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再保险定价与准备金评估
第七章 再保险定价与准备金评估
再保险的类型
最优自留额
再保险形式的选择-最优再保险
再保险定价
再保险准备金评估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基础
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
任的方式,也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相同点:都要计算保费,计提准备金
不同点:承保对对象不同,再保险承保的是原保险人
的责任,原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
再保险的类型
再保险的类型
1、按险种:
财产险再保险
责任险再保险
人寿险再保险
意外险再保险
2、按是否签订合约: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的类型
3、按再保费与总保费之比是否等于再保险人分
担的赔款与总赔款之比: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基本符号
C:总赔款
N:原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R: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I:保险金额
f(c):总赔款的概率密度函数
F(c):总赔款的分布函数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
留额和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额是按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来分配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险
费分配及赔款的分配也按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进行。
分类: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指原保险人
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人
分保的方式。
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保险金额的大小,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比
例来分担责任、分配保险费、分摊赔款。分保比例是
事先约定、固定不变的。
特点:手续简便,节约成本。
适用范围:规模较小或新开业的保险人;缺乏业务经验
的保险人;同一资本系统的子母公司之间的分保。
成数再保险
原保险人
自留赔款:
自留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再保险人
分保赔款:
分保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其中Q: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
结论:期望和方差按比例分配,未减少保险人的相对变异性。
例(成数再保险)
原保险金额 自留保险金额 分出保险金额 其他
40 000 12 000 28 000
100 000 30 000 70 000
500 000 150 000 350 000
1 500 000 300 000 700 000 500 000
在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中,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
1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30%,分出70%,则在不同情况
下,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下表(单位:元)。
表中第4笔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的合同限
额,则超过部分的50万元将列入其他合同或安排临时再保
险,否则仍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指分出公司确定
出一定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
并分别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
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
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称为“一线”,分保限额是自
留额的一定倍数,也称为“线数”。分出公司可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在原溢额基础上,设置多层次的溢额,
作为对普通溢额(即第一溢额)的补充。
特点: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自留额,相对于成数再保
险,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再保险原则。
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
自留赔款:
自留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再保险人
分保赔款:
分保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其中S:自留额,I(i):风险i的保险金额,C(i):总赔款。
结论:溢额再保险一般能够有效削减原保险人赔款的变异性。
例(溢额再保险)
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自留额为10万元,接受公
司分保限额为5条线,合同限额为50万元,合同容量为60万
元。在不同情况下双方责任分配如下表(单位:万元)。
原保险金额 4 15 50 100
自留额(自留比例) 4(100%) 10(67%) 10(20%) 10(10%)
分保额(分保比例) 0 5(33%) 40(80%) 50(50%)
其他 0 0 0 0
赔款 3 10 40 80
自负赔款 3 8 8
分出赔款 0 32 40
其他 0 0 0 32
当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超过了溢额再保
险合同的容量,则超过部分的40万元将放入其他合同
或安排临时再保险。
上表中,由于每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不同,每笔保
险业务的分保比例也不同,双方的责任比例是变化的。
例(溢额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
责任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当分出公司的赔款超过约定的额度或标准时,其超出
部分由接受公司在一定的额度或标准内承担。
分类: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也
称超额损失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
额为基础来计算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
保责任。
赔付以一次事故所引起的一次赔款为基础。
特点:可以保障一般的损失;控制分出公司对每一风
险单位的自负责任;只适用于一般性保险业务,无法
应对巨灾损失。
险位超赔再保险
原保险人
自留赔款:
自留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再保险人
分保赔款:
分保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结论:超额损失再保险可以显著削减原保险人赔款的变异性。
例(险位超赔再保险)
假定有一份超过5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险位超赔分
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5个风险单位受损。如果
每次事故对风险单位的个数没有限制,则分出公司和
分入公司对赔款的分摊见下表(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1 20 20 0
2 50 50 0
3 150 50 100
4 200 100 100
5 250 150 100
共 计 670 370 300
例(续)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风险单位的限制,假定为风险单位
是2个,则接受公司只承担2个风险单位的损失,其余
损失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则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
赔款的分摊见下表(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1 20 20 0
2 50 50 0
3 150 50 100
4 200 100 100
5 250 250 0
共 计 670 470 200
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 basis),
也称为巨灾超赔再保险,以一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总赔
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接受
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
在一次事故中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赔款总额
超过自负额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
一次事故的划分至关重要,如,可以规定台风、飓风、暴风
连续48小时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为一次事故;
其他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为一次事故。
特点:适用于异常灾害或巨额风险,具有防范巨灾的作用。
例(事故超赔再保险)
假定有一份超过5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事故超赔分保
合同,在1年中发生了4次事故,则分出公司和分入公
司对赔款的分摊见下表(单位:万元)。
事故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1 50 50 0
2 150 50 100
3 200 100 100
4 250 150 100
合 计 650 350 300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又称为停
止损失再保险,是以某一业务在一定时期的赔付率为
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与分入公司接受责任的
再保险方式。
赔付率,即保险公司已决赔款与已赚保费的比例。在
约定时期内(一般为1年),当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两者以低者为限。
例(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60%以下由分出公负
责,60%至100%之间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并规
定赔付限额为50万元,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则分出公
司和分入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见下表(单位:万元)。
年份 保费收入
已发生
赔款
赔付率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1 200 150 75%
200×60%=
120
200×15%
=30
2 200 200 100% 150 50
最优自留额
对于保险人来说,自留额的确定是一个两难的
选择:
一方面,如果自留额过高,则可能因为承担风险
过多而使偿付能力降低,甚至会因巨灾损失而破
产;
另一方面,如果自留额过低,则可能流失大量利
润。
最优自留额
1. 绝对自留额
绝对自留额,就是通过对初始准备金的规定及保险人
愿意承受的最大破产概率的控制以调控绝对自留额。
由如下的方程组来确定绝对自留额:
其中:ε — 保险人可以承受的最大破产概率;
u — 保险组合的初始准备金;
k — 调节系数;
— 原保险人在再保险后的利润。
1. 绝对自留额
绝对自留额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对自留额的精度要求不是很高时;
保险人缺乏经验和足够的信息,无法对风险分门别
类地计算自留额时;
各类风险单位同质性较高,可以忽略彼此间的差异
时;
保险人追求管理的简化以降低成本、减少计算量为
主要目标时。
最优自留额
2. 相对自留额
相对自留额,以一定的代价-流出的利润,换取最大
的收益-再保后风险最小,即用最小收益-最小方差
原理,确定出的自留额。
这一原理表达式为:
其中c为常数。
最优自留额
2. 相对自留额
相对自留额的适用范围:
精度要求较高时;
保单的非同质性现象严重时;
保险人拥有较丰富的经验数据时。
最优自留额
再保险形式的选择-最优再保险
再保险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哪一种再保险形式对原保
险人最为有利?
评判最优再保险的标准有两个:
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使得原保险人的期望效用达
到最大;
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使得原保险人的风险降到最小。
根据期望效用最大化原理,如果决策人为风险厌恶者,
则他的行为准则是为了获得最大期望效用,而不是为
了获得最大期望金额。
再保险形式的选择-最优再保险
若保险人以效用最优作为最好的选择标准,则有:
定理 如果保险人在制订计划时,满足如下条件:
1)保险组合的初始准备金为w ;
2)保险人是风险厌恶型的,即u’(x)≥0,u’’(x)≤0 ;
3)保险组合在一段时间内总损失为Z,保险人用于分保的
保费为c ;
4)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为 ,且0 < <Z;
5)再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为 ,其中 为再保险人
的安全附加系数;
6)忽略费用与正常的利润附加。
再保险形式的选择-最优再保险
则采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能够使期望效用达到最大。
即:
其中ρP是方程 所对应。
再保险形式的选择-最优再保险
如果追求效用最优改成风险最小来衡量,仍然有相
同的结论,即采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保险人的风
险达到最小。
如果再保险形成局限于以一次损失或一次事故理赔
为基础,则也有类似的结论。
再保险定价
再保险定价,是指确定出各种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
人应该向再保险人支付的保费。
再保险有多种类型和安排,且再保险的出发点与面
对的对象与原保险人完全不同。
一般来说,再保险的定价与原保险定价完全不同。
损失波动性和损失估计对再保险定价尤为重要。
原保险合同通常是标准化的,而再保险合同往往是个性
化的,其中的保险期限、损失界定、佣金安排、再保费
和赔款的支付时间等都是因合同而异的。
由于赔付数据是由原保险公司提供的,可能存在一定的
扭曲,再保险公司要得到可靠的赔付数据比较困难。
再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索赔频率低、损失金额比较大、
赔付波动大的特点。一般而言,预期索赔频率越低,则
相关预期结果的差异性就越大,风险程度越高。
再保险事故从发生、报告和索赔处理都存在较长的延迟,
还会带来赔付通胀等新问题。
再保险定价与原保险定价的区别
以非比例再保险中的事故超赔再保险为例。
假设在某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损失金额X的分布
函数为F(x),密度函数为f(x),原保险人的自负额为r。
假设XN是原保险人承担的赔款,XR是再保险人承担
的赔款。则有:
原保险人承担的期望赔款:
再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期望赔款(包括零赔款):
再保险期望赔款
例
假设某项保险业务的索赔频率为,赔款金额服从
均值为1000万元,标准差为1500万元的帕雷托分布
Pareto(α,λ)分布,密度函数和分布函数分别为:
如果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超过2000万元的赔付责任,求再保险人的期望赔款。
例答案:
帕雷托分布Pareto(α,λ)分布的均值和方差分别为:
解得:
则再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期望赔款为:
由于索赔频率为,则再保险人的期望赔款为:
再保险的总保费计算公式:
分保佣金: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费用;
经纪人佣金:根据再保费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再保险
的中介机构。
内部费用:根据再保险人的实际现金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
计算,随再保险业务而变化。
纯再保费:再保险人用于支付赔款、获取利润的保费。
再保险费
外部
费用
例
假设再保险人的期望赔款为10万元,再保险利润附加
率为20%,再保险人的内部费用率为10%,分保佣
金率为25%,经纪人佣金率为5%。
则再保费为:
例
在实际应用中,再保费通常为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假设原保费为500万元,再保费为原保险费的4%,
此时,实际再保险费为20万元。
如果实际再保险费为20万元,则再保费扣除外部费用
后的余额(即实际现金保费收入)为:
再保险人的利润附加为:
(1) 收集整理原保险人在不同风险类别的风险、费用和费率
信息,并根据主要费率因子进行分类;
(2) 计算每个风险单位的期望损失(PVRELC)或损失率。
假定原保险保费为PCP,则损失率=PVRELC/PCP;
(3) 收集原保险的赔款数据,根据主要费率因子进行分类;
(4) 从赔款数据中剔除赔巨灾风险赔付金额;
(5) 把赔款数据调整到定价日期的水平(如:进行通货膨胀
调整);
(6) 把赔款数据进行损失发展的调整,预测最终赔款;
再保险定价的一般步骤
(7) 估计潜在的巨灾风险损失;
(8) 把历史的风险情况调整到定价日期的水平;
(9) 根据经验数据估计再保险人的期望赔款或损失率;
(10)根据风险的损失金额与经验损失率,采用信度理论确定
一个“可信”的损失金额与损失率;
(11)估计再保险累积赔款的概率分布;
(12)确定再保险分保佣金率(RCR)、再保险内部费用率
(RIXL)和再保险人的利润附加率(RTER);
(13)与原保险人进行谈判、协商,最终确定再保险的价格。
再保险定价的一般步骤(续)
再保险准备金评估
再保险公司提存的准备金种类与非寿险公司一致,包
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保费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
原保险人已报案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某些个案提存的额外准备金金
上述两种准备金的未来进展;
纯IBNR准备金;
不利偏差准备金。
再保险准备金评估的特点
报案延迟时间较长。
与原保险相比,再保险的报案延迟更加显著。因为只有当原
保险人最终确定损失之后,才能确定损失是否达到了再保险
合同的起赔点。
缺乏充足有效的数据。
原保险人一般只报告超过起赔点的赔案信息,再保险人无法
获得所有的损失信息。
受赔付膨胀的影响十分显著。
物价上涨、工资上涨、法律环境变化、医疗技术进步等会引
起赔付膨胀。
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原保险人分出的主要是高风险业务,因此,再保险人承保的
业务具有更大的波动性。
再保险准备金评估方法
再保险业务根据其尾部特征,可分为:
短尾业务
事故发生后很快理赔结案的业务,如大多数财产再保险业务。
根据已赚保费的百分比或应用赔付率方法估计准备金。
中尾业务
平均索赔延迟在2年以内,且在5年内可以结案的业务。如:
建筑工程保险、忠诚保证保险、海洋运输保险等再保险业务。
采用链梯法评估准备金。
长尾业务
平均索赔延迟在2年以上,且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理赔结案,如
石棉、污染等责任保险的再保险。
一般采用S-B法(standard-Bühlmann)评估准备金。
S-B法
保险公司在第k个事故年的IBNR准备金为:
累积已报案赔款比例:是链梯法中进展因子的倒数,因
为已报案赔款×累积进展因子=最终赔款。
风险纯保费:从再保险费中扣除分保佣金、经纪人佣金、
再保险人内部费用后的余额。为消除不同年度在费率上
的差异,需要对各事故年的风险纯保费进行调整。
S-B法
r表示期望赔付率,P表示经调整的已赚风险纯保费,
F表示已报案赔款比例,C表示累积已报案赔款,则:
故期望赔付率:
例
假设某业务的数据见下表,且在第6年末,累积已报
案赔款比例可达到100%,分别应用S-B法和链梯法
计算该业务的IBNR准备金。
事故年
(1)
已赚风险
纯保费
(2)
经调整的已赚
风险纯保费
(3)
累积已报
案赔款
(4)
累积已报案
赔款比例
(5)
已报案赔款
对应的保费
(6)=(3)×(5)
2000 2000 2500 1500 100% 2500
2001 2500 2500 1600 95% 2375
2002 3000 2500 1700 85% 2125
2003 3500 3000 2000 75% 2250
2004 4000 4000 2500 60% 2400
2005 4500 4500 2800 50% 2250
合计 19500 19000 12100 13900
例答案
先计算赔付率:
分别应用S-B法和链梯法求得各个事故年的IBNR估
计值见表。
可见,链梯法对最近两个事故的赔付率估计偏高,而
S-B法的估计结果更加合理。事实上,对于尾部越长
的业务,S-B法的估计结果会越合理。
表 S-B法与链梯法准备金评估比较
事故年
(1)
S-B法的IBNR
(7)=r×(3)×[1-
(5)]
S-B法的赔付率
(8)=[(4)+(7)]/(3)
链梯法的IBNR
(9)=(4)/(5)-(4)
链梯法的赔付率
(10)=[(4)+(9)]/(3)
2000 0 60% 0 60%
2001 109 68% 84 67%
2002 326 81% 300 80%
2003 653 88% 667 89%
2004 1393 97% 1667 104%
2005 1959 105% 2800 124%
合计 4440 87% 5518 93%
信度IBNR
某些情况下,如果对S-B法的费率调整没有把握,可
用加权的方法把链梯法和S-B法的结果综合使用,即
信度IBNR。
确定权重时,对于早期的事故年,应赋予链梯法较大
权重,对于近期的事故年,应赋予S-B法较大权重。
例如:上例中,赋予链梯法的权重为:
可得信度IBNR的估计结果见表。
表 信度IBNR评估结果
事故年
累积已报案赔
款比例
S-B法的IBNR 链梯法的
IBNR
信度IBNR
2000 100% 0 0 0
2001 95% 109 84 97
2002 85% 326 300 315
2003 75% 653 667 658
2004 60% 1393 1667 1475
2005 50% 1959 2800 2169
合计 4440 5518 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