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掌握以下知识:
股票、债券、基金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股票、债券、基金交易的条件、程序,
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限制或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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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及其种类;
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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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种类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
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
益的凭证。
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运单、提单和
保险单)、货币证券(支票、汇票、本票)、
资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
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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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原则;
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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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证券发行制度;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
价格;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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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发行证券的公司;
投资者;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中介机构;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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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
的不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
以分为:
注册制;
核准制;
审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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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的
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
注册,监管机关只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无
异议,则申请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条件的
资料,如何选择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并自负风险
请问:实行这种制度的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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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核准制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时候,不仅要公开公司
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条件、
遵守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
在这一制度下,主管机关审核的发行要素主要
有: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和业绩、发行公司的
资本结构和股份分布情况、发行公司的信息是
否真实等。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请问:这种制度的优点和弊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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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审批制
指主要依据政策标准或一定的法律标准
而非市场标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发
行股票或债券的制度。
政府审批须经过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商、
多层政府官员的审查。这一制度下,发
行批准的过程一般很长,政府的介入和
干预比核准制在各方面都要深入和全面。
目前我国对债券发行采用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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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实质条件
公司发起设立1年以后申请: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1种,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比例不少于35%;
发起人认购的最低资本金额不少于3000万;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最低股本比例不少于25%
;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
发起人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
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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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方式
A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上网定价方式:主承销商利用证交所的交易系统,
由主承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
行委托买入股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
入主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
专户冻结,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
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
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按市值配售方式:按股东发行前一天持有股票市值,
按每1万元配售1000股,最多可配售4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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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价格
我国的股票发行一直采取溢价发行方式。确定
股票的发行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累积订单式(寻价发行) :由承销商与发行人
先确定一个价格幅度,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各
个价位上的需求量确定发行价格。
固定价格式: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固定
价格,据此发售。
股票的发行价格须确定在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
间内,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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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
有权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
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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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
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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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
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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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
定→制订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办法
→委托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用情况进行评级→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
件→发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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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证券上市制度;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股票的特别处理;
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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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种类与交易场所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法律没有对其转让期限进行限制的;
买卖的证券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特定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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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2—交易方式
采纳的是公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
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公开的集中竞价,即买卖某一证券的买方和卖
方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由
出价最低的卖方和进价最高的买方达成交易,
交易按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
的价格。整个过程具有公开性、时间连续性、
价格合理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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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是指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于买方
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
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
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交,以此类推,
连续竞价;
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则以最先出
价者优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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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3——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
的价格进行资金和证券的实物交割。
A、B股目前均实行“T+ 1”的交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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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4—禁止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
只向券商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和部分证券,
其应付证券价款或应付证券不足时,由券商垫
付不足的资金(融资交易)或证券(融券交易)
融资交易又称保证金买空交易,投资者只须交
付部分保证金,由券商垫付金额买进证券,但
买进的证券必须保存在券商处,且要向券商支
付垫支款的佣金和贷款利息。
融券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投资者在向券商交纳
部分保证金后,由券商贷给证券并代为售出,
其价款作为所贷证券的抵押存放在证券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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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以下三类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禁
止持有、买卖和接受赠送股票: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
他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党政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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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为股票发行或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及人员,在下列期限内不得买卖提供上
述服务的该种股票:
为股票发行服务时,在该股票承销期内
和期满后6个月;
为上市公司服务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
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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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持有某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这一行为称为“反向操作”,所得的收
益要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具体执行由董
事会负责收回。如果公司董事会不执行
收回的义务,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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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上市制度
我国目前允许上市的证券包括:
股票;
公司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均实行核准制,即由证监会核准,或由
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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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股票已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
国有企业依法改建的可连续计算;
发行人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
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
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股份总数的25%;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
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不少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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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程序要求
确定证券公司作为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
协议书;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
中国证监会核准;
提请证交所安排上市,由于目前股票发行和上
市是联动,股票获准公开发行的同时即获得了
上市资格。证交所自收到申请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核,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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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及投资基金都必须
公开有关信息 。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公开的信息包括:
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20起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季报)
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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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概述;
持股达5%后的收购预警制度;
持股 30%后的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收购完成的后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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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概述
公司收购指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
股份,两个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变。
公司合并指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
两个公司法人变为一个。
公司收购是一种买卖合同行为,合同的
主体为收购者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合
同的标的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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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禁止的证券行为
禁止虚假陈述 ;
禁止内幕交易 ;
禁止操纵市场;
禁止欺诈客户 ;
其他禁止的证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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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虚假陈述
主要指负有陈述义务的市场主体所公开
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要求。
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虚假陈述 ;
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
案例讨论:红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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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
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
易以减少损失或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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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人员界定
发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
息的人员,如秘书、打字员等;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因为法定
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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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人员界定
参与证券业务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
人员,如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有关人员。
其他有关人员,如因为本人的职业地位、
工作关系、业务关系等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报刊编辑、记者等。
凡是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掌握内幕信息
的人员,就应当视为内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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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界定
指凡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征,一是“尚未公开 ;
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即价格敏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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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
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
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证券。
案例:王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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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
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
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
定,从而使操纵者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
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实例: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操纵“陆家嘴”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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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行为表现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
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
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虚假证券交
易量的行为。
案例:人保上证、永兴置业、中保物业
串通操纵“万里电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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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行为表现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
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并从中赚取差价。
案例:余昌力操纵“河北威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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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欺诈客户
诈欺客户的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证券经
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禁止的欺诈行为
包括: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
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
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
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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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客户行为
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
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
的证券买卖;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
利益的行为。
案例讨论:证券经营机构向客户承诺保
证其投资收益属于禁止的证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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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禁止的证券行为
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禁止任何人在证券交易中挪用公款买卖
证券 ;
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
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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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律责任,是指发生在证券法律关
系中的责任,主要是各证券市场主体违
反《证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义务
而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讨论:证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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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指在证券活动中的行政管理
相对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规定,而由证券主管机关予以追究的法
律责任。
刑事责任: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社会
危害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证券犯罪的
人应承担证券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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