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观察CONSTRUCTION浅议抵押权行使期间张柏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一、案情介绍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2002年2月5日,甲某因做生意缺钱,找到乙某、丙某,言明急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需用钱,准备去信用社贷款,请求他们用房产证提供房产抵押担保。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尽管该条已因我国于2007此前,甲某为办理贷款,曾多次找过乙、丙为他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每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而废止,但是由于本案次均按期还款并及时归还了房产证。这一次,乙、丙二人仍然为甲某的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实发生于2002年,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提供了房产证。甲某拿到房产证后,就到该县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本案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信用社主张押登记,并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5万的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应当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根据该原则的相元,借款期限至2002年12月25日。至还款日,甲某未能如约还款。关理论可知,《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收,甲某归还9500元的本金及其利息后,剩余是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期间,或者法律另外规140500元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一直拖欠未付。2008年1月3日,信定的期间。本案信用社向甲某主张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债权的诉讼时用社将甲某、乙某、丙某诉至法院,请求甲某偿还剩余借款140500元效因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应当确定为两年,即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及相关利息,并向乙、丙二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此前,信用社从来没有期限届满之日2002年12月26日起计算两年,至2004年12月26找过乙、丙二人。庭审中,甲某对信用社主张其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日止该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从《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是自己因为做生意赔了,现在无法偿还该借款可知,信用社最迟应于2006年12月26日前向法院主张行使抵押款及利息。乙、丙二人则认为,虽然我们知道甲某拿着我们的房产证权。信用社于2008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主张行使抵押权诉讼请办理了抵押借款,但是第一,我们谁都没有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或求,因超过了法定的期间而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信用社认为自己对捺印,视为我们和信用社之间没有抵押合同关系;第二,自2002年甲某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一直在中断,应当视为信用社也一直在向12月26日至今,已历时近六年,在这期间,信用社从来没有找过我乙、丙二人主张抵押权的观点,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该原则们,视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故我们不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信用社则认可知,信用社向甲某主张债权的依据是主合同即借款合同,而乙、丙为其对乙、丙二人主张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理由如下:借二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能证明信用社向乙、丙二人同样也款到期后,我单位从未中断向甲某催收,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诉在行使抵押权请求权。综上所述,法院应当驳回信用社要求向乙丙二讼时效一直在中断,我单位于2008年1月3日向法院起诉是在诉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时效内主张权利;因为对甲某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所以抵押人的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焦点如上,对焦点“一”的认定也同上,讼时效也没有超过,故乙、丙二人依法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对焦点“二”有不同意见。认为本案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诉讼二、案件的分歧意见时效期间因信用社的多次催款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信用社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信用社与乙、丙二人之间的抵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信用社向乙苯、押合同是否成立;二、信用社对乙、丙二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丙二人主张抵押权的期间也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间。因此,对信用社要求,法院是否应当予以保护。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抵押合同的成立条件,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三、笔者的评价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的抵押权虽然是从权利,但其也有相第三十六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对独立性,表现在我国法律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了单独规定。另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外,抵押权是物权,对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既然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信用社我国法律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了明确的规定。这说明,除非法律有与乙、丙二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与否的认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明确的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不能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变化而三十六条的规定。乙、丙二人将各自的房产证交付给甲某时,明知甲变化。立法者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能够即时的主张自己的某向他们索要房权证是为了到信用社办理抵押借款,因此乙、丙二人权利,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而影响交易便捷,防止扩大损失。以本案为的行为足以证明信用社与他们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信用联社例,如果信用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在2006年12月前或者在借对乙、丙二人的抵押权因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款到期日后得知甲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而尽快向乙、丙二人主张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押权,那么,作为金融系统的信用社的1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通过房四、总结将继续探索,丰富这些内容,充分发挥语言实验室的功能,更好地动员教师激励学生共同参与实验室的管理和维护的实践,解为外语教学服务。决了我系语言实验室专业管理维修人员不足的矛盾,大大改变了参考文献:管理维护工作的被动局面。通过实践也使我们认识到,这一举措并[1]张肖莹师生共同参与语言实验室管理与维护外语电化教学不是权宜之计。语言实验室作为广大师生进行语言实践与训练的1998,(2)“公共场所”,需要科学管理,而这种科学管理必须采取专业人员和[2]郭宏丰加强语言实验室建设,促进高职院校外语教学外语电使用者相结合的方式,如果仅仅靠增加管理人员,是不能获得预期化教,2005(,4)效果的。而这种结合,需要相互理解和感情上的沟通。今后我们仍[3]娄成武魏淑艳《现代管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8城市建设2009年总第31期췲랽쫽뻝
管理观察CONSTRUCTION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思考迟鸿涛王沛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250001摘要:针对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包括加强合同教育、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积极参加“重守”活动等提高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对策。关健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思考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体系已在我国慢慢建立完善。而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建筑企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更是有有密切关系。因此,建筑企业必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以提高企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4、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1、合同文字不够严谨,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5、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嚼字。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2、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同样是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合同主体不当。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3、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二、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双方,自认为关系不错,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一)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条款。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有时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4、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元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作仔细推敲,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的合同非常简单,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和利不明,为工程合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二)合同管理职能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很多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不能从战略高度分析和认识合同管理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缺乏对合同管理职能的重视。对多年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来积累的有关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缺乏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已有的经验教训不能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常常为同样失误重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复地交“学费”。这类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执行的深度和质量往往依赖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于具体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本身所具有的经验,项目现场合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同文件管理混乱,大量无效、错杂的合同文件既干扰了合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的分析和判断,又不能为合同管理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特别是由于屋拍卖或作价等形式应当能够即时得到偿还。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四、个人建议关规定,债权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而得以延长,最长时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间通常为二十年。如果信用社只追求同甲某的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保的规定中的物权担保是否受主合同的诉讼时效影响的问题,往往仁证与抵押人的抵押关系长长期存在,那么许多年以后因借款本金15者见,智者见智,是必给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带来诸多不便。虽然该款万元而产生的利息,必然会数额巨大。姑且不说本金部分,就利息部因《物权法》的颁布而废止,但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并没分向抵押人主张偿还,对抵押人并不公平。信用社的这种做法也不符有改变法官对该问题存在分歧的现状,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合商法理论规定的商事交易应当遵循交易便捷、交易安全的原则。因司法解释尽快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法官因观点不一,做出不同的此,信用社应当最迟于2006年12月25日前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抵押裁决。人主张行使抵押权。城市建设892009年总第31期췲랽쫽뻝