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文 件
东 证 字 [2008] 第 118 号
关 于 下 发《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部(室)、营业网点:
为促进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稳健发展,规范公司基金销售行
为,提示投资风险,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确保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公司根据证监基金字[2007]277 号关于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通知与证监基金字
[2007]278 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通知的
文件要求,结合现行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办法》、《东莞证券权限管理办法》、《东莞证券集中交易操作规程》
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从即日起
下发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分送:公司领导,存档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9 月 1 日印发
打字:张建平 核对:陈志锋 (共印 9 份)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稳健发展,规范公司基金销售行
为,提示投资风险,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确保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我司根据证监基金字[2007]277 号《关于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与证监基金字
[2007]278 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的文件要求,以现行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办法》、《东莞证券权限管理办法》、《东莞证券集中交易操作规程》
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为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销售内部环境控制
本章内容包括在对拟合作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与决策、基金产品
的评估、基金代销系统的搭建、以及资金清算渠道的建立等面做出了
规定:
第一条 选择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一)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
基金管理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排名前 50 名的基金管理公司(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连续 3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
协会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二条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初步洽谈后有合作
意向的,由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提交合作单位申请资料,研究发展中
心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产品业绩进行评估并形成汇报材料,
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三条 经公司管理层审核通过后,经纪业务管理部与基金管理
公司商定《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协议在公司指定法律部门审核无
误后签定。《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在《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签定后,由研究发展中心对
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单只基金所属类型、以往业绩等指标进行评估,作
为各营业网点基金销售的参考。
第五条 在《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签定后,经纪业务管理部向
信息技术部提交“与 XX 基金管理公司搭建基金代销系统”的申请,由
信息技术部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搭建基金代销系统测试环境,并协助
经纪业务管理部对系统各项业务功能进行测试,业务功能包括开户、
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时定额、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
第六条 基金代销系统功能包括业务办理时间、交易资讯、业务
申请的受理、数据及信息传输、资金交收、账户信息的核对、差错处
理等方面。
第七条 基金代销系统在真实生产环境上线前,经纪业务管理部
按基金管理公司测试要求在测试环境做基金业务功能测试(具体包括:
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时定额、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对系统业务功能出具验收报
告。
信息技术部负责在测试期间监控系统运行的状况,与基金公司发
送/接收、核对测试数据。测试完成后对该系统能否在真实生产环境
上线提出具报告。
在系统通过测试后,经纪业务管理提交系统上线需求,信息技术
部依据相关报告搭建生产系统,在系统建设完毕后,通知经纪业务管
理部。
第八条 在基金销售日,由经纪业务管理部进行相关参数设置,
并检查相关交易情况,信息技术部当日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并形成监控日志。
第九条 清算存管部负责向基金管理公司指定一个基金销售代理
资金总账户。投资人的申购资金及赎回资金、分红资金、申购退款或
其他回款等,皆通过此账户办理资金往来相关业务。
第二章 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控制
本章节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销售计划的制定、人员的分工考核、
业务的操作规范、客户服务、异常监控、档案保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十条 销售基金产品时,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基金销售整
体销售计划,包括人员培训、宣传资料制作、营销考核等。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营销人员、柜台操作人员在基金销售过程中
须按照《东莞证券集中交易系统柜员权限管理办法》、《东莞证券集中
交易操作规程》操作,网点基金销售人员与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的营销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
资格,并通过人力资源部的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制作《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
人通过柜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网点应提供《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并提醒客户仔细阅读。投资人通过其他方式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应
仔细阅读《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并确认。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在宣传、销售基金产品前,需要对该基金品
种按照风险收益等级进行分类(保守型、稳健型、进取型),明确标
识其对应的风险等级(低、中、高)及其适合的投资者群体。
第十五条 充分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
给合适的人”。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分为几种情况处理:1、已经
持有 A、B 股证券账户且从事过证券投资的客户,系统自动标识为风
险承受能力中等以上的投资群体,对应基金品种全系列;2、只开立
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依照客户风险测试分类匹配基金产品;
3、新开设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销售人员为其开设基金账户之前,
应当先为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及测试,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区
间后,为客户推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第十六条 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与基金产品的风险分类。
1、客户依据不同的资产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低;中、
高三个级别;
2、基金产品依据其投资对象组合,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进
取型三个级别;
3、投资者与产品的匹配关系为:低风险型客户对应的产品营销
策略是保守型;中度风险型的客户对应的基金产品为稳健型;高风险
的客户对应的基金产品为进取型;
第十七条 在基金营销过程中营销员始终必须执行把“合适的产
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并不是一成不
变的,这将随着客户经过投资学习以及资产的状况发生变化,有些低
风险的客户可能会向高风险变化,也有些高风险客户向低风险变化,
为掌握这些变化,需要客户服务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
客户的投资学习情况进行调查,借助 CRM 系统对客户的认申购赎回
情况以及损益情况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客户访问确认客户风险重新认
定的合理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变化之后,应随之调整对应的产品营
销阵列。
第十八条 基金营销人员的从业要求以及行为规范。
1、营销人员的准入身份要求:原则上要求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
2、营销人员必须参与公司以及网点的证券知识、业务操作流程
和营销知识学习,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才可上岗;
3、营销人员向外展业时的行为,务必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规范与要求。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各项业务流程要严格按照《东莞证券集中交
易操作规程》执行。开放式基金销售的各业务说明如下: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投资者可以通过
我司各网点办理。
交易账户:指我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我司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清算存管部应按照证券交易资金的同等要求,及时清
算、交收基金销售资金,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
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基
金销售清算采用集中清算模式,由公司清算存管部统一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公司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清算。
第二十一条 清算存管部应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只能将基金认
购(申购)等应向基金登记机构划付的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登
记机构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等应向
投资人划付的款项,应在清算时通过交易系统直接退回投资人的证券
资金账户。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存取,应严格按照第三方存
管的要求,在证券资金账户和投资人指定的实名银行结算账户间划转。
第二十二条 清算存管部负责在基金销售日清算时通过交易系统
与基金管理公司核对投资人由于申购、赎回、红利再投资等基金交易
行为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日的基金销售资金按交收规则的规定与要求,准
时划往基金销售帐户。因银行故障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延误,应与基
金登记机构尽快协商,维护投资人申购权益。具体操作按《关于印发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清算交收工作应急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东证字[2008]第 108 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营销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严格按照《东
莞证券营业网点标准化服务手册》操作,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
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营销人员根据《东莞证券营业部分层次客户服务体
系操作指引》对目标客户进行介绍基金产品,使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应根据客户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填列的《投资者调查表》和客户历史交易记录分析得出的客户风险承
受程度,不得向客户推介明显超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品种。
第二十六条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如出现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发生
纠纷,须按照《东莞证券证券投诉与处理规程》执行。在处理过程中
把握如下原则:各营业网点须设立独立的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协调岗
位;各营业网点须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及投诉
处理规则;准确记录客户投诉的内容,所有客户投诉应当留痕并存档;
各营业网点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
诉,处理结果上报经纪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销售过程中,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的管理
应根据《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自业务关
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
保存 15 年。
第二十八条 营业网点应遵守《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料
保密制度》对基金投资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信
息的维护和使用应明确权限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 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计财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制度
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体系,确保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
第三十条 计财部按照《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公司财务制
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系统开发费用、业务
推广费用、销售奖励等各项费用;报酬的收取、发放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销售合同、代销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并对收取的各项费用
报酬根据经纪业务管理部的申请开具相应的发票。及时确认各项费用
报酬的银行到账情况,并作公司其它业务收入的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按照《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
部管理制度汇编 》等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对我司基金代销系统日
常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基金代销系统安全与稳定运行。对信息
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向基金公司传递。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相互分
离,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任职要专岗专责,不得由业
务人员兼任,也不得兼任业务职务,不得从事交易、清算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员须严格按照《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管理制度汇编 》中信息技术操作流程的规范要求
进行操作,严禁在交易时间对系统进行如测试、调试、修改系统配置
等操作。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管理制度
汇编 》中数据管理制度要求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必须进行交易数据
和清算数据的备份,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
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 15 年以上并须异地存放。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管理制度
汇编 》中数据管理制度要求中相关制度要求基金代销系统功能参数
调整与数据维护,必须登记备案,经过严格检查测试后才能投入使用。
更新、升级后的基金代销交易系统软件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技术
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系统操作员对自己的密码应注
意保密,并定期更换,以防他人窃用。
第三十六条 定期对基金代销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电子信息数
据查验,每次检查都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基金销售的内部监控和稽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审合规部依据稽核管理规定对基金销售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的情况提出加
强和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内审合规部就基金销售业务的稽核情况向公司管
理层和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报告,报告应包括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审合规部遇有如下重大问题时,除及时向公司
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外,还应及时向隶属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一)公司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
(二)公司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
(三)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营业网点应当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及
时报送内审合规部,由内审合规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其进行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实际情况做相应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经纪业务管理部。
2008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