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讲座
武侯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
证》、IC卡、发票验旧清单、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及购票人本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
作证书》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五条
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
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十二条
六、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
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
外国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3]157号)
作废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当月,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
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
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
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
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
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
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
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红字发票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发
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
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
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因填写相对
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
第二联由购买方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
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
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
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
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
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
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
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
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
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
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开票限额的授权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
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
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提出行政许
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申请标准:
(一)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
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0万
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
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上。
(二)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
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2000万
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
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
(三)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
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
(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
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亿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