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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债权的及时回收、各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减少坏帐损失
的发生,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债权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终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部对各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进行监控和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必须有主要领导和专人或专门小
组负责,收集整理债权债务资料,建立明细帐目,按时填报债权债
务增减变化表。
第二章 债权控制
第六条
债权控制是指对供应、生产、销售、结算中易形成债权的不同形态
的资金进行监督的活动。债权分为应收及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两类
。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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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
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
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七条
交易前需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
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
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
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
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
、有利。
第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
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的委托人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
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以便日后检查核对和办理
结算业务。
第十条
财务部对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或帐单等依据进行记录,按实际
发生额进帐,并由不相容岗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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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单位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清理,编制各项债权分析报告,对到期
未能按时收回的各项债权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采取有力措施催收
各项债权。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记录各项债权的总帐与明细帐,定期与应收与预付款单位
(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
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形成的债权必须按月报集团市场部存档备案。
第三章 债务控制
第十四条
债务的控制采用职责分工的原则,即应付账款的记录必须由独立于
请购、采购、验收及付款的人员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应根据核准的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六条
财务部记录各项债务的总帐与明细帐,财务部与业务部核对一致,
并编制各项债务明细表,供核对来自债权单位的对帐单。
第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记录按期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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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母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