部法律规定了职工的公积金、
退休金、生命保险相关的制度。
公积金是雇主和职工双方都需要缴纳的、存入特定公积金账户的
金额。职工缴纳的部分由雇主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出来代为存入公积金
账户,等到职工退休后或者在达到某些条件时,账户内的金额可以由
职工自由支配。
缴纳公积金的规定:
①在印度,雇员人数在 20 人及以上的机构(包括工厂、商店、
办公室、联络处、公司、合伙、有限责任合伙、银行等)都必须在社
会保障机构登记注册,为职工缴纳公积金(EPF),豁免机构除外;
①雇员人数少于 20 人的机构可以选择自愿注册;
①雇员人数少于 20 人,但中央政府规定需要缴纳的机构。
雇员人数 20 人及以上的机构,必须为其收入不超过 15000 卢比/
月(2014 年 9 月 1 日前是 6500 卢比)的员工缴纳公积金,其他员工可选
择缴纳。一旦雇员加入公积金计划,无论其后来收入如何都必须强制缴
纳,即如果雇员开始工资低于 15000 卢比,随后工资增长超过
了 15000 卢比,仍需强制缴纳公积金。
月薪包括:基础工资、物价津贴(DearnessAllowance,DA)等
收入,但不包括房屋租金补贴、加班费等。月薪超过 15000 卢比的职工,
也可以加入公积金计划。若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获取劳动
力,则需要为派遣工人的公积金负责。若劳务派遣方(人力资源中介)
没有为被派遣的职工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
可以由用人单位(Principal Employer)来为派遣工人缴纳公积金,而
后用人单位从应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Contractor)的费用中扣除代
缴纳的部分,派遣单位再从发给工人的工资中扣除工人需要缴纳的公
积金部分。根据公积金管理组织(The 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Organization,EPFO,主管公积金的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用人单
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前应该保证该派遣单位已经在公积金管理组织进
行登记,在选择好派遣单位后,该单位的详细信息应进入公积金管理组
织的数据库。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前应确保劳务派遣单位已经
缴纳公积金。
目前雇主须缴纳的公积金金额=雇员所缴纳的公积金-雇主须缴
纳的养老金。
最低缴纳标准一般是月薪的 12%。雇主需要缴纳 12%,职工也
需要缴纳 12%(雇员可以选择以更高的比率缴纳,但雇主没有义务以
更高的比率缴纳)。此外,雇主还必须另支付参加公积金计划雇员工
资
的 %的行政费用。职工缴纳的部分由雇主从月薪中扣除,代为缴纳。
职工自己打算提高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可以要求增加自己应缴纳的部分,
但不应要求雇主同样提高缴纳比例。缴纳的公积金将存入职工的公积金
账户,每个职工有一个终身统一的公积金账户(Universal Account
Number,UAN),即使换了工作,账户也不会变。公积金可以收到
利息,利息以官方公告的利率为准。可取出的全部公积金包括自存部分
和用人单位存入部分,以及该笔资金的储蓄利息。由 EPFO 设定固定
利率,并且免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取出部分公积金, 比如:工作
满 10 年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的 90%金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工作满 7
年可以将公积金账户上自己缴纳部分的金额的 50%用于结婚、教育。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完全取出公积金,一是退休后,退休年龄
为 58 岁(私营企业雇员)。二是失业超过 2 个月(必须是真实失业状
态,而非两份工作间的空窗期)。
外籍职工适用印度公积金制度,即便其月工资标准较高,法律仍
明确规定,公积金缴纳基数应按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核定,该收入包含在
印度境内及境外领取的所有工资部分。并且因为中国和印度之间没有签
署双边的《社会保障协议》(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 无法避
免双重社保缴纳。因此在外籍员工派驻印度工作上,建议做好事先的财
税筹划。另外,外籍职工领取公积金的情况只能是达到 58 岁退休年
龄后,或者身患严重癌症、永远丧失劳动力,并且只能通过印度银行的
账户来领取,较为繁琐。
(2) 职工退休金(Employee Pension Scheme,EPS)
职工退休金是印度 1995 年起推出的《雇员养老保险金计划》,
类似于中国的养老保险。职工退休金无需雇员缴费,而是从雇员长期
基金中转入。职工月收入低于 15000 卢比的,强制加入职工退休金计划。
雇主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部分(12%的月薪),其中的 %自动转
入职工退休金账户上,余下 %仍旧留在公积金账户上。职工
本人无需缴纳,印度政府财政再补贴 %,即每月最高 卢比
(15000 %= 卢比/月)。
职工领取退休金的条件:
①属于公积金管理组织(EPFO)的登记成员;
①年龄达到 58 岁(58 岁以后,退休金每年增加 4%);
①已经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
退休金的计算公式
每月退休金=(退休金计算基数×工作年限)/70
(3) 职工生命保险(Employee’s Deposit Linked Insurance
Scheme,EDLIS)
职工生命保险是印度为保障雇员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类似于中国的工伤保险。任何需要为职
工缴纳公积金的雇主也需要为职工参保职工生命保险。雇主每月需要
支付的金额是职工月薪的 %,加上 %的行政收费。当职工死亡
时,职工家属可以从职工生命保险中获取死亡赔偿金,一般是 30 倍的
月薪。
(4) 职工国家保险(Employees’ State Insurance,ESI) 职工国
家保险覆盖职工生病、生育、工伤、残障、死亡的情形。
例如,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如果是残疾员工,该
员工受伤时,治疗期间的工资可以照常发放;因非工伤丧失劳动力的可
以最高领 24 个月的保障金等。
雇主单位(工厂、其他实体等)的职工人数达到 10 人以上的,
无论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职工,其月薪低于 21000 卢比
时,雇主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职工国家医疗保险。保费由雇主和职工共
同缴纳,雇主缴纳额是职工薪水的 %,职工自己缴纳 %。与公
积金一样,一旦保险开始,无论雇员人数和工资水平如何变化, 雇主
都需要为这些职工强制购买保险。对于雇员来说,当其收入水平从低于
21000 卢比增加到 21000 卢比以上时,其可选择更高的缴费基数。
保费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额是职工薪水的 %,
职工自己缴纳 %,职工缴纳部分由雇主代缴,保费一个财年内两
缴。目前有两个缴款期,每个缴款期为 6 个月,两个相应的福利期也
为 6 个月。雇主有责任为每位雇员缴款,并从工资单中扣除雇员缴款,
并应在缴款到期月最后 15 天内按上述规定的费率支付这些缴款。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印度税务局(Indian Revenue Service,缩写为IRS),是印度政
府管理税务的中央公共服务行政机构。该机构在联邦政府财政部收入
部门的管理下履行职能,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应征的各项直接税和间接
税征管事宜。
印度税务局由以下两个分支机构构成:印度税务局(所得税)由
印度中央直接税局管理;印度税务局(关税及中央消费税)由中央间
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entral Board of Indirect Taxes and Customs, CBIC)
管理。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印度中央直接税局为直接税部门的政策及规划提供基本框架。印
度中央直接税局是根据《1963 年中央税收委员会法案》在印度处理
直接税收相关事宜的法定机构。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为国家核心机构,负责管理印度的海关、
中央消费税、间接税、服务税和缉毒事务。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印度没有税收征管法(程序法),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分散在相
关实体法中。
所得税税务登记
印度税收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是印度所得税局官网的注册用户。
成为注册用户后,纳税人可以查阅以前年度的税务申报表,电子审核 所
得税申报表,确认退税状态等。
纳税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印度所得税局官网的电子
申报(e-Filing)系统进行所得税的网上税务登记。登记注册对象的种
类可通过下拉菜单进行选择:
(1) 个人;
(2) 印度教大家庭;
(3) 非个人或印度教大家庭;
(4) 外部代理;
(5) 注册会计师;
(6) 源泉扣缴税(TDS)[25]和源泉代征税(TCS)[26]义务人;
(7) 第三方软件工具开发者。
所得税个人纳税人在注册之前,须提前准备好永久账号(PAN),
移动手机号码,现住址和邮箱地址等资料。
流转税税务登记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如果其总营业额在一个财政年度超过
200 万卢比(东北部地区和丘陵邦为 100 万卢比),则需进行货物与劳
务税的税务登记。总营业额包括所有应税商品和劳务(不包括个人以
反向征税方式支付税款的进口商品)、免税商品、出口和跨邦商品和
劳务。
对反向征税交易、非居民或临时应税人员、代理商、电子商务运
营商和向未在印度进行税务登记的公司和个人提供在线信息和数据
库访问或检索服务的非居民,无论经营收入数额多少,都必须进行税
务登记。
[25]
源泉扣缴税(Tax Deducted at Source,TDS)是最初由所得税部门引入的一种征税模式,在该制度下,
付款人在向供应商付款时按规定的比例扣除供应商应负担的税金。由于它类似于许多国家的“付工资时扣缴
所得税”计划,故也称为预扣税。
[26]
源泉代征税(Tax Collected at Source,TCS)是指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的网
站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由运营商对支付给供应商的前述款项代征代扣的税。
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自愿税务登记,可以在税务登记生效一年后取
消自愿税务登记。从事免税或不征税的商品与劳务提供者以及农业专
家,可免除商品与劳务税的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凭证、收据等会计资料和会计账簿应根据《所得税法》《货物与
劳务税法》《2013 年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上述 3 部法律
对会计账簿的保管范围、保存年限和强制保管要求各有不同。
(1) 《所得税法》及条例对会计账簿的规定
关于会计账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法》条例第 44AA 条、
第 6F 条等条款中,主要包含:
①根据《所得税法》,对于已存在的职业,若年度经营收入(营业
额/总收入)或职业收入超过 15 万卢比,或前 3 年中任意一年的收
入超过 15 万卢比,则必须保管会计账簿。对于新兴职业,若预计年
收入超过 15 万卢比,则该职业从业者也必须保管账簿。要保管的账簿
记录在第 6F 条。
①以下特定职业需要保管会计账簿:律师、医师、工程师、建筑
师、会计师、技术顾问、室内装修、授权代表(向被代理人收取一定
费用,代表被代理人出庭或出席接受当局的询问)、电影艺术家(制
片人、剪辑师、演员、导演、音乐导演、艺术导演、舞蹈导演、摄影师、
歌手、作词人、故事作家、剧本或对白编剧、服装设计师)、公司秘
书,以及在《官方公报》上公告的其他职业。上述职业应保管维护账户、
文件,使得评估人员(Assessing Officer,AO)能够根据
《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其总收入。如果是类似于上述职业的自由从业
者,总收入超过 15 万卢比的,也应当适用于上述规则。
①如果上述职业总收入在前三年中均未达到 15 万卢比,或者新
兴职业从业者的预计收入未达到 15 万卢比,则从业者不必按照 44AA
条规定维护账簿,但必须保存相关账簿,使得评估人员能够根据《所
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其总收入。
①《所得税法》及条例对会计账簿的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现金账簿、日记账、总账、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
(金额超过 25 卢比)和原始凭证(金额超过 50 卢比)。
对于医疗行业,包括一般医生、外科医生、牙科医生、病理医生、放
射医生等职业,还需额外准备载有病人详情、服务项目、收取的费用及
收讫日期的收款机日记账(医疗从业者),药品、药物及其他消耗品
的库存详情(药品从业者)。
①会计账簿应自有关年度终了后保管 6 年。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保
存账簿,则可能会被收取 万卢比的罚款。在某些情况下,如发生跨
境交易行为但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则可能会按照每笔交易金额的2%
罚款。如果根据第 147 条规定进行纳税(重新)评估,则需保存至评
估结束。
①不需要维护会计账簿的情形:如果收入不超过 12 万卢比或过
去 10 年的总收入不超过 100 万卢比,则无需维护账簿。对于新成立
的职业或企业,当收入预计低于 12 万卢比或 10 年总收入预计低于
100 万卢比时,适用相同的规则。如果纳税人的营业额低于 25 万卢比,
但总收入高于不征税的最高金额,则根据 44AA 的规定,不用维护会计
账簿。
①特殊规定:根据第 10D 条规定,如发生跨境交易行为,以及特定
的国内交易行为,则应自有关年度终了后保管 8 年。
(2) 公司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
会计账簿的保管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董事会决定的任何办事处。
若企业将会计账簿保管在办事处而不是注册地,则必须向公司注册处
(印度公司法的执法机关)提供相同内容的会计账簿。企业还可以通
过电子方式保管账簿。根据公司法,会计账簿应自有关公司财年终了后
保管 8 年。应当保管的会计账簿包括现金流量表,销售和采购记录, 资产
负债表,成本项目,电子或实物形式的契约、凭证、文书、文件、会议记
录和登记册。公司法第 239 条(2013 年法案)规定,对于存在股权收
购、合并的企业,应由被合并企业以及股权被收购的企业保
存相关账簿,相关账簿记录在取得中央政府事先许可前不得销毁。第
347 条规定,企业如发生清算,则清算人及被解散公司应在公司清算
后 5 年内保管相关资料。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 128 条(2013 年法案)规定了公司可以将账
簿或者其他文件以电子方式保存,以符合公司法账目规则第 3 条的要求。
印度企业事务部(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MCA)对第 3 条进行
了修订,以保障用电子方式保存和维护的账户、账簿、文件在任何时候
都可以在印度获得,以供后续参考。公司需要在印度境内外的服务器
上保留以往年度的账户、账簿、文件备份。如服务提供方位于印度境
外,公司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时,还应向公司注册局
(Registrar of Companies,ROC)披露印度境内控制这些账户、账簿
和文件的人的名称地址、Internet 协议地址、服务提供方地址以及账
户文件云端存储地址(可由服务提供方提供),该修订自 2022
年 8 月 11 日起生效。该修订无过渡时间,到期直接执行。
(3) 《货物与劳务税(GST)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
依据《中央货物与劳务税法》(CGST Act,2017)第 36 条,所
有纳税人都必须在主要营业地点保管货物与劳务税的税收档案。账簿
和档案应自GST 年度报表截止日期(12 月 31 日)起,保管 6 年。应当
保管的税收档案包括:产品生产或制造情况、货物或劳务的销售和采
购情况、进项税额抵扣情况、销项税额应交和已交情况,按规定应当
保管的其他档案。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公司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需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Return
of Income,ROI)。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
①未被要求提供转让定价文档的公司纳税人、须经审计的纳税人、
事务所合伙人,申报截止日期为 10 月 31 日;
①须按要求提供转让定价文档的公司纳税人、须经审计的纳税人、
事务所合伙人,申报截止日期为 11 月 30 日。
(2) 自行评估
纳税人自行评估税款然后向政府缴纳。该笔税款应于提交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之前缴纳。纳税人可在任一授权银行缴纳,或通过网络在
线缴纳。
(3) 预先缴纳
根据《所得税法》第 208 节,如果纳税人年度预计应纳税额可能
达到或超过 1 万卢比,则应在前一年度预先缴纳税款(预付税)。预
付税按纳税人在评估年度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项所得,包括
资本利得、偶然所得等,均需缴纳预付税。预付税的纳税人为在印度
获得收入的所有人员,无论其是否具有印度居民身份。
选择适用第 44AD 节中“假定税收方案”的纳税人,无需就假定税
收方案规定的业务收入缴纳预付税。没有业务收入或职业收入的老年
居民(即在相应财政年度年龄达 60 岁或以上的个人)无需缴纳预付税。
预付税缴纳的截止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的性质。预付税应在如下日
期分期缴纳:
①6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15%;
①9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45%;
①12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75%;
①次年 3 月 15 日或之前:缴纳不少于该年应付税款的 100%。此
外,3 月 31 日之前缴纳的任何税款将被视为预付税。
(4) 有关申报期限延长
根据中央直接税委员会(CBDT)2024 年第 21 号通知,其依据《所
得税法》第 139 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延长了提交逾期收入
申报表或提交修订收入申报表的最后日期。就居民个人而言,2024/25
财年的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
预提税
(1) 申报要求
提交预提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详见表 12 和表 13。
(2) 税款缴纳
政府类纳税人缴纳预提税的截止日期如下:
表12 政府类纳税人缴纳预提税期限
具体事项 截止日期
没有取得凭证的预提税 当日
已取得凭证的预提税 次月 7 日
选择由雇主缴纳的津贴税款 次月 7 日
非政府类纳税人缴纳预提税的截止日期如下:
表 13 非政府类纳税人缴纳预提税期限
具体事项 截止日期
需要在三月份抵扣的税金 次年 4 月 30 日
其他月份抵扣的税金及选择由雇主缴纳的税款 次月 7 日
个人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印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评估年度)是从 4 月 1 日开始,到次
年的 3 月 31 日结束。税收按前一年计算,即评估年度的纳税义务是根
据上一财政年度的收入计算的。如果纳税人被查账或评估,则必须在
10 月 30 日之前提交申报表。如果纳税人进行国际交易,则提交的
截止日期为评估年度的 11 月 30 日。
税收居民身份取决于其在印度境内停留的时间。一般而言,从入
境日起一个评估年度内在印度停留超过 182 天的个人即被视为印度
税收居民。非企业纳税人的所得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为 7 月 31 日。电
子申报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离线申报,纳税人可以到
所得税官网中下载适用的所得税申报表并离线填写,上传 XML 文件完
成申报。第二种是在线申报,纳税人可在线填写所得税申报表(ITR)
相关栏次并提交完成申报。
(2) 雇主的代扣代缴责任
《所得税法》赋予雇主在向薪酬超过最低免税限额的员工支付薪酬
时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雇主应按照所得税平均税率从薪酬中代扣税款,
并将等额税款在规定时间内交予政府。雇主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
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向员工发放代扣代缴所得税完税证明。
(3) 薪酬税(隶属个人所得税)
①申报要求
所有收入均按照当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作为税款
所属期进行纳税申报。所有纳税人,包括非居民纳税人,如应税收入
超过免税额度,则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在印度境外拥有资产(包括在实
体中的经济利益)或拥有印度境外账户签字权的居民和常住居民个人,
即使没有应税收入,也均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薪酬税申报表必须在 7 月 31 日之前申报;自雇收入或经营收入
的纳税申报表也须在 7 月 31 日之前申报(若账户须经过税务审计,
须在 9 月 30 日之前申报)。个人财产税申报表必须在个人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应税收入超过 50 万卢比的纳税人,或以印度所得税申报单申请境
外税收抵免的纳税人,须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此外,在印度
为常住居民且对其持有的投资性目的的境外资产具有额外信息披露
义务的纳税人,也应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
印度没有家庭合并申报纳税的概念。因此,已婚人士应单独缴税。
若个人直接或间接将其资产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移给其配偶,则受让
人接受资产所产生的收入视同出让人的收入。若个人在一家公司中具
有实质利益,则该公司支付给该个人配偶的薪酬应作为该个人收入征税,
但如果该薪酬的支付仅归属于使用了该配偶的技术或专业知识与经验
的情况除外。未成年子女的消极所得将并入其父母中收入较高的一方
的收入中,合并计算纳税。
①税款缴纳
有雇佣收入的纳税人通过雇主从定期支付的薪酬中代扣代缴税
款的方式缴税。应缴税款逾 1 万卢比的纳税人,在扣除代扣代缴的税
款后应预缴税款,缴纳方式为在 9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以及 3 月 15 日分
三次预缴。
纳税人应上报其永久账号(PAN),该账号是纳税人在印度税
务局处理所有涉税事项所使用的税务身份号码。目前,永久账号的申
请和使用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强制性的。应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所有个
人均应注册一个永久账号。法律规定,若纳税人未使用永久账号,则
须按照规定税率与 20%的二者孰高值扣缴税款。
(4) 假定税收方案(Presumptive Income Scheme)
假定税收方案来源于 2016/17 财年引入的一项政策,它为小型经营
者、特定职业者提供了一种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根据第 44ADA 条, 符
合第 44AA(1)中所述的特定职业,年总收入在 500 万卢比以下(特定职
业的个人)或 2000 万卢比以下(小型经营者)的纳税人,可以就其取
得的利润和收益选择假定税收方案。2023/24 财年,上述限额被提升至
750 万卢比和 3000 万卢比。享受提升限额的前提是提升限额部分对应收
入的 95%应来自于在线收入。假定利润率为纳税人总收入的 50%,类似
于核定利润率,纳税人无需计算和税前列支成本,根据假定利润率乘
以总收入计算净利润。
假定税收方案为小型经营者和特定职业者减轻了遵从负担,纳税
人无需根据第44AA 条保存账簿,也无需根据第44AB 条接受账目审计。
但如果纳税人申报收入小于总收入的 50%,且总收入超过 25 万卢比,
则需根据第 44AB(d)条保存账簿并接受审计。个人、印度教大家庭、
合伙企业(不包含有限合伙)适用于该政策。个人中的特定职业包括
室内装饰、技术咨询、工程、会计、法律、医疗、建筑、电影艺术家
(包括制片人、编辑、演员、导演、音乐导演、艺术总监、舞蹈导演、摄
影师、歌手、作家、剧本作家、服装设计师)、授权代表(向被代理人
收取一定费用,代表被代理人出庭或出席接受当局的询问)等。
《2025 年财政法案》规定非居民向电子制造业居民企业提供服
务适用推定征税制度(简化税制)。非居民提供此类服务或技术取得
或支付金额的 25%,推定为该非居民从事此项业务的利润。该条款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于 2026/27 及以后的纳税年度,即适用于
2025/26 财政年度发生的交易。
(5) 加密资产报告义务
《2025 年财政法案》第 285BAA 条第(1)款规定,任何作为加
密资产报告实体的个人,均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形式, 向
指定的所得税部门提供有关加密资产交易的信息;
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指定的所得税部门认为所提供的报表
有疑点,所得税部门会通知报表提交人,责令其在自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或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改正,如果没有在允许的上述期限内得到改
正,将视为纳税人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
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报表,则所
得税部门会通知报表提交人,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表;
该条第(4)款规定,在提交报表后,如果根据发布的通知得知
或发现报表中提供的信息有任何不准确之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报表
中的错误通知所得税部门,并以规定的方式提供正确的信息;
该条第(5)款规定,中央政府有权规定应向指定所得税部门登
记的人员范围、信息性质及保存方式,以及该类人员为识别加密资产
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履行的尽职调查义务;
以上修订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增值税和销售税的申报与缴纳
(1) 申报要求
在印度从事商品制造和销售,应进行增值税登记。该登记会赋予纳
税 人 一 个 专 有 的 识 别 号 , 即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在印度,增值税取代了销售税,因此,增值税登记
等同于中央销售税(CST)登记与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增值税为流转税,
适用链条抵扣方式,即如果在前一环节取得进项税, 可抵扣之后环节产
生的销项税。因此,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由各邦政府征收
和监管,印度各邦政府针对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均制定了适用于各邦的特
殊规定。多数邦强制要求年营业额超过 50 万
卢比(部分邦为 100 万卢比)的商贸企业或生产制造企业进行增值税
登记。由于增值税由各邦政府征收,因此,增值税的申报截止日期和
缴纳截止日期在各邦之间或有所不同。增值税申报周期多为按月、按
季或者按年。
(2) 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的截止日期在各邦之间亦有所不同。按月缴纳增值税的
纳税人应在次月的 21 日前缴纳增值税。
货物与劳务税的申报与缴纳
为了顺利推进GST 改革,实现对 GST 的有效征管,印度政府主导
开发了GST 管理信息系统——GSTN,一个联结纳税人、联邦和邦税
务机关、中介机构、银行和国库等的信息平台。在 GST 征收管理中,
纳税人通过登录全国统一界面、单一接口的 GST 门户网站,接入
GSTN 系统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比对、税款缴纳;联邦和
邦税务部门则通过该信息系统采集纳税人的各种信息数据,在后台进
行税务审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管理。
(1) 申报要求
货劳税(GST)的申报均在线上完成。GST 注册完成后提交
GST 申报是强制性的义务,如不提交申报将面临处罚。
已注册GST 的纳税人主要需要提交的申报包括GST R-3B(每月)
和 GST R-1(外销供应的详细信息)。
GST R-3B 需要在每个月的 20 日之前提交。然而,政府最近推出
了季度最小申报计划(QRMP Scheme),根据该计划,如果一个企
业上一财年的营业额达 5 亿卢比,可以按月支付GST,并按季提交
GST R-3B。
逾期提交GST R-1 的罚款为每延迟一天 50 卢比(当月无纳税义
务的纳税人每天 20 卢比),最高为纳税人在相关邦或联邦领土内的
营业额的 %。
所有 GST 注册实体必须在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年度 GST 申报表
GST R-9。此外还需提交年度审计报表GST R-9C,该报表需要由执
业注册会计师认证。
纳税人可以选择组合申报方案,并提交GST R-4。营业额达 150
万卢比的企业可以选择GST 的组合申报方案,并只需支付 1%的税款,
营业额达 500 万卢比的服务业提供者也可以选择组合申报方案,并只需
支付 6%的税款。即使在任何期间该实体没有发生任何业务,注册实
体也将被要求提交GST 申报。
(2) 税款缴纳
GST 规定纳税人须按月缴纳税款,即在次月的 20 日之前申报缴
纳上月的税款。选择简易征收程序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报税,在
季度结束后的次月 18 日前缴纳税款。
(3) GST 承诺书(LUT,Tax Letter of Undertaking )
承诺书(LUT)是出口商品或服务时不需要支付综合货劳税(IGST,
Integrated GST)的企业所需的文件。LUT 本质上是出口商向政府提供
的保证,承诺他们将履行出口义务并支付应付的税款。LUT 是一个法
律文件,一旦发出,出口商就必须遵守文件中提到的条款和条件。所
有打算在不支付IGST 的情况下出口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商都有资格申请
LUT。LUT 仅适用于当前财政年度,出口商需要在每个财政年度
申请新的 LUT。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需缴纳 IGST 的出口商,不
适用LUT。
(4) 电子发票
GST 强制要求营业额超过 10 亿卢比的纳税人从 2023 年 7 月 15 日
起使用双因素(电子发票和电子运单系统)身份验证登录。以及在
2017/18 年的任何财政年度营业额为5 亿卢比以上的纳税人应从2023
年 8 月 1 日起开具电子发票。
(5) 电子运单系统(E-way bills)
当已注册纳税人有价值超过 50000 卢比的货物流入或流出时,必
须在线生成E-way 运单。即使货物价值不足 50000 卢比,注册人或运输
商也可以选择生成和携带货运单。
如果供应商未生成电子运单,则承接货运的运输商须生成电子运
单。未注册纳税人亦须填入电子运单,如果业务是由未注册人向注册
人提供的,收货人必须替供应商担保交易符合所有规定。对于达到一
定价值的货物运输,无论是跨邦还是邦内运输,除特定情况外,均强
制要求使用电子运单系统。
(6) 逆向征税机制
通常情况下,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价款和税费,开具销售发
票并缴纳GST 税款,然而 GST 税法规定对某些情况下的货物和劳务交
易(如销售方是农民或小商贩),由购买方按逆向征税机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RCM)的规定,自行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过
去的服务税曾使用过RCM,GST 又将其拓展到货物供应领域,实行
逆向征税的货物或劳务清单由政府制定并公布。在逆向征税机制下,
购买方有义务支付GST,但如果购买方位于未开征该税的地区,则
税款将由货物或劳务的提供商缴纳。目前逆向征税的对象包括 5 种货
物和 8 种劳务,货物包括农产品如没有去壳或去皮的腰果、比迪
包裹叶
(Tendu)、烟叶、原棉;供应用于制造丝绸而用的生丝或制造丝线
而用的丝绸温茧;中央政府、邦政府、中央直辖区或地方当局的二手车,
缴获和没收的货物,旧货和废旧物品,废物和废料。服务包括货
物运输代理;法务代理;赞助服务;由公司董事或法人团体提供的服务;
保险代理服务;理赔服务;作家、音乐作曲家、摄影师、艺术家专业服
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服务。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1) 申报要求
每个进口商均需从提交报关单开始完成一系列的关税申报与缴
纳程序。报关单对进入国内的商品情况和价值进行证实。提交的报关
单包括:
①供海关使用的正本与副本;
①供进口商使用的副本;
①供银行使用的副本;
①汇款结算使用的副本。
报关单可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交。之后,海关工
作人员进行税金计算(计算应缴的关税)及开展评估程序(以确定进
口商品适用的关税政策等)。
(2) 税款缴纳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关税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关税。
印花税的申报与缴纳
当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时,纳税人须通过电子印花税系统向税务
局在线提交电子印花税申报表,并须在首次使用应税文书后 30 天内全
额缴纳印花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逾期提交印花税申报表要受到下列处罚:
表 14 逾期申报印花税的处罚
逾期时长 罚款金额
12 个月以内 印花税的 10%
12-24 个月 印花税的 20%
24 个月以上 印花税的 30%
税 收 透 明 化 - 表 彰 诚 实 纳 税 人 平 台 ( Transparent Taxation-
Honoring the Honest)
印度政府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启动税收透明化-表彰诚实纳税义
务人(Transparent Taxation-Honoring the Honest) 的平台。该平台之三
大主要特色及目标为非接触式评估(FacelessAssessment)、非接触式申
诉(FacelessAppeal)以及引入纳税人宪章(Taxpayers'
Charter)。
非接触式评估和非接触式申诉旨在简化评估和上诉程序,最大化
减少纳税人与税收官员之间的直接接触。纳税人宪章列出了税收部门
对纳税人做出的承诺以及对纳税人的期望,包括诚实对待纳税人,提
供上诉和审查机制,提供完整的信息,减少遵从成本,确保纳税人得
到公正、谦逊和合理的对待。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每年会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详细稽核。目前,
在所有提交的申报表中,约有 %被选中进行审查评估。据荷兰国际
财税文献局(IBFD)报道,这一数字将增加到 %。税务机关发现问
题后,向纳税人发出审查通知,说明纳税人应向税务人员提交的 记录、
文件和详细信息,并依法送达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文件 和信息,
税务人员需评估和计算纳税人的收入和税负,并由此确定纳 税人应缴或
应退的税金。
长期以来,详细评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直是治理偷税漏税的常 规
措施。在详细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提出质疑并收集信息的过程, 与评
估程序本身一样重要。以在评估程序的不同阶段提出质疑为目的, 1961
年的印度《所得税法》对税务机关直接从纳税人处(或从他人
处)收集信息的方式做出了规定。税务人员调查发现的结果将被用于
特定纳税人的评估。
一般而言,所得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相关纳税评估年
度收入及应缴税款的流程。
评估前的询问[27]
为进行评估,税务局评估人员可要求任何纳税人:
(1) 提供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 出示账簿;
(3) 提供评估人员要求提供的信息。
简易评估[28]
在“简易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达通知,以确定纳税
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收入总额、初步调整事项(主要为计算调
整)以及应缴纳或退还的税额。纳税人应缴或应退税款的确定, 应以纳
税申报表和发出的通知为依据。
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财年结束一年之后,不可再向纳税人发出通知。
纳税人如果无应退和应缴税款,且未做出调整,则纳税申报表的回执 应
被视为通知。
应对下列各项进行调整之后计算出收入或亏损的总额:
(1) 纳税申报表中的计算错误;
(2) 明显的错误申报;
(3) 税款及利息。
评估通知[29]
评估人员应在开始详细评估之前向纳税人发出通知。通知会要求
纳税人本人或授权代表前往评估人员的办公室,并提交通知中要求提
供的相关详细资料和信息。
[27]
印度《所得税法》第 142(1)节
[28]
印度《所得税法》第 143(1)节
常规评估和详细评估[30]
在“详细评估”过程中,税务局评估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最终下发
评估裁决。与“简易评估”不同(简易评估无任何询问),详细评估程
序始于一份通知,并需在提供纳税申报表的财年结束后 6 个月内将通知
送达纳税人。如未送达通知,则拟进行的评估无效。
如果评估人员需要确保对下述各项进行必要的审核,即使经简易 评
估后申报不存在以下问题,评估人员也依然可对该案进行常规评估:
(1) 少报收入;
(2) 多计亏损;
(3) 以任何方式少缴税款。
评估人员执行详细评估时的权力比执行简易评估时的权力更加
广泛。
评估人员应根据收集的(或从纳税人处收集的)资料和证据,确
定纳税人的收入或亏损,以及纳税人应缴或应退的税款。评估人员应
将评估阶段纳税人提供的所有信息(依据通知提供的,或依据税务局
在裁决单中提出的询问所提供的)纳入考虑范围。税务人员应下发一
份陈述理由通知(Show Cause Notice,SCN)给纳税人,将税务人员
在案件中补充的事项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对该陈述理由通知做出回
复。税务局评估人员在做出进一步补充之前,应将该回复纳入考虑范
围。评估人员必须确保在整个评估程序中未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最后,税务局应下达评估裁决,且
该裁决必须是“具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佳判断评估[31]
最佳判断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有案可查的信息进行的评估。
它是在纳税人一方完全不配合的情况下进行的。开展此单方面
[32]
评估
的前提是:
[30]
印度《所得税法》第 143(3)节
[31]
印度《所得税法》第 144 节
[32]
纳税人未出席
(1) 纳税人未能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3],且尚未提交延期的
纳税申报表;
(2) 纳税人未能遵守常规评估、详细评估通知上的条款;
(3) 纳税人未能提供账簿和其他相关文件;
(4) 纳税人未按要求出示证据或未能出席。
因此,评估人员在考虑已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应根据其最佳判
断进行评估,并确定纳税人的应缴税款。
税务代理
根据 1961 年《所得税法》第 288(2)条的规定,有 8 类人员有资
格作为所得税纳税人或代理人的授权代表:
(1) 评估者/纳税人的亲属或雇员;
(2) 纳税人开设了活期账户或有经常性交易的表列银行的经理;
(3) 在印度任何民事法院执业的法律执业者;
(4) 特许会计师或公司审计师;
(5) 通过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
(6) 获得认可大学商业或法律学位的人;
(7) 现行《所得税法》在某些联邦领地生效之前,代表任何纳
税人与所得税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被授权人;
(8) 在现行《所得税法》之前,根据《所得税法案(1922 年) 》
规定,实际作为所得税从业者的人。
在上述 8 类授权税务代理中,(1)和(2)类属于临时性,因此
《所得税法》没有规定这两类代理必须进行注册登记。(3)和(4)
类由于获得了作为法律从业者或执业律师的实践权,这些法律从业者
或执业律师已经加入了律师协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得税法》也
没有这两个类别的注册规定。(5)和(6)类是须根据《所得税法》
进行注册成为授权所得税税务代理的从业者。至于(7)和(8)类,
其注册人可能已超过 70 岁,因此,可能没有任何此类申请人注册成为
授权所得税代理人。
因此,需要注册的税务代理,根据 1961 年《所得税法》第 288
节第 2 款的第v 项和第vi 项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才能作为授权税务
代理,其税务代理的教育资格为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获得商业或法
律学位。
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逾期缴税的罚款和利息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缴纳通知书 30 日内未缴纳税款、利息、罚金、
罚款或其他款项,则会产生罚息。30 天期满后,应纳款项仍未结清,
按月缴纳 1%罚息。如果纳税人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则可在相应纳税年度年末之后的一年内提交延期申报表。纳税人需
按滞纳月份(不足一月的,按滞纳天数换算月份比例)按 1%的比率
计算从应提交申报表截止日期至实际提交申报表之日止这一期间的
罚息。根据 201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所得税法》,若纳税人在
截止日期后提交申报表,将面临最高 1 万卢比的罚款。详细来说,如
果在 2020 年的 11 月 30 日后但在 12 月底前提交,将被处以 5000 卢
比的罚款;如果在 12 月底后提交申报表,罚款上限将提高到 1 万卢比。
然而,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纳税人损失,如果该纳税人总收入不超过 50
万卢比,最多处以 1000 卢比的罚款。
若纳税人未能及时缴纳预付税,则需就每笔分期预付税的拖欠数
额,按每月(不足一月的,按滞纳天数换算月份比例)1%的比率缴纳
罚息。如未能在 3 月 31 日之前缴纳全部税款,则从 4 月 1 日至实际缴税
日期止,按每月(不足一月的,按滞纳天数换算月份比例)1% 的
比率加收滞纳金。
预提税逾期缴税的罚款和利息
(1) 逾期提交申报表罚款
该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逾期提交预提税申报表将产
生每日 200 卢比的强制性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季度应缴的预提税
税金。纳税人应在提交逾期申报表之前缴纳该罚款。
(2) 未能提交申报表及提交错误申报表的罚款
未能提交申报表且逾期超过一年,或在提交的报表中出现针对永
久账号、收据及预提税金额等细节方面的错误时,将会产生 1 万卢比
至 10 万卢比不等的罚款。
增值税和销售税逾期缴税的罚款和利息
指定税务机关会对未登记、未缴纳或逾期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以及
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行为处以罚款。违反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行为也
会被处以罚款。各邦对于罚款规定有所不同。
货物与劳务税逾期缴税的罚款和利息
根据 IBFD 信息,纳税人逾期提交申报表,每天需缴纳 100 卢比的
罚款,最高不超过 5000 卢比。未提交CGST 或SGST 申报表,每份的
罚款降至 25 卢比,零申报的每份 10 卢比。逾期缴税须按逾期缴税额
缴纳 18%的罚款。
2024 年 5 月 30 日,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发布了 2024
年第 1 号货物劳务税指南,明确在特殊情形下提前启动税款追缴程序的
条件和流程。具体内容如下:(1)除另有规定外,根据《增值税法案
(2017)》第 78 和 79 条,纳税人应在缴税令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相
应款项。如果逾期未支付,税务机关将启动强制追缴程序;
(2)在特殊情形下,如果税务人员认为出于保障税收利益的目的,
有必要提前追缴,可以要求纳税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前支付税款。特
殊情形包括纳税人因业务重组、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财务状况
恶化、即将破产以及根据《破产和清算法案》被起诉而影响其财务稳定
性和偿债能力等;(3)明确了负责追缴的官员级别。在正常情况下,
批准启动强制追缴税款程序指令的官员是中央税管辖区税务局副
局长或局长助理。而提前启动强制追缴税款程序的指令,则需要由中
央税管辖区税务局局长或副局长负责审查和批准。
其他征管规定
税务问题的争议和法律救济
司法部下设两个准司法机构:税务法院(即所得税法庭,Income
Tax Appellate Tribunal,ITAT)以及关税、消费税、服务税上诉法庭
(Customs,Excise&ServiceTaxAppeallateTribunal,CESTAT),负责直
接税以及间接税的争议解决。
印度税务局每年均会按特定比例抽取纳税申报表以进行详细审
查。这一事项须依法通知纳税人,详细说明纳税人应向税务人员出具
的记录、文件与详细信息。
根据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收入及应缴税款进
行评估和计算,并以此确定纳税人应缴的税额或应向纳税人退还的税额。
如出现税务人员要求提高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以及
(或)向纳税人处以罚款的情况,则纳税人可适用下列法律救济措施:
(1) 初级上诉机关
因税务人员下达的指令侵害了纳税人权利,可在下列两个法律救
济措施中进行选择:
①向 所 得 税 上 诉 委 员 会 (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Appeals),CIT(A))提出申诉;
①向争议解决小组(Dispute Resolution Panel,DRP)提出申诉。
(2) 所得税上诉委员会(CIT(A))
因税务人员下达的指令侵害了纳税人权利,纳税人可在收到指令
之日起的 30 天内向所得税上诉委员会(亦称上诉专员)提出上诉。
所得税上诉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机关,纳税人在此可就其上诉进行支
持性陈述,以反驳税务人员下达的指令。上诉专员的决定将反映在上
诉指令中。
(3) 争议解决小组(DRP)
由《2009 年金融法案》制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旨在促进与
转让定价以及与外国公司涉税事项相关的所有争议的解决。这一机 制引
入了纳税评估指令草案的概念,该指令由税务人员下达,与转让 定价官
员(Transfer Pricing Officer,TPO)下达的对纳税人不利的指令相关。
若争议涉及外国公司或涉及对公司不利的转让定价调整, 税务人员需向
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指令草案,该指令也将包括转让定 价官员的指令。
争议解决小组由三名所得税委员会专员组成,纳税人在从税务人
员处收到纳税评估指令草案后可至此寻求帮助。在这一阶段,纳税人
有两种选择,并需在收到纳税评估指令草案之日起 30 天内表明其选择
的决定:
①接受税务人员出具的纳税评估指令草案;
①将此事宜移交至争议解决小组。
如纳税人接受指令,则税务人员将此指令草案定稿,并送达给纳
税人。如果此事宜移交至争议解决小组,则争议解决小组从接受移交
起将有九个月的时间解决该事务,并考虑税务人员的纳税评估指令草
案、转让定价官员的指令以及纳税人的异议与证据。争议解决小组指
令形成后,将由税务人员对纳税评估指令草案定稿。若纳税人未在
30 天内将指令草案移交至争议解决小组,税务人员无需对纳税评估
指令草案进行任何修改即可定稿。
(4) 所得税上诉法庭(IncomeTaxAppellateTribunal,ITAT) 因
上诉专员下达的指令或者争议解决小组指令下达的纳税评估
草案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向上诉法庭进行申诉。向所得
税上诉法庭提出申诉须在纳税人收到最终纳税评估指令或上诉专员
指令之日起 60 天内提交。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如纳税人在争议解决小
组处提出异议,则税务机关也有类似上述的申诉权利。
(5) 高等法院(High Court,HC)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SC)
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双方均可就所得税上诉法庭的判决向高等法
院提出进一步申诉。若高等法院认可存在重大法律问题,则可允许申
诉。
向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诉可在收到所得税上诉法庭判决之日起120
天内提出。
如果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则可向印度最高法
院提出申诉。
2024 年 9 月 20 日,印度政府根据《2024 年财政法案(第 2 号)》
(以下简称法案)修订了《1961 年所得税法》,主要制定了 2024 年直
接税争议解决条例(Direct Tax Vivad se Vishwas Rules,2024),旨在让
纳税人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解决有争议欠税的涉税事项,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印度没有税收征管法(程序法),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分散在相
关实体法中。非居民登记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详见本章 (居民纳
税人税收征收管理中所得税税务登记)和 (流转税税务登记)
中相关内容。非居民个人适用的申报要求与居民相同。然而仅有投资
收入或外汇资产长期资本利得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在印度出生的个人)
如在收入来源地被代扣代缴了税款,则无需提交申报表。非居民与居
民适用同样的纳税评估程序。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如果非居民未获得税务登记号码(永久账号,PAN),则适用
的预扣税税率为国内税率、税收协定或国内立法规定的实际税率、
20% 三者中的最高值。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关系含义
关联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AE)关系包括一家企业(直接
或间接)参与另一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也包括同一人(直接或
间接)参与两家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根据上述定义,在以下特
定情形中,两家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1) 一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 26%或以上表决权,或
同一人同时持有两家企业 26%或以上表决权;
(2) 一家企业提供的贷款构成借款企业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1%
或以上;
(3) 一家企业为另一企业总借款的 10%或以上提供担保;
(4) 一家企业 50%以上董事会成员或至少一名执行董事由另一
企业任命,或两家企业的特定董事由同一人任命;
(5) 一家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完全依赖另一企业授予
的知识产权许可;
(6) 一家企业制造、加工货物所需的原材料及耗材 90%及以上
由另一家企业或该企业指定的人员供应,且供应价格和其他供应条件
受该企业影响;
(7) 一家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另一家企业或者该企业
指定的人员,销售价格和其他销售条件受该企业影响;
(8) 一家企业由某人控制,另一家企业则由该人控制、其亲属
控制,或由二者共同控制;
(9) 存在其他规定的互惠关系。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
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前提是第三方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关于此类交易
的事先协议,或此类交易的条款实质上由第三方与关联企业决定。
直至2014-2015评估年度(税务年度)(即对应2013/14财年),两
个非关联方/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两
个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1) 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一方为非居民企业,或双方均为非居民
企业;
(2) 关联企业以外的个人可以是居民,也可以是非居民。
《2015 年金融法案》颁布后,关联企业的定义适用范围扩大到
两家国内非关联方/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因此,即使纳税人
和非关联方按照修订后的法案均是居民企业,二者之间的交易如符合
下列任一条件,也将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1) 第三方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关于此类交易的事先协议;
(2) 此类交易的条款实质上由第三方与关联企业决定。
因此,此项规定旨在应对纳税人通过在集团实体之间引入第三方
来规避转让定价法规的举动。
常设机构(PE)的定义
企业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也符合关联企
业的资格认定。
目前印度国内立法中尚未完全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 以下
简称“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方法,但法院遵循将利润归属于 常设机构
的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跨境交易
跨境交易(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
企业之间
[34]
,关联企业中至少一方为非居民企业,进行的以下性质的
交易:
(1) 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出售、购买、转让、租赁或使用;
(2) 提供服务;
(3) 费用分摊安排;
(4) 资本融资,包括借出或借入款项、提供担保、出售或购买
有价证券、延期付款或应收款;
(5) 业务重构或重组交易;
(6) 对此类企业的利润、收入、亏损或资产具有影响的其他交
易。
根据《2012 年金融法案》增加的解释,上文提及的无形资产一
词的解释包括营销型无形资产、客户相关无形资产、人力资本无形资
产和地域相关无形资产等。
特定境内交易
2011/12 财年前,转让定价法规并不适用于境内交易。《2012 年金
融法案》将转让定价法规的适用范围扩至“特定境内交易”,即以下与
某些境内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总价值超过 5000 万卢比的交易:
(1) 支付给特定人员、在计算业务或专业服务的利润和所得时
申请抵扣的任何支出或付款;
(2) 与有资格享受与利润相关的税收激励措施的企业相关的任
何交易,例如基础设施企业
[35]
和特别经济区企业
[36]
;
(3) 其他规定的交易。
[34]
根据印度《所得税法》92B 节。若存在交易的关联企业任意一方或双方为非居民,且关联企业中任意一方
与第三方之间签有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交易合同,或关联企业中任意一方与第三方存在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实质
性交易,则企业与非关联的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应视为关联企业间的跨境交易。
[35]
印度《所得税法》第 80-IA 节
[36]
印度《所得税法》第 10AA 节
此外,《2015 年金融法案》已将需对特定境内交易运用转让定
价法规的交易金额从 5000 万卢比的最低限额增至 2 亿卢比。修改后
的法规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关联申报管理
根据印度《所得税法》92E 节和所得税条例 10E 节,纳税人需将上
一年度内执行的国际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包括关联交易以 3CEB 表格的
形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署和验证,截止日期
为每年10 月31 日,与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规定的截止日期相同。从 2013-
14 纳税年度开始,3CEB 表格须在线提交。
根据印度《所得税法》92D 节和所得税条例 10D 节的规定,纳税人
需对其国际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保存相关信息和文件等资料,否则, 将
被处以相当于纳税人签订的每项国际交易或指定国内交易价值的 2%
的罚款。如果作为国际集团的成员实体未能提供有关国际集团的信 息和
文件的,则将会被处以 50 万卢比的罚款。
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是指纳税人制订或实施任何可能引发转让定价问题的
安排时,存在或产生的信息、记录和其他文件。企业赖以确定独立交易
价格(Arm's-length Price,ALP)的资料应为各方达成交易时可获得的
资料,或最迟为进行分析时可获得的资料,而非之后创建的资料。
印度转让定价规则(TPR)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所得税之前,保存
同期的交易信息和文件。同期资料在有关的评估年度结束后应保存 8 年。
在评估程序期间,转让定价主管官员(TPO)可能要求纳税人在 收到
评估通知的 30 天内提供转让定价规则中规定的任何信息和文档,
该期限可能会延长,但延长期不会超过 30 天。
分类及准备主体
印度采用了BEPS 行动第 13 项计划中规定的三层文档方法,即本地
文档、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CbC Report),取代了《所得税法》中
的本地文档要求。印度中央直接税局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 92 号通知规定,
在 1962 年所得税条例中插入 10DA、10DB 两款规定和 3CEBA 至
3CEBE 表格等修订规定,并在主体文档中规定维护和提供转让定价文档
的准则和国别报告。
主体文档
(1)10DA 款(主体文档)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国际集团
的每个组成实体必须保留和维护有关国际集团的信息:
①国际集团的汇总收入超过 50 亿卢比(按国际集团合并财务报
表计算);
①国际交易总值超过 5 亿卢比,或者在购买、出售、转让、租赁
或使用无形财产方面,在会计年度超过 1 亿卢比(国际交易的价值是
根据组成实体来确定)。
所需资料以 3CEAA 表格报告,该表格必须在提供收益的截止日或
之前提供,即 11 月 30 日。
(2)印度《所得税法》规定与经合组织BEPS 行动计划第 13 项
计划基本一致,但下列附列资料要求为印度单独规定:
①国际集团所有实体的详细资料(名称和地址);
①对国际集团收入、资产或利润贡献至少 10%的实体的职能、资
产和风险分析;
①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市场地理分布;
①国际集团所有从事无形资产开发和管理的实体的详细信息(名
称和地址);
①合法拥有重要无形资产的实体和涉及无形财产利益重大转让
的实体的地址;
①十大非关联方债权人的详细资料(姓名及地址);
①提供核心金融职能实体的地址,包括其业务有效运营和管理的
地址。
未提交主体文档、逾期提交等将处以 50 万卢比的罚款。
国别报告
10DB 款规定要求居住在印度的母公司,其国际集团公司的汇总收
入为 640 亿卢比或以上的,应适用 3CEAD 表格报送国别报告。如果母公
司不是印度居民,则要求居住在印度的每个集团成员公司通过
3CEAC 表格向税务局报告详细信息,无论报告者是集团成员还是母公
司本身。报告者必须在以 3CEAD 表格形式提供国别报告的截止日期前
至少 2 个月内,即每个财年的 1 月 31 日,提交一次上述 3CEAC 表格。
如果是在印度的替代报告实体,则该实体须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 报
告。须以 3CEAC 的形式由居住在印度的每个组成实体提供以下信息:
①是否是国际集团的替代报告实体
若这些实体属于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需报告国际
集团的母公司或替代报告实体的详细信息。
①在下列情况下,属于具有海外母公司的国际集团的印度实体应向
所得税(风险评估)总干事指定的联合专员提交CbC 报告:
A.母公司没有义务提交CbC 报告;
B. 印度和母公司是居民企业身份的国家之间没有交换 CbC 报告
的协议;或该国在与印度交换上述信息方面有系统性的失败,即使有
这一项协议,这一事实已向该组成实体发出警告。
跨国集团替代报告实体提交 CbC 报告的到期日为该国家或地区
规定的到期日。逾期提交国别报告的处罚金额为:1 个月内每天 5000
卢比,第一个月后每天 15000 卢比。在收到罚款令后继续违约的情况
下,每天罚款 50000 卢比。
具体要求及内容
对同期资料的要求
印度法规规定同期资料最晚必须在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截
止日期前准备好。用以计算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或确定其可比性的文
档也应在该日期前准备好。
同期资料这一概念在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法规中均有使用。印度
规定同期资料中的信息与文件应尽可能为同期的,且最晚在指定日期
(即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前准备好
[37]
。该规定中使用
的“尽可能”一词是指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资料不可出于任何验证目
的,在较迟的时间创建。
此外,此类信息与文件必须有数据库的支持,以符合规定要求。对
于持续有效超过一年的跨境交易,若交易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则无需每年重新准备同期资料。根据转让定价一般规定,被核定人必
须准备跨境交易的同期资料和记录,以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所以上述
规定是一种例外情况。同一交易无需重新准备同期资料,然而,需进
行基准分析的交易应使用当前年度的数据进行基准测试
[38]
。
必须提供的关键文档
1962 年的所得税条例规定了纳税人须准备的详细信息与资料[39]。此
类要求大致可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列出纳税人在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中必须准备的资料和
信息,包括:
(1) 纳税人的股权架构;
(2) 集团介绍;
(3) 纳税人和关联企业的业务概况;
(4) 关于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规定的细节信息(如性质、
条款、数量、价值、政策等);
(5) 纳税人的相关财务预测或估算;
(6) 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
[37]
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D(4)节规定
[38]
根据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D(4)节规定中的限制条款
[39]
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D 节规定
(7) 可比性分析;
(8) 关于选择最适当转让定价方法的调整与说明的详细信息。
第二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准备足够的文档,来支持第一部分列出的
资料和信息。建议的此类实质性文件清单包括政府出版物、知名机构
进行的市场调查研究,以及相关合同与协议。
同期资料要求同样适用于所获收入应缴印度预提所得税的外国
公司。
对会计报告的要求
(1) 会计师报告(表 3CEB)
①所有纳税人均必须取得一份关于所有关联企业之间跨境交易
或境内关联方之间特定境内交易的独立会计师报告;
①报告必须以规定的表 3CEB 的形式提供,且必须在提交纳税申
报表截止日期(即税务年度的 10 月 31 日)前提供;
①报告要求会计师对纳税人是否妥善保存规定的文件及信息发
表意见;
①最后,会计师需确认详细清单中的规定项目是否正确。
(2) 会计师报告应说明以下关键问题
①纳税人是否已按照法律规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①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中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的价格是否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
①确认账簿记录及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中的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
交易的价值是否“真实与正确”。
根据多方裁定的案例[40],纳税人无需在印度缴税的收入可不必遵
循转让定价法规。因此,如果确定收入无需缴税,则纳税人可能无需准
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或提供会计师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裁定结果仅
对寻求裁定的纳税人具有约束力,而对其他纳税人有一定程度的参考
价值。
[40]
事先裁定机构(Authority of Advance Rulings,AAR)对德纳公司(Dana Corporation)和范恩伯格公司
(Vanenburg Group .)案例的裁定。
从 2021/22 财年开始,公司的财务报表将披露发起人持股情况报告。
目 前 仅 在 账 报 附 注 中 披 露 持 股 5% 以上股东的详细情况。从
2021/22 财年起,公司发起人无论其持股比例如何,其持股细节将单独
披露。
其他要求
税法的近期修订
印度中央直接税局发布的公告[41]对 1962 年所得税条例关于使用
多年数据确定非受控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可比性的规定作了部
分修订。修订后的税法规定如下:
如果确定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的最适当方
法是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交易净利润法,则应使用以下数据
分析非受控交易与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的可比性:
(1) 与当前年度有关的数据;
(2) 如果无法在提供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前获取当前年
度的数据,则采用与当前年度前两个财政年度有关的数据。
如果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公司在当
前年度未达到可比性标准,无论其在以前年度是否具有可比性,均不
属于可比公司。
同期资料的豁免[42]
如果被核定人记入账簿的交易总值不超过 1000 万卢比(对于跨
境交易),或者 5000 万卢比(对于特定境内交易)[43],则免于准备
规定的同期资料。
然而,被核定人必须能根据获取的资料证实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
已按照独立交易价格计算。
[41]2015 年 10 月 19 日第 83/2015 号公告[
[42]
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D(1)(2)节规定
[43]
根据修订后的《2015 年金融法案》,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5000 万卢比的限额改为 2 亿卢比。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印度《所得税法》涵盖了关于转让定价的详细规定。在国内法框
架下可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果对免税期的纳税人进行了调整,则在
调整期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印度转让定价规定以经合组织标准为基
础。
根据这些规定,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包括常设机构)之间
跨境交易涉及的收入和费用(包括支付的利息)的确定,必须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规定也适用于成本分摊安排、特定资本融资交
易、企业重组以及无形资产交易等关联交易。
印度税务部门如果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关联
方没有按规定保存规定的文件和信息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其转让定价
行为的合规性,都需开展转让定价调查,通过纳税调整,使关联方交
易的应纳税额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非关联方的交易应纳税额保持
一致。
印度转让定价法律法规概览
(1) 转让定价法规时间表
印度的转让定价法规[44]自 2001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旨在规范集
团内跨境交易。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印度转让定价法规的要求也适
用于特定的境内交易(如关联方的境内支出、特定企业的免税单位与
应税单位之间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转让等)。只有当特定的国内交易总
额超过 2 亿卢比时(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即 2016/17 财年), 才需要
报告。境内转让定价规定的范围限于纳税人要求扣除与利润挂钩或者
与投资挂钩的项目。
《2012 年金融法案》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以 5%作为转让定价容错
率的区间值来取代适用标准扣除额,自 2001/02 财年起追溯生效。
[44]
印度《所得税法》第 92 至 92F 节
《2014 年金融法案》中引入了决定转让定价范围的概念,设定了需
有足够数量的可比公司作比较基准以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本办法适用
于 2014 年 4 月 1 日以后进行的国际交易和特定的国内交易。根据第
2015 年 83 号通知,CBDT 明确了国际交易和特定国内交易的独立交易价
格可比性分析时使用多年数据和范围的最终规则。2017 年起CBDT 将
接受预约定价的双边安排(APAs)和相互协商程序(MAP)的申请,
即使是根据印度税收协定不包含经合组织指南第 9 条第(2)款的居民。
2022 年 3 月经合组织BEPS 包容性框架发布了 15%全球最低税的
进一步技术指导,作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
案的一部分。要求超过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MNEs)在其运营所在
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收入至少支付 15%的最低税率。
转让定价规定要求,进行跨境交易的各方需要保存与该交易相关的
规定文件和信息。进行跨境交易的各方均须安排会计师编制报告, 并
在报送企业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给税务人员(即 10 月 31 日)。
税务人员如果认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就跨境交易价格
做出调整:
①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①未保存规定的文件和信息;
①确定价格所依据的信息或数据不可靠;
①没有提供税务人员要求的信息或文件。
不符合合规性要求或低报利润将受到严格处罚(罚款高达交易金
额的 2%)。
转让定价措施也已适用于特定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涉及享
有免税期企业的交易。
从引入转让定价法规以来,转让定价已成为影响在印度运营的跨
国企业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税务问题。印度转让定价法规与经合组织转
让定价指南大体类似,描述了各种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年度转让定价
同期资料的众多要求,并包含了未满足合规要求的处罚规定。
印度的转让定价规则的几个概念与经合组织 2022 年指南的概念
以及某些其他国家的法规相一致。然而,印度的 TPR 还有一些独特的
概念,如更广泛的关联企业定义、国际交易、以算术平均数取代独立
交易原则的概念等。
(2) 安全港
“安全港”是指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当接受被评估人申报的转让价格的
情况。(独立交易价格的确定必须遵守安全港规定)。
自 2009 年财政法案起,印度中央直接税局引入了安全港的概念, 明
确了一些采用安全港规则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指明了税务人员将在哪
些情况下接受纳税人申报的转让定价。一些国际业务(如软件开发服务、
合作研发、知识流程外包、团体间借贷等)可适用安全港规则。2017 年
6 月 7 日印度中央直接税局修订了安全港规则,引入了低附加值内部服
务,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成本集中方法和成本分配方法进行认证,同时
也修订了安全港的保证金比率。修订后的安全港规则适用于 2017/18 财
年至 2019/20 财年。纳税人可在一个 5 年期内选择适用安全港规则约束的
年份。
2020 年财政法案将安全港规则扩大至涵盖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
润的分配,适用于 2020-21 年度以及随后的评估年度。
2020 年CBDT 修订了安全港规则,针对 2019/2020 财年及以后的
某些特定跨境交易, 同样的税率只能用于过去的三个财年( 即
2016/17-2018/19)。此外,该通知只提供 1 年(即 2019/20 财年) 的安全港口费
率。
2023 年CBDT 修订了安全港规则,同时将 2021/22 财年的安全港
税率的适用范围延长至 2022/23 财年。这些修订已于 2024 年 4 月生效,
适用于 2023/24 财年,以及 2024/25 评估年度。
2025 年CBDT 修订了安全港规则,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门槛从 20
亿卢比提高至 30 亿卢比,并将“用于电动或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的锂
离子电池”纳入核心汽车零部件定义。本次修订适用于 2025/26 以及
2026/27 两个评估年度。
(3) 预约定价安排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措施自 2012 年 7 月起生效。根据这些措施, 税
务机关可与任何进行跨境交易者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对纳
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有约束力(前提是法律和事实没有发生改变),最长
有效期为连续五年。尽管印度国内收入法 92C,92CA 对跨境交易的独
立交易价格和预约定价有相关规定,实施时以当前约定的预先定价协议
为准。
2012 年 8 月 31 日,印度中央直接税局发布了一份通告,引入了预约
定价安排的实施细则。预约定价安排方案规定了一项“追溯”机 制(受限
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追溯”机制,适用于未来期 间的预约定价
安排也可适用于纳税人在以前年度达成的跨境交易(但 仅限于预约定价
安排开始适用的第一年往前追溯不超过四年的期间)。
独立交易区间的确定
印度中央直接税局通过引入可比性分析中的“区间”和“使用多年数
据”修订了[45]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跨境交易
以及特定境内交易(统称“交易”)。
该拟定的机制以四分位区间的概念为基础,并且适用范围仅限于
使用交易净利润法、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成法来确定独立交易价格
的方法。
根据法规草案规定,确定区间的步骤如下:
(1) 应根据与被测试主体功能、资产和风险(Function,Assets
and Risks,FAR)的相似程度,至少选择六家企业作为被测试主体的
可比企业;
(2) 考虑可比企业的三年数据,并使用各可比企业三年数据的
加权平均数建立数据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中两年的数据;
[45]
参阅 2015 年 10 月 19 日第 83/2015 号公告
(3) 为计算加权平均数,将累计各可比企业所有年度的数据,
确定利润水平指标(Profit Level Indicator,PLI)的分子和分母, 从而
计算利润率;
(4) 区间将由位于数据集系列第 35%至第 65%的数据点构成。
如果被测试主体的转让定价在上述所建区间之外,范围的中间值
将作为独立交易价格,并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如果转让定价在范围
之内,则无需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法律法规
印 度 转 让 定 价 法 规 规 定 [46] , 源 于 关 联 企 业 跨 境 交 易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ITN)或特定境内交易(Specified
Domestic Transaction,SDT)的收入应参照独立交易价格进行计算,
并已明确源于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的任何费用津贴、利息或任何
成本费用的分摊也应参照独立交易价格确定。1961 年的印度所得税法
给出了跨境交易、特定境内交易、关联企业和独立交易价格等术语的定
义。
计算方法
印度转让定价法规规定了以下六种计算独立交易价格的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UncontrolledPrice,CUP);
()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RPM);
() 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CPM);
() 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PSM);
() 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NetMarginMethod,TNMM);
() 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
自 2011/12 财年起,规定第六种方法为将类似非受控交易收取或支
付的价格纳入考虑的“任何其他方法”。
[46]
关于计算独立交易价格的相关术语定义,请参阅印度《所得税法》92 节和 92F 节。
上述方法并无优先级的先后顺序。
计算方法的选择
一项特定的交易需要考虑以下各个方面来确定最适当的方法:
(1) 交易的性质;
(2) 交易的类别;
(3) 关联方及其执行的职能;
(4) 可靠信息的可获得性;
(5) 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
(6) 其他相关因素。
转让定价调查
税务调查程序
税务局每年会选定一定比例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详细调查。发出的
通知须依法下发给纳税人,说明应提交给税务人员的记录、文件及详
细信息。
向转让定价官员提交案件[47]
(1) 一旦开始调查,评估人员(Assessing Officer,AO)可将案
件提交给负责转让定价的官员(TransferPricingOfficer,TPO),以计算
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
(2) 仅在获得所得税局局长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将案件提
交给转让定价官员;
(3) 案件提交给转让定价官员后,转让定价官员将向纳税人发
出通知,要求提供支持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计算独立交易价格的
必要证据;
(4) 规定由纳税人准备的资料和信息应在收到评估人员通知后
30 天内提交给税务局;
(5) 在审阅所有信息和资料后,转让定价官员应下发确定跨境
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的通知书;
(6) 向纳税人及评估人员送达通知书后,评估人员应在规定时
限内完成审核,并下发初步调整通知书;
(7) 通常,详细核查需在相关税务年度起 36 个月内完成。包括
转让定价事项的详细核查需在相关税务年度后的 48 个月内完成[48]。根
据税务局的现行内部行政指引,与关联企业进行的跨境交易或
特定境内交易总值超过 亿卢比的纳税人均应向转让定价官员提交案
件,让其对转让价格进行详细调查。税务局内部指示规定,案件 提交给
转让定价官员后,将以风险程度为基础选择案件进行详细调查。
(8) 根据《2025 年财政法案》的新规定,对于任何以前纳税年度
内,针对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所确定的独立交易价格,纳税人 有权
选择将其应用于接下来的两个连续纳税年度中的类似交易。在转 让定价
调查程序进行期间,纳税人可以向转让定价官员提交相应表格 进行申请,
转让定价官员将在申请提交的次月内宣布是否为有效申请。纳税人行使
选择权后,对于确定执行独立交易价格的年度,评估官员 不得再次发起
调查。该独立交易价格程序申请不适用于搜查案件。
预约定价安排
概述
印度预约定价安排介绍
预约定价安排
[49]
最初通过《2012 年金融法案》引入印度。引入
预约定价安排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转让定价争议。
(1) 印度中央直接税局颁布的规定提供了申请流程的详细指引;
[48]
参见印度《所得税法》第 153 节,该条款规定了详细核查的时限。
[49]
印度《所得税法》第 92CC 和 92CD 节。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G 至第 10T 节规定
与第 44GA 节规定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引入,旨在规范预约定价安排机制。
(2) 规定还包括需提交的信息、数据、费用明细与表格;在何
种情况下印度中央直接税局可能终止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对已缔结的
预约定价安排进行监控的合规程序;
(3) 纳税人在提交正式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可选择进行事
先咨询(可匿名);
(4) 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关联企业
可在他国与主管机关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 纳税人应在预约定价安排的所属期间内提交年度合规报告
(Annual Compliance Report,ACR);
(6) 该年度合规报告可能需要接受印度税务局的审查;
(7) 如果存在预约定价安排,印度税务局将不会对涉及的关联
交易进行常规调查;
(8) 在特定情况下,预约定价安排可由印度税务局或经纳税人
申请而取消或修改;
(9)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续签时,需按照新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
程序进行。
预约定价安排的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或多边等类型,说明如下:
(1) 单边:纳税人与其纳税所在国的税务机关之间订立的预约
定价安排;
(2) 双边:纳税人与其所在国税务机关及境外一国税务机关之
间订立的预约定价安排;
(3) 多边:纳税人与其所在国税务机关及境外多国税务机关之
间订立的预约定价安排。
印度预约定价规定允许使用全部三种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架构[50]
[50]
印度《所得税法》第 92CC 节讨论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架构。
印度中央直接税局可与任何从事或计划从事跨境交易的纳税人
订立预约定价安排
[51]
。
预约定价安排的约束力[52]
预约定价安排对税务机关和订立预约定价纳税人均具有约束力。
一旦在预约定价安排中确定了独立交易价格,该价格将仅适用于这一
特定交易。
如果对已订立预约定价安排造成影响的法律或事实发生变动,则
该预约定价安排将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证实某一预约定价安排协议
是以舞弊或歪曲事实等方式获取的,经中央政府审批,中央直接税局
可宣布该协议自始无效。
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53]
根据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为:
(1) 订立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必须在预约定价安排生效当月
月末起的三个月内提供预约定价安排相关年份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
(2) 修改后的申报表应仅包含与预约定价安排相关问题的修改;
(3) 如果提交修改后的申报表时存在任何未决评估或再评估程
序,则应根据修改后的申报表完成评估程序,相应的时限可延长一年;
(4) 如果提交修改后的申报表时评估或再评估程序已经完成,
则需根据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在提交修改后申报表的财年结束后一
年内对总收入进行评估或再评估;
(5) 纳税人如对根据修改后的申报表下达的核查结果存有异议,
可向所得税税务人员提出申诉。
适用范围
通常由纳税人自行决定是否为关联交易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纳税
人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将所有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全部纳入预约定价安
[51]
跨境交易的含义与印度所得税法第 92B 节中所述一致。
[52]
以印度《所得税法》第 92CC(5)节为根据。
[53]
印度《所得税法》第 92CD 节讨论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排,但通常建议纳税人向相关税务机关披露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以使各方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是否包含这些交易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程序
预约定价安排的时限
预约定价安排的最长时限为连续五年。
预约定价安排请求提交时限:持续交易应在财年的第一天前提交,
拟议交易应在交易进行前提交。
预约定价安排团队
印度预约定价安排团队包括:
(1) 指定的所得税税务人员;
(2) 经济、统计、法律领域的专家;
(3) 所得税税务总干事(Director General of Income Tax,
DGIT)提名的其他领域的专家。
预约定价安排撤销流程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之前,纳税人可随时撤回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如果无法接受协商的结果或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退出预约定 价
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修改
经所得税税务总干事(DGIT)或主管部门(CompetentAuthority,
CA)同意,在预约定价安排方案未发生重大变动,并且纳税人按要求
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在协议定稿之前的任意时间对申请
进行修改。下列情况均可作为寻求修改申请的原因:
(1) 关键性假设发生变动;
(2) 法律发生变动(能使安排不具约束力的法律发生变动除外);
(3) 应他国主管部门要求。
预约定价安排的修订
修订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且需要列明要求修订的理由,比
如下列重要的原因:
(1) 该修订可由中央直接税局、所得税税务总干事、主管部门、
纳税人提出;
(2) 纳税人不同意修订或将导致取消预约定价安排;
(3) 转让定价官员在合规审查后得出负面结论;
(4) 未能及时提交年度合规报告或提交的报告中存在重大错误;
(5) 因舞弊或歪曲事实。
预约定价安排的取消与续签[54]
取消预约定价安排的指令,需要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1) 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列明原因;
(2) 提供听证机会;
(3) 与相关调查人员和转让定价官员正式沟通。
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允许续签预约定价安排,但规定除初
始申请要求的事先咨询以外,纳税人需缴纳所有其他列明的费用,以
及完成所有其他申请流程。
年度合规报告[55]
在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所涵盖的每一年度,纳税人均应向所得税税
务总干事提交一式四份的年度合规报告。所得税税务总干事应在当年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后的 30 日内,或订立协议的 90 日内
(以二者孰晚为准),向印度主管部门、纳税人所属地区的所得税税
务人员以及纳税人所属地区的转让定价官员分别递交一份副本。
预约定价安排的合规性审查[56]
[54]
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Q 节规定
[55]
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O 节规定
[56]
印度所得税条例第 10P 条规定
申请者所属辖区的转让定价官员有权对协议所涵盖各年度的预
约定价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查,且该转让定价官员应在收到年度合规报
告当月月末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其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定价官员
在进行审查时,对于预约定价安排方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将不会按
常规转让定价调查程序进行审查。
预约定价安排追溯条款
追溯期被定义为:主要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一年度之前的四年期
间。
适用现行追溯条款的条件
(1) 追溯期内的跨境交易与主要预约定价安排中提议的跨境交
易相同;
(2) 所有追溯年度均已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所得税申报表[57];
(3) 追溯期内拟涵盖的跨境交易已通过表格 3CEB(会计师报告)
进行上报;
(4) 追溯条款适用于上述交易发生的全部追溯期间。
如果针对特定跨境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确认尚处于向所得税上
诉法庭(ITAT)上诉阶段,且所得税上诉法庭在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
前下达了指令,则不允许在特定年度使用追溯条款。
追溯条款的影响包括:减少应税所得、增加追溯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中的亏损。
生效程序
(1) 在预约定价安排生效并缴纳了额外的税款(如有)之后,
申请者应上报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
(2) 应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当月月末后的三个月内,提交追溯
年度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和预约定价安排期间首年修改后的申报表;
[57]
印度《所得税法》139 节中规定的时间表
(3) 就某一追溯年度向所得税上诉委员会(CIT(A))、所
得税上诉法庭(ITAT)、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的申请者,应在报送修改
后的申报表之前撤销未决上诉;
(4) 就某一追溯年度向所得税上诉法庭、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的
部门,应在申请者报送修改后的申报表的三个月内撤销未决上诉;
(5) 任一追溯年度的追溯条款未能生效,将取消预约定价安排。
受控外国企业
目前印度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目前印度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资本弱化
目前,印度未实施强制性的资本弱化规则。然而,银行和金融公司
必须遵守资本充足率规定。此外,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从特定非居民
贷款方获得的借款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债资比不得超过4:1。另外印
度政府规定,印度公司或常设机构支付给关联方非居民企业的利息超过
100 万卢比,则利息扣除额不得超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BITDA)的 30%。
法律责任
转让定价举证责任
证明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责任主要由纳税人承担。如果
税务机关在根据拥有的材料、信息或文件执行调查程序期间,认为交易
不符合独立交易价格,或者纳税人未准备或编制充分、可靠的文档、信息、
数据,则在纳税人获得听证机会后,可重新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总
额。
转让定价中的处罚制度
对于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情形,规定的处罚如下:
表 15 违反转让定价法规处罚
不合规行为 可能的处罚
未能保存并维护有关某项跨境交易
或特定境内交易的文件和信息
处以相当于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价值 2%的罚款
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信息
每次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信息,均处以相当于跨境
交易或特定境内交易价值 2%的罚款
应当上报的任何跨境交易或特定境
内交易未能上报
每次未能上报,均处以相当于跨境交易或特定境内
交易价值 2%的罚款
隐瞒收入或提供不准确的收入条目 处以对应纳税调整部分税款的 50%至 200%的罚款
未能提供转让定价法规要求的注册
会计师报告
处以 10 万卢比的罚款
此外,因转让定价调整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享受税法规定
的税收减免或免税期资格。
第五章 中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印税收协定
截至 2025 年 6 月,印度与 96 个国家(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安排)(DTAA),也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签
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是为了避免两个不同国家(地区)对同
一所得或财产进行双重征税。与印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
(地区)名单请参见附录一。
中印税收协定
1994 年 7 月 18 日,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在新德里签订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协定于 1994 年 11
月 19 日生效,1995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1994 年 12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
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57 号),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与中印税收协定同时开始执行。2018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在新德里签署《关于修订 1994 年 7 月 18 日在新德里
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2019 年 7 月 9 日,国
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
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
的公告》。该《议定书》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生效,在中国适
用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印度
适用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中印税收协定》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
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